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4 分
請問內政部移民署目前的權責及任務與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所重視的反恐任務有無關聯?若有關聯,請說明相關事務,同時對規劃與執行的成效進行評估,並據此評估,提出改善或精進的建議。若並無關聯,請敘述內政部移民署不需涉入或需涉入反恐相關事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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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移民署的國境管理職掌與反恐任務有直接關聯,但移民署不是反恐政策的統籌機關,也不負責所有反恐偵查與武力應變。**它主要在國境前端運用入出境審查、證照查驗、資料蒐集及跨機關合作,協助預防涉恐人員利用我國國境從事活動。
本題以民國109年法規與組織分工為準。依當時《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1條,移民署負責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移民人權及防制人口販運;同法第2條並明定,移民署掌理入出國政策與法規、入出國證照查驗與調查、停居留管理、違法查察、與各國移民機關合作,以及「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其中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指導、協調及支援。
依當時《行政院處務規程》有關國土安全辦公室的規定,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反恐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的資訊蒐整、政策研議、計畫督導、通報應變、演習訓練與國際交流合作。兩者的關係是: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整合與督導反恐工作,移民署依其法定職掌執行國境管理及相關協力任務。
解題方法
採「法定職掌—實際作為—成效評估—精進建議」四段式作答:
- 先依組織法確認移民署具有國境安全、資料蒐集及移民管理職掌,說明其與反恐的法定連結。
- 再列舉移民署如何在旅客入境前、入境查驗時及入境後協助防範涉恐風險。
- 評估制度是否具備事前篩查與跨機關協調能力,以及資料、程序和人權保障上的限制。
- 提出能對應上述限制的制度、資訊、訓練與人權改善建議。
這樣安排可避免只回答「有關聯」,卻沒有說明移民署具體做什麼,也能同時回應題目要求的規劃、執行成效與改善方向。
相關事務與執行成效
一、入境前篩查與國境查驗
移民署運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及航前旅客審查系統(APP),取得旅客航班及身分資料,並在航班抵達前進行資料比對與風險篩選,使國境管理可以前移。若查有管制或可疑情形,可預先進行後續查證與應處。移民署另在機場、港口執行證照查驗與鑑識,防止涉恐或其他高風險人士以偽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入境。
**成效評估:**事前篩查能使國境查驗不只依賴旅客抵達後的人工檢查,有助於及早辨識風險;APIS、APP與第一線查驗相互配合,也建立了從航前到入境口岸的防線。但系統效能仍取決於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即時性,以及各機關提供警示資料的品質;資料比對也不能取代人員查證與依法決定。
二、資料蒐集、情資交換與跨機關合作
移民署依法蒐集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並與國家安全局、警政、調查、外交、海巡等相關機關協調合作;必要時也與外國移民或執法機關交換資訊。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的事項,依組織法受國家安全局指導、協調及支援,並配合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反恐整體規劃與應變機制。
第 二 題26 分
我國開放不同類別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分類為何?政府為填補國內產業所需人才及技術缺口,並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及「新南向計畫」等政策的推動,在不變更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立法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正式施行,為我國留才攬才立下重要里程碑。請問本法之要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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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先說明外國人在臺工作的法定分類,再整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制度重點。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臺工作,限於法定工作類別。概括而言,可分為:
-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經營管理工作、學校教師、補習班專任教師、運動教練或運動員,以及宗教、藝術、演藝等工作。實務上常稱為「白領外國人」。
- 外國非專業人才:主要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看護、重大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所需工作,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實務上常稱為「藍領外國人」。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主要處理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及家庭生活等事項;它是延攬留用政策的專法,並未全面取代《就業服務法》的工作資格與審查制度。題幹所稱「不變更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正是本法政策定位的重要線索。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區分外國人工作類別,再說明本法如何降低外國專業人才在工作、居留、家庭、退休保障及租稅方面的障礙。不要把本法的延攬措施誤寫成所有外國人都適用,也不要把工作類別和「一般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三種身分混為一談。
本法要點
-
明定適用對象與主管機關 本法以外國專業人才為主要對象,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本法未規定事項,仍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律。
-
簡化工作許可與工作轉換 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從事專業工作,原則上仍須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部分教學工作由教育部許可。法定情形下,外國專業人才得不經雇主申請工作許可而從事特定工作,並設有外國專業人才自行申請許可在臺尋職的制度。
第 1 題2 分
