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有關受其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之請求補償標準,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31條與第32條,重點在於:
-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為救災及緊急救護,得調度、運用事業機構的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 受調度、運用的事業機構,得向「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請求補償。
- 補償項目分為:
- 車輛、船舶、航空器的使用費。
- 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的毀損、耗損補償。
- 消防、救災、救護人員的報酬及因公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的相關給付。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30條相關用語,已由早期的「傷殘」、「殘障」等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作答時應使用現行法用語。
解題方法
本題應依《消防法》第32條第1項的三款規定,按照「交通工具」、「設備損害」、「人員損害」三大類依序作答;其中人員因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再連結同法第30條的給付標準。
作答架構如下: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的補償
1. 有政府核定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
車輛、船舶、航空器的補償,應依政府核定的交通運輸費率標準給付。
因此,計算時應以政府所定的運輸費率為準,不是由消防主管機關任意決定,也不是一律以市場租賃價格計算。
基本計算方式可表示為:
實際適用時,仍應依具體運輸工具種類、使用時間、里程或航程等費率內容計算。
2. 沒有政府核定費率者
如果該類車輛、船舶或航空器沒有政府核定的交通運輸費率,則由各該消防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時價標準給付。
此時的計算依據是:
- 當地市場價格;
- 同類交通工具的通常租用價格;
- 實際使用期間及使用情形。
因此,並非只要沒有費率就完全不予補償,而是改以當地時價作為補償標準。
二、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的毀損、耗損補償
1. 發生毀損且可以修復者
調度、運用期間,車輛、船舶、航空器或裝備遭受毀損,如仍可修復,則由該轄消防主管機關負責修復。
此種情形原則上不是直接發給現金,而是以實際修復為補償方式。
例如:
- 消防車底盤因救災受損,但可以修復;
- 船舶外殼因救援行動破損,但仍可修復;
- 通訊設備或救生裝備部分損壞,經維修即可恢復功能。
均應由消防主管機關予以修復。
2. 發生毀損且無法修復者
如果受損物已經無法修復,則應給付毀損補償金。
計算標準為:
法條所稱「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意義是:
- 不能直接按照全新物品價格賠償;
- 應先認定該物品於受損時的市場價值;
- 再考量已使用年限、使用程度及折舊情形。
例如,某設備新品價格為10萬元,但已使用多年,受損時同類設備的合理時價為6萬元,則應以受損時的合理價值及使用折舊情形作為補償判斷基礎,而非直接給付10萬元新品價格。
3. 裝備發生耗損者
如果裝備不是毀損,而是在調度、運用過程中自然耗損,則應按時價給付。
例如:
- 救災耗用的滅火藥劑;
- 使用後即大量消耗的救生用品;
- 因救災行動而耗損的特定裝備零件。
此時法條明定按時價給付,不適用「無法修復時參酌使用時間折舊」的規則。
因此,應區分:
| 損害類型 | 補償方式 |
|---|---|
| 可以修復的毀損 | 由消防主管機關修復 |
| 無法修復的毀損 | 按時價並參酌已使用時間折舊,給付毀損補償金 |
| 裝備耗損 | 按時價給付 |
三、消防、救災、救護人員的報酬
被調度、運用的消防、救災、救護人員,在接受調度、運用期間,應按其接受調度、運用時,原服務機構或僱用人所給付的報酬標準給付。
重點有二:
- 以人員原本服務機構或僱用人的報酬標準為準。
- 以實際接受調度、運用的期間為範圍。
第 二 題25 分
依災害防救法第 7 條規定,中央有哪些災害防救組織?其主要任務為何?請分別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之中央組織體系,重點在於掌握中央災害防救組織的「決策、執行、幕僚、專業諮詢、科技支援及搜救指揮」分工。
應注意:
- 《災害防救法》第6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 第7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組織之組成及主要職掌。
- 中央災害防救組織並非僅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一個機關,尚包括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當時《災害防救法》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5月28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申論題,宜採「組織名稱—組織定位—主要任務」的方式作答。
答題順序可依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的權責層級排列: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最高決策及督導機制。
-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政策執行及重大災害防救推動機制。
-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幕僚及日常業務處理單位。
-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專業諮詢單位。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單位。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資源統合、調度及現場搜救支援單位。
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一)組織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其人員組成如下:
- 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
- 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 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
- 政務委員;
- 行政院秘書長;
- 有關機關首長;
- 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及學者。
(二)主要任務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屬於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的最高政策及決策機制,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其任務如下:
- 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 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 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 指定《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簡言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負責「定方向、定計畫、定政策、定全國應變措施」,並負責對中央及地方災害防救工作進行督導、考核。
二、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一)組織定位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目的在於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並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二)主要任務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
- 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所核定的災害防救政策。
- 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
- 推動重大災害防救措施。
- 統合中央各機關之災害防救工作。
- 作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策與各項災害防救業務間的執行樞紐。
其角色可概括為「承上啟下」:對上承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決策,對下推動各項中央災害防救任務。
三、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組織定位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設於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體系內,置專職人員,處理災害防救相關業務。
(二)主要任務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要負責:
- 辦理中央災害防救相關幕僚工作。
- 協助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推動政策及任務。
- 辦理災害防救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整合。
- 協助追蹤各項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之執行。
