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一般警察特考二等 刑事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分析組 資料探勘技術(包括資料庫管理與運用、線上交易處理【OLTP】、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資料探勘【Data Mining】)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假設你在警檢調或司法機關,原來委外建置的關聯式資料庫有設計瑕疵:有些表格候選鍵(Candidate Key)沒有被識別,有些表格沒有達成第三正規化。
請針對下列三個工作:「建立資料倉儲」、「操作 OLAP(線上分析處理)」、「進行資料探勘」,分別至少舉 2 例來說明會造成什麼問題?你可自行假設資料庫的表格、欄位、設計瑕疵狀況。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來源關聯式資料庫的結構缺陷,如何向後影響資料倉儲、OLAP 與資料探勘。答題重點不是只寫「資料錯誤」,而是要說明:
- 缺少候選鍵會造成資料列無法被唯一識別。
- 未達第三正規化會造成插入異常、更新異常、刪除異常與資料重複。
- 這些缺陷經由 ETL 載入資料倉儲後,會進一步影響彙總、分析結果與探勘模型。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應以資料庫理論與資料分析流程作答。
一、重要定義
1. 候選鍵(Candidate Key)
候選鍵是能唯一識別關聯中每一筆資料列的最小屬性集合,必須同時具備:
- 唯一性:不同資料列的候選鍵值不可相同。
- 最小性:刪除其中任一屬性後,就不再具有唯一識別能力。
候選鍵可選出一組作為主鍵(Primary Key),其餘候選鍵則通常以 UNIQUE 約束維護。
例如:
| 案件編號 | 報案日期 | 報案人身分證字號 | 案件類別 |
|---|---|---|---|
| A001 | 115/01/03 | A123456789 | 竊盜 |
若案件編號可唯一識別案件,則 案件編號 可作為候選鍵。若同一報案人同一天只能有一件案件,則「報案人身分證字號+報案日期」也可能構成候選鍵。
2. 第三正規化(Third Normal Form, 3NF)
關係模式達到第三正規化,通常須符合:
- 已達第一正規化:欄位值為不可再分割的原子值。
- 已達第二正規化:非鍵屬性完全相依於整個候選鍵,不得只相依於複合鍵的一部分。
- 已達第三正規化:非鍵屬性不得透過另一個非鍵屬性間接相依於候選鍵。
以函數相依表示,若有:
表示屬性 的值可以決定屬性 的值。
第三正規化的核心條件是:對每一個非平凡函數相依 , 必須是超鍵,或 必須是主屬性。
例如:
且:
因此形成:
其中「警察機關名稱」透過「警察機關代碼」間接依賴案件編號,屬於傳遞相依,未達 3NF。
二、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取「來源缺陷 → ETL 載入 → 分析結果」的方式作答:
- 先自訂一個具有鍵值或正規化缺陷的警政資料表。
- 說明該缺陷在資料倉儲建立階段如何造成資料整合問題。
- 說明同一缺陷在 OLAP 彙總、切片、鑽研時如何造成錯誤。
- 說明同一缺陷在資料探勘的特徵、標籤、樣本與規則上如何造成錯誤。
- 最後提出修正方式,顯示對問題根源已有完整掌握。
三、建立資料倉儲時造成的問題
例一:缺少候選鍵,導致事實資料重複與度量值膨脹
假設來源資料表如下:
原始案件表 案件
| 案件編號 | 報案人 | 案件類別 | 發生地區 | 損失金額 |
|---|---|---|---|---|
| A001 | 王○○ | 竊盜 | 臺北市 | 50,000 |
| A001 | 王○○ | 竊盜 | 臺北市 | 50,000 |
實際上 案件編號 應是候選鍵,但來源資料庫沒有設定主鍵或唯一性限制,因此同一案件被重複輸入。
