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 期貨商業務員 第2次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在集中市場之交易契約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甲、認購(售)權證;乙、外匯期貨契約;丙、股票選擇權契約;丁、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戊、公司自己發行之認股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中市場交易標的之法律性質」,以及哪些標的屬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的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期貨交易主要包括:
- 期貨契約交易;
- 選擇權契約交易;
- 期貨選擇權契約及其他類似契約交易。
判斷重點不是「是否在集中市場交易」,而是該交易標的究竟屬於:
- 期貨交易法上的期貨或選擇權契約;或
- 證券性質的商品,應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標的的法律性質:
- 外匯期貨契約:屬期貨契約。
- 股票選擇權契約:屬選擇權契約。
- 認購(售)權證:屬證券性質的權證,不是期貨交易法上的選擇權契約。
- 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屬公司債及有價證券。
- 公司自己發行之認股權:屬公司所發行的認股權或證券性權利,不是集中市場交易的期貨契約。
因此,應受《期貨交易法》規範的是乙、丙。
選項分析
甲、認購(售)權證
錯誤。認購(售)權證雖然具有「以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標的」的選擇權性質,但其法律定位是由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屬證券市場商品,並非期貨交易法上的選擇權契約。
乙、外匯期貨契約
第 2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係指下列哪項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交易法》對「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法定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列期貨契約類型,槓桿保證金契約係指:
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題幹幾乎是直接引用此一法條定義,因此應以關鍵文字進行比對。
解題方法
題幹具有三項判斷重點:
- 僅須支付價金的一定成數,顯示具有保證金交易及槓桿效果。
- 得取得他方授與的一定信用額度,表示交易不必一次支付全部價金。
- 在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
這三項內容完整符合「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法律定義,故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選擇權契約
選擇權契約的核心是:一方支付權利金,取得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物之權利;他方負有履行義務。
其主要特徵是「一方享有選擇履行與否的權利」,並非題幹所描述的「支付價金一定成數或取得信用額度,再於未來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因此錯誤。
(B) 期貨選擇權契約
期貨選擇權契約是以期貨契約為標的之選擇權,買方取得買進或賣出特定期貨契約的權利,並支付權利金。
第 3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不得洩露因執行職務所獲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乙、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監察人任期為 2 年;丙、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監察人不得連選連任;丁、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設董事 3 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期貨交易法》規定為準,考查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以及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監事的:
- 保密義務
- 任期
- 是否得連選連任
- 組織名稱與最低人數
其中,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使用「董事、監察人」;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則使用「理事、監事」,這是本題的重要陷阱。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乙、丙、丁,再與選項組合比對:
- 甲:判斷董事、監察人是否負有期貨交易秘密之保密義務。
- 乙、丙:判斷公司制與會員制交易所之監察人、監事任期及連任規定。
- 丁:判斷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法定組織名稱及最低人數。
選項分析
甲、不得洩露因執行職務所獲悉有關期貨交易之秘密:正確。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等人員,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期貨交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露。
此項規定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人權益,並避免利用職務上取得的非公開資訊從事不當行為。
乙、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監察人任期為2年:正確。
第 4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理,並通知下列何者?
甲、金管會;乙、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丙、中央銀行;丁、期貨結算機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期貨商之監督查察義務,以及發現違法或不當情事時的通報對象。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的:
- 財務狀況
- 業務執行情形
- 內部稽核作業
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情事,期貨交易所應立即採取適當處理,並通知:
- 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 期貨結算機構
因此,正確組合為「甲、丁」。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步驟:
第一步,確認期貨交易所發現違法或不當情事後,是否僅須自行處理。答案是否定的,除應即為適當處理外,還有法定通知義務。
第二步,辨認法定通知對象:
- 「主管機關」在期貨市場監理上為金管會,對應甲。
- 「期貨結算機構」負責期貨交易的結算及履約保障,對應丁。
所以通知對象為:
故選擇(D)。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發現期貨商有下列何情事,得對期貨商專案檢查?
