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原住民特考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範圍。行政法法源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可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依法具有規範效力的國際公約等。判斷時,應確認選項是否具有一般、抽象的規範性,或依法得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具有法規範性質。公約、緊急命令及依法訂定的委辦規則,都可能成為行政法的法源;預算案則是政府提出、尚待立法機關審議的案子,本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不是行政法法源。

選項分析

(A) 兒童權利公約:錯誤選項。 《兒童權利公約》經我國制定施行法,於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處理兒童權益相關事項時,須依其規範辦理,因此屬行政法法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效力、適用範圍,以及是否有部分原則明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遵循的基本規範,具有拘束力;部分原則亦已明文納入法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一般法律原則說成「沒有拘束力」、「僅限特定領域適用」或「與憲法原則不相容」,再以《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核對。該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分別規定依法行政、明確性、平等、比例、誠信、信賴保護及裁量合義務等原則,可直接判斷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對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除須遵守法律,也須符合平等、比例、誠信及信賴保護等原則;違反時,可能構成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的理由與適用範圍。法律保留是指特定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適用密度則依事項性質與重要性而有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第 614 號解釋為準:給付行政的法律規範密度通常較干預行政寬鬆,但若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保障等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現行法未就此原則作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是否把法律保留的適用說成「一概適用」或「一概排除」。法律保留除了保障人民基本權,也基於民主與法治國原則;給付行政雖然通常較寬鬆,卻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留拘束。因此,將給付行政說成「不適用」法律保留的選項,敘述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依個案情形選擇處分內容或是否作成處分的權限,稱為行政裁量。裁量並非不受拘束,仍須遵守法律目的、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違法行使時得受司法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裁量權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得以抽象、一般的裁量基準協助一致執法,但仍須保留依個案情況調整的空間;裁量權受法律拘束,可能因個案情形而限縮至零,也受法院監督;超過法律設定的裁量界限,則屬裁量逾越。據此逐一比對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關於「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的區分。行政機關的行為不一定都是公權力行為;應看機關是以公權力主體身分,單方作成具有公法效果的決定,還是像一般私人一樣從事採購、買賣、租賃或提供服務。

公行政採取私法形式處理行政事務,通常稱為私經濟行為。例如行政機關採購辦公用品、出租或出售國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實務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機關是否行使公權力:

  1. 若是採購、租賃、買賣或一般服務提供,原則上屬私經濟行為。
  2. 若是依法定公法權限,與人民或受託機構形成公法上權利義務,則屬公權力行為。

本題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選項把私經濟行為誤稱為公權力行為者。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為公權力行為:錯誤。 行政機關購置物品,是以買受人的地位與供應商締結採購契約,屬私法上的採購行為,並非對外行使公權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依行政與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種人事行政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的人事措施,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該措施是否直接改變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申誡懲處及核定命令退休,均屬行政處分;同一機關內遷調同一序列職務,原則上未改變公務員的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不屬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看措施是否直接改變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考績等第、懲處及退休核定會對公務員權益產生法律效果;同一機關內、同一序列的職務遷調,通常只是機關內部的人事調度,並未因此改變公務員身分或重要法定權益。因此,非屬行政處分者為(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裁量瑕疵?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瑕疵」的類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若違反授權目的或法律界限,常見瑕疵包括:

  • 裁量逾越:處分超出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
  • 裁量濫用:雖在裁量範圍內,卻違反授權目的、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等。
  • 裁量怠惰:機關未行使裁量,或未依個案情況作成裁量判斷。

