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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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種類,以及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區別。成文法源是以文字形式制定或公布的規範,例如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不成文法源則非以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或原則,例如習慣法、法理及憲法法庭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列內容是否為行政法法源,再檢視其成文或不成文分類。尤其要注意:大法官解釋屬不成文法源;法院判例在當時雖具重要參考及統一見解功能,但依司法院釋字第 154 號解釋意旨,判例並非具有法規範效力的法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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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優位原則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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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優位原則」,也就是法規範的效力位階: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法律優位原則的重點在於不同位階的規範發生衝突時,下位規範不得違反上位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則規範自治法規與上位法規的效力關係。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所述規範之間是否存在上下位階關係。若為上位規範拘束下位規範,即屬法律優位原則的內涵;若不是上下位階關係,便不屬此原則。

選項分析

(A)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正確。 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律不得違反憲法,符合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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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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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重點是行政機關設定考選資格時,限制人民權利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依憲法第23條,限制基本權須有正當目的,手段也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釋字第715號認定,國防部預備軍官、士官班招生簡章以「曾受刑之宣告」一律排除報考者,雖有維護軍事人才素質、軍隊指揮監督及國家安全的正當目的,手段也有助於目的達成,但未區分犯罪種類、情節、刑度、是否已復權等情形,一律禁止報考,限制過廣,未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因而違反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招生簡章規定,再連結釋字第715號。解釋指出,這項限制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不符合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的意旨,因此選擇比例原則。

本題涉及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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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法定之作為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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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法定作為義務」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以及行政法院對行政決定的審查。法定作為義務是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應採取一定行為的義務;機關未履行時,可能違法,但人民是否因此取得請求機關作為的權利,仍須看該規範是否也在保護個人利益。

本題法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何者錯誤」,再檢視各敘述是否把法定作為義務說成毫無例外,或混淆了機關義務與人民權利。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時,若法規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授予行政裁量,機關仍可能需要判斷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非一律沒有判斷空間。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機關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不履行,可能違反法律,構成違法不作為。是否違法,仍須依具體法規所定義務內容、履行期限及個案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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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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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類型,以及行政機關採私法方式執行公行政任務時,是否仍受公法原則拘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私經濟行政是行政主體以私法形式從事活動,常見可分為:

  • 行政輔助行為:以私法方式取得日常行政所需的物資或人力,例如採購辦公用品、僱用一般勞務人員。
  • 行政營利行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例如國營事業經營。
  • 行政私法行為:以私法形式直接達成公行政任務,例如提供公共服務。

行政機關選擇私法形式執行任務時,仍受憲法及行政法一般原則拘束,不能藉由私法形式規避公法要求。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把私經濟行政的「活動目的」與「法律拘束」混為一談:

  1. 取得行政所需物資或人力,通常是行政輔助行為,不當然為營利。
  2. 以私法方式執行公行政任務,仍須遵守平等原則等公法原則。
  3. 行政機關原則上有選擇行政行為形式的空間,但須受法律及基本原則拘束;不能因此推論它完全沒有選擇自由。

依此判斷,(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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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公法性質之法律爭議而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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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的區分」,以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處分國有財產時,究竟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以私法主體地位從事財產交易。爭議性質須依法律關係的實質判斷,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為行政機關。

本題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相關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國家機關所作決定是否直接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或只是國有財產的私法管理、買賣行為。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爭議所依據的法律關係:

  1. 優惠存款契約、標售後優先購買權及民法上的所有物返還請求,原則上屬私法關係。
  2. 人民依法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若國有財產署所作准駁決定是依法行使公權力,該爭議即屬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因此,關鍵在於分辨「國家作為財產所有人進行交易」與「行政機關依法作成公權力決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定優惠存款契約,因契約請求給付利息,爭議係基於契約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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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法規規定之備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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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備查」的法律性質。備查通常是下級機關或其他受監督者,將已作成的法規、行政規則或處理結果送交監督機關,使監督機關知悉並得以事後監督。它原則上不等於核准,也不因監督機關完成備查,才使原行為發生效力。

涉及法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行政法通說為準。本題所涉備查的一般性質,無須以後續修法改變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別「備查」與「核准」:核准通常是上級機關同意後,相關行為才得作成或發生效力;備查則以知悉、留存資料及事後監督為主要功能。再判斷備查是否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若沒有,通常不具行政處分性,人民也不能只因備查本身提起訴願。

