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原住民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類科 社會工作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社會行政類科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假如你是一位服務於原住民族地區的社會工作者,擬針對部落家庭照顧者辦理為期 8 次的支持性團體。試說明該團體在開始期、工作期及結束期如何進行?社會工作者於各階段的主要任務為何?並說明可運用哪些團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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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團體工作方法中「支持性團體」的規劃與帶領,重點包括:

  1. 團體不同發展階段的任務。
  2. 社會工作者在開始期、工作期、結束期的角色。
  3. 團體技巧的選擇與運用。
  4. 針對原住民族地區與家庭照顧者的文化敏感度。
  5. 如何將八次團體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方案。

支持性團體主要提供情緒支持、經驗交流、資訊分享、問題解決與互助網絡建立。其目的不是單純授課,也不是以深度心理治療為主要任務,而是透過團體互動,降低照顧壓力、增加因應能力及社會支持。

家庭照顧者可能面臨長期照顧壓力、角色衝突、經濟負擔、交通不便、資源不足、照顧知能不足及孤立感。服務於原住民族地區時,還須考量部落文化、家族關係、傳統規範、族語使用、部落領袖角色及對外來服務的信任程度。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團體階段 × 社工任務 × 團體技巧」三層架構作答:

  • 開始期:建立關係、澄清目標、形成規範。
  • 工作期:處理照顧議題、促進互助、發展因應策略。
  • 結束期:統整學習、評估成效、處理離別與後續支持。

八次團體可依下列方式安排:

  • 第1至2次:開始期
  • 第3至6次:工作期
  • 第7至8次:結束期

實際分配可依團體成熟度調整,但必須保留足夠時間處理團體結束與後續轉銜。


一、開始期:第1至2次

(一)團體目標

開始期的主要目標是使成員願意留下來、彼此認識、建立安全感,並對團體的目的及進行方式形成共識。

可設定下列具體目標:

  1. 讓照顧者認識彼此的照顧情境。
  2. 建立團體安全感與信任關係。
  3. 澄清團體目的、內容及成員期待。
  4. 訂定團體規範。
  5. 初步評估成員的照顧壓力及需求。
  6. 建立符合部落文化的互動方式。

(二)團體內容

第1次可安排:

  • 社會工作者自我介紹及團體說明。
  • 說明團體目的、次數、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
  • 成員自我介紹,包括姓名、部落、照顧對象及參與期待。
  • 進行破冰活動。
  • 討論團體規範。
  • 蒐集成員對照顧議題的主要需求。

第2次可安排:

  • 分享照顧歷程與目前最困難的情境。
  • 介紹家庭照顧壓力及常見身心反應。
  • 釐清照顧者的角色與責任。
  • 盤點個人、家庭及部落可運用的支持資源。
  • 確認後續團體主題。

(三)社會工作者的主要任務

  1. 招募與篩選成員

確認成員具有家庭照顧者身分,並評估其身心狀況、參與意願與團體適配性。對於有急性危機、嚴重精神症狀或需要個別處遇者,應另行轉介。

  1. 建立安全且具文化敏感度的環境

社工應尊重族群身分、部落倫理、家庭關係及族語使用。團體地點宜選擇成員熟悉且容易抵達的場所,並考量交通、餐食、照顧替代及部落活動時間。

  1. 澄清團體契約

團體契約可包括:

  • 準時出席。
  • 尊重彼此發言。
  • 不任意批評或責備。
  • 分享內容不得任意外傳。
  • 每個人都有發言及選擇沉默的權利。
  • 不強迫成員揭露不願分享的私人經驗。
  • 團體資訊不得取代醫療或正式專業服務。

但保密並非絕對。若涉及自傷、他傷、兒童或老人受虐等重大危機,社工仍須依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處理。

  1. 處理權力與角色差異

部落中可能存在親屬、階級、年齡及性別差異。社工應避免少數成員壟斷發言,也要注意成員因尊重長者、家族關係而不敢表達不同意見。

  1. 觀察團體互動

社工須留意成員的參與程度、沉默、焦慮、抗拒、結盟及次團體形成,及早處理排斥、標籤化或過度依賴。

(四)可運用的團體技巧

  • 自我介紹與配對訪談:降低初次接觸的緊張。
  • 破冰活動:可採部落生活、家庭照顧經驗或文化意象作為媒介。
  • 圓圈分享:使每位成員都有平等發言機會。
  • 開放式提問:如「成為照顧者後,生活有什麼改變?」
  • 積極傾聽:透過眼神、點頭、簡短回應表示關注。
  • 情緒反映:將成員未明確說出的情緒予以整理,例如「聽起來你一方面很擔心家人,一方面也感到疲憊。」
  • 摘要與澄清:協助成員掌握討論重點。
  • 建立規範:由成員共同訂定,比由社工單方面宣布更能形成承諾。
  • 文化回應:運用族語、部落故事、傳統互助經驗或共同生活經驗,增強認同感。

