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近年來我政府將防範及查處中共滲透各機關列為重點宣導工作,請問若海巡人員將公務上的秘密文書交付中共情工人員,依國家安全法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為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資訊」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2 款,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依同法第 5 條之 1 處罰。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行為人是海巡人員,交付的是公務上的秘密文書,對象是中共情工人員。中共情工人員屬大陸地區派遣之人;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則符合《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2 款所列行為。依同法第 5 條之 1,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與選項 C 相符。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國家安全法所規定之檢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所定的入出境與境內安全檢查方式。判斷時要區分「檢查」與「搜索」:法規授權的檢查,須依施行細則所列方式執行,不能將其擴張為由檢查人員直接搜索旅客手提行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入出境船舶檢查規定,再看第 22 條關於航行境內船舶的準用規定。題目中 A、B、C 都能在相關規定找到依據;D 把法規所稱的「檢查」改成由檢查人員對手提行李實施「搜索檢查」,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設為什麼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與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的法定管制區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解題方法
題幹的「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是對應《國家安全法》第五條的關鍵文字。看到這組法定用語,即可判斷劃設的區域名稱是「管制區」,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有關國家安全法對於海岸管制區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海岸管制區的劃定範圍、主管機關及管制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施行細則第 25 條,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自海水低潮線起至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的地區,以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組關鍵資訊即可判斷:一是「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根據海防實際需要」,二是海岸管制區的範圍從低潮線到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內,另包括近海沙洲。再對照各選項是否精確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岸巡防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5 款對「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的定義。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海巡機關是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
因此,判斷選項時,要看該機關是否列入這項法定範圍;不能只因為某機關隸屬海洋委員會,就認定它是海巡機關。
解題方法
先將法條定義拆成兩類:
- 法條明列的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
- 上述機關所屬的機關(構)。
海洋委員會是上級機關,並未列入法定定義;其餘選項則屬法條明列的機關,或為海巡署所屬機關(構)。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海巡機關與各機關(如國防、警察、海關)訂定相關機關協調、聯繫辦法,請問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的協調、聯繫辦法訂定機關。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條文,海巡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其協調、聯繫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主詞與授權對象即可:「海巡機關」是執行協調、聯繫的機關;負責訂定辦法的機關則是「海洋委員會」,並須會同相關機關。題目問「何機關定之」,因此選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項違法行為,海巡機關無法以主管機關身分對其裁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依《海岸巡防法》及其他法律執行海域執法時,是否具有「主管機關身分」及明確的行政裁罰依據。海巡機關有執法或取締權限,不代表所有違法行為都能直接依《海岸巡防法》裁處罰鍰;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並確認海巡機關是該罰則所定的處罰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等措施,違反者可處罰鍰;第 16 條及相關罰則則規範無故撥打海巡專線等行為。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及裁罰機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有法律明定該行為違法、是否設有行政罰,以及處罰機關是否為海巡機關。題目問的是海巡機關「無法以主管機關身分對其裁罰」,因此應找出缺少海巡機關裁罰依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外國船舶違反無害通過規定,無故於我國領海滯留:正確,為本題答案。 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通過,須符合無害通過規定;違反相關規定時,海巡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採取必要執法措施。但就題目所述「無故滯留」行為,命題年度並無可由海巡機關以主管機關身分據以裁處罰鍰的明確罰則。
第 8 題2 分
有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安檢人員的掌理事項及職權,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區分的「安全檢查」與「檢查」,以及通商口岸與非通商口岸的職權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掌理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等事項,並執行通商口岸人員的安全檢查。第 5 條則規定,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解題方法
先辨識港口性質,再看選項使用的法律用語:
- 高雄港屬通商口岸,海巡人員依法執行的是「安全檢查」;但「查緝走私、偷渡」所對應的是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掌理事項。
