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三等 一般行政類科 公共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政策規劃階段中,應先針對政策方案的各種可行性進行分析,以確保政策實際執行時的成功率。試述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分析通常包含哪些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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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規劃階段的「政策方案可行性分析」。政策方案並非只要目標正確即可採行,還必須檢驗其在不同條件下是否「做得到、付得起、推得動、合法化、被接受」。
可行性分析的功能,是在政策定案前,系統評估各方案的執行條件、限制因素與預期風險,作為方案選擇與政策設計修正的依據。
政策方案可行性通常包括下列面向:
- 技術可行性
- 經濟與財務可行性
- 法律可行性
- 政治可行性
- 行政與組織可行性
- 社會與文化可行性
- 環境可行性
其中,技術、經濟、政治、行政與法律可行性,是最常見且最核心的分析面向。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總說明—分項解釋—綜合判斷」的方式作答:
- 先說明可行性分析的意義。
- 再依不同面向逐一說明分析內容。
- 最後指出政策方案必須進行整合評估,不能只依單一面向決定。
可用「能不能做、值不值得做、合不合法、推不推得動、行政上能否落實、社會能否接受、是否符合永續要求」作為記憶架構。
一、技術可行性
技術可行性是指政策方案所需的知識、技術、設備、資料與專業能力是否已經具備,並且能否在預定時間內完成。
分析重點包括:
- 所需技術是否成熟且可取得。
- 是否具有足夠的基礎設施與設備。
- 所需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且可持續取得。
- 人力是否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
- 技術系統能否與既有制度、資訊系統相互整合。
- 技術執行所需時間是否符合政策時程。
例如,政府欲推動全國性數位服務,除須評估軟體能否開發,也須檢視網路基礎建設、資安防護、資料交換與使用者身分驗證機制是否完備。
二、經濟與財務可行性
經濟可行性是指政策方案所產生的社會效益,是否足以合理化其所需成本;財務可行性則著重政府或執行機關是否具有足夠的經費來源。
分析重點包括:
- 政策方案的建置成本、執行成本與維護成本。
- 政策所能產生的直接效益與間接效益。
- 財政負擔是否在政府可承受範圍內。
- 經費來源是否穩定。
- 成本與效益是否合理。
- 資源配置是否符合機會成本原則。
常用工具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果分析與財務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可用下列概念表示:
其中, 為第 期效益, 為第 期成本, 為折現率。當方案的淨現值為正,通常表示其經濟效益具有採行基礎;但公共政策仍須一併考量公平、權利保障與政治接受度,不能只以貨幣化結果作成唯一判斷。
三、法律可行性
法律可行性是指政策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授權基礎,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命令及其他相關規範。
分析重點包括:
- 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法定權限。
- 政策內容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 是否需要法律授權或法律修正。
- 行政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 是否牴觸現行法令、既有制度或上位規範。
- 執行程序是否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若政策涉及限制人民自由、財產或營業活動,尤其須注意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若現行法規不足以支撐方案內容,則須先完成修法或建立適當的法規依據,不能僅以行政命令逕行推動。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為答題核心;涉及法律可行性時,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四、政治可行性