甲、期貨商經營不善致信用難以維持;乙、有突發事件;丙、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丁、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商進行「專案檢查」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所發現期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對其辦理專案檢查:
- 期貨商經營不善,致信用難以維持。
- 發生突發事件。
- 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
- 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這些事由共同特徵是:可能影響期貨商的財務健全、履約能力、內部控制或市場交易安全,因此有立即查核及風險控管的必要。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判斷甲、乙、丙、丁是否均屬專案檢查事由」的方法。
四項情形均屬期貨交易所可以對期貨商進行專案檢查的事由,因此正確組合為「甲、乙、丙、丁」。
選項分析
(A) 甲、乙、丙、丁
正確。四項情形均符合期貨交易所辦理期貨商專案檢查的事由:
第 6 題2 分
關於期貨交易所應製作之報表,下列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關於期貨交易所應製作、公告及申報各項報表之期限,重點在於辨認不同報表的製作對象與法定期限。
主要規範包括:
- 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
- 會計項目月計表:每月向主管機關申報。
- 財務報告: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須於法定期限內公告並申報。
- 交易報表:每日、每月及每年終了,分別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期限辨識題」,不需計算,直接逐項核對各報表的法定申報或製作期限即可。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會計項目月計表」的申報日期。法規規定,期貨交易所應於每月 10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而非每月 5 日前。
因此,將申報期限改為「每月 5 日前」的選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應製作年報於股東常會時分送股東。
正確。
期貨交易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應製作年報,並於股東常會時分送股東。此為年報之製作及分送規定,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應於每月 5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錯誤。
期貨交易所應於每月 10 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的會計項目月計表。
第 7 題2 分
交割結算基金之用途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割結算基金」的用途限制。交割結算基金係期貨交易所為因應會員違約、履行交割結算及相關保證責任而設置的基金,運用時須以安全性、流動性及確保基金功能為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期貨交易所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規定,基金得運用於:
- 存放銀行。
- 購買國庫券。
- 購買政府債券。
但不得從事以基金貸放會員,亦不得任意移作交易所內部其他用途。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允許的基金運用方式即可。
交割結算基金的主要功能是作為會員違約時的財務保障,因此資金運用必須偏向低風險、具流動性的金融資產。銀行存款、國庫券及政府債券均屬於相對安全且可變現的資產,符合基金管理目的。
相較之下,將基金貸放給會員,會增加信用風險;移作交易所內部其他用途,也會使基金脫離原本的交割結算保障功能,均不屬於允許用途。
選項分析
(A) 銀行存款
第 8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遇到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情事時,應向下列何者申報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於發生特殊事故時,對結算、交割業務之停止及通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時,應向:
- 期貨交易所
-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 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報備查。
本規定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即時掌握結算、交割中斷情形,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及風險控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關係人判斷題,關鍵在於抓住三個要件:
- 事故原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
- 業務狀態:臨時停止當市全部或部分結算、交割。
- 法律效果:須向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商業同業公會申報備查。
題目列出的三個對象,正好涵蓋法規所要求的通報對象,因此選擇「三者皆是」。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所:正確
第 9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資料,供公眾閱覽,下列何者並非所指之一定處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結算機構公開備置結算會員財務、業務資料之「一定處所」。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結算機構應將各結算會員的財務、業務資料,備置於下列處所供公眾閱覽:
- 期貨結算機構所在地。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非本規定所列的公開閱覽處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直接掌握「一定處所」的法定列舉即可。
判斷關鍵是區分:
-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
- 公開備置處所:供一般公眾查閱資料的指定場所。
題目問的是「並非所指之一定處所」,因此從三個法定公開閱覽場所之外找出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期貨結算機構所在地
第 10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受償順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交割結算基金」之法律保障,以及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債務時,各類債權人的優先受償順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受償順序依序為:
- 期貨交易人
- 期貨結算機構
- 期貨結算會員
因此,正確順序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順序記憶題,關鍵在於掌握交割結算基金的保障目的。
交割結算基金主要是為了因應期貨結算會員違約或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保障期貨交易及結算制度的安全。從保護對象及制度功能來看:
- 期貨交易人是市場中直接承擔交易風險的主要對象,應優先保障。
- 期貨結算機構負責集中結算及交割,具有維持市場結算秩序的重要功能,順位其次。
- 期貨結算會員本身屬於基金提撥及結算制度中的會員,其受償順位最後。
所以依法律明定的排列,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有關期貨商相關紀錄之保存年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有關期貨商業務紀錄保存年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各類紀錄的保存期限不同,不能一律以二年或一年判斷。
重點如下:
- 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保存二年。
- 電話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的錄音內容:至少保存二個月。
- 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傳輸的買賣委託書內容:至少保存五年。
- 對帳單:保存二年。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逐項比對法定保存年限即可。前三項涉及不同形式的業務紀錄,最容易混淆的是「電話錄音」與「書面或電子傳輸的委託書內容」:
- 電話錄音的最低保存期限是二個月。
- 買賣委託書內容即使透過電子設備傳輸,保存期限仍是至少五年。
