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一般警察特考三等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類別 資訊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近年詐欺犯罪型態快速數位化,警察機關欲規劃以整合 165 打詐儀錶板、結合人工智慧(AI)智能防詐客服互動資料、詐騙網址資料庫、詐騙電話、民眾報案資料、165 諮詢紀錄、歷史案件資料及跨機關通報資料,建置一套「AI 智慧防詐分析與民眾服務系統」,以提供即時防詐諮詢、可疑網址查詢、報案分流及詐騙趨勢分析,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此系統應蒐集哪些資料,並提出資料庫設計重點。
(二)請說明此系統資料治理之設計策略,並說明治理品質之優劣對機關風險的影響。
(三)請提出此系統的效益評估指標與持續改善機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
- 大數據與資料庫設計:異質資料整合、主題資料模型、資料品質、歷史資料保存。
- 人工智慧應用治理:模型準確性、可解釋性、公平性、模型漂移及人工覆核。
- 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治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目的特定、資料最小化、權限控管及稽核追蹤。
- 政府資訊系統績效管理:服務效能、案件處理品質、資安風險、民眾滿意度及持續改善。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解題時應特別注意:報案資料、諮詢紀錄、電話資料及犯罪紀錄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其中犯罪紀錄屬高度敏感資料,必須具備明確法定依據、特定目的及嚴格安全控制。
(一)應蒐集資料與資料庫設計重點
1. 應蒐集的資料
(1)詐騙案件與報案資料
包括:
- 案件編號、報案時間、案發時間、案發地點。
- 詐騙類型,如假投資、網路購物、假冒機關、解除分期付款、交友詐騙。
- 被害人年齡層、地區、受騙管道及損失金額。
- 詐騙話術、接觸平台、使用工具及嫌疑人特徵。
- 案件受理單位、承辦狀態、分案結果及偵辦進度。
- 報案附件的檔案雜湊值、檔案類型、上傳時間及保管紀錄。
被害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帳戶資料等,應依業務必要性蒐集,並採分離保存及遮罩顯示。
(2)165 諮詢與 AI 客服互動資料
包括:
- 諮詢時間、管道、匿名識別碼。
- 民眾輸入內容、客服回覆、對話意圖及分類結果。
- 民眾查詢的電話、網址、帳戶、社群帳號或關鍵字。
- AI 回覆是否被接受、是否轉接人工、是否轉為報案。
- 人工客服修正內容及轉接原因。
- 對話版本、模型版本及回覆所依據的知識庫版本。
原始對話可能含有個人資料,應建立去識別化版本供模型訓練及統計分析使用。
(3)詐騙網址與網路識別資料
包括:
- 完整網址、網域名稱、IP 位址、DNS 紀錄。
- 網址首次發現時間、最後確認時間及有效期限。
- 網址所屬類型、仿冒對象、惡意程度及風險分數。
- SSL 憑證、重新導向鏈結、網頁特徵及惡意程式分析結果。
- 來源機關、通報單位、驗證結果及處置狀態。
- 網址雜湊值與版本歷程。
網址不可只以文字欄位保存,應拆解網域、路徑、參數及關聯網路基礎設施,以利查詢與關聯分析。
(4)詐騙電話及通訊識別資料
包括:
- 電話號碼、來源國家、電信業者及號碼類型。
- 被通報次數、通報來源、使用時間區間及詐騙類型。
- 是否涉及群呼、變造來電顯示或人頭門號。
- 與案件、報案、諮詢紀錄的關聯。
- 號碼可信度、風險等級及處理結果。
電話號碼應採雜湊、遮罩或代碼化保存,只有具備業務必要性的授權人員才能查閱完整值。
(5)歷史案件與趨勢資料
包括:
- 歷年案件數、受害人數及財損金額。
- 案件類型、地區、時間、犯罪手法及涉案工具。