選項分析

(A) 備查為完成法定效力之行為:錯誤。 備查原則上不是使原行為生效的法定要件。若個別法規明文將特定機關的同意或核准列為生效要件,應依該規定判斷;但不能把這種效果概括套用到「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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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現行法制下之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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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獨立機關」的法定地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獨立機關是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且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判斷時應看法律如何定位機關,而不能只因機關名稱有「委員會」,就認定它是獨立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於民國 111 年解散;本題仍依 109 年的法制狀態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確認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再以各機關的組織法規核對選項。該條所列獨立機關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則依其專法設立,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屬行政院所屬一般機關,未列為獨立機關,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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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假設某法規規定應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行政機關為管轄機關,若甲住所位於高雄市,高雄市政府於處理甲之案件時,甲於處理程序進行中,變更住所為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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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的管轄權變更與案件移送。管轄權原則上依法規定;但若法規以當事人的住所作為管轄連結點,且住所於程序進行中變更,致管轄機關隨之變更,原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事實或法律原因致管轄權喪失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受移送機關不得再行移送。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指定的管轄標準是「當事人住所地」,再看該標準是否在程序中改變:甲原住高雄市,案件由高雄市政府處理;甲其後遷居臺南市,依題意,管轄機關因此改為臺南市政府。既然高雄市政府已不再是有管轄權的機關,就應移送案件並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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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經濟部將其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等法定業務委任所屬能源局辦理,能源局嗣若欲廢止發電設備之登記,應以何者之名義作成該廢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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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權限委任」與「受委任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應使用何機關名義」。

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任後,受委任機關在委任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限、作成行政處分;原委任機關則保有指揮監督權。

題目已明示經濟部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等法定業務委任所屬能源局辦理,因此廢止登記屬於受委任的業務範圍,應由能源局以自己的名義作成決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經濟部與能源局的關係:能源局是經濟部所屬下級機關,題目使用「委任」而非「委託」。接著套用委任的名義規則:受委任機關在受委任範圍內,以受委任機關本身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本題問的是「以何者之名義」,所以要選受委任的機關本身;不是委任機關,也不是受委任機關內部的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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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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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服從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若認為命令違法,應向長官報告。長官仍認為命令合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相關責任由長官負擔;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沒有服從義務。

因此,法律採取的是有條件的服從義務,並非絕對服從。

解題方法

以第 17 條的處理順序檢視選項:命令是否在長官監督範圍內、認為違法時是否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時是否服從,以及是否涉及違反刑事法律。凡把服從義務說成「絕對」的敘述,即與條文設下的報告程序及刑事法律例外不符。

選項分析

(A)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不得為違法之工作指派:正確。 長官的指揮監督權受法律拘束,不得要求部屬執行違法工作。公務人員依第 17 條對命令有服從義務,不代表長官可以不受法律限制地指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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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之懲處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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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的懲處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平時考核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一大過;年終考績另有免職等處分。休職則不是該法所定的懲處種類。

解題方法

先辨別選項中的處分是否列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懲處規定。申誡、記過屬平時考核懲處;免職屬年終考績可能的處分結果。休職則不在該法所列懲處種類中,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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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專案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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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專案考績的法律效果、救濟方式,以及專案考績懲處與司法懲戒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專案考績是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的考績;依同法第 12 條,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免職,且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第 12 條也明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這項規定適用於平時考核,不能套用到專案考績。

解題方法

先抓住「專案考績」與「平時考核獎懲」的區別:平時考核的功過可以互抵,專案考績則明文禁止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由此即可判斷 A 錯誤。

再核對其餘選項:申誡的司法救濟依當時實務見解處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性質依司法院解釋判斷;同一違失行為如另經司法懲戒,則依當時相關規定處理先前行政懲處的效力。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明定「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平時考核的獎懲可以互相抵銷,專案考績則不能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本項把兩種制度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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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員,與國家間非立於單方高權之任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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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的任用關係,以及「單方高權」的判斷。公務人員任用通常由國家以任命等公權力行為成立,雙方並非以地位平等的契約方式建立關係,屬於公法上的勤務關係。

