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移民特考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移民特考・三等・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30 分

甲於 112 年 1 月期間多次透過電視台頻道,就其所銷售之「抗氧活力飲」化粧品產品進行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其宣稱內容似有逾越化粧品定義或涉及生理機能改變之詞句,而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衛生主管機關 A 審酌調查事實證據及甲之陳述意見後,認為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實明確,乃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於 112 年 1 月 30 日作成新臺幣 16 萬元罰鍰裁處書(下稱第一次裁處)。

甲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略以:「無敘明認定系爭廣告違規情節確有重大之情事,遽將單件違規刊播廣告加重裁處,尚難謂無速斷之嫌」為由,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處分。

機關 A 依訴願決定意旨,於 112 年 4 月 10 日再次對於甲作成裁處書(下稱第二次裁處),當中除敘明系爭違規廣告係透過不同縣市且不同電視頻道循環播送,能見度高,影響層面及廣告效益廣泛,故違規情節明顯較重之外,又認為甲於 2 月及 3 月期間仍持續就同一產品多次透過電視台頻道進行廣告銷售,係屬重複違反相同規定,故合併處 32 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

甲認為機關 A 已就同一行為為重複處罰,遂提起訴願。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參考條文: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1 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第 1 項:「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或依第 4 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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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一行為不二罰」、違規廣告的行為數,以及訴願撤銷原處分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分別處罰;同法第 24 條則規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的情形。判斷是一行為或數行為,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的意思、廣告內容、刊播時間與方式等事實,不能只因商品相同或廣告內容相同,就認定是同一行為。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第 1 項另明定,違反廣告規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正或停止為止」,因此違規廣告在不同時間再次刊播,得作為另次違規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把時間與處分分開:

  1. **第一次裁處所涉行為:**甲於 112 年 1 月刊播系爭廣告。
  2. **訴願決定:**撤銷第一次裁處,命 A 於期限內另為處分。
  3. **第二次裁處所涉行為:**除重新處理 1 月的違規外,也將甲於 2 月、3 月再次刊播廣告的行為納入裁處。

第一次裁處既已遭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不再存在。A 依訴願決定重為處分,並就後續刊播行為另為評價,不能只因第二次裁處仍涉及 1 月廣告,就認為甲已因同一行為受兩次有效處罰。

本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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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甲為車號 XXX-123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人,經查系爭車輛於 110 年 1 月 18 日 10 時許,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發生闖紅燈之事實,案經該市警察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逕行舉發。

甲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向借用系爭車輛之友人乙抗議。乙遂向原處分機關主張其為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不應舉發甲,且其於系爭路口並無闖紅燈情事等語,遂於甲被舉發後之 10 日內提起訴願。

請問訴願機關對於乙所提起之訴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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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的訴願人適格及訴願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訴願不是任何受事件影響的人都能提起;依《訴願法》第1條、第18條,原則上須是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權利、法律上利益因該處分直接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

此外,依《訴願法》第3條,行政處分須是機關就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單純通知或程序行為,若尚未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義務,通常不能單獨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收到的「舉發通知單」是否已是對甲作成的裁罰處分,再判斷乙是否能以實際駕駛人身分,對這項通知提起訴願。

道路交通違規案件中,舉發通知單是通知受通知人到案、陳述意見或依規定繳納罰鍰的程序行為;它本身不是最終裁罰處分。乙所稱自己是實際駕駛人、沒有闖紅燈,涉及違規事實與責任歸屬的實體爭議,應在法定交通違規處理程序中提出,不能因此將尚非行政處分的舉發通知單變成訴願標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另設有逕行舉發案件的歸責程序:受舉發的受處罰人認為違規應歸責他人,應在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的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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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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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法源,以及國際人權公約、自治條例與大學教師升等規範的法律性質。行政法法源除法律、法規命令外,也包括依法具有拘束力的國際公約、自治法規,以及行政機關或受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者所訂定的規範。