建立資料倉儲時,ETL 若直接將每一列載入案件事實表,便會形成兩筆相同事實。日後計算竊盜案件損失金額時:
實際損失應為 ,結果卻被放大為 。
此問題會造成:
- 案件數量被高估。
- 犯罪損失金額被重複累計。
- 同一案件在不同維度組合下重複出現。
- 使用來源系統案件總數與資料倉儲核對時無法平衡。
修正方式
建立資料倉儲前,應先執行資料剖析與去重:
- 確認案件的業務鍵為
案件編號。 - 檢查同一案件編號是否對應多筆資料。
- 判斷重複列是誤輸入、歷史版本,還是同一案件的不同事件。
- 在事實表中明確定義粒度,例如「一案件一筆」或「一案件事件一筆」。
- 對案件編號建立唯一性約束,必要時另設資料倉儲代理鍵。
例二:未達 3NF,造成維度資料不一致
假設來源表 案件資料 同時儲存案件與機關資訊:
| 案件編號 | 機關代碼 | 機關名稱 | 機關所在地 |
|---|---|---|---|
| A001 | P01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臺北市 |
| A002 | P01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臺北市 |
| A003 | P01 | 臺北市警察局 | 臺北市 |
其函數相依為:
但機關代碼並不是案件表的候選鍵,且機關名稱在不同案件中出現不同版本。因此:
- 同一機關被建立成多個名稱。
- ETL 依機關名稱建立機關維度時,會誤認為是不同機關。
- 依機關名稱彙總案件數時,同一機關被拆成兩個群組。
- 機關所在地與機關名稱之間產生不一致。
例如,實際上 P01 機關有 100 件案件,但資料倉儲中被拆成:
| 機關名稱 | 案件數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70 |
| 臺北市警察局 | 30 |
分析人員若未辨識兩者屬於同一機關,便會得到錯誤的機關排名。
修正方式
將資料拆成:
案件:
| 案件編號 | 機關代碼 |
|---|---|
| A001 | P01 |
警察機關:
| 機關代碼 | 機關名稱 | 機關所在地 |
|---|---|---|
| P01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臺北市 |
如此可使機關資料集中管理,避免同一機關名稱在案件資料中重複出現。
例三:未達 3NF,造成 ETL 連接與歷史追蹤錯誤
假設來源表如下:
| 案件編號 | 犯罪類別代碼 | 犯罪類別名稱 | 犯罪大類 |
|---|---|---|---|
| A001 | T01 | 汽車竊盜 | 財產犯罪 |
| A002 | T01 | 汽車竊盜 | 財產犯罪 |
| A003 | T01 | 車輛竊盜 | 財產犯罪 |
理論上:
但案件表直接重複存放犯罪分類內容,會造成:
- 相同代碼出現多個名稱。
- 以代碼連接犯罪分類維度時產生一對多連接。
- ETL 連接後,一筆案件被展開成多筆。
- 以犯罪大類彙總時,案件數與損失金額被重複計算。
- 分類標準修改後,歷史資料的分類意義不一致。
因此,資料倉儲建置前必須明確確認業務鍵、資料粒度、代碼對應關係與歷史版本規則。
四、操作 OLAP 時造成的問題
OLAP 主要透過多維度資料進行:
- 切片(Slice)
- 切塊(Dice)
- 向上彙總(Roll-up)
- 向下鑽研(Drill-down)
- 旋轉(Pivot)
OLAP 的結果高度依賴維度鍵與事實表粒度。來源資料缺陷會使彙總結果失真。
例一:重複案件造成案件數與金額重複計算
假設案件事實表的粒度是「一案件一筆」,但因來源缺少候選鍵,案件 A001 被載入兩次:
| 案件編號 | 年度 | 縣市 | 犯罪類型 | 損失金額 |
|---|---|---|---|---|
| A001 | 115 | 臺北市 | 竊盜 | 50,000 |
| A001 | 115 | 臺北市 | 竊盜 | 50,000 |
執行下列 OLAP 查詢:
