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四等 教育行政 教育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教育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有些學者認為教育目的在於培養個性,如強調個人自主性、批判思考等。另有些學者則認為教育重點在於集體成長,如重視文化傳承、社會需求與國家發展等。請評論這兩類教育目的之思考,並從原住民族教育的觀點加以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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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目的的兩種取向: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作答重點不是二選一,而是說明兩者各自的價值與限制,再以原住民族教育的權利、文化與發展需求加以評述。

  • 個人本位教育目的:以個人的人格發展、自由、自主、理性與自我實現為重心,重視個人自主性、批判思考及選擇生活方式的能力。
  • 社會本位教育目的:以社會延續與共同發展為重心,透過文化傳承、社會化及培養社會所需人才,使個人能參與並促進群體生活。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教育基本法》第2條以「人格健全發展」以及培育民主社會與國家所需人才為教育目的;第3條則規定教育機會平等,對原住民等群體的教育應考量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予以特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條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培育民族所需人才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為立法目的;第2條明定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教育推展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的精神。另依該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的目的包括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

解題方法

可依「界定兩種取向—分別評析—回到原住民族教育—提出整合主張」作答:

  1. 先說明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各自重視的教育價值。
  2. 評析其貢獻與可能的偏失:個人自由若缺少社會責任,容易忽略公共生活;社會目標若壓過個人權利,則可能要求個人服從既定規範。
  3. 以原住民族教育法制及教育主體性為依據,說明個人發展與民族文化延續並非互斥。
  4. 結論指出,教育應兼顧個人的自主成長、族群的文化發展,以及不同族群間的平等共榮。

兩種教育目的的評析

一、個人本位的價值與限制

個人本位有助於尊重學生的個別差異與人格尊嚴,培養自主判斷、批判思考及自我實現能力。學生不只是接受知識或服從社會安排的對象,也應能思考自身需要,參與影響自己的教育與生活決策。

其限制是,如果過度強調個人選擇而忽略人與社會的關係,可能將教育縮減為個人競爭、升學或職涯成功,忽略公共責任、文化歸屬與共同福祉。

二、社會本位的價值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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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有學者認為教育至少具有社會化及選擇兩項功能,請詳細說明這兩項功能的意義,並從原住民族教育的立場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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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社會學中,特別是結構功能論所說的教育兩項重要功能:社會化與選擇。作答要先說明教育如何傳遞社會共同文化,再說明教育如何依學生的學習表現與能力進行分流、資格認定及人才配置,最後以原住民族教育的處境檢視兩者如何兼顧公平、文化延續與個人發展。

解題方法

可依「功能定義 → 學校如何實踐 → 原住民族觀點反思」的順序作答。反思時,要同時指出功能的正面作用與可能造成的問題:社會化可以促進共同生活,也可能要求學生同化於主流文化;選擇可以發掘人才,也可能受資源差異與文化偏見影響,形成不公平的篩選。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教育法》當時適用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版本。該法第 1、2 條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並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第 4 條區分「一般教育」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實施的「民族教育」。第 27 條並要求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採多元文化觀點,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價值觀。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已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版本。

一、教育的社會化功能

**意義:**社會化是個人學習社會文化、規範、價值與角色,逐步成為能參與社會生活成員的歷程。學校透過課程、師生互動、同儕生活、校規及各種集體活動,使學生習得知識與技能,也學習合作、守規範、承擔責任及與他人相處。

功能與作用:

  1. **傳遞共同文化:**使新一代理解社會共享的語言、歷史、制度與基本價值,延續社會文化。
  2. **培養社會角色:**讓學生學習作為公民、家庭成員及未來工作者所需的責任與行為方式。
  3. **促進社會整合:**透過共同規範與公共生活經驗,增進群體成員間的理解與合作。

**原住民族教育的反思:**社會化不能等同於單向地把原住民學生塑造成符合主流文化期待的樣子。若課程只呈現主流歷史、語言與價值,忽略或刻板描繪原住民族,學校的社會化便可能成為文化同化,削弱學生對自身族群、語言及文化的認同。

因此,社會化應同時包含參與共同社會生活的能力,以及認識、延續自身文化的能力。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精神,學校應提供族語、歷史、文化及原住民族知識的學習機會,納入原住民族觀點,並使原住民族學生及部落能參與教育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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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教育行政學上有關領導的研究,有特質論、行為取向以及情境取向,請分別說明之,並從原民文化的觀點加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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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領導研究的三種基本取向:特質取向、行為取向與情境取向。作答時要先說明各取向如何解釋領導效能,再從原民文化觀點反思:領導是否只由個人特質或職位決定,還須考量族群文化、部落關係、土地脈絡與集體參與。

解題方法

可依「看領導者是誰—看領導者做什麼—看領導者如何因應情境」依序說明三種取向,最後指出其理論限制,並提出原民文化中的關係性、集體性與文化回應觀點。

三種領導研究取向

一、特質取向

特質取向又稱偉人論,將領導效能主要歸因於領導者本身具有的特質,研究重點是找出成功領導者共同具備的條件,例如智慧、責任感、自信、誠信、堅毅、溝通能力及社會敏感度等。其隱含假設是:某些個人特質有助於一個人取得他人信任、影響團體並達成組織目標。