- 案件偵辦結果、移送結果及追回款項。
- 詐騙集團、帳戶、電話、網址、社群帳號與案件的關聯。
- 詐騙手法演變及關鍵事件時間軸。
歷史資料應保留資料版本及來源,不宜只保存彙總數字,否則無法追溯分析結果。
(6)跨機關通報資料
包括:
- 通報機關、通報時間、通報類型及案件識別碼。
- 金融機構警示帳戶、異常交易及攔阻結果。
- 電信業者門號、簡訊及通聯風險資訊。
- 其他政府機關的網站、帳戶、廣告及平台通報。
- 通報處理狀態、回覆期限及聯防結果。
跨機關資料交換應採標準格式、明確交換目的及可追蹤的交換紀錄。
2. 資料庫設計重點
(1)採分層架構
建議採用下列資料架構:
- 來源層:保存各機關及各系統傳入的原始資料。
- 整合層:進行格式統一、欄位標準化、去重及資料關聯。
- 主題資料層:提供案件、網址、電話、帳戶、諮詢及通報等主題查詢。
- 分析層:建立資料倉儲、資料集市、特徵庫及模型輸入資料。
- 服務層:提供民眾查詢、165 客服、警察內部查詢及儀錶板服務。
原始資料與清理後資料應分開保存,避免清理錯誤破壞證據及追溯能力。
(2)建立核心實體與關聯
核心實體可包括:
Case:案件。Victim:被害人。Report:報案。Consultation:165 諮詢。PhoneIndicator:詐騙電話。UrlIndicator:詐騙網址。AccountIndicator:可疑帳戶。Notification:跨機關通報。Organization:來源機關。ModelDecision:AI 判斷結果。AuditLog:查詢及異動稽核紀錄。
網址、電話、帳戶及社群帳號可能同時出現在多個案件中,因此宜採多對多關聯表,不宜直接將所有資料塞在案件單一資料表內。
(3)建立主資料與識別碼
應建立:
- 統一案件識別碼。
- 統一通報識別碼。
- 網址標準化識別碼。
- 電話及帳戶的代碼化識別碼。
- 機關、地區、詐騙類型及案件狀態的標準代碼。
網址須處理大小寫、尾端斜線、編碼、重新導向及參數差異;電話須統一國碼、區碼及格式,避免同一對象被視為多筆資料。
(4)設計資料品質欄位
每筆資料至少應具備:
- 資料來源。
- 建立時間與更新時間。
- 資料擁有者。
- 資料品質等級。
- 驗證狀態。
- 版本號。
- 保存期限。
- 使用限制。
- 是否含個人資料。
- 是否允許提供民眾查詢。
資料品質可用下列面向衡量:
- 正確性。
- 完整性。
- 一致性。
- 即時性。
- 唯一性。
- 可追溯性。
(5)支援即時查詢與歷史分析
民眾查詢網址或電話時,須重視低延遲及高可用性;趨勢分析則需要時間序列、地理資料及歷史版本。因此可採:
- 交易資料庫處理報案與案件異動。
- 搜尋引擎處理網址、電話及關鍵字查詢。
- 資料倉儲處理統計分析。
- 圖資料庫分析電話、網址、帳戶與案件的關聯網路。
- 快取機制提供高頻查詢。
(6)確保證據完整性
案件及通報資料應具備:
- 原始檔案唯讀保存。
- 檔案雜湊值。
- 版本控制。
- 操作人員及操作時間。
- 異動前後值。
- 匯入、匯出及刪除紀錄。
此設計可避免資料遭竄改後無法判斷責任及證據來源。
(二)資料治理設計策略與治理品質對機關風險的影響
1. 資料治理的基本架構
資料治理不是單純的資料庫管理,而是將「制度、責任、流程、技術及稽核」整合起來,使資料具備可用性、可信賴性及合法性。
可採「資料生命週期治理」:
各階段均應有明確規則及責任人員。
2. 法規與合法性治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應依循: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資通安全管理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政府資訊公開及機關檔案保存相關規範。
- 警察機關內部資料管理、案件保密及資通安全規範。
治理重點如下:
(1)目的特定
資料蒐集目的應明確,例如:
- 防制及查緝詐欺犯罪。
- 受理及分流民眾報案。
- 提供詐騙警示與諮詢。
- 進行犯罪趨勢分析及警政決策。
不得因系統建置後資料集中,就無限制擴大使用範圍。
(2)資料最小化
