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市政府管理之天然濕地,設有木棧道深入海中,供旅客觀察海濱生物及漫步遊覽。市政府並於棧道入口設立木牌,揭示配合漲落潮之棧道開放時間,及遊客行走於棧道時不得嬉戲、推擠,以避免發生危險之公告。

(一)有遊客乙於臨近棧道封閉時間仍沿棧道深入海中,故未能及時返回岸上,因漲潮受困於海水中而受傷。試問: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5分)

(二)該木棧道係由甲市政府依契約方式委託丙經營管理時,有遊客丁於棧道上追趕跑跳而滑倒受傷。試問:丁可否請求國家賠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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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以及民國 108 年修法新增的自然公物警告標示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 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第 2 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 第 4 項:對於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已就設施使用作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 第 9 條第 2 項:依第 3 條第 1 項請求,以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 2 項請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判斷順序是:先確認設施是否為公共設施及是否有管理欠缺,再確認損害與欠缺間的因果關係,最後判斷自然公物的警告標示是否適當,以及受害人行為是否屬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

(一)乙是否得請求國家賠償

1. 木棧道屬自然公物內的公共設施

天然濕地及其海域具有自然公物性質;甲市政府設置並管理、供旅客使用的木棧道,則是自然公物內供公眾使用的設施。乙因漲潮受困而受傷,屬身體受損害,原則上可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主張國賠。

2. 檢視警告標示是否適當

甲市政府在入口木牌揭示棧道開放時間,並公告不得嬉戲、推擠。乙是在臨近封閉時間仍深入海中,未能及時返回而受傷。題目並未指出木牌警告遊客應預留返回時間、臨近封閉時間不得再進入,或提示漲潮可能造成的危險。

因此,雖有開放時間及行為規範標示,仍未必已就「臨近封閉時間進入棧道」的風險提供適當警告。依題示事實,不能逕認甲市政府已符合第 3 條第 4 項的免責要件。

3. 乙的行為對責任的影響

乙明知開放時間仍在臨近封閉時深入海中,對損害發生有可歸責因素;但題示僅說「臨近」封閉時間,並非在封閉後違規進入。就此尚不足以認定甲市政府已適當警告,而乙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故不能據此完全免責。

不過,乙的行為與受傷結果相關,可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因素。甲市政府是否有其他管理欠缺,例如未設置足夠警告、未妥善管制進入或未採必要安全措施,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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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設於甲市之海洋科技研究機構 A 以研究為目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授權訂定之《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法定資料,向甲市之主管機關農業局申請同意所飼養保育類海豚之繁殖。

依同條規定,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應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結果甲市農業局於初審後,即以 A 所檢具之資料中,有關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安全之影響說明不完全為理由,作出不同意之決定並通知 A。

試問:

(一)上述甲市農業局之不同意決定書之法律效力為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12分)

(二)A 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13分)

【相關法規】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民國89年11月30日修正)

第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繁殖,以合於本法第31條第3項之規定為限。依本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繁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教育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擬繁殖物種(註明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學名,必要時應包括亞種名)及數量。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登記卡影本。

四、計畫主持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簡歷。

五、繁殖後之處置方式及對生態、人畜安全之影響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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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依權限分工所作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不利行政決定的救濟途徑。判斷重點是:甲市農業局依《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5條,究竟有權作成最終准駁決定,還是僅負責初審並將案件層轉中央主管機關。

依題示條文,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經初審後,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因此,地方機關負責初審及層轉,繁殖許可的最終同意權屬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機關所為行為若僅屬內部審查、意見表示或程序中間行為,尚未直接對外確定人民權利義務,便不是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依條文分辨各機關的權限,再判斷甲市農業局通知 A 的「不同意」是否直接產生對外法律效果:

  1. **確認權限分工:**甲市農業局依法只能初審並層轉,不具最終同意權。
  2. **確認通知的性質:**農業局以資料不完整為由逕行作成不同意決定,實質上是初審後的否定意見;它不能取代中央主管機關的最終審查及決定。
  3. **判斷法律效力與救濟:**該通知未合法終結申請程序、未直接形成對外的准駁效果。A 應先促使案件依規定層轉,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最終決定;對中央主管機關的最終不利處分,再依法提起救濟。