此取向的貢獻,在於協助組織辨識、培育與遴選領導人才;限制則是容易把領導視為少數人的天賦,忽略後天學習、追隨者特性、組織文化及具體情境。單有某種特質,也不保證在任何時間、團體或任務中都能形成有效領導。

二、行為取向

行為取向不以領導者「具有什麼特質」為主,而是觀察領導者「實際做了什麼」,例如如何分配工作、設定目標、溝通、決策與關懷成員。其重要研究包括:

  • 俄亥俄州立大學研究:以「倡導結構」與「關懷」描述領導行為。倡導結構著重明確規劃工作、界定角色與建立程序;關懷則著重尊重、支持及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 密西根大學研究:區分員工導向與生產導向的領導行為,前者重視成員需求與參與,後者重視工作任務及績效。
  • 管理方格理論:以對生產的關心及對人的關心作為兩個向度,分析不同領導型態。

此取向的重要貢獻是指出領導行為可以學習和培養;限制是容易尋找放諸四海皆準的「最佳行為模式」,但同一種行為在不同組織與文化脈絡中,效果可能不同。

三、情境取向

情境取向認為,領導效能取決於領導者、追隨者、任務及組織環境之間的配合;有效領導沒有脫離情境的固定模式。不同理論對情境因素的界定略有差異,常見例子包括:

  • 費德勒權變理論:領導效能取決於領導者型態與情境有利程度的配合;情境有利程度主要涉及領導者與成員的關係、工作結構及職位權力。
  • 赫塞與布蘭查德情境領導理論:依成員的能力與意願調整領導方式,在指導、推銷、參與及授權等方式間作適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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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從近年有關:

(1) 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法規制定修正;

(2) 原住民族教育重大政策。

各舉其一加以論述其理論基礎及執行成效的反思,並具體提出對原民教育的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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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開放式申論題,要求分別選取一項近年原住民族教育法規修正及一項重大政策,說明兩者的理論基礎、執行成效與限制,最後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答題重點在於呈現原住民族教育從「照顧原住民學生」走向「保障個人與民族集體教育權、尊重族群主體性」的政策轉變。

法規部分以《原住民族教育法》108年修正為例;政策部分以《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110年至114年)》為例。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112年後《原住民族教育法》有重要修正,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依命題當年的法規內容論述。

解題方法

採「法規一例、政策一例」的雙軌架構。每一例均依序說明:

  1. 制度內容:修了什麼法、推動什麼政策。
  2. 理論基礎:說明其權利觀、教育觀及政策理念。
  3. 執行成效與反思:先肯定制度或政策成果,再檢視執行落差。
  4. 改進意見:提出可執行、可評估的作法。

如此能避免只羅列法條或計畫項目,卻未回應題目要求的「理論基礎」與「成效反思」。

一、法規制定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108年修正

(一)修正重點

《原住民族教育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修法方向可歸納為:

  1. 擴大原住民族教育對象:原住民族教育不再只限於原住民學生,也納入全體學生,發展全民原教。
  2. 完備行政支持系統:強化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合作及政策規劃機制。
  3. 促進原住民族參與:課程、教材發展與教育政策推動,應增加原住民族及部落代表的參與。
  4. 強化師資培育:培育兼具教學專業、族語能力及民族文化知能的師資。
  5. 深化民族教育:發展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作為課程、教材及師資培育的基礎。

(二)理論基礎

第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權與文化權,教育不只是接受國家一般教育的機會,也包括學習自身語言、文化與知識的權利。

第二,呼應多元文化教育與教育平等。形式上對所有學生採相同制度,不必然能消除歷史形成的文化不利;教育制度須承認不同族群的文化背景,提供實質平等的學習條件。

第三,體現族群主體性與集體權利。原住民族不應只作為政策受益者,也應參與教育內容、課程與治理方式的決定。教材與知識建構納入部落觀點,才能避免由主流社會單方面詮釋原住民族文化。

(三)執行成效與反思

修法後,原住民族教育的法制基礎與政策範圍更完整,並促進師資培育、原住民族知識研究及實驗教育發展。全民原教也有助於增進一般學生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與權利的理解。

但法規修正不會自動轉化為教育現場的改變。部分學校仍面臨族語師資不足、教師流動、教材與課程資源不均等問題;部落參與若停留在諮詢或形式列席,仍難以落實主體性。此外,全民原教若只以節慶活動或文化介紹呈現,容易把多元文化簡化為表面知識,未能進一步處理歷史脈絡與制度性不平等。

(四)改進意見

應建立穩定的族語及民族教育師資培育、聘任與留任制度,並提供教師在職增能與部落協同教學支持。課程與教材發展應讓部落、族人及知識持有者實質參與,並保障合理的報酬與知識使用權。主管機關則應定期檢核各項法定要求的落實情形,公開師資、課程、經費及學生學習等指標,讓法規從原則轉化為可追蹤的責任。

二、重大政策:《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110年至114年)》

(一)政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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