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 期貨商業務員 Q3期貨交易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期貨商業務員
試題代碼 Q3期貨交易法規

第 1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定義,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為何種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各類期貨交易契約的法定定義,關鍵語句是:

「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

此種以雙方在未來交換標的物,或交換標的物所產生現金流量為內容的契約,屬於交換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契約類型時,應先抓取題幹中的核心法律用語:

  • 「未來特定期間內」:表示契約履行不是立即完成,而是在未來期間履行。
  • 「依約定方式交換」:表示雙方均負有依約定進行交換的義務。
  • 「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表示交換的內容可能是商品、金融資產、利率、貨幣等標的物,也可能是依該標的物計算出的現金流量。

這些要件完整對應《期貨交易法》所稱的交換契約,因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A) 交換契約:正確。

交換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交換該標的物所產生現金流量的契約。

題幹逐字描述交換契約的法定定義,故為正確答案。

(B) 槓桿保證金契約:錯誤。

槓桿保證金契約的重點,在於當事人約定以支付一定成數的保證金方式,取得買賣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交易機會,並透過槓桿效果放大交易部位。其核心不是雙方在未來交換標的物或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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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期貨交易法所規定之期貨交易之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與《證券交易法》對不同金融商品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商品究竟是:

  • 證券;
  • 期貨契約;
  • 選擇權契約;
  •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等集合投資商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所稱期貨交易,包含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及其他類似契約之交易。

其中,選擇權契約的基本結構是:一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於未來特定時間或期間內,依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標的物之權利;買方享有權利而不負必然履約義務,賣方則負有相對應的履約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判斷商品性質,再對照法規分類」的方法:

  1.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或基金受益憑證。
  2. 尋找具有「選擇權」法律結構的商品。
  3. 確認該選擇權契約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法規範的期貨交易契約。

「個股選擇權契約」是以個別股票為標的物的選擇權契約,具有支付權利金、取得未來依約定價格買賣標的股票權利的特徵,因此屬於《期貨交易法》所規定之期貨交易契約。

選項分析

(A) 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的金融商品,通常由債券或存款性質搭配選擇權、交換等衍生性商品所組成。

但就法律分類而言,結構型債券本身屬於證券性金融商品,並非《期貨交易法》所稱的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不能因其內含衍生性商品,就直接認定整體商品為期貨交易契約。

因此,(A) 錯誤。

(B) 指數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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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從事下列業務者,何者為法令規定之業務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的法定範圍,必須區分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等不同機構之業務人員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包括從事「集中交易市場資訊管理」等特定業務之人員。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載業務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所法定業務人員的職掌。

解題方法

先確認機構為「期貨交易所」,再逐一比對各選項:

  • 「全權委託」屬於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主要涉及期貨商或期貨顧問事業。
  • 「集中交易市場資訊管理」直接對應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的運作與資訊管理。
  • 「法令遵循」及「主辦會計」雖為金融機構常見職務,但不能僅因其重要性,即認定為本題所問的期貨交易所法定業務人員。

因此,應選擇與期貨交易所市場運作直接相關的「集中交易市場資訊管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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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發現期貨商有下列何情事,得對期貨商專案檢查?

甲、期貨商經營不善致信用難以維持 乙、有突發事件 丙、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 丁、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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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商實施專案檢查之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期貨法規,期貨交易所發現期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對其進行專案檢查:

  1. 期貨商經營不善,致信用難以維持。
  2. 發生突發事件。
  3. 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
  4. 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這些事由共同特徵是:期貨商的財務、業務或內部控制可能已對交易秩序及交易人權益造成重大風險,因此有別於一般例行檢查,得採取專案檢查。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規列舉事項」:

  • 甲符合「經營不善,致信用難以維持」。
  • 乙符合「有突發事件」。
  • 丙符合「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
  • 丁符合「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四項均屬期貨交易所得對期貨商專案檢查的法定事由,因此應選包含甲、乙、丙、丁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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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指派者,至少占全體董事、監察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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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規》中,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的組成及主管機關指派人員的最低比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指派者,至少占全體董事、監察人之八分之一。

關鍵比例為:

主管機關指派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全體董事、監察人≥18\frac{\text{主管機關指派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text{全體董事、監察人}} \geq \frac{1}{8}

因此正確答案為八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三個要件:

  1. 對象是「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2. 人員是「非股東董事、監察人」。
  3. 這些人員是「由主管機關指派」。

法規對上述人員設有最低保障比例,規定至少占全體董事、監察人之八分之一。題目直接詢問法定最低比例,不需要另行計算。

例如全體董事、監察人合計為 1616 人,主管機關指派的非股東董事、監察人至少須有:

16×18=216 \times \frac{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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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貨交易場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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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以及期貨交易集中於期貨交易所進行的原則是否存在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法律採取的基本規則是:

期貨交易原則上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此限制。

因此,「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並不當然表示交易違法,也不表示該交易就不是期貨交易,關鍵在於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本題可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原則+例外」:

  1. 原則: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2. 例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期貨交易得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選項若使用「所有」、「皆非」、「皆為非法」等絕對用語,且忽略主管機關核准的例外,即可判斷錯誤。

選項分析

(A) 所有期貨交易均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沒有任何例外

錯誤。

期貨交易原則上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但法律明文保留例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本選項使用「所有」及「沒有任何例外」,排除了法律所規定的核准例外,因此錯誤。

