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四等 勞工行政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許多國家之相關機關會定期蒐集、分析與發布各區域的勞動情勢,以協助雇主找到適合人才,及求職者適性就業,達到有效就業媒合目標。

請從時間與性質面向說明,一般就業/勞動市場資訊的種類內涵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就業/勞動市場資訊,是用來描述勞動力供給、雇主用人需求及兩者媒合情形的資料。分析這類資訊時,可從兩個面向分類:

  1. 時間面向:資料反映過去、目前或未來的勞動市場情況。
  2. 性質面向:資料以數值統計呈現,或以文字描述、觀察與經驗呈現。

《就業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業務區域內的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定「時間」與「性質」兩種分類角度,因此答案應先分別列出各類,再說明每類能提供什麼資訊,並搭配勞動市場例子。不要只列分類名稱,也不要把資訊的來源、發布機關或統計頻率誤當成這題所問的分類。

時間面向的種類與內涵

  1. 過去資訊(歷史資訊):呈現已發生的勞動市場情況,可用來觀察變化與長期趨勢。例如歷年失業率、各行業薪資變化、過去職缺數及職業轉換情形。
  2. 現在資訊(現況資訊):描述某一時期或資料發布時的勞動市場狀態,協助求職者與雇主掌握當下情勢。例如目前各地職缺、人力供需、求才薪資與失業情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就業諮詢服務是促進失業者再就業的積極作為之一。

請依據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令規定,說明協助原住民族失業被保險人「就業諮詢」的意涵與辦理適性就業輔導事項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制度中的積極就業促進服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透過諮詢與適性輔導,協助失業被保險人認識自身條件、釐清職涯方向,進而促進再就業。原住民族失業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時,適用同一套就業諮詢及適性就業輔導規定。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其中「就業諮詢」是指提供:

  1. 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的資訊與服務。
  2. 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3. 協助工作適應的專業服務。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問分成兩部分作答:先說明《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所定「就業諮詢」的意涵,再列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6 條所定的適性就業輔導項目。前者回答「諮詢服務包含什麼」,後者回答「辦理哪些輔導事項」,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就業諮詢的意涵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透過資訊提供、個別諮詢及專業服務,協助失業被保險人評估適合的職業,尋找轉業或職業訓練方向,並參加就業促進研習活動;對工作適應有需要者,也提供相應的專業協助。這些服務以促進求職者再就業為目的,並可作為後續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依據。

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許多國家對促進國民就業工作都非常重視,不論主張採取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大都有設置就業服務機關(構),提供促進國民就業的服務。

依據我國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6 條規定,就業服務業務的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掌理事項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服務法》第 6 條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就業服務職權分工。中央負責全國性政策、制度與督導;直轄市、縣(市)負責轄區內的認定、管理、檢查、地方機構管理及配合事項。

就業服務法第 2 條所稱「就業服務」,是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的服務。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說明;第 6 條後續未有重要修正,現行法的主管機關名稱仍為勞動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列出第 6 條的掌理事項,作答時先交代主管機關,再分中央與地方逐款列舉。尤其應注意兩個容易混淆的項目:

  • 外國人工作管理及檢查屬地方主管機關;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屬中央主管機關。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許可權依仲介對象及工作地區區分;地方也負責管理部分不屬中央許可的私立機構。

法條分工

一、主管機關

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 項:

  •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第 6 條第 3 項列有七款:

  1. 訂定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2. 提供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
  3. 訂定就業服務作業基準。
  4. 督導、協調及考核全國就業服務業務。
  5.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6. 辦理特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包括:
  •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甲君與乙君均為年滿 55 歲之中高齡者,其中甲君是一位主要負擔家計之肢體障礙者,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與一位未成年子女,因為另有生涯規劃而辭職;乙君是一般中高齡身分之主要負擔家計者,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與二位未成年子女,因公司關廠而非自願離職。二人同時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試述甲君與乙君符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全日制」與可發給的津貼規定事項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辨兩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制度:

  1. 甲君雖因生涯規劃自行辭職,不符合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要件;但甲君是中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推介參訓,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領。
  2. 乙君因公司關廠而非自願離職,且有受扶養的無工作收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優先依《就業保險法》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眷屬加給依該法計算,不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基本工資定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包括基本工資用語調整及受扶養眷屬範圍修正;本題仍按命題時點作答。

解題方法

先用「離職原因」分流,再確認兩人參加的訓練是否符合全日制條件,最後分別套用津貼公式及期限。題目沒有提供乙君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因此可確定其計算比例與加給比例,無法算出實際新臺幣金額。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的共同條件

依民國 110 年《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同時符合:

  • 訓練期間 一個月以上。
  • 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 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 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題目已說明兩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參訓,但未提供課程日數及時數;申領津貼仍須其實際參加的課程符合上述全日制條件。

二、甲君: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申領

甲君因生涯規劃辭職,屬自願離職,不符合就業保險法以「非自願離職」為前提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甲君年滿 55 歲,屬中高齡者;又為肢體障礙者,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特定對象身分申領。

該辦法第 20 條規定,津貼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民國 110 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 24,000 元,故甲君每月津貼為:

24,000×60%=14,400 元24{,}000 \times 60\% = 14{,}400\text{ 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