110 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 期貨商業務員 Q3期貨交易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交易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的定義,以及特定金融機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排除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期貨交易法》第3條,期貨交易包括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及其他具有期貨交易性質的交易。
但下列交易不屬於《期貨交易法》所稱的期貨交易:
- 外匯經紀商經核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保證金交易。
- 金融機構經核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排除之交易。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判斷交易是否具有期貨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再確認是否符合《期貨交易法》的排除規定。
題幹三個選項均有「經核准」及「在其營業處所經營」等關鍵文字,分別落入外幣保證金交易或金融機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排除範圍。
因此:
選項分析
(A) 外匯經紀商經核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保證金交易
錯誤。
第 2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擬定年度業務計畫之時間,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年度業務計畫的擬定及報核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期貨交易所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 1個月,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關鍵時間點是「年度開始前1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問「期貨交易所擬定年度業務計畫之時間」,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期間:
「年度開始前」表示事前期限,不能解讀為年度開始後;「1個月」則是法規明定期間。
選項分析
(A) 年度開始1個月前
第 3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發生下列何種事項時,應先申報金管會核准? 甲、與自律組織簽訂合作協議 乙、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丙、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丁、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對期貨交易所重大業務事項之事前監督。判斷重點在於:該事項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所依法應「先申報金管會核准」的列舉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先申報核准的事項包括:
- 與自律組織簽訂合作協議。
- 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 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事項」解題,不需進行計算。
甲、乙、丙均屬規定中列明的事前核准事項;丁雖涉及其他交易所的營業或財產,但並非本題所依據規定列舉的「應先申報金管會核准」事項。
因此正確組合為甲、乙、丙。
選項分析
甲、與自律組織簽訂合作協議:正確。 期貨交易所與自律組織簽訂合作協議,涉及市場管理、監理合作及業務協調,屬於應事前申報金管會核准的事項。
第 4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主管機關簽訂合作協定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法規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期貨交易法》法規為準,考查主管機關進行期貨監理國際合作時,對合作對象、核准程序及資料保密義務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主管機關為執行期貨市場監理,得與下列對象簽訂合作協定:
- 外國政府機關;
- 外國機構;
- 國際組織。
但合作協定的簽訂具有涉外及監理合作性質,並非主管機關可完全自行決定,依法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准。
此外,主管機關依合作協定提供監理資料時,仍須遵守互惠及保密原則,不能因為有合作協定,就當然排除國內法上的保密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三個判斷層次:
- 是否須經行政院核准;
- 提供資料時是否仍受保密原則拘束;
- 合作對象是否包括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
只要掌握「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准」、「資料提供仍受保密原則限制」、「合作對象不限於外國政府機關」三個重點,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合作協定應先經行政院核准
正確。
依《期貨交易法》關於國際監理合作的規定,主管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簽訂合作協定前,應先報請行政院核准。因此,本選項所述程序符合規定。
第 5 題2 分
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以下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程序與紀錄保存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相關期貨法規:
- 期貨業務員受理委託後,應製作買賣委託書。
- 委託方式不限於書面,亦可透過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為之。
- 若非委託人當面委託且已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已有約定,買賣委託書原則上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章。
-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保存足以證明委託事實的相關紀錄。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是否需要事後補行簽章」的規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受託交易的法定程序:
- 委託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 買賣委託書是否須事後補行簽章。
- 是否負有保存委託紀錄的義務。
- 當面委託時,委託人是否須自行簽名或蓋章。
其中最容易出錯的是選項 B。法規規定的是「除外情形不必事後補行簽章」;除外情形以外,原則上仍須事後補行簽章。選項 B 將「應」寫成「不需」,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合格之期貨業務員得依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所作的委託,填寫買賣委託書。
因此,委託方式並不限於親自書面委託,電話或其他合法方式的委託亦可受理,但仍須製作相應的買賣委託書及委託紀錄。
第 6 題2 分
期貨顧問事業相關資料之保存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關於業務資料保存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區分:
- 委任契約的通常保存期間。
- 委任關係消滅後,遇有爭議時的保存方式。
- 交易分析報告及其副本、紀錄的保存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所定保存期間:
- 委任契約:原則上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 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
- 若相關資料涉及爭議,並非當然永久保存,而是應保存至爭議處理完畢或爭議消除為止。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遇有爭議」是否等於「永久保存」。
選項分析
(A) 委任契約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正確。
委任契約的通常保存期間,是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算五年。此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B) 遇有爭議者,委任契約應永久保存
第 7 題2 分
證券商如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者,該證券商之淨值應達下列何種規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專業發起人」資格的規定。
證券商若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的專業發起人,其財務條件須達法定淨值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證券商淨值應達:
「淨值」是指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本題所問的是證券商的「淨值」,並非股本、資本額或資產總額。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證券商擔任專業發起人的規定:
證券商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者,其淨值應達新臺幣八十億元以上。
因此,將題目中的資格條件與各選項金額比對: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接受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甲、期貨經紀商 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丙、信託業 丁、產險業 戊、證券經紀商 己、人身保險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資格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得自行銷售基金,也得委任符合規定之機構擔任銷售機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得接受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機構包括:
- 期貨經紀商
- 證券商,包括證券經紀商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信託業
- 人身保險業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但產物保險業不在本題所列得受委任之銷售機構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至己是否屬於法規允許之銷售機構:
- 期貨經紀商:屬於期貨市場之專業機構,得擔任銷售機構。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接受委任銷售期貨信託基金。
- 信託業:得擔任銷售機構。
- 產險業:不屬於本規定列舉之適格銷售機構。
- 證券經紀商:屬於證券商,得擔任銷售機構。
- 人身保險業:依法得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因此,正確組合為甲、乙、丙、戊、己。
第 9 題2 分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各會員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幾倍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責任範圍的特別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期貨交易法》規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各會員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因此,會員除須依交易所章程分擔必要經費外,對期貨交易所所負責任並非無限責任,而是以其出資額的十倍為上限。
若會員出資額為 萬元,其對期貨交易所的責任上限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責任的法定倍數。
判斷步驟如下:
第 10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依法應繳存或提列的保證金、準備金及公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對期貨結算機構所設財務安全措施的規定,包含:
- 申請設立時繳存的保證金。
- 取得營業許可後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 賠償準備金。
- 特別盈餘公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與法律用語辨識題,應先區分三種不同財務義務:
- 「申請設立許可時」: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億元。
- 「營業保證金」: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計算。
- 「賠償準備金、特別盈餘公積」:依規定提存或提列,以維持結算機構的履約與賠償能力。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特別盈餘公積的百分之八十,法規意旨是以百分之八十為提列上限,而非下限。
選項分析
(A) 應依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繳存營業保證金
正確。
期貨結算機構取得設立及營業相關許可後,應依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繳存營業保證金。
計算公式為:
本選項所述比例正確。
(B) 賠償準備金應提存新臺幣三億元
正確。
第 11 題2 分
對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法律組織型態、會員人數、最低出資額及出資方式。解題依據為《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設立規範,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徵:
- 屬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
- 其組織基礎為會員共同組成,因此屬於「社團法人」。
- 會員人數不得少於 7 人。
- 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規定。
- 會員出資以現金為限。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差異。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時,依序檢查四項法定要件:
- 法人性質:是社團法人還是財團法人?
- 會員人數:是否達法定最低人數?
- 最低出資額:由誰決定?
- 出資方式:是否限於現金?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是由會員共同出資、共同組成,具有人的集合性,因此屬於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則是以特定財產為成立基礎,並非以會員組織為核心。
因此,只要發現選項將「社團法人」誤寫為「財團法人」,即可判定該選項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
錯誤。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雖然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但其法律組織型態是「社團法人」,不是「財團法人」。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按月彙報金管會? 甲、結算會員入會或退會 乙、期貨交易之監視及處理情形 丙、對結算會員所為之處分 丁、結算會員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戊、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己、董事會議事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關於期貨結算機構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按月彙報」的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按月彙報事項著重於:
- 結算會員資格變動;
- 結算會員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 結算會員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等結算風險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事項是否屬於期貨結算機構應按月彙報的內容:
- 甲:結算會員入會或退會,屬結算會員資格變動,應按月彙報。
- 乙:期貨交易之監視及處理情形,主要屬期貨交易所的市場監視事項,非本題所問結算機構按月彙報的事項。
- 丙:對結算會員所為之處分,屬個別處分事項,並非本題所列按月彙報事項。
- 丁:結算會員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涉及結算及交割風險,應按月彙報。
- 戊: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屬結算機構監督會員的重要事項,應按月彙報。
第 13 題2 分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應由下列何者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對於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發生重大跌幅時之通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應由下列機構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 期貨信託事業
- 基金保管機構
此規定的重點在於「重大跌幅」及「通報義務人」兩部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描述的條件:
- 基金類型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計算期間為最近三個營業日。
- 計算基準為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
- 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
跌幅的概念可表示為:
當計算結果達 時,即構成法規所稱的重大跌幅事件,依法須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接著判斷誰負有通報責任。法規指定的是基金運作及保管的主要機構,即「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而非同業公會或銷售機構。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具備擔任期貨經理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期貨經理事業內部稽核人員之法定任職資格」,法源依據為《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2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期貨經理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依法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
