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三等 社會工作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政策之推動模式為何?推動內容重點?並檢討該政策之優勢與執行困境。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政策如何落實「在地老化」與「文化適切照顧」。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簡稱文健站)是設於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聚居社區的社區照顧據點,主要服務原住民族長者,將健康促進、日常支持與文化傳承結合,讓長者在熟悉的部落環境中接受照顧。

作答時應掌握三個層次:政策如何布建與運作、站內提供哪些服務、制度有何優勢及執行限制。文健站不是單純的日間托老場所,也不是醫療機構;其政策特色在於由社區與部落承接服務,並將文化融入照顧。

本題涉及政策計畫與法規背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及政策脈絡為準。政策依據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之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以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原住民族長期照顧相關措施。

解題方法

可依「治理模式—服務內容—優勢—困境」四段作答:

  1. 先說明文健站以部落在地布建、社區參與及公私協力為核心。
  2. 再依健康促進、生活支持、文化傳承及資源連結整理服務重點。
  3. 優勢從可近性、文化適切性、預防照顧與社區培力說明。
  4. 困境則從人力、經費、服務量能、專業支持及制度適配等面向檢討。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答題目中的「推動模式」「推動內容重點」及「優勢與執行困境」,避免只羅列服務項目而未說明政策運作方式。

一、推動模式

1. 部落在地布建,強調社區照顧

文健站以部落或原住民聚居地區為服務基礎,推動在地布建,透過貼近長者生活圈的服務據點,支持原住民族長者在熟悉的家庭、部落與文化環境中生活。政策方向以社區照顧、預防失能及在地老化為主。

2. 政府補助與民間承辦的公私協力

中央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政策、訂定實施計畫並提供補助;地方政府負責地方輔導、行政協調、審查與督導;實際服務則由符合資格的部落組織、原住民族團體、社會福利團體或其他地方單位承辦。

因此,文健站的運作呈現「中央政策與資源支持、地方政府輔導督導、部落或民間單位執行服務」的分工模式。實際服務能否貼近部落需求,與承辦組織的在地連結及地方政府的輔導能力密切相關。

3. 文化為本,長照服務在地化

文健站將族語、傳統飲食、歌舞、手作、部落故事及世代互動融入日常活動。文化並非活動中的裝飾,而是建立信任、維持長者參與及連結社區的重要方式。政策推動須尊重不同族群與部落的文化差異,依地方條件調整服務。

二、推動內容重點

1. 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

辦理健康操、體能活動、健康教育、健康狀況關懷及生活功能促進,協助長者維持活動能力、延緩身體功能退化,並及早發現健康或照顧需求。

2. 日常生活支持與關懷

提供適合長者需求的日間照顧、共餐或餐食支持、陪伴互動及關懷服務;對於較少外出或行動不便的長者,也可透過訪視等方式掌握其生活狀況,並連結家庭及其他照顧資源。

3. 文化傳承與社會參與

透過族語、傳統歌謠、手工藝、祭儀知識、部落歷史及世代交流活動,支持長者維持社會參與並傳承文化知識。此類活動也有助於增進長者的歸屬感、尊嚴與人際連結。

4. 發現需求並連結長照及福利資源

文健站可作為部落接觸長者的重要窗口,協助辨識健康、經濟、家庭照顧或福利需求,並轉介、連結長照服務、醫療服務或其他社會福利資源。其角色是社區照顧網絡的一環,須與家庭照顧者、地方政府及相關服務單位合作。

5. 在地人力培訓與就業

透過照顧服務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聘用與培訓,增加部落在地服務人力,也提供族人參與照顧工作的機會。人員熟悉族語與地方文化,有助建立長者信任及改善服務溝通。

三、政策優勢

1. 提升服務可近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社會福利政策的發展與變遷,深受外部及內部諸多環境的影響,請問促成福利國家變遷的影響因素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國家如何受到內外環境變化影響,進而調整其福利制度、政策目標與政府角色。福利國家並非固定不變;人口、經濟、政治與社會結構改變時,政府須重新決定福利服務的對象、內容、財源與提供方式。

可先區分兩個層次:

  • 外部環境:國際經濟與政治情勢、全球化、跨國競爭,以及國際組織或國際思潮的影響。
  • 內部環境:一國內部的人口、經濟、政治、社會與文化變遷,以及既有福利制度本身的財務與執行壓力。

解題方法

以「外部壓力、內部結構、制度回饋」三個切入點整理因素:

  1. 外部壓力:說明國際環境如何限制或引導國家福利政策。
  2. 內部結構:說明人口與社會經濟變化如何帶來新的福利需求。
  3. 制度回饋:說明既有福利制度的成本、成效與政治支持如何促使制度改革。