- 彙整災害防救資料,提供決策及應變所需之行政支援。
因此,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是「幕僚及業務處理單位」,不是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的最高決策機關。
四、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一)組織定位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是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的專業諮詢組織,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共同提供災害防救工作的專業及科技支援。
(二)主要任務
其主要任務為:
- 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有關災害防救工作的諮詢。
- 提供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的諮詢。
- 就災害預防、災害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事項,提供專業意見。
- 協助提升中央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的科學性、專業性及可行性。
第 1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有關管理權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核心為《消防法》第 35 條關於「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人死傷之刑事責任」。
《消防法》第 35 條明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屬於實質不作為犯之刑事處罰規定,旨在加重管理權人維護公共安全之法定義務,並依火災結果嚴重性(致人於死 vs. 致重傷)區分二級法定刑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法定刑之記憶與構成要件配對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確認違規前提:管理權人未依法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
- 鎖定加重結果:題目明確指出火災結果為「致人於死」(而非致重傷)。
- 對應法定刑度:
- 自由刑(有期徒刑):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財產刑(罰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比對選項:精確比對刑期與罰金額度,排除交叉置換的干擾項,即可確認答案為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本項所列「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為《消防法》第 35 條後段關於「致重傷者」之處罰規定,並非致人於死之法定刑。
- (B) 錯誤:
第 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關於防焰物品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消防法及相關子法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法第 11 條關於防焰物品的規定,涵蓋:
- 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門檻(樓層數之認定)
- 防焰物品的定義範圍
- 銷售、陳列的標示義務
- 主管機關的抽查權及業者的配合義務
防焰物品制度的核心邏輯:透過強制使用具阻燃功能的建材及用品,降低火災初期延燒速度,爭取逃生時間。本題為「選錯誤者」題型,四個選項中有一個與法條文字不符,其餘三個均為正確描述。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消防法第 11 條條文,逐一比對各選項的關鍵數字與文字,找出與法條不符之處。
本題最關鍵的辨別點在於樓層數字:條文規定的門檻是「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而非選項 (A) 所寫的「10 層以上」。只要記住這個數字,即可秒殺本題。
選項分析
▌(A)【錯誤,故為本題答案】
「地面樓層達 10 層以上建築物應使用防焰物品」
錯在樓層數字。 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下列場所或物品應使用防焰物品,其中高層建築物的門檻為「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建築物」,而非 10 層。
條文列舉的應使用防焰物品場所包括:
-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選項將「11 層」誤植為「10 層」,差了一層,即屬錯誤敘述。
▌(B)【正確】
「防焰物品係指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消防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防焰物品,係指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第 3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防火管理制度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第 13 條及其相關子法關於「防火管理制度」之核心規範,包含:
- 消防防護計畫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訂定條件與備查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及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服勤人員訓練規範之授權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 製造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與《消防法》第 13 條「消防防護計畫」之併入與整合機制。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主管機關權限劃分與法規要件對照法」進行切入判讀:
- 劃分主管機關權限層級:防火管理計畫之備查與現場執行屬地方監督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而人員訓練制度、資格與科目等全國性統一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 鎖定施工中防護計畫觸發要件:建築物施工若「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管理權人須於施工前另行制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 確認計畫併入可行性:為避免計畫內容重複與行政資源浪費,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消防防災計畫」得「併入」依《消防法》第 13 條擬訂之「消防防護計畫」中實施。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服勤人員之資格、訓練項目、次數、時數等事項之辦法,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非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題2 分
依消防法第 9 條規定,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消防法》第 9 條關於「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制度」。考生須掌握:
- 檢修申報主體之分級委託制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士、管理權人自行檢修)。
- 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暫緩辦理規定(法律賦予管理權人申請暫緩檢修申報之法定權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對照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法規之「原則與例外」:
- 審視《消防法》第 9 條第 3 項之規定:場所「無」歇業或停業情形者,應定期辦理檢修申報;「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法律賦予「得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暫緩辦理」之彈性救濟途徑。
- 選項 (A) 敘述為「無條件均應」,排除了法定的暫緩申請程序,與法條明文規範牴觸,為明顯錯誤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 依《消防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應受檢場所無歇業或停業情形者,其管理權人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得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暫緩辦理檢修及申報。」因此,歇業場所並非「無條件均應」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管理權人得依程序申請暫緩辦理,故 (A) 敘述錯誤。
-
(B) 選項正確: 依《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故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辦理之對象與條件完全相符。
第 5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 機關應每 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有關 、 各為何?