「裁量收縮至零」則是指個案中,因法律原則或具體情況所限,原本可選的多種合法處置只剩一種;它是裁量權行使空間的變化,不是裁量瑕疵類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描述「裁量行使違法的方式」,還是在描述「裁量空間縮減的狀態」。裁量逾越、濫用、怠惰都屬於裁量瑕疵;裁量收縮至零則說明裁量範圍已縮至只剩一個合法選擇,本身不表示機關已違法行使裁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監督機關之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自治監督與代行處理。代行處理是上級監督機關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並已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依法律所定程序介入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代行處理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被代行機關不服代行處理之處分,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判斷重點:一是代行處理的適用條件與程序,二是費用由誰負擔。題幹問「何者錯誤」,其中費用負擔的法定對象最明確:費用由被代行處理機關負擔,並非自治監督機關,因此(B)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機關」如何認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判斷重點是:該組織是否依法設置,並具有獨立的組織地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機關內部的單位、派出機關或任務編組,通常不因承辦公務就成為行政程序法上的行政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組織性質:具有獨立法定地位、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者,屬行政機關;僅是其他機關的內部單位,或附設的委員會者,則不符合本題所問的行政機關資格。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案件如何處理,以及行政機關應否依職權調查管轄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受移送機關不得再行移送。若有必要,原機關得依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的同意,繼續處理該案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的是「錯誤」的處理方式,再以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為判斷基準:原則上移送;例外是取得當事人與有管轄權機關的同意,原機關才得繼續處理。另須區分一般管轄權與專屬管轄:違反專屬管轄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無效事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下列何者無涉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變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管轄權是否發生變動。判斷重點在於:原有管轄權是否因法律上的移轉或授權,使其他機關或私人取得行使該權限的地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第 16 條則規範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上述安排涉及由其他機關或私人行使原機關的權限,屬管轄權變動的相關態樣。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使權限的行使機關改變。若只是機關間相互提供協助,受協助機關仍以自己的名義與權限作成行政行為,管轄權並未移轉;若涉及委任、委辦或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則屬權限行使機關或權限來源的變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被移付懲戒之辯護,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關於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的資格、人數及送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4 條規定:辯護人原則上應由律師擔任;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選任非律師;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有數人時,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第 34 條的三項規定:辯護人資格、人數上限、送達方式。題目問「何者正確」,須注意「原則」及「例外」的差別,也要分清送達是分別為之,還是送達給其中一人即可。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種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非屬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所定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規定:

  • 10 年時效: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的慰問金,以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
  • 2 年時效:經服務機關核准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加班費,以及執行職務墊支的必要費用。

因此,題目問「非屬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權利,須找出列在 10 年時效類別的選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四種費用,再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的分類。一般健康檢查費、加班費、執行職務墊支必要費用均明文列於 2 年時效;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則列於 10 年時效,故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中的任用資格、機要人員例外、權理制度,以及考試及格後的分發任用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任用資格原則:公務人員任用,原則上須具備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等資格。
  • 機要人員例外: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的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限制。
  • 權理:尚未取得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考試及格後的程序:取得某一職等任用資格,不等於直接分發實授;原則上仍須依規定分發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始分發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考「資格」還是「程序」。甲涉及機要職務的資格例外;乙涉及同官等內權理的職等上限;丙考職等標準與職務列等表的決定權;丁則考高考及格後,取得任用資格與實際任用之間的程序差異。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的人員,得不受同法第 9 條任用資格限制。因此,機要人員不必一律具備依法考試及格等一般任用資格。機要職務仍須遵守相關進用規範,但不能說「依然要有符合依法考試及格之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對象,以及哪些人得循該法提起復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所稱公務人員,原則上是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
  • 第 102 條另列準用本法的人員,其中包括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的人員。
  • 依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準用本法者,也得依準用規定尋求相應救濟。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第 3 條的公務人員,或第 102 條列舉的準用對象。題目所稱「行政機關依法聘用人員」符合第 102 條所列「各機關依法聘用」人員,因此屬於準用對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其餘選項則不因具有公職身分或任職於公立學校,就當然適用本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平時考核獎懲與年終考績等次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2 條:

  •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法抵銷或免職外,曾記二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以上。

