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四等 會計類科 會計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會計類科
試題代碼 會計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我國會計法之規定,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有哪些種類?其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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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4 條及第 5 條,重點是辨認「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的定義及其三種類型。

依《會計法》第 4 條,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是指「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其具體內容則由同法第 5 條分為三種:

  1. 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2. 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3. 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答題時應採「先定義、後分類、再逐項說明」的方式:

  • 先寫出普通公務會計的法定定義。
  • 再完整列出三種類型。
  • 最後依序說明各類會計事務所處理的對象與內容。

記憶上可掌握「歲計、出納、財物」三個關鍵字,分別代表:

  • 預算及歲計結果;
  • 現金、票據、證券;
  • 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

依《會計法》第 5 條第 1 款,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是指:

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的預算實施,以及預算實施時所發生的收支、因處理收支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並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的會計事務。

其內容可分為四部分:

  1. 歲入或經費預算之實施 包括收入預算及支出預算的執行,例如稅課收入、規費收入的收取,以及各項經費的支用。

  2. 預算實施時之收支 處理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收入與支出事項。

  3. 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 例如機關已取得收入請求權,或因採購、工程及勞務而產生應付款項。

  4. 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計算 政事費用是政府辦理一般行政及公共事務所發生的費用;歲計餘絀則是歲入與歲出執行結果所形成的餘額或短絀。

因此,公務歲計的核心在於「預算執行及其結果」。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

依《會計法》第 5 條第 2 款,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是指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及移轉等會計事務。

其處理範圍包括:

  1. 現金之出納、保管、移轉 例如現金收入、付款、庫存現金管理及現金移交。

  2. 票據之出納、保管、移轉 例如支票、匯票及其他票據的收受、保管與交付。

  3. 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例如公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收受、保管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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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我國預算法之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各機關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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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79 條「追加歲出預算」之法定事由。追加歲出預算,是在原歲出預算已經成立後,因法定原因或重大、不可避免之支出需求,另行增加歲出預算。

以下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規定

依《預算法》第 79 條,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致增加經費時。
  3.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增加經費時。
  4. 依法律增加人員,致增加經費時。
  5. 依法律規定應補助之經費,因事實需要,致增加經費時。
  6. 三年以上之重大工程或建設計畫,因物價變動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由,致原核定經費不敷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重點是直接掌握《預算法》第 79 條的六種法定情形,並注意各款所要求的因果關係:

法定事由或不可避免事由⟶原歲出預算不足或支出增加⟶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法定事由或不可避免事由 \longrightarrow 原歲出預算不足或支出增加 \longrightarrow 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判斷時應區分:

  • 是否有法律依據;
  • 是否屬於新增加的業務、人員、機關或補助;
  • 是否屬重大事故;
  • 是否為三年以上重大工程或建設計畫;
  • 是否因物價變動或其他不可避免事由,造成原核定經費不足。

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時,機關是「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並非機關即可自行增加支出。

六種法定情形說明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

機關因法律新增加辦理的業務或事業,導致所需經費增加,即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例如法律明定政府新增某項公共服務,原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經費,因而產生新增支出。

重點在於「依法律」及「增加業務或事業」兩項要件均須具備。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因法律規定增設新機關,須增加辦公、人事、設備及業務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本款與第一款的區別在於:

  • 第一款著重於增加業務或事業;
  • 第二款著重於增設新的機關組織。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

機關原本辦理的事業,因發生重大事故而增加必要經費時,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本款不以法律新增業務為必要條件,但必須具有「重大事故」及「確有增加經費必要」的情形。一般性、經常性的經費超支,不當然符合本款。

四、依法律增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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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總預算案之審議,預算法第 5151 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 1515 日前由總統公布之。然而,總預算案之審議,實際上如不能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第 5454 條規定為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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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54條「總預算案未能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如何執行」之規定。

《預算法》第51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若未能依期限完成,則依第54條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54條規定:

  1.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 支出部分:
  •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其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1.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2. 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本題關鍵在於第54條第4款的範圍是「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而不是所有收支調度需要。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內容與《預算法》第54條各款比對:

  • 選項涉及收入者,對照第54條第1款。
  • 選項涉及新興資本支出或新增計畫者,對照第54條第2款第1目。
  • 選項涉及原訂計畫者,對照第54條第2款第2目。
  • 選項涉及債務舉借者,對照第54條第4款,特別注意「前三款」的限制語。

只要選項擴張或縮減法條適用範圍,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預算法》第54條第2款第1目規定: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選項所述內容與法條完全相符,因此正確。

其規範目的在於避免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時,機關先行推動新的重大支出或計畫,造成立法院預算審議權受到影響。

(B) 錯誤

選項稱:

因應所有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可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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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中央政府預算之執行,遇有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依下列何種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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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執行中因特殊事故之經費裁減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 法理意旨:法定預算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機關負有忠實執行之義務;然而,當遭遇重大特殊變故(如戰爭、嚴重經濟衰退或不可抗力災變),原定支出若繼續執行將危及國家財政與公益時,基於緊急應變之必要,《預算法》明定特別處置程序,授權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得迅速應變,而不受限於冗長的立法重新審議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裁減預算之兩階段權責程序」:

  1. 內部決策要件:必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合議制決策,非各部會自行決定,亦非院長個人專斷)。
  2. 對外發布生效要件:必須「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由國家元首發布命令生效,非行政院逕行公告,亦不需立法院審議)。

凡不符合「行政院會議決議」加上「呈請總統以令裁減」者,皆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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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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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28條,重點在於:各相關中央機關於籌劃擬編概算前,應將可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的參考資料送交行政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各機關應提供的資料如下:

  1. 中央主計機關:以前年度歲入、歲出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下年度財政經濟措施;以及最大可能的歲入額度。
  2.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的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3. 審計機關: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相關資料,以及財務上增進效能、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
  4. 其他有關機關: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的資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內容辨識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預算法》第28條所列的機關及其應提供資料。

判斷時須特別注意:

  • 「歲入」不等於「收入」的完整法定用語;
  • 中央主計機關提供的是「以前年度歲入歲出狀況」,不是只有收入狀況;
  • 「下年度財政經濟措施」的法定用語不可任意刪除「經濟」二字。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應供給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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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行政院則應於新年度開始之前幾個月,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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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中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作業的法定期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相關法規依據:

  1. 《預算法》第 30 條:「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定其施政方針。」
  2. 《預算法》第 31 條:「中央政府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解題方法

政府預算籌編具有嚴謹的程序法與時間表。整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編製作業,其首要起點即為國家施政目標的確立。

題目敘述引用《預算法》第 31 條前半段(中央政府主計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編製辦法),進而考查上游法源——即行政院訂定「施政方針」之法定期限。依《預算法》第 30 條明定,行政院必須在「年度開始 9 個月前」訂定下年度的施政方針。我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換算時間點即為每年的 3 月底前,以利後續主計機關擬訂預算編製辦法並分行各機關展開概算編製。


選項分析

  • (A) 錯誤:66 個月前(約每年 6 月底)各部會正處於將概算編送主計機關審核的階段,並非法定訂定施政方針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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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立法院審議特種基金——營業基金預算,係以下列何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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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對「特種基金」中「營業基金」預算審議重點的規定。

營業基金具有事業經營及財務自主的性質,預算審查不能只看一般政府機關的歲入、歲出,還必須著重其營業經營成果、成本控制、資金運用及重大投資計畫。因此,立法院審議營業基金預算時,係以下列項目為主:

  • 業務計畫
  • 營業收支
  • 生產成本
  • 資金運用
  • 轉投資
  • 重大建設事業

其中:

營業收支餘絀=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收支餘絀 = 營業收入 - 營業支出

但營業基金的審議重點不僅是收支餘絀,還包括成本、生產、投資及建設等經營事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辨識題目對象是「營業基金」,再將各選項與營業基金預算的法定審議項目逐一比對。

營業基金具有生產或提供勞務、追求經營效率及運用資金的特性,因此最完整且符合規定的組合,應包括:

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重大建設事業\text{業務計畫} + \text{營業收支} + \text{生產成本} + \text{資金運用} + \text{轉投資} + \text{重大建設事業}