- 新竹南寮漁港屬漁港、非通商口岸,海巡人員得依《海岸巡防法》第 5 條,在符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等要件時實施「檢查」,並依法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因此,應選擇同時符合「非通商口岸」及「檢查」用語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受理報案專線電話,民眾無故撥打海巡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可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對濫用海巡報案專線的處罰。海巡機關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仍不停止,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行為,再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16 條的法定罰鍰範圍。題目問的是法條所定的處罰區間,不是個案裁量後的實際金額。因此,法定下限為三千元、上限為一萬五千元,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何定義大陸地區人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第 4 款對「大陸地區人民」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判斷關鍵是看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條文沒有把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列為定義要件。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定義與選項。選項 (A)「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與法條文字相符,因此正確。其餘選項提到的是證件,不能取代法條明定的戶籍要件。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海巡相關法規對於搜索婦女均訂有規定,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法規對「搜索婦女身體」的執行人員及例外規定。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法律是否要求由女性執行,以及條文有沒有明定無法由女性執行時的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三項規定:
- 《海岸巡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 《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沒有另列例外。
因此,只有海關緝私條例是題目所說「應由女性執行,無例外規定」。
第 12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辨別哪些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須申請許可,以及涉密人員的審查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該許可辦法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部分條文,晚於本題命題年度;以下依本題命題時適用的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先檢查選項是否把適用對象說得過廣或過窄,再對照法定審查程序。法規不要求所有公務員一律赴陸前向內政部申請;除特定職等及涉密等身分外,也將未具公務員身分的特定機關人員納入規範。因此,選項若指出這類特定人員也須申請,方向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並非只要具有公務員身分,就都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法規依人員身分與職務類別規定申請義務;例如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的人員等,屬受規範的對象。不能擴張為所有公務員一律須事前申請。
第 13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收容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及「續予收容」的期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收容期間的法定上限,再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機關名稱及天數。依該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得暫予收容;暫予收容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必要時得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期間不得逾四十五日。同一事件收容期間合計不得逾六十日。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同時該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且拒絕停船受檢,並從事漁撈之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幾次被扣留之紀錄,得沒入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判斷大陸船舶遭扣留後,主管機關在什麼情形下得予沒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沒入;此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也得沒入。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塗抹或隱蔽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及從事漁撈等情形,這些都是船舶得被沒入的事由。題目進一步問的是「查證該船有幾次被扣留之紀錄」,對應條文中的「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
第 15 題2 分
有關我國海域界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已公告的海域界線,以及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重疊時的劃界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我國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已公告;我國另核定「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但它是執法依據,並非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的正式公告或終局主張。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領海寬度自基線起算至多 12 浬;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領海重疊時,原則上以等距中線劃界。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外側延伸至基線 200 浬內;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主張重疊時,依衡平原則,以協議劃定分界線。
解題方法
