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類科 公共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三等・一般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的意涵,並請問如何將參與式預算運用到原住民族的公共政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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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是讓民眾透過公開、討論及審議等民主程序,直接參與決定一部分公共預算如何分配、哪些方案優先執行的制度。它不只是徵詢意見,而是使民眾對特定預算具有實質的提案、討論、排序或決定權,並能追蹤執行結果。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參與式預算的制度意涵;二是如何依原住民族的文化、自治及集體權利特性,設計適切的參與程序。作答時應由一般公民參與制度,進一步說明如何使族人能決定與自身生活、文化及部落發展相關的預算優先順序。

涉及法條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所揭示的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與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原則;第21條關於特定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的規定;第22條關於在原住民族地區劃設特定資源治理區域,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的規定。參與式預算可作為政策參與及資源配置的制度工具,但不能取代法律明定的諮商同意或共同管理程序。

解題方法

採「定義與原則—制度流程—原住民族政策應用—限制與配套」的架構作答。先說清楚參與式預算不是單純的意見調查,再依政策形成及執行流程,說明族人如何參與提案、討論、排序、執行與監督;最後補充制度設計須尊重部落自主,並維持政府依法編列、審議及執行預算的責任。

將參與式預算運用於原住民族公共政策

一、設定專款及明確議題

政府可在原住民族事務相關預算中,編列一定額度作為參與式預算,並公開經費規模、提案資格、提案範圍、審查標準、期程及執行方式。提案主題可涵蓋族語復振、文化傳承、部落照顧、青年返鄉、長者服務、環境保育、部落交通與公共空間等。

經費及範圍應讓族人能在預算內提出可執行方案,避免只有象徵性的提案活動,卻沒有相應資源可供選擇。

二、依部落脈絡設計參與方式

參與方式應符合各部落的生活及議事習慣,可透過部落會議、族人說明會、工作坊或部落組織討論蒐集提案,並以族語及族人熟悉的語言提供資訊與協助。召開時間、地點及交通安排也應降低偏遠部落、長者、青年、婦女及身心障礙者參與的障礙。

此一設計重點在於使族人能充分理解提案及預算資訊、平等表達意見,並使不同世代與群體的需求都有進入討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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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問制定政策過程的階段為何?試以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為例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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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共政策過程(政策制定與執行的階段),並要求把階段模型運用於臺灣原住民族政策。作答時宜先說明政策過程的分析架構,再用原住民族政策的發展逐一對應,避免只列出政策名稱或法規。

公共政策學者對階段數目有不同分類。本文採常見的五階段模型:政策問題形成與議程設定、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政策評估。政策過程不是嚴格直線式的單向流程;評估結果可能使政府重新界定問題、調整方案或形成新的政策議程。

法制上,命題當年適用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並要求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十二項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則是推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據,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須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部落參與。

解題方法

採「階段定義+原住民族政策實例+階段間的回饋」作答。每一階段都交代政府在做什麼,再以臺灣原住民族政策的議題或制度舉例,便能同時回答「階段為何」與「以政策為例討論」兩個要求。

政策制定過程及臺灣原住民族政策實例

一、政策問題形成與議程設定

政策問題形成是政府或社會辨認公共問題、分析成因及界定影響對象的過程;議程設定則是使部分問題受到政府重視,進入政府處理與決策的議程。社會運動、媒體報導、研究資料、部落訴求、選舉承諾及重大事件,都可能推動議題進入政策議程。

以臺灣原住民族政策而言,原住民族語言與文化流失、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政治參與不足、社會經濟差距等問題,經長期倡議及公共討論,逐漸成為政府必須處理的公共議題。憲法增修條文將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權益納入國家基本政策,也使相關問題取得明確的憲政定位。

二、政策規劃

政策規劃是針對已進入議程的問題,設定政策目標、蒐集資料、研擬替代方案,並比較其可行性、成本、效益及可能影響。政策規劃應納入受政策影響者的意見,並考量不同族群、部落與地區的差異。

例如,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時,不能只以一般行政服務取代原住民族的主體性;在自治、語言文化傳承、教育、土地與社會福利等面向,應透過政策研究、跨部會協調與族人參與,研擬具體方案。《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憲法所揭示的民族意願與權益保障原則,都是規劃相關政策時的重要依據。

三、政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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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意涵,並請討論如何在原住民社群之中推動審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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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民主理論中「審議式民主」的意涵,以及如何把公共討論轉化為適合原住民族社群的政策參與方式。作答時應掌握兩層:先說明審議民主如何形成公共決定,再說明原住民族參與不能只套用一般形式,還須尊重其集體權利、文化差異與社群自主。

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主張,民主正當性不只來自定期投票或多數決,也來自公民在公開、平等、包容的程序中,針對公共議題交換理由、聆聽不同觀點、檢視資訊並修正立場,最後形成具正當性的決定。其核心不在於每個人最後都同意,而在於決策經過公平且有品質的公共討論。