選項(B)完整列出上述六項,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錯誤

「施政計畫、預算收支及餘絀、工作單位成本」並非營業基金預算審議的完整法定重點。

其中「施政計畫」及「工作單位成本」較偏向一般行政機關或作業基金的預算審查概念,未呈現營業基金所重視的:

  • 生產成本
  • 資金運用
  • 轉投資
  • 重大建設事業

因此,內容與營業基金的法定審議重點不符。

(B)正確

本選項完整列出營業基金預算審議的主要項目:

  1. 業務計畫:了解基金預定辦理的營業活動及工作內容。
  2. 營業收支:審查營業收入、營業支出及經營餘絀。
  3. 生產成本:分析產品或勞務成本,判斷經營效率及成本控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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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會計法第 9999 條規定,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如係出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主辦會計人員應為下列何種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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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考核核心在於《會計法》第 9999 條所規範之「內部審核程序中,主辦會計人員對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文書之處置義務與連帶責任」。

依《會計法》第 9999 條規定:

  1. 一般處置(第 1 項):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2. 長官命令之處置(第 2 項):前項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如係出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3. 責任歸屬(第 3 項):主辦會計人員不為前二項之處置者,應與該機關主管長官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之審題切入點在於區分違法指令的「來源」與「兩階段處理程序」:

  1. 鎖定關鍵情境:題目指明為「出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適用《會計法》第 9999 條第 2 項。
  2. 檢驗法定處理兩階段:
  • 第一階段(對內提出異議):必須以「書面」聲明異議(若僅口頭異議不符合法定程序)。
  • 第二階段(異議不被接受時):不得逕行妥協配合,而應向上級反映。反映對象採取「行政機關+主計體系」雙軌通報制,即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1. 結論:比對選項,僅有 (D) 選項完整且精確涵蓋法定兩階段程序與通報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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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何者設計?何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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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關於「政府會計制度設計與核定權責」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由何機關設計
  2. 由何機關核定
  3.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責不同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由該管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設計,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的對象是「地方政府」,再依《會計法》所定的權責分工處理:

地方政府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設計⇒上級主計機關核定\text{地方政府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Rightarrow \text{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設計} \Rightarrow \text{上級主計機關核定}

本題不是問地方政府首長是否具有一般行政上的主管地位,而是問「會計制度」的專責設計與核定機關。會計制度具有專業性與一致性要求,因此法律上係由主計機關負責設計及核定,而非由地方政府首長直接核定。


選項分析

(A) 中央主計機關設計及核定

錯誤。

中央主計機關主要負責中央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一致規定的設計與核定程序。地方政府的會計制度,原則上由該管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設計,並由上級主計機關核定,並非一律由中央主計機關直接設計及核定。

(B) 中央主計機關設計,地方政府首長核定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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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憑證保存屆滿 22 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之會計憑證外,經徵求何機關之同意始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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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中有關「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限與銷毀程序」之法定權責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發表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其屆滿二年者,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解題方法

依據《會計法》對於會計檔案管理的監督體系,銷毀屆期會計憑證並非由原編製機關單獨決定,而是採取「行政監督」與「外部審計監督」雙軌並行的防弊機制:

  1. 起算時點與基本年限:自「總決算公布或發表日」起算,各類會計憑證至少應保存 22 年。
  2. 例外保留要件:若涉及「債權、債務」尚未了結者,基於保全公庫權益與法律證據之考量,不得銷毀。
  3. 同意程序(關鍵核准機關):保存屆滿 22 年後欲銷毀,必須同時取得下列兩機關的同意:
  • 行政隸屬監督機關:該管上級機關(兼顧行政業務監督)。
  • 外部事後審計機關:該管審計機關(行使憲法賦予之審計職權,而非一律報送中央審計部)。

選項分析

  • (A) 錯誤:銷毀憑證屬於個案行政與審計監督事項,由各該機關之直屬「該管上級機關」及具管轄權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而非直接報請「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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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會計法第 959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第95條有關「內部審核」的執行主體及分類:

  1. 內部審核原則上由「會計人員」執行。
  2. 涉及非會計專業事項者,由主辦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3. 內部審核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 事前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 事後複核:著重憑證、帳表複核及工作績效查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會計法》第95條逐一對照選項,尤其注意條文使用的是「會計人員」,不是「稽核人員」。凡更換法定用語而改變執行主體者,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內部審核應由稽核人員執行