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關於風災之中央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何者非屬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所列的風災一級開設進駐名單。作答時須依題目指定的命題年度,核對當時的「一級開設」名單;不能把其他災害類別的進駐名單,或後續修正的規定混為一談。
本題依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風災一級開設的進駐名單,是「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再加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名單中沒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民國 109 年風災一級開設名單即可。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列入該級別、該災害類別的進駐名單。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錯誤選項。 內政部列於風災二級開設進駐機關;一級開設包含二級進駐名單,因此內政部也屬風災一級開設進駐機關。
第 2 題2 分
依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普通或一般事件的通報時效,在通報機關接獲訊息後,多久時間內通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的事件通報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通報時效依事件類別區分:
- 重大事件、機敏事件或緊急事件:接獲訊息後 30 分鐘內通報。
- 普通或一般事件:接獲訊息後 2 小時內通報,也就是 120 分鐘內。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定「普通或一般事件」,直接對應規定中的 2 小時期限,再換算為分鐘:
因此選擇 120 分鐘內通報。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行政院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由下列何者邀集專家學者、主領域協調機關代表組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定的跨機關協調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規定,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負責統合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並邀集專家學者及主領域協調機關代表組成「行政院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由何者邀集並組成專案小組」,再將機關與其職掌配對。此處的關鍵在於:專案小組隸屬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的政策協調架構,題目所問的召集者是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錯誤。 副院長可能參與或督導院級政策工作,但題目所問專案小組的邀集機關是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 **(B) 行政院政務委員辦公室:錯誤。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補助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對象與補助計畫類型。判斷時須區分兩件事:計畫是否符合促進新住民及其子女福利、教育或文化等補助目的,以及申請者是否屬於可提出申請的機關、團體或個人。
本題涉及相關法規與補助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可涵蓋新住民及其子女的教育、福利、文化與生活適應等事項;但個人提出的計畫仍須符合當年規定的申請資格,且不能只因服務對象是新住民,就認定必然符合補助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辦理者,再看計畫內容:政府機關、學校或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均可能以符合基金目的的計畫申請補助;個人自行開班,則須檢視是否具備規定的申請資格。題目詢問「何者不是補助對象」,因此要找出申請者或計畫不符合補助規定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新住民個人開設之新住民機車考照輔導班:正確答案。 新住民個人自行開設的機車考照輔導班,不能僅因課程服務新住民就取得基金補助資格;
第 5 題2 分
下列對新住民的生活需求調查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內政部移民署《107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的調查結果,重點是辨認勞動參與率、婚姻狀況、計薪方式,以及新住民對子女返回原籍地就業的態度。題目沒有涉及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以命題時可參考的調查資料逐項比對。判斷時要留意調查結果的年份與指標定義:本題問的是「支持子女返回原籍地就業」的比例,不是子女實際返回原籍地就業的比例。
選項分析
- (A) 錯誤。《107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顯示,新住民勞動力參與率為 70.92%,高於當時國人勞動力參與率 59.19%,並非較低。
第 6 題2 分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證件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所定的「就業金卡」。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此卡整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具「四證合一」功能。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供法條要件與核發機關,辨認關鍵詞「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四證合一」即可。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8 條,符合題意的證件名稱是「就業金卡」。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內政部移民署推動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八大重點工作?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移民署推動的「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八大重點工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措施內容為準,八大工作為:
- 生活適應輔導
- 醫療生育保健
- 保障就業權益
- 提升教育文化
- 協助子女教養
- 人身安全保護
- 健全法令制度
- 落實觀念宣導
