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原住民特考四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人事行政
試題代碼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人員基於行政機關內部的特定因素考量,不得擔任一定的職務。試就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說明任用公務人員的一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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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公務人員任用所設的一般限制,重點是:有些限制不是因個人欠缺任用資格,而是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卸任前濫用用人權,或未經法定程序增加人事支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第27條。第28條則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資格,和題目所指的機關內部因素限制性質不同,可一併辨明。

解題方法

先把限制分成兩類:

  1. 特定關係或機關用人權的限制:看第26條、第26條之1,掌握限制對象、職務範圍及例外。
  2. 員額與經費的限制:看第27條,確認在預算程序尚未完成時,機關不能任意新增編制員額。

若題目問「一般限制」,答案應交代各條限制的適用範圍,並指出其維護的行政目的,不宜只列法條名稱。

任用限制

一、機關長官及其親屬的任用迴避——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也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的長官。主要是避免親屬關係影響用人公平與機關運作。

已在職人員若與機關長官結婚或發生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原則上應辦理迴避;任用法並就特定職務類型及依法指派、調任等情形設有處理規定。作答時應掌握核心原則:限制的是長官與特定親屬間的任用關係,以及直接隸屬機關長官職務,不是概括禁止親屬在所有機關任職。

二、機關首長卸任前的用人限制——第2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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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說明各機關職務出缺時,應如何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哪些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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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的職缺遞補原則:機關職務出缺時,如何評定陞遷,以及職缺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何時須公開甄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修正。

法規採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並要求公開、公平、公正地擇優陞任。判斷時可分成「誰來遞補」及「遞補者是否屬法定例外」兩步。

解題方法

一、各機關職務出缺時如何評定陞遷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1項,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依法得免經甄審(選)的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的人員,本於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接著依遞補來源區分:

  • 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應辦理甄審。甄審評定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及法定項目辦理;機關人事單位造列名冊後,交甄審委員會評審,並依程序由機關首長圈定陞補人選。
  • 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原則上應公開甄選,但第5條第3項列有例外。

換言之,作答時先寫「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再分別說明內陞須甄審、外補原則上須公開甄選。

二、外補時免公開甄選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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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之規定,說明公務人員「服從命令」、「嚴守機密」及「維持品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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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三項基本義務:服從命令、嚴守機密及維持品德。作答時應分別交代義務內容、適用範圍與法律界線,尤其要說明服從義務並非毫無限制,保密義務則不因離職而消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全文;第12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相關法條後續如有修正,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三項義務,逐一援引法條,再以「原則、程序、例外或界線」整理:

  1. 服從命令:說明何種命令應服從,以及認為違法時的處理程序與例外。
  2. 嚴守機密:說明保密的範圍、期間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的關係。
  3. 維持品德:先列出法定品德要求,再補充禁止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規定。

一、服從命令之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的命令,負有服從義務。服從義務以命令屬於長官監督範圍為前提,並非任何長官的任何指示都當然具有拘束力。

公務員認為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後,公務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責任,由下達命令的長官負擔。若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員得請求補具書面署名;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但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此為服從義務的重要界線,不能以長官命令作為執行犯罪命令的理由。

另依同法第4條,兩級長官同時發命令時,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發命令時,以主管長官命令為準。

二、嚴守機密之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不論是否由本人主管,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仍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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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就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條文之規定,說明公務人員俸級晉敘、提敘及降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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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俸給法》對俸級晉敘、曾任年資提敘,以及降級後改敘與復俸的規定。俸級分為本俸與年功俸的級次;晉敘是依規定逐級晉升,提敘則是將符合條件的過去年資按年核計加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條文為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0 條及第 23 條;截至現行法規,這些核心規定仍適用。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在職晉敘 → 曾任年資提敘 → 降級效果與限制」分段,逐一說明適用條件、俸級上限及法律效果。尤其要區分:一般晉敘依考績規定辦理;提敘則須符合年資類別與條件;降級除改敘外,還有無級可降時的減俸及後續復俸規則。

一、俸級晉敘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6 條,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亦即依考績結果及相關規定晉敘俸級。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者,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的俸級內晉敘。此規定使這類人員仍有晉敘機會,但晉敘範圍仍受原審定職等俸級限制。

二、曾任年資提敘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提敘須先確認曾任年資種類,再檢視與現職的關聯性、服務成績及得提敘的上限。

  1. 法定五類年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的年資、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的年資、依法令任官有案的軍職年資、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年資、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年資須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始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的本俸最高級。若仍有積餘年資,且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考績法晉敘俸級規定,得再按年加級至年功俸最高級。

  2. 特定類別年資: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須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比照前述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的年功俸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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