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教育哲學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教育哲學

第 一 題25 分

針對哲學和教育兩者的關係,依據杜威(J. Dewey)的說法,可以把哲學視為教育的一般理論(the general theory of education),而教育是哲學的實驗室。請你闡述他的這個說法,並進一步舉例加以說明與評論。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杜威(John Dewey)在《民主與教育》(Democracy and Education, 1916)第 24 章〈教育哲學〉(Philosophy of Education)中對「哲學與教育關係」的經典論述。命題重點有三:

  1. 哲學為教育的一般理論(Philosophy may be defined as the general theory of education):杜威主張,若把教育界定為「形成人對自然與同伴之根本智性與情感傾向的過程」,則哲學(研究人與自然、人與人關係之根本立場的學問)就等於是這種「形成過程」的理論說明。哲學提出對實在(reality)、知識(knowledge)、價值(value)的基本看法,這些看法本身就是「教育應該培養什麼樣的心靈態度」的理論藍圖。
  2. 教育為哲學的實驗室(Education is the laboratory in which philosophic distinctions become concrete and are tested):哲學上的各種區分(如理性與經驗、個人與社會、身與心、目的與手段)若只停留在抽象思辨,永遠無法檢驗其真偽與價值;唯有落實到教育實踐──課程設計、教學方法、師生互動的實際結果──才能顯現這些哲學主張是否可行、是否有效。
  3. 此說法根源於杜威的**實驗主義/工具主義(Experimentalism / Instrumentalism)**知識論:觀念(idea)不是對實在的靜態反映,而是解決問題的「工具」,其真假與價值須由「後果」(consequences)來驗證。哲學觀念若不經教育實踐的檢驗,就只是空泛的文字遊戲;教育若沒有哲學的指導,則淪為盲目的技術操作。兩者是「理論—實驗」的一體兩面,而非上下隸屬或互不相干的兩門學問。

解題方法

申論題「闡述+舉例+評論」三段式作答法:

  • 闡述:先精確重述杜威原意,說明「哲學=一般理論」「教育=實驗室」兩個命題各自的意涵,並指出其理論基礎(實驗主義知識論、對傳統理論/實踐二元論的批判)。
  • 舉例:挑選一至二組「哲學立場 → 教育實踐 → 檢驗結果」的完整案例,展示「理論在教育中被具體化並接受考驗」的過程,最好能包含杜威本人的實踐(芝加哥大學實驗學校)作為最有說服力的例證。
  • 評論:從正面(貢獻)與反面(限制)兩個角度評價此說法,展現批判思考深度,避免只是複述教科書。

這樣的三段式安排,正好對應閱卷老師評分的三個給分點:理解正確、舉例貼切、評論有見地。

內容逐一分析(申論題無選項,改以論述要點逐一說明)

  1. 「哲學是教育的一般理論」之要點 杜威反對把哲學看作是遠離人生的純粹思辨(如傳統形上學對「終極實在」的探究),主張哲學的真正起源是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科學、宗教、經濟、政治、藝術)之間的衝突與矛盾。哲學的任務就是把這些衝突加以「明確表述」(explicit formulation),並提出調和的觀點與方法。而要讓這種調和真正落實,唯一有效的途徑就是透過「教育」──即透過形成新一代人的根本心智與情感傾向──來實現。因此哲學若要「起作用」,就必須以教育為其一般性的、應用性的理論場域,此即「哲學為教育之一般理論」。

  2. 「教育是哲學的實驗室」之要點 反過來說,任何哲學上的區分(如理性主義 vs. 經驗主義、個人主義 vs. 社會本位、身心二元論等),若不落實在具體的教育情境中接受檢驗,就永遠只是抽象的、未經證實的假設。教育現場──課程內容如何安排、學生如何學習、教學方法產生什麼效果──提供了一個可觀察、可修正、可累積經驗的「實驗場」,讓哲學觀念得以被具體化、被驗證、甚至被推翻或修正。這正是杜威實驗主義精神在教育哲學上的延伸:真理不是先驗給定,而是在行動與後果中被檢驗出來。

  3. 理論與實踐一體化的核心論證 杜威藉此說法根本上要打破傳統「理論/實踐二元論」:哲學不是高高在上、先於教育而存在的完整真理,教育也不是被動接受哲學指令的技術執行者。兩者是循環互動的關係——哲學為教育提供方向與假設,教育以其實踐結果回饋、修正、豐富哲學。