(B)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期貨交易得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正確。

這正是《期貨交易法》所採取的例外規定。只要交易符合相關法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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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之交割結算基金,可為下列何種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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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交割結算基金」的運用限制。

交割結算基金係由期貨結算機構依規定提存,主要功能在於因應結算會員違約、履約及交割結算風險,維持期貨市場結算制度的安全。因此,基金運用必須以「安全性、流動性及保本性」為主要考量,不得任意從事放款或不動產投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相關規定,交割結算基金得用於購買政府債券。

解題方法

判斷交割結算基金的運用方式,可採以下標準:

  1. 是否具有高度安全性。
  2. 是否容易變現,能迅速支應結算風險。
  3. 是否屬法規明文允許的運用項目。
  4. 是否會產生過高的信用、價格或流動性風險。

政府債券通常具有信用風險低、流動性較高的特性,符合交割結算基金的保守運用目的;借款及不動產投資則可能造成資金無法即時收回,與基金功能不符。

選項分析

(A) 借予他人

錯誤。

交割結算基金的用途是支應結算及交割風險,不是作為期貨結算機構對外放款的資金。借予他人會產生債務人無法返還本金的信用風險,也會降低基金的流動性,因此不屬於交割結算基金得為的運用方式。

(B) 購買政府債券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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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替結算會員進行結算工作時,向結算會員所收取之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甲、可與自有資產合併存放 乙、須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丙、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所繳之款項合併存放 丁、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所繳之款項分離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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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結算機構管理結算保證金時,應遵守的「分離保管」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結算保證金有兩層分離要求:

  1. 結算保證金須與期貨結算機構的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2. 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繳交的結算保證金,須分別存放。

其目的在於避免結算機構將會員保證金與自身財產混同,也避免不同性質結算會員的資金相互混用,以確保結算保證金的獨立性與可追蹤性。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至丁:

  • 「可與自有資產合併存放」或「須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依保證金分離保管原則,應選乙。
  • 「自營結算會員與經紀結算會員所繳之款項合併存放」或「分離存放」:兩者性質不同,依法應分別管理,應選丁。

因此正確組合為:

乙、丁乙、丁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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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支應之第一順位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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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結算會員違約時,結算機構如何依序動用履約保障資源」的違約處理順序。

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結算機構相關結算業務規則,結算會員未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應先動用違約結算會員自己提供的保障資源,再依序動用共同保障資源,以避免將其他會員的資金過早用於填補違約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順位為:

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text{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違約資源的「先個別、後共同」原則:

  1. 先使用違約結算會員本身繳存的結算保證金。
  2. 不足部分,再依規定動用違約結算會員所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
  3. 仍不足時,再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
  4. 最後才涉及結算機構本身的賠償準備金等資源。

因此,題目問「支應之第一順位來源」,應選擇違約會員自己繳存的結算保證金。

選項分析

(A) 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正確。結算保證金是結算會員為履行每日結算及交割義務所繳存的擔保資金。發生違約時,應先以違約會員自己的結算保證金支應其未履行的結算交割義務,這是「由違約者先負擔」原則的具體表現。

(B) 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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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有關期貨商宣傳資料、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之審核程序,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於期貨商宣傳資料、廣告物之事前審核要求。

期貨商對外發布的宣傳資料或廣告物,其形式及內容須先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審核並簽章,完成程序後才可以使用。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期貨商以不實、誇大、使人誤信或不當誘導的方式招攬客戶,維護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兩個字:

  1. 事前審核:不是使用後才留存備查,而是使用前即須完成審核。
  2. 審核機關:不是期貨商內部人員,也不是期貨交易所,而是期貨業的同業公會。

因此,符合「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審核、簽章後,始可使用」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不須審核,但應保留備查

錯誤。

期貨商宣傳資料、廣告物並非僅須事後留存備查,而是必須在使用前,先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審核並簽章。

本選項將「事前審核」誤述為「免除審核、事後備查」,與規定不符。

(B) 須經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審核、簽章後,始可使用

正確。

這完整表達《期貨商管理規則》所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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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已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多久時間之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業務員取得資格後,登記執行業務時,對「初任業務員職前訓練」之免訓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取得及使用辦法》相關規定: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六個月內,已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資格之日起一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本題的期間有兩個:

  1. 資格取得前六個月內:必須已完成認定職前訓練並合格。
  2. 取得資格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完成業務員登記,才可適用免訓。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表示考生:

  • 在取得資格前半年參加主管機關認定之職前訓練;
  • 訓練成績合格。

因此,前置條件已經具備。接著只需判斷取得資格後,必須在多久期間內登記為業務員,才能免除初任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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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期貨商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領款項的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甲、購買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乙、為期貨交易人預先扣繳稅額 丙、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清算差額 丁、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 戊、為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專款專用」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原則上僅得用於期貨交易人交易及結算所必要之支出,不得挪作期貨商自身營業使用。

期貨商得提領之典型款項包括:

  • 支付期貨交易人應負擔之結算差額。
  • 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
  • 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交易所生之佣金、利息等必要費用。
  • 依法應支付之稅捐等款項。

其中,法規所允許的是「支付應繳或應負擔之稅捐」,並非在尚未發生應納義務前,任意「預先扣繳稅額」。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款是否屬於客戶期貨交易所必要支出:

  • 非營業用途的不動產購買,屬於期貨商自身資產配置,與客戶交易無關,排除。
  • 預先扣繳稅額,並非已發生且應支付之交易稅捐,排除。
  • 清算差額是期貨交易結算時必須支付之款項,保留。
  • 依交易人指示返還賸餘保證金,保留。
  • 交易人應負擔的佣金、利息,屬交易必要費用,保留。

因此正確組合為丙、丁、戊。

選項分析

甲、購買非營業用之不動產:錯誤。

客戶保證金專戶是為保管及處理期貨交易人款項而設,期貨商不得將該款項用於購買與期貨交易無關之非營業用不動產。此屬挪用客戶資金,違反專款專用原則。

乙、為期貨交易人預先扣繳稅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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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商重大事項變更所設的「事前核准」制度。

期貨商之營業項目、公司名稱,以及合併、解散等事項,均涉及期貨商的經營範圍、法人身分或市場交易秩序,並非單純的內部管理事項。因此,期貨商在辦理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法規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是否屬於《期貨商管理規則》所列的重大變更事項:

  1. 變更營業項目,會改變期貨商實際經營的業務範圍。
  2. 變更名稱,會影響市場對期貨商身分的辨識。
  3. 合併或解散,會影響期貨商法人資格及其業務承受關係。

上述事項均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因此,A、B、C 皆正確,應選「皆是」。

選項分析

(A) 變更期貨商之營業項目

正確。

營業項目代表期貨商依法得經營的業務範圍。變更營業項目可能涉及業務資格、風險管理及投資人權益,因此不能由期貨商自行決定後直接辦理,必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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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期貨經紀商因業務關係與客戶發生民事訴訟時,最遲應於下列何時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管理規則》關於期貨商申報重大業務事件的規定。

期貨經紀商因業務關係與客戶發生民事訴訟時,應於「訴訟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本題重點有二:

  1. 申報期限為五日。
  2. 起算時點採「訴訟發生」或「期貨商知悉」二者中先發生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字:

  • 「期貨經紀商」
  • 「因業務關係與客戶發生民事訴訟」
  • 「申報主管機關」

符合期貨商依法應申報的訴訟事件後,直接套用期限:

訴訟發生日或知悉日+5日\text{訴訟發生日或知悉日} + 5日

因此,正確規定是「應於知悉或訴訟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選項分析

(A) 應於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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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在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提取專戶內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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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的用途限制。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應存放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專戶內款項僅得作為下列用途:

  1. 支付期貨交易人應支付之保證金。
  2. 支付佣金、稅捐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必要費用。
  3. 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或其他應返還款項。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該筆支出是否屬於「期貨交易相關款項」,或是否為依法應返還給期貨交易人的賸餘款項。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 若款項用於維持或結算期貨交易,通常屬於專戶可支出的範圍。
  • 若款項是期貨交易人的一般私人生活費用,與期貨交易無關,即使客戶同意或指示,期貨商仍不得直接自客戶保證金專戶提取。

水電費屬於期貨交易人日常生活支出,並非保證金、佣金、稅捐或其他期貨交易必要費用,所以不得由客戶保證金專戶支付。

選項分析

(A) 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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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以下何者可以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輔助人」的申請資格,以及「證券經紀商」與「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的法律身分區別。

依《期貨交易法》及命題當年相關管理規則,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委任,辦理下列業務之機構:

  •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 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
  • 接受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委託單。
  • 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申請人必須屬於法規所定之適格機構。考試上最重要的規則是:證券經紀商可以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在判斷各機構是否具有金融業身分,而是在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准許申請期貨交易輔助人的機構。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適格申請人。
  2. 再區分「證券經紀商」與「已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證券商」的不同法律角色。
  3. 只有符合期貨交易輔助人申請資格者,才是正確選項。

其中,證券經紀商本身主要從事有價證券經紀業務,若符合相關條件,得申請兼營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至於已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本身已具有期貨商身分,並非本題所稱可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的適格機構。

選項分析

(A) 信用合作社

錯誤。

信用合作社雖屬金融機構,主要辦理存款、放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務,但並不當然具有申請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資格。

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於期貨市場特許業務,申請資格須有期貨法規明文依據,不能僅因機構具有金融業身分,即推論其可以申請。

因此,信用合作社不屬本題所列適格申請人。

(B) 票券業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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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如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已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並具資訊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至少達幾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方能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要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對於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副總經理之資格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擔任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副總經理,若以「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資訊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作為資格條件,須具備該領域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其中:

  •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是專業資格條件。
  • 「資訊專業領域工作經驗」是實務經驗條件。
  • 「三年以上」是本題判斷的年資門檻。
  • 「成績優良」則是附加的品德或工作表現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計算題,而是法規年資門檻題。解題時應抓住法條中的三個要件: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資訊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text{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 \text{資訊專業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text{成績優良}

題目已明確給定考生「已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因此資格判斷的重點集中在資訊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年數。

法規規定為「三年以上」,所以正確年資為三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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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但無相關工作經驗者,不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的何種職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關鍵在於區分:

  1. 僅具備「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即可擔任的職務。
  2. 除具備該資格外,還須具備一定期間相關工作經驗的職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主要對應於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的研究分析工作;但內部稽核職務具有獨立查核及控管責任,除專業資格外,還要求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因此,本題判斷重點是:「無相關工作經驗」會排除哪一項職務。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已給定的條件:

  • 已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 沒有相關工作經驗。

再逐一比對各職務的資格要求:

  • 若職務只要求具備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則可以擔任。
  • 若職務另要求相關工作經驗,則不得擔任。

內部稽核人員除須具備相應金融或期貨專業資格外,還須符合相關工作經驗要求。題幹明確指出「無相關工作經驗」,因此不符合內部稽核職務的資格條件。

選項分析

(A) 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

錯誤。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須具備相應的期貨、證券或投資專業資格及經驗條件,但本題所考的「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無相關工作經驗」之直接限制,並非指向本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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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顧問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推介建議等顧問服務時,所應遵守的「研究分析獨立性」及「交易分析報告保存」規範。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的《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1. 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
  2. 交易分析報告必須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使分析內容具備可追溯性。
  3. 分析意見、建議及相關資訊,在提供給委任人以前,應避免遭其他業務部門取得或利用。
  4. 顧問部門的分析,不得以其他業務部門的資訊或意見作為分析基礎及根據,以維持研究分析的獨立性。
  5. 交易分析報告的副本及相關紀錄,得以電子媒體形式保存。

本題沒有計算內容,判斷重點在於辨認「應作成報告」、「部門間資訊隔離」及「電子保存」三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分成三類判斷:

  • 是否為顧問服務的報告製作義務。
  • 是否符合顧問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間的資訊隔離要求。
  • 是否符合交易分析紀錄的保存方式。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B 與 C:

  • B 是防止顧問部門的分析資料在提供委任人前外流,屬於資訊隔離規定。
  • C 是允許顧問部門使用其他業務部門的資訊或意見,會破壞研究分析的獨立性,與法規要求相反。

因此,C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正確

期貨顧問事業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顧問服務時,應作成交易分析報告,並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這項要求的目的,是讓委任人了解研究分析的依據,也使主管機關日後能檢視分析內容是否具備合理基礎,避免僅以口頭、片段或無法查證的方式提供建議。

因此,A 正確。

(B) 分析意見或建議及相關資訊,於提供予委任人之前不得提供或傳遞予其他業務部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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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之業務項目,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對期貨經理事業組織及業務分工的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為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業務性質設置專責部門,分別辦理:

  • 推廣招攬
  • 研究分析
  • 交易執行
  • 風險管理

其中,內部稽核屬於公司內部控制及查核監督機制,並非上述業務部門所負責的業務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執行部門」與「公司內部控制監督部門」。

期貨經理事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是:

推廣招攬→研究分析→交易執行→風險管理推廣招攬 \rightarrow 研究分析 \rightarrow 交易執行 \rightarrow 風險管理

這些工作直接涉及客戶開發、投資研究、交易操作及風險控管,屬於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專責部門辦理的業務。

至於內部稽核,主要工作是查核各部門是否遵守法令、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性質上是獨立監督與查核,而非期貨交易業務的執行。因此,不包括在題目所稱的專責業務項目內。

選項分析

(A) 推廣招攬: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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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必須保存期貨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甲、期貨交易所 乙、期貨公會 丙、期貨信託事業 丁、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於期貨相關機構保存「期貨交易及業務上紀錄」的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法負有紀錄保存義務者,包含:

  • 期貨交易所
  •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 期貨信託事業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

紀錄保存的目的,在於保留交易及業務往來資料,以供主管機關監督、查核及必要時追查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法定義務主體」逐一比對。

題目列出的四個對象,均屬法規明定應保存期貨交易及業務上紀錄的機構或業務經營者,因此四者皆為正確。

選項分析

甲、期貨交易所:正確

期貨交易所負責提供期貨交易市場及相關交易制度,掌握交易、委託、成交及業務運作資料,依法必須保存期貨交易及業務上的紀錄。

乙、期貨公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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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場外沖銷」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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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場外沖銷」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場外沖銷」的核心構成要件有三:

  1. 主體:期貨商。
  2. 前提:期貨商已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
  3. 行為:未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而是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進行交易。

其重點在於:客戶委託期貨商交易後,期貨商沒有依正常交易制度送至期貨交易所撮合,而在交易所外私下處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抓住「場外沖銷」的關鍵字:

  • 「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
  • 「未至期貨交易所」
  • 「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
  • 「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

再逐一比對選項。完整涵蓋上述要件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著重於「為使特定期貨交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他方當事人」,並以未依公開競價方式私自居間為核心。

它描述的是特定交易人間私下撮合、使雙方互為交易相對人的行為,並未完整呈現「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後,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不是「場外沖銷」的定義。

(B) 錯誤

本選項描述期貨商未經客戶事前書面同意,直接成為客戶買賣委託的相對方,也就是期貨商與客戶間形成對作關係的情形。

其判斷重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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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期貨交易之進行,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一般稱為下列何種之違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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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之間,期貨商是否違法成為交易相對人。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期貨交易法》及相關期貨交易規則,期貨商原則上不得自行成為期貨交易人委託交易的相對方。只有在符合下列要件時,始得例外為之:

  1. 已取得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
  2. 依期貨交易所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若期貨商未取得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卻自行成為期貨交易人的買方或賣方,即屬「擅為交易相對人」。

本題所述:

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買進委託之賣方

正好符合上述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採「行為名稱對應法」判斷,直接抓取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要素:

  • 行為主體:期貨商。
  • 行為內容:成為期貨交易人委託的相對方。
  • 違法原因: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辦理。