涉及法規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規範有沒有國內法律效力,或是否在特定範圍內屬行政法法源。尤其要留意,私立大學雖非行政機關,但依法行使教師升等審查權時,相關規範可能具有公法性質,不能只因制定者是私立大學,就直接認定它不屬行政法法源。

選項分析

(A) 正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落實。依該施行法第 2 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故此項正確。

**(B) 正確。**依我國實務見解,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的條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位階與法律相同。因此此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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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土地徵收程序應合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係基於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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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程序中,行政機關依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所依據的程序保障原則。土地徵收會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行政機關作成決定前,應遵守法定程序,讓受影響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這是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土地徵收相關程序,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土地徵收條例》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合法通知」與「陳述意見」兩個關鍵詞。它們指向行政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應讓當事人參與程序、表達意見的程序保障,因此應選正當行政程序。比例原則著重手段與目的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與通知陳述意見的程序要求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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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學生與學校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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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自治、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學生受學校處分時的行政救濟。判斷重點是:大學得在自治範圍內訂定入學資格與退學規定,但大學以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權利時,學生仍得依法請求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為準。相關解釋包括釋字第 382 號、第 563 號、第 626 號及第 684 號。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能不能訂定校內規則」或「學生能不能提起救濟」:

  1. 入學資格與退學規定,原則上屬大學自治事項,但須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並符合基本權保障及正當程序。
  2. 大學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若侵害學生權利,學生得提起行政爭訟;救濟範圍不限於退學或類似處分。
  3. 因此,選項若稱大學「不得」以學則訂定退學事項,便與釋字第 563 號意旨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釋字第 626 號指出,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入學資格。大學得以自治規章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條件,原則上不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但大學自治仍受基本權拘束,條件不得逾越合理、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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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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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主體、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性質、獨立機關的合議制,以及行政組織決定對人民權利的影響。涉及法規與實務見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並承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歸屬的主體。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是常見的公法人;行政機關則是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執行公共事務的組織。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考的是組織決定是否只涉及行政機關內部,還是也直接影響學生的權利。裁併學校雖屬行政組織事項,但若決定對學生的就學或受教育權發生實質影響,就不能逕以「組織決定」為由排除行政爭訟。再核對其餘選項對行政主體、獨立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的描述,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國家及其他公法人都可以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則是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組織。此選項對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基本區別,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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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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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的組織性質。行政法人是依法律設立、具有公法人地位,並以較具自主性的方式執行公共事務的組織。判斷時,應以各組織的設置法規或組織法規為準;名稱中有「研究院」或由政府設立,並不表示它就是行政法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 條明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為行政法人。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四個機構的法定組織型態:

  • 法律明文定為行政法人者,選入。
  • 依《民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不是行政法人。
  • 依機關組織法規設置、隸屬於行政機關的機關,仍是行政機關。
  • 具有憲法上地位的研究機構,也不因此成為行政法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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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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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的行政管轄,包括管轄權法定原則、管轄權變更程序,以及數機關競合管轄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其後沒有重要修正。

依第 11 條:

  • 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
  •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尚未一併修正時,須依法公告變更管轄事項;機關經裁併者,公告得僅由變更後的管轄機關為之。
  •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所問的「錯誤」選項,逐一對照法條用語即可。關鍵在於:機關裁併的規定是「公告得僅由變更後的管轄機關為之」,並非「免公告」。因此,裁併後可以由新機關單獨公告,但仍有公告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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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甲原係 A 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內政部警政署審認甲涉及性騷擾,以不適任原職務為由,將甲調任該局同序列之職務,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且敘原俸級。若甲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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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公務人員人事調動措施之法律定性,以及公務人員提起司法救濟時之「訴訟類型選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之法規及司法實務為準):

