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收容類別,存在有內政部移民署決定之收容以及法院核定之收容,兩者區分理由何在?並就收容之類別以及該署收容外國人與收容大陸人士收容期間有無差異?分別敘述之。(15 分)

對於前述之收容可否救濟,其救濟程序與一般程序有何差異?試敘述之。(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本題核心在於比較「移民署先行暫予收容」與「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的權限分工,並說明其憲法理由、不同身分者的收容期間,以及收容異議與一般行政救濟的差異。作答應依序掌握:為何須法院審查、收容類別與期間、如何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收容主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以下及《行政訴訟法》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大陸地區人民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並準用相關收容及救濟規定。

一、移民署決定與法院核定的區分理由

收容是對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依《憲法》第 8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不能讓行政機關不受法院審查而長期剝奪人身自由。因此,法律採取分段制度:

  • 暫予收容:遣送前有立即控制人身自由的需要,先由移民署作成行政處分;但期間短,並須有即時司法救濟。
  • 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超過短期暫予收容期間,應由移民署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依個案審查有無收容必要及法定事由,落實「法官保留」。

此種分工兼顧遣送作業的即時需要及人身自由保障。法院裁定不是移民署收容處分的普通訴願審查,而是對後續收容期間是否准許的司法審查。

二、收容類別及期間

(一)外國人

依命題當年《入出國及移民法》:

  1. 暫予收容:由移民署決定,期間最長 15 日。
  2. 續予收容:移民署認有必要,須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後,期間最長 45 日。
  3. 延長收容:符合當時法定延長事由,例如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失效而尚未能換補發等,移民署須於續予收容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期間最長 40 日。

一般制度下,三段期間合計最長為 15+45+40=10015+45+40=100 日。題目所問的「移民署決定」與「法院核定」,就是前 15 日由移民署暫予收容,之後的續予及延長收容由法院裁定。

(二)大陸地區人民

依命題當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1. 暫予收容:由移民署決定,最長 15 日。
  2. 續予收容:須由移民署於期限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後,最長 45 日。
  3. 延長收容:符合法定延長事由時,另由移民署向法院聲請,最長 40 日。
  4. 再延長收容:符合該條例所定特別事由時,尚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再延長,最長 50 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非法聘僱與非法容留外國人之構成要件與處罰有何差異?並敘述到外國人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之機關有幾個?此種檢查之性質為何?試分析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對「非法聘僱」與「非法容留」的區分,以及主管機關等機關進入外國人工作場所檢查的依據與性質。作答時應先看行為人與外國人之間是否具有聘僱關係,再分別適用法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非法聘僱與非法容留的構成要件

非法聘僱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判斷重點是行為人是否為雇主,並與外國人形成聘僱關係;未經許可或不符合許可狀態而聘用,即屬違法。

同條第 2 款另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卻讓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此種情形同樣屬第 63 條所處罰的違法行為。

非法容留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其義務主體是「任何人」,不限於雇主;核心是行為人雖未必與外國人有聘僱關係,仍容許外國人在其所管領的場所提供勞務或從事工作。

是否構成「工作」,依實際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判斷,不以有無書面契約、報酬或特定契約形式為必要。

處罰差異

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44 條,或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初次均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規定時,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亦可能受罰。

因此,兩者初次違反的法定罰鍰及五年內再犯的刑罰相同;差異在於構成要件和義務主體:非法聘僱以「雇主與外國人的聘僱關係」為重點,非法容留則以「容許外國人在所管領場所工作」為核心,且主體不限雇主。

工作場所檢查的機關與性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的刑事案件通知、陳述意見與審查會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當時規定,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有法定事由時,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境;逾期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移民署於強制出境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對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者,原則上應召開審查會,但法律另有免經審查會的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是否符合「強制出境事由」或「程序原則及例外」。本題關鍵字是 D 的「一律」:只要法規設有免經審查會的情形,就不能說任何案件都必須開會。

選項分析

(A) 對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得強制出境:正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列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作為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的法定事由。因此選項所述原則上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

以內容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中的「不當債務約束」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 條第 3 項所稱「不當債務約束」,是指以內容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題幹幾乎逐字呈現這項法定定義,核心在於以不確定或顯不合理的債務控制他人,迫使其提供勞務或摘取器官來清償、擔保債務。