審議式民主的主要特徵如下:

  • 公共性:討論的是共同關切的公共議題,過程及理由原則上應公開。
  • 平等參與:參與者有公平發言與影響討論的機會,不因身分、權力或資源差異而遭排除。
  • 理性溝通與相互尊重:參與者提出理由、聆聽他人觀點,並願意檢視自身立場。
  • 資訊充分:提供可理解、平衡且與議題相關的資訊,使參與者能作成知情判斷。
  • 包容多元與形成決定:納入不同群體與受影響者;討論可形成共識,也可在充分審議後作成多數決或其他適當決定。

審議民主不同於單純的民意調查、意見徵詢或投票。民意調查主要測量既有偏好;審議程序則藉由討論,使參與者有機會理解問題、形成或修正偏好,並提出可供決策者參考的理由。

在原住民族議題上,應結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保障精神:尊重原住民族意願、文化與集體權利,並促進其自治與發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相關辦法並規範諮商取得同意與參與程序。此一法律程序與審議民主均重視參與和對話,但諮商同意權另有明確法定權利基礎,不能簡化為一般性的公共討論或行政機關自行諮詢。

解題方法

本題是「定義+情境應用」型申論題,可依下列順序作答:

  1. 先界定概念:點出民主正當性來自公平、包容的公共審議,不只來自投票或多數決。
  2. 再整理原則:以公共性、平等性、資訊充分、理性溝通及包容多元為分析架構。
  3. 轉入原住民族情境:說明形式上開放參與仍不足,必須處理語言、文化、權力不對等,以及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與社群自主。
  4. 提出制度作法:從議題設定、參與代表、資訊與語言、討論方式、決策銜接及後續檢討等面向,提出可操作措施。
  5. 以權利保障收束:指出審議是深化參與的治理方法,不能取代法定諮商同意程序,也不能以一次會議或多數表決取代部落自主決定。

如何在原住民社群中推動審議式民主

一、由社群共同設定議題及程序。 議題應與部落或族群實際關切相連,例如土地及自然資源、文化傳承、教育、照護、產業及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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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基層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cy)的意義與特性,並說明臺灣原住民基層官僚在政策執行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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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相連的觀念:一是 Lipsky 的「基層官僚」理論,二是原住民族政策如何經由第一線人員落實。答題時應先界定基層官僚,再說明其工作特性,最後結合臺灣原住民族政策情境分析其角色與限制。

Lipsky 所稱的基層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ts),是指在公部門第一線直接與民眾接觸、提供服務或執行管制的工作人員,例如教師、警察、社工、就業服務人員及承辦補助業務的行政人員。他們不只照章辦事,也必須在個案情境中解釋規則、判斷需求並行使裁量,因此其日常決定會影響政策實際如何被民眾經驗。從這個角度看,基層官僚也是政策的實際塑造者。

其主要特性如下:

  1. 直接接觸政策標的與服務對象:第一線人員是民眾接觸政府的重要窗口,民眾往往透過具體服務感受政府政策。
  2. 具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法規或政策目標不可能預先涵蓋所有個案,基層人員須判斷資格、需求、服務方式與處理優先順序。
  3. 面對工作量大、資源有限及目標模糊:服務需求常超過人力、時間與經費;機關政策目標也可能彼此競合,或未明確說明如何處理個案差異。
  4. 發展因應工作壓力的慣例:為了完成大量工作,基層人員可能依賴分類、標準化流程、案件排序或服務配額等方式處理案件。這些慣例提升行政可操作性,卻也可能使服務與政策原定目標產生落差。
  5. 執行結果會回過頭形塑政策:同一套政策可能因第一線裁量、資源條件及機關慣例而出現不同結果,因此政策的「實際內容」不只存在於法規或計畫,也體現在日常執行之中。

本題並無須套用計算公式。法規脈絡可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的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餘縣市得視需要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此一制度提供地方原住民族行政的組織基礎。答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本題所引法條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採「定義 → 特性 → 臺灣情境中的角色 → 限制與改進」作答。先用 Lipsky 說明基層官僚何以不只是政策的被動執行者,再把裁量、資源限制與第一線接觸,逐項連結到原住民族政策的實際執行。

臺灣原住民基層官僚可包括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承辦人員、地方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人員,以及在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就業、文化、警政等領域直接服務原住民族民眾的第一線人員。原住民身分的公務人員可能具有族群經驗與文化理解,但「原住民基層官僚」不能只按族籍界定;重點仍在其是否處於政策服務與民眾接觸的第一線。

臺灣原住民基層官僚在政策執行中的角色

  1. 政策傳遞者與服務提供者 將中央及地方政策轉化為民眾實際可取得的服務,包括福利與急難救助、就業服務、教育資源、健康照護、文化活動補助及部落建設等。承辦人員也協助民眾理解申請資格、程序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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