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立法委員名額及產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立法委員共 113 人,其中區域立法委員 73 人、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各 3 人,以及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34 人。政黨比例代表名單的女性保障比例為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把法定席次分類記清楚,再核對題目所述的總額與比例:
接著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條文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法須事先申請集會遊行之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以及法律明定不適用該法的活動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法規,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2 項排除若干活動,其中包括宗教、民俗、婚喪等活動。政黨在室外舉辦跨年晚會,則不因政黨主辦或活動名稱為「晚會」而當然排除許可規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活動是否屬於室外集會,再確認是否落入法定不適用類型。大型廟會、宗教遶境及室外婚喪活動,分別屬於宗教或民俗、婚喪活動,依法不適用《集會遊行法》的許可規定;政黨室外跨年晚會不在這些排除類型內,因此須事先申請許可。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副總統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副總統的缺位補選、兼任行政院院長的問題、彈劾事由,以及刑事豁免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主要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及《憲法》第 52 條。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及相關解釋。關鍵在於區分總統與副總統的彈劾事由:《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彈劾成立的法定門檻並未將事由限縮為內亂或外患罪。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仍在位而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 **(B) 正確。
第 4 題2 分
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的立法權、預算審議權,以及法律案的議決程序。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主要涉及《憲法》第 63 條、第 70 條,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法律案審議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是在敘述立法院的權限界線,還是法律案的程序要求。前三項是立法與預算權的憲法原則;D 則涉及法律案是否必須經三讀,直接對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審議程序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立法權原則上受個案立法禁止原則拘束。法律通常應以一般、抽象規範為內容,避免針對特定個案直接作成處置;但在特定情形下,立法者得制定具有措施性質的法律。因此,本選項所述原則及其例外,符合立法權行使的界線。
第 5 題2 分
關於立法委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委員的職務兼任限制,主要依據《憲法》第 75 條及《立法院委員行為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也不得兼任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職務;兼任公營事業機構職務亦受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憲法規定與立委兼職限制。尤其要留意:立委不得兼任的範圍不只限於一般行政機關的常設職務,也涵蓋公營事業機構的特定職務;因此聲稱立委可以兼任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的選項有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憲法所規定之選舉,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129 條所要求之選舉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29 條所定的選舉原則。該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法行之。」因此,憲法要求的四種選舉方法是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並未要求公開選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住憲法第 129 條的四項原則,再逐一比對選項。題目問「並非」該條要求的方法,選出四項原則以外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會議之成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與行政院會議的組成。憲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應將特定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並將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等列為會議成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是區分「行政院會議成員」與「列席或受邀出席人員」。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屬於會議成員;參謀總長則是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首長,並非行政院會議的當然成員。因此選出參謀總長即可。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未於憲法總綱中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總綱的內容。憲法總綱為第一章,共 6 條,規定國家基本性質、主權歸屬、國民、領土、民族平等及國旗等事項。解題時應辨認各選項是否明文出現在總綱條文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憲法第一章「總綱」:
- 第 1 條: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 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第 3 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 4 條:中華民國領土。
