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期貨營業員不分職等 期貨商業務員 第1次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下列產業中,何者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所建立的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以及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資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的申請人不限於既有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業者只要提出符合規定的創新實驗計畫,涉及金融業務者,亦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因此,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的申請資格並非限於期貨業、證券業或銀行業。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以下兩件事:
- 申請辦理創新實驗的「申請人資格」。
- 實驗內容是否屬於可受監理沙盒制度規範的金融業務。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鼓勵金融科技創新,並透過限期、限定範圍及風險控管的實驗方式,讓創新業務接受主管機關監督。因此,法律並未將申請人限定為現有金融業者。
只要申請人提出具體的期貨業務創新實驗計畫,並符合主管機關對實驗期間、業務範圍、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要求,即有依法申請的可能。
選項分析
(A) 僅期貨業:錯誤
期貨業當然可以提出期貨業務創新實驗申請,但申請資格並非僅限於期貨業。
若法律只允許既有期貨業者申請,將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科技監理沙盒鼓勵跨業創新的功能,因此「僅期貨業」的範圍過於狹隘。
(B) 僅期貨及證券業:錯誤
期貨業與證券業均屬金融業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然而,申請人並不限於期貨及證券業。
第 2 題2 分
我國期貨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第 1 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條文內容為: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保障公益,特制定本法。
因此,立法目的可拆為三項:
- 健全發展期貨市場
- 維護期貨交易秩序
- 保障公益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期貨交易法》第 1 條的關鍵用語。
其中,「健全發展期貨市場」及「維護期貨交易秩序」是本法最具辨識度的核心語句。選項中完整呈現前兩項目的者為 C,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發展國民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
錯誤。此選項偏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及國際競爭力,並非《期貨交易法》第 1 條的法定立法目的。期貨交易法所使用的正式用語是「健全發展期貨市場」,不是「發展國民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
- (B) 促進公共利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
第 3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與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期貨交易法所規定之期貨交易之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與《證券交易法》對不同金融商品的分類,關鍵在於辨認商品究竟是:
- 證券;
- 期貨契約;
- 選擇權契約;
-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等集合投資商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所稱期貨交易,包含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及其他類似契約之交易。
其中,選擇權契約的基本結構是:一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於未來特定時間或期間內,依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標的物之權利;買方享有權利而不負必然履約義務,賣方則負有相對應的履約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判斷商品性質,再對照法規分類」的方法:
-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證券或基金受益憑證。
- 尋找具有「選擇權」法律結構的商品。
- 確認該選擇權契約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法規範的期貨交易契約。
「個股選擇權契約」是以個別股票為標的物的選擇權契約,具有支付權利金、取得未來依約定價格買賣標的股票權利的特徵,因此屬於《期貨交易法》所規定之期貨交易契約。
選項分析
(A) 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的金融商品,通常由債券或存款性質搭配選擇權、交換等衍生性商品所組成。
但就法律分類而言,結構型債券本身屬於證券性金融商品,並非《期貨交易法》所稱的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不能因其內含衍生性商品,就直接認定整體商品為期貨交易契約。
因此,(A) 錯誤。
(B) 指數股票型基金
第 4 題2 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所業務範圍」及「期貨交易契約交易場所」的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掌握以下兩項原則即可:
- 期貨交易所的主要業務,是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
- 期貨交易所如欲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原則上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已在期貨交易所上市的期貨交易契約,原則上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不正確」,採逐項比對法條規定:
- 看到「期貨交易所的主要業務」:判斷是否為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
- 看到「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確認是否需要主管機關核准。
- 看到「上市期貨交易契約」:掌握其應在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原則。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是區分:
- 「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之」:表示須先取得核准。
- 「不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為之」:與法規要求相反。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所以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
正確。
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交易所的核心業務,就是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供期貨交易集中進行,以維持交易秩序、提高市場透明度及集中管理風險。
因此,A 符合期貨交易所的基本業務定位。
(B) 期貨交易所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其他業務
正確。
第 5 題2 分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型態及股權集中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第 31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組織型態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因此,本題的法定上限為 10%。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及「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
法條所定限制為:
題目詢問「百分之多少」,只要辨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單一股東持股上限,即可選出百分之十。
選項分析
- (A) 百分之一:錯誤。 百分之一低於法定上限,並非《期貨交易法》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所規定的數值。
第 6 題2 分
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支應之第一順位來源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結算會員違約時,結算機構如何依序動用履約保障資源」的違約處理順序。
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結算機構相關結算業務規則,結算會員未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應先動用違約結算會員自己提供的保障資源,再依序動用共同保障資源,以避免將其他會員的資金過早用於填補違約損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順位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違約資源的「先個別、後共同」原則:
- 先使用違約結算會員本身繳存的結算保證金。
- 不足部分,再依規定動用違約結算會員所繳存的交割結算基金。
- 仍不足時,再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
- 最後才涉及結算機構本身的賠償準備金等資源。
因此,題目問「支應之第一順位來源」,應選擇違約會員自己繳存的結算保證金。
選項分析