但須區分任用人員與機關內的雇員:雇員通常以私法契約受僱,與國家間不成立單方高權的任用關係。本題以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公務人員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人員身分是否屬於公務人員任用體系。題目問「與國家間非立於單方高權之任用關係」,要找出不是由國家以公權力任命、而是以雇用契約進用的人員。

「科員」是官等職等體系中的公務人員職稱;「雇員」則是本題所指的契約受僱身分。因此,選出「法制局雇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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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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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性質、懲戒處分種類、刑懲關係及適用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公務員懲戒是對公務員已發生的違法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並維護公務紀律,具有事後追究的性質。《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執行職務違法或失職,或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等情形,應受懲戒。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四件事:懲戒的性質是否為事後追責、政務人員是否適用該處分、刑罰確定是否排除懲戒,以及地方民選首長是否屬於懲戒對象。關鍵在於懲戒與刑罰可以並行,且懲戒對象不以一般任用的文官為限。

選項分析

  • (A) 政務人員適用降級處分:錯誤。 降級是法定懲戒處分之一,但政務人員通常沒有官等、職等可供降級,不能適用降級處分。不能只看某項處分列於法定種類,就推論所有公務員都適用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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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上懲戒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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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及期間逾越後的裁判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懲戒行為自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

  • 已逾 10 年,不得予以休職。
  • 已逾 5 年,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第 56 條第 3 款另規定,懲戒案件逾第 20 條所定的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懲戒法院應為免議判決。撤職不在第 20 條所列的期間限制內。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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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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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公務人員服從命令、保守機密及保管公物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對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屬官原則上應服從;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屬官無服從義務。

同法另規定,公務員對政府機關之機密,不論是否主管該事務,均有保守秘密義務;對職務上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則應善盡管理保管責任。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違法命令」與「違反刑事法律的命令」之間的區別:

  1. 一般認為命令違法,公務員應向長官報告。
  2. 長官認為命令合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原則上應服從。
  3. 但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法律明文排除服從義務;長官以書面下達也不能改變這項例外。

因此,題目要找的是把「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說成仍有服從義務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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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在公園之使用行為,不須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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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園作為公共設施的使用方式,區分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公園供民眾散步、遊憩等一般目的使用,通常不必個別申請許可;若活動具有特定目的,且須占用場地、搭設設施、管制出入,或可能影響其他民眾使用,則屬特別使用,通常須依公園管理規定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各地方公園管理規定不盡相同;本題依題目設定,判斷活動是否超出公園供一般民眾遊憩使用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看活動性質與使用方式:是一般民眾可同時進行的遊憩、教學活動,還是由主辦單位規劃、需要占用公園空間的集體活動。後者可能排除或妨礙其他民眾使用,因此原則上要申請許可。

選項分析

**(A) 舉行演唱會:錯誤。**演唱會通常需設置舞台、音響或管制活動區域,也可能影響公園其他使用者,屬於有組織的特別活動,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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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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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法規命令的定義、訂定程序,以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效力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第 152 條明定,法規命令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也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第 154 條則規範草案公告及陳述意見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分別在考哪一項規範:授權依據看第 150 條、人民或團體能否提議看第 152 條、草案預告看第 154 條、對外效力則比較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依此逐項判斷,只有 B 符合法條明文。

選項分析

  • (A) 無須法律之授權:錯誤。 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其內容並應明列授權依據,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故「無須法律之授權」與第 150 條規定相反。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正確。 依第 152 條,法規命令除了行政機關自行草擬,也可以由人民或團體提議。提議應以書面敘明訂定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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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宣示:「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

上開意旨係肯定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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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或職權訂定命令時,命令與母法的關係,以及這類命令在行政法上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釋字第 479 號所述「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是在說明行政機關得以命令補充法律;此類命令屬於法規命令。不過,法規命令並非本題選項中的「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原則上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的內部規範,不能直接對外創設人民權利義務。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訂定命令」及「補充母法」。這指向行政機關制定一般、抽象規範的行為,而非與特定人民締約、對特定事件作成處分,或單純從事事實上的執行。

題目提供的官方答案為 C,因此作答時選「行政規則」。但從行政法的嚴格分類來看,題幹所述「補充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通常是法規命令的典型描述;法規命令未列於選項,這是本題的分類爭議。依官方答案,應以 C 作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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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原則上不屬於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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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並要求辨別哪些重大瑕疵會使處分自始、當然無效,哪些瑕疵原則上只影響處分的合法性。