- 第 5 條:各民族一律平等。
- 第 6 條:國旗。
因此,找出未列於上述總綱條文中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揭示之基本國策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所列的基本國策事項。判斷時應核對各選項是否為該條文的明文內容;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涵蓋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科技發展、經濟建設、農漁業與水資源、國際經濟合作、環境保護、原住民族權益及全民健康保險等事項。逐項比對選項中的用語與條文,即可找出並非條文所揭示內容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促進世代正義,確保社會福利、環境之永續發展」不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條文用語。該條雖分別規定社會福利及環境保護,但沒有以此句將兩者合併表述,也沒有「促進世代正義」這項明文基本國策。
第 10 題2 分
甲得其妻乙同意,於甲之臉書上公開乙泡湯時所拍攝之上半身裸照,並註明:「老婆,妳最美」。
請問本例不涉及下列何項人民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憲法第 22 條保障未列舉的基本權利,包括人格自由與資訊隱私權;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題目稱「身體自由」)。解題以題幹所描述的行為,逐一判斷哪些權利與之相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基本權利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甲公開的是乙的裸照,涉及乙對自身肖像、人格呈現及個人資訊的自主決定;甲在貼文中表達「老婆,妳最美」,則涉及甲以文字表達意見。題幹沒有描述拘束、逮捕或限制乙行動的情形,因此不涉及乙的身體自由。選出與題意無關的權利,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 **(A) 乙之人格自由:錯誤。**裸照呈現乙的身體與人格形象,涉及乙是否願意以此方式被他人觀看、公開,以及人格形象如何呈現。甲雖然得到乙同意,但同意只影響個案中是否有侵害,不會使人格自由與事件本身無關。
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特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所揭示的總統職務特權,包括國家機密事項的保密特權、總統任期中的人身自由保障,以及因職務需要決定不公開特定國家機密資訊的權限。這些特權是為維護總統職務與國家安全所必要,並非一概免除總統作證或接受司法調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所承認的特權,並留意「總統任期中免於作證」的範圍:總統並無一般性的證人豁免。選項 C 將「他人涉犯內亂或外患罪」列為總統必須作證的例外,與解釋意旨不符,因此是本題所問「非屬總統特權」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證言,也得拒絕提交相關證物。這是釋字第 627 號解釋承認的國家機密特權。
- **(B) 正確。
第 12 題2 分
依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行政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一體」與「獨立行政機關」的關係。行政機關原則上受行政院及其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但立法者為保障特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得以法律設置獨立行政機關,並排除上級機關對其個案決定的指揮監督。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獨立行政機關仍屬行政權的一環,並非脫離憲政體制的機關。其組織及人事制度應在保障職權獨立與維持行政權責任政治之間取得平衡。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兩個原則:
- 獨立行政機關仍在行政體系內,不能因此免除行政院的政治責任。
- 立法者得依法使獨立行政機關不受上級機關就個案所為的指揮監督。
- 獨立性不能無限上綱,不能完全排除行政院的人事權,也不能把行政權責任政治架空。
選項分析
(A) 行政院無須為獨立行政機關之施政表現負責:錯誤。 獨立行政機關仍屬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院對行政權的施政負有憲政上的責任,不能因機關具有獨立性,就一概免除行政院的責任。
第 13 題2 分
依現行規定,有關考試院之組織與成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試院的組織、考試委員的任命程序,以及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考試院組織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敘述涉及的法源:考試院會議的組成、任期及出缺後繼任者的任期,依《考試院組織法》判斷;考試委員的提名與同意任命程序,則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規定不符的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審計長如何產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對審計長任命程序的規定。審計長是監察院所屬審計部的首長,其人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並非由行政院或監察院院長提名。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審計長如何產生」,直接抓《憲法》第 104 條的三個程序要件:
- 提名者:總統
- 同意機關:立法院
- 任命程序: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因此,只有同時符合「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任命」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不包含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人民選擇居住處所、遷徙與旅行的自由;釋字第 454 號解釋則指出,該自由也包含人民於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的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條文及相關解釋並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保障範圍。若選項涉及國家基於特定公共目的,要求人民申報居住處所遷移,應再判斷它是否屬於居住遷徙自由本身的內容,或是對該自由所作的法律限制;不能因為與居住處所相關,就直接認定它是自由的內涵。
選項分析
- **(A) 選擇其居住處所之自由:錯誤選項。**選擇居住處所是居住自由的核心內容,受憲法第 10 條保障。
第 16 題2 分
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未列舉權利?