(A) 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正確。結算保證金是結算會員為履行每日結算及交割義務所繳存的擔保資金。發生違約時,應先以違約會員自己的結算保證金支應其未履行的結算交割義務,這是「由違約者先負擔」原則的具體表現。
(B) 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第 7 題2 分
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經依期貨交易法第 101 條第 1 項解除職務者,必須滿多少年後始得擔任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規定,期貨商特定人員遭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後,其任職資格限制期間。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經依《期貨交易法》第 101 條第 1 項命令解除職務者,自解除職務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擔任相關職務。
因此,須經過五年,五年期間屆滿後,始得再擔任;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資格及不得任職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程序,直接抓住法條的期間規定:
題目問「必須滿多少年後始得擔任」,就是詢問該禁止任職期間的長度,因此答案為 5 年。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於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之:
- 人員異動申報期限及申報對象。
- 業務員在職訓練成績不合格之處理。
- 負責人及業務員開戶交易之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文字記憶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規定內容:
- 人員異動:確認是否向同業公會申報,以及申報期限。
- 在職訓練:確認不合格後是否須於一定期間內補訓,以及補訓次數。
- 開戶交易:確認負責人及業務員是否只能在所屬期貨商開戶委託買賣。
其中,題目問「何者不正確」,因此找出與法規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異動應向同業公會申報
正確。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如有異動,期貨商應依規定向期貨業同業公會申報,使同業公會掌握期貨商從業人員之任職及異動情形。
(B) 異動應於十日內申報
正確。
第 9 題2 分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則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必須達到下列哪一項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的財務資格條件,法源為《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相關期貨業務管理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時,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必須符合:
無累積虧損。
「累積虧損」是指歷年累積損失在財務報表中尚未由盈餘或其他權益項目彌補的金額。法規要求的是不得有累積虧損,並不是要求累積盈餘達到實收資本額的一定比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門檻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申請主體:本國證券商。
- 找出申請事項:兼營期貨業務。
- 找出審查文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判斷財務狀況門檻:財務報告必須「無累積虧損」。
因此,正確答案為「無累積虧損」。
選項分析
(A) 累積盈餘至少為實收資本額的 10%
第 10 題2 分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下列何者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改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的財務安全比率,以及「調整後淨資本額」與客戶未沖銷部位保證金需求之間的關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商應維持足以承擔客戶交易風險的財務能力。其重要監控指標為:
當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最低總額」的一定比例時,期貨商即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限期命其改善。
本題所稱的一定比例為百分之二十,即:
即構成申報及改善義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找出「調整後淨資本額」所要對應的風險基準。
期貨商的主要風險來自客戶尚未平倉的期貨部位。客戶部位越大,期貨商因應價格波動、追繳保證金及履行結算義務所需的財務緩衝就越高。因此,法規以客戶未沖銷部位所需的保證金最低總額,作為衡量期貨商財務承受能力的重要基準。
因此,本題應直接選擇「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最低總額」,而非期貨商本身的資本或一般性保證金項目。
選項分析
(A) 交割結算基金
第 11 題2 分
期貨商分支機構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分支機構配置業務員的最低法定人數。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期貨商管理法規,期貨商分支機構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為 二人。
這裡的「業務員」是指依法取得期貨業務員資格,並辦理期貨交易受託、招攬或相關業務的人員;題目問的是分支機構所需配置的業務員人數,不是分支機構全體員工人數,也不是期貨商總公司與所有分支機構合計人數。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法規中的人數標準:
因此,本題不涉及計算,而是辨認分支機構的最低人力配置規定。看到「分支機構」與「業務員最低人數」時,應立即聯想到法規設定的二人門檻。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期貨經紀商不得接受下列何者委託開戶並從事期貨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受託開戶及接受交易委託的資格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經紀商不得接受特定身分或資格不符者開戶並從事期貨交易,主要包括:
- 受破產宣告而尚未復權者。
- 期貨主管機關之職員或聘僱人員。
- 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之職員或聘僱人員。
這些限制是為避免交易能力、信用狀況或職務身分影響期貨市場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解題方法
本題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規列明的禁止開戶對象:
- 「受破產之宣告且未經復權者」屬於信用及交易能力受限制之人。
- 「期貨主管機關之職員或聘僱人員」涉及監理職務與利益衝突。
-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職員及聘僱人員」涉及市場交易及結算運作,亦有利益衝突疑慮。
三者均屬不得接受開戶並從事期貨交易的對象,因此應選「皆是」。
選項分析
(A) 受破產之宣告且未經復權者:正確
受破產宣告且尚未復權者,法律上仍處於信用及財產權利受限制的狀態,期貨經紀商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關鍵在於「未經復權」。若已依法復權,即不再符合本項禁止條件。
(B) 期貨主管機關之職員或聘僱人員:正確
第 13 題2 分
期貨商業務員若明知期貨交易人有意操縱期貨市場,是否仍應接受委託進行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業務員對於疑似操縱市場委託的拒絕義務,以及「客戶指示優先」原則的界線。
期貨商業務員雖然通常僅依期貨交易人指示執行交易,沒有代替客戶決定買賣的權限,但這項權限限制不代表業務員可以協助執行違法交易。期貨交易法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等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相關期貨商業務員管理規範也要求,業務員明知客戶有操縱期貨市場意圖時,不得接受其委託進行交易。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步:
- 確認客戶的交易目的是否涉及違法操縱市場。
- 判斷業務員是否仍可因「只是代客下單」而接受委託。
題目已明確表示業務員「明知」期貨交易人有意操縱期貨市場,並非單純懷疑或無法判斷。既然已知委託目的涉及違法操縱市場,業務員即不得接受委託。
「依照客戶指示下單」僅是正常業務執行原則,不能成為執行違法交易的抗辯理由。業務員一旦明知交易具有操縱市場意圖,仍接受並執行委託,即可能成為違法行為的協助者,並違反業務員應遵守法令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義務。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期貨商業務員確實沒有代替客戶決定買賣的權限,但這不表示任何客戶指示都必須照辦。
當業務員明知客戶意圖操縱期貨市場時,該委託已涉及違法目的,業務員不得再以「只是依指示下單」為由接受委託。因此,業務員的執行權限受到法令限制,不能凌駕於禁止操縱市場的規定之上。
第 14 題2 分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期貨商所繳納之何種款項有優先受清償之權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所繳納之各類專用款項,以及期貨商債權人之優先受償權。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期貨交易法》規定,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期貨商所繳納的「營業保證金」具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因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而受有債權之人,使營業保證金具有一定的債權保障功能。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題目所問的是: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何種款項有優先受清償權?