(一)甲市農業局不同意決定書的法律效力

甲市農業局的不同意決定書不是對 A 發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而是初審階段的否定意見或程序中間行為。

理由如下:

  • 《管理辦法》第5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經初審後」,應將案件「併同具體之審查意見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地方農業局的法定職權是初審及層轉,並無最終准駁權。
  • 農業局以資料不完全為由逕行通知不同意,等於把初審意見當成最終決定,超出其法定權限分工。
  • 該通知本身不能取代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也未依法形成繁殖申請的最終准駁結果;其內容至多表示地方機關認為資料不足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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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成文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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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成文法法源」與「不成文法法源」的區別。成文法是經有權機關制定或承認,並以文字形式公布的法規範;不成文法則不是以正式制定、公布的法規形式存在,習慣法是其典型例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條約及緊急命令均以書面形式成立或公布,屬成文法法源;習慣則屬不成文法法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以正式文字形式成立或公布,再找出其中不屬於成文法者。題目問「何者非屬成文法之法源」,因此要選出不成文法法源,而不是判斷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能否作為行政法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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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甲不服5萬元之罰鍰處分,提起訴願。如訴願機關變更罰鍰額度為10萬元,主要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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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救濟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人民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後,訴願機關原則上不得作成比原處分更不利於訴願人的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訴願有理由時,訴願機關得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但不得作成較原行政處分更不利益的變更。題目未涉及該法條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比較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對甲的法律效果:原罰鍰為 5 萬元,訴願機關變更為 10 萬元,甲須負擔的金額增加 5 萬元,法律地位較原處分更不利。訴願機關因此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選項分析

  • (A) 比例原則:錯誤。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手段適合達成目的、必要且狹義上衡平。題目只呈現訴願機關提高罰鍰,關鍵違法點是救濟決定使訴願人承受更重的不利益,應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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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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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性質、效力與生效方式。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內部一般、抽象規定,用以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或協助下級機關、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

行政規則原則上是行政機關內部規範,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規範效力;其生效也不以對外發布為必要。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行政規則的三項典型特徵:它是內部法、原則上不拘束行政法院,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再辨認「發布始生效力」是否為行政規則的一般要件,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應經發布,始生效力:錯誤。 行政規則原則上不以發布為生效要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中涉及解釋法令、統一認定事實或行使裁量的規則,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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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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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稱的「獨立機關」及其組織法定原則。獨立機關是指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的合議制機關;其獨立性在於職權行使不受一般層級指揮監督,並非可以脫離法律設置。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獨立機關須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同法第 4 條第 2 項並規定,二級機關原則上以法律定之。獨立機關的設置與組織,仍須有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述是獨立機關的「職權特性」還是「設置依據」:專業自主、免受一般指揮監督,符合獨立機關的制度特性;若主張設置不必依法律,則違反組織法定原則。再核對二級獨立機關首長及專任委員的任命程序,即可判斷其餘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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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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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提起機關錯誤時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的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的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訴願人已表明不服原行政處分,只是向錯誤機關表示時,法律如何處理。法律採取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的方式,避免僅因機關選擇錯誤而使訴願人喪失救濟機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語句「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這與《訴願法》第 14 條第 4 項的規定相符。再比對選項:法條效果是「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不是由錯誤收受機關取得管轄權,也不是一律作成不受理決定。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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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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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務官(現行法規常稱「政務人員」)與事務官在職務功能、任用資格、身分保障及考核懲戒上的差異。政務官主要負責政策形成與政治責任;事務官則以依法執行政策、維持行政延續為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政務人員在政治責任上通常隨政策或政府改組進退,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政務人員都可不受法律限制地隨時去職或退休;法定任期及退職規範仍須遵守。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絕對用語,尤其是「均得」。政務官與事務官確有一般性的身分保障差異,但若選項把一般原則說成毫無例外,就要再看是否存在法定任期等限制。選項 C 將政務官一概說成得隨時命其去職或辦理退休,超出了政務官政治任用的一般原則,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政務官主要參與政策的決定與形成,並對政策成敗負政治責任;事務官則依法律及職務分工執行政策、辦理日常行政事務。這是兩者在職務功能上的典型區別。

