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類科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功績制」與「永業制」為我國文官制度的兩大支柱,請問何謂功績制?何謂永業制?又於進行政府改革與行政創新時,要如何避免功績制與永業制的公務人員抗拒變革?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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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規基準
本題考查我國文官制度的兩項基本原則:「功績制」著重以能力、績效與公平競爭作為任用及升遷依據;「永業制」著重公務人員職涯的穩定與持續發展,保障其不因政黨輪替或非正當理由而任意去職。作答時應先界定兩制,再說明政府改革可能引發抗拒的原因,最後提出兼顧改革與人員保障的作法。
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制基礎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一、功績制之意義
功績制(merit system)是指政府依據公開、公平、客觀的標準,按照公務人員的資格、能力、工作表現及實際績效,辦理考試、任用、考績、陞遷、訓練與獎懲;使適才適所,並避免以政黨關係、私人情誼、派系或其他不當因素決定人事。
其核心內涵包括:
- 公平競爭與公開甄選:以考試、甄選等制度選拔合格人才,降低任用上的徇私。
- 能力與績效導向:依職務所需條件及實際工作表現辦理任用、考核、陞遷與獎懲。
- 政治中立與依法行政:人事任用及職務執行不應受不當政治干預,公務人員依法服務國家與人民。
- 合理待遇與專業發展:透過職務分類、薪給、訓練及陞遷制度,鼓勵專業與工作績效。
功績制的目的,不是僅以量化績效決定一切,而是建立客觀、公平、可受檢驗的人事制度,並使人事決定與職務需求相連結。
二、永業制之意義
永業制(career service)是指公務人員以公務為長期職業,透過考試或其他法定方式進入公務體系後,在制度保障下累積年資、專業與行政經驗,並依其資格、考績及職涯發展逐步陞遷。其重點在於建立穩定、專業且具有延續性的文官隊伍。
永業制不代表公務人員不得調職、不得考核,或任職至退休都不能免職;其意義是公務人員的任用、調動、陞遷與去職須依法辦理,不能因政黨輪替、長官好惡或不當報復而任意處置。公務人員仍須依法接受考績、懲處及淘汰機制,並對其職務表現負責。
永業制的功能包括:
- 維持行政穩定與政策延續:使機關不因政務首長更替而中斷基本行政運作。
- 累積專業經驗與組織知識:讓公務人員得以長期熟悉法規、業務及服務對象。
- 保障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減少任意去職的風險,使人員能依法律與專業判斷辦事。
- 形成可預期的職涯制度:以年資、考績、訓練及陞遷制度促進長期投入。
三、功績制與永業制的關係
兩者互補而非互斥。功績制回答「誰應依何種標準進入、留任、陞遷及獲得獎懲」;永業制回答「如何使公務人員長期服務並獲得依法保障」。功績制使人事制度免於徇私,永業制則提供穩定的職業保障及專業累積空間。
若永業保障缺乏績效責任,容易形成僵化與安於現狀;若功績評量缺乏公平與程序保障,也可能淪為長官操控或任意汰換的工具。因此,制度設計須同時追求公平競爭、績效責任、依法保障與行政效能。
四、政府改革與行政創新時,如何降低公務人員抗拒
政府改革可能涉及組織調整、業務重分配、數位化、流程再造、人力精簡或績效制度變更。公務人員抗拒變革,常與工作安全感降低、職務或陞遷受影響、專業價值未被尊重、改革目標不明,以及擔心考核標準不公平有關。
第 二 題25 分
請問何謂職組?何謂職系?並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等規定,說明職系資格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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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職務分類的基本概念,以及現職人員取得其他職系「職系專長」的途徑。職系資格不能只看職稱或個人學歷,應依職務性質、法定考試資格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所列條件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第 13 條、第 18 條,以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4 條至第 8 條。
- 職系: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 職組: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兩者是由下而上的分類關係:相似職務歸成職系,工作性質相近的職系再組成職組。機關職務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職系,職系與職組則由考試院定之。
解題方法
作答分兩層: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定義職組、職系;再將「取得職系資格」精確理解為現職人員經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條件,取得特定職務的職系專長,得據以調任。接著按擬調任職務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務,整理辦法第 5 條至第 7 條的標準,最後補充第 8 條的專長轉換訓練及機關內非技術類職系途徑。
須注意,考試及格通常直接取得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的任用資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範的其他途徑,則是認定職系專長,以符合跨職系調任資格。
職系資格取得方式
一、依法考試及格取得考試類科適用職系資格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各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相應職等任用資格;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實際得任用的機關及職系範圍,仍須遵守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的限制。
二、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
調任辦法依擬調任職務官等,訂定職系專長的認定條件:
(一)擬調任簡任職務:辦法第 5 條
符合下列任一類資歷,且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得認定具有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 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 具教育部認可或採認的大學學士以上學位,且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相近。