解題方法

遇到法規定義題,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再對照法條專有名詞。本題的關鍵要件是:

  • 債務內容「不確定或顯不合理」;
  • 以該債務約束他人;
  • 使他人提供勞務或摘取器官;
  • 目的在履行或擔保債務清償。

這組要件對應的法定用語是「不當債務約束」,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及不得妨礙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對聘僱外國人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條文,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解題方法

題幹沿用第 42 條的法條句型,只需辨認條文列舉的四項事項。題目已列出「就業機會、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空格應填入「勞動條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應符合何種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聘僱許可例外。原則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同項明定,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不須申請許可。

本題所述情形符合該例外,故選 (C) 無須申請許可。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判斷;《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現行規定仍列有此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聘用機關與工作性質:聘用者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工作是「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再對照《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這正是法定免申請許可的情形,因此不適用一般雇主聘僱外國人須申請許可的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之申請項目: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中的「眷屬」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護照條例》規定,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以及已成年但仍在學或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的未婚子女,均屬於「眷屬」。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列出的身分組合與《護照條例》的法定用語比對。題幹列舉的對象與「眷屬」定義相符,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

下列有關護照適用對象等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中的護照種類、核發機關,以及外交護照與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解題時要分清楚:總統、副總統適用外交護照,不是公務護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的核心內容相同。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護照條例》第 7 條至第 10 條:

  • 第 7 條規定護照種類。
  • 第 8 條規定各類護照的核發機關。
  • 第 9 條規定外交護照適用對象。
  • 第 10 條規定公務護照適用對象。

因此,逐一比對選項與條文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護照條例》第 7 條明定,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

有關外國護照簽證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8 條至第 11 條所定的四類簽證及其適用對象、停留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四類簽證的區分重點是來臺目的及預計停留型態:

  • 外交簽證:適用於條文列舉的外國元首、派駐我國人員及其他特定外交或國際組織人士。
  • 禮遇簽證:適用於條文列舉的外國人士,包括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籍職員。
  • 停留簽證:供擬在我國境內短期停留者使用。
  • 居留簽證:供擬在我國境內長期居留者使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8 條至第 11 條的法定用語。判斷關鍵在於分清「長期居留」與「長期定居」:第 11 條規定的是「長期居留」,選項 D 卻寫成「長期定居」,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

對於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之人,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限制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20 條對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擬任依法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此規定考量公職人員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避免兼具外國國籍者在涉及公務時,發生國籍忠誠或利益衝突問題。現行法已有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08 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個時間點即可:

  1. 就(到)職前:必須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2. 就(到)職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因此,一年期限是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的期限,不是延後辦理放棄手續的寬限期。凡主張「就(到)職後才補辦放棄外國國籍」者,即與法條的先後順序不符。

選項分析

(A)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

外籍人士已喪失原屬國國籍,因有品行不端、犯罪紀錄等不符我國國籍法規定法定條件,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前,其國籍歸屬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屬國國籍已喪失、尚未取得我國國籍」時,當事人的國籍狀態。依國籍法,國籍須依法律取得;外國人申請歸化,須符合歸化要件並經許可,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的要件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題目已說明當事人喪失原屬國國籍,且因不符歸化要件而無法取得我國國籍。判斷時只須確認:原國籍已失去、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因此此時沒有任何國籍,屬無國籍人。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

  1. 原屬國國籍是否仍在:題目明示已喪失,故不具原屬國國籍。
  2. 是否已取得我國國籍:題目明示尚未歸化,且不符歸化要件,故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兩項國籍都不存在,結論是無國籍。不能因為當事人正在我國或有意申請歸化,就視為已取得我國國籍;歸化須依法許可後才取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

對擁有雙重國籍之外國人等,在我國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及第 79 條,重點是區分「單一中華民國國籍者」與「兼具中華民國、外國國籍但未在國內設籍者」的工作許可規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第 79 條規定,無國籍人及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但未在國內設籍者,受聘僱工作時,依本法有關外國人的規定辦理。

因此,兼具雙重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仍須依外國人工作規定辦理;只有單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因未在國內設籍就被當作外國人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何者錯誤」,再抓兩個判斷條件:是否兼具外國國籍、是否在國內設籍。