法規明文指定的款項是「營業保證金」,因此直接選擇營業保證金即可。
「優先受清償」是債權受償順序上的法律保障,並非指該款項可以任意挪用,也不是所有與期貨交易相關的保證金或基金都具有相同效力。
選項分析
(A) 結算保證金:錯誤
結算保證金主要是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為履行結算及交割義務而繳存的保證性款項,功能在於降低交易違約及結算風險。
它與期貨商依法繳納、用來保障期貨業務債權人的「營業保證金」不同。題目所問的優先受清償權,並非針對結算保證金設計。
(B) 營業保證金:正確
營業保證金是期貨商開始及經營期貨業務所應繳存的法定保證性款項。
第 15 題2 分
關於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在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提取專戶內之款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的用途限制。
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之《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應存放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專戶內款項僅得作為下列用途:
- 支付期貨交易人應支付之保證金。
- 支付佣金、稅捐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必要費用。
- 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或其他應返還款項。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該筆支出是否屬於「期貨交易相關款項」,或是否為依法應返還給期貨交易人的賸餘款項。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
- 若款項用於維持或結算期貨交易,通常屬於專戶可支出的範圍。
- 若款項是期貨交易人的一般私人生活費用,與期貨交易無關,即使客戶同意或指示,期貨商仍不得直接自客戶保證金專戶提取。
水電費屬於期貨交易人日常生活支出,並非保證金、佣金、稅捐或其他期貨交易必要費用,所以不得由客戶保證金專戶支付。
選項分析
(A) 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
第 16 題2 分
證券商如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者,該證券商之淨值應達下列何種規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專業發起人」資格的規定。
證券商若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的專業發起人,其財務條件須達法定淨值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證券商淨值應達:
「淨值」是指資產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本題所問的是證券商的「淨值」,並非股本、資本額或資產總額。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證券商擔任專業發起人的規定:
證券商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者,其淨值應達新臺幣八十億元以上。
因此,將題目中的資格條件與各選項金額比對: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該事業原已設置各該部門外,原則上均應設置哪些部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期貨信託事業內部組織及必要部門之設置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相關規定,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該他業原已設置相同功能部門者得予沿用外,原則上仍應設置下列四類部門:
- 研究分析部門
- 財務會計部門
- 內部稽核部門
- 風險管理部門
其中,研究分析、風險管理屬於期貨信託業務的專業及風險控管功能;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則屬於財務監督與內部控制功能。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除該事業原已設置各該部門外」 「原則上均應設置哪些部門」
解題時先掌握「兼營」的法律效果:申請機構本身可能已設有部分行政或業務部門,因此相同功能的部門可以依規定沿用,不必重複設置。
扣除原已設置、得以沿用的部門後,期貨信託事業原則上仍須具備的專業與控制部門為:
題目要求的是完整的四部門組合,故選擇包含上述全部內容的選項。
第 18 題2 分
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其期貨交易輔助之業務時,所生之損害賠償,其責任歸屬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業務時之損害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委任,協助招攬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及其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人。雖然實際執行業務者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但其業務係基於期貨商之委任關係,因此法律特別規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由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字:
- 「執行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表示損害發生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受委任業務的過程中。
- 「委任期貨商」:表示期貨交易輔助人與特定期貨商間具有委任關係。
- 「連帶賠償責任」:法律直接規定兩者共同對外負責,不是由雙方自行協議責任歸屬。
因此,符合條文規定的答案是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單獨負全部責任
錯誤。法律並未將責任全部集中於期貨交易輔助人,而是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負連帶賠償責任。期貨商不得僅以業務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實際執行為由,完全免除其責任。
(B) 由交易人與期貨交易輔助人協議之
第 19 題2 分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定義,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期貨信託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稱之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期貨信託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稱為「受益憑證」。受益人持有受益憑證,即表示其對期貨信託基金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提供法規對「受益憑證」的定義,解題時抓住三個關鍵語句:
- 「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而發行」
- 「表彰受益人對基金所享權利」
- 「有價證券」
三項條件均與「受益憑證」完全相符,因此選擇受益憑證。
選項分析
- (A) 對帳單:錯誤。 對帳單是期貨商提供客戶,用以核對交易、持倉、保證金及帳戶餘額等資料的文件,不是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第 20 題2 分
保險公司如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者,該保險公司之資金運用總額應達下列何種規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專業發起人」資格的規定。
保險公司如欲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須符合一定的財務規模,其中一項條件為:
保險公司之資金運用總額應達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以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定發起人身分為「保險公司」,因此直接對照保險公司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的法定門檻即可。