行政處分無效是嚴重的法律效果,須有法定事由;不是所有程序或形式上的違法,都會使處分無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第2款: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 第3款: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第4款: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 第5款: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 第6款:具有重大明顯瑕疵。
  • 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另依第111條第1款,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行政處分無效。委員會未依法參與,則不當然落入上述無效事由;須依具體情形判斷其法律效果,原則上屬程序違法。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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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為形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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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形成之行政處分」與「確認之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處分依其法律效果,可分為:

  • 形成處分: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人民或公務員的公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 確認處分:確認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不以創設該關係為主要效果。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法律效果:若機關的決定使當事人取得、變更或喪失某種法律地位,屬形成處分;若只是登記或確認已存在的身分事實,則非形成處分。

選項分析

  • (A) 公物使用權之特許:正確,屬形成處分。 特許使人民取得原本尚未享有的公物特別使用權,直接創設公法上的使用權利,具有形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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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向違法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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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追繳已發還押標金時,公法上請求權適用的消滅時效期間,以及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的權利人若為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政府採購機關追繳押標金,是行使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適用此五年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請求權人是誰:本題由行政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因此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適用五年時效。再看時效完成的效果:依當年《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不是僅讓廠商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是請求權依法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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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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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行政處分更正」。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行政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更正的對象是處分中明顯的表達錯誤,目的在使處分內容回復原本意思,並非重新作成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現行法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述瑕疵是否屬於「顯然錯誤」:若只是文字誤寫、數字誤算等可直接辨認的錯誤,適用更正制度;若涉及行政機關重新判斷處分內容,則不是本題所稱的更正。題幹明確指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直接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因此機關得隨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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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約定契約之爭議由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此項行政契約之約定,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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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爭議解決與審判權限。行政契約雖由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當事人仍不能以約定改變法律所定的審判權限,或自行指定無審判權的法院審理公法契約爭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法院審判;同法第 8 條則規定,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訴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以下所稱行政契約,是公法法律關係的一種,契約爭議原則上屬行政法院審判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契約性質:題目已明示是「行政契約」,因此爭議是公法上爭議。再看約定內容:臺北市政府與人民約定由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意在把行政契約爭議交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審判權由法律決定,不能由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變更。該管轄約定違反法定審判權分配,因此無效,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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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教育部規定,公費留學考試錄取者,出國留學取得學位後 1 年內返國服務,實務上係透過何種行政行為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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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如何以行政行為建立公費留學錄取者的返國服務義務。依題意,錄取者出國留學,取得學位後須於一年內返國服務,這項義務是透過教育部與留學者間的合意安排達成,屬於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合意成立的公法上契約。以公費資助留學、並約定受資助者完成學業後返國服務,正是以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做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行政行為,再看返國服務義務如何成立:題目所述不是教育部單方以命令直接設定義務,而是由留學者接受公費資助並約定完成學位後返國服務。因此,應選以雙方合意成立權利義務的行政契約。

本題所涉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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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搶救自殺人民,而強行進入民宅,該強行進入住宅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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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為的分類,重點在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實行為則著重於行政機關實際上所做的行為;其目的在實現行政任務,通常不以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為內容。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描述的核心行為:機關為搶救自殺人民而「強行進入民宅」。這是機關以實際行動介入現場、執行救助任務,題目沒有描述機關另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命令或決定。因此,依行為的實質內容判斷,屬行政事實行為。

強行進入住宅會影響人民的居住安寧及住宅隱私,但行為涉及基本權,並不當然就成為行政處分;仍須看機關是否藉該行為直接規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本題依官方答案,考的是為救助而實際進入住宅的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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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處罰,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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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除了罰鍰等典型行政罰,其他種類行政罰還包括:

  • 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例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的處分:例如命令歇業、一定期間停止營業。
  • 影響名譽的處分: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
  •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

判斷重點在於:該措施是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具有裁罰目的;若措施主要是為排除危險、預防危害或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通常屬管制或保全措施,不是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解題方法