  1. 人事措施之定性(行政處分 vs. 內部管理措施):
  • 行政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本享有合理之人事管理與職務調配權。
  •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及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判斷人事命令是否為「行政處分」,端視該措施是否直接影響公務人員之身分得喪變更、官等官階升降,或對其權益產生重大實質不利影響。
  • 若公務人員係於「同序列職務」間調任,且「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如本題免兼隊長之平調),並未變更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官職等保障,實務上定性為內部管理措施(機關內部職務指派之事實行為),而非具外部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1. 訴訟類型之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打破公務人員「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限制,宣示公務人員權益受違法侵害時皆得提起訴訟救濟;惟其救濟訴訟型態,必須視該人事措施之法律性質而定。
  • 因系爭調任並非行政處分,無法透過撤銷訴訟救濟;公務人員若主張調任違法並請求回復原職務或除去該措施之影響,屬於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公法上事實行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1. 第一步:定性系爭調任命令之性質 內政部警政署將甲調任警察局「同序列」之職務,且「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且敘原俸級」,甲之警察人員身分未遭剝奪、官等官階未降、法定本俸未損,僅卸免少年隊長之主管職務。主管長官在人事管理權限內所為之平調,性質上屬於機關首長行使人事調配權之內部管理措施(人事職務指派行為),不具備行政處分性。
  2. 第二步:依措施性質決定行政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課予義務訴訟(同法第 5 條)以及處分違法確認訴訟(同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皆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
  • 爭訟標的既為「非行政處分」之內部管理措施,甲請求機關回復原職務或排除調動侵害,係請求機關作成「非屬行政處分之公法上事實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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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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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平時考核、專案考績及年終考績的區分,重點在同法第七條、第十二條。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平時考核的獎懲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以及申誡、記過、記大過;年終考績時併計其成績增減,平時獎懲得互相抵銷。專案考績則是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其功過不得與平時考核的獎懲抵銷。

年終考績分甲、乙、丙、丁四等。乙等的一般獎勵是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法條另就已達特定俸級者規定相應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哪種考績,再比對法條用語:

  1. 平時考核獎懲可以互相抵銷;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抵銷。
  2.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不能把「停止職務」或停職期間誤當成這項規定的法律效果。
  3. 平時考核獎勵、懲處各有三種,包含「記大功」及「記大過」。
  4. 年終考績乙等的獎懲,依第七條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明定,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沒有「年終考績連續三年甲等即可例外抵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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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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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78 條的申訴、再申訴制度。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且影響權益時,得循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

  • 離職後才接獲原服務機關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 申訴應於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的次日起 30 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
  • 不服服務機關的申訴函復者,應於復函送達的次日起 30 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解題方法

按「適用對象、申訴期間與受理機關、再申訴期間與受理機關」逐一核對選項。期間雖然都是 30 日,但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再申訴才向保訓會提出;選項若把期間、機關或離職後資格說錯,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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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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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層級化法律保留」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區別,主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以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應遵守授權的目的、範圍及內容;不能改以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的行政規則取代。至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以命令規範,即使因此使人民感到不便或受到輕微影響,仍非當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給付行政措施的法律規範密度較寬鬆,但若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正確掌握法律保留的層級,以及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能否互相替代。尤其要辨別「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與「給付行政重大事項」:前者得以命令規範;後者仍須法律或明確授權命令依據。

選項分析

(A) 錯誤。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時,機關應遵守該授權及法定程序,不得改以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的行政規則取代。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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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法規命令僅於機關網站上公告,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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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的發布方式與生效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僅在機關網站公告,不符合上述法定發布方式。法規命令未依法發布,尚未發生效力;須依法完成發布程序,才可能發生效力。這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已生效後再補正的問題。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文件是「法規命令」,再看是否依法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題目明確指出只有機關網站公告,沒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及司法實務見解,該命令未完成法定發布程序,因此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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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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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判斷時要看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以及是否直接改變人民的權利或義務。行為名稱叫「決定」或「處分」並非關鍵,應看其實質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若只是機關與人民間的私法交易、提供法令資訊,或處理檢舉後未對檢舉人權利義務作成變動,通常不符合行政處分要件;對特定職業人員所為的懲戒決定,若直接影響其執業資格或法律地位,則屬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消費者檢舉不實廣告,作成「檢舉不成立」的決定,原則上是對檢舉案件的處理結果,並未因此直接改變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消費者提出檢舉,不代表因此取得要求公平會對被檢舉人裁罰的公法上請求權。應注意,公平會對事業作成的裁罰處分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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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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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 2 項所稱「一般處分」,是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以確定其範圍的行政處分;或是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及一般使用所作的決定。