舉例說明

  • 例一:知識論立場的教育實驗——傳統經驗主義(如洛克的「白板說」)主張心靈被動接受外在印象,據此發展出的教育理論強調「灌輸」「記誦」「被動接收教材」的教學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在實施道德教育時,價值澄清法(values clarification)曾經盛行一時。請說明你對價值澄清法的理解?試分別從形上學、知識論及價值論各提出一個說法,以論述價值澄清法值得商榷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重點有二:

  1. 價值澄清法(Values Clarification)之基本內涵:這是 1960~70 年代美國道德教育的重要理論,由 Louis Raths、Merrill Harmin、Sidney Simon 等人於《Values and Teaching》(1966)一書提出,屬於「歷程取向」(process-oriented)的道德教育理論,深受杜威實用主義、人本主義心理學(Rogers、Maslow)影響,主張教育者不應灌輸特定道德內容,而應協助學生「澄清」自己的價值。

  2. 從哲學三大分支(形上學、知識論、價值論)評析價值澄清法之理論預設與缺失:此為教育哲學考題的典型出題手法——要求考生將教育理論還原到其哲學基礎(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並指出其內在矛盾或不足之處。

作答時務必掌握 Raths 提出的「選擇-珍視-行動」三階段七步驟,這是說明「你對價值澄清法的理解」不可或缺的核心定義:

  • 選擇(Choosing):①自由地選擇;②從多種選項中選擇;③在深思熟慮各種後果後選擇。
  • 珍視(Prizing):④珍愛、重視自己的選擇;⑤願意公開肯定自己的選擇。
  • 行動(Acting):⑥根據選擇採取行動;⑦重複實踐,使之成為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教師在此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催化者」,透過「澄清式問答」(clarifying response)、價值單(value sheets)等策略,只引導歷程,不評斷學生所選價值內容之對錯。

解題方法

申論題的作答邏輯必須「先定義、後批判」,且批判必須緊扣題目指定的三個哲學分支,切勿泛泛而論。建議採取以下架構:

  1. 第一段:說明價值澄清法的理論背景(反對灌輸式道德教育、受實用主義與人本心理學影響)與核心主張(價值相對、重歷程輕內容、七步驟)。
  2. 第二段:形上學批判——質疑其「價值無客觀實在性」的預設。
  3. 第三段:知識論批判——質疑其「價值知識無須客觀證成」的預設。
  4. 第四段:價值論批判——質疑其「歷程等值、忽略價值位階」的預設。
  5. 結論:總結價值澄清法雖有助於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能力,但因哲學基礎薄弱,易導致道德相對主義,故須輔以品格教育或價值引導,方為周全。

之所以要按「形上學→知識論→價值論」的順序展開,是因為這正是哲學基礎理論的邏輯次第:先問「價值是什麼、是否客觀存在」(本體問題),再問「我們如何知道/證成一項價值判斷」(知識問題),最後才問「價值有無高低位階、判準為何」(價值學問題)。依此順序申論,層次分明,閱卷者容易辨識考生的哲學素養。

詳細論述內容(可供作答之完整素材)

(一)價值澄清法的理解

價值澄清法興起於美國 1960 年代,係針對傳統「灌輸式」(indoctrination)道德教育之反動。傳統教育多由教師或社會權威直接教導特定道德規範,價值澄清法論者認為,此種方式無法培養學生獨立判斷之能力,也無法因應多元價值社會之需要。故 Raths 等人主張:價值本身沒有固定答案,教育者的任務不在「教導何為對錯」,而在協助學生透過「選擇—珍視—行動」七步驟的歷程,釐清自己真正認同、願意實踐的價值。教學上常運用「澄清式問答」(如:「你對這件事的看法是什麼?」「你曾經考慮過哪些其他選擇?」),教師保持價值中立,不評論學生所選內容之對錯,只協助其釐清歷程是否完整(是否經過自由選擇、多方比較、深思熟慮等)。

(二)形上學角度的商榷

價值澄清法在形上學上預設「價值不具客觀實在性,僅是主觀選擇與偏好的產物」,此屬於價值相對主義/主觀主義(subjectivism)的本體論立場。然而,若對照亞里斯多德目的論倫理學或多瑪斯(Thomas Aquinas)自然法思想,善惡對錯係根植於人之本質(telos)與自然秩序,具有超越個人選擇的客觀普遍性,並不因「是否經個人自由選擇」而改變其真假。價值澄清法將價值的存在性完全化約為「選擇的歷程」,等於是以「認識論的歷程」取代了「本體論的實在」,犯了將「價值之被選擇」與「價值之存在」混為一談的謬誤。換言之,一項行為(如誠實、尊重生命)之所以是善,並非因為有人「自由選擇並珍視」它,而是它本身具有客觀的價值實在性;價值澄清法忽略此形上學根基,是其可議之處。

