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之種類定義及其修訂期限,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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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 條及第 17 條至第 20 條,並須合併《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至第 8 條作答。答題時要分清楚計畫的種類與主管機關,再記住其定期檢討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災害防救計畫分為三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三者均於必要時得隨時檢討或辦理修訂。
解題方法
先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辨認三種計畫的法定定義,再依施行細則第 6 條至第 8 條整理定期檢討期限。易混淆處在於:基本計畫由中央層級訂定,五年檢討一次;業務計畫與地區計畫則均為每二年檢討一次。
三種計畫之定義及修訂期限
| 計畫種類 | 定義及訂定機關 | 定期檢討期限 |
|---|---|---|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依《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相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 |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 五年 應勘查、評估並檢討;必要時得隨時辦理。檢討內容包括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的業務或事務所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基本計畫擬訂其主管事項的業務計畫,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
第 二 題25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規定,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為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有關消防人員、車輛及受理醫院應採取必要措施,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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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疑似法定傳染病傷病患送醫時的感染管制責任,應分成三個環節作答:消防救護人員的防護與通報、救護車及裝載物品的消毒或去污、醫院診斷確認後通知運送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緊急救護辦法》第 8 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解題方法
依「運送前及運送中防護—運送後清消—醫院診斷後通知」的流程整理規定,並區分消防機關、救護車與受理醫院各自的責任。題目雖提到「消防人員、車輛及受理醫院」,作答時也要交代人員的防護,以及車輛與裝載物品的消毒、去污要求。
消防人員及消防機關
運送疑患法定傳染病的緊急傷病患時,救護人員應注意避免自身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依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感染管制規定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例如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減少不必要接觸,並妥善處理受污染的裝備與物品。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8 條,執行運送時應注意避免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相關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救護車定期消毒每月至少一次,並應留存紀錄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救護車應定期消毒並維持清潔;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後,應依病人及污染情形,施行必要的消毒或去污處理。
第 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利息補貼,於週轉金最長 年、資本性融資最長 年。、 各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災區受災企業災後復工營業貸款的利息補貼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災而發生營運困難,在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向金融機構貸款所需營業資金,其貸款利息得予補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解題方法
依條文直接對照兩種融資用途的補貼上限:
- 週轉金:最長 年。
- 資本性融資:最長 年。
因此 、,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設置及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爆竹煙火監督人的設置場所、選任後報備期限,以及訓練時數。解題時要分清楚三件事:哪些場所必須設置監督人、選任後何時報備、初訓至少要多少小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確認監督人的設置與報備規定,再依施行細則核對初訓時數。題目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項明確規範,直接比對法條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並由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因此製造場所依法應設置監督人。
第 3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場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之 1,重點是依液化石油氣容器的串接使用量區分安全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當年規定的相關級距如下:
- 容器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 1,000 公斤。
- 120 公斤以上、未滿 300 公斤:容器應與用火設備保持 2 公尺以上距離。
- 300 公斤以上、未滿 600 公斤:除前一級距規定外,並應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 600 公斤以上、1,000 公斤以下:另有容器與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的安全距離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因此應套用第 73 條之 1 的串接使用量分級規定;「128 公斤」則是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量的規定,不能套用為串接使用量上限。再逐一對照選項中的重量門檻與相應安全措施。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救護車依法所施行之定期消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定的救護車定期消毒頻率。依條文,救護車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施行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直接掌握第 6 條的頻率關鍵字「每月應至少一次」,再與各選項的期間及次數比對。題目問的是法定最低消毒頻率,因此應選擇與條文一致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第 13 條所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以及各類場所適用的樓地板面積門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場所類型比對施行細則第 13 條列舉規定。餐廳、百貨商場等場所及工廠都有特定面積門檻;學校及達一定面積的補習班、訓練班則列為適用場所。選項是否正確,關鍵在於面積門檻與法規原文是否一致。
選項分析
- **(A) 錯誤。**規定為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選項寫成 200 平方公尺以上,門檻不符。
- **(B) 錯誤。
第 6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15 條之 3 規定,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3 的容器個別認可與合格標示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行政罰。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銷售的容器,應先經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違反時,適用同法第 42 條之 2 的處罰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違規行為對應到《消防法》第 42 條之 2: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銷售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的容器,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題目再以拘役或沒入銷毀作為干擾,須分辨條文實際規定的處分種類。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與違反該條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這項義務,依同法第 43 條之 1 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述的違規行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再對照《消防法》第 43 條之 1 的對應罰則: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選項分析