法定標準為:
因此,符合規定的金額為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以上。
選項分析
- (A) 新臺幣六百五十億元以上:正確。 這是民國 113 年命題時,保險公司擔任期貨信託事業專業發起人的資金運用總額門檻。
第 21 題2 分
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何限期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否則將廢止其營業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關於「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始實際辦理期貨信託業務的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 六個月內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逾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 主體是「非由他業兼營之期貨信託事業」。
- 起算時點是「經核發營業執照後」。
法規對此類事業設有開業後的實質營運期限,要求其在營業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申請。此期限並非一個月、三個月,也不是二年。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內:錯誤。 法規並未將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期限定為一個月。
第 22 題2 分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適用範圍,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適用範圍。
該準則原則上適用於:
- 期貨信託基金於國內募集;
- 期貨信託基金於國內追加募集。
但下列情形不適用本準則:
-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 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先區分「國內公開募集」與「特殊募集型態」:
- 國內募集、國內追加募集:屬本準則規範範圍。
- 對特定資格者募集:屬特殊對象募集,不適用一般公開說明書準則。
- 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地及發行地在國外,也不適用本準則。
因此,依民國113年法規文字,C、D均屬不適用本準則的情形。題目以單選題形式出題,選項設計有兩個不適用項目,題幹本身具有瑕疵。
選項分析
(A) 於國內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第 23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多少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共同委任人的人數上限及資格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規定:
- 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 35人。
- 共同委任人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 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須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關係者為限。
因此,本題的關鍵數字是 35人。
解題方法
題幹已完整列出共同委任的三項限制,直接抓取法規中的人數上限即可:
再確認題目後段所述的法人資格限制,正是同一規定的內容,並非其他類型的共同委任規則。
因此選擇「三十五人」。
選項分析
(A) 十人
第 24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之虞時,得採取之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壟斷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的防制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 調整保證金額度。
- 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 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 調整漲跌幅限制。
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降低市場過度投機、限制特定交易人集中控制市場,以及避免價格遭到操縱或形成壟斷。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比對法條所列的四種措施即可。題目問「不包括」者,因此逐一檢查選項是否與法條內容相符。
法條列舉的是「調整保證金額度」,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因此,選項 A 將法條文字改寫為「得以命令調整」,並非該條所列的法定措施。
其餘三項均為法條明文規定的措施。
選項分析
(A) 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
錯誤。本題答案為此項。
第 25 題2 分
期貨交易法禁止從事期貨交易之詐欺行為,因此規定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所稱對作,不包括下列哪一種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禁止期貨業者及相關人員從事詐欺、對作等足以使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所謂「對作」,主要是指交易雙方或業者利用相反方向的交易相互沖銷,形成表面交易,實際上可能欠缺正常市場競爭或真實交易目的,藉以誤導交易人、操縱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但「避險」是為降低價格波動所造成的風險,具有正當經濟目的,並非當然屬於法規所禁止的詐欺性對作行為。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 是否利用買賣相反方向的交易製造虛假交易或不當利益。
- 是否具有誤導交易人或第三人的效果。
- 該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的風險管理目的。
場外沖銷、交叉交易及擅為交易相對人,均可能使業者與交易人之間形成不透明或利益衝突的相反交易關係,屬於「對作」的典型態樣。
避險則是利用另一筆相反方向的交易,降低原有部位的價格風險。例如持有多頭部位後賣出期貨,以減少價格下跌的損失,其目的在風險管理,而非製造虛偽交易或使他人誤信。
選項分析
(A) 場外沖銷
場外沖銷是指未經正常交易市場撮合,直接在市場外與交易人沖銷或處理交易部位。
此種行為可能使交易人無法掌握真實成交價格、交易對手及市場供需情形,也可能掩蓋業者實際承擔或取得的利益。因此,場外沖銷具有對作或詐欺性交易的特徵,屬於本題所稱的對作行為。
本選項錯誤。
(B) 避險之行為
第 26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令之規定,下列何者如在集中市場交易應受期貨交易法的規範?
甲、政府債券期貨契約;乙、美元對新臺幣匯率期貨選擇權契約;丙、外幣選擇權契約;丁、認購(售)權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所規範的期貨契約範圍,以及期貨契約與認購(售)權證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所稱期貨契約,包含期貨、選擇權及其他具有期貨交易性質的契約。只要在集中市場交易,且其契約性質屬於期貨或選擇權,即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判斷重點不在於標的物是政府債券、外匯或其他金融商品,而在於該商品本身的法律性質:
- 期貨契約: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 期貨選擇權契約: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 一般外幣選擇權契約:屬期貨市場的選擇權商品時,受期貨交易法規範。
- 認購(售)權證:屬證券性質,原則上依證券交易法令規範,不屬期貨交易法的期貨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乙、丙、丁的商品性質:
- 是否屬於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
- 是否只是具有選擇權外觀、但法律上屬於有價證券?