其中,期貨交易人委託賣出時,期貨商成為買方;期貨交易人委託買進時,期貨商成為賣方。這就是期貨商自行承接客戶交易的一方。

因此,題幹不是在描述交易地點、撮合方式或雙方勾結,而是在描述期貨商「擅自」成為客戶交易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答案為「擅為交易相對人」。

選項分析

(A) 場外沖銷

場外沖銷是指未透過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或結算,而在交易所外以雙方約定方式沖銷交易,重點在於「場外」進行交易或沖銷。

本題重點不是交易是否在期貨交易所外進行,而是期貨商未經同意且未依規則,直接成為期貨交易人的交易相對方,因此不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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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日本證券清算機構(JSCC)每日算出買賣雙方的未平倉損益,如發生違約時,結算風險最大值設限為幾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日本證券清算機構(Japan Securities Clearing Corporation, JSCC)的結算風險管理制度。

JSCC每日依期貨及選擇權部位,計算買賣雙方因市場價格變動所產生的未平倉損益,並透過每日結算、保證金及違約處理機制,控制結算會員違約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題目所稱「結算風險最大值設限為幾日」,是指在違約情況下,JSCC對未平倉部位進行處置、平倉或替代交易期間所承擔的市場風險,設定其最大風險暴露期間為 4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相關結算制度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記憶JSCC的風險期間設計:

  1. JSCC每日計算買賣雙方的未平倉損益。
  2. 若結算會員發生違約,JSCC必須在處分違約部位期間承擔價格波動風險。
  3. JSCC將此項結算風險的最大暴露期間設定為4日。
  4. 因此答案為「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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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以下針對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所稱「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的定義及其共同特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選擇權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進或賣出約定標的物的權利;賣方收取權利金,負有履約義務。
  • 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的權利;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負有履約義務。

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選擇權契約的標的物不一定是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的標的物則是期貨契約。

解題方法

先逐項檢查選擇權交易的共同特徵,再鎖定兩種契約的本質差異:

  1. 買方是否支付權利金?
  2. 賣方是否負有履約義務?
  3. 兩種契約的標的物是否相同?
  4. 是否可以採現金結算或差價結算?

前兩項是一般選擇權與期貨選擇權的共同特徵;真正具有辨識力的是第三項「標的物」。

選項分析

(A) 買方皆須支付權利金

正確。

無論是一般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買方為取得選擇權,均須向賣方支付權利金。

權利金是買方取得「選擇履約或放棄履約之權利」的對價。買方的最大損失通常為已支付的權利金。

(B) 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皆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之義務

正確。

選擇權的核心結構是:

  • 買方享有權利,但不負必然履約義務;
  • 賣方收取權利金,但負有相對的履約義務。

因此,當買方在契約約定期間內依法要求履約時,賣方不得任意拒絕,必須依契約條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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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對於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期貨交易法之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哪一機關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的排除適用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第 3 條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

  1. 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或
  2. 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

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本題空格所問的是第二個公告機關,因此答案為中央銀行。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機關對應關係:

非交易所期貨交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text{非交易所期貨交易} \rightarrow \begin{cases} \text{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 \text{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 \end{cases}

題目已列出「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並詢問「或哪一機關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這正是法條所稱的中央銀行。

因此不需從各選項的行政業務逐一推論,直接依條文記憶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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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期貨商違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依據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交易所得對期貨商:

甲、處罰違約金 乙、停止或限制交易 丙、終止契約 丁、除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關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對違反受託契約準則之期貨商所能採取的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商違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時,期貨交易所得採取下列處分:

  1. 處罰違約金
  2. 停止或限制交易
  3. 終止契約
  4. 除名

法條使用「得」字,表示期貨交易所具有裁量權,得依違規情節選擇適當處分,並非四種處分必須同時施行。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法條列舉法」判斷。

題幹列出甲、乙、丙、丁四種處分,逐一與法條所列處置比對:

  • 甲「處罰違約金」:屬法定處分。
  • 乙「停止或限制交易」:屬法定處分。
  • 丙「終止契約」:屬法定處分。
  • 丁「除名」:屬法定處分。

因此,甲、乙、丙、丁全部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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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特別盈餘公積的用途,下列何者正確?

甲、購買營業用不動產 乙、填補公司虧損 丙、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丁、從事短期投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特別盈餘公積」使用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具有維持期貨市場財務穩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功能,因此不得由公司任意支用。其法定用途限於:

  1. 填補公司虧損;
  2.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因此,甲、丁所列的一般營業或投資行為,均非當然得使用特別盈餘公積。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限制語句:「除填補公司虧損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外,不得使用。」

將四個敘述逐一與法定用途比對:

  • 「填補公司虧損」屬於法定用途。
  •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亦屬於法定用途。
  • 「購買營業用不動產」及「從事短期投資」本身並未列為特別盈餘公積的直接用途。

所以正確組合為乙、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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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下列情事何者之理由不在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事由」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1.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2. 不符公共利益。
  3. 喪失經濟效益。

因此,法條列明的申請主體是「期貨交易所」,並未包括「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選擇題,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的法定事由即可。

判斷重點有二:

  •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是法定撤銷事由。
  • 「不符公共利益」及「喪失經濟效益」也是法定撤銷事由。
  • 「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申請」並非條文所列事由。

選項分析

(A)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正確。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契約的上市機構,若由期貨交易所申請撤銷,屬於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的法定事由。

