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試題代碼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民眾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前往當地縣政府已劃定警戒區域之山域登山,不聽勸阻受困山區,經消防機關搜救脫困。有關縣政府對於民眾進入警戒區之違法行為,以及後續動員救災人力進行搜救,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縣政府可分別處以何種處罰?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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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法律效果:一是民眾違反警戒區管制的行政罰鍰;二是違規進入後受困、由災害應變中心搜救脫困所生的搜救費用繳納義務。兩者法源與性質不同,符合要件時可以分別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事實判斷警戒區管制的法源,再區分「違規進入」與「違規後受救」兩個階段:

  1. 違規進入警戒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得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違反者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處罰。
  2. 受困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搜救獲救:若違反警戒區管制而遭遇危難,得依同法第30條第3項,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的業者繳納搜救所生費用。

具體處理

一、違規進入警戒區: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得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警戒區,或經命離去仍不離去,依同法第55條第2款,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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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之定義及其位置、構造、設備之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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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及第 17 條作答。第 7 條定義第一種販賣場所;第 17 條規定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本題所稱「六類物品」,是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分類的管制量依本辦法附表一認定。

解題方法

先依第 7 條確認場所是否屬第一種販賣場所,再依第 17 條分成「位置、標示、使用建築物部分的構造、調配室」四項逐一作答。作答時尤其要區分第一種與第二種販賣場所:第一種販賣場所的販賣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達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者則屬第二種販賣場所。

定義

第一種販賣場所,是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其中「未達十五倍」不包括恰為十五倍;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者,依第 7 條屬第二種販賣場所。

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

依第 17 條,第一種販賣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及標示

  1. **位置:**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2. **標示:**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二、使用建築物部分的構造

販賣場所所使用的建築物部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的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 **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 **上層地板或屋頂:**上層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場所上方沒有樓層時,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4.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具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
  5. **玻璃:**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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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燃氣熱水器承裝業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處多少新臺幣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1 與第 42 條之 1,重點是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的安裝人員資格,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消防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安裝工作須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違反此項要求,適用同法第 42 條之 1 的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業者「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安裝,直接對應《消防法》第 42 條之 1 所列違規情形。依該條,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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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種違法情形,無須經限期改善程序予以逕行舉發?

①學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 ②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 ③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④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材料 ⑤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之不實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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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違規案件的裁處程序:哪些違規須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後才能舉發裁罰;哪些違規則可直接舉發裁處。判斷時要看各款行為所適用的《消防法》罰則是否設有「通知限期改善」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所列五種行為,分別對應到《消防法》的防火管理、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及不實檢修等規定,再辨認其裁處程序:

  • 學校未遴用防火管理人、未依規定定期檢修申報,以及未依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須依適用規定先通知限期改善。
  • 違法銷售未附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以及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作不實檢修,屬可逕行舉發裁處的情形。

因此,無須先經限期改善程序的是②、④、⑤,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① 學校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錯。 此類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依命題年度適用的程序須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再依規定裁處。學校屬題目指定的場所,不能僅因未遴用防火管理人就直接列為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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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皆有分屬情形,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但是何種建築物得以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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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的共同防火管理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建築物的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時,下列建築物的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

  1. 非屬集合住宅、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
  2. 地下建築物。
  3. 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條文將「非屬集合住宅」列為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的適用條件,因此集合住宅不適用這一類共同防火管理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哪一種建築物得以排除適用」,再把選項與《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逐一對照:

  • 地上 11 層以上:須確認是否為集合住宅。
  • 地下建築物:屬條文列舉類型。
  • 百貨公司附設電影院:若是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非集合住宅建築物,屬條文適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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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受傷致身心障礙者,依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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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測驗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或服勤受傷致身心障礙時,一次身心障礙給付的基數標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法定給付標準如下:

  • 極重度、重度:36 個基數
  • 中度:18 個基數
  • 輕度:8 個基數

基數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事故發生於「接受訓練」,且屬參加編組人員因訓練受傷致身心障礙;接著將身心障礙程度對照《消防法》第 30 條的級別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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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第 12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附加認可標示者,始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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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2 條對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所設的管制制度:產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法規規定,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原則上應依序實施;因產品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消防法》第 12 條。A、B、D 分別對應該條關於認可程序、費用及技術標準的規定;C 則將《商品檢驗法》的不同檢驗方式寫成「依序」辦理,與該法規範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消防法》第 12 條規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產品因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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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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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的「減災事項」:各級政府平時依權責實施相關措施,以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解題關鍵是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該項列舉事項;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 22 條第 1 項的法定用語。A 所述通訊設施建置、維護及強化,屬於災害「應變」事項中的通訊準備,不是本題所問的平時「減災」事項,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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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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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10條所定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關任務包括:核定各該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以及推動社區、部落災害防救事宜。

解題方法

抓住各選項的關鍵動詞,與第10條逐項比對:會報對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任務是「核定」,不是「研擬」。計畫文字僅差一個動詞,正是本題辨別重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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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防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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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的防焰物品使用範圍,以及防焰性能試驗、防焰標示和抽樣檢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解題方法

先看場所是否達法定範圍: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即符合,不限住宅或特定用途;再核對窗簾、地毯等物品是否應附防焰標示。其餘選項則分別檢查試驗機構及抽樣檢驗的權責用語是否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面樓層達 12 層的住宅公寓符合「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的規定,管理權人設置窗簾時,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窗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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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應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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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中的計畫種類,以及哪些單位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災害防救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公共事業的計畫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計畫則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地方政府另依同法第 20 條擬訂的是「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應訂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的單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計畫名稱,再對照法條區分: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共事業: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因此,看到「地方政府」時,要辨認其法定計畫名稱是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而非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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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為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設置下列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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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為整合救災資源,設置哪個單位負責統籌、調度國內搜救資源,並執行災害事故的人員搜救與緊急救護運送任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7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上述任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這些正是《災害防救法》第 7 條對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所定的職掌,因此直接對應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正確。**依《災害防救法》第 7 條,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負責統籌、調度國內搜救資源及執行人員搜救、緊急救護運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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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惟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有關請求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亦得請求補償 ②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③於知有損失後,1 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 ④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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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因災害防救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而造成財產損失時的補償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人民得請求補償;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且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定要件與期間即可:人民能否請求補償、補償方式,以及請求期限。選項①的「可歸責於人民仍得請求」與選項③的「知有損失後一年內」均不符合題目所據法規,因此錯誤項目為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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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6 條,重點是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時,配管的材料、設置方式、耐壓試驗及防火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所問的「錯誤」敘述,再把選項中的要求與第 36 條逐項核對。塑材雙套管的耐壓試驗對象是「內管」;選項 B 把它說成「外管」,與條文相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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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不可移動之儲槽,其設置容量應至少幾公升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室內儲槽場所」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室內儲槽場所是指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 600 公升且不可移動的儲槽,以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設置容量的最低門檻。法規用語是「超過 600 公升」,因此容量須大於 600 公升;選項中符合此門檻的最小數值是 1,000 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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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依《消防法》規定,消防機關得採取的罰則,不包括下列何項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42 條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違反設置標準的處罰。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作答。

民國 114 年適用的第 42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不包括」何項措施,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42 條所列處罰對照。注意限期改善與後續處分的先後:先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並得命停業或停止使用。

選項分析

  • (A) 正確措施:違反場所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標準,可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B) 正確措施:處罰鍰後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選項所述連續處罰,符合條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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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於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為第幾石油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石油類」的分級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第二石油類的閃火點範圍為:在一大氣壓時,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

解題方法

題目給定閃火點為「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直接比對石油類分級的溫度範圍,即符合第二石油類。要注意「以上」包含 21 度;「未達」則不包含 70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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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餐廳、洗衣店、自助洗衣店等營業場所,為作業需求串接液化石油氣容器,在檢查串接 5 支 50 公斤液化石油氣容器時,下列何者不須要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判斷餐廳等場所串接液化石油氣容器時,應依串接使用總量適用不同級距的安全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容器為 5 支、每支 50 公斤,總量為:

5×50=250 公斤5 \times 50 = 250\text{ 公斤}

250 公斤落在「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級距。

解題方法

先加總串接使用量,再按總量所在級距套用規定。80 至 120 公斤級距的基本要求,會延伸適用於更高級距;超過 120 公斤至 300 公斤以下,另須符合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 公尺以上距離的要求;超過 300 公斤,才再增加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及屋外容器防護措施等要求。

因此,本題要找的是 250 公斤級距尚未要求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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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重點在辨別指揮中心負責的緊急救護事項,以及這些事項的適用階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指揮中心處理的事項包括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的諮詢、受理緊急救護申請,以及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送達醫療機構前的緊急救護。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並特別留意「送達醫療機構前」這個時間界線。指揮中心負責的是到院前的緊急救護;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後,後續救治由醫療機構依其醫療作業處理。因此,把指揮中心的指揮事項說成「送達醫療機構後」,即不符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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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0條,規範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70條即可判斷。關鍵是注意通路面積的比例和方向:法規要求「至少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選項 A 卻寫成「低於百分之二十」,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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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消防救護人員施行緊急救護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的「緊急救護施行地點」,重點是分辨消防救護人員可施行緊急救護的法定場所。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9 條,消防救護人員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包括: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的現場、送醫途中,以及抵達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列於第 29 條的法定地點。選項 A「醫療機構急診室」沒有列在法條所定地點中;抵達醫療機構後,消防救護人員可施行緊急救護的時間界線,是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而非泛指急診室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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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隨車人員及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救護車出勤人員配置、救護車收費,以及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的地點和違規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區分兩種違規:違反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的地點限制,以及違反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兩者都涉及救護技術員,但適用條文及罰鍰規定相同,並非題目 D 所稱的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第 20 條確認救護車人員配置及收費標準,再對照第 26 條、第 27 條與第 45 條的違規態樣和罰鍰。選項 A、B、C 所述符合規定;D 的罰鍰金額不符法定範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規定,救護車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時,至少一名救護人員應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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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指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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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列的醫療指導醫師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辦理以下三項事項:

  1. 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的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2. 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3. 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的救護紀錄表。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與第 25 條第 1 項列出的三項職掌逐一比對。選項若符合條文內容,即屬醫療指導醫師辦理事項;題目問「非屬」,因此選出條文未列的事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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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其保存年限至少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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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所定的救護紀錄表最低保存年限。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醫療機構保存,且保存至少七年。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及「保存年限」,直接對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條文規定的年數即為選項答案,不須換算或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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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消防機關應執行之緊急傷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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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緊急救護辦法》為準。依該辦法第 3 條,緊急傷病患包括:

  1.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 孕婦待產者。
  4. 其他緊急傷病者。

本題要分辨兩件事:傷病患是否屬於緊急傷病患,以及消防機關是否應執行其轉診運送。診所申請轉診的待產孕婦,雖符合「孕婦待產者」,但不因此當然屬於消防機關應執行的緊急救護轉診案件;轉診運送另有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第 3 條列出的緊急傷病患情形,再留意「診所申請轉診」是否屬於消防機關應執行的轉診範圍。一般醫療機構間的轉診,不會只因患者是待產孕婦,就成為消防機關應執行的緊急救護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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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之救護服務證明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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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確認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應向哪個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該項規定:「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所定的受理機關:救護服務證明由「運送之消防機關」受理申請。題目問的是申請救護服務證明的機關,不是傷病患送達後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也不是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或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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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執行緊急救護是消防機關最大的勤務量,也得到很好的民眾滿意度,為確保服務品質,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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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中大量傷病患支援、緊急傷病患身分不明時的處置、救護人員教育訓練,以及緊急救護品質考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緊急救護辦法》的規定,尤其注意教育訓練的辦理頻率。法條規定「每年」舉辦教育訓練,題目若改成「每半年」,即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緊急救護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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