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111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試題代碼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一 題25 分

關鍵基礎設施韌力(Critical Infrastructure Resilience),做為國土安全重要政策要素,請說明「韌力」(耐災韌性)意涵與付諸實現之主要政策概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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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民國 111 年移民特考三等「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之核心申論題,測驗考生對於國土安全防護典範轉移的掌握程度——從傳統以實體阻絕為主的「防護(Protection)」思維,演進為強調系統存續與彈性回復的「韌力(Resilience)」思維。

本題主要測驗之核心法規與政策指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1. 行政院《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定義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及其八大主領域(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公衛、政府機關、高科技園區),並將「全災害途徑」與「韌性建構」列為推動主軸。(現行法後續已於民國 112 年陸續修正《刑法》及電業法、自來水法等 22 部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法規,加重實體與虛擬破壞之刑責,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治理框架為準)。
  2. 美國總統政策指令第 21 號(PPD-21)及國土安全部(DHS)標準:定義「關鍵基礎設施韌力」為系統在遭受人為攻擊、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時,能夠「準備與預防」、「吸收與抵禦」、「迅速恢復」並「調適演進」的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明確包含兩個核心問項:「『韌力』意涵」與「付諸實現之主要政策概念」。作答時應採「理論界定 →\to 政策實踐 →\to 治理展望」之三段式架構:

  1. 第一部分:剖析「韌力」(Resilience)的學理與政策意涵
  • 區分傳統「硬性防禦」與現代「動態韌性」之不同。
  • 導入韌性治理之核心四維度(4R 架構或生命週期):吸收力(Absorptive Capacity)、調適力(Adaptive Capacity)、恢復力(Restorative/Recovery Capacity)與學習演進。
  1. 第二部分:申論「付諸實現之主要政策概念」
  • 國土安全實務並非空談概念,必須轉化為可執行的政策工具。答題應由宏觀治理擴展至微觀防護,論述:
  • 全災害防護途徑(All-Hazards Approach)
  • 風險與相依性評估(Risk & Interdependency Assessment)
  • 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
  • 冗餘性與分散式架構(Redundancy & Decentralization)
  • 持續運作與應變計畫(COOP / BCP)
  1. 論述邏輯:強調關鍵基礎設施無法達到「零風險」或「絕對不被破壞」,因此韌力的政策核心在於「允許局部受損,但核心功能不中斷,並能以最快速度回歸常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兩大命題爭點進行子題得分要點與評分規準解析:

  1. 問項一:關鍵基礎設施「韌力」意涵評分要點
  • 必備要素:提出耐災韌性之本質不是「銅牆鐵壁(完全不壞)」,而是「承受衝擊後迅速回彈(Bounce back / Bounce forward)」。
  • 關鍵扣分盲點:若僅回答「加強警衛巡邏、加高圍牆、安裝監控」等傳統實體安全作為,未提及「吸收衝擊、維持核心機能、迅速復原、適應演化」,則無法取得該子題核心分數。
  1. 問項二:付諸實現之政策概念評分要點
  • 必備要素:需結合國土安全政策工具,點出全災害管理、公私部門合作(因 80% 以上 CI 屬民營或特許機構)、系統相依性防護、演習檢驗機制。
  • 關鍵扣分盲點:若僅列出政策口號而無具體制度(如未提及持續營運計畫 BCP、資訊分享機制 ISAC 等),內容將流於空泛。

解題技巧

  1. 架構化記憶口訣(4R 原則): 申論「韌力意涵」時,可適時帶出國際防災與韌性理論的 4R 原則,展現專業答題深度:
  • 強韌性(Robustness):承受衝擊而不失效的能力。
  • 冗餘性(Redundancy):具備替代系統,避免單點故障(Single Point of Failure, SPOF)。
  • 機敏性(Resourcefulness):危機發生時迅速調度資源、因應問題的能力。
  • 迅速性(Rapidity):在最短時間內遏止損害並恢復基本服務。
  1. 破題精準,凸顯思維轉變: 第一段前言開門見山點出「國土安全已由防範不可知威脅的『保護主義』轉型為接受風險存在的『韌性治理』」,能立即抓住閱卷委員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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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造成全球人口跨國遷徙流動的成因,主要是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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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移民政策與社會學之核心基石——國際人口遷徙成因理論(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在學理基礎上,本題核心在於整合「微觀個體選擇」與「宏觀結構因素」:

  1. 李氏推拉理論(Everett S. Lee's Push-Pull Theory):遷徙動能由原籍地之「推力(Push Factors)」、目的國之「拉力(Pull Factors)」、兩者間之「中介障礙(Intervening Obstacles)」及「個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共同決定。
  2. 國際勞力與結構理論:
  • 新古典經濟學(Neoclassical Economics):跨國工資差距與就業機率。
  • 雙重勞動市場理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 Michael Piore):已開發國家次級勞動市場對「3D工作(Dirty, Dangerous, Demeaning)」的結構性勞動力短缺。
  • 新勞動遷移經濟學(New Economics of Labor Migration, Oded Stark):以「家庭/家戶」為決策單位,藉由外移匯款分散生計風險並降低相對剝奪感。
  • 世界體系理論(World Systems Theory, Immanuel Wallerstein):核心國向邊陲國資本擴張引發人口流動。
  1. 多維度成因分類架構:全球人口流動由「經濟」、「政治與人權」、「社會與人口人口結構」、「環境與氣候變遷」以及「科技與網絡」五大面向交織促成。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廣度+深度」綜合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避免流於常識性平鋪直敘,必須建立嚴謹的「學理鷹架」再開展實務面向:

  1. 理論破題(定錨架構):前言先行點出「推拉理論(Push-Pull Model)」為分析核心,並指出當代遷徙已從單純「經濟自願性遷徙」擴展為包含戰爭、氣候在內的「複合型遷徙」。
  2. 主文分層(五大關鍵構面):採「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科技」五大構面層層剖析,並於各構面中緊扣「母國推力」與「目的國拉力」之交互作用。
  3. 政策對接(結語收斂):結尾扣合《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學科主軸,強調各國政府面臨混合型移民潮時,應於「國土安全邊境控管」與「國際人權保障」之間求取平衡。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三等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考卷閱卷評分要點,考生應具備之「得分論點構面」與「失分陷阱」分析如下:

  • 經濟因素構面(得分必備點,權重 30%): 若僅寫「為了賺錢」分數偏低;必須指出原籍國低薪、貧困、高失業率之推力,對比移入國高工資、勞動力短缺(如照護工、製造業、農業)之拉力,並帶出新勞動遷移經濟學(家庭風險分散)與雙重勞動市場理論。
  • 政治與人權衝突構面(得分必備點,權重 25%): 涵蓋非自願性強迫遷徙(Forced Migration)。必須論及戰爭內亂(如敘利亞、烏克蘭)、威權專制、人權侵害、種族/宗教迫害引發之庇護尋求與難民潮。
  • 環境與氣候變遷構面(高分亮點,權重 15%): 當前國際熱點。若未提及「環境難民/氣候移民(Climate Refugees)」,難以取得頂尖分數。應包含突發性自然災害(乾旱、洪澇)與漸進式環境退化(海平面上升、土地沙漠化)。
  • 社會、文化與人口結構構面(深化點,權重 15%): 包含已開發國家「少子化與高齡化」對外籍照護與技術人力的剛性需求;次為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最後為留學進修與文化資本追求。
  • 科技與移民網絡構面(催化加速點,權重 15%): 全球化廉價航空、資通訊普及降低了中介障礙;「移民網絡(Migrant Networks)」建立後形成社會資本,產生累積因果效應(Cumulative Causation),大幅降低後續移民之風險與遷移成本。

解題技巧

  1. 速記口訣:「政、經、社、環、網」(政治人權、經濟勞動、社會人口、環境氣候、科技網絡)。
  2. 答題版面配置:
  • 前言(約 4–5 行):定義跨國遷徙並帶出李氏(E. Lee)推拉架構。
  • 主文(約 30–35 行):分成五大項,各大項下以「推力」與「拉力」或小標細分,各點皆帶出專業學術名詞。
  • 結語(約 4–5 行):回扣我國及國際移民政策(治理機制、國際合作、國土安全與人權衡平)。
  1.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單一經濟視角。整篇都在寫找工作、工資差,忽略當代急遽增加的氣候難民與地緣衝突難民。
  • 陷阱二:缺乏理論名詞。未提及推拉理論、雙重勞動市場、移民網絡等學理名詞,淪為常識作答。
  • 陷阱三:混淆國內遷徙與跨國遷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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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美國國土安全部為促進聯邦、州、地方與部落政府,以及民間部門分享恐怖主義威脅、犯罪活動及其他災害等相關資訊,成立下列哪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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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美國國土安全部(DHS)與地方政府及民間部門分享威脅資訊的機制。情資融合中心(Fusion Center)是由州或地方政府設立、並與聯邦機關及民間部門合作的資訊分析與分享據點,負責彙整、分析及傳遞恐怖主義、犯罪與其他安全威脅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