- **(A) 5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正確。**這是民國 112 年《消防法》對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協助救災所定的罰鍰。
-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錯誤。
第 8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明火表演安全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4 條之 1 的明火表演許可制度,以及《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的申請期限與安全距離、火焰高度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明火表演是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的表演性活動。符合《消防法》規定的場所,須由場所管理權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才能表演;未經許可逕行表演,依法處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期限、距離、高度與罰鍰數額:
- 申請期限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核對。
- 觀眾距離及火焰高度依同辦法的安全規範核對。
- 未經許可的罰鍰依《消防法》第 41 條之 1 核對。
前三項均符合規定,申請期限是關鍵辨識點。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① 緊急昇降設備之維護管理 ②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③ 防止縱火措施 ④ 用火用電監督管理 ⑤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所定的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要把題目所列項目與一般消防防護計畫的法定內容逐一比對。
依當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防止縱火措施等事項;「緊急昇降設備之維護管理」不在該條列舉項目內。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清單:
- ① 緊急昇降設備之維護管理:不屬消防防護計畫的法定列舉事項。
- ②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屬法定事項。
- ③ 防止縱火措施:屬法定事項。
- ④ 用火用電監督管理:屬法定事項。
- ⑤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屬法定事項。
第 10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目的,得採取下列何項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5 條的授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的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題目選項只列出兩種措施,因此要從法條列舉項目中找出同時出現的兩者。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並向立法院報告」,這是《災害防救法》第 5 條的關鍵線索。再對照條文所列的三種措施:法律、行政、財政金融。選項中同時包含「法律」與「財政金融」的,便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規避徵用處分之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規避徵用處分所為檢查」的罰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政府為執行相關處分,得派員進入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依同法第 56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該項檢查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規避徵用處分之檢查」,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56 條的罰則級距。題目問的是拒絕或規避「檢查」的罰鍰,不是直接違反徵用處分的罰鍰;兩者所對應的處罰級距不同。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於災害應變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安置與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的災害應變處置權限,以及第52條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政府得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勸告或強制撤離並作適當安置;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物件,得勸告或強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除去,並作適當處置。
第52條規定,違反第31條第1項第4款的除去或處置命令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31條的完整規定,特別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法條同時涵蓋「有擴大災害」與「妨礙救災」的物件;二是除去方式同時包括「勸告」與「強制」。選項若把處置限縮成只能勸告,便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整備事項」,要分辨平時預先準備的工作,與災害發生後實際執行的應變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的整備事項。災害防救演習、物資儲備及檢查、國際救災支援配合,均屬事前整備;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則是災害發生後,為判斷建築物安全、避免後續危害所採取的應變措施,並非第 23 條的整備事項。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時的給付規定。解題要分清楚三件事:給付基數、身心障礙鑑定依據,以及費用由誰核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112 年相關規定列於《災害防救法》第 61 條。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61 條的明文:死亡給付是一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基數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再看傷病者費用的核發主體,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命題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61 條,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90 個基數。
第 1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明知不實災害訊息而通報者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於明知災害訊息不實,仍向主管機關通報的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0 條規定: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 29 條第 1 項通報者,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要件:「明知不實」與「通報」,對應《災害防救法》第 50 條的處罰規定。法定金額下限是 30 萬元、上限是 50 萬元,因此選出同時符合這兩個數字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重點在災害應變中心的固定運作處所、異地備援,以及設備測試與演練的頻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第 2 項: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運作處所,並充實設備、定期演練;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則是為避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無法運作,或支援跨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
再對照《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固定運作處所的相關器材、設備,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因此,器材設備測試的最低頻率是「每月」,不是「每年」。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一般爆竹煙火?