二、工作期:第3至6次

(一)團體目標

工作期是團體的核心階段,重點在於深化互動、處理照顧困境、促進經驗交換,並協助成員形成實際可行的因應策略。

可設定下列目標:

  1. 增加照顧知能與問題解決能力。
  2. 協助成員辨識照顧壓力及情緒。
  3. 促進成員相互支持與經驗學習。
  4. 改善家庭溝通與照顧分工。
  5. 連結正式與非正式支持資源。
  6. 增加照顧者的自我照顧能力。
  7. 強化照顧者的自我效能與權益意識。

(二)八次團體的主題安排

第3次:照顧壓力與情緒支持

內容可包括:

  • 辨識壓力來源。
  • 分享疲憊、愧疚、憤怒、無助及失落等情緒。
  • 區分「照顧責任」與「過度自我犧牲」。
  • 建立團體中的情緒支持經驗。

社工應避免將照顧者的負面情緒解釋為不孝或不夠有愛,應協助成員理解情緒是長期照顧壓力下的正常反應。

第4次:照顧知能與問題解決

內容可包括:

  • 被照顧者的疾病或失能狀況。
  • 日常生活照顧技巧。
  • 就醫、用藥及安全照顧注意事項。
  • 緊急情況的處理方式。
  • 家庭中常見照顧問題的解決步驟。

可採問題解決模式:

  1. 界定問題。
  2. 分析問題成因。
  3. 提出多種可行方案。
  4. 評估各方案的利弊。
  5. 選擇可執行方案。
  6. 實際嘗試並於下次團體檢討。

第5次:家庭溝通與照顧分工

內容可包括:

  • 如何向家人表達需求。
  • 如何與被照顧者討論照顧安排。
  • 如何分配家庭照顧責任。
  • 如何處理家人不支持、指責或意見不一致。
  • 如何在尊重長輩與維護照顧者權益間取得平衡。

可使用角色扮演,模擬照顧者向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部落家人提出協助需求。

第6次:資源連結、自我照顧與權益

內容可包括:

  • 盤點部落內的親友、教會、部落組織、長照據點及衛生醫療資源。
  • 認識長期照顧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及居家服務。
  • 建立照顧替代安排。
  • 討論休息、睡眠、飲食、運動及情緒調適。
  • 協助成員確認自己也具有被照顧與獲得支持的權利。

資源介紹不能停留在單純宣導,應協助成員將資源與實際照顧情境連結,例如交通距離、申請程序、族語溝通及家庭接受程度。

(三)社會工作者的主要任務

  1. 維持團體結構

每次團體可採固定流程:

  • 開場與近況分享。
  • 回顧上次內容。
  • 引入本次主題。
  • 經驗分享與討論。
  • 技巧演練或問題解決。
  • 重點摘要與作業。
  • 預告下次內容。
  1. 促進成員互動

支持性團體的重點不是社工單向授課,而是讓成員成為彼此的支持來源。社工應把問題丟回團體,例如:「其他成員有沒有類似經驗?當時怎麼處理?」

  1. 平衡團體參與

對於過度沉默者,可透過邀請、分組討論或書寫方式增加參與;對於過度主導者,則應尊重其經驗,再將發言機會交還其他成員。

  1. 處理衝突與阻抗

成員可能因照顧觀念、家庭角色、宗教信仰或資源分配而產生衝突。社工應澄清不同意見的來源,避免急於裁判,並將衝突轉化為學習溝通與協商的機會。

  1. 提供適度專業資訊

社工可以提供正確資訊,但不宜壟斷團體。當涉及醫療、法律或福利資格問題時,應邀請適當專業人員說明,並清楚區分一般資訊與個別專業判斷。

  1. 強化成員優勢與自我效能

社工應指出成員已經具備的照顧能力與生活智慧,例如:「你能在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安排就醫,顯示你具備很強的資源整合能力。」此種優勢觀點可降低無力感。