考績分甲、乙、丙、丁四等,因此「不得列丙等以下」代表可列甲等或乙等;「不得列乙等以上」則代表可列丙等或丁等。

解題方法

逐項把選項的等次限制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對照即可。關鍵在於辨認「不得列某等以下」或「不得列某等以上」的範圍,不要把一大功與二大功的限制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關於公營事業機構與公營造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營事業機構與公營造物的概念,以及它們和人民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公營事業機構通常以公司組織經營事業,其行為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公營造物則是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目的而設置,供公眾或特定人使用的設施或組織。使用人與公營造物間的關係稱為營造物利用關係,其性質須依利用內容判斷,並不限於私法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主要考行政法概念區辨,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公營事業機構」與「公營造物」:前者著重以事業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行為通常採私法方式;後者著重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利用關係可能依規範及利用內容分別具有公法或私法性質。因此,題幹中把營造物利用關係一概限縮為私經濟性質的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物」的公法地位與公物管理。公物是供公眾使用或供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物;公物是否仍供公共目的使用,會影響人民能否取得其所有權、機關如何終止其使用,以及該物能否作為行政執行標的。以下法規與原則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述法律效果:公物在公用目的存續期間的時效取得、公物廢止使用的法律性質、國有土地撥用與徵收的差異,以及公物受行政執行的限制。判斷時要區分「公物的公用關係」與「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兩者並非同一制度。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目前仍供公用目的使用的公物,原則上不得因人民長期占有而主張時效取得。公物尚未廢止公用前,仍受公用目的拘束,不能單以民法時效取得規定使公用關係消失。公物已合法廢止公用後,才可能依一般取得時效規定判斷是否符合要件。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縣(市)政府依法就原都市計畫進行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必要變更,其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變更的法律性質。依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若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範圍內人民的權利,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所作的必要變更,性質上屬於對一般人民發生效力的抽象規範,為法規命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定期通盤檢討」。這不是針對特定人民或特定土地所作的個別處置,而是依法定期檢視、調整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因此,應判斷其屬於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處分或單純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 (A) 觀念通知:錯誤。 觀念通知只是行政機關對既存事實或法律狀態所作的告知,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命令的制定者、規範對象與法源地位。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法律授權所作成的命令,常見類型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緊急命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法規命令的定義;第 159 條規定行政規則的定義。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命令的性質與效力,再判斷各敘述是否正確。關鍵在於分清「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前者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後者則具有一般、抽象對外規範效力,並屬成文法法源。

選項分析

  • (A) 為行政機關所訂定:正確。 行政命令由行政機關作成,依其性質與授權依據,可能是對內的行政規則,也可能是對外的法規命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因而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時,該變更都市計畫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對「都市計畫變更」法律性質的判斷。都市計畫通常具有一般、抽象的規劃性質;但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該變更行為即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本題題幹所述的直接限制或增加負擔,正是釋字第156號解釋指出的判斷要件。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否重述特定解釋的關鍵語句。題目明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並指出行為「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與釋字第156號解釋的要件相符,因此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行政機關實施下列何種行為時,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陳述意見」原則: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法律另定例外時,得不給予此機會。

行政罰的陳述意見,另見《行政罰法》第 42 條;該條也列有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例如裁處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的行為性質,再檢查是否屬於法律明定得省略陳述意見的情形:

  • 執行措施:看是否屬行政執行程序。
  • 行政罰:適用《行政罰法》第 42 條,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有法定例外。
  •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限制出境:看是否為避免義務人規避執行而有急迫性。
  • 戶籍申報逾期裁罰:看違規事實是否客觀明確。

選項分析

(A) 執行斷水斷電:錯誤。 這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執行措施,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不是本題所指、原則上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行政處分情形。不得將一般作成不利行政處分的程序原則,直接套用到執行措施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瑕疵補正。行政處分欠缺法定程序或方式時,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機關事後補足;但補正項目限於法條列舉事項,不能把所有形式或程序瑕疵都視為可補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補正事項包括:應參與作成處分的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應參與的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已於事後給予,以及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已於事後補記理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列的補正事由。選項若屬法條列舉的程序瑕疵補正,即不是本題所問;未列入法條者,則為「非屬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某縣政府於核准業者得於某河畔設置碼頭使用,但於該處分書上附有「日後有整治需要時得廢止使用」之字樣,此等行政處分之附款,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與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得附加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等附款。