-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 年以上。
解題方法
內部稽核人員肩負監督公司作業遵循法令之重任,法規採取「證照等級與工作年資相互搭配」的互補原則:
- 高階證照(分析師):專業門檻高,故年資要求較短(需滿 年)。
- 基礎證照(業務員):專業門檻為基本級,故年資要求較長(需滿 年)。
比對題目各選項之「證照種類」與「工作年資」,判斷何者未達法定標準。
第 15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令之規定,若某期貨商同時經營經紀與自營業務,其業務員卻未於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該行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主管機關可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同時經營「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時,業務員執行買賣所負的身分區別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的行政處分。
依民國 110 年期貨商管理相關規定,期貨商兼營經紀及自營業務者,其業務員於買賣時,應以書面文件明確區別:
- 係期貨商的自行買賣,即自營交易;
- 或係接受客戶委託所從事的買賣,即受託交易。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業務員混淆交易身分、損害客戶權益,並防止利益衝突及不當利用客戶委託資訊。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步驟判斷:
-
先判斷行為是否合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該期貨商同時經營經紀與自營業務,但業務員於買賣時未以書面文件區別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這直接違反期貨商業務員應負的書面區別義務,因此屬於不合法行為。
-
再判斷主管機關得採取的處分 對於違反期貨交易法令及依期貨交易法所發布命令的期貨商業務員,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予以警告、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業務員登錄等處分。本題所列適當處分為「警告」。
選項分析
(A) 是屬合法
錯誤。期貨商兼營經紀及自營業務時,業務員必須以書面文件區別自行買賣與受託買賣。未履行該義務,已違反期貨交易相關規定,不屬合法行為。
(B) 不合法,可命令期貨商停止營業十二個月
第 16 題2 分
美國商品交易法關於仲介商(IB)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及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規範下的仲介商(Introducing Broker, IB)職能。
IB 的主要業務是:
- 招攬或接受客戶期貨交易委託;
- 將客戶交易委託介紹或轉交給期貨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FCM)執行;
- 不負責保管客戶交易保證金;
- 不得直接接受客戶為交易所交付的資金、證券或其他財產。
在我國制度中,IB 的功能大致相當於「期貨交易輔助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 IB 規定的關鍵,在於區分兩種權限:
- 接受或介紹交易委託:IB 可以從事。
- 收取、保管客戶交易保證金:IB 不可以從事,應由具備客戶資金保管及交易執行功能的 FCM 辦理。
因此,只要選項宣稱 IB 因接受交易委託,就可以向交易人收取交易保證金,即與 IB 不得接受客戶保證金的核心規定相衝突,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即我國所稱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正確。
美國的 IB 主要負責招攬客戶、接受客戶交易指示,並將交易委託交由期貨佣金商執行;我國期貨交易輔助人的功能亦在於接受期貨商之委任,招攬期貨交易人及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兩者在制度功能上具有相當性。
第 17 題2 分
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監事中由有關專家擔任者,其中有多少比例應由主管機關指派,餘再由理、監事會遴選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監事組成方式的規定,重點在於:理、監事中由有關專家擔任的席次,並非全部由同一機關決定,而是採「主管機關指派」與「理、監事會遴選」並行的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等有關專家擔任的理事、監事中:
- 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
- 其餘二分之一由理、監事會遴選。
因此,主管機關指派的比例為: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比例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由有關專家擔任者」之中,有多少比例應由主管機關指派,而不是問全體理事、監事有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
法條結構可整理如下:
所以正確答案為二分之一。
第 18 題2 分
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且無分支機構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期貨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規定,重點在於依期貨商經營的業務種類判斷資本額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僅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
- 僅經營期貨自營業務: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億元。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億元。
題目另指出「無分支機構」,表示不需再加計設置分支機構所增加的資本額。
解題方法
題目所述業務為:
- 期貨經紀業務;
- 期貨自營業務;
- 無分支機構。
因此應直接套用「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且無分支機構」的資本額標準:
所以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億元。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二億元:錯誤。 二億元是僅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未涵蓋自營業務。
第 19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由下列何者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於期貨商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管理權限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及內容」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依規定辦理報備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等程序。
本題關鍵在於辨別:
- 主管機關負責監督與管理。
-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依業務特性訂定業界應遵循的相關規範。
- 期貨交易所主要負責交易市場及交易制度之運作。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並非本規定所指定的訂定機關。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由何者訂定」,應直接抓《期貨商管理規則》的明文規定。
判斷步驟如下:
- 題目規範對象是期貨商。
- 規範事項是宣傳資料及廣告物的形式與內容。
-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此項規範由期貨業同業公會訂定。
- 因此答案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所:錯誤。
期貨交易所主要負責期貨交易市場的組織、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及市場管理等事項,並非《期貨商管理規則》所指定的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形式、內容之訂定機關。
第 20 題2 分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業務,且有兩家分支機構者,其最低業務員人數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同時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時,總公司與分支機構所需配置的最低業務員人數。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總公司最低業務員人數為 7 人。
- 每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增置業務員至少 2 人。
計算公式為: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基本人數為 人。