第 12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除下列何者外,期貨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中,期貨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判斷重點在於:選項所列事件是否屬於法規明文列舉的申報事項,而非只要涉及公司人員或財務問題,就一律必須申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期貨商應申報的事項,主要包括:
- 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等重大營業狀態變更。
-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立、變更或終止等重要事項。
- 經理人持有股份之變動。
- 法規所列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資格、身分及其他特定重大異動。
解題方法
採用「法定申報事項逐一對照法規」的方法:
- 先判斷選項是否屬於期貨商本身營業狀態的重大變更。
- 再判斷是否涉及客戶保證金專戶。
- 再判斷是否涉及經理人持股變動。
- 最後確認業務員個人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是否屬於法規明文規定的申報事由。
其中,業務員因積欠卡債而被銀行聲請強制執行,雖然屬於個人財務狀況不佳,但並不當然等於法規所列的應申報事項。選項中的敘述也未涉及破產宣告、清算程序或其他法定資格消滅事由,因此不在本題所問的申報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業務員因積欠卡債而受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錯誤,為本題答案。
業務員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僅表示其個人債務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單純的卡債或一般金錢債務強制執行,並非《期貨商管理規則》所列期貨商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的事項。
第 13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由下列何者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規範權限」。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規定,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與內容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形式及內容由何者訂定」,關鍵在於辨識規範期貨商廣告實務的業界自律機構。
期貨業的宣傳資料與廣告物,涉及業者日常業務及市場自律,因此由期貨業同業公會統一訂定相關規範;主管機關則負責監督、核定或依法行使管理權限,並非題目所問的直接訂定機關。
因此,正確答案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選項分析
- (A) 主管機關:錯誤。 主管機關具有監督及管理期貨商的權限,但本題所問的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依法是由期貨業同業公會訂定,並非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
第 14 題2 分
期貨商之資金不得運用於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商資金運用範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商資金得運用於具高度流動性及安全性的金融工具,例如:
- 商業票據
- 政府債券
-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短期票券
此類規定採「列舉許可」的判斷方式,亦即只有法規明文允許的資金運用項目,期貨商才得為之;未列入許可範圍者,即不得運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規列舉的允許用途:
- 若選項屬於法規明文允許的金融商品,則不是答案。
- 若選項不在法規列舉範圍內,即屬期貨商資金不得運用的項目。
本題前三項均屬法規允許的金融工具,只有「購買黃金」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選擇黃金。
選項分析
(A) 購買商業票據:錯誤選項
商業票據屬於短期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依法可列為期貨商資金的運用項目。因此,期貨商得以資金購買商業票據,本項不是不得運用的項目。
第 15 題2 分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有下列何種情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管理規則》對期貨商重大事項變更所設的「事前核准」制度。
期貨商之營業項目、公司名稱,以及合併、解散等事項,均涉及期貨商的經營範圍、法人身分或市場交易秩序,並非單純的內部管理事項。因此,期貨商在辦理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法規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識各選項是否屬於《期貨商管理規則》所列的重大變更事項:
- 變更營業項目,會改變期貨商實際經營的業務範圍。
- 變更名稱,會影響市場對期貨商身分的辨識。
- 合併或解散,會影響期貨商法人資格及其業務承受關係。
上述事項均須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因此,A、B、C 皆正確,應選「皆是」。
選項分析
(A) 變更期貨商之營業項目
正確。
營業項目代表期貨商依法得經營的業務範圍。變更營業項目可能涉及業務資格、風險管理及投資人權益,因此不能由期貨商自行決定後直接辦理,必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 16 題2 分
期貨商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最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管理規則》關於期貨商重大財務事項申報期限的規定。
期貨商因資金週轉需要,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屬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的財務事項。申報期限為:
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題目指定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確認是否屬於應申報事項 期貨商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即使借款目的只是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仍屬法規要求申報的事項。
-
計算申報期限 法規明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申報,因此最遲期限就是二日。
本題沒有金額、日期或其他計算資料,直接依規定辨認法定期間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期貨商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以及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之分離經營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 期貨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置內部稽核單位。
- 期貨商同時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時,兩種業務應各別獨立作業。
- 內部稽核應查核公司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遵守法令與公司規定。
- 經紀與自營業務間不得因經營綜效而任意互相流用業務資訊,以避免利益衝突、資訊不當使用及損害客戶權益。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從兩個方向判斷:
- 看期貨商是否必須設置內部稽核。
- 看經紀業務與自營業務是否須相互獨立,以及業務資訊能否互相流用。
其中,經紀業務是為客戶執行期貨交易,自營業務則是期貨商以自己名義及帳戶交易。兩者若共用或互相流用業務資訊,可能造成期貨商利用客戶委託或持倉資訊從事自營交易,產生嚴重利益衝突,因此法規採取業務分離及資訊隔離原則。
選項分析
(A)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
正確。
期貨商為確保業務經營符合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應設置內部稽核制度及內部稽核單位,負責查核各項業務執行情形,並提出稽核報告。
因此,期貨商並非僅須由各業務單位自行管理,而是必須建立獨立的內部稽核機制。
(B) 考量經營綜效,期貨商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業務資訊得互為流用。
錯誤。
本選項將「經營綜效」作為業務資訊可以互相流用的理由,違反經紀與自營業務分離及資訊隔離的規範意旨。
第 18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應依據分析報告做成決定書並執行之,其中決定書應載明之內容包括下列何者?