先辨明「暫定執法線」與「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的性質是否相同,再核對兩種海域重疊時的法定原則。選項 B 把執法線說成外界線公告,因此是錯誤敘述;A、C、D則分別符合公告情形與劃界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對於在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部分,得進行何種航行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3 條對臺灣海峽非領海海域的規定。條文使用「過境通行」一詞,並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得就維護航行安全、管理海上交通等事項,制定管理外國船舶及航空器過境通行的法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目前沒有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用於國際航行的臺灣海峽」及「非領海海域部分」。這正是第 13 條所指的海域,應採用該條的法律用語「過境通行」,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1 艘外國商船在淡水外海通過我國領海時發生海難事故,船長應即將相關資訊通知何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7 條的海難事故通報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時,船長應即將相關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通報對象是「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再依事故發生地點確認管轄機關。題目指明事故發生於淡水外海,屬北部航務中心轄區,因此選北部航務中心。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各類海域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海域的範圍,以及各海域外界是以哪一條界線作為起算點。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為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各海域的定義,尤其留意「專屬經濟海域」的外界距離是從領海基線起算,而不是從鄰接區外側再起算。鄰接區外界已達基線外 24 浬,因此專屬經濟海域若再從鄰接區外側延伸 200 浬,便會把距離誤加。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海岸巡防法有關海岸的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岸」的法定定義,重點在起算的潮線及距離。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解題方法
辨認法條文字中的兩個關鍵:
- 範圍以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為界。
- 自高潮線起算,向岸際延伸 500 公尺以內;定義並包括近海沙洲。
比對選項時,須同時核對潮線界定方式與 500 公尺的起算位置。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發現海上設施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向何單位反映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我國領海時,發現影響航行安全的海上設施等情形,船長應向哪個機關報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或水文有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發現海上設施影響航行安全」及「船長應即報告」兩項關鍵,對照《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所定的通報對象,即可判斷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題幹雖提到外國船舶在領海內航行,但本題問的是航行安全資訊的通報對象,並非海域巡防或中央政策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根據我國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我國東沙群島採何種基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中,東沙群島採用的基線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告資料為準,依《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東沙群島的基線由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共同組成。
正常基線沿官方海圖所標示的沿岸低潮線劃定;直線基線則以直線連接適當基點。兩種基線併用,即為混合方式劃定。
解題方法
查看公告中的東沙群島基線表,可見基點 D1 至 D4 所形成的各段基線,部分標示為「直線基線」,部分標示為「正常基線」。因此,東沙群島不是單獨採用其中一種,而是兩種基線併用,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海底電纜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應繳納多少新臺幣審查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的路線勘測審查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標準第 2 條規定,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路線勘測」的審查費,再依收費標準第 2 條查核計費項目與金額。條文以「每條路線」為計費單位,費用是新臺幣十萬元,因此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不是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中依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屬經濟海域的法律性質與沿海國權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稱專屬經濟海域,是領海外、鄰接領海的海域;沿海國在該海域享有特定的主權權利及管轄權,但不因此取得對整片海域的完整主權。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區分「專屬經濟海域的特定權利」與「對外國船舶行使完整主權管轄」。沿海國可就資源、海洋科研、環境保護及人工島嶼等事項行使法定權利或管轄權;外國船舶則仍享有航行自由。若外國船舶只是過境,不能僅因其位於專屬經濟海域,就對其實施完整的主權管轄。
選項分析
- (A) 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與資源保育:正確。 我國對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與保全等事項,享有法定權利或管轄權;
第 2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之規定,如果日本東京大學這樣的外國研究團隊規劃在我國的專屬經濟海域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他們必須透過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請問,他們應該要在研究預定開始前多久提出申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第 3 條,重點是依研究者身分判斷申請期限與申請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外國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組織的研究人員,單獨或與臺灣地區大學校院、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合作從事研究,應於研究預定開始日期 六個月前,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研究團隊是日本東京大學這類外國大學的研究人員,且須透過我國駐外機構提出申請。將這些條件對照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即可判定適用外國研究人員的申請期限:研究開始前六個月提出申請。
第 25 題2 分
未經我國政府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進行土石採取者,依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法可做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三個要件:未經許可、使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採取土石。題幹已明確符合這些條件,直接依上述法條對照刑度即可。
其中「得併科」表示法院可在有期徒刑之外,再併科罰金;不是必須併科。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之舖設,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何機關訂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5 條的授權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路線劃定須經政府許可;許可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許可辦法由何機關訂定」,直接依該法第 15 條找授權機關即可。條文將訂定權明文授予行政院,因此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錯誤。 該會並非《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5 條所指定的許可辦法訂定機關。