第 5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消防法——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直接考核消防法第 26 條的文字記憶,屬「法條字面題」。考點有兩個:
- 主管機關的層級:是「消防局」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 週期:是每「1 年」還是每「2 年」?
消防法第 26 條原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兩個關鍵字——「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每年(即 1 年)」——合在一起即可確認正確答案。
解題方法
切入點:從「主責機關」刷掉一半選項,再從「年期」刷掉另一半。
第一步:判斷主責機關
消防法中,「消防局」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下設的執行機關,本身不具備以地方自治法規名義對外「定期舉辦」的行政主體地位;防火教育宣導屬地方政府施政事項,依法明文課予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責任。
→ 選項 (A)、(B) 均主張 為「消防局」,一律刪去。
第二步:在剩餘的 (C)、(D) 中判斷年期
消防法第 26 條明定「每年定期舉辦」,即 年,而非 2 年。
→ 選項 (D) 主張 年,刪去。
→ 剩下 (C):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1 年。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災害防救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災害防救組織體系之法定權責、組織分工與人員配置規定。考生須清楚掌握「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辦公室」、「專家諮詢委員會」、「災害應變中心」及「基層公所人員配置」等單位的法定位階與職掌劃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條文辨析題,解題切入點為比對《災害防救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關於地方災害防救組織之法定權責:
- 最高決策平台與督導考核權:地方災害防救業務之最高決策平台及督導考核單位為「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而非災害應變中心或專家諮詢委員會。
- 災害防救辦公室之幕僚職能: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係執行「災害防救會報」之事務,而非執行個別局處(如消防局)之事務。
- 專家諮詢委員會之性質:其設置目的係提供災害防救科技與相關政策之「諮詢」,不具備督導、考核等行政權力。
- 基層人力編制之彈性規定:基於基層公所編制限制,法規明定鄉(鎮、市)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災害防救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災害防救辦公室,係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事務,而非執行「消防局」之災害防救事務。
第 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災害防救法》中關於**災害防救三大階段(預防、整備、應變)**之法定業務職掌劃分,核心法條為:
- 《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災害預防事項)
- 《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
- 《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與指揮官權限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生必須精確釐清「平時預防(減災)」、「災前整備」與「災時應變」三者在法條列舉項目上的區別與文字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階段分類法」**切入解題:
- 鎖定題幹核心:題目要求選出屬於「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整備事項」(即《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規範內容)。
- 階段歸類與排除:
- 區分「平時減災與制度規劃」 屬於第 22 條「災害預防」。
- 區分「災前物資、組織、動員與障礙清除」 屬於第 23 條「整備事項」。
- 區分「災害發生時之現場管制與強制處分」 屬於第 30 條「災害應變措施」。
- 透過法條條文對照,逐一剔除預防與應變階段之選項,即可選出正確之整備事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屬於「災害預防事項」,目的在於透過分散風險機制達到減災與復原基金籌措之後盾,非屬執行緊急應變之「整備事項」。
-
(B) 錯誤: 依《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屬於「災害預防事項」。
第 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關於計畫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民國 115 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消防警察人員)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第 8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災害防救法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3 款至第 6 款」對各類計畫的法定定義。
災害防救法第 2 條將相關術語逐款定義,計畫體系共分三層:
| 層次 | 計畫名稱 | 核定機關 | 適用範圍 |
|---|---|---|---|
| 第一層(最高)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全國性 |
| 第二層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自行擬訂 | 各主管業務/事務 |
| 第三層(地方)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或鄉(鎮、市)、區公所 | 地方行政區域 |
三層計畫合稱「災害防救計畫」,此即第 2 條第 3 款之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文字比對型,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各選項所述「核定(擬訂)機關」與「適用範圍」是否與法條一致。
- 鎖定選項中涉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敘述,逐字比對法條。
- 找出敘述中多加了或少加了某個機關,即為錯誤選項。
關鍵突破口在於: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核定機關到底包不包含「區」?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完全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3 款文字,三類計畫合稱災害防救計畫,本選項無誤。
(B) 正確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4 款。核定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會報」,適用範圍為「全國性」,均與法條一致,本選項無誤。
(C) 正確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符合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5 款。擬訂主體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擬訂範圍為「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本選項無誤。
