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平時工作普遍會力求表現,以期獲得記功或嘉獎機會。請問記功除了是肯定與鼓勵外,對公務人員任職生涯還可能會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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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平時考核中的「記功」如何連結到公務人員的考績與陞遷。記功是平時考核的獎勵,除了肯定工作表現,也會在年終考績及陞遷評比中發揮作用;但記功本身不會立即晉級或升官,須依考績及陞遷制度,並由機關按程序評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從「平時考核獎勵如何進入人事制度」切入,分別說明考績、俸級與陞遷三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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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年終考績分數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當時規定記功一次增列 3 分,嘉獎一次增列 1 分,記一大功增列 9 分;獎懲並得依法互相抵銷。因此,記功可改善個人年度考績的評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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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考績影響俸級及考績獎金 記功不會直接增加俸級或發給獎金;但年終考績結果可能影響晉敘俸級及考績獎金。換言之,記功是考績評分的一項因素,實際待遇仍依最終考績等第及法定條件決定。
第 二 題25 分
即便今(109)年政府並未調整公務人員整體俸給,然而個別公務人員的收入,仍然可能較去年增加。請分析產生此情形可能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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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題目要區分「政府是否調整整體俸給」與「個別人員實際收入是否增加」。前者是全面調整待遇標準;後者則會因個人的俸級、職務、工作條件、出勤情形及獎金等因素而異。即使政府未普遍調薪,個人收入仍可能因這些因素變動而增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俸給可從本俸或年功俸,以及職務、技術或專業、地域等法定加給來理解;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依法支給的其他待遇,也會影響個人年度收入。
解題方法
可將個人收入拆成「按月支給」與「非按月或因實際工作而支給」兩部分,再逐項比較今年與去年:
只要其中一項因個人條件、職務或工作情形而增加,即使整體俸給標準不變,個人收入仍可能上升。
可能增加收入的原因
- 俸級晉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年終考績,考列甲等者可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並依規定領取一次獎金;俸級晉升後,後續按月俸給也會增加。符合規定的另予考績,亦有相應獎金。
- 升官等、職等或調任較高職務:升任後經銓敘審定較高俸級,或調任職務使可支領的職務加給增加,均可能提高按月收入。
第 三 題25 分
若你是某鄉公所人事主管,請問在選舉期間你應向公所同仁宣導哪些事項,以確保公所行政中立,同時維持高績效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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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選舉期間公務人員如何遵守行政中立,同時維持機關正常運作與服務績效。答題要兼顧兩個面向:一是政治活動的行為分際,二是依法行政、公平服務與持續履行職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中立的核心在於:公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並對各團體或個人公平對待;行政資源不得用於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
施行細則第 10 條並規定,各機關應加強辦理行政中立相關規定的宣導或講習。因此,人事主管在選舉期間負有宣導與提醒責任。
解題方法
可按「立場原則—個人行為—機關資源與場所—業務服務—管理措施」依序作答。這樣能同時交代同仁應遵守的規範,以及人事主管如何具體維持機關中立與行政績效。
宣導事項
一、依法行政,公平服務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4 條,同仁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因政黨、政治立場或候選人不同而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差別待遇。對民眾申請、陳情或洽公案件,應依規定、時限及一致標準處理,不得因選舉因素延宕、刁難或特別優待。
二、不得利用職務影響他人政治選擇
依同法第 5、6、10 條,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不得要求、勸誘或施壓同仁、洽公民眾或職務相關人員加入或退出政黨、參加或不參加選舉活動,也不得要求他人不投票或作一定投票。
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三、上班時間不得從事政黨活動
依同法第 7 條,同仁不得在法定上班時間、彈性調整的上班時間、值班或加班時間,以及因公訓練、出差或參加職務相關活動的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依法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則不在此限。
因此,應避免在辦公時間從事助選、拉票、黨務或選舉宣傳,也不得以公務為名安排競選活動。
四、禁止動用行政資源助選或反對候選人
依同法第 9 條,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而動用行政資源印製、散發或張貼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不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或穿戴特定政黨、團體或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服飾。
第 四 題25 分
若你是機關人事主管,當機關首長想要以增加任用公務人員方式,來因應業務快速增加的問題,基於現行人事行政法令規定,請問你應提醒首長遵守哪些標準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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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員額管理:機關業務增加,不代表可以直接增設職缺或進用人員。人事主管應先檢視現有人力能否調整支應,再確認員額、組織編制及預算均符合法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題目未說明機關層級;以下以適用中央政府員額管理規定的機關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先檢討既有人力,再確認新增員額資格,最後完成核定與預算程序」作答。尤其要區分「增加工作量」與「依法可以增加年度預算員額」:前者是請求增員的理由,後者仍須符合管理法規的門檻。
作答要點
一、先檢討業務與現有人力配置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 8 條規定,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配置。人事主管應提醒首長先檢討:
- 業務的優先順序及實際工作量,是否確有新增人力需求。
- 能否透過調整現有人力、資訊化、簡化行政程序、分層負責、委任、委託、外包或運用社會資源處理。
- 機關或所屬機關是否有可統籌調度的人力,或前一階段已配置人力可循環運用。
- 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的人力配置是否合理;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11 條,應先充實業務單位,再配置輔助單位人力。
二、須符合核增年度預算員額的條件
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9 條,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 需求並非因應新設機關、執行一級機關核定的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
- 經檢討業務優先順序,並採取資訊化、程序簡化、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後,仍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
- 屬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且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的人力。
- 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的預算員額缺額總數逾預算員額總數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