甲、策略;乙、數量;丙、價格;丁、時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時,製作「決定書」的法定記載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應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並依決定書執行。決定書應具體記載交易或投資的:
- 策略
- 數量
- 價格
- 時機
因此,題目所列甲、乙、丙、丁均屬決定書應載明的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法定記載事項逐項比對法」。
題目列出:
- 甲:策略
- 乙:數量
- 丙:價格
- 丁:時機
逐一對照《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所要求的決定書內容,四者皆在法定記載範圍內,因此正確組合為:
選項分析
(A) 乙、丙、丁
錯誤。乙「數量」、丙「價格」、丁「時機」確實是決定書應載事項,但漏列甲「策略」,內容不完整。
(B) 甲、乙、丙
第 19 題2 分
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及相關管理規則中,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資格、法律定位與許可制度。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委任,辦理招攬期貨交易人、代理開戶及接受期貨交易委託等業務之機構。其本身不是獨立承擔期貨交易結算責任的期貨經紀商,而是協助期貨商拓展及處理客戶業務。
以下說明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規要件」:
- 判斷哪些機構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 確認期貨交易輔助人是否屬於期貨服務事業。
- 確認經營該業務是否採主管機關許可制。
- 特別注意「兼營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之間是否當然互相排斥。
依規定,證券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得申請兼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並非當然不得申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因此,B 項將兩種業務作絕對禁止的連結,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申請成為期貨交易輔助人。
正確。
證券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申請兼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因此,兩者均屬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機構。
須注意,這裡的「可申請」不等於當然取得資格,仍須符合資本額、內部控制、業務人員資格及其他法定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應向客戶或投資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類期貨事業對客戶或投資人的資訊揭露義務,重點在於辨認「公開說明書」主要適用於何種募集、銷售商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使投資人了解基金之投資目標、基金運用範圍、風險、費用及申購、買回等重要事項。
因此,本題應從「誰是向投資人募集基金、銷售受益憑證的事業」切入判斷。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 先確認是否涉及向投資人募集或銷售投資商品。
- 再辨認該商品是否為期貨信託基金。
- 期貨信託基金的募集及銷售主體為期貨信託事業。
- 期貨信託事業對申購人負有交付公開說明書的義務。
公開說明書的功能,是在投資人作成投資決定前,提供完整且重要的投資資訊。期貨信託基金具有集合投資及專業管理的性質,投資人購買的是基金受益權,因此法律要求期貨信託事業提供公開說明書。
選項分析
(A) 槓桿交易商:錯誤
槓桿交易商主要從事槓桿交易業務,與客戶訂立槓桿交易契約,並依規定辦理開戶、風險揭露及契約交付等事項。
其主要義務是向客戶說明槓桿交易的交易條件、保證金、損益及風險,並非以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為業務核心。因此,本題所稱應交付公開說明書的對象不是槓桿交易商。
(B) 期貨經紀商:錯誤
期貨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代為進行期貨交易,主要涉及開戶、受託下單、保證金收取、交易確認及風險揭露等事項。
第 21 題2 分
有關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之機構,不包括以下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的資格範圍,以及「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規定,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機構,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的專業發起人。列入資格範圍者包括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期貨商等特定金融機構。
須特別注意:
- 「信託業」是從事信託業務的機構。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則是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基金資產的專業機構。
兩者名稱相近,但法律上屬於不同類型的金融事業,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本題為「不包括」題型,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列舉的專業發起人類型。
- 找出不在資格列舉範圍內的機構。
- 判斷時不可僅以「都屬金融機構」作為依據,必須依法律上的機構種類判斷。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期貨商均可在符合相關條件下擔任專業發起人;一般「信託業」則不在該資格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信託業
第 22 題2 分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申請核發許可證照的期限及逾期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許可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申請延展。
- 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逾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而非當然或必然廢止。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應」與「得」: 「應」表示義務;「得」表示主管機關具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必須採取該處分。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法規中的三個要件:
- 申請許可證照期限:三個月。
- 是否可以延展:有正當理由時得申請。
- 延展上限:六個月,且限一次。
- 逾期效果: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
前三項若與法規文字一致,即屬正確;若將主管機關的裁量規定改寫成強制處分,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正確。
證券商分支機構取得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許可後,並非即可永久保留該許可,而是必須在主管機關許可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因此,選項所述期限及申請義務均正確。
第 23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皆為期貨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期貨業」的法定定義。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期貨交易法》第 3 條規定:
期貨業:指期貨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
因此,「期貨業」採列舉方式定義,只有下列三類:
- 期貨商
- 期貨交易所
- 期貨結算機構
「期貨服務事業」、「槓桿交易商」、「期貨經理事業」均不能直接作為本題所稱「期貨業」的完整法定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不需比較各機構的業務內容,只要直接套用「期貨業」的法定定義。
判斷步驟如下:
- 先找出選項中是否包含「期貨服務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
- 再確認選項是否完整列出「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
- 只有完全符合期貨業法定範圍的選項才正確。
選項分析
(A) 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
正確。
這三者正好是《期貨交易法》第 3 條所列的期貨業構成要件,沒有多列或漏列其他事業。
(B) 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期貨交易所
錯誤。
「期貨服務事業」與「期貨業」是不同法律概念。
期貨服務事業包括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其他依法令所定之事業,主要提供顧問、經理、信託等服務;但依期貨交易法的定義,期貨服務事業並不屬於「期貨業」的三大法定類型。
第 24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多少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共同委任人的人數上限及資格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規定:
- 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 35人。
- 共同委任人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 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須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者為限。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 35人。
解題方法
題幹已完整列出共同委任的三項限制,直接抓取法規中的人數上限即可:
再確認題目後段所述的法人資格限制,正是同一規定的內容,並非其他類型的共同委任規則。
因此選擇「三十五人」。
選項分析
(A) 十人
第 25 題2 分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監事組成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理事、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須由有關專家擔任。