錯誤。

《會計法》第95條規定,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條文並未規定由「稽核人員」執行。

「會計人員」是依法辦理會計事務及執行內部審核的人員;「稽核人員」並非本條所指定的法定執行主體。選項將「會計人員」偷換成「稽核人員」,因此錯誤。

(B) 內部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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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某機關本年度編列第一預備金新臺幣 300300 萬元,未編列賑災預算,預算執行中不幸受颱風侵襲,須支出賑災經費新臺幣 180180 萬元。該機關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預算法》中關於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之性質、編列層級與動支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 第一預備金之性質與動支(《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4 條):
  • 設定於各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1%1\%。
  • 動支條件:各機關因政事上分期實施計畫之需要,或因政事臨時發生之需要,原預算不足支應時,得經各該機關長官核定動支。
  1. 第二預備金之性質與動支(《預算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70 條):
  • 設定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 動支條件: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動支:
  • 第一款:原未核准之業務,因重大事故急需辦理時。
  • 第二款:原核准之業務費用,因業務增加致原預算不敷時。
  • 第三款:重大工程因增減工程數量,致原預算不敷時。

解題方法

解析本案情境與動支要件:

  1. 檢驗第一預備金是否得動支:
  • 某機關編有第一預備金新臺幣 300300 萬元,受颱風侵襲致須支出賑災經費新臺幣 180180 萬元。
  • 該筆賑災經費係屬「政事臨時發生之需要」,且所需金額(180180 萬元)在該機關第一預備金額度(300300 萬元)容納範圍內。
  • 機關首長得本於主管機關之預算彈性調配權責,依《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
  1. 檢驗第二預備金是否得動支:
  • 機關「未編列賑災預算」,且「受颱風侵襲急需賑災」,性質屬於「原未核准之業務,因重大事故急需辦理」。
  • 完全符合《預算法》第 70 條第 1 款規定,機關自得專案陳報行政院申請核准動支中央總預算之第二預備金。
  1. 歸納與適用:
  • 預算法規並未規定兩者具絕對互斥之排他性(法無限制發生天災重大事故時不得動用內部第一預備金,亦無限制機關有第一預備金即喪失申請第二預備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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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根據預算法第 6262 條規定,下列何種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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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查預算法關於「經費流用」的規定,核心在於區分:

  • 不同機關、政事、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的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 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不同用途別科目間,在符合規定時,得辦理流用。

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預算法第 63 條則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中,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的各用途別科目,若有一科目經費不足、他科目有賸餘時,得依規定辦理流用,且流入、流出數額原則上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

因此,本題關鍵是辨認「業務科目別」屬於預算法第 62 條所禁止互相流用的範圍。

解題方法

先抓預算法第 62 條的禁止流用對象:

各機關別、各政事別、各計畫或業務科目別\text{各機關別、各政事別、各計畫或業務科目別}

上述不同科目間的經費,均不得互相流用。

再對照選項可知,「業務科目別」正是法條明文列出的禁止流用對象,因此選項 D 正確。

「用途別」則屬於預算法第 63 條所規範的流用對象。在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各用途別科目間符合條件時可以流用,並非一律禁止。

選項分析

(A) 第一預備金

錯誤。

第一預備金是預算中為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設置的預備經費,應依預算法關於預備金動支的規定辦理。

第一預備金本身不是預算法第 62 條所稱「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的業務科目別。題目問的是依第 62 條何種經費不得互相流用,第一預備金並非本條所列的答案。

(B)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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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人員相關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之法律責任體系與內部審核權責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其核心觀念涵蓋以下四項重要責任類型:

  1. 內部審核人員責任: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歸責要件與免責界限(採限縮責任主義,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2. 交代責任: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受損時,交接本人及相關關係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3. 審核違法會計事務責任:主辦會計人員對於違法命令或不合法文書未依法異議、保留或報告時,其法律責任型態為與機關長官「連帶負責」(非主要責任)。
  4. 帳表憑證保管責任:各機關會計憑證、簿籍及報告在「未送達審計機關前」遺失損毀之責任解除程序與連帶賠償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要件辨析題,解題切入點應鎖定「歸責條件」、「責任型態(連帶或個別)」及「法定除外/免責要件」:

  1. 檢視責任主觀要件:注意內部審核責任是否要求達到「重大過失」或「違法失職」之高門檻,普通輕過失得否免除賠償責任。
  2. 檢視連帶關係與責任分配:辨別是「連帶負責」還是「主要責任」,確認相關涉案人員是否免責。
  3. 檢視法定適用時點與客體:確認遺失損毀之標的是否符合法定的「憑證、簿籍、報告」,且是否受「未送達審計機關前」之時間要件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03 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法令規定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從法律規範之反面解釋(反面推論),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時,若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致機關或公庫受有損害者,即應依法負損害賠償之責。此項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會計人員勇於任事,免受過苛之注意義務苛責,但仍保留對重大不法或重大疏忽之求償規範,故選項敘述正確。

  • (B) 錯誤: 依《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其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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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決算之審核、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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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所規定的中央政府總決算程序,重點包括:

  1. 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的期限。
  2. 最終審定數額表的製作與公告程序。
  3. 審核報告的提出對象。
  4. 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時,審計長的答詢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中央政府總決算程序可簡化如下:

行政院提出總決算→審計長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審議→送交監察院→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行政院提出總決算 \rightarrow 審計長審核 \rightarrow 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rightarrow 立法院審議 \rightarrow 送交監察院 \rightarrow 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期限與機關權限的辨識題。解題時應先抓住《決算法》第 26 條的關鍵期限,再依序核對各選項所涉及的機關及程序。

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把「三個月」誤記為「四個月」,或把立法院、監察院及總統在程序上的分工混淆。

選項分析

(A)錯誤

《決算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選項將法定期限寫成「四個月」,與法條不符。因此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正確敘述應為: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

(B)正確

《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程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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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據決算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附屬單位營業基金決算編造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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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決算法》對於附屬單位決算(營業基金決算)編造內容、編送程序及轉投資事業分決算附送要件之規定。主要涉及法條包括:

  1. 決算法第 18 條: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損益計算、現金流量等)。
  2. 決算法第 19 條:編造依據(業務計畫實況、會計紀錄)與成本分析附具資料之規範。
  3. 決算法第 20 條:國營事業所屬獨立部門分決算,以及轉投資事業分決算編送之「持股比率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辨析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決算法明定之法定股權比率」與「商業會計/財務會計準則名詞」。 在政府會計法規體系中,國營事業轉投資附送分決算的判斷標準係採明確的法定持股門檻(超過百分之五十),而非財務會計上主觀判斷之「具重大影響力」(通常指持股 20%20\% 至 50%50\%)。考生只要鎖定決算法第 20 條之關鍵要件,即可快速辨識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決算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附屬單位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 (B) 錯誤(本題選此項) 依據決算法第 20 條規定:「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之分決算;其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事業之分決算;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事業之財務報表或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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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審計法第 717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的責任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1 條所規定之「財務責任」解除要件。依該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所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此處的「財務責任」,係指機關人員因經管、處理公款、公有財物或其他財務上行為所負之責任。審計機關須依法審查其財務行為,作成審查決定後,始能發生解除責任的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條中的關鍵語句:

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的責任

《審計法》第 71 條所稱即為「財務責任」。因此,只要辨認出「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與「財務責任」的固定搭配,即可判定答案。

選項分析

(A) 預算責任:錯誤。

預算責任主要涉及預算之編製、執行及遵守預算法定程序等事項,並非《審計法》第 71 條所稱,須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始得解除的責任。

(B) 財務責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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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針對發現有錯誤及發現詐偽之證據,得為再審查的年限分別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為《審計法》第 27 條關於審計機關審查完竣案件之「再審查」消滅時效/除斥期間規定。

  • 法條依據: 《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受審核者有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辨析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一般行政作業瑕疵」與「重大惡意違法情事」在法律安定性與實質正義之間的衡量差異:

  1. 一般性瑕疵(錯誤、遺漏、重複):為兼顧法律關係之安定性,避免機關行政責任久懸不決,法律明定較短之再審查期間,以「決定之日起 22 年內」為限。
  2. 惡意不法行為(受審核者有詐偽之證據):因涉及虛偽不實之惡意欺瞞,實質危害程度重大且蒐證不易,故法律特別延長追訴審查期限,自「決定之日起 1010 年內」均得為再審查。