第 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災害防救法》之罰則規定為準(現行法規範相同)。考查重點為「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罪」之法定刑度與罰金數額上限。
- 法源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53 條第 3 項。
- 立法意旨: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資訊傳達之真實性攸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與防救災秩序。若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極易引發社會恐慌、干擾救災調度,故立法予以特別刑事處罰。
- 構成要件:
- 主觀上具有故意,且客觀上實施「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
- 結果要件: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程度。
- 法定刑效果: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特別刑法「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關鍵在於直接定位《災害防救法》中關於「散播災害假訊息」之法定刑上限:
- 確定法律責任屬性:散播災害謠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係負「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非僅行政罰鍰。
- 對應法定刑數字:
- 自由刑上限: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刑上限: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 題2 分
下列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何者正確?
①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②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③土壤液化:農業部 ④寒害:農業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所規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類常見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劃分如下:
- 內政部: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
- 經濟部: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 農業部: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病災害。
- 交通部: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鐵路事故。
- 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 衛生福利部:生物病原災害。
- 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子事故、輻射災害。
- 勞動部:職業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對應題。解題關鍵在於釐清特定災害的法定歸屬類別,特別是注意容易產生直覺誤判的複合型地質災害(如土壤液化 vs. 土石流)。先逐一判斷題幹敘述 ①~④ 之正誤,排除錯誤項目後,即可鎖定正確組合選項。
選項分析
一、題幹各項目檢視
- ① 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正確) 電力系統屬於公用事業與國家能源基礎設施,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②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正確) 傳染病大流行及重大生物病原引發之疫情,涉及公共衛生體系,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7 目規定,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 11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之安全距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 11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六類危險物品製造場所」與周邊保護對象之安全距離規定。
法源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7 條,該條明定製造場所應與各類保護對象保持一定距離,目的是一旦發生火災、爆炸,能保護鄰近之重要場所或弱勢族群。
各類保護對象的安全距離數字是高頻命題區,考生務必逐一記憶:
| 保護對象類別 | 安全距離 |
|---|---|
| 學校、醫院、劇場、電影院、百貨商場等多數人聚集場所 | 30 m 以上 |
| 收容 20 人以上之長照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等 | 30 m 以上 |
| 古蹟、博物館、美術館 | 50 m 以上 |
| 高壓電線(電壓超過 7,000 V,35,000 V 以下) | 3 m 以上 |
| 高壓電線(電壓超過 35,000 V) | 5 m 以上 |
| 加油站、加氣站 | 20 m 以上(非 15 m) |
解題方法
本題為錯誤選項題(問「下列何者錯誤」),策略是:將各選項數字逐一對應法條規定,找出數字與法條不符者即為答案。
核心切入點:加油站、加氣站的安全距離數字是本辦法中的固定值,考試最常在此設陷,將「20 公尺」改寫成「15 公尺」,屬於典型的數字置換陷阱。
選項分析
(A)與電壓超過 3 萬 5 千伏特之高架電線,應在 5 公尺以上 ✅ 正確
本辦法對高架電線依電壓分兩段規定:
- 電壓超過 7,000 伏特,未超過 35,000 伏特者:距離 3 公尺以上
- 電壓超過 35,000 伏特者:距離 5 公尺以上
選項所述「超過 3 萬 5 千伏特→5 公尺以上」完全符合規定,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第 12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關於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58 條中有關「室外儲槽場所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防液堤設置標準」之規定。重點涵蓋防液堤之面積上限、特定大容量儲槽( 萬公秉以上)之安全管理設施(操作閥辨識度、洩漏檢測與警報設備),以及防液堤階梯與坡道之設置距離限制。 (本詳解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58 條之條文內容,將各選項敘述與法定數據進行精確核對:
- 防液堤面積規範:檢視防液堤內部最大允許面積。
- 操作閥辨識規範:檢視排水設備操作閥需具備易辨別與外部操作條件之儲槽容量門檻。
- 洩漏檢測與警報設備:檢視需強制加裝洩漏檢測及警報設備之儲槽容量門檻。
- 出入階梯/坡道間隔:檢視高度 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所規定之通行階梯或坡道最大設置間隔。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第 58 條第 2 款規定:「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 萬平方公尺。」選項敘述為 萬平方公尺,數據不符。
-
(B) 錯誤 依第 58 條第 6 款規定:「排水設備應設在防液堤外部,且應設操作閥。操作閥於平時應保持閉鎖狀態;