- 其中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
- 其餘二分之一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
- 相關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題的兩個比例分別是:
解題方法
題幹依序詢問兩個比例:
第一個空格問「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由有關專家擔任」,法定最低比例為四分之一。
第二個空格問「其中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法定比例為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則由理、監事會遴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填入: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各國期貨交易之管理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國對「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的主要管理法規:
- 美國:以《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為期貨市場主要法源,並非《金融期貨法》。
- 日本:
- 商品期貨受《商品交易法》規範。
- 金融期貨受《金融商品交易法》規範。
- 我國:期貨交易主要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國家—法規—交易類型」逐一配對法。判斷重點是:
- 先確認該國是否有題目所稱的法規名稱。
- 再確認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的主管法規是否配對正確。
- 日本兩個選項正好將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的法律規範對象互換,是本題主要陷阱。
選項分析
(A) 在美國,須受金融期貨法之規範。
錯誤。
美國期貨市場的主要法源是《商品交易法》,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負責監理。即使交易標的屬於金融商品,例如利率期貨、外匯期貨等,仍非概括適用一部稱為《金融期貨法》的法律。
因此,「金融期貨法」並非美國期貨市場的主要法律名稱,本選項錯誤。
(B) 在日本,商品期貨受金融商品交易法之規範。
錯誤。
第 27 題2 分
下列產業中,何者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所建立的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以及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申請人不限於既有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業者只要提出符合規定的創新實驗計畫,涉及金融業務者,亦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因此,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資格並非限於期貨業、證券業或銀行業。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以下兩件事:
- 申請辦理創新實驗的「申請人資格」。
- 實驗內容是否屬於可受監理沙盒制度規範的金融業務。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鼓勵金融科技創新,並透過限期、限定範圍及風險控管的實驗方式,讓創新業務接受主管機關監督。因此,法律並未將申請人限定為現有金融業者。
只要申請人提出具體的期貨業務創新實驗計畫,並符合主管機關對實驗期間、業務範圍、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要求,即有依法申請的可能。
選項分析
(A) 僅期貨業:錯誤
期貨業當然可以提出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申請,但申請資格並非僅限於期貨業。
若法律只允許既有期貨業者申請,將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科技監理沙盒鼓勵跨業創新的功能,因此「僅期貨業」的範圍過於狹隘。
(B) 僅期貨及證券業:錯誤
期貨業與證券業均屬金融業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然而,申請人並不限於期貨及證券業。
第 28 題2 分
對於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期貨交易法之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哪一機關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的排除適用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第 3 條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
- 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或
- 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
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本題空格所問的是第二個公告機關,因此答案為中央銀行。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機關對應關係:
題目已列出「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並詢問「或哪一機關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這正是法條所稱的中央銀行。
因此不需從各選項的行政業務逐一推論,直接依條文記憶判斷即可。
選項分析
(A) 經濟部
第 29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所之設立與管理,究竟由何機關制定相關規範。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定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市場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是:
期貨交易所的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屬於主管機關的監理事項,不是期貨交易所自行決定,也不是一般公司登記或產業主管機關的權限。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掌握法律上的權責分工:
- 期貨交易所涉及期貨市場之交易秩序、風險控管及投資人保護。
- 此類市場監理事項,依法由期貨市場主管機關制定規範。
- 民國113年期貨市場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故應選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依「主管機關」與「交易所內部機關」的權限區分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
錯誤。財政部主要掌理國庫、賦稅、關務及財政政策等事項;期貨市場之監理主管機關並非財政部。
第 30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幾日內,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所董事、監察人異動時的申報期限,法源為期貨交易所相關管理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規定,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發生異動時,應於異動後 5 日內,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這裡的「異動」包括董事或監察人的改選、補選、辭職、解任及其他造成董監事名單變更的情形;「5 日內」則是自異動發生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前完成申報。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內容,直接辨認法規所定期限即可:
因此,正確期限為 5 日。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結算保證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結算保證金」的基本規範,重點包括:
- 收取對象:期貨結算會員。
- 抵繳方式:現金或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 資產隔離:結算保證金須與期貨結算機構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 帳務分離:結算會員繳交的保證金,須依自營交易與經紀交易分離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逐項對照期貨交易法對結算保證金的規定。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切入點是「客戶或會員所繳交的保證金,是否需要與機構自有財產分離」。保證金具有擔保結算及履約的功能,不能與結算機構自有資產混同,因此凡是主張「毋須分離存放」的敘述,即與法規要求相反。
選項分析
(A)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
正確。
期貨結算機構為確保期貨交易的結算與交割,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期貨結算會員是直接對期貨結算機構負結算責任的會員,因此結算保證金的直接繳交義務人為期貨結算會員。
(B) 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正確。
第 32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之交割結算基金,於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時,其購買之上限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對交割結算基金運用的限制。期貨結算機構為兼顧資金安全、流動性及收益性,交割結算基金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但設有投資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五十。
判斷公式為:
本題沒有提供實際金額,只須判斷計算基礎及百分比。
解題方法
解題時抓住兩個關鍵:
- 計算基礎是「交割結算基金餘額」,不是全年提列金額。
- 上限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不是百分之三十。
因此:
故選擇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為基礎,且比例為百分之五十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交割結算基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 33 題2 分
