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繪圖說明船舶處於靜穩度在某小角度 傾側下之不穩定平衡(Unstable Equilibrium)狀態。於圖中需註明常用之英文代碼,包括:
(Centre of buoyancy)、(Centre of gravity)、(Keel)、(Initial metacenter)、、(Upsetting arm)、(Buoyancy)、(Weight)、Capsizing couple、Upsetting moment 的正確位置,並說明此等英文代碼的中文名稱。
又若此時該船 公尺、 公尺、 公尺,試求該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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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小角度傾側時的初穩度判斷。初穩度以 表示,其中 為重心、 為初穩心。當 位於 下方, 為負值;船舶傾側後,浮力與重量形成使傾角繼續增大的傾覆力矩,因此屬於不穩定平衡。
示意圖
船舶向右舷傾斜 θ
↘
M ● 初穩心(位於 G 下方)
│
G ●────────────
↓ W(重量) │ GM(負初穩度)
│ │
│ ● B 浮心
│ ↗ b(浮力)
│ / 浮力作用線
│ /
K ●───────────────
← GZ →
W 向下與 b 向上形成傾覆力偶(Capsizing couple)
傾覆力矩(Upsetting moment)大小為 W × GZ
傾側後,重量作用線通過 垂直向下,浮力作用線通過 垂直向上,兩作用線的水平距離為 。在 的情況下,兩力形成使船舶傾角增大的傾覆力偶。
英文代碼與中文名稱
| 代碼 | 英文名稱 | 中文名稱/圖中意義 |
|---|---|---|
| Centre of buoyancy | 浮心,浮力的作用點 | |
| Centre of gravity | 重心,重量的作用點 | |
| Keel | 龍骨 | |
| Initial metacenter | 初穩心 |
第 二 題20 分
試述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以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為目的之現行國際公約中英文全名及簡稱,又此公約包括哪些議定書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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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的正式名稱、簡稱,以及公約所採取的議定書與技術附則架構。MARPOL 以管制船舶造成的各類污染為目的,規範內容分列於六個附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公約架構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為 MARPOL,再分成兩部分作答:
- 寫出公約英文全名與常用簡稱。
- 列出與公約相關的 1978 年及 1997 年議定書,並逐一列出六個附則及其管制污染類別。
「MARPOL 73/78」是常見稱法,源自 1973 年公約及 1978 年議定書;1997 年議定書則與附則 VI 的制定有關。
公約名稱與議定書
公約英文全名為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中文為《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 MARPOL。常見的 MARPOL 73/78,是指 1973 年公約經 1978 年議定書修正後的公約體系。
相關議定書如下:
- 1978 年議定書: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即《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之 1978 年議定書》。
第 三 題20 分
試問 MARPOL 國際公約中附錄規則 II 之名稱為何?又該規則所述的有毒物質作何種分類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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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MARPOL 73/78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附錄 II 對散裝運載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染管制。附錄 II 依物質排入海洋後對海洋資源、人體健康及海洋利用的危害程度,分級管理其排放。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寫出附錄 II 的正式名稱,再依附錄 II 第 6 規則,說明有毒液體物質的四種分類及各類別對應的排放管制原則。判斷重點是:危害程度愈高,排放限制愈嚴格。
分類及要求
| 分類 | 危害程度 | 排放管制原則 |
|---|---|---|
| X 類 | 排入海洋可能對海洋資源或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 原則上禁止排入海洋。卸貨後的貨物殘留物須依規定預洗,並將洗艙水送至港口接收設施處理。 |
| Y 類 | 排入海洋可能造成危害,或損害海洋環境及其正當利用。 | 限制排放的品質與數量;須符合規定的卸貨、殘留量、航行狀態、排放位置與離岸距離等條件。 |
| Z 類 | 排入海洋可能造成較輕微危害。 | 仍受排放限制,但相較 X、Y 類,限制較寬鬆;須遵守相關操作與排放條件。 |
第 四 題20 分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SOLAS 公約不適用於哪些種類船舶?又哪些種類船舶不適用我國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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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不同層次的排除規定:
- SOLAS 公約第一章第 3 規則:原則上列出哪些船舶不適用公約規定,但條文另有規定者除外。
- 我國《船舶法》第 4 條:列出不適用《船舶法》的船舶種類。
判讀時要依各自條文作答,不能把 SOLAS 的排除名單直接套用到《船舶法》。
解題方法
先依 SOLAS 第一章第 3 規則,列出公約所列的船舶例外;再依命題當年《船舶法》第 4 條,列出我國法排除適用的船舶。兩份名單分開整理,並留意 SOLAS 條文保留「另有明文規定」的例外。
SOLAS 公約不適用的船舶
依 SOLAS 第一章第 3 規則,除公約另有明文規定外,下列船舶不適用該規則所稱的公約規定:
- 軍艦及運兵船。
- 總噸位未滿 500 的貨船。
- 非以機械推進的船舶。
- 以原始建造方式建造的木船。
- 未從事商業營運的遊艇。
- 漁船。
此外,SOLAS 第一章第 3 規則另規定,除第五章另有規定外,僅在北美五大湖及聖羅倫斯河特定水域航行的船舶,不適用該規則所述規定。這是航行水域的例外,不屬於上述船舶種類。
我國《船舶法》不適用的船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船舶法》第 4 條,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 五 題20 分
依據船員法第六章「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規定,試述:
(一) 若發現船員利用船舶私運違禁的爆炸物品,船長可作何種處分?
(二) 船舶於急迫危險須棄船時,船長應有的作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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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船員法》第六章「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作答,主要涉及第 69 條「私載貨物之禁止及處理」及第 73 條「棄船諮詢義務」。
第 69 條分別規範私運貨物,以及船員攜帶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上船時的處置權限。第 73 條則規範船舶遇急迫危險時,船長應採取的救助措施,以及放棄船舶的程序與應盡事項。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情境,分別對應法條:
(一)船員私運違禁爆炸物品
依《船員法》第 69 條,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私運貨物如屬違禁品,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船員攜帶爆炸物上船時,船長或雇用人有權處置或投棄。題目所述的違禁爆炸物,符合違禁品及爆炸物的規範,船長得將其處置或投棄。
處置或投棄時,依法應選擇對海域污染最少的方式及地點。
(二)船舶有急迫危險而須棄船
依《船員法》第 73 條,船長應依序掌握以下義務:
- 盡力採取必要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 航行中遇有危險,放棄船舶前應諮詢各重要海員的意見;船長仍有最後決定權。
- 決定放棄船舶時,應盡力救出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