- 維度:年度、縣市、犯罪類型
- 度量:案件數、損失金額
結果為:
但正確結果應為:
此錯誤會影響犯罪熱點排序、年度比較、警力配置與績效評估。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 COUNT(DISTINCT 案件編號) 只能修正案件數,無法自動修正損失金額;若金額事實重複載入,仍須先清理資料或依正確粒度重建事實表。
例二:維度名稱不一致,造成彙總分裂
延續機關資料未達 3NF 的例子,若機關代碼 P01 對應兩種名稱:
| 機關代碼 | 機關名稱 |
|---|---|
| P01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P01 | 臺北市警察局 |
第 二 題30 分
假設某一個判斷是否為詐騙電子郵件的模型,在全部 10000 筆資料中:
- True Positive:真的為詐騙,且模型判斷為詐騙,有 TP 筆。
- False Negative:真的為詐騙,但模型判斷為沒有詐騙,有 FN 筆。
- False Positive:不是詐騙,但模型判斷為詐騙,有 FP 筆。
- True Negative:不是詐騙,且模型也判斷不是詐騙,有 TN 筆。
其數值如下:
(一) 判斷模型效力好壞有多個指標,請對下面五個指標,先列出公式,再計算出數值至小數 2 位:準確率(Accuracy)、精確率(Precision)、召回率(Recall)、特異度(Specificity)、F1 分數。(15 分)
(二) 請以上述五個指標綜合判定該模型的好壞,並說明理由。(3 分)
(三) 在警檢調、司法做資料探勘,不能只依賴「準確率」、「精確率」、「召回率」、「特異度」中單一指標,否則可能因樣本分布、探勘門檻設定等造成模型整體效力其實不佳的狀況。請假設四個情境來分別說明若只看該單一指標的問題。(12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分類模型的混淆矩陣(Confusion Matrix)及其評估指標:
- :實際為詐騙,預測為詐騙
- :實際為詐騙,預測為非詐騙
- :實際為非詐騙,預測為詐騙
- :實際為非詐騙,預測為非詐騙
已知:
總資料筆數為:
實際詐騙郵件數:
實際非詐騙郵件數:
模型預測為詐騙的筆數:
模型預測為非詐騙的筆數:
本題為計算與申論題,沒有選擇題選項,因此無逐一選項分析。
解題方法
先依照各指標的分母判斷其意義,再代入混淆矩陣數值計算:
- 準確率:全部資料中預測正確的比例
- 精確率:模型判斷為詐騙者,其中真正詐騙的比例
- 召回率:所有真正詐騙郵件中,被模型找出的比例
- 特異度:所有真正非詐騙郵件中,被模型正確排除的比例
- 分數:精確率與召回率的調和平均數
(一)五項指標計算
1. 準確率(Accuracy)
準確率表示模型整體判斷正確的比例:
代入數值:
因此:
2. 精確率(Precision)
精確率表示模型預測為詐騙的郵件中,實際確為詐騙的比例:
代入數值:
因此:
此數值也表示模型所標示的詐騙郵件,大約有 確實是詐騙。
3. 召回率(Recall)
召回率又稱敏感度(Sensitivity),表示所有真正詐騙郵件中,被模型正確辨識出的比例:
代入數值:
因此:
表示真正的 筆詐騙郵件中,模型只成功找出 筆,仍漏掉:
漏判比例為:
4. 特異度(Specificity)
特異度表示所有真正非詐騙郵件中,被模型正確判斷為非詐騙的比例:
代入數值:
因此:
表示真正的非詐騙郵件中,有 被模型正確排除,誤判為詐騙的比例為:
5. 分數(F1 Score)
分數是精確率與召回率的調和平均數,用來同時衡量誤報與漏報:
亦可直接由混淆矩陣計算:
代入數值:
因此:
計算結果整理
| 指標 | 公式 | 數值 |
|---|---|---|
| 準確率(Accuracy) | ||
| 精確率(Precision) | ||
| 召回率(Recall) | ||
| 特異度(Specificity) | ||
| 分數 |
(二)模型效力判定