- 有兩家分支機構:每家增加 人。
因此:
所以最低業務員人數為 11 人。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以下何種行為? 甲、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乙、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丙、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執行業務時不得從事的禁止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商管理規則》關於期貨商業務限制之規定,下列行為均屬禁止:
- 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 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
- 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
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維持交易資訊的真實性、避免期貨商與客戶間產生不當資金往來,並防止帳戶借用、冒名交易及責任歸屬不明等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事項」判斷。題幹問的是「不得有以下何種行為」,因此只要甲、乙、丙均屬法規明文禁止行為,即應選擇包含三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甲、對於自期貨交易所傳輸之交易資訊,予以隱匿或變更
正確。期貨商不得任意隱匿或變更期貨交易所傳輸的交易資訊,避免客戶接收錯誤、不完整或遭加工的資訊,影響交易判斷及市場公平性。
乙、與期貨交易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第 22 題2 分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其最低實收資本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所設置相關規範中,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最低實收資本額的要求。
區分重點如下:
- 一般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億元。
-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因業務範圍及風險承擔較高,最低實收資本額提高為新臺幣 億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指的組織型態及業務內容:
- 組織型態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業務內容是「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 適用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的較高資本額門檻,而非一般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基本門檻。
因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違反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時,期貨交易所得採取何種措施? 甲、課以違約金 乙、警告 丙、停止或限制其在期貨交易所為交易 丁、情節重大者得以除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違反規定時,期貨交易所得採取的處分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規定,會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足致他人受損害者,期貨交易所得採取下列處分:
- 課以違約金
- 警告
- 停止或限制其在期貨交易所為交易
- 情節重大者得予除名
因此,本題四項敘述均屬法律所定措施。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個關鍵要件:
- 對象是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 會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該行為足以使他人受損害。
這正是《期貨交易法》第101條所規範的會員違規情形。作答時,直接將題目列出的四項措施逐一對照法條即可,不必另行判斷損害金額或是否已實際發生損害。
選項分析
甲、課以違約金:正確。 期貨交易所得對違反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的會員課以違約金。
第 24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替結算會員進行結算工作時,向結算會員所收取之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甲、必須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乙、可與自有資產合併存放 丙、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所繳之款項合併存放 丁、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所繳之款項分離存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保管結算會員保證金時的「資產分離」原則,包含兩個判斷:
- 結算會員繳交的保證金,必須與期貨結算機構的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 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所繳交的保證金,也必須分離存放。
其目的在於避免結算機構將會員保證金挪作自身營運使用,也避免不同性質結算會員的資金混同,確保會員資產安全及結算制度正常運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期貨結算機構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後的保管方式。判斷重點是「分離存放」,不是合併存放。
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結算機構相關管理規範,結算會員所繳保證金屬於為履行結算及交割義務而交付的資金,應與結算機構的自有資產分開管理;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的款項亦應分別存放。
因此:
- 甲正確;
- 乙錯誤;
- 丙錯誤;
- 丁正確。
正確組合為甲、丁,選 (B)。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結算會員之資格,由以下何者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結算會員資格」訂定權限的規定。
結算會員係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相關保證金事項之會員。由於結算會員涉及結算風險管理、財務能力及履約能力,資格標準應由最了解結算業務及風險控管需求的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規定:
結算會員之資格,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權限主體+法律效果」判斷:
- 先判斷誰負責訂定結算會員資格: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
- 再判斷是否可以自行生效:不能,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對照選項,即可選出「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關鍵法律關係如下:
選項分析
(A)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錯誤。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主要負責期貨業同業間的自律、協調及相關會務事項,並非結算會員資格的訂定機關。結算會員直接涉及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風險管理,因此資格應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而非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
此外,法規通常使用「主管機關」一詞,本選項改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非本題法條所採的正確表述。
第 26 題2 分
下列有關期貨業務員之行為,何者符合期貨交易法規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業務員的行為限制,以及交易人委託代理下單的合法性。判斷重點有三:
- 期貨業務員不得利用自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替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 交易人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下單,期貨業務員依合法授權接受委託,並不當然違法。
- 期貨業務員接受交易委託,應在期貨商營業場所及法規允許的業務範圍內辦理,不得任意在私人住所接受交易委託。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一檢查行為主體、名義及下單地點」的方法:
- 先看是否利用期貨業務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從事交易。
- 再看下單人是否具有交易人的書面授權。
- 最後確認期貨業務員接受委託的地點是否為合法營業場所。
只要有一個選項符合上述規範,即可判斷選項 D 是否成立。
選項分析
(A) 利用期貨業務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為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錯誤。