「廢止權之保留」是行政機關在授益處分中,明示保留日後於一定事由發生時廢止處分的權限。業者已獲准使用碼頭,但縣政府保留在河岸整治有需要時廢止該許可,符合此種附款。

解題方法

先看附款文字的法律效果:本題不是規定許可何時開始或何時失效,而是讓許可先行生效,並保留機關日後因整治需要廢止許可的權限。因此判斷重點在「得廢止」的明文,而非單純出現未來某個時間或事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警校生入學時與學校簽訂之入學志願書,係屬下列何種法律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立警察教育機關與警校生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入學志願書」的性質。判斷重點在於:志願書是否只是在記錄事實,或是雙方藉由合意成立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在公法上合意成立的契約。警校生入學時簽署志願書,表示接受警察教育及其相關公法上義務,學校則依規定提供教育與管理,雙方因此成立公法上的契約關係。

解題方法

先看行為內容是否有「雙方合意」:入學志願書由警校生簽署,並作為入學及後續就學關係的依據,並非學校單方發布的命令。

再判斷合意所規範的關係屬公法或私法。警校具有培育警察人員的公法任務,警校生就學期間所受的教育管理,以及相關服務義務,均與公務人力培育及警察制度相連,因此該志願書所成立的是行政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行政契約的一般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以下。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行政契約之合法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合法成立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契約除須具備契約成立的一般要件,締約機關也須有權限,並應符合法定方式與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法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

契約履行地是契約內容可能約定的事項,並非行政契約合法成立所不可或缺的要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合法要件,應區分兩類:一類是締約機關權限、法定方式與法定程序等法律要求;另一類是當事人可以約定的契約內容。履行地屬於後者,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別。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以物理或實際方式執行職務,直接造成事實狀態變動,但其本身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本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於各行為是否直接設定、變更或確認人民的公法上權利義務,而非只看行為是否由機關發出文件,或是否對人民造成實際影響。

  • 具有法律拘束效果的通知或決定,通常屬行政處分。
  • 拆除、發布警告等以實際執行或傳達資訊為主的行為,通常屬事實行為。
  • 機關對法規疑義所作的一般性函復,通常只是說明意見,原則上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主管機關發給之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到案通知書:正確,為非屬事實行為者。 到案通知書是主管機關就具體違規事件通知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或陳述,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果,並非單純提供資訊或實施物理行為。依本題官方答案,此項屬行政處分,因此是題目所問「非屬事實行為」的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過失致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於土地者,應負清除責任,此責任在行政法上稱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土地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時,主管機關得命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其因過失致廢棄物遭棄置者,也負清除責任。

行政法上的責任分類,重點在於責任是因「物或土地的狀態」而生,還是因「行為人自己的行為」而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即使不是實際棄置者,仍可能因其與土地的關係及法定清除義務而負責,這是狀態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實際棄置廢棄物的人,與題目要求負清除責任的人是否相同。本題責任主體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題幹並未說其親自棄置廢棄物;其責任係因廢棄物已存在於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並符合題目所述的過失情形而發生。因此,應依責任所連結的土地狀態判斷為狀態責任。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行政罰法之扣留物發還,自公告之日起滿多久,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40 條第 2 項,重點是「扣留物無法直接發還時,公告後多久無人申請,才歸屬公庫」。

依民國 111 年的《行政罰法》第 40 條第 2 項,扣留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 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後續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調查措施、證據扣留、裁處前陳述意見,以及裁處形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至今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8 條及第 42 條:先確認當事人能否對強制調查措施表示異議,再判斷扣留證據物、免除陳述意見及裁處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行為人對行政機關依該條所為的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執行職務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因此,題述「不得表示不服」錯誤。題目所稱衛生主管機關並不改變這項規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關於罰鍰與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行政罰中的「罰鍰」與行政執行中的「怠金」。罰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作的制裁;怠金則是為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採取的間接強制手段,目的在促成履行,並非對違規行為的制裁。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規定,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時,執行機關應終止執行;第 9 條規定,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及其他侵害利益的執行行為,可以聲明異議。這套異議程序針對的是行政執行行為,不能取代對罰鍰裁處的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兩者的法律性質,再判斷各選項是否把「行政罰救濟」與「行政執行異議」混為一談:

  1. 罰鍰與怠金是否都涉及公法上的金錢給付?
  2.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否適用於兩者?
  3. 怠金的目的既是促使履行,義務履行後是否仍有繼續執行的必要?
  4. 對罰鍰不服,應循何種救濟程序?

依此判斷,D 把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程序套用到罰鍰裁處的救濟上,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同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正確。 罰鍰與怠金均涉及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額,屬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不過,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罰鍰是制裁,怠金是促使履行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定行政執行的範圍,以及「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一般強制執行是對已存在的公法上義務採取強制手段;即時強制則是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或危害、避免急迫危險,於有立即處置必要時採取的措施,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範圍,並留意即時強制的特性:它是為了立即處理急迫情況,不必先作成下命處分、課予人民義務。凡把「先有義務、再強制履行」套用到即時強制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執行法上「管收」的要件。管收是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必須依法定事由聲請法院裁定,不能只因義務人未到場便直接管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命其報告後仍不報告或為虛偽報告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裁定管收:顯有履行義務可能而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情事,或有其他違反報告義務的行為。是否管收仍須由法院裁定。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法定管收事由。題目問「非屬」者,因此找出不在法定事由中的情形;「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本身不是上述管收事由。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甲逾期不繳納稅款,經主管機關移送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為之執行方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方法。甲逾期未繳稅款,屬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原則上依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規定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以下規範此類義務的執行;可對義務人財產執行,也可在符合法定要件時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怠金則主要是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履行時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方法,並非追繳稅款的執行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稅款是「金錢給付義務」,再逐項比對選項:

  • 查封財產及執行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都是直接取得財產以清償債務的執行方式。
  • 拘提、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對金錢給付義務所設的特定執行手段,須由行政執行分署依法聲請法院裁定,並符合各該法定要件。
  • 怠金是促使義務人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手段,不用來替代欠繳稅款的金錢執行。

因此,題目問「非屬得為之執行方法」,應選怠金。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會議紀錄之政府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政府機關對「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負有主動公開義務,但仍受同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的限制。

依同條對「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的定義,須是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會議紀錄包含議案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成員名單。因此,機關名稱帶有「委員會」或「調查委員會」,不代表其所有會議紀錄都當然屬於本款所稱的會議紀錄。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指定的對象,再逐一判斷各機關是否屬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符合者,其合議決策會議紀錄屬應主動公開資訊;不符合者,便非本款所稱應主動公開會議紀錄的政府機關。

本題官方答案為 A,關鍵在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由委員組成,名稱也有「委員會」,但其並非本款所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合議制決策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為之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訂定法規命令、締結行政契約、設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另規定不適用該法的事項。其中,行政機關為實現刑事司法目的所為的犯罪偵查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列舉的行政行為,再確認是否落入第 3 條的排除範圍。前三項屬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行政程序;「偵查犯罪」屬刑事司法程序,排除適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而不能依囑託送達辦理,亦不能以雙掛號方式送達者,應採取下列何種之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對「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所設的送達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原則上先依囑託方式送達;不能依囑託方式辦理時,再以雙掛號郵寄;前述方式均不能辦理時,得採公示送達。

解題方法

依題目給定的條件逐層判斷:

  1. 題目已說明不能依囑託送達辦理。
  2. 題目也說明不能以雙掛號方式送達。
  3. 因此前述境外送達方式均不可行,應適用公示送達。

選項分析

  • (A) 公示送達:正確。 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依囑託方式辦理,也不能以雙掛號送達時,得依行政程序法關於公示送達的規定處理,符合題目情形。
  • **(B) 寄存送達: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以及聽證後作成行政處分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舉行聽證;法律另有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的必要時,也可以舉行。聽證程序則依同法相關規定進行,並非沒有法定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絕對用語與法條規定:聽證前可進行預備聽證;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行聽證;聽證須遵守法定程序;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其救濟有免除訴願程序的特別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得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項 C 的敘述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人民不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提起訴願時,訴願受理機關應作成何種之訴願決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訴願的標的,以及訴願不受理的法定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訴願須以行政處分為對象;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是對事故原因的專業判斷,供申請人、囑託機關或相關程序參考。鑑定意見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因此不是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解題方法

先判斷鑑定意見是否為行政處分,再決定訴願受理機關應作成何種決定:

  1. 若是行政處分,才進一步審查訴願有無理由,可能作成駁回或撤銷等決定。
  2. 若不是行政處分,訴願即欠缺可供審查的標的,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鑑定意見只提供事故原因的專業認定,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所以本題應選不受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關於訴願管轄機關,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如何依原處分機關的隸屬關係及權限來源,判斷訴願管轄機關。先辨識行政處分是機關自行作成,還是受其他機關委任、委辦或委託辦理,再適用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7 條至第 10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相關管轄規則在此題涉及的部分並無後續重要修正;機關名稱則因組織改造而有變動。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

  1. **原處分機關是誰?**原則上以作成處分的機關名義判斷。
  2. **處分權限從何而來?**若是機關間受託、委任或委辦,須依訴願法第 7 條至第 9 條判斷;若是主管機關自行作成,則依第 4 條所定層級及主管監督關係判斷。

其中,第 7 條規定: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作成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訴願得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這是判斷選項 C 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彰化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作成處分,該事項屬中央主管機關環境保護署主管監督範圍。依訴願法第 4 條關於縣(市)政府處分的管轄規定,得向中央主管部會提起訴願;民國 111 年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誰有訴願權」以及地方自治監督與代行處理的救濟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訴願法第 1 條:

  • 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且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所作、損害其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也得提起訴願。

因此,地方自治團體並非一概不得提起訴願;關鍵要看它是以自治團體身分,對監督機關的處分尋求救濟,還是以一般行政相對人身分,受到不利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中的當事人身分與處分性質,再分別適用訴願法第 1 條與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特別注意: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明定,地方自治團體對代行處理的處分認為違法時,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所以「代行處理就不能提起訴願」的說法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承認地方自治團體得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直轄市政府若認為上級監督機關所作、涉及自治事項的處分違法或不當,且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循行政救濟程序尋求救濟。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涉及直轄市延期辦理里長改選及中央地方監督關係,亦說明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監督機關間的權限爭議,涉及地方自治權保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撤銷訴訟的提起要件,以及「停止執行」的暫時權利保護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同法第 106 條則規定起訴期間。至於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所稱「難以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事」,是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述事項的法律功能:行政處分、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以及法定期間,均與撤銷訴訟的成立或合法提起有關;「難以回復之損害或急迫情事」則屬停止執行的聲請要件,不是提起撤銷訴訟本身的要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必須客觀上存在行政處分:正確。 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為訴訟標的,須有行政處分存在,才能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下列何者為強制執行?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裁判的強制執行管轄。行政訴訟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權人得以該裁判作為執行名義,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行政訴訟裁判命為一定給付,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題目選項所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對應地方行政法院的執行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行政訴訟之裁判」及「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判斷這是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後的執行,而非一般民事債權或行政機關依法移送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應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選擇與其相對應的法院機關。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警察在夜間 11 時於交通要道路邊進行臨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警察臨檢的法定界限,以及受檢人對警察行使職權方法或程序提出異議的權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警察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時,才能於公共場所查證身分;臨檢須受法律要件及比例原則拘束,不能不問時間、地點與對象而任意攔檢。依同法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當時,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解題方法

