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法警類科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類科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第 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5 條的規定,下列哪些單位不須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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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5 條對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的設置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以及原住民人口達 1,500 人以上的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均應設置專職人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描述的機關,是否屬於法條列舉的設置義務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法條直接規定應設置。
  • 原住民族地區:法條直接規定應設置。
  •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人口達 1,500 人以上時應設置;未達 1,500 人則不在法定設置範圍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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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之規定,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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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6 條,重點是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的管理維護計畫,以及管理維護工作可委託的對象。

依第 16 條,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的管理維護,除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外,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管理維護工作並得委由部落公法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6 條的兩項規範:第一項規定計畫的擬定者、會商對象及備查程序;第三項列出得受委託辦理管理維護的三種法人。將題目各選項與條文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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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對於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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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土地調查處理機制、文化與生活方式權利,以及原住民利用自然資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所稱「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該法另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土地及經公告的海域從事狩獵、採集等行為時,須符合規定;其中關鍵限制是非營利。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法條,再核對選項有沒有改動法條的關鍵用語。本題的判斷重點是 B 把法定的「非營利行為」寫成「營利行為」,因此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原住民族土地包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與選項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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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對非原住民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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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對非原住民承租原住民保留地的例外規定。判斷重點是區分第 28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的土地用途,並記住各自的面積上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特定已出租耕作、造林土地因土地計畫或編定變更為建築用地,於續訂租約時,每戶續租面積不得超過 0.03 公頃;第 3 項則規定,符合設籍條件的非原住民得承租建築用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每戶面積也不得超過 0.03 公頃。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個關鍵要素:適用對象、土地用途、每戶面積上限。本題的錯誤選項把第 28 條第 2 項的上限寫成 0.01 公頃;法條規定其上限與第 3 項相同,都是 0.03 公頃。

選項分析

(A) 正確。 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且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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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某公司擬於原住民族地區興建旅館,涉及特定部落區域,依法須進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程序。該公司備妥文件,並向所在地鄉公所提出召集部落會議申請議決同意。依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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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部落會議就「同意事項」的召集程序、會議程序及議決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本案旅館開發涉及特定部落區域,申請人應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主席收受同意事項通知後逾二個月未召集時,申請人得申請公所代行召集。

解題方法

本題抓住三個容易混淆的規定:

  1. 會前通知: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
  2. 會議出席確認:主持人確認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未達門檻即流會。
  3. 議決門檻: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後,出席代表只須過半數贊成即通過,並非三分之二以上。

據此,選項 C 把贊成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與辦法明定的門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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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所稱研究原住民族之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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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三條,判斷哪些研究屬於「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三種情形:

  1. 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研究內容。
  2. 研究檢體的採集、研究資料的蒐集及分析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3. 研究結果的解釋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實踐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不在這三種法定情形內。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題幹用語與辦法第三條。前三項描述研究內容、研究資料處理或研究結果解釋是否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若選項改以研究目的或公共利益作為判斷標準,就不符合條文列舉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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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對原住民族自治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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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至第六條關於原住民族自治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分清楚:法律對自治區自治權限及財政事項,採取的是「除另有規定外,準用」相關法律,而非完全排除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定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示。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尤其留意選項 C 將「準用」改成「不得適用」,並加入「不得」二字,與法條方向相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選項前段符合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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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中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的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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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 條所定「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的設置機關、召集人、原住民族代表席次比例,以及組織規範的訂定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規定: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把條文拆成四個要件逐一比對選項:

  1. 設置機關:行政院。
  2. 召集人:行政院院長。
  3. 原住民族各族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席次:三分之二。
  4. 委員會組織的訂定機關:行政院。

四項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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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地方制度法對於直轄市中原住民議員名額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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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亦即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名額的設置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直轄市平地原住民人口達 2,000 人以上,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人口達 2,000 人以上,或該直轄市改制前有山地鄉,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數字即可:直轄市的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人口門檻都是 2,000 人。另須注意,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另有一項條件:改制前曾有山地鄉,即使題目未提山地原住民人口是否達 2,000 人,仍符合條文所列設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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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關於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之內容,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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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對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認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山地原住民的認定要件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