(三)知識論角度的商榷

價值澄清法主張,只要經過「自由選擇、多方比較、深思熟慮後果、公開珍視、身體力行」等七步驟,該價值即為個人有效、值得肯定的價值,**不須訴諸客觀理性論證或外部真理判準加以檢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哲學上對「知識」(knowledge)是什麼有一種說法,即知識是「確證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請論述你對這個說法的理解?這個說法在教育上有何重要蘊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知識論(epistemology)中對「知識」的經典分析,即所謂JTB理論(Justified True Belief),這是西方知識論自柏拉圖《泰鄂提得斯篇》(Theaetetus)以來最具代表性的知識定義,也是教育哲學中討論「教學與知識傳遞」、「教師權威」、「批判思考」等議題的理論基礎。

JTB理論主張,一個人S知道命題P,若且唯若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 信念條件(Belief):S相信P。
  2. 真理條件(Truth):P為真。
  3. 確證條件(Justification):S相信P是有理由、有根據的,而非碰巧猜中或盲目相信。

用符號表示:

S knows that P  ⟺  (1) S believes P ∧ (2) P is true ∧ (3) S is justified in believing PS \text{ knows that } P \iff (1)\ S \text{ believes } P \ \wedge\ (2)\ P \text{ is true} \ \wedge\ (3)\ S \text{ is justified in believing } P

考生須掌握:此三條件缺一不可,且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同時要知道此理論在當代知識論(尤其Edmund Gettier 1963年的挑戰)中面臨的困境,以及這些困境對教育實務的啟示。


解題方法(論述架構)

本題為申論題,屬「概念釐清+教育蘊意」雙層結構,建議依下列脈絡作答:

一、先釋義:逐條說明JTB三要件

(一)信念(Belief) 知識必須以「相信」為前提。若一個人不相信某命題為真(例如他嘴巴說地球繞太陽轉,內心卻根本不相信),則即使該命題為真,他也不能算「知道」。信念是主觀的心理狀態,是知識的必要條件,但單有信念不足以構成知識——因為信念可能是錯的、也可能是瞎猜的。

(二)真理(Truth) 知識必須以「為真」為前提。若命題本身為假,則無論一個人如何堅信、如何有根據,都不能稱為「知道」,只能稱為「誤信」(false belief)。此條件確立知識的客觀性:知識不是主觀認定即可成立,必須符合事實或實在(correspondence to reality)。

(三)確證(Justification) 此為JTB理論的核心,也是與「真信念」(true belief)區隔的關鍵。單純相信且恰好為真,仍不等於知識,例如:一個人憑直覺猜樂透號碼,恰好中獎,我們不會說他「知道」會中獎,只會說他「運氣好」(lucky guess)。確證要求信念的形成必須經過合理的證據、推理、方法或可靠的認知歷程支持,使該信念不只是「碰巧為真」,而是「有充分理由相信為真」。確證條件將知識與單純的真實猜測、意見(opinion)、偏見(prejudice)區分開來。

二、再論證:說明此理論的核心貢獻與其困境

貢獻:JTB理論釐清了知識與「意見」「信仰」「猜測」的分野,也奠定了理性主義教育觀(重視論證、證據、推理)的知識論基礎。

困境(葛第爾問題,Gettier Problem):1963年,Edmund Gettier提出反例,指出一個人可能同時滿足「相信」「為真」「有確證」三條件,卻仍直覺上不算「知道」,因為其確證與真理之間僅是巧合關聯,而非恰當的因果/認知連結。此挑戰說明JTB雖為知識的必要條件,但可能不是充分條件,後續知識論者(如Alvin Goldman的因果理論、可靠論reliabilism等)嘗試補充第四條件,以排除「僥倖為真」的情況。

考生若能在申論中點出Gettier問題,可展現對知識論發展脈絡的掌握,屬於加分重點,但非必答項目;若時間有限,至少應點出「確證與真理之間需要恰當連結,否則會出現巧合式的真信念」此一洞見。

三、轉入教育蘊意(本題配分核心,務必詳寫)