題目依序詢問「發現有錯誤」與「發現詐偽之證據」之年限,對應法定年限即為 22 年及 1010 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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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根據預算法規定,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區分,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預算法》規定為準,《預算法》第6條所稱經費,是指「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區分為:

  1. 歲定經費
  2. 繼續經費
  3. 法定經費

因此,本題是在考《預算法》第6條的經費分類,判斷哪一項不屬於該條所列分類。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預算法》第6條所列的三種經費即可:

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text{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

四個選項中,只有「分配經費」未列入上述分類,因此答案為「分配經費」。

選項分析

(A) 歲定經費:正確分類

歲定經費是指預算所定有一定期限者,屬於《預算法》第6條所列經費種類之一。

其重點在於經費具有預算所定的支用期限,通常須於該法定期間內支用。

(B) 法定經費:正確分類

法定經費是指法律規定應行支用者,亦屬於《預算法》第6條所列經費種類之一。

其判斷重點在於支出義務是否直接源自法律規定,而非僅取決於行政機關自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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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預算,屬於下列何種預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預算法對於「預算種類」之劃分,以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地位與預算型態之對應關係。

  1. 預算種類(預算法第 16 條): 預算分為下列五種:
  • 總預算
  • 單位預算
  •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1. 單位預算之定義(預算法第 18 條): 下列機關之預算為「單位預算」:
  • 總統府。
  • 國家安全會議。
  •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 各部會或相當機關。
  • 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 其他依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之中央機關。
  1. 機關組織層級: 依《行政院組織法》與《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規定,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相當於部會層級之行政機關),其預算屬於公務機關預算。

解題方法

判斷個別政府機關之預算種類,應遵循以下兩步驟:

  1. 確認組織型態是「公務機關」或「特種基金」:
  • 公務機關:編列公務預算(單位預算或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特種基金(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或其分預算。 國立故宮博物院本體為行政公務機關,排除附屬單位預算。
  1. 確認機關位階是否屬於「各部會或相當機關」: 國立故宮博物院直接隸屬於行政院,在行政組織架構上為相當於二級部會之獨立中央行政機關,依預算法第 18 條第 4 款「各部會或相當機關」,其編列之預算為「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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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有關預備金種類、編列層級及額度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22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
  • 第一預備金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

因此,本題的判斷關鍵有二:

  1. 計算基礎是「經常支出總額」,不是「歲出預算總額」。
  2. 上限比例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三」。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上限,直接套用法定規定:

第一預備金上限=經常支出總額×1%第一預備金上限 = 經常支出總額 \times 1\%

所以正確敘述為「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選項分析

(A) 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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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政府會計之組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屬於: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政府會計組織之分類(《會計法》第 16 條、第 18 條)以及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對會計層級之影響(《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1. 會計組織分類(《會計法》第 16 條): 政府會計之組織分為五類:
  • 總會計
  • 單位會計
  • 分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
  •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1. 總會計之定義(《會計法》第 18 條第 1 項): 「政府之會計,為總會計。」凡代表各級政府主體,綜合統籌其轄區內全般政事財務資源收支、資產及負債者,均屬總會計。
  2. 山地原住民區之法律地位(《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與區公所(行政機關),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擁有獨立自治財政、自主公庫及總預算體系。

解題方法

判定會計組織種類時,切入點為辨識該主體在公法與財政體系上是否為「獨立政府層級(地方自治團體)」:

  1. 普通行政區 vs. 山地原住民區之本質差異:
  • 直轄市之「普通行政區」(如台北市大安區、高雄市前金區):僅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無獨立法人地位,其預算包含在市總預算內,會計上屬於直轄市之「單位會計」或其「分會計」。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如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等同於縣轄「鄉(鎮、市)」。
  1. 對應會計組織層級: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既為地方自治團體,即為憲法與法律意義下之一級「地方政府」,具有獨立編製「總預算」與「總決算」之權能。依《會計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之會計,為總會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整體政事會計組織屬於總會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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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類科《會計法規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