平地原住民的認定要件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三個關鍵點:原籍所在行政區域、戶口調查簿所載親屬範圍,以及平地原住民登記機關。法條限定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平地原住民則須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登記。符合這些文字的選項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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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規定,所謂原住民族地區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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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對「原住民族地區」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定義包含三項要件:傳統居住、具有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以及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核定程序」:先確認由哪個機關報請,再確認由哪個機關核定。法條規定的組合是「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及「行政院核定」,符合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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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下列哪一個學校的條件,符合認定為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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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原住民重點學校認定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學生人數須達全校學生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 位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學生人數達 100 人以上,或達全校學生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即符合認定標準。

解題方法

先依學校所在地區選用門檻,再計算原住民學生占全校學生的比例。原住民族地區只有「三分之一以上」這項標準;非原住民族地區則有「100 人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兩種條件,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錯誤。 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學生須達全校的三分之一以上。20÷100=20%20 \div 100 = 20\%,未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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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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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的訂定依據、主管機關,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時的協同辦理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本辦法第 1 條明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3 條訂定;第 2 條則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文化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此可見,中央主管機關不是原住民族委員會。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混為一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3 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事項的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在本辦法中,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則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掌握這項區分,即可判斷 C 將兩者職掌對調。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 1 條明定,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3 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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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健康法之內容,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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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的主管機關,以及中央「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的組成與任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2 年制定公布,命題時相關條文尚無修正。

解題方法

先看《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2 條,確認主管機關;再依第 4 條核對健康政策會的組成及法定任務。選項若將其他機關職掌或地方會議任務混入中央政策會的任務,即不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選項將中央主管機關誤列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B) 正確。**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為落實及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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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之比例進用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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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第五條的比例進用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須先區分「一般地區」與「原住民地區」,再分辨職務是否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一般地區的特定非技術性職務: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 1 人;總額達 50 人未滿 100 人,也應有原住民 1 人。
  • 原住民地區的特定非技術性職務: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原住民地區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職務: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的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所稱的職務類別,再對照法條的比例與期限。

選項 A、B 涉及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等非技術性職務,適用第四條或第五條;選項 C、D 則是原住民地區中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職務,適用第五條第二項。逐項比對法條數字,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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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7 條指出,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其中,原住民合作社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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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7 條所稱「原住民合作社」的法定認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認定依據是原住民社員占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的比例;條文門檻為 百分之八十以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原住民合作社」的定義,再核對法條所列的身分、計算範圍與比例門檻:

  • 計算對象:原住民社員。
  • 分母:合作社社員總人數。
  • 比例門檻:百分之八十以上。

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只計社員」及「社員總人數為分母」,並採百分之八十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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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國土計畫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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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時的規劃程序與主管機關分工。作答時須區分: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內容的擬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訂定,以及國土復育計畫中的部落參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所述的法條與程序,尤其留意三種不同要求:

  • 邀請部落參與:用於特定計畫的擬定、執行與管理。
  • 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特定區域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時的主管機關分工。
  •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土計畫法》第 6 條第 9 款規定,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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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 條規定,下列有關「同意事項」與「公共事項」的定義,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 條對「同意事項」與「公共事項」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同意事項」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的事項。
  • 「公共事項」是前述同意事項以外,部落成員間相互協議共同遵守,或部落凝聚共識對外表示的事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逐字對應第 2 條定義,再注意兩者的界線:「同意事項」連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公共事項」則是「同意事項以外」的部落共識事項。選項 A 符合前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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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對於關係部落的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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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對「關係部落」的定義、認定原則及認定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 條,關係部落是指因同意事項致其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受影響的部落;依第 14 條,關係部落由同意事項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認定。認定有困難時,應由該公所敘明爭議事項及處理意見,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與辦法:先確認「關係部落」的定義,再看認定範圍及認定機關。關鍵在程序主體:辦法規定由所在地公所處理認定困難的案件,並未規定由有疑義的部落依部落會議程序報請中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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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3 條中所規範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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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智慧創作認定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認定時應參考三項基準:文化成果與原住民族或部落社群特性的關聯、世代相傳的歷史性,以及成果表現的客觀性。三項基準的適用,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23 條的文字及意旨。注意選項是否在法條要求之外,額外加入「固定不變」「絕對時間長度」或「限於特定材料」等條件;這類過度限縮的敘述不是法定基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項符合第 23 條所列的社群關聯基準:申請認定的文化成果表達,須足以表現其歸屬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個性特徵,並與其環境、文化、社會特質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足以代表社群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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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規範,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智慧創作定義、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內涵與限制,以及全部原住民族取得專用權時收入的運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條例第 3 條所稱「智慧創作」,包括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形式與種類的文化成果表達。同條並將「智慧創作專用權」定義為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其中最關鍵的是第 11 條: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讓與、設定質權,也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條例規定即可。A、B 是第 3 條的定義;C 將第 11 條「不得」的內容說成「得」,正好顛倒法條;D 所述收入運用方式則見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相關規範。故依官方答案,錯誤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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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內容,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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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的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補償金額與撤銷補償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條例第 2、3、6、7 條,特別留意修法後的年度補償金額,以及覆蓋率門檻。選項若只把主管或執行機關名稱、年限、比例改動,仍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條例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選項把主管機關與中央執行機關的職掌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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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有關國家公園法史蹟保存區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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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國家公園法》對史蹟保存區的定義,以及區內行為的許可要求。

依《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史蹟保存區是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或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而劃定的區域。第 15 條規定,區內古物、古蹟的修繕,原有建築物的修繕或重建,以及原有地形、地物的人為改變,均應先經內政部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符合史蹟保存區的法定範圍,再比對區內修繕、重建或改變地形地物是否須先取得許可。判斷關鍵是:原住民族祖傳地被劃入史蹟保存區後,相關行為仍受《國家公園法》第 15 條管制;選項若主張可以免經許可,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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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關於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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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各機關的職掌,以及甲式、乙式自製獵槍的區別。辦法由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會銜訂定;內政部是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則依各自職掌辦理相關事項。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中央主管機關」和「協辦機關」混為一談,再對照各機關職掌。接著核對甲式、乙式獵槍使用的主要組成零件來源;判斷時要注意兩者來源相反,不能只看「自製」二字。

選項分析

  • **(A) 錯誤。**原住民族委員會是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負責管理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執行及解釋,並統籌輔導相關申請事宜;但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此選項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誤作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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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內容,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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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氣候變遷因應法》關於「碳匯」的定義、原住民族地區自然碳匯的權益原則、減量額度的取得規範,以及政府機關權責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碳匯」與「減量額度」是不同概念:碳匯是持續移除、吸收或儲存溫室氣體的樹木、森林等;減量額度則須依法透過特定專案取得。題目將原住民族地區內既有自然碳匯,直接連結為可申請、交易的減量額度,這是判斷錯誤的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3 條第 9 款將「碳匯」定義為: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B) 正確。**依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8 款,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的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的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選項所述與條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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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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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的案件範圍,關鍵是區分民事、刑事與家事事件,並注意: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不代表所有案件都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司法院所定案件範圍為準:

  • 民事事件:兩造均為原住民、部落或原住民族者,原則上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若僅一造為原住民、部落或原住民族,則須屬指定案由,或經當事人聲請且受訴法院認為適當。
  • 刑事案件:被告為原住民者,原則上不因犯罪類型而有不同。
  • 家事事件:婚姻等家事事件不屬於上述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的民事案件範圍,仍依家事事件的管轄與分案規定處理。
  •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之 3 設有原住民或經核定部落的特別管轄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當事人身分」與「案件類型」是否符合專庭(股)的分案範圍。最容易誤判的是把「婚姻事件屬民事性質」直接等同於「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婚姻事件屬家事事件,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為原住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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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114 年 4 月正式啟動「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展開實務驗證與制度建構。此一政策主要乃基於何種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的政策目的,以及部落自治與公法人制度的關係。部落公法人制度旨在讓部落以具法律地位的組織形式,實踐自主治理與部落自治;試辦則透過實際運作累積經驗,作為後續制度建構的基礎。

就本題所涉法規脈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揭示部落自治精神,試辦計畫的主要政策目的即在落實此一精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部落公法人」、「實務驗證」、「制度建構」。這些詞指向的是部落自治的制度化與自主治理,而非單一的經濟、社會福利或文化發展方案。因此應選擇最能概括政策核心目的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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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關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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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5條及第6條所定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的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各族習俗及徵詢部落意見後公告;原住民得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項關鍵:申請資格是「原住民」,放假日數是「三日」。再核對各選項是否與公告的族別祭儀期間及請假規定相符,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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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11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文化安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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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健康法》第 11 條所涵蓋的原住民族文化安全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是:措施是否尊重並回應原住民族的文化需求,並促進文化健康照顧、傳統醫療知識傳承,或提升照顧服務人員的文化敏感度與能力。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11 條的文化安全措施。若選項內容與原住民族文化健康、傳統醫療或文化能力培訓相符,即屬文化安全範疇;若只是一般教育或語言政策,未以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為目的,則不屬之。

選項分析

  • **(A) 正確敘述。**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提供健康照顧、延緩老化與失能,並傳承文化,是結合照顧服務與文化傳承的據點,屬文化安全相關措施。
  • **(B) 錯誤敘述,也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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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甲係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中畢業生,欲提相關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以利申請入學。依據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規定,下列何項證明非屬上述之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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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所列的升學證明種類。題幹所述甲為國中畢業生,欲申請入學,應依「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的證明規定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要點列出的證明包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在有效期限內的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以及部落學校結業證明。一般「各級學校結業證明」並非該要點所列的證明。

解題方法

先依甲的升學階段鎖定適用規定,再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要點明列的證明。判斷時要留意法規使用的是「部落學校結業證明」,不能擴張解讀為任何學校的結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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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規定,考古遺址所在之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在合理時間及符合相關監管保護計畫規範內容時,對於考古遺址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關於考古遺址監管保護及部落參與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考古遺址所在之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在合理時間且符合監管保護計畫規範內容時,享有近用考古遺址,以及檢視、察考考古遺址的權利。

「近用權」重點在於依規定進入、接近並檢視考古遺址;這項權利不等於取得遺址所有權,也不表示可以不受監管保護計畫限制地支配遺址。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辦法所列的權利要件:「合理時間」及「符合監管保護計畫規範內容」。作答時抓住「近用考古遺址與檢視、察考」這個法條用語,即可對應到「近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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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甲原住民族部落的傳統編織技術 AA,經認定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且亦經主管機關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並確認甲部落為 AA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因之甲主張應享有 AA 之保存權利。然而,乙文化協會亦主張,其已多年調查並研究 AA 編織技術,且將商業化,應為該 AA 技術的保存者。以上情形,依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規定,關於技術保存者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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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對原住民族無形文化資產及保存技術「保存者」的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13 條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經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認定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其保存者之認定,應以該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為優先。