一般處分可分為「對人」與「對物」兩類。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就具體事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以及相對人是否不特定但可按特徵確定,或行為是否在規範公物的公法地位或使用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性質。對一群身分未逐一特定、但因身處同一具體現場而可確定的集會群眾下達解散命令,符合「對人之一般處分」。相較之下,針對單一駕駛人的攔停、公物特別使用許可,都是以特定對象為相對人;空氣品質惡化警告則依題目所述,屬警示資訊的發布,未直接對外設定或變更權利義務。

選項分析

(A) 警察機關對違法集會作成解散處分:正確。 解散命令針對具體的集會事件,其相對人是現場參與者;參與者不必逐一具名,但可依「正在參與該場集會」的特徵確定範圍。命令要求群眾解散,直接發生公法上效果,屬於對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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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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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授益行政處分的廢止,包括廢止原因、廢止方式、除斥期間,以及溯及失效後的金錢返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處分廢止,是使原本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向將來或溯及既往失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不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益合法行政處分符合該條所列事由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其中第 5 款即「受益人未履行該處分附款所負之義務」。

解題方法

先核對四個關鍵規則:附負擔未履行是否為廢止事由、授益處分能否部分廢止、廢止授益處分的期間,以及溯及失效時能否命返還已領金錢。選項 C 的「知悉原因起 2 年」容易與其他行政法上的期間規定混淆,須直接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原處分機關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起算點是「原因發生」,不是「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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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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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三章行政契約的甄選程序、無效事由、自願接受執行的認可,以及補充適用的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行政契約一方為人民,依法須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違反此規定,契約無效。
  • 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如相同內容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的違法原因,且締約雙方都明知,契約無效。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若締約方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須經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契約才生效。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的行政契約事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不是《政府採購法》。

解題方法

先對照各選項所涉及的法條,再留意法律效果的用語:甄選程序違法的效果是「無效」,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的自願接受執行約款須經「認可」,補充適用則看《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據此判斷,只有(D)符合第 142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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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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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實際作為或意思通知,直接造成事實上的效果,而不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政活動。例如修復古物、提供資訊、提出建議等。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若行政機關依法律對特定人作成具有拘束力的決定,限制其自由或影響其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處分,而非事實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以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處分的基本定義。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直接效果:修復、建議或通報若是在實際處理事務、提供資訊或表達意見,通常是事實行為;強制病人住院則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效果,性質不同。因此,選出強制住院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對古物進行修復:屬事實行為。 修復是對古物進行實際的物理處置,直接產生的是保存或修復的事實效果,並非藉由該修復行為本身對特定人的權利義務作成法律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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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沒入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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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1 條至第 23 條,重點是沒入物的所有權限制、例外,以及沒入物價額的裁處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截至該年並無須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依第 21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沒入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第 22 條設有例外:非受處罰者所有的物,若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工具,仍得裁處沒入;物的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也同樣得裁處沒入。

第 23 條則規定,得沒入之物於受裁處沒入前,因受處罰者或第 22 條所定物之所有人處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物的價額。

解題方法

先檢查物是否屬於受處罰者所有;若不是,再看是否符合第 22 條的例外。接著判斷價額替代的時間點:第 23 條明文處理的是「受裁處沒入前」物已不能裁處沒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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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法律之適用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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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適用順序」與各行政法基本法的補充、優先關係。解題時要留意法條原文中的關鍵用語:有些法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有些則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兩者的適用結構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適用順序與相關法條原文。若選項把「法律另有規定」誤寫成「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或漏掉法條限定條件,即不符合原文。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規定:「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選項正確表達行政執行法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補充適用的順序。

