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 期貨商業務員 第1次投信投顧業務員-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考古題詳解

113 年・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期貨商業務員
試題代碼 113年第1次投信投顧業務員-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時,基金經理公司、證券經紀商與基金保管機構之間的分工,以及基金資產保管與複委託的例外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的基本流程如下:

  1. 由投信事業作成投資決策。
  2. 委託證券經紀商執行交易。
  3.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基金持有的投資資產,原則上應登記於基金保管機構名下的基金專戶。
  5. 法令或特殊市場情形容許時,得依規定複委託第三人處理部分事項。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選項是否將「原則」誤寫成「絕對禁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找錯誤」題,應先掌握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的三項基本要求:

  • 交易面: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
  • 交割面: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保管及登記面:投資資產登記於基金保管機構名下的基金專戶。

前三項均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的基本規範。至於複委託,法規並非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而是可能因法令規定、海外投資地區的市場實務或其他特殊情形,依規定委託第三人處理。

選項 D 使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的絕對用語,與法規所設例外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正確

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時,原則上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執行交易,不能由投信事業任意以其他方式自行處理,以確保交易具備獨立性、公開性及可稽核性。

因此,A符合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的交易規範。

(B)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正確

投信事業作成投資決策並完成交易後,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款券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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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若某上市公司增資發行 100 萬股新股,甲投信公司所發行之 5 支基金均看好該公司欲認購,甲投信公司所有基金最多共可認購多少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認購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對「同一投信事業所管理之所有基金合計認購數量」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管理之所有基金,認購同一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增資發行新股總數的 10%10\%。

本題的限制對象是「甲投信公司所有基金合計」,不是每一支基金分別計算後再相加。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

  • 增資發行新股:100100 萬股
  • 甲投信公司管理基金數量:55 支
  • 所有基金合計認購上限:新股總數的 10%10\%

計算如下:

100 萬股×10%=10 萬股100\text{ 萬股}\times 10\%=10\text{ 萬股}

因此,甲投信公司旗下 5 支基金合計最多可認購 1010 萬股。

基金數量為 5 支,只代表有 5 支基金共同參與認購,並不表示每支基金都能各認購新股總數的 10%10\%。

選項分析

(A) 1 萬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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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金管會對國內初次募集發行之股票型基金申報生效案件,於金管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幾個營業日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申報生效」的法定期間,並限定為:

  • 國內初次募集發行
  • 股票型基金
  • 採申報生效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內初次募集發行之股票型基金,金管會自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 12 個營業日生效。

「營業日」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且期間起算基準為金管會收到申報書之日。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字:

  1. 「國內初次募集發行」
  2. 「股票型基金」
  3. 「申報生效」

依民國 113 年適用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法規,該類案件的申報生效期間為:

12 個營業日12\text{ 個營業日}

因此選擇 12 天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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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投信公司申請募集金利債券基金,欲從乙、丙二家銀行中挑選一家擔任該債券基金之保管機構。乙銀行係持有甲公司股份 10% 之股東;丙銀行為甲公司金滿意股票基金簽證之銀行。請問二家銀行中,何者可以擔任甲公司金利債券基金之保管機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的資格限制,以及基金保管機構與投信公司間利益衝突之禁止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1. 基金保管機構不得為投信公司的特定利害關係人,例如持有投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一定比例者。
  2. 基金保管機構不得兼任該投信公司所募集基金受益憑證的簽證機構,以維持基金資產保管與受益憑證簽證的職能分立。

解題方法

本題分別檢查乙、丙兩家銀行是否具有法規所禁止的身分:

  • 乙銀行:檢查是否屬於甲投信公司的利害關係人。
  • 丙銀行:檢查是否已擔任甲投信公司所募集基金的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只要符合任一禁止事由,即不得擔任金利債券基金的保管機構。

選項分析

(A) 乙銀行

錯誤。

乙銀行持有甲投信公司股份 10%,已屬於法規所規範的投信公司利害關係人。基金保管機構應具備獨立性,不得由與投信公司具有重大股權關係的銀行擔任。

因此,乙銀行不得擔任甲公司金利債券基金的保管機構。

(B) 丙銀行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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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基金銷售機構如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法令規定,致投資人權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包括:

  • 基金銷售機構
  • 其董事
  • 其監察人
  • 其經理人
  • 其受僱人

這是法律所列的完整責任主體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採「法條列舉比對法」:

  1. 先找出法規所列的責任主體。
  2. 將各選項與完整列舉內容逐一比對。
  3. 選擇完整包含「基金銷售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的選項。

題幹中的「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權益者」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原因;題目真正要考的是「哪些人屬於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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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有價證券投資廣告後,始知有違反規定者,應依下列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有價證券投資廣告之事後處理義務,以及該義務所依據的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有價證券投資廣告後,若始知該廣告內容違反相關法令或規定,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所定期限,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 移除廣告
  • 限制瀏覽
  • 停止播送
  • 其他必要處置

因此,關鍵在於判斷「有價證券投資廣告」的金融監理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問網路內容管理或一般商業廣告管理,而是問「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違規時,由哪一個機關通知平台業者處理。

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均屬金融市場及證券市場之監理範圍,其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平台業者知悉廣告違規後,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通知的期限處理。

判斷流程如下:

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違規→金融監理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期限\text{有價證券投資廣告違規} \rightarrow \text{金融監理事項} \rightarrow \text{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期限}

故正確答案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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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最多得在國內代理幾個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在國內代理募集與銷售境外基金的數量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在國內代理募集與銷售之境外基金,最多以 5 個為限。

這項規定屬於銷售機構的業務數量限制,目的在於避免銷售機構代理過多境外基金,影響商品管理、客戶服務及投資人權益保障。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字:「銷售機構」與「最多」。

法規設定的數量上限為 5 個,因此:

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上限=5 個\text{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上限}=5\text{ 個}