期貨業務員不得利用自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直接或間接替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此規定是為避免業務員藉親屬名義規避法令,實際代替交易人操作帳戶或進行交易。
本選項明確使用「期貨業務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屬於法規禁止的規避行為,因此不符合規定。
(B) 依交易人書面委託書指示,由其配偶為代理人代理下單
正確。
第 2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對客戶保證金之收取、保管及帳務管理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期貨商應遵守期貨交易所訂定之保證金標準,並將客戶保證金與期貨交易盈餘存入保證金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重要原則如下:
- 期貨商收取之保證金不得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標準。
- 期貨商得依客戶信用狀況、交易風險等因素,與客戶約定收取較高之保證金。
- 客戶保證金應存入保證金專戶,與期貨商自有財產及其他客戶財產分離。
-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記錄並計算客戶保證金及有價證券之變動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不正確」,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不得低於交易所標準」:表示期貨商不能少收。
- 「不得高於交易所標準」:並非一般規則。
- 期貨商是否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加收保證金:可以。
因此,看到選項 A 將「不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另加收保證金」作為絕對禁止,即與法規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期貨商應依期貨交易所規定之方式及標準收取保證金,但法規所要求的是「不得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之標準,並非禁止期貨商加收保證金。
期貨商得視客戶的信用狀況、財務能力、交易經驗及風險程度,與客戶約定收取較高之保證金。因此,選項所稱「不得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另加收保證金」過度擴張為全面禁止,並不正確。
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期貨信託事業首次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符合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對期貨信託事業「首次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設的基本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規定重點如下:
- 首次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不以向不特定人募集為限。
- 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內的期貨信託基金。
- 對不特定人募集者,基金最低成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 對不特定人募集者,自基金成立日起滿四十五日後,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項對照上述四項規定。特別注意「不以向不特定人募集為限」的意思,是首次募集不必然只能採公開募集,也可以依規定採向特定人募集。因此,選項 A 的「不一定須向不特定人募集」與法規意旨相同。
選項分析
(A) 不一定須向不特定人募集
正確。首次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非一律要求向不特定人募集;「不以向不特定人募集為限」正是法規規定。因此本選項並非錯誤敘述。
(B) 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為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
第 29 題2 分
陳先生想擔任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提供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之經理人,目前陳先生已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尚須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多少年以上才符合資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對「期貨顧問事業經理人」資格的規定,且特別限定該經理人係從事「提供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之業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已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若要擔任此類期貨顧問事業經理人,除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外,還須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
因此,本題所問的工作經驗年限為二年。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給出陳先生具有:
-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 欲擔任期貨顧問事業中,提供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之經理人。
接著依資格規定對照:
題目詢問的是「尚須」具備多少年工作經驗,因此只需判斷第二項要求,即為二年。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最重法定刑處七年有期徒刑之行為,不包含下列那些情事? 甲、期貨交易所監察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 乙、期貨商有對作之行為 丙、期貨商有詐欺之行為 丁、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各類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重點在於比較各行為的「法定刑上限」,不是判斷實際宣告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期貨交易所監察人收受職務上不正利益,屬於較重的職務犯罪,法定刑上限超過七年。
- 期貨商「對作」行為,法定刑未達七年。
- 期貨商詐欺行為,法定刑最高為七年。
- 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法定刑最高為七年。
因此,必須找出「不屬於最重法定刑為七年有期徒刑」的情事。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行為的法定刑上限:
| 情事 | 法律評價 | 法定刑上限 | 是否屬於最重七年 |
|---|---|---|---|
| 甲:期貨交易所監察人收受職務上不正利益 | 職務上不正利益犯罪 | 超過七年 | 否 |
| 乙:期貨商對作 | 違反期貨商交易規範 | 未達七年 | 否 |
| 丙:期貨商詐欺 | 期貨交易詐欺犯罪 | 七年 | 是 |
| 丁: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 非法經營期貨結算業務 | 七年 | 是 |
所以,不包含在「最重法定刑處七年有期徒刑」之內的,是甲、乙。
選項分析
甲
第 31 題2 分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申報業務及財務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申報業務資料、財務報告及負責人持股變動資料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分別掌握下列期限:
- 半年度財務報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 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相關表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負責人持股變動情形: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問題,直接採「申報事項—申報期限」逐項比對法規即可。四個選項中,財務報告期限與兩項月報期限均須精確記憶,尤其要注意「十日」與「十五日」的區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
因此,半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期限為二個月內,本選項正確。
(B) 正確
第 32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登記為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不得登記事由」,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述事實,是否完整符合不得登記的法定要件。涉及刑事判決者,法規要求的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未滿五年」,並非只要曾受任何刑之宣告即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不得登記事由:
- 是否屬於金融機構票據退票限制。
- 是否受期貨交易法上的解除職務處分,且尚未逾五年。
- 違反證券交易法時,刑度是否達「有期徒刑以上」。
- 是否有在職訓練不合格且未於期限內補訓合格的情形。