- 題目已設定「如在集中市場交易」,因此重點放在商品分類,而非是否屬店頭市場交易。
前三項均屬期貨市場中的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丁為認購(售)權證,屬證券市場商品。
因此:
選項分析
甲、政府債券期貨契約
正確。
第 27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外幣保證金交易(指客戶與交易商簽約繳付外幣保證金後,交易商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之倍數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槓桿保證金交易」及「外幣保證金交易」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外幣保證金交易具有以下特徵:
- 客戶先繳付一定比例的外幣保證金。
- 交易商以自己名義,為客戶計算進行交易。
- 客戶可在保證金倍數範圍內交易,具有槓桿效果。
- 交易標的為不同幣別間之外匯即期或遠期買賣。
因此,外幣保證金交易本質上屬於槓桿保證金交易的一種;但特定外匯業者經核准辦理者,依外匯管理制度辦理,並非當然適用《期貨交易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觀察題幹所描述的交易是否具有槓桿保證金交易的要件。客戶只繳交部分保證金,交易商在一定倍數內為客戶進行交易,顯然具有以小額保證金控制較大交易部位的槓桿特性。
第二,判斷哪些機構可以辦理,以及是否適用《期貨交易法》。外幣保證金交易涉及外匯市場,外匯指定銀行及中央銀行指定之外匯經紀商,須依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經核准後辦理,不能直接推論為適用《期貨交易法》;其他金融機構也不是均可自行辦理。
選項分析
(A) 該種交易係槓桿保證金交易之一種
正確。
題幹所述交易具有「客戶繳付保證金」、「交易商以自己名義為客戶計算交易」及「在保證倍數範圍內交易」等特徵,符合槓桿保證金交易的本質。
其槓桿關係可概念化表示為:
第 28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係指下列哪項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交易法》對「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法定定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列期貨契約類型,槓桿保證金契約係指:
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題幹幾乎是直接引用此一法條定義,因此應以關鍵文字進行比對。
解題方法
題幹具有三項判斷重點:
- 僅須支付價金的一定成數,顯示具有保證金交易及槓桿效果。
- 得取得他方授與的一定信用額度,表示交易不必一次支付全部價金。
- 在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
這三項內容完整符合「槓桿保證金契約」的法律定義,故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A) 選擇權契約
選擇權契約的核心是:一方支付權利金,取得在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物之權利;他方負有履行義務。
其主要特徵是「一方享有選擇履行與否的權利」,並非題幹所描述的「支付價金一定成數或取得信用額度,再於未來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因此錯誤。
(B) 期貨選擇權契約
期貨選擇權契約是以期貨契約為標的之選擇權,買方取得買進或賣出特定期貨契約的權利,並支付權利金。
第 29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會員被停止交易時,期貨交易所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會員被停止交易」時,期貨交易所如何處理其既有交易部位的規定。
會員遭停止交易後,為避免其未了結交易影響市場及結算秩序,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 責令該會員本人了結其在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
- 指定其他會員代為了結其交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法條所列的兩種處理方式:
因此,選項只要符合「責令本人了結交易」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交易」的法定處理方式,即屬正確;涉及罰鍰或沒收結算保證金者,並非本題所問的直接措施。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期貨交易所應依章程規定,責令被停止交易的會員本人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
這正是法規明定的處理方式之一,故正確。
第 30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所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須經下列何者核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所業務範圍的管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第 20 條規定:
期貨交易所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因此,期貨交易所若欲從事原有期貨交易所業務以外的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必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本題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解題可抓住兩個關鍵:
- 行為內容是「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 法律效果是「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題目問的是核准機關,而我國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答案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
第 31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下列情事何者之理由不在主管機關得撤銷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事由」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 不符公共利益。
- 喪失經濟效益。
因此,法條列明的申請主體是「期貨交易所」,並未包括「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選擇題,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的法定事由即可。
判斷重點有二:
-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是法定撤銷事由。
- 「不符公共利益」及「喪失經濟效益」也是法定撤銷事由。
- 「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申請」並非條文所列事由。
選項分析
(A)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正確。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契約的上市機構,若由期貨交易所申請撤銷,屬於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的法定事由。
(B) 不符公共利益
第 32 題2 分
期貨結算機構每年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其提列比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及相關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範中,期貨結算機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結算機構每年應就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為 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
此規定的重點有二:
- 必須提列,不是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撥。
- 提列比例有法定範圍,為 30% 至 80%,不是由期貨結算機構自行決定。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每年應提列」及「提列比率」兩個關鍵字:
- 「應提列」表示具有強制性,故可先排除「不須提撥」及「自行決定」。
- 法定提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八十,因此選擇明確記載該區間的選項。
若以盈餘金額表示,假設年度盈餘為 ,則特別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的範圍為:
因此,正確比例區間為 。
第 33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訂定及核定程序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係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內容包括:
- 結算保證金的收取方式及標準。
- 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的折扣比率。