- **(B) 內政部:錯誤。
第 27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對於進口貨物所處以貨價為準之罰鍰,其價格如何計算?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海關緝私條例》為準,該條例第 3 條規定:罰鍰以貨價為準時,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因此,本題問的是進口貨物的計價基準,應依條文直接判斷為「完稅價格」。
解題方法
先確認貨物方向:題目明示為「進口貨物」。再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的區分:進口貨物採完稅價格,出口貨物採離岸價格。無須計算金額,掌握進口與出口各自對應的價格基準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八斗子漁港查獲 1 艘漁船運輸私菸及走私歐州名牌包各一批,請問後續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查獲走私物品後,應依物品性質及主管法規分別移送權責機關。關鍵在於:私菸有《菸酒管理法》的特別處理規定;歐洲名牌包則按一般私運貨物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菸酒管理法》第 6 條將未依規定輸入的菸酒,以及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列為私菸。《菸酒管理法》第 2 條所定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輸入私菸案件由行為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因此,本題查獲的私菸應移送基隆市政府處理。
一般走私貨物則依《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的分工辦理:海巡機關在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查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名牌包不屬《菸酒管理法》所稱菸酒,應移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把查獲物分成兩類,再各自找主管法規:
- 香菸:屬《菸酒管理法》規範的私菸,按私菸案件的地方主管機關及行為地管轄原則,移送基隆市政府。
- 歐洲名牌包:屬一般走私貨物,依海巡與海關的查緝分工,移送關務署基隆關。
第 29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下列何項行為不會處罰未遂犯?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各種走私相關犯罪是否處罰未遂犯。判斷關鍵是區分各選項所列行為,是否屬於該條例明文規定處罰未遂的犯罪類型。
以下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比對《懲治走私條例》對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交通工具從業人員知情不報、稽徵關員知情放行,以及公務員或軍人包庇走私等行為的處罰規定,再確認哪些規定包含未遂處罰。題目問「不會處罰未遂犯」,因此應找出沒有未遂處罰依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錯誤。 《懲治走私條例》對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設有處罰規定,並處罰其未遂犯。因此此類行為並非「不會處罰未遂犯」。
第 3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有關管制物品之品項及管制方式的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所列的管制目的。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品項及管制方式,須依該項列舉的目的辦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 條第 3 項的法定用語。選項中只有「維護經濟秩序」不是該項列出的管制目的,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為防止犯罪必要:正確列為管制目的。 條文規定,為防止犯罪,得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的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的判斷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在於貨物進出口是否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的情形;這些是判斷私運貨物的法定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情形。A、B、C 分別對應規避檢查、偷漏關稅、逃避管制;D 所述「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離岸或靠岸」不是本題所考法定要件的列舉文字,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該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依同條例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或出口,達公告的管制數額者,成立犯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所述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已達題目設定的管制門檻,因此適用刑事處罰。法條使用「得併科」,表示法院可視個案決定是否併科罰金。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私運管制物品」,再看完稅價格總額是否超過公告門檻。題幹明示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符合本題所設定的管制數額;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海關緝私條例執法範圍,應在我國通商口岸多少浬以內之水域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規定的海關緝私執法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 24 海里以內的水域,以及依該條例或其他法律得查緝的區域或場所為之。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的是「海關緝私」在通商口岸沿海水域的法定範圍,直接對應《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的距離規定。條文使用的單位是「海里」;題目選項以「浬」表示海里,故依條文選 24 浬。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臺中海巡隊巡防艇,於臺中港外 20 浬發現可疑船隻,遂逕行登檢查緝。當接近該可疑船隻時,發現船上船員們將甲板上的貨物拋棄丟入海中,請問可為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船長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幹的「臺中港外 20 浬」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範圍內;船員將甲板上的貨物拋入海中,符合「拋棄水中」的行為態樣。若查明其目的在避免緝獲,即可依上述規定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兩個關鍵:一是船舶位置是否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二是拋棄貨物是否為避免緝獲。題目明示在港外 20 浬,符合距離要件;又在海巡艇接近、即將登檢時拋貨,題幹呈現其意在避免查緝。