先對照《行政罰法》第 2 條列出的處分類型:罰鍰屬典型行政罰;公布名單、交通記點則分別屬影響名譽與警告性處分。再看斷水斷電的目的:題目所述是針對違反排放基準的廠商採取措施,通常是為制止污染、排除危害或促使改善,性質上屬管制、保全手段,而非以處罰為目的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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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行政罰相關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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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故意過失責任、責任原則及不知法規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表示故意或過失是行政罰的責任要件;裁處機關須就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的明文規定。作答關鍵是辨認:處罰法定原則所稱的「法律」,也包含符合條件的自治條例及法規命令;行政罰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不知法規則不當然免責。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行政罰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為限;另依同法第 5 條,法規命令若有法律明確授權,也可作為處罰依據。因此,自治條例及經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並非一概排除於處罰法定原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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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對於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所得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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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4 條,亦即行政機關對於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採取哪些即時處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得:

  1. 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製作書面紀錄。
  2.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3. 確認其身分。

上述措施是為了制止違規、保全證據及確認行為人身分;「監護處分」不在第 34 條列舉的處置之中。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直接對照《行政罰法》第 34 條的處置內容。選項中,製作書面紀錄、保全證據、確認身分均屬條文明定事項;找出不在法定列舉中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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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依法有停止其進行之情況。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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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的法定原因。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裁處權時效停止,是指法定停止原因存在期間,時效暫不繼續計算;停止原因消滅後,時效再接續進行。題目問「不屬之」,應選出未列在法條中的事由。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28 條的法定文字:

  • 法條列出「天災」及「事變」。
  • 法條也包括「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
  • 「難以查知」不在列舉事由中。

因此,選項中只有「難以查知」不是法定停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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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即時強制之管束與聲請法院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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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行政執行法》中的兩種人身自由限制措施:

  • 管束是即時強制的方法之一。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避免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於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依同法第 36 條對人管束。
  • 管收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依同法第 17 條,符合法定要件時,由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相關規定,其後沒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先比較兩種措施的目的、決定程序、適用對象及法律效果:

  1. 管束是行政機關為即時排除危害而採取的措施;管收則是為促使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採取的執行措施。
  2. 管束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管收須由行政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3. 雖然兩者適用對象與程序不同,但都會限制人的行動自由,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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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代履行、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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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中,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方法,以及代履行費用、怠金金額與連續處罰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代履行,第 30 條規定怠金,第 31 條規定連續處以怠金。代履行是由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完成義務,再向義務人收取費用;怠金則是以金錢制裁促使義務人履行。兩者均屬間接強制方法。

解題方法

先按法條核對各選項的關鍵字:

  • 怠金金額是否符合法定範圍。
  • 代履行費用如何估算及命繳。
  • 連續處以怠金前,法律要求的是聽證,還是其他程序。

其中第 31 條要求,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 27 條以書面限期履行;條文沒有把聽證列為必要程序。因此,主張必須先經聽證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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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關於直接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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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的「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以及直接強制的執行條件、方法與執行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為實現人民應履行的行政法上義務,直接對義務人或其財產採取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情況急迫、若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直接強制。

同法第 28 條所列直接強制方法,包括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以及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等。沒入則屬行政罰的種類,不是該條所稱的直接強制方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法律制度:

  1.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明列的直接強制要件之一。
  2. 「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是《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所規範的即時強制。
  3. 「沒入」是行政罰;「行政執行分署」主要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能直接當作所有直接強制的執行機關。

依此對照法條,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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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各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事件,未訂有處理期間者,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處理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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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尤其是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訂定處理期間時的法定期間。依該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按申請事項類別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未訂定者,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此一二個月規定,現行法亦相同。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是「人民依法規申請事件」,並明確說「未訂有處理期間」。直接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的未訂期間規則判斷,不必另行計算或比較各類案件的處理時間:法定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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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甲因闖紅燈,收到主管機關所寄送交通違規通知單,該通知單應自何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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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生效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起發生效力;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送達者,則自最後登載日起生效。