- 結算會員的資格。
- 其他有關結算業務的重要事項。
因此,選項 A、B、C 均屬於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法規事項分類法」解題:
- 先確認題幹主體是「期貨結算機構」。
- 再確認程序是「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所規範的內容。
- A、B、C 均符合後,選擇「皆是」。
本題不是在考主管機關直接訂定的事項,而是在考「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內容及其核定程序。
選項分析
(A) 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
正確。
結算保證金是期貨結算制度的核心風險管理工具。其收取方式、收取標準,以及以有價證券抵繳時的折扣比率,均涉及結算風險的控管,屬於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應規範的事項,並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後報請主
第 34 題2 分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若有異動,期貨商應如何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異動時的申報對象與申報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如有異動,期貨商應於異動後至遲五日內,向期貨業同業公會申報。
因此,本題須同時掌握兩個要件:
- 申報期限:異動後至遲五日內。
- 申報對象:期貨業同業公會。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應如何申報」,直接依「異動申報規定」判斷:
題目中的正確組合為「五日內」及「同業公會」,故選擇 A。
本題不是在考一般行政處分或重大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而是在考期貨商人員異動的例行申報及登錄管理。此類申報由同業公會辦理相關自律及登錄作業。
選項分析
(A) 應於異動後至遲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正確。
第 35 題2 分
以下何種情況可認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時,其營業及會計達獨立之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時,「營業及會計達獨立」的認定方式,依《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判斷。
所謂營業及會計獨立,重點在於期貨業務須與證券業務分別管理,並能透過獨立的會計紀錄及財務報表,清楚區分期貨部門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及損益。此處的「獨立」並不表示必須另設獨立法人,而是要求業務及會計資料具備可分辨性與獨立性。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均在描述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時,期貨部門或期貨分支機構的會計處理方式。判斷關鍵是:
- 是否針對期貨業務建立獨立會計紀錄。
- 是否編製期貨部門或相關機構的財務報表。
- 若由分支機構處理,總公司是否負責彙編期貨部門財務報表。
只要符合規定的獨立記帳或分別編製、彙編方式,即可認為達到營業及會計獨立標準。
選項分析
(A) 期貨部門獨立編製該部門之會計紀錄及財務報表
正確。
證券商總公司內設期貨部門時,若該期貨部門獨立編製本部門的會計紀錄及財務報表,即能將期貨業務與證券業務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分別表達,符合營業及會計獨立的要求。
第 36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所定的消極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具有法定犯罪前科、破產身分或票據信用不良等情形者,在法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述職務;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本題的判斷重點是:
- 犯罪類型及刑度是否符合規定。
- 法定期間是否已經經過。
- 是否須以「有罪判決確定」為前提。
- 票據紀錄是「有拒絕往來」還是「無拒絕往來」。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與《期貨交易法》所定消極資格事由比對:
- 若犯罪前科、破產或票據紀錄符合條文,且法定期間尚未經過,即不得擔任。
- 若已逾法定期間,或根本沒有有罪判決、拒絕往來紀錄,則不屬於不得擔任的情形。
題目問「何者不得擔任」,因此選出仍符合消極資格限制者。
選項分析
(A) 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正確。
詐欺罪屬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的特定犯罪類型。曾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後未滿法定期間者,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
本選項表示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顯然仍在「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的限制期間內,因此不得擔任;若已充任,應予解任。
(B)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但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
錯誤。
第 37 題2 分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公司名稱應標明期貨字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商及兼營期貨業務者之名稱標示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專業期貨商的公司名稱,應標明「期貨」字樣;但部分兼營業務者有法定例外,不必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期貨」。
判斷重點在於:
- 是否屬於專業期貨商。
- 是否為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期貨相關業務。
- 是否僅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而非直接從事期貨交易業務。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的業務身分,再套用名稱標示規定:
- 專業期貨商:原則上必須標明「期貨」字樣。
-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有例外,不以公司名稱標明「期貨」為必要。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並非專業期貨商。
- 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依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相關規範,亦有名稱標示上的例外。
因此,本題應選擇真正屬於專業期貨商者。
選項分析
(A) 本國專業期貨商
正確。
本國專業期貨商以期貨業務為主要營業內容,屬於典型的期貨商。其公司名稱依法應標明「期貨」字樣,以使交易人及一般大眾辨識其業務性質。
(B) 本國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
錯誤。
第 38 題2 分
期貨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幾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期限。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期貨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年度財務報告: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經董事會通過;
- 經監察人承認。
因此,關鍵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解題方法
題目已明確指出財務報告必須具備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程序,這正是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與申報規定的完整描述。
直接抓取法定期間:
故正確選項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 (A) 一個月:錯誤。 一個月並非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的法定期限,期限過短。
第 39 題2 分
期貨商所開設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的法律性質及保護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期貨交易法》及相關期貨商管理規定:
- 期貨商須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
- 專戶用於存放期貨交易人的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
- 專戶資金與期貨商自有資金應分離,不得混同。