(B) 不符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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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在擬訂期貨結算會員資格時,下列何者非為衡量之項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結算機構擬訂期貨結算會員資格時,應衡量的事項」。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期貨結算機構訂定結算會員資格,應衡量會員之:

  • 資本額
  • 財務及業務狀況
  • 債信情況
  • 其他必要事項

其中並未將「具上市或上櫃資格」列為期貨結算會員資格的衡量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判斷重點是辨識法規明文列出的資格衡量事項。

選項中,資本額、財務及業務狀況、債信情況均直接對應結算會員的財務健全性、履約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屬於法規所要求衡量的內容。

「上市或上櫃資格」主要涉及股票市場之上市、上櫃條件,並非期貨結算會員資格的法定衡量項目,因此為本題所問的「非為衡量之項目」。

選項分析

(A) 資本額

正確。資本額是評估期貨結算會員資本基礎及承擔結算風險能力的重要項目,屬於應衡量事項。

(B) 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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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若有正當理由申請延展者,最遲應於取得主管機關設置許可之日起多久時間內完成必要申請作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取得主管機關「設置許可」後,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的期限,以及有正當理由時的延展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取得主管機關設置許可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展,延展後最遲不得逾設置許可日起 1 年。

因此,題目問的是「申請延展後的最遲期限」,不是一般期限 6 個月。

解題方法

期限計算如下:

6 個月(原期限)+6 個月(延展期限)=12 個月6\text{ 個月(原期限)}+6\text{ 個月(延展期限)}=12\text{ 個月}

所以,期貨結算機構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延展,最遲應於取得設置許可之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必要申請作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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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結算會員之資格,由以下何者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結算會員資格」訂定權限的規定。

結算會員係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及相關保證金事項之會員。由於結算會員涉及結算風險管理、財務能力及履約能力,資格標準應由最了解結算業務及風險控管需求的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規定:

結算會員之資格,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期貨結算機構訂定,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定。

解題方法

本題採「權限主體+法律效果」判斷:

  1. 先判斷誰負責訂定結算會員資格: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
  2. 再判斷是否可以自行生效:不能,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對照選項,即可選出「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關鍵法律關係如下:

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結算會員資格之法定決定程序\text{期貨結算機構訂定} \quad+\quad \text{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quad=\quad \text{結算會員資格之法定決定程序}

選項分析

(A)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錯誤。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主要負責期貨業同業間的自律、協調及相關會務事項,並非結算會員資格的訂定機關。結算會員直接涉及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風險管理,因此資格應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而非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

此外,法規通常使用「主管機關」一詞,本選項改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非本題法條所採的正確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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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屬於期貨市場機構設立條件的記憶型法規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結算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0億元。

須注意,期貨結算機構與期貨交易所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同,不能混淆。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規所定的數額:

期貨結算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億元\text{期貨結算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 = \text{新臺幣10億元}

因此,選擇「新臺幣10億元」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4億元:錯誤。 4億元是常見的混淆數字,並非民國113年法規所定期貨結算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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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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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經營業務項目之核定機關及程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 期貨商得經營之業務,須按期貨商種類分別核定。
  • 核定依據為《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設置標準》。
  • 核定機關為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經核定之業務項目,必須載明於期貨商許可證照。
  • 未經核定且未載明於許可證照者,期貨商不得經營。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在於辨認「核定機關」是主管機關,而不是期貨公會。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期貨商業務核定制度:

  1. 是否按期貨商種類分別核定。
  2. 核定是否以《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設置標準》為依據。
  3. 核定機關是否為主管機關。
  4. 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是否不得經營。

其中前三項與法規規定相符,只有將核定機關改為「期貨公會」的選項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按期貨商種類分別核定——正確

不同種類的期貨商,其資本額、業務能力、風險承擔程度及可經營業務範圍不同,因此期貨商業務項目必須依期貨商種類分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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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關於買賣報告書與對帳單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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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對「買賣報告書」與「對帳單」的編製義務,重點在於:

  • 買賣報告書:每次交易成交後,由期貨商編製並交付客戶。
  • 對帳單:按月由期貨商編製並交付客戶。
  • 兩者的記載事項,均由主管機關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種文件的編製時點與編製主體:

文件編製時點編製主體
買賣報告書每次成交後期貨商
對帳單每月期貨商

再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規定。題目問「不正確」,找出編製主體錯誤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正確。對帳單應記載的內容及格式,係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並非由期貨商自行決定。

(B) 對帳單應於每月由客戶保證金保管機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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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之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經紀商得兼營哪些期貨相關事業」,重點在於辨識各項事業的法律性質,以及其與期貨經紀商業務是否具有兼營資格。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期貨法規,期貨經紀商得依法申請兼營:

  • 期貨顧問事業
  • 期貨經理事業
  •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但「期貨交易輔助人」並非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的事業。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列舉判斷法」:

  1. 先確認題目主體為期貨經紀商。
  2. 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期貨經紀商依法得申請兼營的事業。
  3. 找出不在兼營範圍內者,即為錯誤選項。

期貨交易輔助人的主要功能,是接受期貨商委任,從事招攬客戶、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委託及其他相關業務。其定位是協助期貨商拓展及處理客戶業務,與期貨經紀商本身的核心業務存在重疊,因此期貨經紀商不得再以兼營方式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人。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輔助人