- 具大學學士以上學位,最近十年曾在大學系所修習性質相近科目達二十學分以上;相同或類似科目學分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 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工作性質相近且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曾任符合一定規模的民營事業機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專業部門最高主管滿二年;工作性質相近且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該機構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 最近五年接受相近程度的教育訓練並結業,專業課程累積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且成績優良;每次課程至少十八小時,相同或類似訓練合併計算最高以一百零八小時為限。
(二)擬調任薦任職務:辦法第 6 條
符合下列任一類資歷,且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得認定具有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第 三 題25 分
請問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的缺失有哪些?其改進方向與建議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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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的制度目的、現行運作缺失,以及如何使俸給兼顧公平、激勵、人才延攬與財政負擔。俸給制度不只是薪資表的設計,也會影響政府的求才、育才、用才與留才。
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本俸是各職等人員依法領取的基本給與,年功俸是高於本俸最高俸級的給與,加給則是因職務種類、性質或服務地區不同而增加的給與。俸點是計算俸給折算俸額的基數。
設計俸給制度時,應兼顧幾項衡平:
- 內部衡平:職務價值、責任與待遇相當。
- 外部衡平:公務人員待遇與民間勞動市場具有合理競爭力。
- 個人衡平:年資、能力、績效及工作貢獻能反映於待遇。
- 財政衡平:待遇水準與政府財政能力相容。
解題方法
申論可採「先說制度目的,再依衡平原則分類檢討,最後提出對應改革」的架構。缺失可分為政策與決策、內外部公平、俸給結構、俸點折算、考績激勵、績效連結六類;建議則逐項回應,避免只泛稱「合理調薪」或「提高待遇」。
俸給制度的主要缺失
一、俸給政策欠缺穩定、公開且一致的調整原則
俸給調整常受物價、經濟景氣、財政狀況及政策考量影響,但各項因素的權重與決策程序不夠明確,容易使調整標準缺乏可預期性。待遇政策若欠缺持續一致的原則,也不利於公務人員形成合理期待。
二、偏重內部衡平,外部競爭力及人才延攬不足
現行俸給以官等、職等、職級與年資為主要架構,制度內部較易維持一致性;然而,特定專業職務或高需求人才的待遇,未必能與民間市場相競爭,造成招募及留任困難。俸給反映職務與年資的程度較高,對專業稀缺性及實際貢獻的反映相對有限。
三、俸給結構與支給內涵有待整合檢討
本俸、年功俸、各類加給及獎金共同構成實際待遇。加給項目如過度依賴歷史沿革或以不同制度分別調整,整體待遇就不易看出與職務責任、工作環境及實際貢獻的關聯;也可能出現本俸與加給比例失衡、同類職務待遇差異難以說明等問題。
四、俸點與俸額折算標準不一致,影響公平及制度合理性
俸點是計算俸額的基數,若本俸、年功俸或不同俸表的折算基準不一致,會使相同俸點未必對應相同俸額,削弱俸點制度作為統一計算基礎的功能,也可能引發平等及法制一致性的疑慮。
五、考績與俸給連結有限,考績激勵效果不足
考績結果與晉級、待遇變動的關係若不夠明確,或考績評定未能有效區辨工作表現,優良、普通與待改進人員的待遇差距便不明顯。如此容易使考績流於程序,難以發揮改善績效與鼓勵貢獻的功能;減俸等不利效果若缺乏清楚規範與適當程序,也難以落實績效責任。
六、缺乏成熟的績效導向變動報酬制度
第 四 題25 分
「公平」為考績制度設計的重要原則,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在程序公平的制度面設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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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如何透過明確的評核流程、合議機制、資料調查、當事人陳述申辯及事後救濟,保障考績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公平不只要求評分有依據,也要求考績由適當的人員依規定程序作成,並讓受考人有機會說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適用法規為準。當年11月修正的《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於考試後施行;本題涉及的考績評核程序,依命題時適用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可依「考核流程、合議審查、陳述申辯、核定審定、救濟」的順序作答,再補充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與迴避規範。如此能同時交代制度設計的程序保障,以及公平原則如何落實。
程序公平的制度設計
一、逐級評核,權責分層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考績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再由機關長官覆核,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最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分層程序使考績不由單一主管獨自決定,並透過不同機關的審查降低恣意評定的風險。
法定例外包括非於年終辦理的另予考績、長官僅有一級,或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考績委員會等情形;但考績免職人員仍須送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
二、以平時紀錄作為評核依據
依同法第5條及第13條,年終考績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是評定分數的重要依據。施行細則要求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的優劣事實,並供考績評定參考。這項設計使評核建立於年度內累積的具體資料,減少只憑年終印象或單一事件評分。
三、由考績委員會合議初核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5條,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委員由機關人事主管擔任當然委員,並有由本機關人員推選的非主管人員代表。委員會以集體審議方式初核考績,兼具行政專業與一定程度的參與代表性。
委員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考績表及相關資料交出席委員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程序設有出席與表決門檻,可避免少數委員逕行決定。
四、賦予調查資料及查詢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