所以正確答案為選項(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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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因應投資策略需要,投信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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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的比例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基金法規規定,投信事業因應投資策略需要,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70%。

計算概念如下:

投資於各基金受益憑證的總金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70%\frac{\text{投資於各基金受益憑證的總金額}}{\text{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leq 70\%

本題問的是所有基金受益憑證投資部位的「合計上限」,不是單一基金受益憑證的投資比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基金類型為「多重資產型基金」,直接套用該類型基金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的法定比例上限:

上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70%\text{上限} = \text{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times 70\%

因此,正確比例為 70%。

例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 1 億元,投資於各類基金受益憑證的總金額最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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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投信募集發行 ESG 相關主題基金,在其公開說明書中,不一定包含下列哪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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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募集發行 ESG 相關主題基金時,公開說明書應揭露的 ESG 資訊內容,重點在區分:

  • 基金的 ESG 投資目標與判斷標準。
  • 基金採用的 ESG 投資策略、研究方法及投資流程。
  • 基金資產配置中,符合 ESG 條件之投資比例。
  • 基金實際投資後所產生的 ESG 績效衡量結果或績效指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 ESG 基金之資訊揭露規範為準,公開說明書主要要求投資人瞭解基金「要投資什麼、如何投資,以及投資比例及判斷方式」。至於具體的 ESG 績效指標,並非所有 ESG 主題基金均有一致且強制適用的單一衡量方式,因此不一定列為公開說明書的必要資訊。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一定包含」哪項資訊,應先找出 ESG 基金公開說明書中屬於基本且必要的揭露項目,再判斷哪一項具有較大的個別差異性。

ESG 基金的公開說明書,核心是揭露基金的投資承諾與執行方式,包括:

  1. ESG 投資目標及衡量標準。
  2. ESG 投資策略與方法。
  3. ESG 投資比例配置。
  4. 相關投資範圍、限制、風險及投資流程等。

「ESG 績效指標」則涉及基金採用何種指標衡量環境、社會或公司治理成果。不同基金的投資主題、投資標的及衡量方法可能不同,並非每一檔基金均有相同或固定的 ESG 績效指標。因此,本題應選出 ESG 績效指標。

選項分析

(A) ESG 的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

正確。ESG 基金必須說明其 ESG 投資目標,例如重視碳排放減量、能源轉型、公司治理品質或社會責任等,並說明如何判斷投資標的是否符合該目標。

若基金宣稱具有特定 ESG 投資特色,卻未揭露其目標及判斷標準,投資人將無從確認基金名稱及投資策略是否相符,因此此項屬於重要且應揭露的資訊。

(B) ESG 的投資策略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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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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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的定義、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範圍,以及槓桿型 ETF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的比例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

  • ETF 是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基金。
  • 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可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的有價證券。
  • 槓桿型及反向型 ETF 為達成投資策略,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30%30\%。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 ETF 法規要件」判斷:

  1. 先確認 A、B 是否符合 ETF 的法定定義及標的指數範圍。
  2. 再檢查 C 所稱「不得單一連結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是否為正確的法規限制。
  3. 最後核對 D 的投資比例是否為 30%30\%。

其中,C 將 ETF 與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連結關係作成全面禁止,與規範內容不符,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ETF 是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為投資目標,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的基金。

因此,A 所述符合 ETF 的基本定義。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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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受任人,對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變化,應每日妥為檢視,發現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 20% 時,應於何時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依約定方式送達客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受任人對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發生重大減損時的通知義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規規定,受任人應每日檢視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的淨值變化;當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的 20%20\% 時,應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並依契約約定方式送達客戶,期限為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解題方法

計算減損比例的公式為:

減損比例=原委託投資資產−目前淨資產價值原委託投資資產×100%\text{減損比例} = \frac{\text{原委託投資資產}-\text{目前淨資產價值}} {\text{原委託投資資產}} \times 100\%

當計算結果達到或超過 20%20\% 時,即構成法規所稱的重大減損通知事由。

例如:

  • 原委託投資資產為 100100 萬元;
  • 目前淨資產價值降至 8080 萬元;
  • 減損金額為 2020 萬元;
  • 減損比例為 20%20\%。

此時受任人須於該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並送達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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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客戶訂定委任契約時,有關委託投資之資產及增加委託投資資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委託投資資產及增加委託投資資產的存入方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原則如下:

  1. 客戶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應將委託投資資產一次全額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2. 日後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也應將增加的資產一次全額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3. 若委託投資資產屬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年金保險專設帳簿,則不受「簽約時一次全部存入」規定的限制。

本題沒有二分之一存入的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判斷題,直接掌握「一次、全額」兩個關鍵字即可。

  • 「簽約時」:原則上一次存入全部委託投資資產。
  • 「增加資產」:增加多少,就應將增加部分一次全額存入。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屬於例外,不受一次全部存入的限制。

因此,凡是將存入金額說成委託金額的 1/21/2,即與法規要求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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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投顧事業得接受單一客戶為全權委託投資之金額,除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外,其最低限額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顧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的最低金額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關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規定,投顧事業接受單一客戶全權委託投資的金額,原則上不得低於新臺幣500萬元。

但委託投資資產如屬: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

則不適用上述500萬元最低限額。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排除兩類特殊資產,所問就是一般情形下,單一客戶辦理全權委託投資的最低金額。

直接套用規定:

最低委託投資金額=新臺幣500萬元\text{最低委託投資金額} = 新臺幣500萬元

因此選擇新臺幣500萬元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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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受任人於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為隨時注意及掌握客戶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應至少多久與客戶進行一次訪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中,受任人對客戶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之持續瞭解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6 年)法規為準,受任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為隨時注意並掌握客戶財務狀況、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應至少每年與客戶進行一次訪談。

因此,本題的法定最低頻率是「每年一次」。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直接抓住「至少多久一次」及「每年」兩個關鍵字即可。

「至少每年一次」表示:

  • 一年內必須完成至少一次訪談。
  • 受任人得視客戶情況增加訪談次數。
  • 題目詢問的是法規所定的最低頻率,不是實務上可能採取的較高頻率。

故正確答案為每年,即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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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為投信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投信事業專業發起人」資格的規定。

投信事業涉及集合投資、基金管理及投資人權益保障,因此其發起人須具備金融業務、基金管理或投資信託相關經驗與專業能力。命題重點在於辨認哪些法人屬於法規所承認的專業發起人,並區分一般投資法人與具金融專業資格的機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所列舉的專業發起人類型逐一比對選項:

  • 銀行:屬金融機構,具備金融業務及資產管理經驗。
  • 基金管理機構:本身即具有基金管理專業。
  • 保險公司:屬金融事業,並具有管理大量資金及投資運用經驗。
  • 創投公司:主要從事創業投資及企業股權投資,並非法規所定投信事業的專業發起人。

因此,找出不在法定專業發起人範圍內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創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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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某投信基金規模 10 億元,目前投資組合中僅有一般上市櫃公司股票,但最近發現一家於創新板上市之公司未來極具潛力。這家創新板公司目前市值 20 億元,假設該基金能以目前價格買入此股票,可投資金額最高上限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基金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限額,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投信基金投資相關規範,基金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時,須同時受下列限制:

  1. 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5%5\%。
  2. 投資於任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 1%1\%。
  3. 持有任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總額,亦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5\%。

本題僅投資一家創新板公司,因此須比較上述限制,取其中最低金額。

解題方法

基金規模為 1010 億元,題目未另說明淨資產價值,依題意以 1010 億元計算。

一、基金投資創新板股票總額上限

10億元×5%=5,000萬元10\text{億元}\times 5\% =5,000\text{萬元}

二、投資單一創新板公司上限

10億元×1%=1,000萬元10\text{億元}\times 1\% =1,000\text{萬元}

三、公司持股比例限制

該公司市值為 2020 億元,持有其已發行股份 5%5\% 的市值相當於:

20億元×5%=1億元20\text{億元}\times 5\% =1\text{億元}

因此,依公司持股比例計算的上限為 11 億元。

四、取最低限額

三項限制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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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紛爭之解決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發生投資人與業者間紛爭,應由何機關或團體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係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建立業者與投資人間紛爭之調解程序。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同業公會。

解題方法

判斷此類題目可掌握兩個層次:

  1. 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及訂定法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屬於主管機關,主要負責監理、核准、監督及法規命令之訂定,不是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個案紛爭調解辦法的制定者。

  1. 同業公會負責業者自律及紛爭調解制度

投信投顧業者均受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拘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紛爭調解處理辦法,係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依規定辦理。

故選擇由同業公會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A) 由主管機關擬訂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錯誤。主管機關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業務的監督管理,並非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本題所指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B) 由同業公會擬訂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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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與客戶以契約另作約定而排除適用下列何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有關投資限制及其「契約排除適用」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對單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比例限制,部分可以由契約另作約定。
  • 但對「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合計持有某公司股份比例」的限制,屬於法定的持股上限,不得以契約排除。

相關投資限制可整理如下:

單一帳戶投資比例≤該帳戶淨資產價值×法定比例\text{單一帳戶投資比例} \leq \text{該帳戶淨資產價值} \times \text{法定比例}

而持股上限則是:

全體帳戶持有股份總額≤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text{全體帳戶持有股份總額} \leq \text{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times 10\%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不在於判斷各比例是否存在,而在於辨認哪些規定可以透過契約排除。

依民國113年規定:

  • 單一帳戶投資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的20%限制,契約得另作約定。
  • 單一帳戶投資任一公司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的10%限制,契約得另作約定。
  • 單一帳戶投資受益證券及不動產相關受益證券的20%限制,契約得另作約定。
  • 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持有任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的限制,不得以契約排除。

因此,不能約定排除的是「全體帳戶持股比例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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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投資人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因不可歸責於受任投信事業之事由而遭扣押時,委託投資之相關義務應由誰履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對於「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遭扣押」之特殊責任分配。

全權委託投資關係中:

  • 委託人(客戶):提供投資資產,並依契約負擔相關義務。
  • 受任人(投信事業):依全權委託契約,負責投資決策與資產運用。
  • 保管機構:負責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交割及相關帳務、行政作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若投資人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因不可歸責於受任投信事業之事由而遭扣押,為確保投資管理及資產保管責任仍有適當承擔者,委託投資之相關義務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履行。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文字有兩組:

  1. 「因不可歸責於受任投信事業」
  2. 「委託投資之相關義務應由誰履行」

第一組文字表示:資產遭扣押並不是投信事業的過失或違法行為所造成,因此不能逕由受任投信事業承擔該特殊情形下的履行責任。

第二組文字則是在問法律指定的替代履行主體。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遭扣押時,與資產保管、處分及相關執行程序最直接相關的機構是保管機構,因此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履行委託投資相關義務。

故正確答案為保管機構,而非客戶、受任投信事業或保管機構指定的第三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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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收取績效報酬之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收取「績效報酬」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績效報酬的收取必須依主管機關所定的收取條件及計算方式辦理,且不得:

  1. 約定由業者與客戶分擔投資損失。
  2. 以獲利金額拆帳方式計收報酬。
  3. 在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未高於原委託投資資產時收取績效報酬。

因此,績效報酬並非業者與客戶可以完全自由約定,而是受到法規明確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採「先排除明文禁止事項,再判斷績效報酬收取依據」的方法:

  • 選項 A、B 涉及績效報酬的禁止收取方式,直接排除。
  • 選項 C 說明績效報酬須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及計算方式辦理,符合規範。
  • 選項 D 的陷阱在於「低於」一詞。法規要求委託投資資產的淨資產價值必須「高於」原委託投資資產,才具備收取績效報酬的條件;若只是「不低於」,在價值相等時仍不得收取。

