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一) 試說明無戶籍國民之產生背景與定義。(10 分)

(二) 某甲為擁有外國國籍之臺灣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境後,可否依法申請在臺居留或戶籍?試說明其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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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具有我國國籍」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兩件事。無戶籍國民仍是我國國民,並非無國籍人;但因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入國、居留及定居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依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5 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指:

  1.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僑居國外國民;以及
  2. 取得或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

產生背景

我國國籍與戶籍制度並非完全重合。部分國民長期僑居國外,雖具有我國國籍,卻從未在臺灣地區設立戶籍;另有人經歸化取得或依法回復我國國籍,但尚未完成在臺設籍。因此,法律上形成「有國籍、未設籍」的身分類別。

制度上,國籍是國民身分的基礎,戶籍則涉及在臺定居及相關權利義務。無戶籍國民因此與已在臺設有戶籍的國民,在入國、居留、定居程序上有所區別。

(二)持外國護照入境後,可否申請居留或戶籍?

解題方法

依題意,先確認甲的法律身分:甲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即使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仍不能僅因持外國護照入境,就直接改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居留。接著依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判斷持外國護照入國後的居留、定居限制及法定例外。

法律適用

原則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應持該外國護照出國,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所以,甲持外國護照入境後,原則上:

  • 不得依一般規定申請在臺居留;
  • 不得申請定居並辦理戶籍登記。

但民國 109 年法規設有例外。持外國護照入國的無戶籍國民,如符合下列情形,仍得依規定申請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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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一) 依現行規定(不包括疫情特別規定),我國對於何種人士入出國(境)查驗時,應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有無例外?試說明之。(15 分)

(二)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在何種情況下無須申請許可?請敘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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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不包括疫情特別規定。**第一小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蒐集生物特徵,以及相關辦法規定的辨識義務與例外;第二小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所列的免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依《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指足以辨識個人身分的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辨識」是與資料庫中已錄存的資料進行比對。

(一)入出國(境)查驗時的生物特徵辨識

適用對象與辨識義務

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1 條,以下人士在每次入出國(境)查驗時,原則上都應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辨識:

  1. 外國人。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3. 大陸地區人民。
  4. 香港及澳門居民。

依《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尚未錄存資料者,入境查驗時原則上應接受錄存及辨識;已經錄存者,之後每次入出國(境)查驗仍應接受辨識。

例外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 2 項及《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上述辨識規定:

  1. 未滿十四歲。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第 1 項免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包括駐臺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駐臺外國機構或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以及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3. 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者。

未接受依法應辦理的生物特徵辨識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第 3 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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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通緝中的國民入出國之處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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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重點是國民「通緝中」時的禁止出國與通知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國民通緝中,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移民署在查驗時發現,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通緝中者屬於無須由移民署另行通知當事人的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通緝中的國民」,再把第 6 條相關規定分成三件事:

  1. **禁止出國:**通緝中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2. **查驗時的處理:**移民署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3. **通知當事人:**通緝中者屬於無須通知當事人的例外,因此不能套用「移民署經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的程序。

因此,與法條明文不符的是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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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者,入國時經內政部移民署查獲有偽造護照之情事,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之處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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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者」的入國管制,關鍵在於區分「應」與「得」。

依民國 109 年法規: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外國人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的護照或簽證,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 同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者,如有前項各款或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本題人物具有我國無戶籍國民身分,也兼具外國國籍;查獲的情形是持有偽造護照,因此適用第 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法條使用「得」,表示移民署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必須禁止入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主體與行為,再對照法條:

  1. 題目主體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者」,適用第 7 條第 2 項。
  2. 題目情形是「有偽造護照」,對應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
  3. 第 7 條第 2 項的法律效果是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因此,題目問移民署的處置,應選「得禁止入國」,而非「應禁止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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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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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配額的訂定權限、核定程序及不受配額限制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每年居留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符合特定家庭條件者,不受配額限制。當時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先分辨法條所定的權責機關,再依序核對配額的訂定、核定與公告程序,最後檢查例外條件。題目將「主管機關」寫成「內政部移民署」,是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移民署雖辦理移民業務,並非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正確。 這符合當時法條所定的配額訂定原則: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並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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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準用下列何規定,要求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出示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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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身分查驗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2 項,內政部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得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要求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出示相關證件。