核心觀念
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司法院大法官據此承認若干憲法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本題考各選項是否曾被大法官解釋定位為第 22 條保障的未列舉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權利的大法官解釋依據及其憲法定位。隱私權、姓名權、性行為自由均曾被認為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新聞自由則屬憲法第 11 條明文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範疇,並非第 22 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
選項分析
- **(A) 隱私權: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指出,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也保障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 **(B) 姓名權:錯誤。
第 1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憲法第 7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保障主體。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中的「人民」不只指自然人;法人能否主張個別基本權,須依該權利的性質是否適合由法人享有判斷。
平等權要求公權力避免恣意差別待遇,並使本質相同的事物獲得相同處理。法人在其本質適合的範圍內,也受平等權保障。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問題:第一,平等權是否僅屬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第二,法人主張平等權是否以法律明文授權為前提。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保障主體並非僅限本國國民,而法人是否享有某項基本權,應依該權利的性質判斷;不以法律逐一明文列出為必要。因此,選項中符合「本質上合適」標準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立法院與總統間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中總統與立法院的權限分配,重點在總統國情報告、解散立法院、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以及緊急命令的追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文字及程序要件。尤其注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議與決議門檻,以及案件通過後由誰作成解職判決。
選項分析
(A) 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B) 正確。**總統在特定憲政程序下有解散立法院的權限:行政院長提出覆議案後,若立法院以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行政院長辭職時,總統得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解散立法院。故總統並非可任意解散立法院,但確有此權限。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及司法院釋字第 682 號解釋,重點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認定、資格取得,以及立法者認定職業類別時所受的憲法界限。
依《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釋字第 682 號並指出,職業一旦經立法者以法律規定為專門職業,人民欲從事該職業,即須依規定經考試取得資格。至於立法者將某職業歸類為專門職業,並非享有毫無限制的形成自由,仍須符合憲法要求,不得恣意分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 條所列定義,包括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以及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重要權利密切相關等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符合憲法第 86 條、釋字第 682 號及考試法的規定。A、D 分別對應憲法上的考選要求與法律上的人員定義;B 說明職業類別須由法律規定;C 則把立法者的判斷說成「完全形成自由」,忽略憲法仍設有界限,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與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所定司法院大法官的組成、任命方式與任期,以及大法官是否享有《憲法》第 81 條所定法官終身職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確認大法官的任命機關、員額與任期,再判斷大法官是否等同於《憲法》第 81 條所稱的法官。這幾項均有明文規定,可直接逐項比對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同意權屬於立法院,不是監察院。
- **(B) 錯誤。**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由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下何項差別待遇,並不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審查密度:大法官會依差別待遇涉及的權利或分類因素,決定審查標準。涉及重要基本權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可能採較為嚴格的審查;若是立法者在不同制度間作成規範選擇,通常尊重其形成空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司法院解釋為準。本題選項分別涉及釋字第 760、696、596 及 701 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應到相關解釋,再確認解釋理由是否明確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A、B、D 均涉及解釋所稱的較嚴格審查;C 則由釋字第 596 號解釋認為,兩種退休制度的差異屬立法形成範圍,並未採較嚴格審查,因此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對應釋字第 760 號解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者,在任用資格上受到不利差別待遇,涉及憲法第 18 條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權。解釋指出,這項權利屬廣義參政權,對此所為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審查,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實質關聯。
第 22 題2 分
憲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在人權體系之分類中,屬於以下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基本權的分類。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這些權利使人民得以參與國家政治事務,屬於參政權。
解題方法
依權利的功能判斷:題幹列出的四種權利,都是人民參與政治、影響公權力運作的方式,因此歸入參政權。法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自由權:錯誤。 自由權重在保障個人免受國家不當干預,例如言論、居住遷徙及人身自由;本題所列權利的核心是參與政治。