- 期貨商的債權人不得對專戶內資金行使債權,以保障期貨交易人的資金安全。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違反客戶保證金專戶「專款專用、與期貨商財產分離及不得被強制執行」原則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字:
- 指定機構開設
- 存放客戶保證金或權利金
- 不得與期貨商自有財產混同,亦不得供期貨商債權人追償
前三項均符合客戶保證金專戶的規範;若選項主張期貨商債權人可以對專戶資金行使權利,即破壞客戶資金的獨立性,應判定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須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
正確。
客戶保證金專戶不是由期貨商任意選擇一般帳戶開設,而是必須依規定於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開設,以確保客戶資金受到特別管理與監督。
(B) 專戶用於存放期貨交易人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正確。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免繳存營業保證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信託事業營業保證金」的繳存義務,以及兼營業者是否享有法定免繳例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期貨信託事業法規,經營期貨信託事業原則上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依法免繳存期貨信託事業的營業保證金。
因此,本題的判斷重點不是「是否兼營」,而是兼營者的身分是否屬於法規明文規定的免繳對象。
解題方法
採「原則—例外」的法規題解法:
- 原則上,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
- 法規另設例外,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免繳。
- 其他事業即使同樣採兼營方式,若未列入免繳規定,仍不得主張免繳。
所以,只要找出法定免繳的特定業者即可。
選項分析
(A)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正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屬法規明定免繳存營業保證金的情形。
這是本題唯一符合免繳規定的選項。
(B)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第 41 題2 分
有關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可經營之期貨業務項目,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兼營哪些期貨業務。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規定,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申請兼營:
- 期貨顧問事業
- 期貨經理事業
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 (D)。
其中:
- 期貨顧問業務:提供期貨交易、期貨投資或期貨交易相關事項之分析、意見或推介。
- 期貨經理業務:接受特定人委任,對期貨交易所受託資產進行全權管理及運用。
這兩項業務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原本具備的投資研究、投資管理及全權委託管理能力具有業務關聯性,因此法規允許其兼營。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若有調整,仍不影響本題依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
「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解題時應先判斷該事業的業務性質,再對照法規所列得兼營的期貨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本身主要從事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及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若其已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業務,代表其具有代客管理投資資產的業務基礎,因此可兼營與「投資諮詢」及「投資管理」最接近的期貨顧問業務與期貨經理業務。
快速判斷如下:
選項分析
(A) 期貨經理業務及期貨信託業務
錯誤。
期貨經理業務屬於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性質相近的期貨業務,確實在可兼營範圍內;但「期貨信託業務」並非本題所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因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業務即可兼營的項目。
第 42 題2 分
關於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甲、期貨商可以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 乙、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 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由專責部門辦理; 丁、得同時接受多家期貨商之委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及《期貨交易輔助人管理規則》對期貨交易輔助人(俗稱 IB)之委任關係與業務組織要求。解題重點包括:
- 期貨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間須以委任契約建立法律關係。
- 期貨交易輔助人得同時接受多家期貨商委任。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須由專責部門辦理。
- 期貨商不得同時委任一家以上期貨交易輔助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甲、乙、丙、丁是否符合期貨交易輔助人制度:
- 甲涉及「期貨商能委任幾家期貨交易輔助人」。
- 乙涉及委任關係的成立形式。
- 丙涉及證券商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組織要求。
- 丁涉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能否接受多家期貨商委任。
判斷結果為:甲錯誤,乙、丙、丁正確,因此選擇包含乙、丙、丁的選項。
選項分析
甲、期貨商可以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錯誤。
期貨商不得在同一期間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故「可以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不符規定。
乙、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正確。
第 43 題2 分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以下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依法應辦理的程序與責任。
期貨交易輔助人雖係代理期貨商辦理開戶相關業務,但並非僅負責收件或行政轉送,仍須依法完成必要的開戶審查程序,包括:
- 對期貨交易人進行徵信。
- 指派登記合格的業務員解說風險預告書。
- 取得期貨交易人的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 將開戶資料送交委任期貨商確認,並由委任期貨商簽名或蓋章。
本題依「期貨交易輔助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開戶的完整流程:
四個選項中,B、C、D均屬代理開戶時應完成的法定程序;A卻主張「無須徵信」,與規定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期貨交易輔助人無須對客戶進行徵信
錯誤。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仍應依規定對期貨交易人進行徵信,以了解其身分、財務狀況、交易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等資料。
期貨交易輔助人不能因為最終帳戶由期貨商確認,就免除前端的徵信義務。因此「無須進行徵信」的說法錯誤。
第 44 題2 分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委任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關於期貨顧問事業與委任人簽訂委任契約,以及契約及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重點如下:
- 期貨顧問事業應與委任人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 委任契約範本由期貨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委任關係消滅後,相關契約及資料原則上應保存五年。
- 如有爭議,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法規中的兩組關鍵要求:
- 契約的形式及範本:書面簽訂、同業公會訂定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 契約資料的保存:委任關係消滅後保存五年;有爭議時,保存至爭議消除。
四個選項中,前三項主要考契約訂立及保存年限,第四項考有爭議時的例外保存規定。只要將選項中的年限與法規規定比較,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A) 期貨顧問事業應與委任人簽訂書面委任契約,由同業公會訂定契約範本,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正確。