作答時宜列出因素並補充其影響機制,避免只寫「政治、經濟、社會」等抽象名詞。

促成福利國家變遷的影響因素

一、經濟與財政因素

經濟成長或衰退會影響政府稅收、就業與福利支出的能力。經濟衰退、失業增加時,失業給付與救助需求上升,政府財政負擔加重;財政赤字或福利支出成長過快,則可能促使政府採取撙節、資格審查、民營化或服務委外等改革。全球化與產業轉型也會改變就業型態,使非典型就業者與低薪工作者的社會保障需求增加。

二、人口結構與生命週期變化

少子化、高齡化、平均壽命延長與家庭規模縮小,會提高年金、長期照顧、醫療及家庭支持政策的需求。人口結構改變也影響扶養比與社會保險財務平衡,推動退休制度、保險費率及照顧服務的調整。

三、社會結構與家庭型態變遷

女性就業增加、離婚與單親家庭增加、家庭照顧功能轉變,以及都市化、人口遷移等現象,會使原本由家庭承擔的照顧與支持功能逐漸轉由政府、社區或市場共同承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從福利先進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可歸納出「俾斯麥模式」及「貝佛里奇模式」兩種,請就基本原則、主要目的、受益者範圍、給付方式及財源等項目,進行比較分析。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社會保險的兩種典型制度模式:俾斯麥模式與貝佛里奇模式。比較時,應掌握兩者在制度出發點上的差異:俾斯麥模式以職業身分與受僱關係為基礎,貝佛里奇模式則以全體國民的基本保障為目標。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重點在制度原則、保障對象、給付設計與財源的比較。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五個項目逐項比較,並以「職業保險」與「國民基本保障」作為貫穿全文的判斷軸線:

比較項目俾斯麥模式貝佛里奇模式
基本原則以職業身分及受僱關係為基礎,透過強制投保與保險共同體分擔風險;通常採社會保險原則。以國民身分及普遍保障為基礎,強調全民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常與普遍性、均一給付及國家責任相連結。
主要目的分散疾病、老年、失業、職災等社會風險,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全;給付常與投保薪資或所得紀錄連結。確保全體國民達到基本生活水準,避免貧困與社會排除,並建立普遍性的最低保障。
受益者範圍以受僱者及特定職業群體為核心,範圍依制度逐步擴大;眷屬也可能納入保障。原則上涵蓋全體國民或居民,保障資格不以受僱身分為必要條件。
給付方式多依投保薪資、繳費紀錄或保險事故設計給付,通常具有所得替代功能,給付金額可能因個人投保紀錄而異。著重提供普遍、基本或較均一的給付,通常以保障最低需求為主;個人給付未必與過去薪資等比例連動。
財源主要由雇主與受僱者繳納保險費,政府可能補助或負擔特定部分;財源與保險費繳納及投保身分相關。主要由一般租稅支應,透過國家財政提供普遍保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為何?其中與自主發展及福利照顧相關之內容及具體措施有哪些?試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如何以「自主發展」與「福利照顧」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作答時應先交代立法目的,再分別整理自主發展與福利照顧的制度及措施,並指出政府負有積極作為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基本法》最後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以下依該版本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個層次作答:

  1. 先引用第 1 條,說明立法目的。
  2. 再以「自主發展」及「福利照顧」為主軸,整理相關條文與具體措施;自主發展涵蓋自治、部落、土地、文化、教育、經濟與工作,福利照顧涵蓋健康醫療、社會安全、弱勢保障及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者的協助。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其目的可歸納為三項:

  • **保障基本權利:**確認原住民族作為民族及個人的權利,並要求政府在政策與法制上予以落實。
  • **促進生存發展:**協助原住民族維持族群延續,並支持其自主規劃社會、文化與經濟生活。
  • **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以尊重、多元及平等為基礎,改善族群關係,而非要求原住民族放棄自身文化以融入主流社會。

二、與自主發展相關的內容及措施

(一)自治與部落自主

第 4 條要求政府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並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自治相關事項另以法律規定。第 5 條要求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

第 2 條之 1 則規定,為促進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為公法人。第 3 條另設行政院推動委員會,委員席次三分之二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以強化原住民族參與政策審議與協調。

(二)行政參與、教育及族語文化

  • **行政參與:**第 8 條要求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縣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且專責單位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 **教育權:**第 7 條要求政府依原住民族意願,以多元、平等、尊重的精神保障教育權。
  • **族語發展:**第 9 條要求設置族語研究發展專責單位、辦理族語能力驗證並積極推動族語發展;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考或提供優惠措施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族語能力條件。
  • **文化保存與傳播:**第 10 條要求保存、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業人才;第 11 條要求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第 12 條保障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規劃族語傳播媒介及機構。
  • **知識與智慧創作:**第 13 條要求保護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的發展。

(三)土地、自然資源與發展權

  • **土地權利:**第 20 條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規定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土地及海域的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與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規定。
  • **開發諮商與利益分享:**依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進行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其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也應諮商並取得同意;因限制而生的損失應予補償,營利所得並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 **資源共同管理:**第 22 條規定,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等,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