政治可行性是指政策方案能否獲得重要政治行動者與利害關係人的支持,並在政治過程中順利取得決策正當性。
分析重點包括:
- 行政首長與政黨是否支持。
- 民意機關是否願意通過相關法案或預算。
- 利益團體、地方政府與重要社會組織的態度。
- 方案所造成的利益分配與政治衝突。
- 政策成本與利益是否集中於特定群體。
- 選舉週期、媒體輿論與社會事件對政策的影響。
- 反對力量是否足以阻礙政策執行。
政治可行性並不等於政策一定受到所有人支持,而是評估政策能否在現實政治環境中形成足夠的支持聯盟,並降低政策阻力。
五、行政與組織可行性
第 二 題25 分
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常需要透過「議價協商」機制來建立支持的多數。一個好的政策議價協商機制,須具備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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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策合法化」中的政策議價協商。政策合法化不僅是政策取得形式上的法律授權,也包括透過政治互動,使利害關係人及多數決策者承認政策的正當性,願意支持其通過與執行。
政策議價協商是指政府、民意代表、政黨、利益團體、專業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針對政策目標、資源分配、利益補償及執行方式進行交換、妥協與整合,以形成可接受的多數支持。
其基本邏輯可表示為:
好的議價協商機制,不是單純要求參與者「各退一步」,而是要使協商過程公平、資訊充分、利益可交換,且最後形成的方案具有正當性與可執行性。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程序、參與、資訊、利益、決策、執行」六個面向作答:
- 先說明政策議價協商的功能:整合衝突利益、降低反對阻力、建立支持多數。
- 再從協商程序是否公平、參與者是否適當、資訊是否充分等面向,說明機制的必要條件。
- 最後補充協商結果必須可執行、可監督,否則即使取得表面上的多數,也無法完成政策合法化。
好的政策議價協商機制之要件
一、參與者具有代表性與包容性
協商機制應納入主要利害關係人,包括政府機關、民意機關、政黨、利益團體、專業團體、地方政府及受政策影響的人民。
參與者若過度集中於少數政治菁英或強勢利益團體,協商結果容易被批評為黑箱交易或利益輸送。尤其政策直接影響弱勢團體時,應設計適當的代表或發言管道,避免「有資源者才能參與」。
二、具有明確、公開且穩定的協商規則
協商前應明定下列事項:
- 參與資格與代表產生方式。
- 協商議題與討論範圍。
- 發言、提案、修正及表決程序。
- 利益衝突迴避規則。
- 協議形成及協議變更方式。
- 會議紀錄與資訊公開方式。
規則若不明確,容易造成程序操控;規則若在協商過程中任意變動,也會損害參與者對機制的信任。
三、保障參與者的實質平等
形式上開放參與,並不代表實質平等。政府、大型企業或政黨通常擁有較多資訊、資金及專業人力,弱勢團體則可能缺乏談判能力。
因此,好的協商機制應提供合理的發言時間、必要的技術協助、平等的資料取得機會,以及適當的中立主持。不得由掌握行政權、財政資源或議程設定權的一方單方面主導結果。
四、資訊充分、透明且具可信度
有效協商必須建立在共同事實基礎上。政府應提供政策成本、預期效益、受益與受害對象、財源來源、替代方案及風險評估等資訊。
資訊透明具有三項功能:
- 降低參與者對政府隱瞞資訊的疑慮。
- 避免協商建立在錯誤或片面資料上。
- 使社會大眾能夠檢驗協商結果的合理性。
涉及個人隱私、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的資料,可以依法限制公開,但限制必須具有正當理由,不能以保密為名掩護不當利益交換。
五、存在相互依賴與可交換的利益
議價協商的前提,是各方無法單獨達成政策目標,必須透過相互合作完成。若一方具有絕對權力,協商就容易淪為命令;若各方利益完全無法調和,也難以形成協議。
協商議題最好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分割性與可交換性,例如:
- 政策推動期程的調整。
- 預算與資源的重新配置。
- 執行標準及配套措施的修正。
- 對受損群體提供補償。
- 以不同政策工具交換支持。
不過,利益交換應以公共利益及法定權限為界限,不得以違法、圖利或犧牲基本權利作為協商內容。
六、協商目標應從零和競爭轉向互利方案
好的機制不只是在甲方與乙方之間分配利益,更要透過議題重組,找出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第 三 題25 分
