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哪些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未立即依相關規定完成通報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之罰則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的特定高風險場所事故通報義務,以及違反通報義務、妨礙消防機關進場所的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法條所稱場所限於:

  1. 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2.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之場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上述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對象、方式及內容,立即完成通報。

通報對象、方式及內容

依內政部公告:

  • **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 **方式及期限:**由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在發現或獲知事故後三十分鐘內,撥打119或採用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指定的其他方式通報。
  • **內容:**事故發現或獲知時間、事故類型、受災位置與範圍、緊急應變處置作為,以及人員受困、傷亡情形。

解題方法

先依《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找出適用場所,再分別判斷事故通報義務及第二項的進場配合義務;最後對照第三十五條之一的兩項罰則。

兩種違規行為的裁罰對象不同,應分開記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防救計畫有哪些?各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核定組織(單位)之名稱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17條至第20條,重點是分辨三類計畫的計畫名稱、擬訂者及核定者:

  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全國整體性、長期性的上位計畫。
  2.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依主管業務或公共事業性質訂定的計畫。
  3.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地方政府依上級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訂定的計畫。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計畫層級由上而下整理,再區分「誰擬訂」與「誰核定」。尤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有兩種擬訂情形: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的計畫,以及公共事業所訂的計畫;兩者的核定機關不同。

各類計畫及擬訂、核定組織

計畫名稱擬訂組織(單位)核定組織(單位)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基本計畫就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公共事業所訂公共事業,依基本計畫擬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直轄市、縣(市)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該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之二,重點是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銷售對象資料建置、保存或申報規定時,法律規定的罰鍰與處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的違規行為對應到《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二款,再核對該款列出的法律效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條文沒有規定因此得沒入、銷毀容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代表組成下列何種組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7 條之 1 所定的消防事故調查組織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法定組織名稱,直接抓住「消防法」、「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調查」及「聘請相關代表組成」等關鍵字,對應到《消防法》第 27 條之 1 的「災害事故調查會」,不需依一般語感推測名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基於緊急救護需要,下列何機關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救護人員、車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31條所定的調度、運用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題目所問的「緊急救護需要」及「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救護人員、車輛」,正是這項規定的適用情形。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權限主體即可:法律授權「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調度、運用相關人員及設備。因此,答案應選與法條用語一致的機關,再以其他選項是否具有該條所定權限逐一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9 條的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及申報義務。場所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檢修結果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消防法修正後,第 9 條仍維持本題涉及的檢修及申報原則。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核對:一是「檢修結果報給哪個機關」,二是「哪些場所須委託檢修專業機構」。再確認歇業或停業場所是否仍負有檢修及申報義務。選項 A 將法定受理機關寫成中央主管機關,與消防法第 9 條規定不符,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下列何者非工廠之管理權人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1 條之 1,重點是辨別工廠火災時,哪些事項屬於工廠管理權人的法定義務,哪些屬於消防指揮人員或相關事業機構的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至於截斷電源,消防指揮人員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並非工廠管理權人的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管理權人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再對照《消防法》第 21 條之 1。選項 A、B 和 D 都屬於條文列明的資訊提供或現場協助義務;「關閉電源」則是條文另行規定由消防指揮人員視救災需要通知事業機構處理,因此為本題所求。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權責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三章「災害搶救」中的警戒區劃定、電信資料調取,以及消防機關與其他機關的救災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別選項中的主體、適用情況與法定用語是否與法條相符。特別注意:「消防指揮人員」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權責不同;火災處所周邊的警戒區,與公共危險物品有火災或爆炸之虞時的警戒區,規定也不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消防法》第 20 條,消防指揮人員得對「火災處所周邊」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若是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依同法第 21 條,得劃定警戒區的是「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本選項將後者的適用情況,錯配給消防指揮人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屬於下列何種災害防救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災害防救工作的階段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7 條第 1 項列舉各級政府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應依權責辦理的事項,其中第 2 款明定:「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列出的四項措施,與法條中的列舉事項直接對照。劃設警戒區、管制交通、維持秩序及防止犯罪,都是災害發生時為控制現場、維護安全及協助救災所採取的即時措施,因此屬於災害應變階段。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假訊息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災害防救法第41條之1(民國108年5月22日增訂)——俗稱「假訊息處罰條款」。這是近年因應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或公共衛生事件(如COVID-19疫情)期間,網路散播不實災情訊息造成社會恐慌而增訂的刑罰與行政罰併行規定。