依第 79 條,雙重國籍但未在國內設籍者,適用外國人工作規定;依第 43 條,原則上須經雇主申請許可。據此,凡稱這類雙重國籍者「免申請工作許可」的選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之人,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外國人「行為能力」的準據法,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保護我國境內交易安全所設的例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本題所述情形正符合該項規定,因此選 (B)。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幹中的兩個判斷:

  1. 依外國人的本國法,僅有限制行為能力。
  2. 依中華民國法律,具有行為能力。

再對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只要外國人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對其在我國所為的法律行為,即「視為有行為能力」。因此本題不以本國法的限制行為能力為準,結論是 視為有行為能力。

須留意,本項規定另有適用範圍限制: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的法律行為,以及在外國不動產上所為的法律行為,不適用這項例外;本題題幹未涉及這些情形。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

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 1114 條所列的法定扶養義務親屬範圍。扶養義務原則上僅存在於法律明文列舉的親屬間,不能只因雙方有親屬關係,就推定彼此負有扶養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法》第 1114 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各種關係與《民法》第 1114 條逐項比對。條文列出的關係有扶養義務;未列出的關係,不能僅憑親屬身分推定有扶養義務。題目問「不包括」,因此要找出不在法定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兄弟姊妹相互間:錯誤選項。 《民法》第 1114 條明列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本項屬於適用對象。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符合條文列舉的特定情形,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判斷時須比對法條列出的身分與要件,不能只因選項提到相近的職務或訓練,就視為符合。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逐項比對第 9 條列舉的居留事由。選項 C「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就是條文列明的情形;其餘選項的身分或條件,與當時法條所定要件不符。

選項分析

  • (A) 曾任僑選立法委員:錯誤。 法條所列的是「現任僑選立法委員」,重點在「現任」;曾經擔任但已卸任者,不符合這項居留事由。
  • (B)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技術訓練之技術生:錯誤。 當時法條列的是經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

下列何者應採法官保留原則,由法官決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收容程序中的「法官保留原則」:涉及人身自由的收容,行政機關得依法先作成短期、暫時性的收容處分;需要超過法定暫予收容期間繼續收容時,則須由法院審查並裁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移民署認有收容必要時得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若仍有續予收容必要,須向法院聲請裁定。此制度也反映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所揭示的要求:逾越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的收容,應受法院審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還是「須由法院裁定的收容階段」。本題的判斷關鍵是暫予收容與續予收容的分界:

  • 暫予收容:移民署作成的初始收容處分。
  • 續予收容:初始收容期間屆滿後仍要繼續收容,須聲請法院裁定。

因此,符合由法官決定的選項是「續予收容」。

選項分析

(A)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錯誤。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是行政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處分,並非由法官直接決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

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管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透過電腦網路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此類媒合廣告。至於財團法人從事媒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應以公益為目的,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是「經主管機關許可」這項敘述所表達的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的限制,再逐項核對法條用語。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定規定不一致的選項即可;特別留意財團法人選項是否完整呈現法條對其媒合活動的條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媒合不得以營利方式經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這類人原則上應持該旅行證件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僅符合法定例外者,才得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這不是在問無戶籍國民一般有哪些居留事由,而是要找出這種入國方式下,法律明文允許申請居留或定居的例外。

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2 條但書所列例外,包含符合第 10 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二項的情形;其中與選項相符者,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設有戶籍,屬無戶籍國民一般申請居留的事由,但不是本題所問持外國護照入國時的法定例外。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

有關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 的適用對象、申報程序與違反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以書面約定合作,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教育部受理完整申報後三十日內,學校不得進行該合作,教育部逾期未決定者,視為同意。

違反申報義務或合作內容限制者,依同條例第 90 條之 2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命限期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住條文的適用主體:「臺灣地區各級學校」。再逐項比對選項:

  1. 是否屬於各級學校;
  2. 是否須向教育部申報;
  3. 三十日期間的起算與法律效果;
  4. 未申報是否有罰則。

本題的關鍵在於「補習班」是否屬於條文所稱的「各級學校」。補習班不因從事教育或補習業務,就成為本條申報規定所稱的學校,因此 B 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港澳居民申請在臺居留、定居,以及來臺就學的規範。依民國108年適用的條文:

  • 第12條:港澳居民得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申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 第18條:對因政治因素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的港澳居民,得提供必要援助。
  • 第19條:港澳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將三類事項分開對照法條:居留、定居看第12條;政治因素下的援助看第18條;來臺就學看第19條。再核對各選項所列的主管機關及配額措辭。關鍵在於第12條是「必要時得酌定配額」,不是一律必須訂定配額;政治因素受急迫危害者則是提供必要援助,條文沒有規定其居留或定居申請免受配額限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有關駐外館處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已出國的在臺設有戶籍國民,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且來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時,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供其返國使用。依題意所列情形,法條明定的處理方式就是發給入國證明書。

本題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對象與情形:申請人是已出國、在臺設有戶籍的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且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接著對照《護照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辨認法條所定的文件名稱。題幹的情形與該項規定相符,應選「入國證明書」。

選項分析

  • (A) 得發給入國證明書:正確。 符合《護照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的規定。
  • **(B) 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次性護照: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所設的限制,包括轉換雇主與工作、就業安定費、勞動契約期限,以及違法時許可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經許可受僱的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例外限於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且經主管機關許可。第 11 條並規定勞動契約應為定期契約;第 13 條規定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第 14 條則規定違法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這項原則,再檢查選項所述情形是否符合例外。選項 A 將例外寫成「因雇主解僱」,但法條要求的是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並使僱用關係無法繼續;單純遭雇主解僱,不當然符合條文要件。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只有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並經主管機關許可,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0 條「歸化者任公職之限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許可歸化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法律仍限制其擔任特定公職;命題當年規定的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籍法》第 10 條列有特任、特派人員、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人員、陸海空軍將官,以及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等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籍法》第 10 條的限制名單。注意軍職限制是「陸海空軍將官」,不是所有軍官;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則包含里長。因此,未列入限制名單的軍校級軍官,才是本題可擔任的職務。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何種工作,毋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就業安定費的適用範圍,並須對照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各款的工作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原則上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列工作在《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的款次,再與第 55 條的繳費範圍比對:

  • 第 7 款船員工作:不在第 8 款至第 10 款的繳費範圍內。
  • 第 8 款海洋漁撈、第 9 款家庭幫傭、第 10 款指定工作:原則上都在繳費範圍內。

因此,只有第 7 款船員工作不須依第 55 條繳納就業安定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長期分居及其他重大事由而經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法的禁婚親、法定財產制及約定共同財產制在離婚時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但民法第 983 條仍限制特定姻親間結婚。
  •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因判決離婚者,婚後財產價值以起訴時為準,見同法第 1030 條之 4。
  • 共同財產制消滅時,依民法第 1041 條相關規定處理共同財產與債務;分別財產制則不因離婚而準用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列的三種制度,再將每個選項的關鍵字對照法條:姻親禁婚範圍、共同財產制消滅後財產與債務如何處理、法定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以及分別財產制是否有剩餘財產分配。判決離婚是本題的重要線索,會影響法定財產制的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選項分析

**(A) 錯誤。**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但第 983 條第 2 項明定,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至於旁系姻親,依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須為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才不得結婚;此限制不因姻親關係消滅後而延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協議不成,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酌定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重點是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以及「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法院處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父母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一方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若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法院應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監護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涉及的三個規範:

  1. 親權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父母離婚後未能協議,法院得酌定由一方或雙方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也得酌定未任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2. 最佳利益判斷:依第1055條之1,法院審酌一切情狀,並應注意法定事項;法院也得參考訪視、調查報告,或囑託專業人士調查特定事項。
  3. 父母均不適合時的監護人:依第1055條之2,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逐項比對後,B 把「法院選定適當之人」改成「命主管機關為子女選定監護人」,與法條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或兩願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至第54條,須分清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婚姻或離婚的「效力」、判決離婚「事由」,以及夫妻財產制各自適用的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

  • 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 判決離婚的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或離婚的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雙方在大陸地區結婚,夫妻財產制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法律效果,再對應法條的連結因素。方式及要件看「行為地」;判決離婚事由看「臺灣地區法律」;婚姻或離婚效力也看「臺灣地區法律」;夫妻財產制則依該條例特別規定,須留意題目設定的結婚地。

因此,選項若把效力、判決離婚事由或夫妻財產制所適用的法律改成另一地法律,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