「經濟弱勢扶助」不在八大重點工作的正式名稱之列。扶助或福利服務可能出現在具體措施或其他社會福利政策中,但不能因此視為八大重點工作之一。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是」,應先掌握八大工作的正式名稱,再逐一比對選項。辨認出屬於正式工作項目的選項後,剩下的即為答案。此題不需套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目前國境安全管理的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境安全管理措施的名稱與功能。辨識時可先區分:入境前的旅客資料審查、國境線上的查驗,以及供符合條件旅客使用的自動通關設備。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9 年題目所處的制度與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為當時我國國境安全管理措施的正式名稱或實際作法。A、C、D 都是我國採行的查驗或審查措施;B 所稱「外來人口入出境快速查驗閘門」並非當時措施的正確名稱,因此符合題目所問的「不是」。
選項分析
- (A) 前站查驗:錯誤選項。「前站查驗」是國境安全管理措施之一,透過在旅客抵達我國前進行查核,預先掌握旅客資訊、辨識風險。此措施確實存在,因此不是本題答案。
- **(B) 外來人口入出境快速查驗閘門:正確答案。
第 9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六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請問下列何者不屬六種情形之列?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的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事由。依法,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六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於十日內出境;逾期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所列六款依序為: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或居留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以及未經許可與臺灣地區公務人員協商特定議題。題目所稱「有犯罪意圖」並非條文用語。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 18 條第 1 項六款的法定事由。判斷關鍵在於分辨「有犯罪行為」與「有犯罪意圖」:前者是條文明列的出境事由,後者並未列入。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據民國 43 年 4 月 17 日公布之引渡法第 10 條,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下列何者非屬引渡請求書記載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引渡法》第 10 條所列「引渡請求書應記載事項」,並要求辨別它與其他條文規定的財物、文件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10 條要求引渡請求書記載:
- 人犯的基本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
- 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
- 請求引渡的意旨及互惠保證。
- 遵守《引渡法》第 7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8 條前段限制的保證。
財物、文件的品名與數量,則規定於同法第 13 條,並以「請求扣押」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幹問的是「引渡請求書記載事項」,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10 條列舉內容。若選項提及財物、文件的品名、數量,應再區分它是請求書記載事項,還是引渡程序中另有規定的事項。
選項分析
(A) 人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錯誤選項。 這正是《引渡法》第 10 條第 1 款明定的引渡請求書記載事項,用以確認被請求引渡人的身分。
第 11 題2 分
針對 109 年 6 月 30 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強行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我總統府表示為因應香港情勢的持續惡化,會繼續透過制度化的作為,給予香港人最實際的支持與協助,並且啟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政府因應 109 年香港情勢惡化所採取的政策措施,重點是辨識總統府當時宣布啟動的專案名稱。題目提及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109 年 6 月 30 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用來交代政策背景;作答關鍵在於記住我國對港人提供人道支持的專案名稱。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的政策背景,辨認總統府宣布採取的措施:政府表示將持續以制度化方式支持香港人,並啟動「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因此選擇與該正式名稱相符的選項。
本題是時事政策題,沒有需要套用的計算公式或法條。若涉及法規判斷,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依現行法令,香港或澳門居民符合下列何條件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重點是港澳居民申請在臺居留的法定事由與投資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港澳居民符合辦法所列居留事由,得申請在臺居留。其中一項是: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兩者是擇一的申請事由。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港澳居民的「居留」資格,再把各選項的金額、居留年限及申請事由,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的要件逐一核對。條文直接列有「創新創業」事由,因此符合題意的是 C。
選項分析
- (A) 錯誤。「投資 10 萬美元」不是民國 109 年港澳居民依本辦法申請居留所定的投資門檻。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定之相關專業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5 款對「相關專業人員」的列舉。判斷重點是核對法條所列職類,而非依一般觀念推測哪些工作可能接觸被害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專業人員。題目問「何者非屬」,因此找出未列於該款的職類,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之後,如擬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其中一個歸化流程,係必須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所謂之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有關臺灣地區定居證之申請要件中,外國人須於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且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始可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下列有關臺灣地區定居證之申請,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定居的居留期間與應備文件。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並完成歸化後,若尚未在臺設有戶籍,申請定居時須符合規定的居留期間及其他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定居」而非外國人「永久居留」,再核對兩類要件:
- 居留期間:符合「連續居住 1 年」、「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或「居留滿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等方式之一。
- 應備文件:健康檢查證明須符合規定的效期、檢查機構及項目。
期間選項與定居規定相符;健康檢查證明的效期則是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3 條及《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2、3、5 條,重點是區分「哪些情形屬於不良素行」,以及「何時得認定已無不良素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國籍法》第 3 條要求申請歸化者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3 條列出得認定無不良素行的情形;其中,罰金執行完畢,即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不須再經過特定等待期間。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3 條的要件與等待期間。特別留意「逾二年」是否符合當年法定期間,以及選項是否省略公益義務勞務等減短期間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罰金執行完畢:正確。 依命題當年《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受罰金宣告且執行完畢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條文未規定須再等待若干年。
-
(B) 拘役執行完畢逾 2 年:錯誤。 命題當年同辦法第 3 條第 3 款原則上要求拘役執行完畢逾 3 年。
第 16 題2 分
外國人如擬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須參加基本語言能力之測試,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種語言應試,但不包括下列何者之語言?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時的基本語言能力測試,可應試語言依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口試得選擇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應試;規定列舉的語言不包括英語。
解題方法
抓住法規列出的應試語言,逐一與選項比對即可。題目問「不包括何者」,因此選出未列在可應試語言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人口遷移如由家庭或家族成員共同決定,即由整個家庭對收入之風險評估,而非取決於移民者之個人,因此家族或家庭能將各家族成員分配到不同國家、地區及市場,並將賺取的資金匯回家鄉。此論點可由下列何種移民理論解釋?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移民新經濟理論」(New Economics of Labor Migration)。此理論將移民決策的分析單位從個人擴大到家庭或家族:家庭會評估整體收入風險,安排成員前往不同國家、地區或勞動市場,以分散風險;移民者賺取的所得也可能匯回家鄉,作為家庭收入的一部分。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線索:家庭或家族共同決策、分散收入風險、匯款回鄉。這些線索呈現的是家庭如何透過安排成員遷移,分散收入來源與風險,符合移民新經濟理論。
相較之下,新古典移民理論著重個人因不同勞動市場的工資與就業機會差異而遷移;移民網絡理論則著重親友或社群網絡如何降低後續移民的成本與風險。
選項分析
(A) 新古典經濟平衡理論:錯誤。 此理論重視人口遷移如何回應不同地區間的勞動力供需與工資差異,並促使勞動力及資本配置趨於平衡。題幹強調的是家庭共同決策與風險分散,不是區域市場的經濟平衡。
第 18 題2 分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對於違反者之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3及第91條第6項、第7項的違規處罰。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受規範人員參與大陸地區特定機關、團體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並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時,可能面臨停止或剝奪月退休(職、伍)給與、罰鍰,以及追繳註銷獎章、勳章等處分。
其中,停止給與的期間為五年,比例為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沒有月退休(職、伍)給與者,罰鍰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相關處分須經審查會審認;獎章追繳註銷則有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核對處罰規定中的四個要素:
- 月退給與處分:核對停止給與的比例及期間。
- 無月退給與者的罰鍰:核對法定上下限。
- 處分程序:確認是否須經審查會審認。
- 獎章追繳例外:確認哪些獎章不在追繳註銷之列。
逐項比對後,只有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涉及海峽兩岸之政治議題之協議,應於協商開始 90 日前,由我國中央政府的那個機關,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所定的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 90 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協商開始 90 日前」及「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影響評估報告」,直接對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的主體與程序。法條明定負責提出文件的機關是行政院,因此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有關警察機關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作業之流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警察機關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作業程序》的案件處理流程,重點包括疑似被害人的安置與鑑別期限、被害人身分保密、安全維護責任,以及提訊時的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作業程序為準。
其中,程序規定初步鑑別為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者,應通報相關機關安置或分別收容;疑似被害人應於安置或分別收容後 30 日內完成鑑別。被害人身分則應保密,案件文件以代號稱呼。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作業程序中的四個關鍵規則:
- 疑似被害人安置或分別收容後,30 日內完成鑑別。
- 被害人應以代號稱呼,避免洩露身分。
- 安置處所請求安全維護時,移送案件的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拒絕。
- 提訊應至安置或分別收容處所辦理,並事先通知移民機關配合。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父為外國人,母為國人,子女在臺出生,有關可否直接設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修法前後,父為外國人、母為我國國民的子女,如何取得我國國籍,以及取得國籍後如何辦理設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籍法》第 2 條原則上採血統主義:出生時父或母為我國國民者,屬我國國籍。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施行時未滿 20 歲者,也適用父母雙系血統原則。依此,對這類子女而言,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是重要界線;是否具有我國國籍,與是否能直接辦理出生登記,則是兩個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先依出生日期分成三段,再判斷應辦理哪種登記:
- 民國 89 年 2 月 10 日後在臺出生:可依戶籍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 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至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間在臺出生: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民國 69 年 2 月 9 日前出生:依當時國籍法規定,母親的我國國籍不能直接使子女取得我國國籍,不能據此直接設籍。
因此,核對選項時要同時看「出生年、月、日」和「辦理方式」,不能只看到母親是國人,就認為一律能直接辦出生登記。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甲、乙、丙、丁、戊,分別係屬無戶籍國民,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在國外出生之 5 位子女,甲之年齡為 17 歲、乙之年齡為 18 歲、丙之年齡為 19 歲、丁之年齡為 24 歲、戊之年齡為 25 歲,何者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判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中,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的子女,能否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此類子女須「未滿二十歲」,始得申請定居。年齡門檻是未滿 20 歲,而非未成年;年滿 18 歲但尚未滿 20 歲者仍符合。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每人的年齡與法定門檻:
甲 17 歲、乙 18 歲、丙 19 歲,均未滿 20 歲;丁 24 歲、戊 25 歲,均已滿 20 歲。因此得申請定居者為甲、乙、丙。
第 23 題2 分
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流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從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到定居及設籍的法定流程。解題關鍵是分清各階段的申請條件,尤其是依親居留的申請時點,以及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各自的年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及相關許可辦法。現行法已修正,申論或解答本題仍應按照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依序核對題目流程中的四個階段:
- 團聚後申請依親居留:不必先等待結婚滿一定期間;完成入境團聚、面談及結婚登記等程序後,得申請依親居留。
- 依親居留轉長期居留:民國 109 年規定的基本年限為依親居留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 長期居留轉定居:須連續長期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 定居及設籍:取得定居許可後,辦理戶籍登記,才取得身分證。
第 24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6 個月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第 1 項,測驗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停留的通常期限,以及得再延長停留期間及次數的例外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通常停留期間為 3 個月;必要時得延期 1 次,且自入國翌日起合計以 6 個月為限。但法律另列有特殊情形,當事人提出證明後,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停留期間及次數。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第 8 條第 1 項的例外事由。民國 109 年的規定包括「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等情形;題目所列選項中,只有 (C) 符合條文。
「得酌予」表示移民署有裁量權,並非只要提出證明就必然准予延長;「再延長」則是指通常 6 個月停留上限以外的例外延長。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判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哪些法定事由,得申請在臺居留。無戶籍國民依親屬關係、僑選立法委員身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或其他法定事由申請居留時,須符合各款所列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須年滿 20 歲,始得以此事由申請居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身分與條件是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
- 依親事由:親屬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若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另須符合年齡、共同居住及人數限制。
- 僑選立法委員:法條要求「現任」,不是曾任。
-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條文未規定須取得國籍滿一年。
- 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依命題當年法規須年滿 20 歲。
只有完整符合條文文字與條件的選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的是「現任僑選立法委員」。選項寫「曾任」,不符合現任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