有關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之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經紀商得兼營哪些期貨相關事業」,重點在於辨識各項事業的法律性質,以及其與期貨經紀商業務是否具有兼營資格。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期貨法規,期貨經紀商得依法申請兼營:
- 期貨顧問事業
- 期貨經理事業
-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但「期貨交易輔助人」並非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兼營的事業。
解題方法
本題採「列舉判斷法」:
- 先確認題目主體為期貨經紀商。
- 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期貨經紀商依法得申請兼營的事業。
- 找出不在兼營範圍內者,即為錯誤選項。
期貨交易輔助人的主要功能,是接受期貨商委任,從事招攬客戶、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委託及其他相關業務。其定位是協助期貨商拓展及處理客戶業務,與期貨經紀商本身的核心業務存在重疊,因此期貨經紀商不得再以兼營方式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人。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輔助人
錯誤。
期貨交易輔助人是獨立的期貨相關事業,主要受期貨商委任,辦理招攬客戶、接受開戶及交易委託等輔助性業務。期貨經紀商本身已直接從事接受客戶委託及代理期貨交易業務,依法不得申請兼營期貨交易輔助人。
(B) 期貨顧問事業
正確。
第 34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的消極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曾有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且符合刑度及期間要件者,不得擔任上述職務;已經擔任者,應予解任。
其中,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等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屬於不得任職的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 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犯罪或資格事由。
- 是否符合刑度要求。
- 是否仍在法定期間內。
- 是否為法條所禁止的消極事實。
只要完整符合規定,即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正確。
本選項符合三項要件:
- 犯罪類型為詐欺罪;
-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宣告;
-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仍在「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的限制期間內。
因此,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若已經擔任,應予解任。
(B)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但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
錯誤。
法規限制的是: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或監察人,且破產程序終結後尚未滿三年者。
第 35 題2 分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期貨自營業務,且有兩家分支機構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設置標準》關於期貨商最低實收資本額,以及設置分支機構時應增加資本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期貨經紀商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 億元。
- 期貨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4 億元。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合計為新臺幣 6 億元。
- 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應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5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條件為: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基本最低實收資本額為 6 億元。
- 設有兩家分支機構:每家增加 1,500 萬元。
計算如下:
因此,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6 億 3,00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對於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優先受清償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營業保證金並非期貨商得自由處分之一般財產,其設置目的在於保障期貨交易相關債權。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對下列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客戶因期貨交易所生之債權。
- 期貨交易所因期貨交易所生之債權。
- 期貨結算機構因結算業務所生之債權。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債權是否直接源自期貨交易或期貨結算業務。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債權人及債權原因,與法定優先受償範圍逐一比對:
- 客戶因期貨交易所生的債權:屬於法定保障對象。
- 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交易手續費:屬於期貨交易所因期貨交易所生的債權。
-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費用:屬於期貨結算機構因結算業務所生的債權。
- 印刷廠所請求的廣告文宣印刷費:只是一般商業交易債權,與期貨交易及期貨結算業務無直接關係,不在法定範圍內。
題目問「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故選出不屬於前三類者。
選項分析
(A) 客戶對期貨商因期貨交易所生之債權
第 37 題2 分
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相關資格之證明文件,並經下列何項程序,始得充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聘任總經理之法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之《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
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擬聘任人選符合相關資格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因此,重點在於「報主管機關審查」,而非僅由期貨商內部或同業組織審核。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步驟:
- 確認職務:題目所稱為期貨商的「總經理」,屬於期貨商負責人及重要管理職務。
- 確認程序:總經理人選不得在公司自行決定或董事會通過後立即上任,必須先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才可以充任。
關鍵法律效果是「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始得」表示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是就任的必要前提。
選項分析
(A) 報董事會通過
錯誤。
董事會通過屬於期貨商內部的人事決策程序,但不是總經理依法充任的完整法定程序。即使董事會已通過聘任人選,仍須將資格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正式充任。
(B) 報同業公會審查
錯誤。
第 38 題2 分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須於最近多久之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之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的資格條件,重點在於申請業者近期是否曾受主管機關重大行政處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期貨業者設置規範,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原則上須符合:
最近二年內,未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所為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
「撤銷部分營業許可」屬於對證券商業務資格的重大制裁,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時,主管機關會審查其近期是否具有此類重大違規紀錄。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時間要件:
因此答案為「二年」。
本題不是在考處分種類的法律效果,而是在考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時的消極資格限制。看到「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撤銷部分營業許可」等關鍵字,應聯想到「最近二年」的資格審查期間。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期貨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期貨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年度財務報告: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經董事會通過;
- 經監察人承認。
因此,關鍵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財務報告必須具備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程序,這正是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與申報規定的完整描述。
直接抓取法定期間:
故正確選項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一個月並非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的法定期限,期限過短。
第 40 題2 分
期貨信託事業至少應設置的部門,包括下列何者?