「政策網絡」(policy network)模式強調政策過程是一種多元、動態,以及公私協力的態樣。政策網絡模式如何運作?試以此模式分析我國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與就業政策公私協力之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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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一)政策網絡的意義
政策網絡(policy network)是指在特定政策領域中,政府機關、地方政府、民間企業、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專業社群及政策標的團體,因彼此具有資源依賴關係,透過持續互動、協商、交換與合作,共同影響政策形成、執行及評估的治理模式。
其核心不在於政府單方面命令,而在於:
- 多元性:政策參與者不只包括政府,也包括企業、社區、族群組織及專家。
- 互賴性:各參與者掌握的資源不同,彼此必須交換資源才能完成政策。
- 動態性:參與者、權力關係及政策議題會隨環境變化而調整。
- 協力性:政策的形成與執行由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承擔。
- 協商性:政策結果通常是討價還價、利益調整與共識建構的產物。
因此,政策網絡不同於傳統的「命令—控制」模式,也不同於完全由市場自行決定的模式,而是政府透過協調、整合、誘因及規範,促成多元行動者共同治理。
(二)政策網絡的基本構成
政策網絡通常包含下列要素:
- 行動者:中央及地方政府、原住民族部落、原住民族團體、企業、學校、金融機構、非營利組織等。
- 資源:法定權力、預算、土地與自然資源、專業知識、勞動力、技術、市場通路、社會信任及在地文化資本。
- 互動關係:協商、資訊交換、契約合作、補助、委託、共同投資及政策倡議。
- 規則制度:法律、行政規則、合作協議、採購制度、補助規範及績效評估機制。
- 政策產出:政策方案、公共服務、產業計畫、就業措施及資源分配結果。
(三)我國原住民族政策的法制基礎
本題涉及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與就業政策,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國家對原住民族之地位、政治參與、教育文化、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事項,負有保障與發展責任。
-
原住民族基本法 強調原住民族自治、文化維護、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經濟發展,以及原住民族對涉及其土地與資源之開發利用所享有的諮商、同意、參與及利益分享機制。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透過公部門進用、承攬及採購等制度,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機會,並促進原住民族勞動參與。
-
原住民族教育法、就業服務法及相關產業發展法規 分別涉及人才培育、職業訓練、就業媒合、創業輔導及產業發展。
涉及土地、自然資源及開發案件時,除經濟效益外,亦須兼顧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要求的族群意願、部落參與、環境永續及利益共享。若相關法規於命題後已有修正,解題仍以民國115年命題時法規為準。
二、政策網絡的運作方式
(一)確認政策問題與政策社群
政策網絡首先要界定政策問題。例如原住民族就業問題不宜僅理解為「缺乏工作」,還應分析:
- 偏遠地區工作機會不足;
- 教育與產業需求不一致;
- 青年外流及人口老化;
- 傳統技能未能轉化為市場能力;
- 原住民族企業規模較小、融資不易;
- 族語、文化及部落生活方式與一般就業制度存在落差。
問題界定不同,政策參與者與解決方案也會不同。
(二)辨識各方行動者及其資源
中央政府擁有法定權力、預算及政策整合能力;地方政府具有區域規劃及第一線執行優勢;部落與原住民族團體掌握在地知識、文化正當性及社會網絡;企業擁有資本、技術與市場通路;學校及訓練機構提供人才培育;金融機構提供融資;非營利組織則可提供陪伴、倡議及社區動員。
政策網絡的重點,不是將所有行動者視為相同,而是分析其資源與影響力,再建立適當的分工與交換關係。
(三)建立互賴與交換關係
