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會計類科 會計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預算法之相關規定詳述特種基金之意義、種類及審議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4條所定特種基金的意義與種類,以及第50條的預算審議方式。作答時應先說明特種基金如何與普通基金區分,再列出法定種類,最後分別交代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的審議重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從「基金分類」與「審議標準」切入:
- 依《預算法》第4條界定特種基金,並區分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
- 列出特種基金的五種法定類別。
- 依第50條說明立法院審議時,營業基金與其他特種基金各自著重的內容。
詳解
一、特種基金的意義
《預算法》第4條將政府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特種基金是為特定用途或特定業務而設置,並依其性質適用不同預算編製及審議方式的基金。
特種基金又分為兩大類:
- 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具有營業性質。
- 非營業基金:營業基金以外的特種基金。
特種基金應按基金性質編製相應預算,並依法納入預算程序,不因採基金形式而免除預算審議。
二、特種基金的種類
依《預算法》第4條,特種基金分為下列五種:
-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例如公營事業基金。
-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例如部分提供特定服務或作業而設的基金。
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會計法之相關規定詳述內部審核之種類、執行人員、範圍及實施方式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5條至第97條,重點是依序說明內部審核的種類、執行人員、範圍及實施方式。作答時,可按這四個面向分段,避免遺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以民國108年修正後的規定為基礎;截至命題當年,這些內部審核規定並無須另行提示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與法條要點
一、種類:事前審核、事後複核
依《會計法》第95條,內部審核分為二種:
- 事前審核:事項入帳前的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事後複核:事項入帳後的審核,著重憑證、帳表的複核,以及工作績效的查核。
作答時應抓住「入帳前/入帳後」的區別,並分別寫出各自的審核重點。
二、執行人員:會計人員為原則,業務主辦單位處理特定事項
依《會計法》第95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因此,不宜寫成「所有審核事項均由會計人員單獨判斷」;財務、會計程序由會計人員審核,業務內容或技術事項則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
三、範圍: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
依《會計法》第96條,內部審核的範圍包括:
- 財務審核:關於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 財物審核:關於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關於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種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預算法第 條至第 條之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不同預算類型執行方式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認題幹所述的例外適用於哪一類預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88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同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列出「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及「不受《預算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等法條關鍵語。依這些文字辨認《預算法》第 88 條,即可判定題目問的是附屬單位預算。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單位預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上的「單位預算」分類,並非判斷某個機關是否有編列預算,而是辨認哪一個選項屬於中央政府的單位預算機關。
依民國 114 年《預算法》第 16 條,預算分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等類型;單位預算是各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依其法定職掌編製的預算。解題時要分辨「中央機關」與「地方政府」的預算層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的層級:
- 臺北市、新竹縣及南投縣埔里鎮,均屬地方自治團體,其預算屬地方政府預算。
- 行政院主計總處則是中央政府機關,依中央政府預算體系編製機關預算,屬單位預算。
因此,符合題目所問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資本門歲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歲入」中的經常收入與資本收入分類,以及債務舉借在預算上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預算分類為準,減少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屬資本門歲入;債務舉借則屬籌措財源,不列作歲入。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代表的財源性質:
- 稅課、捐贈等收入,通常屬經常收入。
- 處分或減少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屬資本收入。
- 借款取得的款項,是舉債籌資,不是歲入。
因此,符合「資本門歲入」的是資產減少所產生的收入。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可設定第二預備金,其數額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第二預備金的設置層級與數額決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第二預備金由總預算設定,數額則視財政情況決定,並無「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二預備金」,再判斷兩件事:
- 由哪一層級預算設定:第二預備金列在總預算。
- 數額如何決定:依財政情況決定,不適用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的上限。
因此,符合「總預算」及「視財政情況決定」兩項條件的是(B)。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其公開方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行政院編製統計及報告後的公開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預算法》第 29 條,行政院應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以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並於政府網站公開。此類資料用以呈現國家財富與政府支出、租稅措施的相關資訊,供社會檢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列的三類資料,再對應《預算法》第 29 條規定的公開方式。法條明定「於政府網站公開」,不要求以電視聯播、逐一寄送報告等方式辦理,也不是僅供施政參考而不公開,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如何辦理其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0 條,重點是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發生改制、名稱變更或合併時,決算由誰編造,以及相關決算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機關或基金僅變更名稱時,由更改後的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決算;名稱變更不表示應由新舊主管機關分別編造。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變動類型。選項 (A)、(B)、(C) 都在談「名稱更改」,應依《決算法》第 10 條判斷編造機關;選項 (D) 則談數機關或基金合併,須分清合併前與合併後的決算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各機關得採行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追加預算的規定,並以「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為判斷情境。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預算法》第 79 條,遇有法定情形,得提出追加歲出預算;其中包括「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既有事業發生重大事故,支出需求超過已核定的法定預算」。這是歲出不足的問題,應以追加歲出預算增加支出額度;歲入預算則是收入面的編列,追減是減少預算,均不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何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4 條。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因實施管制所生的收入,或其他具有強制性的收入,應先經預算法所定的預算程序。