題目已明示編織技術 AA 同時是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及傳統智慧創作,且甲部落是其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因此,認定保存者時應優先考量甲部落。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是否符合辦法第 13 條的適用前提:該技術已登記為傳統智慧創作,且已有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前提成立後,直接依「保存者以智慧創作專用權人為優先」判斷;乙協會調查、研究或商業化的主張,不能取代法規所定的優先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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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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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的土地權利審查機制,以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後的法律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6 條,原住民保留地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相關土地權利事項。判斷本題時,應先核對選項所述的機關、土地權利種類及權利限制是否符合辦法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直接對應第 6 條的法定設置機關與委員會名稱;再檢視其他選項是否把「取得承租權」和「無償取得所有權」混為一談,或把取得所有權誤寫成可自由處分。A 符合第 6 條,其他選項則與相關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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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規定,關於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 3 條,重點是依學制及入學管道判斷兩件事:原住民學生如何獲得成績優待,以及名額採外加或內含方式辦理。

依第 3 條,除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原住民學生入學名額原則上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參加大學考試分發入學者,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入學管道與第 3 條:

  1. 先看該管道是否有成績優待。
  2. 再看名額是否外加,還是占原核定名額。
  3. 留意「保障入學」「不得優待」等絕對用語,是否與條文的實際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百分之三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原核定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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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製造、持有、運輸、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下列何者不屬於本條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所列的「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判斷。

辨別關鍵是:選項是否屬於第 38 條列舉的許可障礙或許可撤銷、廢止事由。持有人死亡、槍枝不得繼承,與條文所列事由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與第 38 條的法定事由比對。A、C、D 都是條文列舉的情形;B「持有人死亡,且槍枝不得繼承」不是本條規定,因此為題目所問的「不屬於」。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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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原住民某部落計劃於歲時祭典中依照族人傳統習俗,獵捕特定野生動物作為祭儀供品。部落會議已召開,並決議由部落主席統一提出申請辦理。承辦人整理文件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進行確認。下列有關該申請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的申請資格、獵捕區域、申請文件及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4 條,獵捕活動須在原住民族地區內、非屬依法禁止獵捕的區域辦理;申請人及應備文件依申請主體而有不同。期限則須區分定期性與非定期性活動:定期性活動應於活動前 20 日提出申請,非定期性活動應於活動前 5 日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申請程序,再逐項核對「區域、申請人文件、申請期限、申請書記載事項」。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期限:20 日是定期性活動的期限;非定期性活動是 5 日前提出。因此,將非定期性活動期限說成 20 日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獵捕活動範圍應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且不得在依法禁止獵捕的區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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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設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主要係為保障原住民族下列何種權利?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權利,以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設立目的。該條明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的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並成立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的傳播媒介與機構。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基金會名稱與任務中的「文化事業」「傳播媒體」切入,再對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2 條。基金會的設立與原住民族發展、使用傳播媒體及表達自身文化的權利相連,因此應選擇傳播與媒體近用相關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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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政府執行「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強調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優化族語課程與教學,以及研擬民族教育課程綱要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本政策推動時,應體現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所定的原住民族教育基本原則。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 條,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的需求。

題幹提到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優化族語課程與教學、研擬民族教育課程綱要,都是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政策作為,須符合上述原則。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識政策領域:知識體系、族語課程及民族教育課綱,均屬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接著對照《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 條的原則,便可選出「多元、平等、自主、尊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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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的三項定義,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原住民族: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的傳統民族;除法條列舉的民族外,其他民族須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 原住民:原住民族的個人。
  • 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的地區。
  • 部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定義,是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的團體。

判斷時須區分「法定核定的族別或地區」與「某地是否有原住民居住或部落的歷史、生活事實」,不能只憑地名或行政區範圍推論。

解題方法

先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逐項核對:阿美族是否屬法定原住民族、阿里山鄉是否屬核定地區;再檢查凱達格蘭族在命題當年是否已獲行政院核定。最後判斷 D 的「非屬原住民族地區,因此當地無部落」是否能由前半句直接推出。