政策網絡中的行動者通常沒有任何一方能夠單獨完成政策目標。例如政府能夠提供補助與法規支持,但缺乏完整的市場通路;企業擁有市場與技術,卻需要政府提供人才及制度誘因;部落掌握地方知識,卻可能欠缺資金及經營能力。
因此,政策執行必須透過:
- 政府提供制度、預算及公共服務;
- 企業提供工作機會、技術及市場;
- 部落提供在地知識、文化內容及社區動員;
- 學校提供培訓、研究及人才;
- 金融機構提供融資與財務管理;
- 非營利組織提供中介、陪伴及衝突協調。
(四)以協商形成共同方案
政策方案不應由單一政府機關事先決定,再要求部落配合,而應透過共同設計,討論下列事項:
- 發展何種產業;
- 產業利益如何分配;
- 誰負責投資、訓練與營運;
- 如何保障部落文化與土地權益;
- 如何避免青年受訓後仍然失業;
- 如何評估政策成效。
共同方案必須兼顧經濟效率、族群權利、文化保存及環境永續。
(五)形成制度化合作機制
政策網絡若只依賴個人關係,容易因人事更迭而中斷,因此必須制度化,包括:
- 跨部會協調平台;
- 中央與地方聯合服務窗口;
- 部落參與的政策諮詢及審議機制;
- 公私協力契約;
- 共同資料庫;
- 定期會議與資訊公開;
- 績效追蹤及第三方評估。
(六)透過回饋持續修正
政策執行後,應根據就業率、所得變化、企業存續率、青年返鄉人數、部落滿意度、文化影響及環境指標等資料,調整政策。
政策網絡具有「問題界定—方案協商—執行—評估—再協商」的循環性,而非一次性的線性程序。
三、以政策網絡分析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與就業政策
(一)政策目標
原住民族經濟與就業政策的目標,不應只設定為增加短期工作人數,還應包括:
- 提升穩定就業與勞動所得;
- 培養原住民族企業及部落產業;
- 促進青年返鄉及在地就業;
- 保存並活化原住民族文化;
- 建立公平的產業利益分配制度;
- 兼顧土地權益、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
- 強化原住民族的政策參與及經濟自主性。
(二)建立多層次政策網絡
可將政策網絡區分為三個層次:
1. 中央政策整合層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擔任主要協調者,整合勞動、經濟、農業、文化、教育、交通、環境及金融等部門,避免各部會各自補助、彼此重複。
中央政府的主要功能包括:
- 建立整體政策目標;
- 提供穩定預算;
- 制定原住民族企業及就業支持制度;
- 整合職業訓練、創業輔導及市場資訊;
- 建立跨部會資料及績效評估機制。
2. 地方執行層
地方政府應依不同部落的產業條件與人口結構,提供在地化服務,例如:
- 就業媒合;
- 職業訓練;
- 返鄉創業輔導;
- 產業聚落建構;
- 交通及數位基礎設施;
- 觀光、農業、林業及文化產業整合。
地方政府不能僅扮演補助轉發者,而應成為部落、企業、學校及中央政府之間的中介者。
3. 部落及市場合作層
部落、原住民族團體、合作社、原住民族企業、一般企業、學校、金融機構及非營利組織共同參與,形成實際的產業與就業網絡。
這一層應由部落表達發展願景,企業提供市場與技術,學校負責人才培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非營利組織協助治理與陪伴。
四、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與就業政策的可行策略
(一)建立「部落主導、政府協力」的共同治理機制
政府應由單方面規劃改為共同設計,建立由部落、原住民族團體、地方政府、中央機關、企業及專家共同參與的治理平台。
具體作法包括:
- 由部落提出產業發展需求及優先順序;
- 建立部落代表參與的諮詢及審議機制;
- 重大開發案落實諮商、取得同意、參與及利益分享;
- 對不同部落採取差異化政策;
- 將族語、傳統知識及文化價值納入政策設計。
如此可提升政策的民主正當性,也能降低政策與地方需求脫節的問題。
(二)推動產業鏈整合,而非零散補助
原住民族產業常面臨規模小、品牌弱、通路不足及產品不穩定等問題。政策應由單點補助轉向完整產業鏈,涵蓋:
第 四 題25 分
政策如何「行銷」?政府在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時,可以採行哪些行銷策略,以滿足民眾需求,強化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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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行銷」與「社會行銷」如何應用於公共政策,重點不在商業獲利,而在於政府透過需求分析、政策設計、溝通宣導與服務輸送,使目標對象理解、接受並實際參與政策,進而提升政策效果。