只蒐集完成業務所必要的資料。民眾進行一般網址查詢時,不應要求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完整住址。
(3)合法利用與權限分級
應區分:
- 民眾可查詢的公開警示資訊。
- 165 客服可使用的諮詢資料。
- 警察內部案件資料。
- 僅限偵查及司法程序使用的敏感資料。
資料使用須具備業務目的、授權角色及查詢紀錄。
(4)當事人權利與透明性
對民眾應說明資料蒐集目的、利用方式、保存期限及權利行使管道。對於 AI 客服,應告知其為自動化輔助服務,重要案件不得僅由 AI 作成不利於民眾的決定。
3. 資料分類分級
可依敏感程度分為:
- 公開資料:已確認的詐騙警示網址、一般性防詐宣導資訊。
- 內部資料:統計報表、案件趨勢及客服營運資料。
- 機敏資料:報案內容、電話、帳戶、被害人資料。
- 高度敏感資料:犯罪紀錄、偵查資料、個人金融資料及未公開案件資訊。
不同等級應配置不同的:
- 存取權限。
- 加密方式。
- 保存期限。
- 匯出限制。
- 稽核頻率。
- 脫敏要求。
4. 資料品質治理
應建立資料品質規則,例如:
第 二 題20 分
政府積極推動數位憑證皮夾以提升生活及業務辦理之便利性,並強調資料自主權,請針對此政策發展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數位憑證皮夾的基本概念,並分析其如何透過選擇性揭露機制降低個資風險。
(二)請從系統互通性及民眾信任兩個面向,評估政府導入數位憑證皮夾時應注意的管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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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核心:
- **數位憑證皮夾(Digital Credential Wallet)**的功能與角色。
- **選擇性揭露(Selective Disclosure)**如何落實資料最小化與資訊自主。
- 政府導入時的兩大管理面向:
- 系統互通性
- 民眾信任與治理
涉及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求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資料最小化、安全維護及當事人權利保障,以及憲法法庭釋字第603號所揭示的資訊自決權精神;涉及數位簽章及電子文件效力時,並應注意《電子簽章法》的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定義—運作機制—效益與限制—管理議題」的架構:
- 第一小題先說明數位憑證皮夾的本質,再以「發證者、持有者、驗證者」三方關係解釋運作流程。
- 接著以具體例子說明選擇性揭露,例如證明「年滿18歲」,不必揭露完整出生年月日。
- 第二小題分別從技術治理與信任治理切入,說明政府必須同時處理標準、資安、法遵、服務不中斷及民眾接受度等問題。
【一、數位憑證皮夾的基本概念】
(一)定義
數位憑證皮夾是由民眾控制的數位工具,可用於:
- 儲存政府或民間機構核發的數位憑證;
- 管理個人身分、資格、證照、福利資格等數位聲明;
- 依不同服務需求,向驗證者提出必要的證明;
- 由憑證持有人自行決定是否揭露、揭露哪些資料及揭露給誰。
其本質不是單純的電子文件儲存空間,而是結合:
- 數位身分;
- 可驗證憑證;
- 數位簽章;
- 使用者同意管理;
- 憑證驗證、更新及撤銷機制;
所形成的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工具。
(二)主要參與角色
數位憑證皮夾通常涉及三類角色:
-
發證者(Issuer) 例如政府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或金融機構,負責核發數位憑證。
-
持有者(Holder) 通常為民眾,將憑證保存於自己的皮夾中,並決定何時提出證明。
-
驗證者(Verifier) 例如警察機關、醫療院所、學校或業者,依憑證內容判斷某項資格是否成立。