準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範警察在法定情形下查證身分;第 7 條則規範查證身分時可採取的措施。因此,題幹所問的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執行公務」及「出示相關證件」。這是在問移民機關人員得依何種規定查驗身分,而非行政執行、裁罰或刑事偵查的程序。再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2 項所明定的準用規定,即可選出《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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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某外國籍甲女來臺與臺男結婚後,在電腦網路臉書網站刊登其妹有意嫁給臺灣好男人之訊息及甲女聯絡電話。經內政部移民署通知調查後旋即刪文。甲女行為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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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的禁止及其罰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電腦網路等使公眾得知的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反者依同法第 78 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跨國(境)婚姻媒合」是指就設籍臺灣的國民與外國人等之間,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甲在臉書公開刊登妹妹想嫁給臺灣男子的訊息及聯絡電話,屬於以電腦網路刊登婚姻媒合廣告。是否收取報酬,不是本題違反第 58 條第 3 項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內容與刊登方式:甲公開介紹外籍妹妹與臺灣男性結婚,並留下聯絡電話,具有招徠、介紹婚姻對象的媒合廣告性質;臉書則屬電腦網路。接著依第 58 條第 3 項判斷違法,再依第 78 條確認罰鍰範圍及能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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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人口販運防制之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依法應由下列何機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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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檢舉通報及報案管道的設置機關。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0 條,司法警察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

其中,「勞工主管機關」與選項所稱「勞工主管機關」相同;依官方答案,本題選 D。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法條所列的兩個機關即可:一是司法警察機關,另一是勞工主管機關。將法條內容與選項配對,選出同時符合這兩者的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已修正,條文並明定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台或報案專線;但機關組合仍為司法警察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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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相關協助及送返原籍國(地)所需之費用,應由下列何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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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關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保護、相關協助與送返原籍國(地)費用的負擔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規定,依前條提供協助所需的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的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時,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費用最終由誰負擔」,應直接對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8 條,而非依照誰實際提供安置服務或先行支付費用來判斷。法律明定負擔者為加害人;支付費用的主管機關得命加害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選項分析

  • (A) 加害人:正確。 法條明定,提供協助及送返原籍國(地)所需費用由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時,負連帶責任。
  • **(B) 公益團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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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負擔之人依序最優先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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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辨認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遭遣送出國時,遣送旅費及收容期間必要費用的法定負擔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條第 1 項規定,費用依序由下列人負擔:

  1.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2. 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3. 被遣送之外國人。
  4. 就業安定基金。

解題方法

題目問「依序最優先者」,應直接對照《就業服務法》第 60 條所列的第一順位。第一順位是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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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相關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依就業服務法,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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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第 1 項所定的外國人工作場所檢查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外國人工作或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列的機關名稱,逐一比對選項即可。題目問「不包括」,因此選出未列入第 62 條第 1 項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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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護照之申請與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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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關於申請方式、未成年人申請,以及不予核發護照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護照申請原則上可由本人親自辦理,也可委任代理人辦理;只有法律列明的特定情形,才要求本人親自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誤寫成「應由本人親自辦理」,再以《護照條例》關於未成年人申請及不予核發事由的條文核對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護照條例》第 15 條規定,護照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只有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以及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等法定情形,才有本人親自辦理的要求。因此,將所有護照申請一概說成「應由本人親自辦理」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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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觸犯護照條例之行為,法定刑罰最重者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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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罰則中,買賣或抵充債務、冒用身分申請、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以及非法扣留或以護照作為擔保等行為的法定刑比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相關刑度規定與現行條文的比較結果相同。

判斷「法定刑罰最重」時,先比較各罪的法定刑上限,再看是否另有最低刑與併科罰金規定。

解題方法

依《護照條例》第 29 條至第 32 條逐項對照:

  • 第 29 條:有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等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0 條: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1 條: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2 條:非法扣留他人護照或以護照作為債務、債權擔保,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最高有期徒刑上限:第 29 條為七年,第 30 條為七年,第 31 條為五年,第 32 條為三年。題目問的是哪個選項所列行為法定刑最重,須注意 A、B、C、D 分別對應不同條文;其中 D 的有期徒刑最低為一年、最高為七年,且得併科最高七十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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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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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對「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的特別規定,以及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提出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籍法》第 6 條規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即使不具備一般歸化要件,仍得申請歸化;內政部許可歸化,應經行政院核准。《國籍法》第 9 條則規定,符合第 6 條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指的身分是《國籍法》第 6 條的「有殊勳者」,再對照兩項特別規定:

  1. 許可歸化須經行政院核准。
  2. 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因此,凡將一般歸化人的「許可後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套用到有殊勳者的敘述,便與特別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 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錯誤。 這是一般歸化人的原則;有殊勳者依《國籍法》第 9 條免提出該證明,不能再要求其於許可歸化後一年內提出。因此本選項錯誤,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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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歸化者,應向下列何機關為之,再層轉主管機關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所定「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隨同歸化」的申請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歸化人申請時,如有未婚未成年子女欲隨同歸化,應由申請人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再由戶政事務所層轉主管機關許可。