選項分析

(A) 業者向客戶收取績效報酬得約定依一定比率分擔損失

錯誤。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約定由業者與客戶分擔投資損失。績效報酬是以投資績效為基礎的報酬,不得設計成投資人虧損時由業者依比例負擔,否則會改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風險分配,也容易造成不當招攬或利益衝突。

(B) 業者與客戶得約定以獲利金額拆帳之方式計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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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投信投顧事業人員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投顧事業人員」的登錄管理、部門主管任用及分支機構經理人異動申報。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相關法規,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前,須由所屬投信投顧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人員異動時,也須依規定期限向公會申報。

解題方法

本題可抓住兩個判斷重點:

  1. 人員登錄的義務主體是「所屬公司」,不是業務人員本人。
  2. 分支機構經理人異動,有明確的公會申報期限。

逐一檢視後,只有選項(C)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A)部門主管應為兼任

錯誤。部門主管為投信投顧事業內部重要管理人員,應負責督導及管理所屬部門業務,法規並非規定部門主管「應為兼任」。將「應為兼任」作為一律要求,與規定不符。

(B)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自行先向公會辦理登錄

錯誤。業務人員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投信投顧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登錄,不是由業務人員自行辦理。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將「應於執行職務前完成登錄」的正確期限,改成「由本人自行登錄」的錯誤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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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定期彙總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包括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稱、數量、金額及日期等資料,其申報之週期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對於經手人員個人及利害關係人交易申報頻率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定期彙總申報:

  • 本人帳戶;
  • 利害關係人帳戶;
  • 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稱、數量、金額、日期等每筆交易資料。

其申報週期為每月,目的在於落實利益衝突防範及防止利用職務或未公開資訊從事不當交易。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是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解題重點在於記憶該行為準則所規定的申報週期。

申報週期可整理如下:

經手人員交易申報週期=每月\text{經手人員交易申報週期}=\text{每月}

因此,應選擇「每月」。

選項分析

  • (A) 每週:錯誤。 行為準則並未要求經手人員以每週為週期彙總申報每一筆交易。每週申報頻率高於法規所定期間,並非本題規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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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作業委外應在不影響健全經營、受益人或客戶權益及相關法令遵循之原則下,依內部委外作業規範辦理。該委外作業規範應經哪個單位核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辦理作業委外時,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的核定權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投信投顧法規及自律規範,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訂定「內部委外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委外範圍、作業程序、權責分工、風險控管、受託機構管理及法令遵循等事項。該規範屬於公司重要的內部控制與營運管理制度,應由公司最高治理機關董事會核定。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內部委外作業規範」的性質。

作業委外涉及:

  • 公司營運風險;
  • 受益人及客戶權益保障;
  • 法令遵循;
  • 受託機構的管理與監督;
  • 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因此,這不是單一業務部門或專責委員會自行決定的事項,而是公司整體治理與內部控制制度的一環,應由董事會核定。

選項分析

(A) 投資委員會

錯誤。投資委員會主要負責投資政策、投資決策、投資標的及投資風險等事項。作業委外規範涵蓋公司整體營運、內控、法令遵循及受託機構管理,並非投資委員會的法定核定權限。

(B) 風控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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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銷售基金時,以下何者行為較無不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基金銷售時的三項重要規範:

  1. 適合度原則:銷售基金前,應了解投資人的身分、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度及投資目的,並確認商品適合投資人。
  2. 高風險基金之風險揭露: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主要訴求的基金,應充分揭露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本金損失可能,並依規定取得投資人簽署的風險預告書。
  3. 基金績效及報酬率資料之真實呈現:銷售特定級別基金時,應提供該級別本身的績效資料,不得以成立較早、績效期間較長的其他級別資料替代,造成投資人誤認。
  4. 通路報酬及利益衝突規範:銷售基金所取得的通路報酬,不得任意以回饋、餽贈或其他利益方式提供給特定投資人,形成不當招攬或利益輸送。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

  • 投資人適合度;
  • 風險揭露及簽署程序;
  • 基金績效資訊的正確性;
  • 銷售報酬及餽贈行為的合法性。

題目問「較無不妥」,因此應選出符合基金銷售規範、且未涉及誤導或不當利益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向高齡且重大傷病者主動推銷高風險之基金產品

錯誤。

高齡者及重大傷病者可能屬於需要特別關注的投資人,銷售機構應更加審慎評估其理解能力、財務狀況、投資目的及風險承受程度。

高風險基金具有較大的本金損失可能,不能僅因投資人有資金便主動推銷。若未先完成充分的身分辨識、適合度評估及風險揭露,即向高齡且重大傷病者推銷高風險商品,容易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適合度原則。

(B) 銷售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預告書

正確。

非投資等級債券信用評等較低,發行人或債務人違約風險較高,基金投資人可能承受本金減損、利息收入減少及淨值大幅波動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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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投信事業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遵守之事項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內容」時,對基金成立期間、績效圖表、比較基準及標題用語之限制。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之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判斷。

基金績效廣告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業者透過過短期間、特殊區間或不當圖表,誤導投資人對基金績效產生過度樂觀的認知。因此規範重點包括:

  1. 基金須成立滿一定期間,才得以績效作為廣告。
  2. 不得使用容易誇大績效趨勢的點對點直接連線圖。
  3. 基金績效與指標比較時,應以相同比較基期及期間為原則。
  4. 不得將特定短期績效或「自今年以來」等期間績效直接作為廣告標題。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應逐一對照基金績效廣告的限制規定。判斷關鍵在於選項 C 所述「比較基期可以不一致」。

基金績效與 benchmark 比較時,若基金採某一期間計算,而 benchmark 採另一個起訖期間,兩者便不是同一基準下的績效,無法作公平比較。即使業者加註說明,也不能因此使不一致的比較基期當然合法。

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違反比較基期應一致的規範,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基金須成立滿六個月以上,始得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內容。