政策行銷可定義為: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標,運用行銷觀念與工具,分析政策利害關係人需求,設計適切的政策內容與服務,並透過有效溝通與輸送管道,促使民眾支持或採取符合公共利益的行動。
本題亦涉及「社會行銷」概念。社會行銷係運用市場區隔、目標市場、產品設計、價格、通路與促銷等方法,促使個人或團體採取有利於個人與社會的行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的核心行為,包括學習族語、使用族語、在家庭與社區傳承族語,以及支持族語公共服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政策應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所揭示之語言平等、語言保存、傳承與發展精神為基礎,並兼顧《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權利之保障。
政策行銷可用傳統「4P」分析:
- 產品(Product):政府提供的政策內容、服務與公共價值。
- 價格(Price):民眾參與政策所需付出的金錢、時間、學習成本、心理成本與機會成本。
- 通路(Place):民眾取得政策服務與參與政策的管道。
- 促銷(Promotion):政府傳遞政策資訊、說服與互動溝通的方式。
公共政策亦可延伸採用「7P」概念,加入:
- 人員(People):教師、公務人員、族語推廣人員、社區工作者及政策執行者。
- 流程(Process):報名、學習、認證、獎勵、申訴與服務提供程序。
- 有形證據(Physical Evidence):教材、標示、族語公共服務窗口、族語媒體與實體學習空間。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取「需求分析—市場區隔—政策組合—執行互動—績效評估」的架構作答。
第一,先說明政策行銷不是單向宣傳,而是以民眾需求為基礎的雙向政策溝通。第二,依不同對象進行市場區隔,避免以同一套措施處理所有族人與民眾。第三,以4P或7P設計具體行銷策略。第四,建立回饋與績效評估機制,檢驗政策是否真正提高族語使用與傳承,而不是只看宣導活動場次。
可用下列邏輯表示:
其中任一因素偏低,整體政策效果即會受到限制。因此,政府不能只加強廣告宣傳,還必須降低學習成本、改善服務可近性,並將族語融入日常生活。
政策行銷策略
一、進行需求調查與利害關係人分析
政府應先掌握不同族群的語言使用狀況、學習動機與實際障礙,透過問卷調查、焦點團體、部落會議、訪談與參與觀察,蒐集下列資訊:
- 不同族別、年齡、地區與世代的族語能力。
- 家庭是否有族語使用環境。
- 青少年、家長、長者及都市族人的學習需求。
- 民眾參與族語課程所面臨的時間、交通、費用與照顧負擔。
- 公務機關、學校、醫療機構及社區使用族語的實際需求。
政策行銷若缺乏需求調查,容易形成「政府認為民眾需要,但民眾實際上不使用」的供需落差。
二、進行市場區隔與目標對象設定
原住民族語言政策的目標對象並非單一群體,政府應進行市場區隔,採取差異化行銷:
- 兒童與青少年:重點在於提高趣味性與使用頻率,可結合遊戲、動畫、音樂、短影音、校園社團與數位學習。
- 家長與家庭:重點在於建立家庭語言環境,可提供親子共學、家庭族語日及家庭使用教材。
- 族語教師與教學人員:重點在於培訓、教材支援、教學社群及合理工作條件。
- 部落長者與族語使用者:重點在於保存語料、傳承文化及擔任語言傳承者。
- 都市原住民族人:重點在於提供交通便利、夜間或線上課程,以及都市地區的學習與交流空間。
- 非原住民族民眾:重點在於增進理解與尊重,避免將族語政策誤解為少數族群的特殊待遇。
- 公務人員、醫療與教育人員:重點在於提升族語公共服務能力,使族語能進入行政、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場域。
三、將族語政策設計為具體且有吸引力的「產品」
政策產品不應只有「要求民眾學族語」,而應分為三個層次:
- 核心產品:文化認同、世代傳承、族群尊嚴、語言權利與公共服務平等。
- 實質產品:族語課程、教材、認證制度、族語家庭方案、族語媒體、翻譯服務與公共機關族語服務。
- 延伸產品:學習獎勵、親子活動、族語社群、數位平台、族語職涯發展及文化體驗活動。
政策內容應從抽象價值轉化為民眾可感受的利益。例如,族語學習不只是考試或取得證書,也可與家庭溝通、文化參與、就業機會、公共服務及地方創生相結合。
四、降低民眾參與政策的成本
政策行銷中的「價格」不僅是金錢,也包括時間、交通、心理壓力及學習難度。政府可採取下列措施:
- 提供免費或低費用族語課程。
- 在部落、學校、社區活動中心及都市原住民族聚集地設置學習據點。
- 開設夜間、假日、遠距及混成課程。
- 提供托育、交通或學習設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