(B) 正確。 事務官原則上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任用規定,具備法定任用資格。政務官則以政治任命為其主要特徵,原則上不受一般事務官相同的考試及任用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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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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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的法律性質,以及任用資格與程序。公務人員任用是行政機關依法選任適格人員、使其取得公務人員身分的行為;任用資格並非只有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仍須符合相關任用法規所定的資格及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資格、任用程序及任用權限;行政程序法則規範行政處分的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幹中「唯一」這類絕對用語是否符合任用制度。若任用尚須具備其他法定資格,或適用特別法規定,即可排除「通過考試是唯一要件」的說法。接著逐項確認任用行為的性質、任用權限及公立學校專任職員的資格要求。

選項分析

(A) 正確。任用是使相對人取得公務人員身分的行政處分;其生效涉及相對人的同意,任用機關不得在相對人不同意下逕使其承受該身分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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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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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中「轉任」、「停職」與「休職」的意義,以及刑事判決確定對公務人員職務的影響。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轉任:公務人員改任其他職務或職系,涉及職務或任用資格的變動,不能一概說成「不改變公務人員類別」。
  • 停職:在法定事由下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原則上仍存續,與免除職務不同。
  • 休職:屬懲戒處分,須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
  • 褫奪公權:刑事判決確定宣告褫奪公權,會影響擔任公務員資格,依法發生免職效果,並非僅因身分保障而得不停止職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是「職務調動」、「暫停執行職務」、「懲戒處分」,還是「刑事判決造成的任職資格效果」,再對照其法律效果。尤其要區分停職與免職:停職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免職則是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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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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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與機關內部「懲處」的區別,以及懲戒事由和程序中先行停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施行,並設立懲戒法院。

懲戒是公務員因違反職務義務或有失職行為,依法承受的責任處分;懲處則由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依考績等相關法規辦理,兩者的決定機關及程序不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依同法第 5 條,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者,懲戒法院得裁定先行停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差異:懲戒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審理;懲處則由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依相關人事法規作成,不是兩者都要經過懲戒法院。再以此檢視各選項,並核對懲戒事由及先行停職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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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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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至第 157 條有關法規命令的定義、訂定程序及發布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50 條第 1 項,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因此,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並非行政機關僅依職權即可訂定。

解題方法

先以第 150 條核對法規命令的法定定義,再以第 151 條至第 157 條檢視人民提議、聽證及發布程序。選項若省略「法律授權」,或把法規命令說成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即與法定定義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職權」所作的一般、抽象規定,欠缺法律授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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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第116條明文禁止行政處分轉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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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的行政處分轉換。行政處分違法,但其瑕疵未達無效程度時,原則上得在符合法定要件下,轉換為另一個具備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符合轉換要件時,得轉換為另一行政處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1. 不能辨認原行政處分與轉換後行政處分的同一性。
  2. 不符合第 4 條所定管轄權限的規定。
  3.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4. 轉換後的行政處分依法不得廢止。
  5. 轉換後的行政處分依法不得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 116 條明文禁止轉換的情形」,再逐一對照法條列出的禁止事由。選項中若出現第 116 條明文列出的禁止情形,即為答案;不能只依行政目的或當事人利益作抽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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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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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至第 95 條的行政處分附款。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的主要規制之外,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效力或廢止權等補充規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得為附款,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不在此限。同條並列出五種附款: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哪一項附款規則,再與法條的適用條件及法律效果比對:

  • 「是否須有法律明文」要區分行政機關有無裁量權。
  • 「負擔未履行」要區分負擔與條件:負擔未履行不會使處分效力當然消失。
  • 「附款種類」可直接對照第 93 條所列五種。
  • 「保留廢止權」涉及行政機關日後廢止處分的效力,原則上向將來發生。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把「有無裁量權」的差別省略了。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得為附款,不以法律另有明文為必要。只有在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才原則上不得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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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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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書送錯機關時如何處理」,以及行政法院認為案件不屬其審判權時,應如何裁判。判斷關鍵是區分「訴願機關間的移送」與「行政法院欠缺審判權的處理」,並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看訴願法第 59 條及第 61 條: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或誤向其他機關表示不服,都有相應的程序處理規定,通常不會只因送錯機關就駁回。

再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之 2:民國 109 年的規定是,行政法院認為案件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法院。因此,選項 D 說應裁定駁回,與當時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訴願法第 59 條,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辦理。可見訴願人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仍由該機關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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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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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性質,以及主管機關對報備所為通知的法律效果與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的作用在於行政管理與事後監督,並非管理委員會成立的生效要件。

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屬於區分所有權人依私法關係所為的組織行為。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原則上不會因此使管理委員會失去成立效力;而該通知也不是處理私權爭議的民事裁判,當事人不能逕以民事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行政機關的通知。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一是管理委員會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程序成立,二是成立後是否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是成立後的行政管理程序,不是使管理委員會成立的要件。因此,主管機關不予報備,不會直接決定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否。

接著判斷函文的性質及救濟途徑。對主管機關通知不服,不能因爭議源自公寓大廈內部組織,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依該通知的法律性質及其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故主張「得逕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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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前往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民間汽車修護廠辦理汽車檢驗,該委託係何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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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將公權力任務交由私人執行時,委託的法律性質。公路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汽車修護廠辦理汽車檢驗,是將原屬行政機關的公法上檢驗職權交由私人行使,屬於行政委託;主管機關與受託私人間的委託關係,依官方答案認定為行政契約。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須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官方答案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委託」的內容,而不只看受託者是民間廠商。汽車檢驗不是單純修車或提供一般服務,而是依法執行車輛檢驗職務,涉及公路主管機關的公權力任務。因此,題目所問的委託關係屬公法關係,以行政契約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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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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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基於行政目的所為、以事實上效果為主的行為;它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相對地,行政法律行為會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例如行政處分。

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非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或是否涉及公權力。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後續如有修正,不影響本題的分類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為的法律效果:

  1. 僅勸阻、實際給付或提供服務,通常是事實行為。
  2. 若以公權力直接限制人民活動,或對人民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便具有法律效果,屬行政法律行為。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在颱風期間勸阻人民進行登山活動:屬行政事實行為。 「勸阻」是勸告、提醒或事實上的引導,題目未指出機關依法作成禁止登山的命令,因此不直接設定人民不得登山的法律義務。其主要效果在事實層面,故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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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為製油公司乙之代表人,乙公司以調和油假冒純橄欖油出售獲有暴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甲在知情但無獲利之情形下,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合法之處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5 條的私法人代表人併同處罰,以及代表人和公司受罰時的不同金額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私法人代表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而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代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人應與私法人併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併同處罰代表人的罰鍰,原則上不得逾新臺幣 100 萬元;但代表人自己所得利益超過 100 萬元時,得在其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
  • 依同法第 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所得利益;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

本題中,乙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適用的罰鍰範圍是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甲是公司代表人,且知情;乙公司因違法獲有暴利,但題目明示甲本人沒有獲利。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公司與代表人是不同受罰對象,再分別判斷處罰依據及金額:

  1. 甲是否應併同處罰? 甲是乙公司的代表人,知情仍使公司以調和油假冒純橄欖油出售,屬於代表人因職務或為公司利益而行為,且具有故意。因此,符合《行政罰法》第 15 條的併同處罰要件。