交通違規通知單送交違規人,是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違規事項及後續處理,題目詢問其生效時點,應掌握「書面行政處分以送達為生效要件」。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通知單何時「發生效力」,而非何時作成、執行或確定。接著套用書面行政處分的生效規則: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後,尚須將處分送達相對人,處分才對相對人發生效力。因此選擇送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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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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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的資訊公開方式:政府資訊有些由機關主動公開,有些則由人民申請提供;法律另規定外國人的申請資格,以及人民對機關決定不服時的救濟途徑。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7 條,特定政府資訊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外,機關應主動公開;其中包括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研究的報告,以及政府年度預算、決算書。第 9 條規定,外國人符合互惠條件者,也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第 20 條則規定,申請人不服機關就申請所作的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特別注意「主動公開」與「申請提供」的差異:若資訊已列入第 7 條的主動公開項目,就不能說必須先由人民申請才公開。再以第 9 條、第 20 條核對外國人申請條件及救濟規定。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自行或委託之研究報告,須經申請始得公開:錯誤。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的研究報告,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條文也納入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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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有關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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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程序中「撤回」的法律效果,重點是撤回後是否仍能再次行使原有救濟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訴願法第 60 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262 條、第 289 條,均有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所屬程序,再比對法條對撤回時點及撤回後效果的規定。前三項內容均與法條相符;D 選項將「撤回重新審理聲請」的效果說反,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訴願。選項所述撤回時點正確。

(B)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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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外交部依法將外國人簽證業務委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國人甲之簽證遭內政部移民署廢止,若其不服欲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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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機關間委託辦理事件」的訴願管轄。外交部依法將簽證業務委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交部與移民署分屬不同機關,並無上下隸屬關係,適用《訴願法》第 7 條。

依該條,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比照同法第 4 條,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解題方法

先確認是「委託」還是「委任」:題目明示外交部將業務「委託」給移民署,且兩機關無隸屬關係,因此適用《訴願法》第 7 條,不是有上下級關係時的委任規定。

接著將本案視為外交部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外交部的主管院是行政院,因此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正確。 外交部是中央部會,對其行政處分不服,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向主管院提起訴願;第 7 條又使本案視為外交部的行政處分。
  • **(B) 外交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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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共同取締轄區交界之任意棄置廢棄物之行為,共同對污染行為人作成裁罰處分,相對人不服,依據訴願法之規定,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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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6 條的共同處分訴願管轄:對於二個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訴願法》第 6 條規定,對二個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先看處分是由哪些機關共同作成,再找出它們共同的上級機關。題目指明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共同」對污染行為人作成裁罰處分,屬於兩個不同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共同作成處分。

這兩個環保局各自隸屬於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沒有共同的直轄市政府上級機關。依共同處分的訴願管轄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題所列的中央環保主管機關為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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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訴願法第 81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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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81 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依民國 109 年法規,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原處分、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成更不利益的變更。

同條另有例外:原處分因裁量違法而遭撤銷時,不適用上述禁止。這項例外須與第 1 項但書的適用對象分開判斷:第 1 項但書所限制的是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受發回後重為處分,並非該但書所直接規範的對象。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的適用主體,再區分「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與「原處分機關受發回後重為處分」。若選項把不利益變更禁止一概擴及原處分機關,即與條文的適用範圍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處分因裁量濫用而違法,受理訴願機關撤銷並發回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不受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直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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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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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的審級與簡易訴訟事件管轄。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若干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第一審;對其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則由上級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事件是否屬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事件,再區分它問的是「事件本身」的第一審管轄,還是「不服裁定而抗告」的上級審管轄。前者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者才是高等行政法院。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輕微處分而涉訟,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所列的簡易訴訟事件,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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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公司進口之貨物經海關以其逃避管制為由,裁處沒入處分,業經執行完畢。甲公司不服該處分,關於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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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時,如何選擇行政訴訟類型,以及能否在撤銷訴訟中一併請求回復原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規定,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的判決,如處分已執行,法院得依原告聲請,在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換言之,處分執行完畢,不當然使撤銷訴訟失去提起的必要;原告仍可請求撤銷處分,並聲請法院命機關返還遭沒入的貨物。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公司要達成的救濟目的:貨物已被沒入並執行完畢,甲公司不服處分,除了排除處分的法律效力,也要取回貨物。此時應優先採取撤銷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196 條聲請法院命原處分機關返還貨物。