此規定是為避免基金成立時間過短,僅憑短期或偶然績效即對外宣傳,造成投資人誤認基金已有充分且穩定的績效紀錄。因此,選項 A 符合規範。

(B) 正確

不得採用點對點直接連接的線圖方式,呈現基金績效表現的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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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是否可以增加或提取委託投資資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對委託投資資產的增加與提取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委託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

  • 得增加委託投資資產。
  • 得提取委託投資資產,但提取時須符合委託投資資產最低金額的限制。
  • 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須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始得辦理提取。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是:增加可以,提取則受新臺幣 500 萬元門檻限制。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增加」與「提取」:

  1. 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法規並未禁止,委託人可以在契約存續期間追加資產。
  2. 提取委託投資資產:並非完全自由,必須符合最低委託投資資產金額的規定。
  3. 民國 113 年命題基準下,該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

所以正確的法律效果是:

可增加;提取須符合資產價值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限制\text{可增加;提取須符合資產價值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限制}

選項分析

(A) 可增加,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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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王先生原任某證券公司營業經理,因違規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處分,其同鄉老友郭女士邀他擔任南台投信公司業務經理,則其所受處分需滿幾年後始可擔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處分」對於日後擔任投信事業職務的資格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規定,曾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處分者,自解除職務日起 三年內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其他相當職務。

因此,王先生須自解除職務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始得擔任南台投信公司業務經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三步:

  1. 確認王先生所受處分: 題目明確指出王先生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

  2. 確認欲擔任的職務: 「投信公司業務經理」屬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經理人或相當職務。

  3. 套用年限限制: 依命題當年法規,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處分者,須經過三年,始可擔任投信事業相關職務。

所以答案為解除職務滿三年後始可擔任。

選項分析

(A) 永久不可擔任 錯誤。此項將「三年內不得擔任」誤解為永久不得擔任。相關規定是期間限制,並非永久性的資格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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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者,其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對董事、監察人兼任職務及利益衝突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者,視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因此,本題答案為「視為」,而非「推定」。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法律效果即可:

  1. 判斷主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
  2. 判斷兼任對象: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
  3. 判斷法律效果:法規明定「視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視為」屬於法律上的擬制,只要符合條文所列事實,即直接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不必另行證明實際上已經發生利益衝突。

【答案】(B) 視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選項分析

(A) 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錯誤。法規用語是「視為」,不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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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投顧事業之設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考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立時的組織型態、資本額及業務核准方式。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1. 投顧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3. 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由發起人一次認足。
  4. 經營業務種類應於申請設立時,依規定一併申請核准,並非各項業務均須分別提出獨立設立申請。

本題關鍵在於辨別「業務須經核准」與「業務種類須分別申請」的差異。


解題方法

先逐項核對投顧事業設立的法定要件:

  • 看組織型態是否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 看最低實收資本額是否為五千萬元。
  • 看資本額是否須由發起人一次認足。
  • 看業務種類的申請方式,是須分別申請,或可於設立申請時一併申請核准。

前三項均符合規定;第四項將「須經核准」誤寫成「須分別申請」,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僅能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設立

正確。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因此,不能以獨資、合夥或一般有限公司型態設立。


(B)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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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投顧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顧事業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投顧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下列程序均已完成之年度財務報告: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經董事會通過
  • 經監察人承認

因此,本題關鍵期限為「三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對象為「投顧事業」,並詢問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解題時直接抓取法規所定期間:

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text{會計年度終了後} \; 3 \; \text{個月內}

題目並非在考財務報告完成程序所需時間,也不是考一般公司法上財務報表期限,而是考投顧事業之特別規範。故應選擇「三個月」。

選項分析

(A)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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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手人員應申報之標的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手人員之「個人投資標的申報」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經手人員應申報的重點標的,是其本人及依法應申報範圍內關係人所持有或交易的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此規範的目的,在於掌握經手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上所取得的未公開資訊進行股票交易,並防止利益衝突及不當交易。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抓住「經手人員」與「申報標的」兩個關鍵:

  1. 經手人員因工作接觸投資研究、交易決策或基金操作資訊,較容易取得重要未公開資訊。
  2. 法規及自律規範特別要求申報的核心對象,是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及資訊利用風險密切相關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3. 因此,選項中直接符合規範文字及命題重點者,即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本題不在考各類金融商品是否完全不能投資,而是在考「依法應申報的標的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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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目前可買到的商品範圍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透過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基金申購、買回時,法規所允許的基金商品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電子支付帳戶辦理基金交易的商品範圍,並非僅限於貨幣市場基金,也不限於新臺幣計價基金,而是包括:

  1. 國內投信事業發行的基金。
  2. 經金管會核備、得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的境外基金。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國內投信基金+金管會核備之境外基金」的完整範圍。

解題方法

選項可依限制程度分辨:

  • 是否限定「貨幣市場基金」?
  • 是否限定「新臺幣計價」?
  • 是否僅限「國內投信發行」?
  • 是否包含「金管會核備之境外基金」?

正確範圍應涵蓋國內投信基金及符合規定的境外基金。只要選項額外加上「僅限」而排除其他合法基金商品,即不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僅限國內投信發行以新臺幣計價的貨幣市場基金

錯誤。

此選項將商品範圍限縮為新臺幣計價的貨幣市場基金,過度縮小法規允許的範圍。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基金,不是僅限貨幣市場基金,也不是僅限新臺幣計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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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應遵守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對基金績效宣傳文字的限制。

基金績效若加上「績效優異」、「同類型基金排名領先」等文字形容,必須具備完整、客觀且可比較的績效資訊,主要要求包括:

  1. 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
  2. 一併揭示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適當指標。
  3. 該基金各期間績效排名,須為同類型基金之前二分之一。
  4. 所採用的基金績效指標,應依規定報經投信投顧公會核備後,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逐項對照基金績效宣傳的四項規範即可。