錯誤。

期貨交易輔助人是獨立的期貨相關事業,主要受期貨商委任,辦理招攬客戶、接受開戶及交易委託等輔助性業務。期貨經紀商本身已直接從事接受客戶委託及代理期貨交易業務,依法不得申請兼營期貨交易輔助人。

(B) 期貨顧問事業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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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由下列何者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於期貨商宣傳資料及廣告物的規範權限分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期貨商管理規則》規定:

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實際訂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形式、內容規範的機關,是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則負責核定及監督。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訂定」與「核定」:

  • 「訂定」: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
  • 「核定」:由主管機關負責。

題目問的是「由下列何者訂定」,不是問「由何者核定」。因此應選擇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

錯誤。

主管機關具有監督及核定權限,但依本規定,宣傳資料及廣告物的形式與內容,是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本選項將「核定」誤認為「訂定」。

(B) 期貨交易所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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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何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編製及交付「對帳單」的法定期限,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於次月 五日前 填製完成,其中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另一份由期貨商自行保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

  • 編製頻率:按月
  • 文件份數:一式二份
  • 交付方式:一份交給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 判斷重點:次月的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為「次月五日前」,因此直接選擇「五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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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期貨商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最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管理規則》關於期貨商重大財務事項申報期限的規定。

期貨商因資金週轉需要,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的財務事項。申報期限為: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1. 確認是否屬於應申報事項 期貨商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即使借款目的只是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仍屬法規要求申報的事項。

  2. 計算申報期限 法規明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申報,因此最遲期限就是二日。

本題沒有金額、日期或其他計算資料,直接依規定辨認法定期間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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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與委任人所簽訂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期貨經理事業與委任人簽訂的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 五年。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留全權委任交易的契約依據、交易授權及相關紀錄,以供主管機關查核、爭議處理及責任追究。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保存期間的起算點為:

委任關係消滅之日

依規定,自該日起計算保存年限:

保存期間=5年\text{保存期間}=5\text{年}

因此選擇「五年」即可。

本題不涉及契約存續期間,也不涉及資料製作完成日起算;關鍵是掌握「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及「五年」這兩個要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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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從業人員有銀行退票之情事時,下列申報作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輔助人從業人員發生銀行退票情事時」的申報義務、申報期限及申報流程。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輔助人公司知悉其從業人員有銀行退票情事,應依期貨交易輔助人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申報:

  1. 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2. 申報案件由期貨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3. 同時通知其委任的期貨商。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申報轉送機關」:此類從業人員管理事項是透過期貨公會辦理,不是由期貨交易所轉送。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所問的申報作業:

  • 申報主體:期貨交易輔助人公司。
  • 申報期限: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 申報途徑:由期貨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 附帶通知義務:同時通知委任期貨商。

四個選項中,只有將「期貨交易所」列為轉送機關的敘述,與法規所定申報流程不符,因此該選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正確。

期貨交易輔助人公司對其從業人員發生銀行退票等應申報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辦理申報。

題目使用「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作為起算基準,並非以主管機關通知日或年度終了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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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比率規範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於「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比率」及「兼營許可」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則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募集發行之基金,若從事期貨交易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應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2.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若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但「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不受前述持有有價證券比率限制所導致的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義務拘束。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法條中的但書例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分成兩組規範:

  • 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比率過高:涉及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 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比率過高:涉及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接著尋找法條但書。法規對於「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設有例外,該類基金即使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超過主管機關規定比率,也不因此當然負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義務。

因此,凡是主張該類基金「亦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敘述,即與法條但書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信託業原本主要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或信託業務。其募集發行之基金若從事期貨交易,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即已具有期貨信託業務的實質性質,依法應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因此,(A) 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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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期貨顧問事業應與委任人簽訂下列何項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成立委任關係時,依法應簽訂的契約種類。

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是接受委任人委任,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其與委任人間屬於提供顧問服務的委任關係,應簽訂「委任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契約名稱時,先看期貨顧問事業的業務性質:

  1. 期貨顧問事業是提供交易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2. 客戶是將「提供顧問服務」這件事委任給期貨顧問事業。
  3. 因此,雙方應簽訂的是一般性的「委任契約」。

題目問的是「應與委任人簽訂下列何項契約」,關鍵字就是「委任人」及「期貨顧問事業」。看到期貨顧問業務,應直接聯想到「委任契約」。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錯誤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是由客戶授權他人全權代為決定期貨交易的買賣、種類、數量、價格或其他交易事項,屬於全權委託交易性質。

期貨顧問事業的核心業務是提供分析意見與建議,並非代客戶全權決定或執行交易,因此不應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B) 委任契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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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期貨顧問事業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下列何者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之營業場所及設備標準」由何機關或團體訂定。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之《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期貨顧問事業的營業場所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的場地及設備標準。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

  • 主管機關負責監督、管理及核准。
  • 期貨業同業公會負責訂定業者應遵守的自律規範及相關標準。
  • 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則分別負責交易與結算業務。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場地及設備標準由何者訂定」,應直接鎖定期貨業的自律管理機構。