確認訴訟主要用於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確認法律關係;在本題已有撤銷訴訟及回復原狀途徑時,不能只因處分已執行完畢,就改以違法確認訴訟取代撤銷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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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管轄、上訴審管轄,以及哪些事件適用簡易程序。判斷重點是:簡易程序只適用於法律列舉的特定事件,不能因為行政處分看起來簡單或影響範圍有限,就直接認定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 235 條規定,對簡易程序裁判不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當年簡易程序涉及金額的門檻原則上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確認簡易程序的一審及上訴審法院,再檢查交通裁決事件與簡易程序的關係;最後看「命停工處分」是否屬於法定的簡易程序事件。

第 229 條列舉的事件包括一定金額以下的稅捐、罰鍰及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告誡或警告等輕微處分、行政收容事件,以及法律明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命停工處分不因其名稱或行政機關作成方式而當然列入其中。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明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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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甲受行政機關之罰鍰處分,甲以原處分無效為由,未經訴願程序,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如法院以其應提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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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的「誤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處理方式,以及撤銷訴訟的訴願前置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若當事人主張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且依同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前須先經訴願程序。若當事人誤以行政處分無效為由提起確認無效訴訟,而案件實際上應循撤銷訴訟救濟,且尚未經訴願,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明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事件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甲受罰鍰處分,主張原處分無效而直接提起確認無效訴訟;題目並設定法院認為本案應提起撤銷訴訟。甲尚未經訴願,正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的適用情形。

因此,法院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甲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時間則視為提起訴願的時間。這項規定使案件先進入訴願程序,而非直接由行政法院駁回,也不是由法院逕行變更訴訟類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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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主管機關對建商乙之開發案,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決定,當地居民甲對於該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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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訴訟參加與判決效力。當地居民甲對環評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時,開發案申請人乙與甲的利害關係相反;法院若撤銷或變更該結論,判決效力也及於乙。爭點在於乙是否應獨立參加訴訟,以及法院對此是否有裁量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提起的是撤銷訴訟,再依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參加的規定判斷乙的地位。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結果將影響第三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關鍵字是「應」,因此法院沒有是否命乙參加的裁量權。據此可判斷 D 錯誤。

選項分析

  • (A) 甲與乙之利害關係相反:正確。 甲身為當地居民,對有條件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乙是開發案建商,該結論有利於其開發案。甲請求撤銷、乙則有維持該結論的利益,兩者利害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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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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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財產權限制,重點是區分「人民因公益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補償」與「財產權受合理限制,仍屬社會責任範圍」;並掌握徵收補償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的法律效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規定,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逾期未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法律另定例外情形者除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司法院解釋與法條:既成道路涉及釋字第 400 號;騎樓禁止設攤涉及釋字第 564 號;徵收補償逾期則直接檢視《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選項若把「應補償」寫成「立即徵收」,或把合理財產權限制說成特別犧牲,即與法理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釋字第 400 號,私有土地符合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因公益而承受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但解釋並未要求主管機關「立即」徵收;如因經費困難無法全面徵收,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式補償。因此「應立即徵收」表述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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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之規定,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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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對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所設的互惠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因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而受損害時,能否依該法請求賠償,須看我國國民在該外國是否享有同等權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外國人能否適用國家賠償法」,再依第 15 條判斷是否採取無條件適用,或以特定資格、互惠條件作為限制。法條採互惠原則,因此應選擇以我國國民在該外國享有同等權利為條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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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法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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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兩種主要責任型態,以及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

  • 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項也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時,亦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依同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請求程序:依同法第 10 條、第 11 條,人民原則上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拒絕賠償等法定情形發生後,才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此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哪一部分:A、B 說明第 2 條公務員責任的範圍,D 說明第 3 條公共設施責任的歸責方式,C 則在考國家賠償請求的程序。

關鍵是分清「最後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差別。國家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但原則上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經過法定程序,不能一開始就直接向普通法院起訴。因此,C 錯誤。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係採最廣義之解釋,以擴大國家對損害賠償之責任: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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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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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的責任類型、特別法適用、賠償方法及請求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負賠償責任;第 3 條則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時,國家負賠償責任,並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此外,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如有《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應適用該特別規定;第 7 條以金錢賠償為原則;第 8 條則自行規定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先看國家賠償是否只限公務員故意、過失,再確認特別法適用及賠償方式,最後辨明時效是由《民法》直接規定,還是由《國家賠償法》另有規定。

第 8 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時效期間由《國家賠償法》明定,因此不能說消滅時效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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