甲、研究分析;乙、交易執行;丙、財務會計;丁、內部稽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及相關業務管理規範中,期貨信託事業的最低組織設置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信託事業至少應設置下列部門:
- 研究分析部門
- 交易執行部門
- 財務會計部門
- 內部稽核部門
因此,甲、乙、丙、丁四項均屬法定至少應設置的部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定列舉事項」題型,解題重點在於完整辨認期貨信託事業的最低部門配置。
題目列出:
- 甲:研究分析
- 乙:交易執行
- 丙:財務會計
- 丁:內部稽核
四者均在期貨信託事業至少應設置的部門範圍內,因此應選擇包含全部四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甲、丙、丁:錯誤。 雖包含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但漏列交易執行部門,並非完整答案。
第 41 題2 分
關於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期貨商可以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乙、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丁、得同時接受多家期貨商之委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中,期貨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Introducing Broker, IB)之間的委任關係及業務辦理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期貨商得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
- 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業務,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由專責部門辦理。
-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同時接受多家期貨商之委任。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期貨商可以委任多家 IB」與「IB 可以接受多家期貨商委任」兩者,前者允許,後者禁止。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乙、丙、丁四個敘述,再比對選項組合:
- 甲:正確
- 乙:正確
- 丙:正確
- 丁:錯誤
因此正確組合為「甲、乙、丙」。
選項分析
甲、期貨商可以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
正確。
法規允許期貨商依業務需要,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招攬、接受開戶申請及其他經核准的輔助業務。
因此,期貨商並非只能委任一家 IB,甲敘述正確。
乙、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
正確。
第 42 題2 分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計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最高比率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股東以外之一般股東,其持股比例上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下列持股合併計算:
- 股東本人持有之股份;
- 股東之關係人持有之股份;
- 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
三者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計算公式為: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除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外」,因此本題適用一般股東的持股限制。
判斷重點在於:
第 43 題2 分
有關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所指之高淨值投資法人,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對「高淨值投資法人」的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高淨值投資法人係指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 五十億元之法人。
關鍵判斷基準為: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高淨值投資法人所需具備的淨資產門檻,只要掌握法規定義,將各選項與「五十億元」比較即可,無須進行其他財務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設立期貨信託事業之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立條件」,主要依民國 113 年之《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及相關期貨法規判斷,重點包括:
- 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
- 須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 公司名稱須標明「期貨信託」字樣。
- 公司組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 最低實收資本額及資本繳足方式須符合法規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敘述辨誤題」,解題時應逐項比對設立條件,特別注意:
- 設立許可與開始營業的先後關係。
- 公司組織及名稱限制。
- 最低實收資本額。
- 發起人認股及資本繳納方式。
其中,最低資本額是本題的主要陷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信託事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億元,並非五億元。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期貨信託事業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取得許可證照;在開始營業前,還須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因此,選項所述設立許可、取得證照及加入同業公會等條件均正確。
第 45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終止契約之情況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基金終止時,是否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信託基金發生下列特定終止事由時,原則上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 因市場狀況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但若是依期貨信託契約所約定的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屬於契約預先約定的當然終止事由,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的終止原因:
- 受益人或基金營運狀況所導致的「提前終止」,涉及投資人權益及基金管理秩序,須主管機關事前審查。
- 契約原本已約定存續期間,於期間屆滿時終止,並非臨時或提前終止,因此不屬於須先核准的情形。
本題問「毋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因此尋找「契約存續期間自然到期」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第 46 題2 分