此模型不能單純判定為良好,應評定為「誤報控制良好,但漏掉大量詐騙郵件,整體辨識效力有限」。
理由如下:
- 精確率高:
模型判定為詐騙的郵件,大多數確實為詐騙,表示誤報數量不多。
- 特異度高:
第 三 題25 分
若你是司法人員,想找出慣竊之人格特徵與行為模式,請規劃一個完整的資料探勘專案流程,說明你會收集哪些資料、希望找出的各種規則、對該規則使用哪些技術,以及最後預期能達成什麼樣的施政幫助。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以資料探勘支援犯罪偵查與犯罪預防」的完整專案規劃能力,重點不在單一演算法,而在於能否依序完成:
- 問題定義
- 資料蒐集與整合
- 資料前處理
- 探勘規則與模型建立
- 模型評估與實務驗證
- 導入警政或司法決策
- 持續監控與修正
題目中的「人格特徵與行為模式」包含兩種不同資料探勘目標:
- 人格或個人特徵:年齡層、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生活型態、前科紀錄等。
- 行為模式:犯案時間、地點、侵入方式、目標選擇、交通工具、銷贓方式、共犯關係及再次犯案情形等。
必須注意,資料探勘所得是「統計關聯」或「風險指標」,不能直接推論某人具有犯罪人格,也不能僅憑模型結果作成定罪或強制處分決定。
本題涉及個人資料及司法警察業務,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警察資料管理規範。資料蒐集須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比例原則、目的外利用限制、權限控管及保存期限要求。現行法如有後續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15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
二、專案目標與研究問題
(一)專案總目標
建立一套「慣竊犯罪分析資料探勘系統」,分析慣竊者之人口特徵、生活背景、犯案方式與時空行為,找出具有實務價值的模式,以協助:
- 慣竊案件串聯
- 犯罪熱點預防
- 破案嫌疑人排序
- 竊盜案件偵查方向研判
- 再犯風險管理
- 警力與巡邏資源配置
(二)具體研究問題
可以將問題拆成下列數類:
- 哪些人口及生活特徵常與慣竊行為同時出現?
- 慣竊案件是否存在固定的犯案時間、地點及目標?
- 哪些犯案手法經常共同出現?
- 不同慣竊者是否具有不同犯罪類型?
- 哪些案件可能屬於同一犯罪者或同一犯罪集團?
- 哪些因素與再次犯案或短期內連續犯案有關?
- 哪些地區、時段或場所具有較高竊盜風險?
三、資料蒐集與資料庫設計
(一)犯罪案件資料
每一筆案件可建立下列欄位:
- 案件編號、報案時間、發生時間及發現時間
- 犯罪地點、行政區、經緯度及場所類型
- 被害人及被害場所類型
- 被竊物品、財物價值
- 侵入方式,例如撬鎖、破壞門窗、使用鑰匙或未鎖門進入
- 犯案工具
- 犯案時段、星期、月份及節假日
- 是否夜間、是否連續犯案
- 監視器、指紋、DNA、足跡及其他鑑識結果
- 是否有共犯
- 案件是否偵破、起訴、判決及定罪結果
(二)犯罪嫌疑人及判決資料
應以合法取得且具有必要性的資料為限,包括:
- 年齡、性別、居住區域等基本資料
- 工作及居住穩定程度
- 前科種類、前科次數及前次犯案時間
- 過去竊盜案件的犯案手法
- 毒品、賭博、暴力或其他相關犯罪紀錄
- 犯罪間隔時間
- 是否有共犯或固定犯罪網絡
- 判決結果、假釋、緩刑或更生相關資料
- 再犯或未再犯結果
人格資料必須採取嚴格限制。心理測驗、精神醫療及家庭資料等高度敏感資訊,不宜任意蒐集;若無明確法律依據、業務必要性及適當保護措施,不應納入模型。
(三)地理與環境資料
- 道路、巷弄及交通節點
-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學校分布
- 監視器位置
- 距離警察機關、捷運站、火車站及主要道路的距離
- 建築物型態、門窗結構及照明情形
