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三等 文化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報載:
「A 市立美術館因為展間空間不足,A 市市政府今年宣布要花五十三億元擴建該美術館,打造 A 市當代藝術園區。然而文化部去函 A 市市政府,指該處位於考古遺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送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也讓 A 市市政府文化局明年編列的兩千九百萬元統包規劃設計費面臨無法執行窘境。」
倘若你為 A 市文化局本案承辦人,請問你應該如何辦理後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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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註: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後續雖有微幅修正,但關於考古遺址保護與工程審查之核心法理與程序規範並無重大變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身為基層行政主管與承辦人員,如何面對「重大文化設施開發」與「上位文化資產保存」間的法制競合,並在「法規遵循」、「預算與採購控管」、「跨機關協調」及「專業規劃再定位」四個維度上提出具體行政作為。
涉及的核心法規與概念如下:
- 《文化資產保存法》(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版):
- 第 50 條、第 51 條(主管機關管轄權):國定考古遺址由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審查指定與監管;直轄市定考古遺址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
- 第 52 條(工程事前審查機制):公私事業在考古遺址之定著土地及其所定之監管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同意;主管機關為審查時,應召開審議會,並得依審議會之決議,要求事業辦理考古遺址之調查、試掘、搶救或監看。
- 第 53 條、第 58 條(考古發掘與營建管理辦法):涉及調查試掘者,應由合格學術或專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審議核准。
- 《預算法》與《政府採購法》:
- 預算執行與保留:《預算法》第 72 條(經費未支用得依法辦理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
- 採購程序調整:《政府採購法》有關先期規劃標案之招標需求變更、暫緩招標或將文資風險評估納入履約項目。
- 行政協調與公共工程整合治理:
- 跨機關(地方市府與中央文化部)及跨局處(文化局、工務局、都發局、主計處)之協同作業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情境實務模擬申論題」。面對「政策目標與中央法規衝突」及「預算即將面臨執行停擺」的雙重困境,解題切入點不可僅停留在抱怨或單純停擺,而應採取行政機關常態運作的「四階應變與推進架構」:
- 依法行政與程序正義(法制面):先釐清主管機關層級(文化部為中央文資主管),承認並落實《文資法》第 52 條之法定義務,主動啟動審議程序,避免違法開發。
- 風險控管與財務處置(預算與採購面):針對面臨無法執行的 2,900 萬元設計費,啟動招標期程調整與《預算法》之保留程序,並向議會溝通,防止預算遭撤銷或衍生違約紛爭。
- 建立多方協同機制(溝通面):對上向文化部文資局對接協商,內部串聯北美館、都發與工務單位,成立跨領域工作專案小組。
- 價值整合與方案優化(規劃面):化文資阻力為設計助力,將「當代藝術」與「史前遺址」融合為共生共榮之新園區典範(如低擾動設計、遺址現地展示),落實雙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設計。)
解題技巧
- 精準引述文資法條(防範常見陷阱):
- 常見陷阱:許多考生常誤引《文資法》第 57 條(營建工程「進行中」發現「疑似」遺址)。然而題幹已明示該處「位於(已指定之)考古遺址」,且目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故應引導至第 52 條(工程前先徵求主管機關同意、召開審議會)及國定遺址由中央審查之管轄權限。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依下列基準為之:
一、表現原住民族歷史重要或具代表性之文化意義。 二、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關聯性。 三、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四、表現世代相傳的歷史性。」
請依據上述法條,任舉一被指定或登錄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案例,說明其被指定之理由以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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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體系下,專屬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之專法規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之掌握程度。考生須具備法條要件的涵攝能力,並能將抽象法條與實務登錄案例精準結合。
- 法源依據: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3 條授權訂定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條文微調,但審議基準與法理精神不變)。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0 條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四大基準:
- 一、表現原住民族歷史重要或具代表性之文化意義。
- 二、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關聯性。
- 三、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 四、表現世代相傳的歷史性。
- 制度精神:
- 傳統文化資產審議常偏重主流漢人或西方物質美學標準,第 10 條之設立旨在建立「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的審議架構,特別強調文化資產與「部落社會組織」、「土地傳統領域」及「世代活態傳承」之不可分割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要件結合實務案例」申論題,作答策略應採「法條涵攝法」:
- 選定標的案例:選擇具全國知名度、文化主體性強且審議脈絡完整的文化資產。以國家級重要民俗「阿里山鄒族戰祭(Mayasvi)」為例(無形文化資產之法定程序為「登錄」,法理意涵與審查基準皆適用本辦法)。
- 對應法定基準說明理由:直接將第 10 條所列之四款要件設為論述小標,將該案例之族群特質、土地關係、部落組織及傳承脈絡逐一扣合,展現嚴密的邏輯涵攝。
- 分階段梳理指定/登錄過程:將法定行政程序拆解為「調查提報與訪查」、「部落參與及諮商同意」、「原住民族代表參與之專業審議」、「正式公告與保存維護」四個標準階段,完整呈現程序正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非選擇題。考生在審題與答題方向上應辨析以下常見作答偏誤:
- 偏誤一:誤舉未經法定程序登錄之民間活動:若僅舉例一般觀光季、商辦展演或部落日常慶典,因不具備《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法定地位,無法給分。
- 偏誤二:理由未扣合第 10 條之四款法定基準:若僅以抒情或文學筆法描繪文化活動的美感,而未逐款涵攝「歷史代表性」、「土地關聯性」、「組織顯著性」、「世代相傳歷史性」,將被視為未針對題旨作答。
- 偏誤三:忽略程序要件與原民參與機制:若題目要求「過程」,作答時卻略過「部落諮商參與」與「專屬審議程序」,即忽略了原住民文資處理辦法最核心的程序保障特色。
解題技巧
- 四款審議基準記憶口訣:「史、地、族、傳」(歷史重要性、土地關聯性、特定族群或組織顯著性、世代相傳歷史性)。考場上直接轉化為四個論述子題,版面整齊、層次分明。
- 名詞精確度:有形文化資產(如古蹟、國寶)適用「指定」;無形文化資產(如民俗、傳統工藝)適用「登錄」。題目雖統稱「被指定之理由以及過程」,但在行文時能清楚註明其法定身分為「登錄為重要民俗」,更能展現扎實的法學素養。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0 條: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請試以文化公民權的觀點,說明上述法條之內涵與推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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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源自當代政治哲學與文化研究(如 Renato Rosaldo、Iris Marion Young、Charles Taylor 等學者理論)。其核心在於突破傳統自由主義公民權僅關注政治與法律「形式平等」的侷限,主張在多元文化社會中,各族群(特別是少數或歷史上的弱勢族群)應享有「文化承認權(Right to Recognition)」、「文化再現權(Right to Representation)」與「文化近用與參與權(Right to Cultural Access and Participation)」,免受主流文化霸權的同化與污名。
-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與差異公民權(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強調國家應肯認族群差異,藉由積極的制度性保障與制度設計,弭平文化階層化現象。
- 全民原住民族教育(全民原教):原住民族教育並非僅針對原住民籍學生的補償性措施,而是涵蓋全體國民的族群平權教育。
- 法令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引用當時《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0 條。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08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大幅修正後,本條精神與文字實質移列於現行法第 43 條(「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標準的「理論套用型」申論題,作答策略採「理論架構搭建 法條文字逐層轉譯 行政實踐多維展開」三段式論述:
- 理論破題:界定文化公民權的核心主旨,點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0 條正是文化公民權在「教育場域」的具體法制化體現。
- 法條內涵解析:將條文拆解為關鍵語句,分別對應文化公民權的不同維度:
- 「應採多元文化觀點」 解構文化霸權、實踐差異平等。
- 「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 落實文化承認權與文化再現權(知識去殖民)。
- 「各級各類學校」 全民原教,體現文化近用與分享權的普遍性。
- 「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建構跨文化溝通與對話權,促進族群共榮。
- 推動方式展開:從行政實務出發,由內而外切入「課程與教材(內容面)」、「師資培育(主體面)」、「校園與社會連結(情境面)」、「跨部會治理(制度面)」,提出具可操作性的文化行政與教育行政協作方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將題幹引文分解為四項核心要素,並以文化公民權觀點精準對應:
- 要素一:「應採多元文化觀點」
- 命題意圖:檢驗考生對文化多樣性與文化相對論的理解。
- 得分焦點:破除以漢族或主流群體為中心的文化階層體系,承認各文化系統的平等尊嚴與價值,避免將原住民族文化邊緣化為補充性或獵奇式的教材。
- 要素二:「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
- 命題意圖:檢驗文化自主權與知識體系主體性。
- 得分焦點:非單一泛稱的「原住民」,而是肯認「各族」個別的獨特性與主體性(個別承認);實踐知識體系的去殖民化,保障原住民族之自我詮釋權與發聲權。
- 要素三:「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
- 命題意圖:檢驗適用對象的範疇。
- 得分焦點:破除「原住民族教育僅限於原住民族學生或偏鄉學校」之誤區。文化公民權的受惠主體是「全體國民」,體現全民原教思維。
- 要素四:「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 命題意圖:檢驗教育終極目標與公民社會建構。
- 得分焦點:超越被動的同理心,進一步建構跨文化交往理性與對話公共領域,消弭隱形族群偏見與結構性歧視。
解題技巧
- 審題抓準理論眼鏡:本題不可僅憑常識漫談原住民族政策,必須時刻扣緊「文化公民權」的專業術語(如:文化承認、文化再現、文化近用、知識主體性、全民原教),展現專業學術背景。
- 避免落入族群受限陷阱:許多考生誤將原民教育視為少數族群的「內部事務」。切記緊扣法條中的「各級各類學校」,強調主流族群學習原民文化是落實多元文化公民素養的關鍵機制。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
以及同法第 14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產業。」
請以上述法條觀點,任舉一原住民族文化產業案例,說明其現況以及未來發展之計畫。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與第 14 條之條文內容迄今維持相同,並未修正)。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在「文化行政」與「原住民族文化政策」上的跨領域整合能力,核心法條與理論內涵如下: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文化本位與人才發展):確立「文化保存維護」、「文化產業輔導」與「專業人才培育」之三位一體發展體系。文化產業並非純粹的商品化,其前置基礎必須建立在文化主體性的保存,後續延續則仰賴世代間的技藝傳承與專業人才深耕。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4 條(生態經濟與主體自決):確立「部落主體意願(部落公法人/知情同意)」、「環境資源特性(在地水土與生物多樣性)」與「自然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之經濟發展準則。原住民的經濟產業本質上是「生態共生型經濟」,反對掠奪式開發,主張將自然資源轉化為永續資產。
- 兩者交集觀念(原住民族綠色文化產業):文化產業的原材料與精神象徵來自大自然,透過文化技藝的轉化成為文化商品;因此,符合這兩條法規的文化產業,必然是「兼具生態永續利用(第 14 條)與傳統技藝創新傳承(第 10 條)」的產業型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原理結合實務案例」申論題,切入方法與推導邏輯如下:
- 破題連結(法理架構化):首先點出第 10 條與第 14 條並非各自獨立,而是「文化永續」與「生態經濟」的互為表裡。文化產業必須奠基於部落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並以人才培育為核心驅動力。
- 代表性案例選定:舉出同時滿足「高度依賴自然環境資源(第 14 條)」與「具備高度工藝保存、人才培育與產業價值(第 10 條)」的經典案例。最佳案例首推「泰雅族傳統染織工藝產業」(以苗栗泰安鄉野桐工坊/人間國寶尤瑪・達陸之實踐為代表)。
- 選案理由:織布原料源自植物「苧麻」與天然染料(薯榔、馬藍等),緊扣第 14 條自然資源保育;織布技藝承載族群祖訓(Gaga)並致力於田調、技藝復振與跨世代人才培育,緊扣第 10 條。
- 雙向對照論述:
- 析述該案例的「現況」,分別檢視其在第 10 條(技藝傳承、產業規模、人才斷層)與第 14 條(原料復育、環境承載、部落共識)落實的程度與瓶頸。
- 針對現況痛點,擬定「未來發展計畫」,從政策輔導、資源永續、人才梯隊、品牌智財等面向給出具體可行的行政處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在閱卷評分維度上,可視為評量考生在作答時是否涵蓋以下三個關鍵構面:
- 法條扣合度構面(評分比重約 30%):
- 合格作答:精準闡述第 10 條之「文化保存、產業、人才」與第 14 條之「意願、環境、資源保育」,並貫穿全篇。
- 常見缺漏(錯誤):通篇僅談文化產業賺錢與行銷,完全遺漏第 14 條「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與「原住民族意願」,形成單腳站立的失衡論述。
- 案例具體性與現況剖析構面(評分比重約 35%):
- 合格作答:明確指涉特定族群、地區、代表性組織或工作坊,能深刻描述原材料取得、工藝復振現況與面臨的市場現實困境。
- 常見缺漏(錯誤):僅泛稱「原住民木雕」或「豐年祭觀光」,無具體聚落、工坊或實際運作數據與現況觀察,內容淪為空洞口號。
- 未來發展計畫可行性構面(評分比重約 35%):
- 合格作答:提出具有公共政策層次的解方(如智財保障、產學共構、林下經濟結合、生態補償機制),與前述現況問題相互扣合。
- 常見缺漏(錯誤):未來計畫與前文診斷出的痛點脫節,僅列舉「多辦活動」、「政府多補助」等淺層行政思維。
解題技巧
- 立體開標法:切忌寫成一大段雜亂散文。在擬答時嚴格採用「小標題化」,將答案切為「一、法條觀點之解析」、「二、案例現況分析(分項對應第10、14條)」、「三、未來發展之具體計畫」,讓閱卷委員一眼看見評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