其中第三項必須特別注意刑度門檻,不能將「受刑」直接等同於「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退票紀錄者,屬於不得登記為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的事由。
題目已明確指出有退票紀錄,且時間仍在三年內,符合法定限制期間,因此不得登記。
(B) 錯誤
受期貨交易法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不得登記為期貨顧問事業業務員。
本選項已具備兩個要件:
第 33 題2 分
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何限期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否則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關於「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始實際辦理期貨信託業務的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 六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逾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 主體是「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
- 起算時點是「經核發營業執照後」。
法規對此類事業設有開業後的實質營運期限,要求其在營業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申請。此期限並非一個月、三個月,也不是二年。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內:錯誤。 法規並未將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期限定為一個月。
第 34 題2 分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之分支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的期限及逾期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為:
- 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 三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 逾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許可。
- 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 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延展期限」是三個月,而不是六個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期限題,採取「期限數字+逾期效果」的方式判斷:
- 原始申請期限:三個月。
- 逾期法律效果:廢止許可。
- 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 延展上限:三個月,且只能延展一次。
逐一比對選項後,將延展期限誤寫為六個月的選項,即為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正確。
分支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第 35 題2 分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之規定,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有關「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的法定條件及申請程序。
對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並非成立後即可任意追加募集,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例如:
- 基金已開放買回達一定期間。
- 基金原核准及申報生效的發行單位數,已有相當比例被投資人認購。
- 申請文件須經期貨業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件辨識題,逐一核對各選項與追加募集規定:
- A、B考查制度與程序。
- C考查「開放買回日至申請送件日」的期間。
- D考查追加募集前基金已發行單位數的比例公式。
其中,期間及百分比是最容易被命題人調換的數字陷阱,必須特別確認。
選項分析
(A)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一定條件得辦理追加募集
正確。
對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貨信託基金,若符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條件,得辦理追加募集。因此,追加募集並非當然可以進行,而是採「符合條件始得辦理」的規範。
(B) 申請書件應送由同業公會審查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正確。
期貨信託基金追加募集的申請文件,應先送由期貨業同業公會審查,再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是法規所定的申請程序,並非直接由期貨信託事業自行向主管機關提出即可完成。
第 36 題2 分
某甲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私自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並為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再轉單給期貨經紀商,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該行為是否違反規定?若是,其罰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期貨業務」的刑事責任。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期貨交易法》規定:
-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屬於期貨業務的一種。
- 期貨交易輔助業者主要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接受期貨經紀商委任招攬客戶,並將交易指令轉交期貨經紀商等業務。
-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經營期貨業務。
-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業務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某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卻替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並轉單,已實際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第一步,確認行為性質。
某甲的行為包括:
- 替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
- 將客戶交易業務轉交期貨經紀商。
這些行為正是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典型內容,並非單純介紹資訊或一般商業廣告。
第二步,判斷是否取得許可及適用罰則。
題目明確指出某甲「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因此構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業務。依民國 110 年《期貨交易法》的刑事規定,應處:
因此選擇刑度完全符合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是,並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7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設置標準》關於「營業保證金」的繳存方式、繳存時點及各類期貨商應繳金額。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期貨商營業保證金的重點如下:
| 類型 | 營業保證金 |
|---|---|
| 無分支機構之期貨經紀商 | 新臺幣5,000萬元 |
| 期貨自營商 | 新臺幣1,000萬元 |
| 他業兼營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 | 新臺幣500萬元 |
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並須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直接依序核對三項內容:
- 營業保證金的法定繳存形式。
- 繳存的時間及對象。
- 不同類型期貨商的法定金額。
只要選項與民國110年《期貨商設置標準》的規定一致,即屬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期貨商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第 38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有關期貨商內部稽核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商內部稽核職責與稽核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期貨商內部稽核的主要任務包括:
- 查核期貨商的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期貨交易法令。
- 查核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
- 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查核。