題幹的線索是「聯邦、州、地方與部落政府,以及民間部門」和「分享恐怖主義威脅、犯罪活動及其他災害資訊」。這指向跨機關、跨層級的情資彙整與分享;在選項中,符合此功能的是「情資融合中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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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國際對抗跨國犯罪的重要法律基礎,主要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附帶三項議定書,下列何者不是上述公約附帶三項議定書?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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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又稱《巴勒摩公約》)及其三項議定書的名稱與規範主題。三項議定書分別涉及:

  1. 人口販運議定書:預防、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
  2. 偷運移民議定書: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
  3. 槍械議定書:打擊非法製造及販運槍械、其零件、組件及彈藥。

本題法規與公約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記住三項議定書的主題關鍵字:「販運人口、偷運移民、非法槍械」。逐一對照選項;凡不屬於這三個主題的公約或議定書,即為題目所問的答案。

題幹註明原卷文字擷取不全,未提供完整選項文字,因此以下依官方答案 A 說明其判斷方式;若 A 為其他國際公約或議定書,即非《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三項附帶議定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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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規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評估之威脅辨識及衝擊評估分三層級,下列何者正確?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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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中的風險評估架構。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適用的規定,威脅辨識與衝擊評估均分為國家、領域、設施三個層級;各層級由較宏觀的國家情境,逐步落到特定領域及個別設施。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辨認敘述談的是「威脅辨識」還是「衝擊評估」,再看它是否配對到正確層級:

  • 威脅辨識:國家層級設定可能造成大規模關鍵基礎設施失效的災害威脅情境;領域層級依國家情境,辨識影響該領域核心功能的內外部威脅;設施層級再依國家與領域情境,辨識可能中斷個別設施營運的威脅。
  • 衝擊評估:國家層級評估威脅對關鍵基礎設施及領域功能的影響與復原時間;領域層級評估對領域內設施及核心功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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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我國《災害防救法》規範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復原及重建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有關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下列何者為其主管機關?

(擷取文字中出現之選項)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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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工。判斷時,應依災害類別對照法條,而非依災害發生時可能參與處理的機關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輸電線路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列出的災害類別,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的機關分工。題目列出的六類災害都在同一款中,因此不必逐項拆分判斷,直接選擇經濟部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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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重大、機敏緊急事件的通報時效,在通報機關接獲訊息後,需於多少時間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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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的事件分類及通報時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事件分為重大、機敏、緊急及一般事件;前三類與一般事件的通報期限不同:

  • 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接獲訊息後 30 分鐘內通報。
  • 一般事件:接獲訊息後 2 小時內通報,也就是 120 分鐘內。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的事件類別套用規定,再將時間單位統一比較。若題幹確實是「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適用的是 30 分鐘;120 分鐘則是一般事件的期限。

本題題目所附官方答案為 C,以下依指定答案說明;但官方答案與題幹文字及命題當年規定不一致,爭議點見選項分析。

選項分析

  • (A) 60 分鐘內通報:錯誤。 民國 111 年規定並未將 60 分鐘列為題幹所述事件的通報期限。
  • (B) 30 分鐘內通報:就題幹文字與規定而言正確。 規定明定重大、機敏或緊急事件應於接獲訊息後 30 分鐘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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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美國政府為防範和應對網路攻擊與威脅成立「網路威脅情報整合中心」(Cyber Threat Intelligence Integration Center),該中心隸屬於下列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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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國聯邦政府的網路威脅情報整合機制及其組織隸屬。「網路威脅情報整合中心」(Cyber Threat Intelligence Integration Center,CTIIC)設於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ODNI)之下,負責整合網路威脅情報,協助政府掌握網路威脅並支援政策規劃。