核心觀念
本題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列的一般爆竹煙火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九種類別為:火花類、旋轉類、行走類、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煙霧類、摔炮類及其他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九種類別。選項中若是法條所列種類,即為一般爆竹煙火;法條未列的類別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及施放作業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判斷,考點是施放人員的資格、複訓頻率、依施放數量配置人數,以及施放結束後的報告期限。
施放人員資格之一,確實包括「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但複訓規定並非一律適用於所有施放人員,而是針對取得特定資格者,且頻率為每二年至少一次。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即可:
- 用第 10 條第 1 項確認施放人員資格。
- 用第 10 條第 2 項確認複訓對象與週期。
- 用第 10 條第 3 項按施放數量查配置人數。
- 用第 9 條確認施放結束報告的期限與報送機關。
其中,800 發落在「601 發以上、1,000 發以下」級距,應配置 3 名施放人員。
選項分析
(A) 正確。 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明定,執行業務之爆炸物管理員得充任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
第 19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及附表一為準。題目考的是公共危險物品六大類的分類,以及第四類易燃液體依閃火點劃分石油類的門檻。
第四類中,第二石油類的閃火點為攝氏 度以上、未達 度;第三石油類為攝氏 度以上、未達 度。黃磷屬第三類發火性固體;氯酸鹽類屬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附表一的分類名稱與界線。先用閃火點判斷液體所屬石油類,再核對各化學物質在表列種類中的歸屬,便可找出唯一符合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其管制量為幾公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中,第四類易燃液體的管制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第一石油類包含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 21 度的液體;其管制量依水溶性區分:非水溶性液體為 200 公升,水溶性液體為 400 公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一石油類」,再依題幹限定的「非水溶性液體」查附表一。兩項條件對應的管制量是 200 公升,因此選項為 (C)。
第 21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危險度分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的危險度分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附表所稱「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及「A 型、B 型、C 型、D 型」,是依 CNS 15030 區分同類物品的危險程度;分級數字越前、型別越前,危險程度越高。尚未完成分類時,基於安全考量,得認定為第一級或 A 型。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分級規則:第一級是否高於第二級、A 型是否高於 B 型,以及未完成分類時法規指定採取哪一級。最後一點是本題關鍵:法規指定的是第一級或 A 型,不能解讀為「危險程度較低者」。
選項分析
(A) 管制量數量越低,危險度越高。正確。 管制量較低,表示較少數量即達到管制門檻,可作為危險性較高的判斷線索。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違反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技術員違反救護作業程序的罰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該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第 45 條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27 條第 2 項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違規行為是「未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直接對應第 27 條第 2 項的義務,再查第 45 條第 1 款的罰鍰級距,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救護車隨車人員出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的救護車隨車人員最低出勤標準,以及違反規定的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此後未有影響本題出勤人數與資格門檻的修正。
第 18 條規定:救護車執行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時,救護人員至少一名須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違反規定的罰則見同法第 41 條,處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8 條的兩個人力條件即可判斷:
- 救護人員出勤總數至少二名。
- 若為加護救護車,至少一名出勤者須具備法定資格之一: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條文沒有要求所有救護車都必須配置一名高級救護技術員,因此以「至少應配置 1 名高級救護技術員」描述,增加了法條所無的條件。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的名詞定義,以及救護車定期消毒的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緊急傷病患」是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第 3 款規定,單一事故、災害的傷病患人數達 15 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 人以上,即屬大量傷病患。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則規定,救護車定期消毒每月至少一次,並留存紀錄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逐項將題目敘述與施行細則的定義、頻率核對。選項 A 的大量傷病患人數門檻與法規相符;再確認其他選項是否改動了排除條件、消毒頻率或人員配置,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緊急傷病患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第 2 款的「緊急傷病患」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緊急傷病患包括:
-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 孕婦待產者。
- 其他緊急傷病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法定情形。前三項都是法條明列的類型;「醫院間轉診」本身則是醫療機構間安排病患轉院的情形,不是《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列出的緊急傷病患類型。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