第 13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擋牆指厚度在 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 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 度之土堤。其 、、 分別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5 條關於「擋牆」之法定定義與構造規格標準。
解題方法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擋牆,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厚度在 15 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
- 厚度在 20 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
- 堆高斜度不超過 60 度之土堤。
對照題幹條件:
- 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之厚度要求:
- 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之厚度要求:
- 土堤堆高斜度上限:
因此,、、 之組合為 15、20、60。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應為 而非 ; 應為 而非 ; 應為 而非 。
第 14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瓦斯行不得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 14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針對「瓦斯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不得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規定。
所謂「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係指同時以多具液化石油氣容器並聯或串聯方式供氣之場所。此類場所危險性較高,法規設有嚴格的使用限制,以「不得供氣」方式列舉出應予禁止的危險情形。
關鍵法條:本辦法第 57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不得對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供氣之情形)明定下列各款,違反者瓦斯行不得供氣:
- 容器置於地下室或通風不良之場所。
- 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 容器串接使用未裝設氣體漏氣警報器。
- 用火設備與容器之距離未達 2 公尺,且未有防止輻射熱之措置。
- 容器串接使用之供氣能力逾規定限額而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特別注意:「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是製造或儲存場所的設置規定,屬於另一套體系,並非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得供氣」的判斷要件。
■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亦即找出不屬於不得供氣條件的選項。
解題切入點:直接比對第 57 條各款,逐一確認每個選項是否出現在法條列舉之中。凡有出現在法條中的,即為「不得供氣的正確條件」→ 題目敘述「正確」;凡未出現在法條中的,即為題目敘述「錯誤」,此即答案。
■ 選項分析
(A) 容器置於地下室 → 敘述正確
法條明定「容器置於地下室或通風不良之場所」,瓦斯行不得供氣。液化石油氣比空氣重(比重約 1.5~2),一旦洩漏會沉積於地下室底部,極難擴散,易造成爆炸或集體中毒。(A) 完全符合法條規定,是正確的不得供氣條件,故本選項敘述正確,非答案。
(B) 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 敘述正確
第 15 題2 分
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下列哪個部會得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中關於「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保障與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劃定權責機關之法定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關鍵法源為《災害防救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確保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之暢通,內政部得就電波傳輸暢通之必要範圍,劃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公告之。
解題方法
- 確立法律規範主題:本題旨在測驗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暢通管制措施之主管機關。
- 釐清權責機關歸屬:依《災害防救法》之劃分,內政部為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掌理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為維持緊急應變與救災指揮體系之通訊無阻,特別針對防救災專用微波通信傳輸路徑,賦予內政部劃定並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之公權力。
- 驗證相關配套機制:劃定區域後,起造人於區域內新建或增建建築物若有妨礙微波傳輸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發建築許可前,應確認起造人已與內政部達成協商改善方案,或同意內政部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若受有損失,亦由內政部給予補償(授權訂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因此,從劃定、管制協商到補償,權責機關皆一致為內政部。
第 16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場所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與第 4 條關於「場所定義」的基礎法條記憶。考點聚焦於:
-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區隔(避免張冠李戴)。
- 地下儲槽之容量門檻(超過 600 公升)。
- 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管制門檻(80 公斤以上)。
- 第一種與第二種販賣場所之倍數級距(第一種:管制量以上未達 15 倍;第二種: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名詞定義」的直接測驗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場所類別主體:檢視題幹與選項主詞,確認是「公共危險物品」還是「可燃性高壓氣體」,排除定義套用錯誤的選項(如選項 (A))。
- 檢視關鍵數值與級距:對照各場所之法定關鍵數值(如儲槽容量、串接重量、管制量倍數),確認數據無誤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原因:主詞與內容不符(張冠李戴)。
- 法源:依本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為**「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並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依本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指從事製造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
第 17 題2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物品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規定?
