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教育哲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圖騰」可謂是廣泛符號的一種。洞察人類自古以來,許多原住民族傳統習俗,常藉用大自然中的動、植物及天空星體為其圖騰(如百步蛇、百合花、太陽等),展現該族群所特有的符號文化內涵,並期能從中獲得保護、勇氣和超人的力量,足見符號與人類關係之密切。
事實上,學校教育的過程,宛若符號互動的歷程。請列舉五項符號的功能,並分別列舉一個校園符號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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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符號」在教育情境中的功能。符號是能代表或指涉某種事物、觀念、情感或價值的記號;其意義通常由群體共享的文化慣例形成。校園中的校徽、鐘聲、制服、標語與典禮儀式,都不只是物件或活動,也傳遞著學校共同理解的意義。
學校教育可視為符號互動的歷程:教師透過語言、教材、規範與儀式傳遞意義,學生則解讀、回應,並在互動中學習知識、規範與群體價值。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舉五項符號功能,並各舉一個校園符號說明。作答時,宜從「符號代表什麼、如何傳遞意義、對人的理解與行為造成什麼影響」切入,選取彼此可區分的功能,再為每項配上一個具體校園例子。符號功能並非彼此排斥,同一校園符號也可能同時具有多種功能;作答時應說明該例最能呈現的功能。
符號的五項功能與校園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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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徵與指涉功能 符號可以代表或指向某個人、事物、群體或觀念,使人能藉由符號辨認其所代表的對象。 **校園例子:校徽。**校徽代表學校的名稱與身分,讓校內外人士能辨認其所屬學校,也承載學校的歷史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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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與傳達功能 符號能在師生或群體之間傳遞訊息,使人理解提醒、要求或共同約定。 **校園例子:上課鐘聲。**鐘聲傳達課程開始或下課的訊息,使師生依共同約定調整活動。
第 二 題25 分
哲學與教育關係密切,因越經得起驗證的哲學思維往往對教育實務的影響越大。如美國現代教育哲學家杜威(John Dewey, 1859~1952)主張知識之學習需理性與經驗交互作用,成效較佳;而早於二千多年前孔子即曾謂:「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
兩位哲學家的前述智慧,留給後人奉為圭臬。請列舉學烹飪、打球、書法、游泳、開車此五個實例,以驗證論述其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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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杜威的「做中學」與孔子「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所共同揭示的學習原則:學習須結合理論知識與實際經驗,並在行動、觀察、思考與修正之間反覆進行。
杜威認為,知識不是與生活經驗割裂的抽象內容;學習者要在實際情境中行動,觀察結果、思考問題,再把新的理解帶回行動中。孔子的話則指出,只學習而不思考,容易迷惘而不能融會貫通;只思考而不學習,則容易流於空想,缺少知識與經驗的根據。
題目要求以烹飪、打球、書法、游泳、開車五個實例說明,重點不在單列操作步驟,而在呈現「學習知識—實際操作—觀察結果—思考修正—再次實踐」的循環。
解題方法
每個實例可用相同架構作答:
- 學習與理解:先掌握基本知識、規則或方法。
- 實際操作:將所學用於真實或模擬情境。
- 觀察與思考:檢視操作結果,找出原因與差異。
- 修正並再實踐:根據反思調整做法,透過重複練習深化理解。
如此便能同時對應杜威的經驗學習觀,以及孔子所說「學」與「思」不可偏廢的道理。
五個實例
一、學烹飪
先學習食材特性、調味比例、刀工與火候等知識,再親自備料、烹調。品嘗成品後,思考味道過鹹或過淡、食材過熟或未熟的原因,接著調整調味和加熱時間,再次料理。只背食譜而不下廚,難以掌握實際變化;只憑想像調味而不學基本原理,也容易失敗。
二、打球
先學習球類規則、基本姿勢、傳球或擊球技巧,再進行練習或比賽。根據球的方向、速度及實際表現,思考出手角度、力道與站位是否合適,並修正動作後繼續練習。
第 三 題25 分
曾有「某高中學生甲因『善心』協助行動不便學生乙,從樓上揹到樓下,『過程』中因沒電梯且樓梯因下雨濕滑,致使學生乙摔傷而送醫不治」之案例。因「結果」很不好,導致法院對當時僅高中生的「學生甲」是否判賠合理金額,引發法界與一般社會嚴重爭辯。
洞察法令與道德是維繫人類社會之最主要規範,而學校教育根本目的之一,在於培育學生對人類行為具有法令與道德之「是非善惡」判斷力;然而,該判斷力之依據,主要以行為之動機、過程(情境)與結果為規準。
如以前述「案例」為例,試申論:
⑴過度偏重動機,易產生什麼偏差問題?
