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概述船舶的垃圾在特殊區域外與特殊區域內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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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排放規則。基本原則是:垃圾不得任意排入海中,只有附則五明文准許的項目,並符合船舶航行狀態、距陸地距離及處理方式等條件,才可排放。
「垃圾」包括船舶正常作業產生的食物廢棄物、生活及作業廢棄物、塑膠、貨物殘餘物、焚化爐灰燼、食用油、漁具及動物屍體等;但其他 MARPOL 附則另有規範的物質,不按附則五的垃圾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年度,適用的排放原則如下。
解題方法
依兩個步驟判斷:
- 先分海域:判斷船舶在特殊區域外,或在特殊區域內。
- 再分垃圾種類:先排除全面禁止排放的垃圾,再判斷食物廢棄物及特定貨物殘餘物是否符合例外條件。
「在航(en route)」是指船舶正在航行途中;距離均以最近陸地為準。特殊區域內的食物廢棄物,還須符合該區域適用規定,且排放應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
特殊區域外的處理
| 垃圾種類 | 排放規定 |
|---|---|
| 塑膠,包括合成纜繩、合成漁網及塑膠垃圾袋 | 禁止排入海中。 |
| 食物廢棄物,未經粉碎或磨碎 | 船舶在航,並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且距最近陸地不少於 12 浬,始得排放。 |
| 食物廢棄物,經粉碎或磨碎 | 船舶在航,並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且距最近陸地不少於 3 浬;粉碎後須能通過孔徑不大於 25 毫米的篩網。 |
| 其他垃圾,如紙類、抹布、玻璃、金屬、瓶罐及餐具等 | 原則上禁止排放。若經粉碎或磨碎,且能通過孔徑不大於 25 毫米的篩網,船舶在航並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距最近陸地不少於 3 浬時,始得排放。 |
第 二 題20 分
船舶重心到定傾中心的距離和船舶搖擺週期有何關係?(10 分)
若現在橫搖週期太長,應如何改善?(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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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考的是船舶橫搖週期與初穩度的關係。「定傾中心」即穩心(metacentre,),船舶重心 到定傾中心 的距離為定傾高度 。在小角度橫搖、船舶排水量與船型條件大致不變時, 越大,扶正力矩越強,船舶回復平衡越快,橫搖週期越短; 越小,週期越長。
理想化的橫搖週期關係式為:
其中 為橫搖週期, 為船舶橫搖轉動半徑, 為重力加速度, 為定傾高度。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時,。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中的「重心到定傾中心的距離」辨認為 ,再由週期公式判斷兩者的變化方向:
若橫搖週期太長,表示船舶橫搖較慢,通常反映 偏小、初穩度不足。改善方向是增加 :使重心 降低,或在可行範圍內使定傾中心 升高。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商港法規定,為維護港口安全,船舶進港前應如何向到達港口申報進港預報及報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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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進入商港前的進港預報、港口聯絡及入港後報告程序。作答時以「預報申請—查核及安排船席—抵港聯絡—入港報告」依序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商港法》第十九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解題方法與法定程序
-
事前提出進港預報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據實填具船舶入港預報表。預報表應記載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及數量、船員與旅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目的港等資料。
-
送交查核並安排船席
- 國際商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再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
- 國內商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並安排船席。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若與相關機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可依規定以電子資料傳送預報及相關資料。電子資料經電腦記錄後,視為已送達。
- 抵港前聯絡港口信號台 船舶到達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指定船席並接獲通知後,始得入港。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船席。
第 四 題20 分
當國輪發生重大海難事故後,船舶應安排什麼檢查?(10 分)
應由何種機構進行檢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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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遭遇海難後,應採取哪一種法定船舶檢查,以及由何種機關或機構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船舶法》第 23 條,船舶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依同法第 27 條,船舶遭遇海難時,應申請施行臨時檢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海難事故發生後」,而非新船建造、特別檢查期限屆滿或年度檢查時程。這些情形依《船舶法》分屬不同檢查種類;海難後檢視船舶是否仍適航,適用臨時檢查。
第 五 題20 分
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對於船上救生艇操演下水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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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II 章第 19 條「緊急訓練及操演」中,棄船操演時救生艇的下水、操縱及例外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規定
回答時依序說明一般救生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因港口或航線限制而未能下水,以及船舶有航速時的安全要求:
- **一般救生艇:**除公約所列例外外,每艘救生艇須在棄船操演中,由指定操作船員乘艇下水,並在水上操縱;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三個月至少一次,船員應登艇、正確固定於座位,並進行至實際釋放前的下水程序,但不得釋放吊鉤。其後可由指定操作船員乘艇自由降落下水;也可使用備用下水方式將艇降至水面,再由操作船員在水上操縱。
-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實際自由降落:**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應由指定操作船員乘艇實際自由降落並在水上操縱。若實際自由降落確有困難,主管機關得延長至每十二個月一次,但須安排不超過六個月間隔的模擬下水。
- **單側救生艇無法下水:**主管機關得在船舶靠泊安排及營運航線不允許該側下水時,准許該側救生艇不在每次操演中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