- 區域人口密度、商家密度及空屋分布
- 過去各類竊盜案件熱點
(四)外部輔助資料
- 天候、日照及節假日資料
- 特定活動或人流資料
- 交通流量
- 失竊物品流向或二手交易資料
- 報案與受理時間資料
外部資料必須經過合法取得、來源確認及品質檢查,不得因資料容易取得就任意納入。
四、資料探勘專案流程
第一步:問題定義與研究範圍
先明確界定:
- 研究對象是已經確認的慣竊者,或所有尚未確認的疑似案件
- 分析期間,例如近五年或近十年
- 分析地域,例如全國、縣市或分局轄區
- 研究目的為案件串聯、預防、再犯預測或警力配置
- 成功標準為破案率提升、串案正確率提升、誤報率下降或巡邏資源配置改善
「預測誰會犯罪」與「分析已發生案件的規律」是不同問題,應先區分,避免將偵查分析誤用為對一般民眾的全面監控。
第二步:資料蒐集與整合
將刑案系統、報案系統、鑑識系統、判決資料、地理資訊系統及外部環境資料,以案件編號、人物編號、時間及地點等鍵值進行整合。
資料整合時應注意:
- 同一人可能有不同姓名或資料格式
- 同一案件可能有多次報案或補充紀錄
- 案發時間可能只有區間而非精確時間
- 地址可能存在簡寫、舊地名或不同座標
- 未破案件不應直接視為沒有犯罪人
- 判決資料與警察初步嫌疑資料必須分開標記
第三步:資料前處理
資料前處理包括:
1. 缺失值處理
例如案發時間不完整時,可分為凌晨、白天、晚間等區間;不得將缺失值直接當成「沒有該特徵」。
2. 異常值處理
檢查不合理的年齡、日期、座標、財物價值及案件時間順序。
3. 去除重複資料
避免同一案件重複計算,導致某些地點或犯案手法被錯誤放大。
4. 資料轉換
將資料轉換為模型可使用的特徵,例如:
- 案發時間轉為「凌晨、白天、晚間」
- 地址轉為經緯度或行政區
- 犯案地點轉為住宅、商業場所或交通節點
- 犯案間隔轉為天數
- 前科紀錄轉為次數及類型
5. 去識別化
分析階段可使用代碼取代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直接識別資料,並將明碼資料與分析資料分開保存。
6. 資料分割
若要建立預測模型,可將資料分為訓練集、驗證集及測試集。例如以較早期間作訓練資料,以較新期間作測試資料,避免僅以隨機切割造成時間資訊洩漏。
五、應找出的各類規則與採用技術
(一)人格及生活特徵群集
研究目的
找出慣竊者是否存在不同類型,例如:
- 年輕、流動性高、以住宅竊盜為主者
- 具有固定生活區域、熟悉社區環境者
- 具有毒品或其他財產犯罪紀錄者
- 以特定物品為主要目標者
- 具有共犯合作或組織性行為者
使用技術
可使用:
- 分群分析:K-means、階層式分群、DBSCAN
- 主成分分析:降低變數維度,找出主要特徵構面
- 關聯規則分析:找出特徵經常共同出現的組合
分群分析的基本概念是,讓同一群內的個體相似度高,不同群之間的差異大。例如以年齡、前科次數、犯案地點數量、犯案時段及犯罪間隔等變數進行分群。
分群結果不是法律上的人格分類,也不能直接稱為「犯罪人格」,而應表述為「資料中呈現的行為與背景類型」。
(二)犯案時間與地點模式
研究目的
找出:
- 慣竊高發生時段
- 特定星期或月份
- 特定行政區或街廓
- 從居住地到犯案地點的距離
- 犯案地點是否沿交通路線分布
- 犯罪熱點是否隨時間移動
使用技術
可使用:
- GIS 地理資訊系統
- 空間群聚分析
- 熱點分析
- 時間序列分析
- 時空群聚分析
- 核密度估計
- 空間自相關分析
例如,將案件依經緯度及發生時間建立時空資料,再觀察某一熱點是否集中於特定時段。若某地點長期案件數偏高,可能是固定犯罪熱點;若案件位置依時間逐步移動,則可能呈現流動型犯案模式。
必須區分「案件數多」與「犯罪風險高」。人口數、住戶數、商家數及報案率均會影響案件數,因此可使用標準化風險:
單純以案件總數製作熱點,可能將人口密集地區誤判為高風險地區。
(三)犯案手法與物品的關聯規則
研究目的
找出下列規則:
- 某種侵入方式是否經常伴隨某類場所
- 某種工具是否常與某種目標物共同出現
- 特定時段是否常出現特定犯案手法
- 某類被竊物是否與特定銷贓管道有關