其中最容易出現陷阱的是選項 D 的程序用語。基金績效指標的處理程序,並非「報經投信投顧公會核備後通知金管會」;規範要求的是報經金管會核備後,再通知投信投顧公會。因此 D 將核備與通知的對象順序顛倒。

選項分析

(A) 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

正確。

基金績效不得只挑選表現較佳的期間或片段宣傳。若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必須一併揭示該基金的全部績效,使投資人能完整了解其長短期表現,避免選擇性揭露造成誤導。

(B) 須一併揭示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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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投信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申購買回基金,相關宣傳活動中,哪種情況未違反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基金申購、買回時,宣傳廣告內容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宣傳不得:

  1. 誇大電子支付機構可銷售的基金範圍。
  2. 將基金買回款誤導為可立即取得。
  3. 宣稱電子支付機構對基金提供本金保障。
  4. 以不當方式將基金與電子支付服務混合宣傳,造成投資人誤認。

但在內容真實、範圍明確,且僅針對確實可透過該電子支付機構申購的基金進行宣傳時,得辦理相關聯合行銷活動。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有下列違規特徵:

  • 「所有基金」:是否誇大銷售範圍。
  • 「即時到帳」:是否將基金買回款的入帳時間過度保證或誤導。
  • 「本金保障」:是否違反基金投資不保本原則。
  • 「連同可購買基金宣傳」:是否屬於規範允許的真實、特定範圍行銷。

前三項分別涉及銷售範圍誇大、買回款到帳誤導及保本宣稱;第四項本身並未包含上述違規內容,因此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A) 宣傳透過該電子支付機構,可買到該投信所有基金

錯誤。

電子支付機構實際可提供申購服務的基金,須以合作範圍及可銷售商品為限,不能概括宣稱「該投信所有基金」均可購買。不同基金可能因基金類型、投資人資格、申購管道或合作契約限制,並非全部都能透過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申購。

此種宣傳容易使投資人誤認電子支付機構具有該投信全部基金的銷售權限,屬於擴大或誇大服務範圍的表述,違反基金廣告應真實、明確的要求。

(B) 宣傳透過該電子支付機構贖回該投信基金,可享有基金贖回款即時到帳服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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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銷售機構之銷售人員銷售哪些基金時,應注意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預告書後始得投資?

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乙、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丙、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丁、非投資等級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風險基金」之風險預告書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證券投資信託及基金銷售規範,銷售人員對具有特殊投資風險之基金,應於投資人投資前,充分說明其特性及可能風險,並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預告書,完成程序後始得投資。

本題列示的四類基金,均具有一般基金以外的特殊風險:

  •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具有較高信用違約風險及價格波動風險。
  • 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透過衍生工具或其他方式放大指數報酬及損失。
  • 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追求指數反向報酬,投資結果與一般投資人直覺認知不同。
  • 非投資等級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同時具有非投資等級債券及 ETF 投資之特性與風險。

因此,四者均須注意於投資前取得投資人簽署之風險預告書。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採「逐一辨識特殊風險基金」的方法判斷。

判斷重點不是基金名稱中是否有「股票型」或「債券型」,而是確認該基金是否屬於規範要求銷售人員特別揭露風險並取得風險預告書的基金類型。

逐項判斷如下:

  1. 甲為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屬高收益債券基金類型,信用風險較高,應簽署風險預告書。
  2. 乙為槓桿型指數股票型基金,具有放大報酬與損失之效果,應簽署風險預告書。
  3. 丙為反向型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目標與指數走勢相反,且可能因每日複利效果造成長期報酬偏離,應簽署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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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為落實經理人之問責機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應負有哪些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經理人問責機制」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會應負的監督與治理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董事會對經理人負有三項責任:

  1. 選任經理人,並確實審核其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2. 監督經理人資格條件的維持與適任性。
  3. 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這三項責任分別涵蓋經理人的「任用」、「持續監督」及「制度建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型選擇題,解題重點在於確認董事會責任是否完整涵蓋以下三個階段:

  • 任用前:審核經理人資格。
  • 任用後:監督資格條件是否持續維持,以及是否仍具適任性。
  • 公司治理:建立並督導落實經理人問責制度。

(A)、(B)、(C) 分別對應上述三項法定責任,均屬正確,因此選擇涵蓋全部正確敘述的 (D)。

選項分析

(A) 選任經理人並確實審核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正確。

董事會在選任經理人時,不能只進行形式上的任命,還必須確實審核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所定的資格條件,例如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及其他適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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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系統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此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中的「投資組合再平衡」概念。

投資人接受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後,系統會依據投資人的風險屬性、投資目標及投資期限,設定各類資產的目標配置比例。由於各資產的投資報酬率不同,經過一段期間後,實際持有比例會偏離原先設定的比例。

此時,系統透過買進比例偏低的資產、賣出比例偏高的資產,使投資組合回復至原先設定的目標配置比例,稱為「投資組合再平衡」(portfolio rebalancing)。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自律規範中的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題幹所描述的因果關係:

  1. 各資產的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
  2. 導致原本建議的各資產比例產生偏離。
  3. 系統因此需要重新調整資產配置比例。

這種因市場變動造成資產權重偏離,再透過交易使配置比例回到目標比例的作法,就是「投資組合再平衡」。

例如,原始投資組合設定為:

  • 股票型資產:60%
  • 債券型資產:40%

若股票上漲幅度高於債券,實際比例變成股票 70%、債券 30%,系統便可能賣出部分股票、買進部分債券,使比例恢復為股票 60%、債券 40%。其概念可表示為:

再平衡交易=使實際資產比例回復至目標資產比例\text{再平衡交易} = \text{使實際資產比例回復至目標資產比例}

因此,題幹所稱「因各資產投資報酬率不同而有重新調整必要」,正是再平衡的典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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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時,基金須成立滿多久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對基金投資績效廣告的特別限制。