教育的核心任務之一即是「傳遞知識、培養求知能力」,JTB理論對教育實務有以下重要蘊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對「情緒」、「教育」和「情緒教育」三者有何重要主張?試詳加說明並評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是分析哲學取向教育哲學(analytic philosophy of education)中最經典的命題之一,出自英國倫敦路線(London Line)代表人物**皮德思(R. S. Peters)**的思想體系。答題核心必須掌握三個環環相扣的理論:

  1. 情緒的認知理論(cognitive theory of emotion)——出自《Psychology and Ethical Development》(1974)及《Reason and Compassion》(1972)。
  2. 教育的三大規準說(three criteria of education)——出自《Ethics and Education》(1966),是皮德思教育哲學的核心命題,幾乎為歷屆考古題必考。
  3. 情緒教育(emotional education)——前兩者的邏輯延伸:正因情緒具有認知結構、教育以認知理解為核心規準,故情緒才「可教」。

三者不是三個孤立知識點,而是一個由情緒理論 → 教育概念 → 情緒教育推導出來的完整論證鏈,答題時務必呈現此邏輯順序,才能展現對皮德思思想體系的整體掌握,而非片段記憶。


【解題方法】

申論題「試詳加說明並評論之」的標準作答結構應為:

說明(佔七成篇幅) → 依「情緒」「教育」「情緒教育」三段依序鋪陳,每段先寫傳統觀點作對照,再寫皮德思的主張,並點出其論證理由。 評論(佔三成篇幅) → 分「貢獻」與「限制」兩面向申論,並可結合原住民族教育情境(本科為原住民特考)作延伸批判,增加論述亮點與獨特性。

以下依此架構完整展開。


【內容說明】

一、皮德思論「情緒」(Emotion)

傳統觀點(紛擾說/液壓模型,hydraulic model):常識與部分心理學傳統將情緒視為一種非理性的、原始的生理擾動或衝動的爆發,是「理性」的對立面,強調情緒是不由自主、盲目衝動的力量。

皮德思的主張——認知評估理論:

  • 皮德思主張,情緒之所以能被辨識、命名為「憤怒」「嫉妒」「羞愧」等特定類型,關鍵不在生理反應(因為不同情緒常有相似的生理喚起),而在於主體對情境所做的認知評估(cognitive appraisal)——即一種依「關切點(concern)」而生的評價性信念。例如:憤怒必然涉及「相信自己受到不當冒犯」的判斷;嫉妒涉及「相信某種有價值的關係受到威脅」的判斷;恐懼涉及「相信情境具有危險性」的判斷。
  • 這種認知評估是個別化情緒種類的判準(individuating criterion):正是信念內容的不同,才使憤怒有別於恐懼、恐懼有別於嫉妒。
  • 情緒因此包含三個層面:認知評估(核心/必要條件)+感受向度(affect)+生理/行為擾動,但真正使情緒具有「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的是認知成分。
  • 由此推出關鍵結論:情緒既有認知結構,就可以依其信念是否真實、評估標準是否適切,判斷為「合理/不合理」。情緒不是理性的天敵,而是與理性緊密相連、可受理性評價與教育影響的心理現象。

二、皮德思論「教育」(Education)

皮德思在《Ethics and Education》中提出著名的三大規準說,用以界定「教育」一詞的概念意義(conceptual analysis),區分「教育」與「訓練」「灌輸」「制約」等相鄰概念:

  1. 認知性規準(cognitive criterion):教育必涉及知識與理解的獲得,且此理解須具廣度(breadth)與貫通性(cognitive perspective)——即能將所學融入整體認知視野,而非孤立、片段的技能記憶。這正是「教育」(education)與「訓練」(training)的分野:訓練只求特定技能的熟練,未必要求理解其原理。

  2. 價值性規準(normative criterion):「教育」一詞本身內含正面評價,蘊含傳遞「有價值的事物(worthwhile)」之意。凡使人心智提升、經驗內容豐富者方稱教育;若所傳遞內容有害或無價值,嚴格而言不能稱為「教育」。此規準說明「教育」是一種成就詞兼評價詞(achievement and evaluative term),「已受教育的人(educated man)」必然意味著某種正向改變。

  3. 合認知方法規準(procedural criterion):教育的歷程與方法必須符合認知原則,尊重學習者的自願性(voluntariness)與意識(wittingness),排除違反學習者理性判斷的洗腦、灌輸(indoctrination)、制約(conditioning)等方式。教育應培養學習者理性自主的判斷能力,而非單向填入固定信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