這項規定要求政府先透過預算程序處理此類收入,不能只因收入具有強制性,就跳過預算程序逕行徵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政府徵收」及「強制性收入」,直接對應《預算法》第 24 條;法條明定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題目詢問的正是該程序為何,因此選預算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2 條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因此,題目問各機關單位如何辦理立法院的預算案附帶決議,直接依條文作答:參照法令辦理。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中的「預算案」與「附帶決議」,即可連結到《預算法》第 52 條第 2 項。條文要求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選項 (A) 與法條用語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之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1 條「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依實施計畫完成進度及經費實際支用狀況逐級考核;中央主計機關並應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條文另規定下月或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有賸餘時,除依法核定列為準備者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規定,再以《預算法》第 61 條的三項規範核對選項:逐級考核、考核報告送立法院,以及不得提前支用與賸餘款的處理。選項 D 符合條文的逐級考核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何者編製?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37 條的單位預算編製科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各機關單位預算的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歲出則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
「來源別」是依收入的來源分類,例如稅課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等。題目問的是歲入應按何種科目編製,直接對照法條即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歲入」,再依《預算法》第 37 條區分歲入與歲出的編製分類:歲入看收入來源;歲出看政事、計畫或業務及用途。因此應選「來源別科目」。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屬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 條對「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的分類。依民國 114 年適用的法規,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分為三種:
-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其中,公務歲計是指公務機關歲入或經費的預算實施,以及實施時的收支、因處理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並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等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屬何者」,應按《會計法》第 5 條的分類,辨認「公務歲計」屬於普通公務會計事務中的一種,不須再依機關性質或事件情況推論。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稱的靜態報告與動態報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報告呈現的是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還是一定期間內的收支、成本或增減情形。
靜態報告呈現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動態報告呈現一定期間內的收支或變動。平衡表列示特定時點的資產、負債等狀況,屬靜態報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呈現的資訊:
- 表達某一時點狀況的報告,屬靜態報告。
- 表達期間內累計數、成本計算或項目增減的報告,屬動態報告。
依此判斷,平衡表反映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符合靜態報告的性質。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需變更,須經何者核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39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不得變更。變更核定後,另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變更會計科目名稱,由誰核定」。依《會計法》第39條,核定權屬於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審計機關是收到變更通知的機關,不是核定機關。因此選擇(B)。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幾年?各種會計報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在總會計至少保存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83 條、第 84 條所定的會計資料保存年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
- 各種會計報告:在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詢問的兩種資料,再依條文找各自的保存年限:憑證看《會計法》第 83 條,報告在總會計的年限看第 84 條。依序填入即為「二年、二十年」,符合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特別預算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其收支應於何時,依決算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2 條: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決算法》編造決算;若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主管機關另須依《會計法》規定,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題目問的是「何時編造決算」,要分清楚兩項義務:跨年度執行期間按年編送的是年度會計報告;特別預算的決算則在執行期滿後編造。
解題方法
抓住《決算法》第 22 條的時間規定即可:特別預算的決算時點是「執行期滿後」。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並不代表每年都編造一次決算,而是另有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多少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題目所問的門檻是「超過百分之五十」,不是「達百分之五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中的比例門檻:「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依此判斷,符合條件的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由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故選項 B 正確。
「超過」表示須大於百分之五十;恰好百分之五十,尚未達到本條所定門檻。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何效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應注意事項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審計法》第 69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等事項。中央政府總決算屬政府決算審核範圍,因此本題應辨認哪個選項是該條所列的審核重點。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再對照《審計法》第 69 條所列的決算審核事項。該條特別要求審計機關注意歲入、歲出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是否相適應,故選項 (B)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幾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幾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所定中央政府總決算的審核期限,以及政府半年結算報告的查核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審計法》第 34 條,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依同法第 35 條,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查核政府半年結算報告,並於政府提出後 一個月內完成查核、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依序填入「三、一」,即為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結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5 條,考點是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提出修正主張後,原編造決算機關逾期未答辯的法律效果。依該條規定,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修正之主張」、「限期答辯」及「逾期不答辯」,直接對照《決算法》第 25 條的規定。法條已明定逾期未答辯的效果是「視為同意修正」,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