- **(B) 社會權:錯誤。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之意旨,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成立之國家賠償責任,不包括下列那一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所作的說明。依該解釋,公務員對人民依法負有作為義務,卻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益受損,且其不作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的要件,再對照釋字第 469 號的判斷標準。關鍵在於:法律不必明文賦予人民一項特定職務行為的公法上請求權;只要依法律規範的目的、內容及相關情況,足以認定公務員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即可能成立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 (A) 法律之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屬於要件。 釋字第 469 號指出,相關法律規範的目的若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且可認定公務員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怠於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第 24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行使審判權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使審判權的法院」與「廣義司法機關」的區別。依憲法第 77 條,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憲法第 80 條則揭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指出,檢察機關雖參與刑事司法程序,負責偵查、訴追及執行等職務,因而屬於廣義司法的一環,但它不是行使審判權的狹義法院。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機關是否依法對案件行使審判權,而非是否參與司法程序。法院審理案件並作成裁判;檢察署則由檢察官執行偵查、起訴等職務,並不負責審判。依此標準逐一檢視選項,即可找出並非行使審判權之法院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自治法規的制定機關、規範事項,以及地方自治團體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須遵守的法律保留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其中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訂定。依同法第28條第2款,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制定機關,再檢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時,地方政府能否單靠自治規則處理。地方政府即使有自治權,也不能因此跳過《地方制度法》第28條的規範形式要求;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須由自治條例規定,或有自治條例的明確授權。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直轄市議會是地方立法機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
- (B) 錯誤。 直轄市政府是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原則上得就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但自治規則不是在「合理範圍內」即可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種法律所規範的法律關係與其他三者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的區分。判斷重點在於法律規範的是國家行使公權力、提供社會保險等公法事項,還是人民之間基於平等地位所形成的私法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法、國民年金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分別規範稅捐、社會保險及警察公權力行使,均屬公法領域;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則著重於同性婚姻的成立與效力,其所規範的核心是私人間的身分關係,與前三者不同。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法規的規範對象與法律關係:
- 規範國家對人民課稅、提供社會保險,或警察行使職權者,屬公法關係。
- 規範人民彼此間身分、財產等法律關係者,通常屬私法關係。
前三個選項都以國家公權力或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第四個選項規範伴侶間的身分關係,因此選出 D。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修憲提案與複決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委員提案、立法院高門檻決議,公告半年後,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修憲提案須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此為憲法特別規定的修憲程序;公民投票法的創制程序不是修憲案的提案途徑。
解題方法
抓住修憲程序的兩個階段即可判斷:
- 提案與立法院決議:由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提出,並經立法院依特別門檻決議。
- 公告與複決:立法院通過後公告半年,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因此,選項若把公民投票法上的「創制」當成修憲案提案方式,即與憲法明定程序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有關自治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法規的分類、自治條例的發布程序,以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行政罰的權限與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兩者名稱相近,制定機關與程序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自治條例還是自治規則,再核對其制定、發布或備查程序;涉及罰鍰的選項,則檢查《地方制度法》是否設有處罰種類與金額上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者,才稱為自治規則。本項將自治條例誤稱為自治規則。
第 29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制定、罰則、覆議、發布備查,以及自治法規牴觸疑義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當時的考試脈絡為準。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條例得依法規定罰鍰及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須受《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26 條的規範範圍:自治條例的罰則不只限於罰鍰,也可以規定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例如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因此,宣稱只能處罰鍰的選項有誤。
再逐一核對其餘選項: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得依法提起覆議;自治法規牴觸疑義可依當時法制聲請司法院解釋;直轄市自治條例發布後,依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等事項,如認為窒礙難行或有違法疑義,得依法移請覆議。因此,地方行政機關得對議決的自治條例提起覆議。
第 30 題2 分