條文架構重點如下(以命題當年即113年之災害防救法為準,本條自增訂後至113年未有重大修正):

  1. 第1項(基本犯):散播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第2項(加重結果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3項(行政罰):明知為不實之災害訊息,而通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注意是罰鍰,屬行政罰,並無下限金額規定)。

考生務必記住:本條的刑度結構是「3年以下 → 死亡(無期或7年以上)→ 重傷(3年以上10年以下)」,這是最常被出題者拿來錯置、對調的部分;而第3項的「罰鍰」與刑罰中的「罰金」是不同性質的處罰,也是常見的用詞陷阱。

解題方法

解此類法條文字題,最有效率的作法是**逐一比對選項敘述與法條原文的「刑度數字」「處罰種類」「有無門檻」**三個面向,只要有一項不符即為錯誤選項。由於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只需找出與法條原文不一致的那一句即可,不需理解立法理由或實務見解。

選項分析

(A) 散播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第41條之1第1項,基本犯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非「7年以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下列何者非屬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得實施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得在災害應變範圍內,依權責實施法定應變事項。

條文列有緊急應變措施的宣示、發布及執行;劃定警戒區、限制人員進出;管制道路、水域與空域通行;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法定用語。關鍵在於分辨「緊急應變措施」與「緊急命令」:法律授權指揮官宣示、發布及執行的是緊急應變措施,並未列入「緊急命令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② 災情蒐集、通報與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③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④ 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平時整備」與「災害應變」事項的區分,並測驗各敘述是否屬於題幹所指的應變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辦理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及「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所列則是平時應辦理的減災、整備事項,包括通訊設施的建置維護,以及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的儲備檢查。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的關鍵詞「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再逐項核對:

  • ① 對應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正確。
  • ② 對應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屬於平時整備事項,錯誤。
  • ③ 對應第 23 條第 1 項第 5 款,屬於平時整備事項,錯誤。
  • ④ 對應第 27 條第 1 項第 10 款,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容量在多少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所定的檢查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儲槽容量達 1,000 公秉以上,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與檢查項目,直接對照法規所定容量門檻即可:容量達 1,000 公秉以上,包含正好 1,000 公秉,須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茲有硝酸銨室內儲存場所,其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儲存量達管制量 35 倍。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重點是依「儲存量倍數」及「建築物牆壁、柱、地板是否為防火構造」,判斷室內儲存場所的保留空地寬度。

硝酸銨屬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中的硝酸鹽類。題目給定儲存量為管制量 35 倍,落在「達管制量 20 倍以上、未達 50 倍」級距;且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因此保留空地寬度應為 3 公尺以上。儲存倉庫高度及樓地板面積等規定,則須依第 21 條及其例外規定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提供的數量倍數分類:20≤35<5020 \leq 35 < 50,再依建築物構造條件查第 21 條保留空地規定。接著分別核對倉庫高度、樓地板面積及屋頂要求。

其中高度規定的一般上限為 6 公尺;但儲存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並符合特定防火門窗及避雷設備等條件時,才有高度放寬例外。硝酸銨屬第一類,不能適用該例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符合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判斷第一種販賣場所的樓層及建築構造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一種販賣場所應設於建築物地面層;其使用部分的牆壁、樑、天花板、上層地板或屋頂,以及窗戶、出入口,均有個別規定。易混淆處在於題目部分選項列的是第二種販賣場所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指定「第一種販賣場所」,再將各選項與第17條逐項比對。第一種場所的地面層規定直接對應選項A;其餘選項則要核對構造及防火門窗規定,避免把第二種販賣場所的規定誤套進來。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17條規定,第一種販賣場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與選項敘述相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某一餐廳使用液化石油氣串接 20 公斤鋼瓶 5 支,下列何者為應行配合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判斷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量」落在哪個級距,再依級距確認應配合的安全措施。

餐廳串接 20 公斤鋼瓶 5 支,串接使用量為:

20×5=100 公斤20 \times 5 = 100\text{ 公斤}

解題方法

第 73 條之 1 將容器串接使用量分為三個級距:

  • 80 公斤以上至 120 公斤以下: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包括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 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除第一款規定外,容器須與用火設備保持 2 公尺以上距離。
  • 超過 300 公斤至 1,000 公斤以下:除前兩款規定外,還須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及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的標示板。

本題 100 公斤,屬第一級距,因此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消防機關執行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9 條「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事項」,要分辨哪些是急救責任醫院的法定義務,並留意題目選項是否把其他機關的責任混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第 39 條,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的事項包括: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接受緊急醫療救護轉診、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辦理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以及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9 條即可。選項若與條文明列的醫院義務相符,就是急救責任醫院應辦事項;若所列內容不在條文範圍內,或將規定的主管機關說錯,即為本題所問的「非」。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六類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各類名稱如下:

  1.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2. 第二類:易燃固體。
  3.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4.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5.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6.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物質類別與法規列出的分類名稱。這題是分類記憶題,掌握「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及禁水、第四類易燃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係指下列何種場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對「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的分類定義。六類物品是指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位於建築物外」及「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第 6 條將這種儲存場所定義為「室外儲存場所」;若以儲槽儲存,則屬室外儲槽場所。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對「緊急醫療救護」範圍的列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包括:

  1. 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的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2. 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3. 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的轉診。
  4. 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用語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 條。前三項分別涉及現場救護、送醫途中救護及特定傷病患轉診;第四項則是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題目只有一項把轉診對象擴張成一般的「都市醫院到醫院轉診」,與法條所定對象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未依規定填寫救護紀錄表,得裁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救護人員填具救護紀錄表的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並分別交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
  • 同法第 47 條規定,救護人員違反第 34 條第 1 項、未依規定填具救護紀錄表,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救護人員」及「未依規定填寫救護紀錄表」,對應到《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的義務;再查同法第 47 條的罰鍰區間,即可得出下限 5,000 元、上限 25,000 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運輸及管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18、20及21條,重點在救護車警示設備的使用限制、加護救護車的出勤人員資格、收費標準的訂定機關,以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中的「不得使用」、「人員資格」、「收費標準由誰訂定」及「檢查事項」是否符合條文。這題的關鍵是辨認選項有沒有漏掉限制條件或換錯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選項只說不得使用警鳴器,卻稱行駛時可使用紅色閃光燈,漏掉紅色閃光燈同樣受限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辨認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依法處理的緊急救護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該條列有: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救護,以及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法條指揮對象為「救護隊或消防分隊」,並未列出民間救護公司。

解題方法

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的法定任務。選項 A、C、D 分別對應條文所列事項;B 把指揮對象改成民間救護公司,因此不是該條列明的指揮中心緊急救護事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衛生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 條對「衛生主管機關」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中央的衛生主管機關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條區分中央與地方層級,作答時須看選項所指的層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下列何者為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衛生主管機關」,但沒有指定中央或地方。選項中,直轄市政府符合第 2 條明定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身分;內政部、內政部消防署及勞動部均不是本法所定的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依規定應多久實施訓練或演習 1 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救護辦法》第 15 條: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的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該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法規要求的是「訓練或演習」每年一次。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對應《緊急救護辦法》第 15 條。條文已直接規定頻率為「每年」一次,因此選項選擇每年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緊急救護定義及運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的名詞定義及第 5 條、第 7 條的運送規定。

第 3 條規定,「緊急救護」是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的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緊急傷病患」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患、孕婦待產者,以及其他緊急傷病患。運送方面,消防機關應將傷病患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若傷病患本人或家屬拒絕運送,應要求其在救護紀錄表簽名後,不予運送。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先看 A、B 是否符合第 3 條定義,再看 C、D 是否符合運送及拒絕運送規定。尤其要留意拒絕運送條款明文包含「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所以家屬並非不得拒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促進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中,消防機關如何培訓及維持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所需能力。解題時要分清楚三件事:救護項目與作業程序由誰訂定、救護技術員資格依何規定取得,以及消防機關辦理在職教育訓練的頻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緊急救護辦法》相關規定,消防機關應訓練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的人員,使其取得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並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需的技能及知識。

因此,先看各選項是否把規定的主管機關或訓練頻率寫錯,即可判斷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