第 35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主管機關。依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律明文指定的「中央主管機關」,直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判斷即可。題目並非詢問哪個機關負責現場執法或執行海巡勤務,因此應選法條列明的中央主管機關,而非其所屬機關或其他部會。
選項分析
- (A) 環境部:錯誤。 海洋污染防治業務過去曾由環境主管機關負責,但自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起,中央主管機關已變更為海洋委員會。
第 36 題2 分
1 艘外國籍油輪在澎湖花嶼西方 40 浬處海域發生 800 公噸油品外洩事件,下列敘述及相關處置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題當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的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污染清除責任,以及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的應變機制。以下以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執行機關為海岸巡防機關;依第 16 條,海洋污染原則上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必要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相關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的 800 公噸外洩屬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再核對各選項的機關權責與清除責任。判斷關鍵在於區分「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與「主管機關得在必要時逕行處置」:後者不代表主管機關是一般清除責任的負責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油輪外洩 800 公噸,依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的分級,超過 700 公噸屬重大外洩。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第 3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總噸位多少以上之油輪,其船舶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的船舶責任保險或擔保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船舶總噸位 400 以上的一般船舶,以及總噸位 150 以上的油輪或化學品船,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且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擔保。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油輪」,再對照法條中油輪的門檻。法條將一般船舶與油輪、化學品船分別規定:一般船舶門檻是 400 噸;油輪與化學品船門檻是 150 噸。因此本題應選 150 噸。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某貨船航經東沙海洋國家公園海域範圍,趁夜黑風高偷偷排放船上廢水,請問可為如何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41 條,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貨船在東沙海洋國家公園海域偷偷排放船上廢水,應先抓住「海域排放廢水」這個關鍵事實,適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相關罰則。依題意為未經許可排放,故符合該法第 41 條所定情形;選項所列刑度與罰金上限即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在發生海洋污染事件時,各機關為能立即掌握及清除、處理海洋污染,須代為支出龐大應變清除及處理等費用,請問此費用名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的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得由該基金支應;機關後續向污染行為人求償,相關費用再歸墊基金。
解題方法
題幹描述的是機關為迅速掌握、清除及處理海洋污染,先行支出應變等費用。辨認關鍵在於這些支出與「海洋污染防治」直接相關,因此應選法定基金名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而非一般性或題目自創的基金名稱。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品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依法應於每年何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的海洋監測紀錄申報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取得許可者應持續執行海洋監測,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具體申報月份見《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利用海洋設施」、「探採油礦或輸送油」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這些條件對應施行細則第 18 條;依該條,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因此選擇 A。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並於每年何時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水質檢測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所定的海域環境水質監測與資料公布期限。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度的海域環境水質檢測資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公布前一年檢測資料的期限」,應直接對照施行細則所定的年度公布日期;不需計算或換算。法定期限為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得使用「砲以外器械」的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7條「得使用砲以外器械」的法定時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條文列舉多種情形,包括遭受危害、保護特定人員或財物,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阻止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繼續行駛。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述情形是否落在第7條列舉範圍內,不能只因涉及船舶、追捕或犯罪,就認為符合條文。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7條的法定事由。尤其要看船舶相關選項的犯罪類型與情境:條文所列的船舶犯罪情形,限於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犯特定犯罪,並經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若選項擴大或改變法定條件,就不屬於條文所定的使用時機。
選項分析
- (A) 正確,屬於得使用砲以外器械的情形。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承載人員,有事實足認其藉該次航行將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 43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確認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用砲,請問何者為用砲下令權責長官?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的用砲權責。用砲屬高度強制手段,須符合條例所定情形,且已無其他手段制止,並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一般情形的用砲認定權責長官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已無其他手段制止」及「於必要限度內用砲」,即可定位《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8 條。再辨認條文指定的權責長官:海巡署署長,而非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他部會首長。題目問的是一般情形的權責長官,故選 D。