普通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皆有處罰竊取行為之規定。現役軍人竊取彈藥,優先適用後者。此為何種法律適用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適用關係。普通刑法一般處罰竊取行為;陸海空軍刑法則針對軍人身分及軍事相關犯罪設有特別規定。同一行為同時落入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原則上優先適用特別法,這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的兩項關鍵資訊: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竊取的對象是「彈藥」。題目明確指出普通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皆有處罰竊取行為的規定,但現役軍人竊取彈藥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這表示在此情形下,軍刑法是針對特定身分及特定犯罪情境所設的特別規定,因此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下列選項各罪中所指的「公務員」,何者不是「構成犯罪」之行為人身分要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中的「身分犯」:法律以特定身分作為犯罪成立條件時,該身分就是行為人的身分要素。判斷關鍵是看條文中的「公務員」指的是犯罪行為人,還是犯罪所針對的對象。
刑法第123條、第125條及第213條均以特定身分者實施行為為犯罪成立條件;刑法第135條則是以公務員作為受妨害的對象,行為人不以公務員身分為限。
解題方法
逐條找出「公務員」在犯罪構成中的角色:
- 若條文要求公務員利用職務、執行特定職務或製作特定文書,公務員身分是行為人的身分要素。
- 若條文是保護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務員是犯罪的對象,而非行為人身分要素。
依此判斷,只有第135條中的公務員不是行為人的身分要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A) 刑法第123條的準賄賂罪:錯誤。 第123條規範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於職務上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行為。犯罪主體須具有條文所定的職務身分,因此該身分是行為人的身分要素。
第 32 題2 分
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殺 A 的意思約定同時向 A 開槍,結果 A 僅被甲開槍射出的子彈擊中要害而死亡。乙雖然有開槍,但子彈未擊中任何東西。丙因臨時心生恐懼,不敢扣下扳機。丁開槍但子彈誤中 A 旁邊的古董花瓶,花瓶當場粉碎。下列關於甲、乙、丙、丁四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正犯的成立,以及共同正犯中「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責任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共同實行者之一完成犯罪構成要件時,犯罪結果原則上歸責於全體共同正犯,不要求每個人都親自造成結果。
本題亦涉及《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以及第 354 條毀損罪。題目所給事實足以認定四人有共同殺人的意思約定,並以同時開槍作為共同實行行為;其中甲射出的子彈擊中 A 要害,造成 A 死亡,故殺人既遂。
解題方法
先確認四人是否具有共同殺人的犯意聯絡與共同實行行為,再判斷是否有人完成殺人結果。甲、乙、丁均實際開槍,丙雖未扣扳機,但題目已明示四人基於共同殺人的意思約定同時向 A 開槍,且丙只是臨時因恐懼未扣扳機。甲開槍致 A 死亡後,既遂結果依共同正犯原則歸責於共同正犯。
丙的情形需區分「未完成自己的行為」與「有效退出共同犯意」。單純因害怕而未扣下扳機,並不等於已撤回犯意、退出共同犯罪關係,不能因此排除共同正犯責任。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消費訴訟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費者保護法的消費訴訟制度,重點是分辨法院得如何宣告假執行、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訴訟的資格與人數門檻,以及受讓請求權的時效如何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48 條至第 50 條的規定:
- 第 48 條第 2 項: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 第 49 條第 1 項: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得以自己名義提起第 50 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 53 條不作為訴訟。
- 第 50 條第 1 項:消費者保護團體須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該請求權的時效利益依各讓與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依此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年限、人數、假執行效果及時效計算方式。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某國立大學碩士班學生甲依學位授予法撰寫完成碩士論文(以下簡稱為 A 論文),有關甲就 A 論文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著作權法》上的著作人格權,以及碩博士論文取得學位後的公開發表推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著作權法》第 15 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但依學位授予法撰寫的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 第 16 條規定著作人有姓名表示權;第 17 條規定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著作內容,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第 21 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不得讓與或繼承。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著作人格權」,再逐項對照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禁止不當改變著作內容的權利,以及人格權不得讓與的規定。關鍵在於:論文取得學位後,法律設有「推定同意公開發表」的特別規則,因此不能說甲取得學位後仍一概不得推定已同意公開發表。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的工資給付原則: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並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且實物作價須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22 條的原則與例外即可判斷:貨幣給付、全額直接給付是原則;符合特定條件時,一部工資得約定以實物給付。因此,選項若把「全額直接給付」說成完全不得另作約定,即與實物給付的例外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這是工資給付的原則。
第 36 題2 分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雇主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試用期約定的效力」及「試用期間的勞工權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勞動基準法未明文規範試用期;勞雇雙方可依工作性質,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期間。
試用期不代表勞動契約尚未成立。勞工在試用期間提供勞務,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工資,並遵守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試用期工資可由雙方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不能以「尚未正式僱用」為由不付工資。
解題方法