內部稽核的功能在於確認期貨商的經營活動,同時符合外部法令及內部控制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分別列出內部稽核的三項法定內容:
- (A) 是稽核標準之一:是否符合期貨交易法令。
- (B) 是另一項稽核標準:是否符合內部控制制度。
- (C) 是稽核執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三項敘述均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對內部稽核的要求,因此選擇涵蓋全部正確敘述的 (D)。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39 題2 分
初任與離職二年再任期貨商之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多少時間內參加職前訓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業務員的「職前訓練」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相關期貨業務員管理規定,初任期貨商業務員,以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期貨商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六個月內參加職前訓練。
題幹所稱「離職二年再任」,即屬離職滿二年後重新擔任業務員的情形,與「初任」同樣適用六個月內完成職前訓練的規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期間:
因此,業務員在實際執行業務前,必須於前六個月內參加職前訓練。題目問的是「多少時間內」,不是訓練時數,也不是在職訓練的週期,故答案為六個月內。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期貨經紀商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商業務員特定異常情事之申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期貨商之業務員如有下列情事,期貨經紀商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 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依該法發布命令之行為。
- 有因業務上關係與客戶發生訴訟之情事。
- 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本題三項情事均屬應申報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辨認題目所列三種情形,是否均落入期貨商對業務員的法定申報範圍。
判斷順序如下:
- 先確認主體:是「期貨經紀商之業務員」。
- 再確認義務人:是「期貨經紀商」。
- 最後逐一比對情事:違法行為、與客戶涉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
三者均符合規定,因此應選「選項(A)(B)(C)皆是」。
選項分析
(A) 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依照該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正確。
業務員如違反《期貨交易法》,或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發布的命令,即屬期貨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情事。此規定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掌握業務員是否具有不適任、違法或影響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情形。
(B) 有因業務上關係與客戶發生刑事訴訟之情事
正確。
第 41 題2 分
期貨商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命令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者,原則上必須滿多久以上,才能申請增加業務種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對期貨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所設的消極資格限制。
期貨商若曾受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命令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表示其曾有重大違規或經營缺失。為避免業務擴張危及交易人權益,法規要求期貨商須經過一定期間,確認其營運及內控已恢復正常後,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期間原則上為三年。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撤銷部分營業許可」 「申請增加業務種類」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處分類型:題目不是一般警告、罰鍰或短期停止營業,而是「撤銷部分營業許可」。
- 再確認申請事項:題目問的是期貨商能否「增加業務種類」。
- 依期貨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資格限制,曾受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者,須自處分日起滿三年以上,原則上始得提出申請。
- 因此選擇「三年」。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期貨交易法之期貨業者,所為之處分下列何者為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第100條,主管機關對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依該法所發布命令之期貨業者,得依違規情節輕重採取的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 警告。
- 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 命令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 命令其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 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停業期間上限為「六個月以內」,不是「一年以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下列何者為非」,應逐一對照《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所列處分種類及期間。
其中前三項均屬法條明文規定;第四項雖然「命令停止營業」的處分種類正確,但題目將法定期間「六個月以內」改寫為「一年以內」,已超出命題當年法條規定,因此該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可予警告
正確。
第 43 題2 分
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交易法規中「配合交易」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定的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彼此配合進行期貨交易者,稱為「配合交易」。
其核心特徵有三:
- 行為主體不限於期貨商,其他任何人也包括在內。
- 交易未依公開競價或合法鉅額交易程序進行。
- 交易雙方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相互配合關係。
這類行為破壞期貨市場公開、公平的交易機制,屬於期貨交易法所禁止或規範的異常交易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定義題」,應直接抓取題幹中的關鍵語句:
「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相互配合」 「所為期貨交易」
這些文字正是「配合交易」的標準描述。看到「相互配合」與「非公開競價」的組合,即可判斷答案為配合交易。
選項分析
(A) 場外沖銷
錯誤。場外沖銷是指未在期貨交易所內完成正常撮合,而在交易所外以協議或其他方式沖銷期貨交易部位。其重點在於「場外」完成沖銷,並非本題所描述的雙方相互配合交易。
(B) 交叉交易
第 44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或市場秩序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之監督檢查權。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期貨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或市場秩序,得對下列對象採取監督措施:
- 期貨交易所
- 期貨結算機構
- 期貨業
-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 與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有財務往來之關係人
- 其他依法列為監督對象之相關人員或機構
主管機關得命令提出業務或財務報告資料,並得檢查其簿冊、文件,於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時,得封存或調取相關證件。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主管機關監督檢查權的對象及措施。
判斷重點有二:
- 主管機關可命令哪些對象提出業務或財務資料。
-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是否屬於主管機關得檢查、要求提出資料的對象。
只要確認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也在監督檢查對象之列,即可判定選項(C)的「不含」說法錯誤。
選項分析
(A)得命令期貨交易所提出業務報告資料
正確。
期貨交易所屬於《期貨交易法》主管機關監督的對象。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或市場秩序,得命令期貨交易所提出業務報告及相關資料,因此本選項符合規定。