第 45 題2 分
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之業務項目,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對期貨經理事業組織及業務分工的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為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業務性質設置專責部門,分別辦理:
- 推廣招攬
- 研究分析
- 交易執行
- 風險管理
其中,內部稽核屬於公司內部控制及查核監督機制,並非上述業務部門所負責的業務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執行部門」與「公司內部控制監督部門」。
期貨經理事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是:
這些工作直接涉及客戶開發、投資研究、交易操作及風險控管,屬於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專責部門辦理的業務。
至於內部稽核,主要工作是查核各部門是否遵守法令、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性質上是獨立監督與查核,而非期貨交易業務的執行。因此,不包括在題目所稱的專責業務項目內。
選項分析
(A) 推廣招攬:錯誤選項
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項期貨市場監督管理之規範非由主管機關所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市場監督管理規範之制定機關」,重點在於區分:
-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 由期貨交易所依其業務及自律管理需要訂定的內部作業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期貨市場的重要監督管理制度,部分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部分則由期貨交易所依主管機關核定或監督架構訂定內部規章。
本題問「非由主管機關所定」,因此應找出由期貨交易所自行訂定的規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規範的性質與制定機關:
- 名稱屬於「準則」、「管理規則」的規範,通常是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 名稱屬於「處理程序及輔導辦法」的文件,若內容是查核作業、缺失處理及輔導流程,通常屬於期貨交易所執行自律監督業務所訂的內部規範。
因此,本題應選擇由期貨交易所訂定的「專案查核期貨商、結算會員處理程序及輔導辦法」。
選項分析
(A)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本規範涉及期貨市場價格、交易量、部位及異常交易情形的監視,以及市場異常狀況的處理原則,屬於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重要規範。
其制定屬於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授權訂定的規範,因此是由主管機關所定。
本選項錯誤。
(B)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7 題2 分
違反期貨交易法可能受到的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期貨交易法」所定刑事處罰種類與刑度。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違反期貨交易法可能涉及: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其中部分重大違法行為,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等規定,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期貨交易法的刑罰規定並未將「無期徒刑」列為違反該法的法定刑。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列處分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法刑罰規定中的處罰種類:
- 是否可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是否可能處拘役?
- 是否可能科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包含無期徒刑?
其中前三者均可在期貨交易法相關刑罰規定中找到;無期徒刑則不在該法所定處罰範圍內,因此選出無期徒刑。
選項分析
(A) 無期徒刑
錯誤。本選項為本題答案。
期貨交易法對違法行為所定的刑罰,以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為主,最高刑度包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沒有規定無期徒刑。
(B)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8 題2 分
甲意圖影響某股票選擇權契約的交易價格,自行大量購入該股票選擇權標的股票作為囤積,以控制該股票現貨供需為手段,藉以操縱該種股票選擇權交易價格。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甲刑責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範,以及「以現貨市場交易作為手段,操縱衍生商品價格」是否構成犯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法所禁止的操縱行為,不限於直接在期貨或選擇權市場買賣。行為人若具有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意圖,並以控制標的現貨供需等方法,間接影響股票選擇權價格,仍屬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股票選擇權屬於期貨交易法所規範的期貨交易契約。其價格通常會受到標的股票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剩餘期間、波動率及利率等因素影響。因此,囤積並控制標的股票的供給,足以間接影響股票選擇權交易價格。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三步驟:
- 確認交易標的
題目中的「股票選擇權契約」屬於期貨交易法規範的期貨交易契約,不因其標的為股票,就變成單純的股票現貨交易問題。
- 確認主觀意圖
甲「意圖影響某股票選擇權契約的交易價格」,已具備操縱價格所要求的主觀故意。
- 確認操縱手段與結果
甲大量購入標的股票加以囤積,藉由控制股票現貨供需,影響股票選擇權的交易價格。這是以現貨市場為手段,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仍落入期貨交易法禁止的操縱行為。
依命題當年《期貨交易法》的刑責規定,犯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因此,最重刑度為十年有期徒刑。
選項分析
(A) 不合法,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第 49 題2 分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由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關於「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監事組成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理事、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須由有關專家擔任。
- 其中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
- 其餘二分之一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
- 相關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題的兩個比例分別是:
解題方法
題幹依序詢問兩個比例:
第一個空格問「理事、監事中至少應有多少比例由有關專家擔任」,法定最低比例為四分之一。
第二個空格問「其中多少比例由主管機關指派」,法定比例為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則由理、監事會遴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因此填入: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期貨交易所應向何者繳存營業保證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期貨交易法》對「期貨交易所營業保證金」繳存對象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期貨交易所應依規定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期貨交易所業務及相關法定義務。
本題屬於法規記憶題,沒有計算內容,關鍵在於分辨:
- 繳存對象:國庫
-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機構:臺灣銀行
- 財政主管機關:財政部
解題方法
看到「期貨交易所應向何者繳存營業保證金」時,直接抓住法條中的固定用語:
期貨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因此,題目詢問的是實際收受或繳存的對象,不是主管機關,也不是代辦金融機構,答案為「國庫」。
選項分析
(A) 臺灣銀行: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