期貨顧問事業屬於期貨業,其營業場所、設備及內部管理等實務性要求,通常由期貨業同業公會依相關法規訂定具體標準,作為業者遵循及主管機關檢查的依據。

因此,題目所問的「訂定場地及設備標準者」不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不是實際執行交易或結算業務的機構,而是期貨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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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及名稱、計價幣別與境外募集的規範。解題關鍵在於掌握法規要求的「完整法律用語」,不能只看選項是否出現部分關鍵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期貨信託基金名稱應標明「期貨信託基金」之字樣。
  • 以外幣計價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 除向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者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在國外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種類及範圍,依募集地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有誤」,採逐項對照法規文字的方式判斷。尤其要注意,法規要求的是「期貨信託基金」完整字樣,而非僅標明「期貨」二字。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依法應標明「期貨信託基金」之字樣,而非僅標明「期貨」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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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多少經理人及業務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對期貨經理事業人員配置的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下列因素配置人員:

  • 事業規模
  • 業務情況
  • 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

配置的對象為經理人及業務員,法律要求是「適足及適任」,並未以全體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人數訂定一律適用的最低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辨識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條文的規範方式。

條文採取「依個別事業情況判斷」的彈性規範,而非直接規定固定人數。判斷架構如下:

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內部控制需要⟶配置適足且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員\text{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內部控制需要} \longrightarrow \text{配置適足且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員}

因此,看到選項中使用「至少三人」、「至少五人」或「至少七人」等固定最低人數,均與條文內容不符;正確選項應是完整呈現「適足及適任」要求者。

選項分析

(A) 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至少三人

錯誤。命題當年法規並未規定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至少三人。人數配置須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管理需要判斷,不能以三人作為一律適用的最低標準。

(B) 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至少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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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期貨交易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於:

  1. 期貨業同業公會之監督;
  2. 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之限制;
  3. 期貨交易遭操縱疑慮時之處置;
  4. 委託非法期貨業者從事期貨交易之禁止。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效果辨識法」:

  • 看到「主管機關不得」時,先判斷主管機關是否具有監督、限制或命令權。
  • 看到「操縱之虞」時,區分「限制部位」與「停止交易」,不可將「停止交易」誤寫成「終止契約」。
  • 看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時,直接對照《期貨交易法》禁止委託非法期貨業者之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期貨業同業公會雖屬自律性組織,但並非完全不受主管機關監督。

為維護公益及期貨市場秩序,主管機關依法得對期貨業同業公會進行監督,並得命令其變更章程或業務規則。因此,「因同業公會為自律組織,故主管機關不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的說法,將自律機制誤解為排除主管機關監督,故錯誤。

(B) 錯誤

主管機關為防止期貨市場遭到操縱,得限制期貨交易人持有期貨契約的數量或部位。

部位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單一交易人持有過大部位,藉由集中買進或賣出影響市場價格,進而操縱期貨市場。因此,主管機關並非「不得」限制期貨交易人的持有部位,而是依法具有此項監管權限。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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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期貨交易主管機關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期貨相關法規命令時,所得為之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第100條之「主管機關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之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前述機構或業者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1. 警告。
  2. 命令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3. 命令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4. 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5. 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6. 命令停止一年以下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本題關鍵在於法條文字為「全部或一部之營業」,不能漏列「一部」。

解題方法

採用「逐項對照法條」判斷。將各選項與《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所列處分逐一比對,即可找出未完整符合條文內容的選項。

其中,選項C僅記載「停止一年以內全部之營業」,未包含法條所規定的「一部之營業」,因此不是法條完整列示的處分內容。

選項分析

(A) 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正確。

《期貨交易法》第100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因此,A屬於主管機關所得為之處分。

(B) 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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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監事組成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理事、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須由有關專家擔任。
  • 其中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
  • 其餘二分之一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
  • 相關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題的兩個比例分別是:

專家最低比例=14\text{專家最低比例}=\frac{1}{4} 主管機關指派比例=12\text{主管機關指派比例}=\frac{1}{2}

解題方法

題幹依序詢問兩個比例:

第一個空格問「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由有關專家擔任」,法定最低比例為四分之一。

第二個空格問「其中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法定比例為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則由理、監事會遴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填入:

14;12\frac{1}{4};\frac{1}{2}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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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在美國,期貨交易所擬上市的期貨交易契約,其標的為國庫券或政府公債,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該期貨交易契約上市前,應將期貨交易所之申請書副知下列何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美國期貨市場中,期貨交易所上市特定政府債務工具期貨契約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的協調通知義務。

一般而言,期貨契約上市須受 CFTC 監督;但若期貨契約的標的為國庫券(Treasury bills)或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s),其交易會直接涉及:

  • 美國政府債務工具市場;
  • 財政部所負責的國庫券及政府公債政策;
  • 聯邦準備制度對金融市場及貨幣政策的職掌。

因此,CFTC 在該類期貨契約上市前,應將期貨交易所的申請書副知美國財政部及聯邦儲備局理事會。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第一,確認主管機關。期貨交易契約的上市及監督,原則上屬於 CFTC 的職掌。

第二,觀察期貨契約標的。題目特別指出標的是「國庫券或政府公債」,此類商品涉及美國政府債務管理及金融市場穩定,因此 CFTC 不能只在期貨監理體系內處理,必須將申請書副知:

  1. 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
  2. 聯邦儲備局理事會(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所以正確機構為財政部及聯邦儲備局理事會。

選項分析

(A) 農業部

錯誤。

美國商品期貨制度早期與農產品期貨關係密切,農業部曾具有相關監督色彩,因此容易成為干擾選項。然而,國庫券及政府公債屬於政府債務工具,與農業政策或農產品市場無關。

本題所要求副知的機構不是農業部。

(B) 證券管理委員會(SE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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