選項分析

(A) 凱達格蘭族是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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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甲之父為漢人,母親為阿美族之原住民。甲出生時從父姓,名字為「王小月」,成年後基於文化認同,於戶籍資料中以阿美族文字並列登記其母親族語傳統名字「Bulan ci Taloma」。同時,甲育有子女乙,為紀念母親,戶籍資料中登記乙的名字為「王偉峰(Masuwa ci Taloma)」。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甲出生時即從父姓,嗣後變更族名並列,仍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② 甲出生時從父姓,嗣後變更族名並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③ 母親甲即便能夠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乙因其父親為漢人,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④ 乙若母親甲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族名並列亦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以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以及父母一方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子女如何取得身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第 1 項:

  • 父或母為原住民者,子女可透過法定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其中一種方式,是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
  • 另一種方式,是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 子女取得身分,不以父母雙方都是原住民為要件。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甲、乙是否完成各自取得原住民身分所需的法定方式:

  1. 甲的母親是阿美族原住民。甲原先從漢人父親姓王,不妨礙甲成年後依規定,將漢人姓名「王小月」與母親所屬民族的族語傳統名字並列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
  2. 若甲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乙即有原住民母親。乙的父親是漢人並不排除乙取得身分;乙以漢人姓名並列阿美族傳統名字,符合題示的法定方式。

因此,②與④正確,①與③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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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某國中原住民學生人數超過全校三分之一。校方為傳承民族文化,擬推動部落知識為內涵之課程,並規劃部落耆老共同族語授課。同時,由於學校師資不足,擬與當地部落文化協會合作,由其指派具資格人員協同教授民族教育課程,因此擬申請轉型為「實驗教育學校」。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對民族教育、委託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耆老協同教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民族教育是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實施的民族知識教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原住民學生就讀時,應對其實施民族教育;各級各類學校也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學生人數超過全校三分之一、部落知識課程、耆老授課,以及與部落文化協會合作,分別對應民族教育的實施、耆老支援教學與委託辦理。判斷時應逐項核對法條,尤其留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規定:法律明文允許主管機關指定學校辦理,也允許學校提出申請。

選項分析

(A) 正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應對其實施民族教育。題幹所述學生人數雖超過三分之一,但此項義務的法定條件是有原住民學生就讀,並非必須達到特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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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報載「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8 年 8 月舉辦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表演 Kiwit 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舞,部落認為未獲授權擅自表演,侵害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300 萬元;一、二審皆判部落敗訴,最高法院 5 月 29 日駁回 Kiwit 阿美族奇美部落上訴。」有關據以處理本案之法規,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專用權及其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3 條所稱智慧創作,包含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依同條例第 10 條,智慧創作專用權包括智慧創作財產權與智慧創作人格權;專用權人得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體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收益智慧創作,並行使人格權。因此,本題所述奇美部落勇士舞及部落主張的智慧創作人格權、財產權,正是該條例的規範範圍。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法規關鍵詞即可:「部落」、「勇士舞」、「未獲授權」、「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這些線索指向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及其專用權,而題目詢問據以處理本案的法規,應選直接設立並規範該等權利的專法。題目考的是法規辨識,不是判斷本案展演是否構成侵權;即使部落敗訴,仍不改變案件所涉及的法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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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重點是區分「原住民族認定」與「原住民身分取得」,以及國家在兩者中的角色。

判決指出,除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外,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如符合判決所列的文化、族群認同及歷史紀錄條件,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則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判決並要求相關機關明文規範認定要件、成員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及判決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是否忠實呈現判決主文: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須符合條件,並依民族意願「申請核定」;主管機關負有依法核定義務。成員身分則須依法律規定取得。