基本流程如下:
驗證者應確認憑證是否由可信任的發證者核發、是否遭到竄改、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以及是否已被撤銷。
【選擇性揭露機制與個資風險降低】
(一)選擇性揭露的意義
選擇性揭露是指憑證持有人只提供完成特定交易所必要的資料,而不是將整份憑證或全部個人資料交給驗證者。
例如,民眾要證明自己已滿18歲:
- 傳統作法可能要求出示身分證,驗證者因而取得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照片等資料。
- 選擇性揭露只提供「年滿18歲」的驗證結果,不揭露完整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
其核心原則為:
(二)降低個資風險的方式
1. 落實資料最小化
驗證者只能取得完成服務所必要的欄位,減少不必要資料被蒐集、保存及後續利用的機會。
例如,購買酒類只需確認年齡資格,不需要知道消費者的完整生日或身分證字號。
2. 降低資料外洩損害
若驗證者資料庫遭入侵,所保存的資料量較少,個人資料外洩造成的損害也會降低。
完整身分資料若集中於多個業者,容易形成高價值攻擊目標;選擇性揭露可減少各服務機關持有完整身分資料的必要性。
3. 減少跨服務串聯與追蹤
若每次交易都揭露相同的身分識別碼,業者可能據此串聯不同服務紀錄,形成使用者行為追蹤。
選擇性揭露可搭配交易特定識別碼、不可連結識別碼或一次性驗證資訊,使不同服務間較難直接建立完整行為軌跡。
4. 以密碼學證明取代完整資料交付
數位憑證可由發證者以數位簽章保證內容真實,驗證者只需驗證該項聲明是否成立。
在較進階的作法中,亦可搭配零知識證明,讓持有人證明「符合某一條件」,但不必揭露形成該條件的全部原始資料。
例如:
(三)選擇性揭露並非絕對安全
選擇性揭露雖可降低風險,但不能消除所有風險,仍須注意:
- 驗證者可能要求超出必要範圍的資料;
- 不同交易資料仍可能透過時間、地點、裝置或交易紀錄被交叉比對;
- 皮夾遭竊、手機遭入侵或備份金鑰外洩,可能造成憑證被冒用;
- 憑證撤銷、更新及遺失補發機制不足時,可能產生冒用問題;
- 民眾若無法理解同意畫面,形式上的同意未必等於實質自主。
因此,選擇性揭露必須搭配資料治理、權限控管、透明告知、撤銷機制及資安防護,才能真正降低個資風險。
【二、系統互通性的管理議題】
(一)採用共同標準及開放介面
政府各機關若各自建立封閉系統,容易產生資料格式不同、驗證方式不同及重複開發等問題。
因此應建立共同標準,包括:
- 憑證資料格式;
- 數位簽章與加密演算法;
- 身分識別及驗證流程;
- 憑證有效期限及撤銷格式;
- API及交換協定;
- 錯誤處理與紀錄格式。
系統設計應避免將特定廠商或單一平台作為唯一依賴,以維持長期擴充性及市場競爭。
(二)確保不同機關及民間服務可互通
數位憑證皮夾的價值在於能跨機關、跨平台及跨服務使用。因此應處理:
- 中央與地方機關間的驗證互認;
- 政府與民間業者間的憑證信任鏈;
- 不同作業系統及裝置的相容性;
- 線上與臨櫃服務的銜接;
- 國內與國際標準的接軌。
互通性不應只停留在「資料能傳送」,還應包括語意一致、驗證結果一致及責任歸屬清楚。
(三)建立憑證生命週期管理
憑證從核發到失效,應有完整管理流程:
第 三 題30 分
我國已制定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並積極推動「AI 新十大建設」,以促進智慧應用、深耕關鍵技術與強化數位基磐發展,請從資訊管理之觀點回答下列問題:
(一)「AI 新十大建設」旨在帶動百工百業之智慧應用,請說明導入人工智慧技術如何促成組織流程再造與數位轉型,並分析其可能面臨之管理挑戰。
(二)AI 技術之快速發展恐加劇社會之數位落差與技能落差,請說明警政機關應如何依循人工智慧基本法之精神,落實並提升所屬人員之 AI 素養與倫理教育。
(三)請以 AI 機器人導入警政勤務、災害防救或場域巡檢為例,分析該應用之預期效益、潛在風險及相應之治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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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詳解
