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社會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為何社福現金給付經常被稱為「替代給付」,以及此「替代給付」有哪些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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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福利給付的給付型態與其政策功能。「現金給付」是政府以現金或可自由支配的金錢形式,提供給個人或家庭的社會福利給付;相對的給付型態包括實物給付與服務給付。

現金給付常被稱為「替代給付」,是因為它通常在個人遭遇失業、退休、疾病、身心障礙、生育或家庭照顧等風險,導致原有勞動所得中斷、減少,或生活支出增加時,以公共給付替代部分原有所得,或補足其所得不足,協助維持基本生活與社會參與。此處的「替代」是經濟與政策上的所得替代或支持,不代表給付必然完全取代原有薪資,也不表示每一種現金給付都以所得中斷為前提。

常見例子包括退休年金、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生活補助。制度依據則須視個別給付而定,例如社會保險給付依各該社會保險法規辦理,社會救助則依《社會救助法》辦理;本題並無單一適用的給付法條。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由「為何稱為替代」切入,再整理現金給付的政策特徵。先說明給付與所得風險的關係:原有所得因社會風險減少或中斷,或生活需要增加,公共給付因而提供所得替代或所得支持;接著說明給付直接以現金交付,並分析現金形式帶來的選擇自由、行政便利與政策限制。

這樣安排能同時回答題目兩部分:名稱的由來,以及替代給付的重要特徵。

替代給付的重要特徵

  1. 以所得替代或所得支持為主要功能 給付用以補償所得中斷或減少,或協助負擔特定生活需要,降低個人與家庭面對風險時的經濟衝擊。給付金額可能只補足部分所得,不必然達到原所得水準。

  2. 以現金形式直接移轉 受領人取得可支配的金錢,與由政府直接提供醫療、照顧、住房等服務,或發放限定用途的物品不同。實際制度也可能設有資格、用途或領取條件,不能將「現金給付」一概理解為毫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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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如何規範女性受僱者的產假及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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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及第16條,重點是分清楚:

  1. 產假:因分娩或流產而給予的休假,法律依妊娠與流產情形規定不同日數;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計算。
  2. 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為照顧子女而暫停工作、保留職位的制度。它不是產假,也不是有薪假;申請資格、期間、社會保險及津貼分別受法律規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產假看分娩或流產情形;育嬰留停看年資、子女年齡與期間」的方式作答。先依第15條列出產假日數及薪資原則,再依第16條說明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條件、期間、保險與津貼,並補充第17條的復職保障。

一、產假:依分娩或流產情形決定日數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情形產假期間
分娩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1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5日

產假期間的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規定;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另須注意其產假工資規定,包括受僱者工作年資是否滿6個月。作答時應說明薪資依相關法令處理,不宜將所有產假一概說成全薪或無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看年資、子女年齡及期間上限

依同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得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共同生活期間亦得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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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社會救助政策有哪些重要原則,並以我國「社會救助法」為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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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救助在社會安全制度中的定位、基本原則,以及這些原則如何落實於我國《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是以維持基本生活、協助脫離困境為目的的公共救助制度,通常被視為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國行政實務所強調的工作原則是「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社會救助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後續修法草案不等同已生效法律,作答仍應依命題年度有效條文說明。

解題方法

採「制度定位—基本原則—法條實例」的順序作答。先說明社會救助是最後一道安全防線,再以原則歸納制度精神,最後用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認定、四類救助、給付方式、需求評估及自立措施等法條作為例證。這樣能同時回答「有哪些原則」與「以我國法律為例說明」兩部分。

社會救助政策的重要原則及《社會救助法》例證

一、最後防線與補充性原則

社會救助主要照顧缺乏足夠所得、保險給付或其他資源維持基本生活者;在社會保險、家庭支持及其他福利措施不足以保障生活時,提供必要協助。因此,社會救助具有補充性,並非取代社會保險或其他福利服務。

《社會救助法》第 1 條以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為目的;第 2 條列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呈現其補足生活風險保障的功能。

二、需求審查與選擇性原則

社會救助通常依家庭收入、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審查資格,將有限公共資源優先提供給有需要者。相較於不以所得審查為前提的普及性制度,社會救助具有選擇性與資力調查特性。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低收入戶認定,須符合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標準。第 4 條之 1 規定中低收入戶資格,則依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及家庭財產等條件認定。家庭總收入及家庭人口計算另依第 5 條、第 5 條之 1 等規定辦理。

三、維持基本生活與適足性原則

救助水準應足以回應基本生活需要,避免受助者因貧困而無法維持基本生存與生活尊嚴。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判斷低收入戶資格的重要基準,也使救助門檻與地方生活成本相連結。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當地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一定比例訂定,並公告適用。答題時應掌握其功能是設定資格基準,不宜將它誤寫成所有受助者固定領取的給付金額。

四、尊重需求與因地制宜原則

社會救助應考量個人或家庭的生活處境、人口組成與實際困難,依需求提供協助;各地生活成本與財政條件不同,相關標準及措施也須保留地方調整空間。

《社會救助法》第 3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第 4 條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最低生活費及家庭財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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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有那幾類以及可申請那些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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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所定的認定條件與七類特殊境遇,以及第2條列出的七項扶助。答題時須同時交代:符合哪一類情形、家庭經濟條件是否達標,以及該類家庭可申請哪些扶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第12條;現行法已修正時,應以命題當年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整理第4條的共同門檻,再列出七類情形,最後依第2條完整列出七項扶助。要注意,法條規定的扶助項目並非每一類家庭都能一律申請;個別項目另有資格限制,仍須符合相關條文。

一、認定特殊境遇家庭的共同條件

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經濟條件,並具備第4條第一項所列七種情形之一:

  • 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後,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的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
  •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

家庭收入、無工作能力、財產與全家人口計算範圍,依第4條之1準用《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二、特殊境遇家庭七類情形

依第4條第一項,符合經濟條件且具有下列任一情形者,屬特殊境遇家庭:

  1. 配偶死亡或失蹤:申請人未滿65歲,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而離婚: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已判決離婚確定或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
  5. 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而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的孫子女。申請人須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孫子女而不能工作。
  6. 配偶服刑或受保安處分:配偶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一年以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且正在執行。
  7. 三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生活發生重大變故而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該變故並非因個人責任、債務或自願性失業等事由所致。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須每年申請認定。

三、七項扶助

依第2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

  1. 緊急生活扶助:依第6條,原則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的一倍核發,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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