(B)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法條採「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模式,並未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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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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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性政府資訊公開」與「行政程序中個案閱覽卷宗」的區別,以及當事人對閱卷遭拒時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處理一般政府資訊或檔案的公開、提供。
  •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則規定,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對程序中所作決定或處置不服,原則上須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主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單獨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識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資訊請求:若是一般性資訊或檔案公開,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若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閱卷,則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接著以第 174 條判斷閱卷遭拒後的救濟時點,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規範一般性政府資訊或檔案的公開,申請不以個別行政程序正在進行為前提。個別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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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實務見解,人民對於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於聲明異議被駁回後,應如何為後續之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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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程序中,人民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應循何種途徑救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就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時,移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後,異議程序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異議遭駁回者,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提訴願。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的後續救濟,而不是要向哪個機關提出聲明異議。接著依命題當時的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判斷:

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 →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 異議遭駁回 →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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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甲公司受衛生福利部委託抽驗市面上產品是否符合許可內容,如有不符合者,甲公司並得廢止其許可。某進口商收到甲公司通知其產品許可自即日起廢止之決定,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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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委託」的救濟對象。衛生福利部將抽驗及廢止許可的公權力委託甲公司行使,甲公司以自己名義作成廢止許可的決定,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所作成的行政處分。

依《訴願法》第 10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依《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人民因受託事件涉訟,應以受託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交代的是哪一種權限移轉:甲公司不只負責抽驗,還「得廢止其許可」,表示它受託行使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職權,且以自己的名義對進口商作成廢止許可處分。

接著分別判斷兩階段救濟:

  1. 訴願階段:依《訴願法》第 10 條,向原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提起。
  2. 行政訴訟階段:依《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以受託作成處分的甲公司為被告。

這題要分清楚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訴訟被告,兩者並非同一個機關或團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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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之土地座落於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之外,遭其鄰人乙無理由侵占,並於其土地上建屋使用多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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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的行政救濟」,以及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審判權區分。法規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4 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如果其法令上已明示或默示承認的權利或利益,因該個別變更而受侵害,得提起行政爭訟,不以其權利或利益必須受都市計畫法規保護為限。關鍵是:主張的侵害須由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所造成。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提到的兩種法律關係:

  1.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土地,請求拆屋還地,核心是土地所有權及占有返還,原則上屬民事訴訟。
  2. 甲若主張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則依釋字第 774 號,得循行政爭訟救濟。

題幹說甲的土地在個別變更範圍外,且乙無理由占地建屋多年;這些事實本身並不表示甲已因都市計畫變更受侵害。選項 A 是有條件的法律命題,正好表述釋字第 774 號的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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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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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訴訟代理人資格及人數限制,以及第49條之1的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第49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每一當事人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訴訟代理人得委任複代理人,但不得逾一人。行政訴訟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特定非律師身分符合條件者,經審判長許可也可擔任代理人。

依第49條之1,法律列舉的特定事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包括「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人數限制、親屬範圍與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選項只要把法定人數、親屬範圍或程序類型寫錯,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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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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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的公共設施責任,以及 108 年修法後,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及其內部設施的特殊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3 條第 1 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原則上採無過失責任:重點在公共設施是否欠缺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以及該欠缺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可先抓住第 3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的差異:

  • 自然公物本身:管理機關等已對使用該公物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自然公物內的設施:人民在設施上從事前述活動,國家則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因此,選項把「自然公物」和「自然公物內的設施」混為一談,即可判斷錯誤。再核對其餘選項是否符合第 3 條的保護範圍、無過失責任及自然力介入時的判斷原則。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所述為「自然公物」本身,卻說管理機關適當警告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依命題當年《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此情形的法律效果是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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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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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損失補償的法定類型,重點是辨別各規定的補償要件,以及人民自身有可歸責事由時能否請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其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行政損失補償係因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特定人民特別負擔,依法填補其損失;與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所生的國家賠償不同。本題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45 條、第 146 條。

解題方法

先按法條核對選項中的關鍵要件,尤其留意「可歸責於人民」的效果,以及法條列舉的受損權利種類。其餘三項均是行政程序法中的補償規定;逐項比對法條文字後,可由與法條相反的敘述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本選項卻說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仍得請求,與法條明文相反;且法條列舉的受損權利不包括自由。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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