一、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四項資訊管理主題:
- 人工智慧與流程再造(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BPR)
- 人工智慧驅動之數位轉型
- AI 素養、數位落差與人工智慧倫理
- AI 應用治理、風險管理與責任歸屬
涉及法規部分,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為《人工智慧基本法》。答題時應掌握其基本精神,包括:
- 以人為本與人類自主
- 保障基本權利與尊嚴
- 公平性與不歧視
- 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
- 安全、可靠與資安
- 透明、可解釋性與可追溯性
- 問責與責任歸屬
- 促進創新、人才培育與永續發展
本題不是單純說明 AI 技術,而是要求從資訊管理觀點,分析「技術導入—組織流程—人員能力—風險治理」之完整關係。
二、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用「效益、流程、人員、風險、治理」五層架構:
- 先說明 AI 對組織流程與數位轉型的影響。
- 再分析導入 AI 所產生的管理挑戰。
- 接著以警政機關為例,說明 AI 素養與倫理教育的落實方式。
- 最後選擇一項具體應用,例如 AI 機器人執行災害防救,分別說明:
- 預期效益
- 潛在風險
- 治理對策
- 全文以「人類監督、風險分級、資料治理、責任追蹤」作為主軸,即可完整回應題意。
(一)人工智慧促成組織流程再造與數位轉型及其管理挑戰
1. AI 導入與組織流程再造
傳統流程通常以人工處理、紙本傳遞、層層核准為主;導入 AI 後,組織可重新檢視工作流程,將重複性、規則性及大量資料處理工作交由系統執行,並重新分配人員角色。
其促成流程再造的方式如下:
(1)流程自動化
AI 可結合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影像辨識與流程自動化技術,執行:
- 文件分類與內容擷取
- 案件分流及優先順序判定
- 表單審核與資料比對
- 語音轉文字
- 影像監控與異常辨識
- 常見民眾問題之智能回覆
如此可縮短作業時間,降低人工輸入錯誤,並減少人員處理低價值、重複性工作。
(2)決策流程智慧化
AI 能整合歷史資料、即時資料與外部資料,提供趨勢分析、風險預警與資源配置建議。例如警政機關可利用犯罪熱點分析、勤務量預測及事件關聯分析,協助主管進行警力部署。
但 AI 產生的是「決策輔助結果」,不是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仍應由具權責之人員審查及決定。
(3)跨機關資料整合
AI 的效益取決於資料的完整性與可用性。組織可透過資料標準化、介接平台及主資料管理,整合不同單位的資料,減少重複建檔與資料孤島。
例如警政、消防、交通及災防單位若能在合法授權範圍內共享事件資訊,可提升聯合應變效率。
(4)服務流程個人化
AI 可依據民眾需求、案件類型與服務紀錄,提供分眾化服務,例如:
- 自動引導民眾辦理線上申請
- 依案件性質提供適用程序說明
- 提供多語言及無障礙服務
- 預先提醒應備文件及辦理期限
此種服務模式可由「民眾主動詢問」轉為「政府主動協助」。
(5)組織結構與工作角色改變
AI 導入後,工作內容將由單純資料處理,轉向:
- AI 系統監督
- 資料品質管理
- 模型結果審查
- 異常案件處理
- 法遵與倫理管理
- 跨域協作及政策判斷
因此,流程再造不是單純購買軟體,而是同時改變制度、權責、工作方法與績效衡量方式。
2. AI 驅動數位轉型的層次
AI 導入可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作業數位化
將紙本資料、人工紀錄及傳統表單轉為數位資料,建立可搜尋、可交換、可分析的資訊基礎。
第二層:流程數位化