某甲委託地下期貨業者從事期貨交易,請問某甲的行為將面臨期貨交易法之何種罰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委託未經許可之地下期貨業者從事期貨交易」的刑事責任。
地下期貨業者係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期貨業務之人。法律不僅處罰地下期貨業者本身,對於明知而委託其從事期貨交易的委託人,也設有獨立處罰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委託未經許可之期貨業者從事期貨交易者,依《期貨交易法》規定,處: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區分行為人身分:
- 某甲是「委託人」。
- 地下期貨業者是「未經許可經營期貨業務之人」。
- 題目問的是某甲的法律責任,不是地下期貨業者的法律責任。
因此,不能直接套用處罰地下期貨業者的重罪規定,而應適用《期貨交易法》對「委託地下期貨業者交易者」所設的特別處罰。
某甲的行為符合「委託未經許可之期貨業者從事期貨交易」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得併科罰金。
選項分析
(A) 警告
錯誤。警告屬於行政上的輕微處分,並非本題所涉委託地下期貨業者行為的法定罰責。某甲所涉及的是《期貨交易法》明文規定的刑事責任,處罰強度高於單純警告。
(B) 處新臺幣12萬~240萬元罰鍰
第 47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若期貨經理事業董事長違反規定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主管機關得對其為停止營業處分之最長時間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之行政處分。期貨經理事業不得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保證;董事長如違反此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停止執行業務,期間最長為一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 確認行為性質: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保證,屬期貨法規所禁止之行為。
- 確認處分對象:題目對象是期貨經理事業董事長,屬負責人,而非單純一般交易人。
- 對照行政處分期間:主管機關得對違法之董事長為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最長期間為一年。
因此,答案為一年。
選項分析
- (A) 三個月:錯誤。 三個月不是本項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法定最長期間。
第 48 題2 分
期貨交易之進行,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一般稱為下列何種之違法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之間,期貨商是否違法成為交易相對人。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期貨交易法》及相關期貨交易規則,期貨商原則上不得自行成為期貨交易人委託交易的相對方。只有在符合下列要件時,始得例外為之:
- 已取得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
- 依期貨交易所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若期貨商未取得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卻自行成為期貨交易人的買方或賣方,即屬「擅為交易相對人」。
本題所述:
期貨商未經期貨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買進委託之賣方
正好符合上述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採「行為名稱對應法」判斷,直接抓取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要素:
- 行為主體:期貨商。
- 行為內容:成為期貨交易人委託的相對方。
- 違法原因: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辦理。
其中,期貨交易人委託賣出時,期貨商成為買方;期貨交易人委託買進時,期貨商成為賣方。這就是期貨商自行承接客戶交易的一方。
因此,題幹不是在描述交易地點、撮合方式或雙方勾結,而是在描述期貨商「擅自」成為客戶交易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答案為「擅為交易相對人」。
選項分析
(A) 場外沖銷
場外沖銷是指未透過期貨交易所集中交易或結算,而在交易所外以雙方約定方式沖銷交易,重點在於「場外」進行交易或沖銷。
本題重點不是交易是否在期貨交易所外進行,而是期貨商未經同意且未依規則,直接成為期貨交易人的交易相對方,因此不符合題意。
第 49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貨公會之事項,何項是由主管機關所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授權規定,重點在於辨識哪些事項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公會涉及下列事項,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事項。
- 公會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 公會業務之指導與監督。
因此,三個選項均屬主管機關訂定之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項對照法規授權內容」即可。
題幹問的是「何項是由主管機關所定」,不是問某一事項是否屬於公會業務,也不是問公會能否自行決定。只要選項所列事項均在主管機關訂定範圍內,即應選「以上皆是」。
選項分析
(A)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
第 50 題2 分
美國商品交易法關於期貨契約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由期貨會員設計,上市前一定得向 CFTC 申請核准;乙、設計上須能防止價格操縱與扭曲行為;丙、不得設有部位限制以符合公共利益;丁、由期貨交易所設計,得不向 CFTC 申請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CEA)對期貨契約上市及交易規範的基本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重點包括:
- 期貨契約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及提出上市。
- 契約設計不得容易遭受價格操縱,亦不得造成市場價格扭曲。
- 為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共利益,對特定商品或契約得設置部位限制。
- 期貨交易所上市新契約時,不是每一種情況都必須事前取得 CFTC 核准,也可依法採取自我認證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乙、丙、丁是否符合美國《商品交易法》的規範:
- 先確認期貨契約由誰設計。
- 再判斷上市是否一律須經 CFTC 事前核准。
- 接著檢查契約設計是否須防止操縱及扭曲。
- 最後判斷部位限制是否被禁止。
正確敘述應為「乙、丁」,因此答案選 (C)。
選項分析
甲、由期貨會員設計,上市前一定得向 CFTC 申請核准
錯誤。
期貨契約原則上是由期貨交易所設計、規劃並提出上市,並非由個別期貨會員設計。
此外,美國《商品交易法》允許交易所對新契約採取自我認證程序,向 CFTC 提交契約資料及合規聲明,符合規定即可上市,並非所有契約都必須事前申請 CFTC 核准。
因此,甲同時錯在:
- 設計主體誤將「期貨交易所」寫成「期貨會員」。
- 將上市程序誤述為「一定須經 CFTC 核准」。
乙、設計上須能防止價格操縱與扭曲行為
正確。
期貨契約的設計及交易規則,必須有助於維持公平、有秩序及具競爭性的市場,並降低價格操縱、價格扭曲及其他市場失序行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