先判斷試用期能否約定:法律沒有禁止,雙方可合意約定合理期間。再判斷試用期間是否受勞動法令保障:勞動契約已成立,勞工提供勞務,雇主就有給付工資的義務,工資約定也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因此應選擇同時承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與「試用期間仍須依法給付工資」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學校應受理之性騷擾案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11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關於校園性騷擾事件的受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經媒體報導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另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遇有法定情形應不予受理,包括案件非屬該法規範事項、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以及就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後再次提出申請或檢舉,且沒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學校應受理」的情形,再分別檢查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不受理事由,或是否有法規明定應視同檢舉。媒體報導即使沒有人另向學校提出檢舉,仍依法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處理,因此選項 (C) 符合。
選項分析
- (A) 匿名向學校提出檢舉之案件:錯誤。 依民國 111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屬於應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 38 題2 分
甲與乙參加市政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接受親友們的祝福;婚禮隔天乙開始陣痛,未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直接到醫院生產,產下一子丙。後甲向公司申請陪產假,遭拒絕,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陪產假,以及《民法》上的結婚方式。陪產假以受僱者的「配偶分娩」為要件;判斷甲與乙是否為法律上的配偶,須先確認婚姻是否依法成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禮或公開儀式本身不會取代結婚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再看陪產假規定是否適用。題目明示兩人只參加市政府舉辦的聯合婚禮,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婚姻尚未依法成立。乙雖生下丙,甲仍不符合「配偶分娩」的要件,不能依此申請陪產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陪產假規定以「受僱者的配偶分娩」為要件,並未排除同性婚姻。同性婚姻依法成立時,不能只因是同性配偶就否定陪產假資格。本題甲無法申請的原因是尚未辦理結婚登記。
第 39 題2 分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訴訟法》有關憲法法庭及審查庭的組織、權限與審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須分清楚:審查庭負責案件的程序審查,憲法法庭則依法定程序審理案件並作成裁判。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法定組織與職權。關鍵在於辨別審查庭能否對聲請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依《憲法訴訟法》,審查庭得作成的是程序上的不受理裁定,無權作成實體判決。
選項分析
- (A) 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 **(B) 錯誤。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是:作成者是否為行政機關、事件是否屬公法,以及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權利義務。
公立機關與人民間的關係不一定都是公法關係;若機關以私法契約方式管理財產,相關行為原則上屬私法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為的法律性質:裁罰、撤銷許可及授予考試及格證書,均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對外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國宅承租則涉及市政府與承租人間的租賃契約,未予續約是契約關係中的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總統職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總統職權。判斷時要分清楚:有些職權由總統行使,有些則屬行政院或立法院等機關;而總統有時須依憲法程序會同其他機關行使。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憲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1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憲法明文規定的總統職權:
- 大赦由總統依法行使,並非由總統「議決」。
- 會商解決院際爭執、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均有憲法或增修條文明文依據。
因此,題目問「何者非總統職權」,應選擇把大赦說成由總統「議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議決大赦:錯誤,為本題答案。《憲法》第 40 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憲法用語是「行使大赦權」,並非「議決大赦」;「議決」也不是總統在此事項上的憲法職權用語。故本選項所述非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的總統職權。
第 42 題2 分
依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預算案之提出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案的提出與立法院審議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
- 憲法第 58 條: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預算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
- 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
- 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得為合理刪減;但不得在各機關編列的數額間,於款、項、目、節移動增減,也不得追加或削減原預算項目。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預算程序與審議界限。特別注意司法院司法概算的保障:行政院可以加註意見,但不能刪減。因此,凡稱行政院可斟酌增刪司法概算的選項,即與憲法增修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的「行政機關」定義。依該項規定,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時要分清「機關」與「機關內部單位」:部、會、地方政府及依法設置的所屬機關,通常具有自己的法定組織地位;司、處等內部單位則屬機關內部的分工單位,不因負責行政業務就當然成為行政程序法所稱的行政機關。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為依法設置、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再辨別它是不是上級機關內部的單位。法務部調查局是法務部所屬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臺北市政府則各自具有機關地位。相較之下,法務部檢察司是法務部的內部單位,不具單獨法定地位,因此選 B。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下列何種權利有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消滅時效的適用範圍。依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從其規定。判斷時要先分辨題目所列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再確認是否有法律規定不適用消滅時效。