透過系統介接、自動化與電子簽核,重新設計案件處理流程,降低人工作業與部門間的等待時間。
第三層:組織與服務轉型
運用 AI 進行預測分析、智慧決策及主動服務,改變組織運作模式與公共服務方式。
因此,AI 是數位轉型的重要引擎,但必須建立在資料治理、資訊架構、資安及人員能力之上。
3. 導入 AI 的管理挑戰
(1)策略與投資效益不明
若僅追求「使用 AI」而未釐清業務問題,容易形成展示性建置。機關應先確認服務目標、效益指標、成本及風險,再決定導入範圍。
可採用下列衡量指標:
- 案件處理時間降低幅度
- 人工作業錯誤率降低幅度
- 民眾服務滿意度
- 系統使用率
- 預測準確度
- 資源節省金額
- 資安事件與申訴件數
(2)資料品質與資料治理
AI 的輸出品質受訓練資料影響。若資料不完整、過時、重複或含有偏誤,AI 結果也會失真。
機關應建立:
- 資料分類與分級制度
- 資料品質標準
- 資料來源及使用目的紀錄
- 存取權限控管
- 資料保存期限
- 資料刪除與更正機制
- 模型訓練資料之版本管理
(3)偏誤與歧視
若歷史資料反映既有社會偏見,模型可能對特定地區、族群、性別或年齡產生不公平結果。公共機關使用 AI 時,應進行公平性測試,並保留人工覆核與申訴管道。
(4)透明性與可解釋性
人民有權理解影響自身權益之重要行政決定。機關至少應說明:
- 使用何種 AI 系統
- 系統處理哪些資料
- 輸出結果的用途
- 由誰負責審查
- 人民如何提出異議或申訴
涉及高度風險之應用,不宜只以「系統判定」作為充分理由。
(5)資安與供應鏈風險
AI 系統可能遭受資料外洩、模型竄改、提示注入、對抗樣本攻擊及未授權存取。若採購外部服務,亦涉及雲端供應商、模型開發商及資料處理商之責任分配。
應透過加密、權限控管、弱點掃描、日誌保存、備援及供應商稽核降低風險。
(6)人員抗拒與組織文化
AI 導入常造成工作角色變化及失業疑慮。機關應透過教育訓練、工作重新設計及參與式導入,使人員理解 AI 是輔助工具,而不是毫無監督的替代者。
(7)責任歸屬不清
AI 發生錯誤時,不得將責任推給「系統自行判斷」。機關應事先明定:
- 業務承辦人責任
- 主管審核責任
- 系統管理者責任
- 模型開發及維護廠商責任
- 異常事件通報及追蹤機制
(二)警政機關提升 AI 素養與倫理教育之作法
1. AI 素養的內涵
警政人員的 AI 素養不只是會操作生成式 AI,而是包括:
- 理解 AI 的基本原理與限制。
- 能判斷資料品質及模型輸出可信度。
- 能正確使用 AI 工具處理勤務及行政工作。
- 能辨識偏誤、幻覺、深偽內容與錯誤資訊。
- 能遵守個人資料、機密資料及資安規範。
- 能理解 AI 使用對人民權利所產生的影響。
- 知道何時必須停止自動化並交由人員判斷。
2. 依人員職務分級培訓
警政機關應採取分層、分級及分工的培訓制度。
(1)全體人員:基礎 AI 素養
內容包括:
- AI 基本概念
- 生成式 AI 的使用方式與限制
- 個人資料及機密資料保護
- 資安風險與社交工程
- 深偽影像、假訊息與錯誤資訊辨識
- AI 輸出之查證責任
(2)第一線員警:勤務應用與人權保障
內容包括:
- AI 警政系統的正確操作
- AI 預警結果之人工查證
- 執法過程中的比例原則與必要性
- 對人民說明 AI 使用情形
- 避免依賴模型進行刻板印象式判斷
- 重大勤務中之人工接管與緊急停用
(3)主管人員:治理與責任管理
內容包括:
- AI 導入評估
- 風險分級
- 績效與公平性指標
- 異常事件處理
- 供應商管理
- 權責分工與行政責任
(4)資訊及專業人員:技術與法遵
內容包括:
- 模型驗證及效能測試
- 資料治理
- 演算法偏誤檢測
- 資安防護
- 系統稽核與日誌追蹤
- 模型更新及版本管理
- 個人資料保護與政府資訊公開相關規範
3. 建立 AI 倫理教育內容
依《人工智慧基本法》精神,應特別強調下列倫理原則:
(1)人類監督
AI 僅提供建議,重要執法、勤務分派及影響人民權益之事項,應由具權責人員作成最終判斷。