(B)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正確。
第 45 題2 分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僅申請兼營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多少專用營運資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商業務時,應依法指撥的「專用營運資金」標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期貨商設置標準》相關規定,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若僅申請兼營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經紀業務,其專用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一億元。
這裡的重點有二:
- 申請人是「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
- 業務範圍限於「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經紀業務」。
「僅」字表示業務範圍受到限制,因此適用特別的較低資金門檻,而不是一般期貨商經營多種類期貨業務的資本標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業務類型對照法規規定:
因此應選擇新臺幣一億元。
本題不是計算題,也不需要將資本額按比例換算;只要辨認題目所述的特殊身分與限定業務範圍,再套用相對應的專用營運資金標準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不同期貨市場參與者間爭議所採取的仲裁制度,關鍵在於區分:
-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間:採強制仲裁。
- 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並非一律採約定仲裁,而是依法律規定處理。
- 期貨交易所本身並非當然具有辦理仲裁之權限。
- 期貨商彼此間並無一律強制仲裁的規定。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爭議雙方的身分,再判斷法律是否直接規定必須仲裁:
- 若爭議雙方為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法律採強制仲裁制度。
- 若為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應依期貨交易法的特別規定及當事人約定判斷,不能直接將其概括為「約定仲裁」。
- 期貨商彼此間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一律強制仲裁。
因此,直接符合期貨交易法仲裁規定的是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間的強制仲裁。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間採強制仲裁
正確。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間因期貨交易所生的爭議,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應以仲裁方式解決,屬於法律所定的強制仲裁。
這種制度是為了迅速、專業地處理交易所與其會員期貨商間的市場管理及交易業務爭議,避免爭議處理方式不一致而影響期貨市場運作。
第 47 題2 分
2010 年日本東京工業品交易所與下列哪個交易所共同設立排放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交易所之間在排放權交易制度上的合作關係,重點是辨識:
- 東京工業品交易所:Tokyo Commodity Exchange,簡稱 TOCOM,主要辦理能源、貴金屬及工業商品等期貨交易。
- 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簡稱 TSE,主要辦理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
- 東京金融交易所:Tokyo Financial Exchange,主要辦理金融期貨及利率相關商品交易。
- 東京穀物商品交易所:Tokyo Grain Exchange,主要與農產品及商品交易相關。
2010 年,東京工業品交易所與東京證券交易所共同設立「排放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規劃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業務。
本題屬於交易所沿革與市場制度的事實記憶題,沒有涉及計算公式或具體法條適用。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的考試資料與制度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給出其中一方為「東京工業品交易所」,只要判斷 2010 年與其共同設立排放權交易所籌備處的合作對象即可。
排放權交易具有商品化、交易市場化的性質,東京工業品交易所負責商品期貨市場;而排放權交易所的設立,也需要證券市場及交易所營運方面的制度與技術,因此當時是由東京工業品交易所與東京證券交易所合作推動。
第 48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結算保證金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得以現金繳交 乙、得以經核定之有價證券繳交 丙、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之比例,由期貨結算機構定之 丁、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結算保證金的三項規範:
- 結算保證金原則上得以現金繳交。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得抵繳結算保證金。
- 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的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結算保證金的收取方式,則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將甲至丁分別與法規中的「繳交種類」、「抵繳比例」及「收取方式」逐一比對:
- 「現金」及「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是結算保證金的繳交或抵繳方式。
- 「有價證券抵繳比例」涉及市場風險與監理標準,應由主管機關定之。
- 「收取方式」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但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非僅供備查。
因此,只有甲、乙正確。
選項分析
甲、得以現金繳交:正確。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結算保證金,現金是法定的基本繳交方式。
乙、得以經核定之有價證券繳交:正確。 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有價證券,得用來抵繳結算保證金。題目所稱「經核定」應理解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合格有價證券。
第 49 題2 分
下列哪些單位不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對「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申請資格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事業包括:
- 期貨經紀商。
- 期貨信託事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因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具備「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要件;未具備該要件者,不得申請兼營。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列舉資格反向判斷」:
- 選項屬於法規明文列出的可兼營事業,表示得申請。
- 選項雖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欠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要件,表示不得申請。
關鍵在於不可只看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認定符合資格,必須進一步確認其是否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選項分析
(A) 期貨經紀商
錯誤。期貨經紀商屬於法規列明得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事業類型,因此可以提出申請。
第 50 題2 分
有關期貨商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的法定程序,重點在於辨認「申報對象」與「轉送機關」:
- 期貨交易所:負責期貨交易及市場交易相關業務。
- 期貨業同業公會(期貨公會):負責會員期貨商相關資料的彙整與轉送。
- 主管機關:接受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申報。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期貨商財務報告相關規定,期貨經紀商的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期貨業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申報流程辨識法」:
因此,看到「期貨經紀商」與「期貨公會轉送主管機關」的組合,即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 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