  1. 進行危機辨識與轉介

若成員出現嚴重憂鬱、自傷意念、家庭暴力、虐待或照顧崩潰情形,應立即進行個別評估,並依需要轉介醫療、心理、保護或福利服務。

(四)可運用的團體技巧

  • 同理與情緒反映:協助成員感受到被理解。
  • 追問與澄清:使模糊的照顧困境具體化。
  • 摘要:整理長篇分享,協助團體聚焦。
  • 連結:指出成員彼此的共同經驗,例如「剛才兩位都提到家人不願分擔照顧責任。」
  • 鼓勵互助:邀請有成功經驗的成員分享方法。
  • 教育與示範:提供照顧、溝通及資源使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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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社會工作者於服務過程中,經常面臨服務對象自我決定、保密責任與生命安全之間的倫理衝突。某 17 歲少年於會談中向社會工作者表示近期有自殺想法,並要求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請從案主自決、知情同意、保密及保護生命等倫理原則,說明社會工作者應如何進行倫理判斷及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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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工作倫理中「案主自決、知情同意、保密義務與保護生命」的衝突處理。

  1. 案主自決:案主有表達意見、參與決策及選擇服務方式的權利。但自決並非絕對權利,當案主有重大、迫切的自傷或他傷危險時,社會工作者得在必要範圍內限制保密與完全自決。

  2. 知情同意:服務開始前,社會工作者應說明服務目的、處理方式、資料使用範圍、保密原則及保密例外。未滿 18 歲之少年具有表意及參與決策的權利;涉及其醫療、保護或重大處遇時,仍應依相關法規與機構程序處理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參與。

  3. 保密義務:依《社會工作師法》及社會工作倫理規範,社會工作者對因業務知悉的個人秘密負有保密責任。但保密並非無限制,當涉及案主生命安全、重大自傷風險、兒少保護或法律規定的通報義務時,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資訊。

  4. 保護生命與最佳利益:少年具有自殺危險時,社會工作者的首要任務是降低立即危險、維持生命安全,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障法》、《自殺防治法》及相關通報、轉介規範採取適當行動。17 歲少年屬兒童及少年保護法制所保障的對象,處遇應以其最佳利益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倫理原則辨識—風險評估—權利衡量—最小必要揭露—安全處遇」的順序作答:

辨識衝突→評估自殺風險→判斷保密例外→採取安全處置→持續追蹤與紀錄\text{辨識衝突} \rightarrow \text{評估自殺風險} \rightarrow \text{判斷保密例外} \rightarrow \text{採取安全處置} \rightarrow \text{持續追蹤與紀錄}

不能僅因少年說出「有自殺想法」就立即全面通知所有親友,也不能因少年要求保密便完全不處理。關鍵在於判斷自殺風險的程度、急迫性及可控制性。

一、先說明保密界線與建立合作關係

社會工作者應保持鎮定、接納且不責備,直接確認少年所說的自殺想法,避免以模糊或迂迴方式處理。應向少年說明:

  • 其談話原則上受到保密保障。
  • 當涉及立即性或重大生命危險時,社會工作者不能承諾絕對保密。
  • 若需要通知家長、主管、醫療或其他支持人員,會先向少年說明原因,並盡量讓少年參與決定通知對象與方式。
  • 只會揭露保護其安全所必要的資訊,不會任意散布其個人資料。

即使先前未充分說明保密例外,社會工作者也不應以「少年要求保密」作為停止處理的理由,而應立即補充說明保密限制。

二、進行完整的自殺風險評估

評估內容至少包括:

  1. 是否有目前或近期的自殺意念。
  2. 是否有具體計畫,例如時間、地點、方法。
  3. 是否已取得或準備自殺工具。
  4. 是否具有立即執行的意圖。
  5. 過去是否曾自殺未遂、自傷或有相關行為。
  6. 是否有憂鬱、精神病、物質使用、重大創傷或家庭暴力等因素。
  7. 是否有人際支持、家庭保護功能及求助意願。
  8. 是否能共同建立安全計畫並遵守安全約定。

可將風險概念化如下:

  • 低度風險:有短暫自殺念頭,但無具體計畫、無工具、無立即意圖,且具有穩定支持與求助能力。
  • 中度風險:反覆出現自殺念頭,已有部分計畫或過去曾自傷,但仍可合作接受保護與治療。
  • 高度或立即危險:已有明確計畫、工具、時間與地點,或表達強烈立即執行意圖,且缺乏保護因素、拒絕安全安排或已開始準備行動。