第 四 題20 分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快速發展,深偽影像、AI 變聲、個資拼圖等科技濫用現象日益嚴重,請說明這些 AI 濫用行為會衍生出哪些核心的資訊倫理爭議與社會問題,並探討警察機關若建置導入 AI 技術的通報、偵測與案件管理系統時,應制定哪些作業規範與配套機制,以確保在強化犯罪偵防效能的同時,能夠嚴格落實並兼顧保障民眾個資。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一、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生成式人工智慧治理」、「資訊倫理」、「個人資料保護」與「警察機關科技偵防」四大主題,重點不在於單純說明 AI 技術,而在於分析科技濫用所造成的權利侵害,並提出警察機關導入 AI 系統時的治理與控制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理依據包括: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正當性與安全維護要求。
- 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確立的資訊隱私權:人民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範圍內被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享有一定的自主控制權。
- 刑法及相關特別刑法:深偽影像、冒名詐欺、妨害名譽、妨害秘密、散布不實資訊、恐嚇及詐欺等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刑事訴訟法:警察運用科技蒐證、調查及監控時,仍須遵守法律保留、令狀、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證據能力要求。
- 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資安規範:涉及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時,應落實資安治理、風險管理、存取控制、事件通報及營運持續。
- 人工智慧基本法及相關 AI 治理原則:應重視人類自主、透明、可問責、公平、安全、隱私保護及風險分級管理。
本題可用「問題辨識—倫理分析—系統治理—配套控管」四層架構作答。
二、AI 濫用行為及其衍生的資訊倫理爭議
(一)深偽影像所造成的問題
深偽影像係利用深度學習技術,將特定人物的臉部、身體、聲音或動作合成至其他影像中,使觀看者誤以為是真實事件。
其主要問題如下:
- 人格權、肖像權及名譽權侵害
未經同意將他人影像製作成不實內容,可能造成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職業及家庭關係受影響。
- 性影像及隱私侵害
將特定人物合成至色情或私密影像,會造成嚴重的性隱私侵害,並可能涉及性影像散布、妨害秘密及其他刑事責任。
- 資訊真實性遭破壞
深偽內容降低影像作為證據及公共溝通工具的可信度,使社會產生「任何影像都可能是假的」之懷疑,形成所謂的「說謊者紅利」。
- 政治及公共安全風險
偽造候選人、政府官員或警察機關之談話與行動,可能引發選舉操弄、群眾恐慌、金融市場異常或治安事件。
- 司法及警察蒐證風險
若辦案人員未確認影像來源、雜湊值、時間戳記及保存鏈,可能誤將生成或變造影像當作真實證據,影響案件認定及人民權利。
(二)AI 變聲所造成的問題
AI 變聲可以利用少量語音樣本模擬特定人物的聲音,其主要風險包括:
- 冒名詐欺及社交工程
犯罪者可模擬親友、主管、警察、檢察官或金融機構人員聲音,要求被害人匯款、提供驗證碼或交付個人資料。
- 聲紋及生物辨識資料風險
聲音可能具有識別特定個人的功能,若被不當蒐集、分析、建立聲紋資料庫,可能侵害個人資訊自主權。
- 通訊可信度下降
民眾無法僅憑聲音判斷通話對象,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警察機關的電話聯繫均須增加身分驗證程序。
- 誣陷及名譽侵害
透過變聲製造威脅、承認犯罪、散布不當言論或偽造指示,可能導致無辜者遭受刑事追訴、社會排斥或職業損害。
- 證據真實性爭議