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作為廣告內容時,為避免以過短期間或特定扣款時點的績效誤導投資人,基金必須成立滿 一年以上,始得據以刊登廣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關鍵字「定時定額投資績效」時,直接套用該類型績效廣告的期間門檻:

基金成立期間≥1年\text{基金成立期間} \geq 1\text{年}

因此,基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答案為「一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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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規範,下列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本管理規範,重點包括:

  1. 基金經理人之資格限制。
  2. 不同基金間不得進行利益衝突或相反交易。
  3. 每一基金應獨立核算並保存相關帳簿文件。
  4. 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財產應分離管理、分別保管。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為非」,採逐項檢查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即可。

其中最容易判斷的是基金資產分離與獨立會計,這是保護受益人權益及避免基金資產遭事業本身挪用的核心制度。相反地,不同基金間若對同一股票同時進行方向相反的交易,容易造成利益衝突、利益輸送或不公平分配,因此原則上禁止。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投資決策,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業務人員,其資格、經驗及任用條件,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因此,基金經理人並非只要具備一般金融從業資格即可,仍須符合該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資格及相關條件。本選項敘述正確。

(B) 錯誤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利用不同基金,對同一支股票在同時或同一日進行相反方向的投資交易。例如:

  • 基金甲買進某股票;
  • 基金乙卻在同時或同一日賣出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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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人工服務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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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中人工服務的功能界線。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係由系統依客戶所提供的資料,例如投資目的、風險承受度、投資經驗及財務狀況等,進行「瞭解客戶」程序,並依系統模型產生投資組合建議。

人工服務的定位是輔助系統運作,主要功能包括:

  1. 協助客戶完成系統所需的「瞭解客戶」作業。
  2. 就系統已產生的投資組合建議內容向客戶說明或解釋。
  3. 協助客戶理解自動化服務的操作及建議內容。

人工人員不得逾越輔助性質,自行調整、擴張或另行提供非由系統產生的投資組合建議。否則即可能使服務轉變為人工個別投資建議,破壞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制度設計及風險控管。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判斷重點在於區分:

  • 「解釋系統建議」:屬於允許的輔助行為。
  • 「改變、擴張或另行提供投資建議」:超出人工服務的權限。

凡是僅協助客戶完成系統程序,或說明系統已產生的建議,均屬人工服務的合理範圍;若人工人員可以自行修改系統建議,或提供系統以外的投資組合,則人工服務將不再只是輔助性質。

因此,主張人工服務「得調整或擴張」系統建議的選項,違反人工服務不得逾越輔助功能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人工服務屬輔助性質,協助客戶完成系統「瞭解客戶」之作業

正確。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仍須完成瞭解客戶程序。若客戶對系統操作不熟悉,人工人員可以協助客戶填寫或完成相關資料,使系統能依據完整且正確的客戶資訊進行風險評估及投資組合分析。

但此種協助是程序及操作上的輔助,不代表人工人員可以代替客戶任意填答,或藉此自行決定客戶的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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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南方投顧公司之分析師甲,以東方公司有重大利多為由,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買進東方公司股票,實則甲早已低價先行買進東方公司股票,藉會員買進之行為為東方公司股價「抬轎」。請問依「投信投顧法」第 105 條之規定,其法定刑最高可處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投顧事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機會,先行買進特定股票,再推薦會員買進」的利益衝突與不當交易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 條的刑事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分析師甲明知東方公司有利多消息,卻先低價買進股票,再以電子郵件推薦會員買進,藉會員買進行為推升股價,使自己獲利。此行為涉及利用職務上知悉的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並損害會員交易公平與利益。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 條規定,違反相關禁止規定者,法定刑最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行為類型+法條刑度」判斷:

  1. 甲的身分是投顧公司分析師,屬於投信投顧事業的從業人員。
  2. 甲先買進東方公司股票,再向會員推薦買進。
  3. 甲藉由會員買進造成股價上漲,自己因先行買進而獲利。
  4. 這不是單純的投資建議,而是利用職務上的資訊與影響力,為自己先行交易,具有明顯利益衝突。
  5. 依第 105 條的基本法定刑,最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題所問的「法定刑最高可處幾年」,答案為五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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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百富公司並非經金管會核准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想在網路上刊登跟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廣告,請問下列何者為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刊登有價證券投資廣告時,應遵守的廣告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範重點包括:

  1. 不得以廣告使人誤信投資必然獲利。
  2. 應配合廣告實名制,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3. 不得以民眾感謝函、獲利見證等方式,表示或暗示投資可以確保獲利。
  4. 不得冒用財經專業人士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或招攬。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為非」,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非經核准業者刊登投資廣告時的限制。

判斷關鍵在於:凡涉及「保證獲利」、「保證不受損失」、「獲利見證」、「冒用專業人士」等內容,均屬容易使投資人誤信或受到不當招攬的廣告方式,應予禁止。

選項分析

(A) 不能有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正確。投資具有市場風險,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投資人一定可以獲利,也不得表示由業者承擔或補償投資人的損失。此類用語會造成投資人誤認投資沒有風險,屬禁止內容。

(B) 配合遵守實名制,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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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何者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

甲、銀行業;乙、票券業;丙、信託業;丁、保險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在國內進行境外基金私募時,私募對象是否屬於法規所稱的專業機構投資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境外基金之私募並非向一般投資大眾募集,而是以具備金融專業、風險承擔能力及資力條件的特定投資人為對象。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及保險業,均屬金融法規列舉的專業機構投資人範圍。

因此,本題四類機構均符合境外基金私募的對象資格。

解題方法

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境外基金私募」,不是一般公開募集。
  2. 私募的核心限制在於投資人必須是法規認定的特定人或專業機構投資人。
  3. 逐一檢視甲至丁是否屬於金融專業機構:
  • 銀行業:具金融業務及投資專業。
  • 票券業:從事票券承銷、買賣及相關金融業務。
  • 信託業:受託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
  • 保險業:具備專業資產配置及投資管理能力。
  1. 四者均符合,因此答案為四項皆可。