使用技術:關聯規則
可使用 Apriori 或 FP-Growth 演算法。
假設交易資料以每一案件的特徵集合表示,例如:
若產生規則:
則可用下列指標評估:
1. 支持度
表示同時包含 與 的案件比例。
2. 信賴度
表示在具備 的案件中,同時具備 的比例。
3. 提升度
判斷 與 的關聯程度:
- Lift :正向關聯
- Lift :近似獨立
- Lift :負向關聯
第 四 題25 分
若您是司法人員,想委外資訊廠商,找出慣竊之人格特徵與行為模式,請列出招標需求規範(RFP)應特別著重的核心規範要點。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表面上是「委外資料探勘」,實質考查的是:如何將犯罪資料分析需求轉化為一份可執行、可驗收、合法且具鑑識可信度的招標需求規範(Request for Proposal, RFP)。
本案目的不是利用資料探勘直接「認定某人是慣竊」,而是從合法取得的案件資料中,分析慣竊案件所呈現的:
- 人格或背景特徵之統計關聯;
- 犯罪地點、時間、工具、進入方式等行為模式;
- 重複犯案、共犯、案件間關聯;
- 可供司法警察研判與資源配置使用的風險線索。
資料探勘可採用的主要方法包括:
- 分群分析(Clustering):將案件或犯罪人依相似特徵分成不同類型。
- 分類分析(Classification):依既有標籤建立分類模型,例如預測案件是否具有慣竊特徵。
- 關聯規則(Association Rules):找出特徵間的共同出現關係。
- 序列分析(Sequential Pattern Mining):分析犯案行為、地點或時間的先後順序。
- 異常偵測(Anomaly Detection):找出與一般案件模式顯著不同的案件。
- 社會網絡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分析犯罪人、共犯、地點、物品及案件間的關聯。
惟資料探勘發現的是「統計關聯」而非必然因果,也不能將模型輸出直接等同於犯罪事實或人格診斷。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需求目標—資料治理—分析方法—驗證評估—安全法遵—交付驗收」六層架構作答。
RFP應特別著重下列核心規範。
一、明確界定計畫目標與使用範圍
RFP首先應說明本案目的,例如:
- 建立慣竊案件之特徵資料庫;
- 分析慣竊犯罪人的犯案時間、地點、目標、工具及進入方式;
- 辨識不同型態的慣竊犯罪群組;
- 建立案件關聯與重複犯案研判機制;
- 提供偵查方向、警力部署及犯罪預防參考。
同時必須明定:
- 系統僅供案件分析、偵查輔助及犯罪預防使用;
- 不得單獨以模型結果認定特定人犯罪;
- 不得將統計推論直接作為定罪、羈押、搜索或其他強制處分的唯一依據;
- 模型輸出須由具權責之司法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工審查。
此項規範可避免將資料探勘系統誤用為「自動定罪系統」,也是RFP中最重要的目的限制。
二、明定資料範圍、資料來源與資料字典
RFP應詳細列出可使用的資料來源,包括:
- 案件基本資料;
- 犯案日期與時間;
- 犯案地點及地理座標;
- 被害人及財物類型;
- 侵入方式、破壞方式與使用工具;
- 失竊物品;
- 現場跡證與影像資料;
- 犯罪人或嫌疑人之案件關聯資料;
- 前科、再犯及案件處理結果;
- 共犯、交通工具、通聯或金流資料,但須以合法授權及必要範圍為限。
應要求廠商製作完整的資料字典(Data Dictionary),說明:
- 欄位名稱與定義;
- 資料型態;
- 編碼規則;
- 資料來源;
- 更新頻率;
- 缺漏值與異常值處理方式;
- 欄位是否屬個人資料或敏感性資料;
- 欄位可否作為模型特徵使用。
資料字典可避免同一欄位在不同單位中有不同意義,亦可提高後續模型重現性。
三、規範資料前處理與資料品質管理
犯罪資料通常具有缺漏、重複、錯誤、格式不一致及標籤不完整等問題,RFP應要求廠商提出資料品質處理方案,至少包括:
- 資料清理:處理重複案件、錯誤日期、無效座標及不合理值。
- 缺漏值處理:說明刪除、補值或保留缺漏標記的條件。
- 資料整合:統一不同警察機關、地方法院或資料庫的編碼。
- 實體辨識(Entity Resolution):判斷不同資料中的同一人、同一地點或同一案件。
- 資料去識別化:以代碼、雜湊、遮罩或分離儲存降低個人識別風險。
- 資料版本管理:記錄每次匯入、修改及重新訓練的資料版本。
- 標籤品質控管:說明「慣竊」之定義、標籤來源及人工覆核機制。
若資料標籤本身錯誤,模型即使達到高準確率,也可能只是複製既有錯誤。因此,RFP應要求廠商提出標籤建立及抽樣查核程序。
四、明定「慣竊」之業務定義與分析單位
RFP不可只寫「分析慣竊人格特徵」,必須先定義分析對象。
例如應說明:
- 慣竊案件依何種法令、業務規則或機關標準認定;
- 是以犯罪人、案件、被害地點,或案件群組作為分析單位;
- 同一犯罪人多次犯案如何處理;
- 尚未判決案件是否納入訓練資料;
- 已撤銷、誤列或證據不足案件如何標記;
- 如何區分慣竊、偶發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及其他財產犯罪。
分析單位不同,結論也會不同。例如:
- 以「案件」為單位,適合分析犯案時間、地點與手法;
- 以「犯罪人」為單位,適合分析重複犯案與行為歷程;
- 以「案件群組」為單位,適合分析是否由同一人或同一犯罪團體所為。
五、規範人格特徵與行為特徵的使用原則
(一)人格特徵應採客觀、可驗證資料
「人格特徵」容易涉及心理診斷與標籤化,RFP應限制廠商不得僅憑:
- 年齡;
- 性別;
- 居住地;
- 教育程度;
- 職業;
- 家庭狀況;
- 社經地位;
- 種族、宗教或其他身分特徵,
直接推論某人具有犯罪人格。
較妥適的做法是將分析重點放在可由案件資料驗證的行為與歷程,例如:
- 犯案頻率;
- 犯案間隔;
- 目標選擇;
- 犯案時段;
- 入侵方式;
- 使用工具;
- 是否具有偵查反制行為;
- 是否有固定逃逸路線;
- 是否具有共犯關係;
- 是否在特定情境下重複犯案。
(二)行為模式應優先於抽象人格推論
RFP可要求廠商建立「行為特徵向量」,例如:
其中:
- :犯案時間;
- :地點與地理位置;
- :犯案手法;
- :犯罪目標;
- :使用工具;
- :共犯或關聯關係;
- :重複犯案或再犯特徵。
透過此類客觀欄位,可進行分群、分類及案件關聯分析,降低主觀人格標籤造成的偏誤。
六、要求廠商提出適當的資料探勘方法
RFP不宜只要求廠商「導入AI」或「使用大數據」,而應要求其說明方法與適用情境。
1. 分群分析
使用案件特徵將慣竊案件分為不同型態,例如:
- 夜間住宅型;
- 商業場所型;
- 特定工具破壞型;
- 特定地理區域型;
- 高流動性連續犯案型。
廠商應說明分群方法、距離函數、群數決定方式及群組解釋方法。例如K-means可最小化群內平方距離:
但RFP也應要求廠商說明K值的選定依據,不能只由系統任意指定。
2. 分類模型
若要研判新案件是否具有慣竊模式,可使用決策樹、羅吉斯迴歸、隨機森林或其他分類模型。
RFP應要求呈現:
- 混淆矩陣;
- 準確率(Accuracy);
- 精確率(Precision);
- 召回率(Recall);
- F1值;
- ROC-AUC;
- 假陽性及假陰性數量。
重要公式如下:
慣竊偵查若過度追求召回率,可能產生大量誤報;若過度追求精確率,則可能漏掉重要案件。因此,RFP應要求廠商依實際偵查目的說明指標取捨。
3. 關聯與序列分析
可分析下列關聯:
- 特定犯案時段與特定場所類型的關聯;
- 特定工具與特定入侵方式的關聯;
- 多起案件在時間、地點及手法上的連續關係;
- 犯罪人、共犯、地點及失竊物品間的網絡關係。
分析結果應以可讀方式呈現,並附上支持度、信賴度或其他統計依據,不得只輸出沒有解釋的分數。
七、要求模型具有可解釋性與可追溯性
司法及治安用途不可接受完全無法說明理由的黑箱結論。RFP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