CTIIC 的設立目的在於整合不同情報機關掌握的資訊、形成整體威脅評估,並促進情報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辨認其核心任務是「情報整合」,即可判斷隸屬 ODNI。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中的「網路威脅情報整合中心」辨認其工作性質:它負責整合情報並支援政府決策,不是主要負責網路事件應變、刑事偵查或軍事網路作戰的機關。再依其正式組織定位,判斷 CTIIC 隸屬 OD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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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在國境安全管理方面,內政部移民署之業務內容為入出國查驗、國境通關服務、國境人蛇查緝以及下列何者?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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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卷缺少選項,依考選部民國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第 7 題之完整試題補全如下:

在國境安全管理方面,內政部移民署之業務內容為入出國查驗、國境通關服務、國境人蛇查緝以及下列何者? (A) 人流管理 (B) 機場保安事項 (C) 國際交流合作 (D) 國境資訊科技運用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內政部移民署業務架構為準。 本科目考核重點在於「國境安全管理(Border Security Management)」之執法內涵與權責劃分。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及國境安全實務規範,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邊境第一線掌理之國境安全管理核心業務,具體歸納為四大工作面向:

  1. 入出國查驗:防杜持用偽變造證件與冒領冒用護照闖關。
  2. 國境通關服務:提供便民且兼顧安全之查驗機制(如自動查驗通關 e-Gate、友善快速櫃檯)。
  3. 國境人蛇查緝:針對轉機與偷渡風險落實候機室巡查、防制跨國人蛇集團偷渡。
  4. 國境資訊科技運用:運用生物特徵辨識、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與航前旅客審查系統(APP)進行航前篩濾與風險控管。

此外,本題亦涉及國境邊境管理「CIQS(海關 Customs、移民署 Immigration、檢疫 Quarantine、航警 Security)」之權責界限劃分。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包含以下三步驟:

  1. 界定權責層級與領域:題幹明示「在國境安全管理方面」,考查的是邊境第一線的具體安全維護與查驗項目,而非宏觀抽象的政策方針或跨機關涉外交流業務。
  2. 區分國境機關法定職掌:國境現場各司其職,移民署主管「人」的身分合法性與境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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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造成之危害,其幕僚單位應協調下列哪一單位,依相關規定,適時啟動災害防救機制?

(擷取文字中出現之選項) (A)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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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與災害防救體系之間的協調分工。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可能造成災害,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幕僚單位須協調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依相關規定適時啟動災害防救機制。

法規依據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及相關災害防救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幕僚單位應協調」及「啟動災害防救機制」。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幕僚作業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辦理;題目問的是它應協調哪個單位,以啟動災害防救機制。依官方答案,應選 B: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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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對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所作的區分:有些情形屬於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另一些情形則是移民署「得」強制驅逐,或先限令於十日內出國,逾期未出國時再強制驅逐。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法條中的「應」與「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111 年適用的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1 項,未經查驗入國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其餘題目所列違規則列在同條第 2 項,屬「得」強制驅逐或限令出國的情形。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題目問的是「應強制驅逐」,再對照第 36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若選項只符合第 2 項,便不符合「應」強制驅逐的要求。這種題型要以法條明文的法律效果為準,不能把「得」和「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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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多久時間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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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永久居留的居住日數門檻。依民國 111 年法規,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停留、居留後,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得申請永久居留。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年居住超過多久」,直接對照命題當年《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的規定:須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因此答案為 (B) 270 日。

要留意「超過」是嚴格大於;條文所定門檻是超過 270 日,不是居住滿 270 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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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多久期限前,通知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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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關於強制驅逐出國的程序保障。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且已進入司法程序時,移民署應在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預先通知司法機關,使司法程序與遣送作業得以銜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規定,移民署於知悉符合條件之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通知司法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時間關鍵字「十日前」即可作答:法條要求通知時間距強制驅逐出國至少十日,對應選項 (A)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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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我國國土安全工作採國安、行政雙軌制,行政體系負責相關應變整備;國安體系進行情報統合及威脅評估,由下列哪個機關負責情勢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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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國土安全工作的「國安、行政雙軌制」,重點是分清楚行政應變整備與國安情勢研判的職掌:

  • 行政體系負責國土安全相關工作的應變整備與行政協調。
  • 國安體系負責情報統合、威脅評估及情勢綜合研判;本題所問的情勢綜合研判機關為國家安全局。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哪一類工作。題目已指出行政體系負責「應變整備」,接著詢問國安體系負責情報統合及威脅評估時,由哪個機關「情勢綜合研判」。因此,應依職掌辨認機關,而不是把行政端的整備或協調機關當作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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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為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公、私部門辦理新住民照顧服務,下列何者不是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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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所定的服務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服務對象包括:

  1. 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但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2. 前述服務對象的子女及共同生活的親屬。

題目所問是誰不在上述範圍。須留意,基金的「服務對象」是接受服務的個人,不等同於申請基金補助的公私部門。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第 2 點列出的身分與家庭關係。無國籍人、已入籍但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均在規定列舉範圍內;「難民」則不是該點列舉的服務對象身分,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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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新住民照顧輔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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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住民照顧輔導政策的組織沿革、措施名稱與八大重點工作。這些政策措施屬行政政策及跨機關協調機制,並非以法律條文或公式為判斷依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策沿革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敘述拆成三項可核對的事實:協調會報成立年份、照顧輔導措施的重點工作,以及措施訂定與更名時間。題目已提供官方答案為 A,因此判斷時須確認 A 所述年份是否與政策沿革相符;B、C 則依措施內容及名稱沿革逐一核對。

選項分析

(A) 104 年成立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錯誤。

依官方答案,本選項為本題錯誤敘述。解題時要辨明會報名稱與設置年份;題目中的「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並非以 104 年作為成立年度。易混淆之處在於,同一時期也有其他新住民政策措施的修正與推動,不能將政策措施更名或修正年份直接當成會報成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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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對設籍前新住民提供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服務,下列何者為主辦機關?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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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時,相關福利及扶助服務由哪個層級的機關主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制度,地方政府可依轄內需求規劃並辦理設籍前新住民的特殊境遇福利扶助服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提供……福利及扶助服務」與「主辦機關」兩個關鍵詞,判斷這是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執行在地扶助服務的業務。中央機關負責政策、基金與補助制度;實際提供服務、受理個案及辦理地方計畫的主辦機關為地方政府。

選項分析

  • (A) 外交部:錯誤。 外交部主要辦理外交及領事事務,並非設籍前新住民特殊境遇福利扶助的主辦機關。
  • **(B) 內政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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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執行旅客證照查驗,防止不法人士持用偽(變)造及冒領(用)護照非法闖關偷渡,係屬內政部移民署下列何單位之權責?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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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內政部移民署各單位的職掌分工,關鍵是辨認「在機場、港口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屬於哪個單位。

依民國 111 年移民署組織及業務分工,國境事務大隊掌理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等國境業務。題目所述的查驗旅客證照、防止使用偽(變)造或冒領(用)護照闖關,正是這項職掌。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組織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兩個關鍵詞:「旅客證照查驗」與「闖關偷渡」。這是在國境口岸進行的第一線查驗工作,應對照負責國境勤務的單位;移民署內負責這項工作的單位是國境事務大隊。

辨別時可區分「審理入出境、停留或居留申請」與「在口岸查驗旅客證照」:前者偏向事務審查,後者則屬國境現場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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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的四大工作主軸,包括「經貿合作」、「人才交流」、「區域鏈結」及下列何者?

(擷取文字中出現之內容) (A) 略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 答案考選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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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的四大工作主軸。計畫以「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為核心理念,四大主軸為:

  1. 經貿合作
  2. 人才交流
  3. 資源共享
  4. 區域鏈結

題幹已列出「經貿合作」、「人才交流」及「區域鏈結」,缺少的主軸是「資源共享」。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政策的四大主軸,找出題幹未列出的項目即可。資源共享著重運用臺灣在醫療、文化、觀光、科技、農業等領域的優勢,與新南向國家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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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有關我國對於辦理移民業務者之管理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擷取文字中出現之選項) (A) 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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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業務者的管制方式,以及「許可制」的管制目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題目版本為準。

移民業務可能涉及外國人來臺或居留、移民諮詢及相關權益,法律要求業者符合資格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經營。這屬於事前的預防性管制:先審查業者資格,以降低業務違法或侵害公益的風險。因此,將此類業務描述成「對公益危害的可能性較低」,與採取許可管制的理由相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再掌握兩個判斷要點:

  1. 許可制是在活動開始前進行資格審查,具有預防違法及保護公益的功能。
  2. 移民業務並非對公益危害可能性較低的活動;其涉及移民者權益與公共秩序,法律因此採取較嚴格的管理。

依此判斷,敘述「公益危害可能性較低」的選項錯誤,與官方答案 C 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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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開放引進移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 答案考選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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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所定的外國人受聘僱工作原則。條文指出,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

  • 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 勞動條件
  • 國民經濟發展
  • 社會安定

政府據此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的移工引進政策。解題時應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四項內容。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逐項核對法條即可。A、C、D 都是《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明列的事項;B「社會福利」不在條文列舉之中,因此是正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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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設立及其目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內政部移民署為主管機關 (B) 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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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1 年「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設置目的及主管、管理機關。依命題當年適用的《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設置目的包括協助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推動新住民及其子女與家庭的照顧輔導、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並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

機關名稱要分清楚:基金由內政部設置,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因此,「移民署為主管機關」並不精確。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規中的基金設置目的,再辨明設置與管理機關。題目提供的選項文字有缺漏,而現存的 B 選項片語「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本身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不能單憑這段文字推得 B 錯誤。

題幹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B,故依官方答案作答;但因原卷文字擷取不全,缺少的選項內容可能包含判斷 B 錯誤所需的關鍵敘述。以下能依現存文字判斷的部分,與官方答案應分開看待。

選項分析

(A) 內政部移民署為主管機關:錯誤。 依命題當年相關辦法,基金由內政部設置、移民署管理。移民署負責基金管理,不宜把它直接稱為基金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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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 2021-2022 年反剝削行動計畫,對各界提出之持續待解決人口販運議題,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政策,採取追訴、保護、夥伴及下列何面向,以作為其基礎?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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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2021-2022 年反剝削行動計畫,對各界提出之持續待解決人口販運議題,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政策,採取追訴、保護、夥伴及下列何面向,以作為其基礎? (A) 照顧 (B) 處罰 (C) 宣導 (D) 預防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防制人口販運之政策架構及其國際標準規範:

  1. 國際 4P 典範(The 4P Paradigm):
  • 聯合國《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帕勒摩議定書》)奠定了防制人口販運的三大支柱:預防(Prevention)、保護(Protection)與追訴(Prosecution)。
  • 後續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IP Report)及國際組織加入第四項核心要素:夥伴關係(Partnership),統稱為「4P 策略」。
  1. 我國反剝削行動計畫基礎:
  • 行政院核定之「2021-2022 反剝削行動計畫」全面接軌國際標準,明確明定我國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以預防(Prevention)、保護(Protection)、**追訴(Prosecution)與夥伴(Partnership)**四大面向作為推動基礎。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策與法規架構為準;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惟防制策略架構仍持續落實此「4P」國際核心指標)。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辨識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之最上位「四大架構面向」:

  • 題幹已明確列舉其中三大面向:「追訴(Prosecution)」、「保護(Protection)」、「夥伴(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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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我國發給外國人,結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外交部核發之居留簽證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稱為: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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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給外國人,結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外交部核發之居留簽證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稱為: (A) 就業金卡 (B) 就業 PASS 卡 (C) 梅花卡 (D) 創業家簽證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測驗焦點為我國為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所制定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俗稱外國人才專法)中的核心創新制度——「就業金卡」(Employment Gold Card)**。

  1. 法源依據: 依民國 111 年適用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民國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公布,同年 10 月 25 日施行;原 107 年施行版為第 8 條):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 就業金卡具有下列四款許可之效力(即俗稱的四證合一):
  •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
  •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
  •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
  •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重入國許可。
  1. 制度效益: 傳統外國專業人員來臺工作,須分別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再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就業金卡」透過單一線上聯合審查窗口整合四部會權責,並賦予持卡人「個人工作許可」(開放式工作許可,毋須受限於特定單一雇主,可自由尋職或轉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定義與制度名稱」題型,切入步驟如下:

  1. 抓取題幹關鍵字:鎖定「勞動部工作許可」、「外交部居留簽證」、「內政部移民署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以及「四證合一」。
  2. 連結法定專屬名詞:在我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制中,唯一整併上述四項功能並正式法制化的證件,即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範之就業金卡。
  3. 辨析混淆概念:逐一排除屬於「永久居留」(梅花卡)、「單一簽證」(創業家簽證)或「國外制度/早期倡議名詞」(就業 PASS 卡)等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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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以直接申請定居方式,取得我國國民身分?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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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相關移民法規為準。

完整試題重現

下列何者不適用以直接申請定居方式,取得我國國民身分? (A) 大陸地區人民 (B) 香港居民 (C)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D) 外國人


核心觀念

  1. 定居之法定意義: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規定,「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即為取得完整我國國民身分(領取國民身分證)之關鍵程序。
  2. 不同身分者之身分轉換途徑:
  • 外國人:不具我國國籍,須依《國籍法》先申請「歸化」取得國籍(轉為無戶籍國民),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經過「居留」一定期間後,始得申請「定居」設籍。法制上完全不存在「直接申請定居」取得國民身分之途徑。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雖原則上多採「停留/居留 →\rightarrow 定居」之階段程序,但法規針對具備特定法定血緣、出生地或歷史特殊身分者,皆設有得免經居留期間而「直接申請定居」設籍之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檢視各類身分法規中是否存在「跳過居留等待期、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定居設籍」之法源依據:

  1. 先確認各身分取得國民身分證之法定制程。
  2. 區分「國籍取得(歸化)」與「戶籍取得(定居)」之層次:外國人欠缺我國國籍,其入籍必須先經歸化程序,且歸化後仍須受居留年限之拘束始得定居,絕無「直接申請定居」之可能。
  3. 比對其餘三類對象在各自專屬法規中,是否皆有特定事由得「直接申請定居」。

選項分析

  • (A) 大陸地區人民:不符合題意(適用直接申請定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須經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再申請定居;但若具備特定身分(例如: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且未滿 12 歲之親生子女等),依法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故大陸地區人民有適用直接申請定居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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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之禁止外國人入國案件,對於禁止外國人入國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擷取文字中出現之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核心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法定事由,以及依其授權訂定之《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關於各類違法違規態樣所對應的「禁止入國期間」。

關鍵規範依據: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定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法定事由,包含持用不法取得或偽變造護照簽證(第 2 款)、冒用身分或冒領護照簽證(第 3 款)、申請目的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第 4 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第 8 款)等。
  2. 《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 2 點(111 年命題當時法規):具體規範各款事由之禁止入國期間(如 10 年、3 年、1 年至 3 年等裁量基準)。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至 113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子法大幅修正,逾期停留、居留與特定違法情事之禁止入國期間已大幅提高(最長延長至 7 年等),但本題仍以民國 111 年考畢試題之有效規範為解題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違規行為對國境安全侵害的嚴重性層級」,進而對應其管制限期:

  1. 最高危害等級(10 年):涉及「國境查驗制度與身分真實性之直接破壞」,如偽造、變造、不法取得護照簽證,或冒用身分、持用冒領證件者,一律禁止入國 10 年。
  2. 目的陳述不實等級(1 年至 3 年):僅涉及「申請審查階段陳述不實或隱瞞事實」,尚未達直接偽造或冒用身分者,法定禁止入國期間為 1 年至 3 年,並非 5 年。
  3. 社會秩序危害等級(3 年):涉有妨害善良風俗等非重罪之社會秩序維護事項者,禁止入國期間為 3 年。

比對四個選項之年限規定,即可快速辨識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原卷完整試題為: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之禁止外國人入國案件,對於禁止外國人入國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禁止入國 5 年 (B)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禁止入國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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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如該外國人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尚須符合何種要件?

(擷取文字中出現之內容) (A) 1 年

(此題原卷文字擷取不全,請參考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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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題目完整還原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如該外國人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尚須符合何種要件? (A) 居住滿 1 年 (B) 經雇主代申請 (C) 獲准停留 (D) 獲准居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權之保障及《就業服務法》之外國人工作許可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相同)。

  1. 原則(許可制):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例外(免申請工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雇主聘僱其工作時免申請許可,該外國人得在臺自由從事工作。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律構成要件檢驗題,切入點為比對《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法定要件:

  • 要件一(婚姻身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 要件二(居留資格):且獲准居留。

題幹已明述符合要件一(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欲達成「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法律效果,因此尋求尚須具備的另一法定要件,即「獲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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