  2. 甲的罰鍰上限是多少? 甲本人沒有獲利,不能適用「代表人所得利益超過 100 萬元」的例外。甲依第 15 條受罰,金額不得逾 100 萬元。選項中的 100 萬元符合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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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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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的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方法。行政機關對人民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進行執行時,間接強制是以施加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直接強制則是由執行機關直接實現義務內容或以實力排除妨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列出的間接強制方法是「代履行」與「怠金」;同條第 2 項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包括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以及管束等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出自《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再依其所屬類型判斷。若方法是藉由金錢壓力促使義務人履行,屬間接強制;若由機關直接進入、控制人身或切斷能源,直接介入義務人或其財物,則屬直接強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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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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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陳述意見原則,以及第 103 條列舉的例外。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符合第 103 條所列情形時,才得免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03 條列有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情況急迫且給予陳述機會顯然違背公益,以及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等例外,並未將「涉及國防機密且依法規有保密必要」列為例外。現行法後來增訂了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等情形;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的例外事由。選項若能對應條文所列情形,便是「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若條文未列該情形,即為本題所問的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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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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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有關訴願代理人的委任人數、資格及代理權消滅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32 條,訴願人得委任代理人;參加人亦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原則上不得超過 3 人,且應具備法定資格,例如訴願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依同法第 33 條,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而消滅。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選項所述的委任權、代理人數上限、親屬資格及代理權消滅事由。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條規定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A) 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正確。 《訴願法》第 32 條明定,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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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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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的訴訟救助制度。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得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此制度只是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並非免除最終負擔費用的責任。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

  •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 聲請人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
  • 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 保證書應載明,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保證人代繳暫免的費用。

解題方法

本題各選項幾乎直接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逐一核對條文即可:釋明義務、保證書代替釋明的條件與內容,以及聲請應向哪一個法院提出。錯誤選項在聲請法院的規定上,將「受訴行政法院」說成「最高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無資力事由的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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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再審之訴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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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的再審事由。再審是對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的例外救濟,必須符合條文明定的事由;不能只因判決程序或結果有瑕疵,就一概提起再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273 條第 1 項列有十四款再審事由,另規定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時,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73 條明文:

  • 法官依法應迴避卻參與裁判,是第 1 項第 4 款。
  • 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且斟酌後可獲較有利益裁判,是第 1 項第 13 款。
  • 判決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經大法官解釋違憲,是同條第 2 項。
  • 條文並未將「行政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列為獨立再審事由,因此選此項。

選項分析

(A) 為確定終局判決之行政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正確,為本題答案。 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所列再審事由中,沒有「違背專屬管轄」這一款。法院違反專屬管轄規定,不能僅憑此點即認定符合本條所定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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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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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所定的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判斷時要分清楚「《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與「其他法律另行承認的執行名義」。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行政訴訟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經確定而債務人不履行時,得作為執行名義;依本法成立的和解,以及其他依本法所為、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定,也得作為執行名義。

此外,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明定,必要費用經國庫墊付後,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直接規定的執行名義:

  1. 行政法院裁定徵收訴訟必要費用:查第 100 條。
  2. 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查和解及其執行效力。
  3. 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確定判決:查第 305 條第 1 項。
  4. 民間公證人公證的契約:須辨別其依據是否為《行政訴訟法》,或是其他法律。

前三者都可在《行政訴訟法》中找到依據;民間公證契約雖可能依其他法律成為執行名義,卻不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類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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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撤銷,如受益人無法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撤銷之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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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的信賴保護。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若沒有同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且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補償」是因公益或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特別犧牲時的填補;本題依第120條處理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的信賴損失,也使用「補償」一詞。法條用語是「合理之補償」,不是「賠償」。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直接抓題幹的法律要件,再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1. 原處分是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
  2. 行政機關將該處分撤銷。
  3. 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4. 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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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國家損害賠償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除《國家賠償法》本身外,尚有民法及其他特別法。關於其適用之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6條所定的國家賠償法律適用順序。依民國109年當時條文:

  • 第5條:國家賠償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
  • 第6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因此,依條文合併判讀,適用順序是:特別法優先,其次國家賠償法,最後民法。

解題方法

先找出特別法與國家賠償法、民法之間的優先關係:第6條明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若無適用的特別法,再依第5條適用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未規定的部分,才補充適用民法。

可整理為:

特別法  >  國家賠償法  >  民法\text{特別法} \;>\; \text{國家賠償法} \;>\; \text{民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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