以下法條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共有物分割、登記不動產返還及人格權侵害除去等權利,分別涉及共有關係、物權或人格權的持續保護,通常不因長期未行使而消滅;履行協議分割契約則是基於契約所生的履行請求權,原則上適用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消滅時效。因此,選出具有時效適用的契約請求權即可。
選項分析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錯誤。**民法第 823 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原則上不因消滅時效而消滅;「得隨時請求」是判斷重點。
第 45 題2 分
甲以 20 萬元購買乙的中古 M 機器,買賣契約成立時,甲已知 M 機器有減損其通常效用的瑕疵。甲受領 M 後發現該瑕疵,乙對甲應負何種民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買賣中「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其與債務不履行責任的關係,關鍵在於買受人於締約時是否已知瑕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民法第 354 條,出賣人原則上應擔保交付的標的物沒有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的瑕疵;但同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 359 條所定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等瑕疵擔保救濟,須以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為前提。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指出,甲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已知 M 機器有減損通常效用的瑕疵。因此,依民法第 354 條第 2 項,乙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另就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題目所述瑕疵是甲締約時已知並接受的交易狀態,不能僅因受領後再次發現該瑕疵,就認定乙未依債之本旨履行而須負責。故乙也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有關「刑之酌科及加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總則中刑之酌科及加減的規則,重點是死刑與無期徒刑減輕後的刑種、無期徒刑能否加重,以及刑有加重與減輕時的適用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刑法》第 64 條至第 71 條,分別核對各選項所述的刑罰效果與適用順序:
- 死刑減輕,依第 64 條,為無期徒刑,或依規定減為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依第 65 條。
- 拘役加減,依第 68 條,僅加減最高度;最低度不變。
-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依第 71 條,先加後減。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A 公司之股東甲擬在股東會中提出議案,下列關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的少數股東提案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少數股東提案權。依民國 111 年的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三百字。股東提案原則上應由董事會列為議案,但法律列有例外;其中,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的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解題方法
先確認提案權適用的股東會種類,再核對持股門檻與字數限制,最後判斷公共利益或社會責任提案的效果。注意「得列入」是董事會可以列入,並非必須列入。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172 條之 1 明定股東得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並未將少數股東提案權適用於股東臨時會。
- **(B) 錯誤。
第 48 題2 分
下列關於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親屬編的收養要件,重點是被收養者年齡、夫妻共同收養、配偶同意,以及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差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民法並未規定只有未成年人才能被收養;成年人也可以成為被收養者。收養仍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並經法院認可。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 民法第 1073 條:收養者的年齡,原則上應比被收養者大 20 歲以上。
- 民法第 1074 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法律另有例外。
- 民法第 1076 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他方同意。
- 民法沒有「成年人不得被收養」的限制。
因此,選項 A 將被收養者限於未成年人,與民法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產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上的財產權,重點在於違建所有權的取得、公寓大廈規約的效力、物之所有權與著作權的區別,以及越界建築時鄰地所有人的異議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 66 條、第 758 條、第 767 條、第 796 條及第 799 條之 1,以及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 28 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談的是哪一種權利,再核對該權利如何取得、效力及限制:
- 建物所有權不以能否辦理第一次登記為唯一判準。
- 公寓大廈規約對繼受人的效力,須看法律明文規定。
- 買到書本取得的是紙本所有權,並不因此取得小說著作權。
- 越界建築能否請求移去或變更,須檢查建築人的主觀狀態及鄰地所有人是否及時異議。
選項分析
**(A) 錯誤。**違法興建、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代表建築人當然未取得建物所有權。建物屬民法第 66 條所稱定著物;建築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與能否辦理第一次登記應分別判斷。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總則所規定共同犯罪之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總則「正犯與共犯」的法定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8 條規定共同正犯,第 29 條規定教唆犯,第 30 條規定幫助犯;「同時犯」則是數人各自實行犯罪、時間上同時或相近的情形,並非《刑法》總則明文規定的共同犯罪類型。
解題方法
先對照《刑法》總則「正犯與共犯」章的規定: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都有明文條文;再判斷「同時犯」是否屬於這些法定類型。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選出未列為法定共同犯罪類型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同時犯:正確。「同時犯」不是《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