條例另有緊急情況或無法有效通聯時的處理規定,但不改變本題所問的一般權責長官。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有關海洋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五條所定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之職權,以及小組的組織與運作由何機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依第十五條,海洋委員會得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海巡機關申請,就海巡機關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針對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並提供意見。小組也得提供使用器械的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有沒有把法條中的關鍵限定語換掉,尤其是「依職權或依海巡機關申請」、「行政責任」及「由海洋委員會定之」。C 所述教育訓練與倫理促進建議,與第十五條規定相符,因此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請問補償項目、基準、程序是由誰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8 條第 4 項的法規命令授權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題幹只提到生命或財產損失,並不影響判斷主管機關;法條也包含「身體」損失。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授權規定中的「由誰定之」。條文指定的是「海洋委員會」,因此選項應選 C。要區分「訂定補償辦法的機關」與「實際受理或支付補償的機關」:本題問的是前者。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應扣留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及其授權訂定的相關處置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得予驅離;在規定情形下,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題目問的是「應扣留的要件」中,哪一項不屬於法定列舉情形。規定列出的情形包括: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拒絕停船受檢」則不是這三項扣留要件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的「扣留要件」與執法過程中的「拒絕停船受檢」分開判斷,再核對法規列舉的扣留情形。前三者都是法規明列的扣留事由;拒絕停船受檢雖可能涉及其他執法措施或法律效果,不能因此直接列為本題所問的扣留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艇分別在馬祖南竿西南方 2 浬查獲 A 大陸船及在澎湖七美西南方 60 浬查獲 B 大陸船違法抽砂,請問應依何法處罰該 2 艘大陸抽砂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抽砂船違法採取土石時,應依作業海域適用哪一部法律。判斷關鍵是海域位置:馬祖限制、禁止水域適用《土石採取法》;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則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內水、領海,以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公告之金門、馬祖等地限制或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看地點,再對照法條涵蓋的海域:
- A 船在馬祖南竿西南方 2 浬,屬馬祖公告的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
- B 船在澎湖七美西南方 60 浬,位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
第 48 題2 分
有關大陸抽砂船經確定遭沒收後之處置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3 項,亦即違法採取土石所使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可以如何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該項規定的處置方式包括: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後,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判斷重點在於專案報准後的公用處置是「無償留供公用」,並非由有需求的機關購買。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類:一是可視個案情節採行的拍賣或變賣;二是須專案報准的處置。再逐一比對法條用語。選項 C 將「無償留供公用」改成「購買留供公用」,增加了付費購買的要件,因此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防艇在澎湖外海 6 浬處發現 1 艘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且拒檢,經巡防艇強力扣留並帶返,有關後續處分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越界大陸船舶的處置:船舶與物品得扣留、人員得留置;另可能依船舶噸位裁罰、沒入漁具漁獲或沒入船舶。須分清楚「留置人員」與「於期限內完成處分」的差別。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對扣留的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員作成法定處理;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規定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三個月是處理期限,並非得對人員裁處三個月以內的留置處分。
解題方法
先抓出題幹的關鍵事實:該船在澎湖外海越界捕魚,且拒絕停船受檢,依法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接著核對後續處理方式:漁具、漁獲可依法沒入;經扣留的大陸船舶可依噸位裁罰;船舶沒入則須依施行細則所列情形處理。最後留意「留置三個月」選項是否把法定處理期限誤寫成人員可受處分的期間。
選項分析
第 50 題2 分
1 艘我國籍漁船於臺中外海疑似違規捕魚,經巡防艇 3 度廣播停船受檢,該船均拒絕檢查,請問下列處罰何者為宜?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巡人員執行漁業檢查時,船舶拒絕受檢的法規適用。判斷重點是這次檢查的目的與法律依據:題目指出我國籍漁船疑似違規捕魚,巡防艇因漁業違規疑慮要求停船受檢,應以規範漁業檢查及拒檢效果的《漁業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49 條規定相關檢查權限;第 65 條第 7 款則將拒絕、規避或妨礙該項檢查列為處罰事由,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確認巡防艇執行的是哪一類檢查。題幹明確交代漁船疑似違規捕魚,檢查與漁業管理直接相關,因此適用《漁業法》的漁業檢查規定。接著對照罰則:船舶拒絕檢查,符合《漁業法》第 65 條第 7 款的規定,故選 C。
題目提到巡防艇「3 度廣播」,用來說明船舶拒檢情形明確;並不因此改變應適用的漁業檢查法規。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家安全法》確有特定情況下拒絕或逃避檢查的刑事處罰規定,但本題描述的是因疑似違規捕魚而進行的漁業檢查,沒有指出是為國家安全目的實施檢查,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