解題方法

題幹關鍵在「應向何機關為之,再層轉主管機關許可」。先區分申請的受理機關與最後作成許可的主管機關:

  • 受理申請、逐層轉送的機關: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
  • 主管機關:內政部。

因此,題目問的是申請人應向哪個機關提出,而不是由哪個機關作成最終許可;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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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曾任國防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參與大陸地區具政治性團體所舉辦之慶典,而有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行為者,關於其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 及第 91 條,重點是特定退離職人員在大陸地區具政治性的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中,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的旗、徽、歌行禮、唱頌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其處罰方式依是否領有月退休(職、伍)給與而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行為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 的規範,再看第 91 條的處罰。民國 109 年的規定可分為兩類:

  • **領有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視情節,自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5 年的月給與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得剝奪月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
  • **沒有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據此核對選項時,應特別留意「得」或「應」、停止年限,以及追回與剝奪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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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者,關於其罰則及後續居留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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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授權規定中,港澳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的處罰機關、罰鍰範圍,以及逾期居留對重新申請居留與申請定居年限的影響。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規範: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鍰金額、處罰機關、逾期未滿 30 日的重新申請居留條件,以及申請定居時居留期間的計算。關鍵在於分清「主管機關」與「實際執行處罰的機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大陸委員會,但本題所問逾期居留的處罰,並非由大陸委員會為之。

選項分析

(A) 正確。 港澳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命題當年的相關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兩種逾期情形適用相同罰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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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監護、輔助宣告之效力依下列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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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外國人在臺灣受監護、輔助宣告的準據法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引文字出自該法第 12 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條文分成兩層:是否得為宣告,須依外國人本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均有宣告原因判斷;宣告成立後,其效力則依中華民國法律。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監護、輔助宣告「效力」依何法,而不是宣告原因依何法。直接對照條文第二句:「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可選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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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哪一種護照,並非護照條例規定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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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所定護照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護照條例》第 4 條,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三種。「健康護照」不是該條例規定的護照種類。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法定種類即可:外交、公務、普通三種都屬《護照條例》所定護照;將這三種與題目選項比對,找出不在其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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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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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臺灣地區遺產」,即可直接對應上開條文。上限是以「每人」計算,金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因此選擇列有 2 百萬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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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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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後,申請進一步居留身分的法定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逾 183 日」是超過 183 日,也就是至少 184 日;未達此門檻的年度不計入 4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提供的是「依親居留滿 4 年」及「每年合法居留逾 183 日」,再對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的申請資格。兩項條件完全吻合,法律效果是得申請長期居留。題目問的是可申請的身分,不是取得身分證或護照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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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下列何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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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居留期間出國後再入國的許可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4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外國人」「居留期間」「出國後再入國」及「出國前申請」等關鍵語句,對應本法第 34 條的法定用語,即可判定許可名稱是「重入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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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外國人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幾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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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2 項,外國人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經查驗許可入國後」且「取得居留許可」。這正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範的情形,因此直接依該項的期限作答:入國後 15 日內申請。

現行法已修正為「入國後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本題仍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故不適用現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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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國民出國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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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辨認法律列舉的「國民應禁止出國」情形,以及其中的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原則上應禁止出國;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第 3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則分別涉及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涉及內亂罪或外患罪重大嫌疑,以及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問「何者不在其內」,也就是找出不屬於第 6 條第 1 項禁止出國情形的選項。逐一對照法條時,特別留意第 1 款的但書:刑度「六月以下」是排除禁止出國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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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哪一個機關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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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依民國 109 年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此處問的是「主管機關」,不是實際承辦移民業務的機關。內政部移民署負責辦理相關業務,隸屬於內政部,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直接依法律第 2 條判斷即可:題目問《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主管機關,法條明定為內政部,因此選擇(B)。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仍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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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國籍法上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擔任公職之限制,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自歸化日起滿幾年後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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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0 條,測驗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擔任特定公職的年限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化者擔任該條所列公職的限制,自歸化日起滿 10 年後解除。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自歸化日起滿幾年後解除」,對應《國籍法》第 10 條的年限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限制解除的年限,因此答案是滿 10 年;這段期間以歸化日為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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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上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向下列哪一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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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規定的歸化申請主管機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依法應向內政部為之。依命題當年規定,並自內政部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依國籍法申請歸化,應向哪一機關」,直接定位《國籍法》第八條的機關規定,不必依申請人的原國籍或歸化事由另作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歸化申請依法向內政部提出;戶政事務所等機關涉及申請收件及行政流程,並不改變本題所問的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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