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現行警察及消防人員可以組織工會,進行集體協商之勞資爭議事宜嗎?請就我國相關制度進行討論分析,並提出制度性的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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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的集體勞動權,以及警察、消防人員在「工會法」與「公務人員協會法」二元制度下,能否組織工會、進行集體協商及處理勞資爭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稱警察及消防人員,係指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若是受僱於警察、消防機關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勞工,應另依其身分及勞動關係判斷。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序判斷三件事:能否組織工會、能否協商工作事項、能否以爭議行動促成協商。不能將「可以結社」直接等同於「可以組工會」,也不能將「可以協商」直接等同於「可以締結團體協約」。
制度分析
一、警察及消防人員不能依工會法組織工會
工會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具公務人員身分的警察及消防人員,其結社組織因此適用公務人員協會法,而非依工會法組織工會。
工會法上的工會具有勞動三權制度下的組織、團體協約及爭議行動功能;公務人員協會則是公務人員的法定結社及協商組織,兩者的法律定位與功能不同。警察、消防人員不能只因工會法已不再概括禁止政府機關員工組工會,就推論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也可以組工會。
二、可以加入公務人員協會,但協商權受到特別限制
公務人員協會法提供公務人員結社管道。民國 110 年制度下,警消人員得依該法參與機關層級的公務人員協會;當時尚無警察或消防人員專屬的特種協會組織模式。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協會得就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服勤方式及起訖時間等事項提出協商。但不得協商的事項包括: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依法得循申訴或行政救濟程序處理者、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以及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因此,警消人員雖有協會結社及有限度協商的法定管道,卻因警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相關事項被明文排除,核心勤務與工作條件往往難以透過協會協商處理。再者,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0 條明定,協商結果不得請求締結團體協約,故其協商制度並不等同工會與雇主間的團體協約制度。
三、可以使用協會法的調解及爭議裁決機制,但不能罷工
公務人員協會法設有協商、調解及爭議裁決程序。協商未進行、協商不成或協商結果未履行時,協會得依該法申請調解,並依規定進入爭議裁決程序。
不過,這些機制是公務人員協會法下的爭議處理程序,與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的工會爭議權不同。警消人員不能以罷工等方式停止或集體拒絕執行勤務,以迫使機關接受其要求。
第 二 題25 分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許多企業縮減工時,員工休無薪假,有些員工則被分流或被要求遠距工作。請分析討論新冠疫情對於勞資關係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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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疫情衝擊下勞資關係的變化與調適」申論題,重點不在羅列防疫措施,而在說明疫情如何同時影響企業營運、勞工勞動條件、工作型態及勞資協商,並分析勞動法制與政府政策如何回應。
「無薪假」是俗稱,正式用語為「減班休息」:企業因營運受影響,與勞工協商暫時減少工作時間,並依協議調整工資。雇主不得逕自要求勞工休無薪假或片面減薪;減班休息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取得勞工同意。勞資會議可作為討論平台,但不能取代個別勞工對勞動條件變更所需的同意。
本題涉及的法制重點包括:
- 勞動契約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工資應依約定給付;雇主不能僅以疫情為由,片面減薪或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 減班休息:應由勞雇雙方協商並取得同意,並依當時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通報。疫情期間,月薪制勞工實施減班休息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時基本工資。
- 遠距工作與分流:工作地點改變,不代表勞工的受僱身分或基本勞動權益消失;工時、工資、休息、職業安全衛生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問題仍須處理。
- 居家工作安全衛生:民國 110 年 6 月發布「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要求雇主與居家工作者辨識風險、評估工作環境,並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政策為準。「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於民國 111 年修正;作答本題仍以民國 110 年適用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採「企業面—勞工面—勞資關係面—政府調適」四層分析。先交代疫情如何改變企業營運,再分別指出對就業與勞動條件、工作模式及勞資互動的影響,最後補上法令保障和政策措施。這樣能避免只寫「企業受創、勞工收入減少」,卻漏掉協商、職場防疫與遠距工作的制度面。
影響分析
一、企業營運與人力配置受到衝擊
疫情造成停業、訂單減少、供應鏈中斷及消費需求變動,各產業受到的衝擊程度不同。企業為維持營運,採取縮減工時、減班休息、輪班、分流、異地辦公或居家工作等措施;部分企業則因營運困難而裁員、歇業,增加失業與就業不安。
疫情也加速企業導入數位工具和彈性工作安排,促使人力管理從固定場所、固定工時,轉向更重視遠距協作、工作成果及持續營運能力。
二、勞工收入、工作保障與勞動條件改變