先排除把臨檢說成「任意」、「不影響權利」或「不得異議」的選項,再依第 29 條判斷受檢人是否能要求停止。題目問的是「何者正確」,關鍵在於:警察依法執行臨檢,不代表受檢人喪失異議權;但是否停止或更正,須由警察依異議理由判斷。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補償價額不足,不服訴願決定欲對該補償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類型的選擇,關鍵在於分辨人民要法院「撤銷既有處分」、「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還是「請求給付」。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徵收補償價額過低,實質上是請求行政機關提高補償金額,作成較有利的補償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或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土地所有權人希望法院達成的結果:不是單純消除原補償處分,而是要行政機關重新核定、提高補償價額。這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應循課予義務訴訟途徑。

補償價額已經由行政處分核定,土地所有權人若不服,應先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仍未滿足其請求時,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較高補償的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重新審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決定的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且非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原訴訟的第三人,符合要件時得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本題關鍵在於分辨兩件事: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原訴訟程序如何回復;以及聲請重新審理是否會使原確定判決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明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用語即可。第 287 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第 290 條規定,開始重新審理的裁定確定後,應回復原訴訟程序,並由聲請人當然參加訴訟;第 291 條則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

因此,前三項與法條相符,將「應停止執行」列為錯誤的 (D) 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進入甲之住宅執行病媒蚊防治消毒噴藥,雖合法噴灑藥劑仍造成住宅內電器故障,甲可如何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私人財產損失時,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的區分,以及「特別犧牲」理論的適用。

  • 國家賠償以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其他符合法定要件的國家行為造成損害為主要依據。題目明示主管機關合法執行防治消毒,並非以違法行為致損為前提。
  • 損失補償則用於公權力合法行使,卻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範圍的特別損失,而法律又未設明文補償規定的情形。此時可依特別犧牲理論,請求適當補償。

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題目已說主管機關依法進入住宅並合法噴藥,故不以違法侵害作為救濟起點。接著看損失是否由合法公權力措施直接造成:噴藥導致住宅內電器故障,損失落在特定住戶,甲可主張其財產承受了超過一般人民通常應負擔程度的特別犧牲。

因此,依題目採取的見解,甲應類推特別犧牲理論,向主管機關請求損失補償,而非直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外國人請求資格、書面請求程序、公法人責任,以及公務員職務行為的責任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3 條則規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的賠償責任。依第 15 條,外國人為被害人時,須符合互惠條件,才適用本法。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文即可:外國人看第 15 條的互惠條件;請求程序看第 10 條;行政法人是否適用,看其公法人地位及《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公務員職務行為則檢查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選項 D 明確排除故意、過失,與第 2 條第 2 項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採互惠原則:外國人為被害人時,若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外國享有與該國人民同等的國家賠償權利,該外國人亦得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其損害賠償責任如何釐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以及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的特殊情形。依該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

但自然公物具有天然環境與一定風險,管理機關已就使用方式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自行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時,依本題所採命題見解,該損害不歸責於公物管理機關,管理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本題法規與解題見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管理機關是否負國家賠償責任,而非賠償額如何計算。再抓住題幹的關鍵事實:公物屬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已作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選擇進行冒險或危險活動。依題意,管理機關已履行相應警告、標示義務,事故源於人民自行承擔的活動風險,因此不成立管理欠缺所生的國賠責任,選 B。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因公務員違法行為而成立國家賠償之事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侵權責任。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重點是公務員是否違法,以及其行為是否違反對人民應執行的職務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屬於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依法令所為的行為原則上具有合法性;違背保護人民的職務義務,或違反行政規則、司法院解釋意旨而違法執行職務,則可能成立國家賠償。

選項分析

(A) 雖侵害人民之權益,但屬於依法令之行為:正確,亦即本題答案。 題目問「非屬」國家賠償事由。行為雖造成人民權益受侵害,但若確實依法令執行,原則上欠缺「不法侵害」要件,故不因損害結果本身即成立國家賠償。仍須注意,若所謂依法令行為另有違法情形,不能僅憑此一描述排除賠償責任;本選項依題意是合法行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