自殺風險不是單靠一次問答即可決定,應依會談內容、少年行為表現、家庭環境及專業評估綜合判斷。

三、進行倫理原則的衡量

本題四項原則的適用方式如下:

  1. 案主自決原則

少年有權表達不希望家人知悉的意願,社會工作者應尊重其感受,並盡量邀請少年參與後續處遇。但自決的前提是案主具有相當的判斷能力,且其決定不會造成重大且迫切的生命危險。

17 歲少年雖具有相當程度的表意能力,但仍屬未成年人。當自殺危險明確且急迫時,保護生命的必要性優先於其要求絕對保密的要求。

  1. 知情同意原則

社會工作者應取得少年對評估、轉介、聯繫家長及安全處遇的理解與同意。若少年拒絕同意,但已有重大、立即的自傷危險,社會工作者仍可依保護生命及法定職責採取必要措施,並將限制自決的理由告知少年。

知情同意不是一次性的簽名程序,而是持續說明、確認理解及共同決策的過程。

  1. 保密原則

對於少年透露的自殺想法,原則上應保密;但若保密將使少年暴露於重大生命危險,保密義務即受到限制。社會工作者應遵守「最小必要揭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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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在協助多重需求家庭時,常須結合不同專業與福利服務網絡。某家庭目前同時面臨失業、長期照顧、子女缺課及居住不穩等問題。假如你是一位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的社會工作者,請說明可能需要與哪些網絡成員合作?並申論如何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網絡合作,以提供整合且連續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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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對「多重需求家庭」進行整合性處遇與網絡合作的能力,核心包括:

  1. 以家庭為中心:服務對象不是單一失業者、失能者或缺課兒童,而是整體家庭及其成員間的互動關係。評估時須兼顧家庭優勢、照顧能力、權利需求與家庭自主決定。

  2. 以社區為基礎:善用家庭所在社區的正式資源與非正式支持,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醫療及長照單位、民間團體、社區組織、親友與鄰里,避免只依賴單一機構。

  3. 網絡合作與個案管理:由社會工作者擔任主要聯繫窗口,完成需求評估、資源連結、服務協調、追蹤與成效檢核,使家庭獲得整合、連續且避免重複或中斷的服務。

  4. 生態系統觀點:家庭問題通常同時受到個人、家庭、學校、職場、社區、制度與居住環境影響,不能將問題歸因於單一家庭成員。

法規部分,應掌握《社會福利基本法》所揭示的家庭支持、社區化及整合性社會福利服務精神,並依個別問題適用《社會救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就業服務法》、《住宅法》及身心障礙、精神衛生等相關法規。以上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需求面向—合作網絡—合作內容—整合機制」四步驟作答:

  1. 先將家庭問題分為就業、長照、兒少教育、居住及經濟心理等面向。
  2. 再針對每一面向列出正式與非正式網絡成員。
  3. 說明各網絡成員能提供的服務。
  4. 最後申論社會工作者如何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建立單一窗口、共同評估、分工合作、持續追蹤及危機應變機制。

作答時不可只羅列機構名稱,必須說明「為何合作」及「如何合作」,才能呈現網絡合作與個案管理的實務能力。


一、應合作的網絡成員及其功能

(一)社會福利與經濟支持網絡

  1. 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及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可作為家庭的主要服務窗口,負責整體家庭評估、需求排序、資源連結、服務協調、跨網絡會議及後續追蹤。

  1. 區公所及社會救助業務單位

協助評估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醫療或生活扶助等資格,並協助家庭申請相關福利。

  1. 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與慈善團體

提供食物、物資、短期經濟援助、兒少照顧、家庭支持、心理支持、志工服務及租屋協助。但民間資源應納入整體服務計畫,避免重複救助或形成資源依賴。

  1. 戶政、社政及必要的法律扶助單位

若家庭涉及身分、監護、扶養、債務、家暴或其他法律問題,可轉介法律扶助、保護服務及相關行政機關。


(二)就業與職業訓練網絡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勞工局(處)

協助失業家庭成員辦理求職登記、職業介紹、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失業認定及相關就業促進措施。