因此,若選項把「依民族意願申請核定」改成國家「依職權自行核定」,便改變了判決所定的程序及權利主體,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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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各縣市設有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並邀請部落耆老開辦族語傳習與職人技藝工作坊,以及家庭教育、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等系列課程。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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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五章「終身教育」,重點是原住民終身學習的辦理主體、推廣教育機構可提供的教育類別,以及相關費用的補助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應依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第三十九條則規定地方政府得輔導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並列出可提供的教育類別與費用補助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可:法條並未要求由教育部統一辦理終身學習;地方政府得輔導設立推廣教育機構;推廣教育項目包括補習或進修教育;其中識字教育及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的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因此,選項中把終身學習說成「應由教育部統一辦理」,與法條所定的多元辦理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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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高雄巴楠花部落學校新校舍近年落成,該校以布農族學生為主,融入多族文化,並持續開發依布農族小米生長週期祭典,涵蓋文化力、升學力、科學力與美學力的「四祭四學力」課程,將民族文化融入校園生活。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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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 條所定的權責分工,以及第 27 條對民族教育課程內容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 條區分原住民族的「一般教育」與「民族教育」:一般教育由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並會同教育主管機關為之。中央的教育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兩類主管機關均為直轄市政府。

「四祭四學力」以布農族祭典及文化為核心,屬民族教育。學校新校舍及課程的規劃涉及不同層級與性質的教育事務,因此不是由單一機關獨辦。另依第 27 條,民族教育課程內容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課程性質:課程依循布農族小米生長週期祭典,並將民族文化融入校園,核心是民族教育。接著套用第 3 條的分工,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並會同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地方學校也涉及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權責。

因此,題目所述新校舍與「四祭四學力」課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共同規劃辦理,符合官方答案 D。

選項分析

(A) 新校舍與課程均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權責:錯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負有地方教育行政職責,但民族教育依法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並會同教育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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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族語老師專職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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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族語老師專職化」政策的法規依據、聘用型態、資格條件與政策目的。法規依據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專職化的重點是聘用全職族語老師,強化學校族語教學人力與教學穩定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政策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政策目的時,應區分「改善族語教學與傳承」和「提升族人工作待遇」。專職化確實涉及族語老師的聘用型態與工作保障,但政策核心在於穩定族語教學人力、提升教學品質及促進族語傳承;不能將提升工作待遇直接當成政策旨趣。因此,題目所問的錯誤敘述為 (D)。

選項分析

(A) 正確。 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相關規範,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辦理,法規名稱與本題所涉制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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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規定,「原住民族學校」的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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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對「原住民族學校」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所稱「原住民族學校」,是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判斷重點在學校的教育內容與理念是否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而非只看原住民學生人數,或是否設有原住民班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原住民族學校」的法定定義,再比對各選項的關鍵文字。選項 A 直接對應法條所列的「原住民族知識體系」「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及「實施教育」,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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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型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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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首長、副首長及委員的組成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原民會置主任委員 1 人,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置副主任委員 3 人,其中 2 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置委員 19 人至 29 人,任期 2 年,任滿得連任。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 條,把握三組容易混淆的資訊:主任委員是「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共有「3 人」,其中 2 人有身分規定;委員任期是「2 年,得連任」。選項只要在這些人數、身分或任期上與法條不符,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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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由下列何機關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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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所定的設置機關。依民國 114 年法規,該條明定:「行政院為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

因此,題目問「由下列何機關設立」,應依條文中的「行政院……特設」判斷。原住民族委員會是行政院設置的中央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設立機關」,再直接對照《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條文已明確指出由行政院設立,不必從委員會的業務內容或名稱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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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新聞報導 2020 年「臺東區原住民就業服務暨金融輔導辦公室」設置營運,關於該辦公室的設立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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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與地方機關的職掌辨識,以及新聞報導所述專案辦公室的設立機關。判斷重點是分清楚「服務據點的設立機關」與協助營運或提供服務的其他機關。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述「臺東區原住民就業服務暨金融輔導辦公室」的設置營運資訊,辨識其設立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題目詢問的是設立機關,不是金融輔導的業務合作單位,也不是辦公室所在的地方政府機關。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錯誤。 經濟部主管經濟及產業發展等事務;不能因辦公室名稱涉及「就業」或「金融」,就將其設立機關判作經濟部。
  • **(B) 財政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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