⑵過度偏重過程(情境),易產生什麼偏差問題?
⑶過度偏重結果,易產生什麼偏差問題?
⑷又當如何因應,較能客觀做合理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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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考的是:判斷一項行為的法律責任與道德價值時,應如何看待動機、行為過程與情境、行為結果。三者各有判斷功能,若單獨以其中一項作為唯一標準,都容易造成偏誤。
可用三種倫理取向理解:
- 動機取向:重視行為者的意圖與善惡,如康德倫理學強調行為是否出於善良意志及義務。
- 過程與情境取向:重視行為當時的條件、限制、可選擇的行動,以及行為是否符合適當的程序與注意義務。
- 結果取向:重視行為造成的實際後果與整體影響,與結果論、功利主義的思考較為接近。
法令判斷也須區分故意或過失、注意義務、因果關係與損害結果,不能只因行為動機良善,或最後發生嚴重結果,就直接認定有無責任。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民事責任規定包括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責任、第 187 條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責任,以及第 217 條與有過失。民國 110 年民法成年年齡為 20 歲;民法成年年齡後來修正為 18 歲,現行法已修正。個案是否成立責任,仍須依當時的年齡、識別能力、注意義務、因果關係及其他事實判斷。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小問,分別說明三種單一判斷標準會造成的偏差,最後提出整合性的判斷方法。以案例為例,甲有助人的善意,但乙死亡的結果嚴重;判斷甲是否應負責,不能只看「甲是好心」或「乙已死亡」,還要檢視甲當時如何搬運、是否知道或應知道樓梯濕滑、是否有安全替代方式,以及事故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⑴ 過度偏重動機的偏差
若只因甲出於善心,就認定其行為完全正當,容易出現善意免責偏差:把「想做好事」等同於「做法必然正確」,忽略行為者仍須對可預見的風險保持合理注意。
善意可以說明甲的主觀目的,也可能影響道德評價或責任程度,但不會自動消除過失。若行為者明知或應知有危險,仍採取明顯不安全的方法,善良動機不能取代對行為方式的檢驗。法律上也須分別判斷故意、過失及注意義務,不能單靠動機決定是否成立侵權責任。
⑵ 過度偏重過程(情境)的偏差
若只看當時沒有電梯、下雨、樓梯濕滑等情境,容易陷入情境決定論或責任稀釋:將不利條件視為行為者無法控制的理由,因而低估其在當下仍可採取的選擇與應有的注意。
情境確實會影響行為的可行性與可責性,例如是否有其他安全路線、能否請教師長協助、是否可以等待或改變上課安排。但情境不應直接被當成免責理由;仍須判斷行為者在當時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其注意程度是否符合身分、年齡、能力與具體風險。
⑶ 過度偏重結果的偏差
第 四 題25 分
試解析老子所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意涵,並列舉兩例以申論該思維對學校「因才施教」教育之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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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老子《道德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並要求把它連結到學校的「因材施教」。其中「法」是效法、遵循;「自然」不是單指自然界,而是「自己如此」、依循事物本然的狀態與規律。
這句話由人推及地、天、道,說明人應順應天地與萬物的運行,而最高準則「道」也依循其本然,不以外力強制造作。落實於教育,就是尊重學生的個別差異與發展節奏,依其性向、能力及需要提供適切引導,而非以單一標準要求所有學生。
解題方法
可分兩層作答:
- 先釋義:說明「法」與「自然」,再交代由人、地、天至道的層層推演,點出順應本然、反對強制造作的核心。
- 再連結教育實例:將「順其本性、因勢利導」轉化為具體的教學安排,並列舉兩例。每例須指出學生差異、教師採取的調整,以及對學習的助益,才能完整回應「啟發」。
意涵解析
「人法地」表示人應效法大地承載萬物的精神;「地法天」表示大地運行依循天時與自然秩序;「天法道」表示天地運作依循「道」;「道法自然」則指出道以萬物自然而然的本然狀態為準則,不受外在意志任意支配。
整句呈現由近而遠、由具體而抽象的推演:人不宜以主觀意志強行改造萬物,而應了解事物自身的條件與規律,順勢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