  1. 勞工保險及勞動相關單位

評估失業給付、職業災害、勞動權益、欠薪或勞資爭議等問題,並協助確認家庭的社會保險權益。

  1. 職業訓練機構、雇主及社區產業

依家庭成員的能力、照顧責任、交通條件及工作經驗,安排適合的訓練或彈性就業,不能只要求立即就業而忽略其長照及育兒負擔。


(三)長期照顧與健康醫療網絡

  1. 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辦理長照需求評估與服務資格確認,依失能程度、家庭照顧能力及照顧負荷安排適切服務。

  1. 長照服務提供單位

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交通接送、喘息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等,以減輕主要照顧者負擔。

  1. 醫療院所、家庭醫師、護理師及復健專業人員

處理疾病、失能、用藥、復健、營養及健康管理問題,並與社工共同評估出院後照顧及家庭承接能力。

  1. 身心障礙服務網絡

若被照顧者具有身心障礙身分,應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輔具中心、日間服務、住宿服務及家庭支持服務。

  1. 心理衛生及精神醫療網絡

若家庭成員有憂鬱、焦慮、失眠、成癮或精神疾病問題,應轉介心理諮商、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精神醫療及成癮防治服務。


(四)兒童及少年教育與保護網絡

  1. 學校導師、輔導室、學務處及校方行政人員

釐清子女缺課原因,例如經濟困難、交通問題、照顧責任、家庭衝突、學習障礙、霸凌、身心健康或居住不穩,並共同制定返校及學習支持計畫。

  1. 教育局(處)、中輟學生輔導及替代教育資源

協助追蹤缺課或中輟學生,提供補救教學、職涯探索、替代性教育及返校支持。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機構

提供課後照顧、弱勢兒少服務、家庭支持、親職教育、兒少心理輔導及社區陪伴。

  1. 兒少保護及家庭暴力防治網絡

若發現疏忽照顧、虐待、暴力、性侵害或兒少安全疑慮,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保護程序通報並啟動安全處遇。


(五)居住與生活穩定網絡

  1. 地方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單位

協助申請社會住宅、租金補貼、住宅修繕、居住安置及其他住宅福利。

  1. 社會住宅、租屋服務平台及房東網絡

協助尋找可負擔且穩定的居所,並處理租賃契約、押金、租金積欠及居住歧視問題。

  1. 緊急安置及民間居住服務機構

若家庭面臨立即失居,可連結緊急避難、短期安置、家庭庇護或中長期居住支持。

  1. 警察、消防及危機處理單位

若居住不穩伴隨暴力、危險環境、無家可歸或人身安全問題,須納入危機安全計畫。


(六)社區與非正式支持網絡

包括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宗教團體、志工、親友、鄰里及同儕支持團體。這些資源可提供餐食、陪伴、接送、物資、臨時照顧及情緒支持,並提升家庭的社區連結。

若家庭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亦應視需要連結地方原住民族行政單位、部落組織及熟悉族群文化的服務人員,落實文化敏感度與服務可近性。


二、如何落實以家庭為中心

(一)以整體家庭而非單一問題進行評估

社工應進行家庭整體評估,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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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隨著跨國婚姻及移民人口增加,多元文化社會工作之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視。某新住民婦女因家庭經濟及子女就學問題求助,雖能以中文進行日常溝通,但閱讀中文資料有困難,會談時丈夫亦常代為回答。請說明族群文化敏感的社會工作基本觀點,並從溝通、評估、專業關係、服務輸送及社會工作者自我增能等面向,說明實務上應注意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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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族群文化敏感」與「多元文化社會工作」的實務運用,重點不只是認識不同國籍、語言或宗教,更在於社會工作者能否辨識權力不平等、文化差異、語言障礙及性別角色對服務關係的影響,並提供公平、可近且符合案主需求的服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作答可援引《社會工作師法》所揭示的專業倫理與案主權益保障精神,以及《移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若涉及通譯、保密、知情同意、兒童教育及家庭安全,均應依當時有效法規及專業倫理辦理。現行法如有後續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民國115年命題時點作答。

族群文化敏感的基本觀點包括:

  1. 文化差異不是缺陷:案主的語言、飲食、宗教、家庭互動及教養方式,應視為其生活脈絡的一部分,不宜直接以主流文化標準判斷其行為。
  2. 文化能力與文化謙遜並重:社會工作者須具備文化知識與服務技巧,也須承認自身文化價值可能造成偏見,持續反思並向案主學習。
  3. 重視案主自決與主體性:案主不是由丈夫、家庭或社工代為決定的被動對象,應充分取得其本人意見,保障知情同意及自主選擇。
  4. 採取反壓迫與權力觀點:族群、性別、婚姻身分、語言能力、經濟弱勢及移民身分可能交互造成不利處境,社工應辨識制度性障礙,而非將問題個人化。
  5. 以優勢觀點工作:除處理經濟困難與子女就學問題,也應看見案主的工作能力、照顧經驗、語言資源、家庭支持及跨文化適應能力。
  6. 提供實質平等:形式上提供相同服務並不等於公平。對閱讀中文有困難的案主,應透過翻譯、口語說明及適當媒介,使其真正理解並使用服務。

解題方法

本題適合採「基本原則先行,再依實務面向分述」的架構:

第一,先說明文化敏感的核心精神,包括尊重差異、案主自決、反壓迫、文化謙遜及實質平等。

第二,針對題目中的三項關鍵訊息進行辨識:

  • 案主能以中文日常溝通,但閱讀中文困難,表示「口語能力不等於完整語言能力」。
  • 丈夫在會談中代為回答,可能反映語言協助,也可能涉及權力不平等、資訊控制或家庭暴力風險。
  • 家庭經濟及子女就學問題同時出現,應採取生態系統觀點,從個人、家庭、學校、社區及制度層次整體評估。

第三,再依題目指定的五個面向說明具體作法:溝通、評估、專業關係、服務輸送、社會工作者自我增能。


一、溝通面向

  1. 確認實際語言需求

不能因案主能以中文進行日常對話,就直接認定其能理解複雜的法律、福利、教育及醫療資訊。社工應分別確認其:

  • 中文口語理解能力;
  • 中文閱讀與書寫能力;
  • 對專業術語、福利規定及權利義務的理解能力;
  • 是否需要母語或熟悉語言的通譯。

說明重要事項後,應請案主以自己的話重述內容,以確認其真正理解,而非僅以點頭或簡短回答判斷。

  1. 使用合格通譯

涉及福利資格、婚姻關係、家庭衝突、兒少照顧、暴力風險及法律權利時,應優先安排適任通譯。通譯應具備語言能力、保密觀念及基本文化理解,並清楚區分翻譯與代替案主表達意見的差異。

不宜讓未成年子女擔任通譯,避免造成兒童心理負擔、資訊扭曲及親子角色倒置;也不宜在未確認案主意願下,完全由丈夫擔任唯一通譯。

  1. 提供適當形式的資訊

應使用簡明文字、圖像、表格、逐步說明及案主熟悉的語言,提供福利申請、學校聯繫、醫療、法律扶助及危機處理資訊。重要資料可採雙語版本,並協助案主理解申請期限、應備文件及後續程序。

  1. 處理丈夫代答問題

社工應先尊重丈夫可能提供協助的角色,再清楚表達「需要直接了解案主本人的想法」。可採取以下方式:

  • 先與夫妻共同會談,再安排案主個別會談;
  • 對案主說明個別會談及保密原則;
  • 觀察案主是否害怕、沉默、頻繁看丈夫反應或無法自由表達;
  • 遇有暴力、脅迫、經濟控制或人口販運疑慮時,應依安全計畫及相關法規處理。

二、評估面向

  1. 採取生態系統與整體評估

評估不應只問「為何不會中文」或「為何無法處理子女問題」,而應分析案主與家庭、學校、職場、社區及制度之間的互動,包括:

  • 家庭收入、債務、就業及居住狀況;
  • 子女就學、出席、學習適應及親師溝通;
  • 案主的居留身分、福利資格及相關文件;
  • 家庭內的決策權、經濟支配及照顧分工;
  • 原生家庭與在臺支持網絡;
  • 語言、交通、數位設備及資訊取得障礙;
  • 身心健康、心理壓力及移民適應情形。
  1. 區分表面問題與深層問題

家庭經濟困難可能與失業、低薪、工作歧視、居留限制或家庭經濟控制有關;子女就學問題可能與親師溝通困難、交通、學習支持不足、文化差異或家庭衝突有關。社工應避免將問題簡化為案主能力不足或教養不當。

  1. 評估安全與脆弱性

丈夫代答不必然表示存在暴力,但屬於需要進一步了解的訊號。社工應在安全且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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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社會行政類科《社會工作概要》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