選項分析

(A) 僅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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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下列有關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對於下列交易之利益衝突防範規範:

  1. 投資本事業自行發行之有價證券。
  2. 投資本事業承銷中之有價證券。
  3. 有價證券出借。
  4. 認購(售)權證等特定商品之投資。

判斷重點在於:法規對「本事業自行發行」與「本事業承銷」採取不同規範。自行發行之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原則上不得投資;本事業承銷之有價證券,則在符合利益衝突揭露、客戶逐次書面同意及投資數量記載等條件下,得予投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判斷:

  • 選項涉及「本事業發行」者:原則上禁止,不能僅以客戶書面同意排除限制。
  • 選項涉及「本事業承銷」者:檢查是否具備法規要求的利益衝突告知、控管措施說明、逐次書面同意及數量記載。

因此,選項 D 所列條件完整符合例外規範,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事業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涉及事業本身與客戶間的利益衝突。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時,並非無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即可投資。

「無須經客戶書面同意」的敘述,忽略了利益衝突防範及客戶同意要求,因此錯誤。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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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投信事業對於投信基金之保管,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自律規範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保管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募集或管理投信基金時,基金資產應與投信事業自有財產分離,並委由適格的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基金保管機構原則上為依法得受託保管基金資產的信託公司或銀行,投信事業不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關鍵:

  1. 投信基金資產必須由投信事業以外的專業機構保管。
  2. 合法的基金保管機構是信託公司或銀行,而非一般保險公司或保全公司。

此種「投信事業負責投資運用、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保管」的分工,可避免基金資產與投信事業財產混同,並降低挪用或不當處分基金資產的風險。

選項分析

(A) 自行保管:錯誤

投信事業不得自行保管投信基金資產。基金資產必須交由獨立的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以確保基金財產獨立及投資人權益。

(B) 由受委託之信託公司或銀行保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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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何一比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命題,考的是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風險暴露的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 100%100\%。

可表示為: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100%\frac{\text{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暴露}}{\text{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 \leq 100\%

例如,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 1,000 萬元,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風險暴露上限為:

1,000萬元×100%=1,000萬元1,000\text{萬元}\times 100\%=1,000\text{萬元}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項關鍵條件:

  1. 適用對象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2. 該事業經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
  3. 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遇到「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問法,直接套用法規所定上限:

風險暴露上限=帳戶淨資產價值×100%\text{風險暴露上限} = \text{帳戶淨資產價值}\times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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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有關投信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信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的內部控制與作業留痕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辦理基金投資或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先進行投資或交易分析。
  2. 依分析結果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
  3. 執行決定時製作相關紀錄。
  4. 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方式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5. 相關控制作業紀錄應保存法定期間。

其中,控制作業紀錄的保存期限是本題的判斷關鍵。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逐項檢視是否符合投信事業基金投資交易的標準作業流程:

分析→決定→執行→檢討\text{分析} \rightarrow \text{決定} \rightarrow \text{執行} \rightarrow \text{檢討}

再確認投資交易流程是否有納入內控制度,以及紀錄保存年限。A、B、C均符合規定;D將保存期限寫成3年,與命題當年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作成決定

正確。

投信事業運用基金進行投資或交易,應先辦理投資或交易分析,再依據分析結果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此規範是為避免投資決策流於任意或欠缺客觀依據,並確保日後能追查決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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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槓桿型 ETF,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之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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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槓桿型 ETF 的比例限制」。

槓桿型 ETF 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借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標的指數報酬,波動程度及投資風險高於一般 ETF。因此,投信基金投資槓桿型 ETF,須受基金淨資產價值比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槓桿型 ETF,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5%5\%。

解題方法

直接套用槓桿型 ETF 的投資上限:

槓桿型 ETF 投資上限=基金淨資產價值×5%\text{槓桿型 ETF 投資上限} = \text{基金淨資產價值} \times 5\%

例如基金淨資產價值為新臺幣 1 億元,其投資槓桿型 ETF 的最高金額為:

1億元×5%=500萬元1億元 \times 5\% = 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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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投信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收取費用之上限由何人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費用上限的決定權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向基金收取的相關費用,其種類、計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應依基金契約等規定辦理;至於費用的上限,則由主管機關依市場狀況加以限制。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費用如何收取:依基金契約及相關規範辦理。
  • 費用上限由誰管制:由金管會依市場狀況訂定或限制。

基金費用涉及受益人權益及基金資產,不能完全由投信事業自行決定,因此必須由主管機關進行上限管制。

選項分析

  • (A) 受益人決定:錯誤。 受益人可以依基金契約及相關程序行使權利,但無權 individually 決定投信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收取費用的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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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主管機關審查經營投信事業之申請案件,發現有下列哪一項情事者,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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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中,主管機關審查投信事業設立申請時,對於:

  1. 股東持股比例;
  2. 專業業務人員人數;
  3. 發起人兼任或投資其他投信事業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投信事業發起人不得同時具有其他投信事業發起人等身分;若僅持有其他投信事業一定比例以下之股權,則不當然構成不得許可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定門檻」判斷:

  • 股東持股比例是否超過限制;
  • 專業業務人員是否達到最低人數;
  • 發起人是否具有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投信事業身分;
  • 持有其他投信事業股權是否超過法定比例。

其中,選項 C 的「為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屬於身分上的直接禁止事由;選項 D 則須注意是「持有 4%」,尚未達到法定的 5% 門檻。

選項分析

(A) 最大股東持有該投信 20% 股權

錯誤。

投信事業股東持股比例須符合設置標準的限制。以命題當年規定,最大股東持有 20% 股權,並未超過法定持股上限,因此不構成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的事由。

本選項的陷阱在於「最大股東」不等於「不得持有較高比例」。判斷重點是是否超過法定上限,而不是只要成為最大股東即違法。

(B) 具一定專業投資經驗業務人員達五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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