詳解|第17題 六類物品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歷年修正頻繁,考生備考時須確認所用版本。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六類物品室內儲槽場所(indoor storage tank facilities for Class VI hazardous materials)」的位置、構造及設備規定,重點法源為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專門規範室內儲槽場所構造之條文。
「六類物品」係指消防法制下的公共危險物品,依其物理化學性質分為六大類(包含氧化性固體、可燃性固體、自燃物品、禁水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固體及自燃物品等),其中室內儲槽場所因涉及大量危險品密閉儲存,構造規定極為嚴格。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將四個選項逐一與法規條文比對,找出「不符規定」之選項即為答案。關鍵在於熟記下列室內儲槽場所構造要點:
- 樓層限制:儲槽專用室須設置於地面一層之建築物。
- 天花板限制:儲槽專用室不得設置天花板(此為高頻命題點)。
- 防蝕要求:儲槽本體表面須具備防腐蝕功能。
- 距離規定:儲槽側板外壁與儲槽專用室室內牆面之間距,應保持50公分以上(便於維修巡視,亦可防止火災傳導)。
選項分析
(A) 設置於1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 符合規定(正確敘述)
法規明定室內儲槽場所之儲槽專用室,須設於地面第一層建築物,以利火災時人員逃生、消防救援進入及洩漏物質之控制。設置於一層不僅符合規定,更是強制要求,因此本選項敘述正確,非答案。
(B) 儲槽專用室設置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 → 不符規定(本題答案)
這是本題的核心陷阱。法規明文規定,儲槽專用室不得設置天花板,此禁止規定係屬絕對禁止,不因天花板材質(燃燒性或不燃性)而有任何例外。
禁止設置天花板的立法理由在於:
第 18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有關「急救責任醫院」法定應辦理事項及其主管機關之權責歸屬。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之現行法規為準)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8 條規定: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二、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辨識法條中主管機關權責之精確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在消防與醫療合作體系中,雙方分工明確:
- 衛生主管機關:主掌醫療機構管理、急救責任醫院認定、醫療救護資訊系統彙整及醫療指導醫師機制。
- 消防主管機關:主掌消防救護車派遣、救護人員(EMT)勤務運作及現場緊急救護。
急救責任醫院屬於醫療體系一環,其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之法定依據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而非消防機關。因此,直接檢視選項中主管機關名稱是否經故意混淆,即可迅速解題。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關於「救護人員之執業準則」、「名稱專屬保護」、「出勤處置及後送原則」、「救護紀錄表保存期限」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法定權限」等核心規範。重點在於辨析行政法規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在緊急醫療救護領域的權限劃分。
解題方法
消防警察類科在法規測驗時,最常見的命題陷阱為**「主管機關主體調換」(如中央 vs. 地方、衛生 vs. 消防)以及「關鍵數字置換」**(如年限、期限)。 解題時應先檢視選項之規範主體是否正確:《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涉及醫療救護專業技術、執業作業程序等全國一致性規範,其法規訂定權限依法皆保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絕非由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各自訂定,由此即可直接辨識出 (A) 選項之瑕疵。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選 A):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規定:「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其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題目敘述將主管機關偷換為「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層級與體系均屬錯誤,故本項為錯誤選項。
第 20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車之裝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 20 題 詳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救護車之設置標準)及其授權訂定的《救護車及救護直升機之設置標準》(或稱「救護車設置標準」)中,有關救護車外觀裝置規格與車廂內設備規定的細節。
考生需記住的核心:救護車的裝置要求係以「保障安全、便於識別、兼顧隱私」為立法精神。其中,車廂內得裝設監視錄影器,這是法規為保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及日後舉證所設之規定,亦是本題的命題核心所在。
解題方法
本題為「選錯誤敘述」的單選題,逐一對照法條文字核對四個選項,找出與法規規定不符者即為答案。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明文規定救護車應具備之裝置,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詳細標準。依該法及其相關設置標準之規定,救護車應符合下列條件:
- 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
- 應裝設警鳴器
- 應裝設紅色閃光燈
- 車廂內得裝設監視錄影器(非「不得」)
其中,關於監視錄影器,法條用語為「得」,即允許裝設,並非禁止。選項 (B) 將「得裝設」誤述為「不得裝設」,與法規明顯相悖,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應裝設警鳴器 → 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以利緊急行駛時警示道路其他用路人。此為標準配備,敘述正確。
(B) 車廂內不得裝設監視錄影器 → 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第 21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何項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4條第3項之規定。依民國115年命題時法規: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因此,題目中的關鍵字是「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運送之消防機關」及「申請何項資料」,法條明文所稱為「救護服務證明」。