減班休息可讓企業暫時降低人事成本、避免立即大量解僱,但勞工工作時數及收入隨之減少,家庭生計承受壓力。若企業未取得勞工同意便片面減薪、要求無薪休假,或將雇主應負擔的停工成本轉嫁給勞工,容易形成勞資爭議。
此外,疫情期間的停工原因與責任歸屬,可能因政府命令、營運狀況及個案事實而異,工資如何處理應依相關規範及勞雇約定判斷,不能概括認為「疫情期間一律不必給薪」。
第 三 題25 分
請試以我國外籍移工應否與基本工資脫鉤為例,分析國際貿易協定與勞工權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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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貿易協定如何影響勞工權益,並要求以「外籍移工是否與基本工資脫鉤」說明貿易競爭、勞動基準與平等待遇間的張力。所謂「脫鉤」,是指外籍移工不再適用與本國勞工相同的法定基本工資,而改採較低的工資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條第 2 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適用該法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因勞工國籍不同而排除基本工資保障。民國 110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 24,000 元、每小時 160 元。
須區分移工類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產業移工受第 21 條保障;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等家事移工當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工資主要依勞動契約及相關管理規範處理。因此,題目所稱移工與基本工資脫鉤,主要是指對原本受基本工資保障的外籍移工另設較低標準。
解題方法
可從「貿易協定的作用—脫鉤的正反影響—勞工權益原則—結論」四個層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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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貿易協定與勞動條款的關係。 國際貿易協定以降低貿易障礙、擴大市場及促進投資為主要目的;部分協定也納入勞工專章,要求締約方維持或落實勞動法規、保障基本勞動權利,避免以降低勞動標準取得貿易或投資優勢。勞工條款使勞動權益成為國際經貿治理的一部分,但協定內容、適用範圍及執行機制仍視個別協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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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支持脫鉤的經濟理由。 主張脫鉤者通常認為,基本工資較高會增加企業僱用成本,影響產業競爭力;移工的生活型態與家庭支出可能不同於本國勞工,應依其實際生活需求另訂工資;若降低僱用成本,也可能有助於緩解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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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反對脫鉤的勞動權益與制度理由。 基本工資保障的是在臺工作的勞工免於過低報酬,與勞工國籍無關。若只因外籍身分而降低法定底線,會造成同工不同酬及差別待遇,也可能使雇主以低薪移工取代本國勞工,產生壓低整體工資與勞動條件的效果。這種以降低勞動保障換取成本優勢的作法,亦與貿易協定勞工條款避免勞動標準競相下修的精神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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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國際勞動人權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第 97 號《移民就業公約》要求締約會員對移民勞工的報酬等事項,給予不劣於本國勞工的待遇;第 111 號《歧視(就業與職業)公約》則以禁止就業歧視為重要原則。
第 四 題25 分
勞資關係之運作牽涉到三個核心要素,即效率、公平與聲音,請說明並分析這些因素如何互動與相互影響,才能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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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資關係的三項核心目標」:效率(efficiency)、公平(equity)與聲音(voice)。這套架構常用來分析勞動關係制度與職場措施是否兼顧企業運作、勞工權益及勞工參與。良好的勞資關係不是只追求其中一項,而是讓三者相互制衡、共同發揮作用。
- 效率:有效運用人力、資本與其他資源,以提升生產力、品質、競爭力及組織績效。效率關注組織能否持續創造價值,也包括如何以合理成本完成工作。
- 公平:勞動條件、報酬分配、人事管理及爭議處理具有公平性。公平不只指薪資分配,也包括程序公平,例如規則一致、決策有依據、當事人有陳述機會,以及能獲得合理救濟。
- 聲音:勞工能透過個人或集體管道,表達意見、參與工作及勞動條件相關決策,並使意見受到實質聆聽。工會協商、勞資會議、申訴制度及員工建議機制,都是可能的制度管道。
三者彼此關聯,但並非必然一致:例如提高產量的管理措施若忽略合理工時或勞工意見,短期可能提升效率,長期卻可能損害公平、降低信任並引發衝突。
解題方法
採「先定義三要素,再分析互補與張力,最後提出制度安排」的架構作答。題目問的是三項因素「如何互動與相互影響,才能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因此不能只逐項解釋名詞;須進一步說明一項要素失衡時,如何影響其他要素,以及如何透過制度促成平衡。
三要素的互動與相互影響
一、效率與公平:讓績效建立在合理的勞動條件上
效率使組織有能力維持營運、投資及創造就業;公平則使勞工合理分享組織成果,並受到一致、正當的對待。若只重視效率,透過過度加班、壓低報酬或不透明的人事措施降低成本,可能損害勞工權益,造成不滿、離職及勞資衝突,反而增加招募、訓練與管理成本。反之,若制度未考量組織的營運條件,也可能難以持續提供就業與待遇。
因此,應在合理的勞動條件與組織承受能力下追求績效,並以公平的報酬、人事管理與爭議處理制度,支持長期效率。
二、效率與聲音:以參與改善決策品質與執行效果
勞工直接了解工作流程、設備使用及現場困難;讓勞工提出意見,有助於及早發現安全風險、流程缺陷與管理問題,改善決策品質,也能提升政策執行時的合作程度。工會協商、勞資會議或工作改善建議制度,均可成為蒐集與處理意見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