語音檔案可能經過剪輯、拼接、變聲或生成,若缺乏原始檔、錄音設備資訊及完整保存紀錄,證明力即受到影響。
(三)個資拼圖所造成的問題
個資拼圖是指將姓名、電話、地址、社群帳號、位置資訊、消費紀錄、臉部影像、聲音、職業及人際關係等分散資料加以交叉比對,逐步推知特定個人的完整身分與生活樣態。
其問題包括:
- 去識別化失效
單一資料看似不具識別性,但與其他資料交叉比對後,仍可能重新識別特定個人。
- 超出特定目的利用
原本為購物、交通、醫療或社群服務蒐集的資料,若被轉作治安監控、人物評分或犯罪預測,可能違反目的特定及必要性原則。
- 個人行為遭過度剖析
AI 可依位置、通聯、消費及社交資料推論個人的宗教、政治傾向、健康狀況、性取向、經濟能力或人際關係,造成高度隱私侵害。
- 錯誤關聯及標籤化
系統可能將同名者、共同出現者或單純地理接近者錯誤連結,形成錯誤嫌疑標籤,導致差別待遇或不當偵查。
- 資料不對稱及權力失衡
民眾通常不知道資料如何被蒐集、分析及共享,卻難以要求更正、刪除或停止利用,容易形成政府、平台與人民之間的權力不對等。
三、核心資訊倫理爭議
(一)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
AI 系統可大量蒐集、長期保存並交叉分析個人資料,人民可能在不知情、未同意或無法拒絕的情況下遭到持續監測。警察機關須區分:
- 為特定案件依法蒐集的資料;
- 為一般治安分析所蒐集的資料;
- 為模型訓練或系統測試所使用的資料。
不同目的不得任意混用,且應採取資料最小化原則。
(二)安全與自由的平衡
AI 有助於快速偵測詐欺、深偽、兒少剝削及網路犯罪,但「提升治安」不能成為無限擴張監控的理由。應依必要性及比例原則判斷:
- 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
- 是否具有具體公共利益;
- 是否為達成目的所必要;
- 是否存在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法;
- 對人民權利造成的損害是否與公共利益相當。
(三)演算法偏見與歧視
AI 模型若以偏差資料訓練,可能對特定地區、族群、年齡、性別或社會階層產生較高誤判率。例如,以歷史報案資料預測犯罪熱點,可能因過去執法密度不同而將特定社區持續標籤為高風險地區。
因此,模型輸出不得直接等同於犯罪事實,也不得僅依 AI 分數對人民採取不利措施。
(四)透明性與可解釋性
人民應知道警察機關是否使用 AI、使用何種資料、分析目的為何,以及 AI 結果是否影響其權利。若系統屬於高風險應用,至少應保存:
- 使用的資料來源;
- 模型版本;
- 分析時間;
- 操作人員;
- 輸入資料及輸出結果;
- 人工覆核及決策理由。
(五)責任歸屬
AI 不是法律責任主體。若模型誤判、資料外洩或造成違法拘提、錯誤搜索,仍應由負責設計、採購、管理、操作及決策之機關與人員依法負責,不能以「系統判定」作為卸責理由。
(六)資料正確性與被遺忘權
錯誤或過時資料若持續存在,可能使人民長期遭受錯誤標籤。系統應提供資料更正、異議、重新審查及適當刪除或封存機制,並限制不必要的永久保存。
四、警察機關導入 AI 通報、偵測與案件管理系統之作業規範
(一)建立明確的法源及使用目的
系統上線前應完成法規及權限盤點,明確記載:
- 建置目的及預定使用情境;
- 蒐集與處理的資料種類;
- 資料來源及合法性;
- 使用機關與使用人員;
- 保存期間及刪除方式;
- 資料是否提供其他機關或委外廠商;
- AI 結果是否會影響人民權利。
不得以「提升效率」作為概括授權,將系統任意擴張至與原定目的無關的監控或人物評分。
(二)實施資料保護及影響評估
對涉及臉部辨識、聲紋分析、位置追蹤、社群資料、犯罪紀錄或跨機關資料整合的系統,應進行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及資通安全風險評估,分析:
- 資料蒐集是否合法且必要;
- 是否存在重新識別風險;
- AI 誤判可能造成的損害;
- 對弱勢群體是否有不成比例影響;
- 是否有較低侵害性的替代方案;
- 發生錯誤或外洩時的補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