另依《緊急救護辦法》第2條,救護人員是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第3條則規定緊急救護及緊急傷病患之定義。本題並非詢問救護人員身分,也不是詢問救護紀錄表之製作或保存。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固定句型:
將題幹與法條逐字比對,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救護服務證明」。
須特別區分:
- 「救護服務證明」:供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的證明文件。
- 「救護紀錄表」: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時製作、記載救護處置及病情等資料的紀錄文件,並非本條所規定的申請標的。
- 「救護人員姓名、職稱」:屬於救護人員個別資料,並非本條明定可申請的資料名稱。
選項分析
(A) 救護人員姓名
第 22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有關救護運輸工具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救護車之人員配置、收費標準、消毒義務及定期檢查機關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判斷重點如下:
- 救護車執行救護及運送勤務,原則上須配置救護人員二名以上。
- 救護車勤務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 運送疑似傳染病病人後,應依病人情況施行必要消毒。
- 救護車之定期檢查,係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並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直接逐車檢查。
解題方法
本題逐項比對法規中的「人數」、「訂定機關」、「消毒義務」及「檢查機關」四個關鍵字即可。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訂定全國性收費標準。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地方所轄救護車的定期檢查。
- 救護人員配置是「二名以上」,不是一名以上。
選項分析
(A) 錯誤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並非一名以上。
本選項將法定最低人數「二名以上」降低為「一名以上」,因此錯誤。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如有特殊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但不影響本題一般原則的判斷。
(B) 錯誤
第 23 題2 分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有關定期消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13條,重點在於消防機關對「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所實施的消毒或去污處理頻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 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 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實施。
- 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實施。
- 實施定期消毒時,應將消毒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因此,本題只問「定期消毒」的頻率,直接適用「每月一次」的規定。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法源為《緊急救護辦法》,解題時應抓住「定期消毒」四字,將其與「使用後消毒」及「去污處理」區分。
定期消毒的週期為:
所以正確頻率是「每月1次」。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下列何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救護辦法》第18條之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應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其中:
- 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業務,由內政部消防署承辦。
-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考核及評估的辦理頻率為「每年」。
因此,本題應選擇實際承辦中央消防業務的內政部消防署。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三個關鍵詞:
- 「中央消防主管機關」
- 「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題目詢問的是「哪一個機關」負責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考核,而不是詢問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本身。
依消防法及相關組織分工,中央消防業務在內政部,並由內政部消防署承辦。因此,具體執行該項品質考核與評估工作的機關為內政部消防署。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處理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職掌,核心在於區分:
- 地方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受理、派遣、聯絡及提供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
-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負責區域性災害醫療資源整合、監控、資料庫建置及跨縣市醫療應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各項緊急救護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所列事項對照:
- 若選項屬於受理報案、提供救護諮詢或聯絡醫院,屬於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
- 若選項涉及「區域內災害醫療資源資料庫」之建置,則應聯想到《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9 條的「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業務,而非第 12 條消防機關指揮中心業務。
因此,找出不屬於第 12 條的事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正確。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 3 款,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例如民眾撥打緊急救護電話請求救護車,即由指揮中心受理並進行後續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