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原住民特考四等 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原住民特考・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試題代碼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原住民族追求自治的訴求有哪些?(10 分)與目前的地方自治有哪些基本差異?(10 分)為什麼?(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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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自治」與《地方制度法》所建立之「地方自治」的性質差異。前者以原住民族作為集體權利主體,核心是民族自決、自主管理及文化延續;後者以一定地域內的居民為主體,核心是地方居民依法處理地方公共事務。

法源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肯定多元文化,並要求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12項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促進相關事業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族自治法尚未完成立法,答題應區分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示的自治原則,以及尚待專法具體化的自治制度。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三層作答:先整理原住民族自治的實質訴求,再以「主體、權源、地域、事項、目的」比較兩種自治,最後說明差異形成的歷史與制度原因。這樣可以避免只列文化權或只談自治區設置,並直接回應題目三個配分部分。

一、原住民族追求自治的訴求

原住民族追求自治,不只是要求地方政府增加原住民代表或多辦文化活動,而是要求以民族為主體,實際參與並自主決定攸關民族存續與發展的公共事務,主要包括:

  1. 承認民族集體權與自決地位:國家應承認原住民族是具有集體權利的民族,保障其依自身意願決定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方向。
  2. 建立自主的政治與治理機制:透過民族議會、自治政府或其他符合各族意願的制度,使族人能選出代表、制定民族規範、參與決策並監督自治機關。
  3. 掌握傳統領域、土地與自然資源相關事務:要求尊重傳統領域及土地權益,並使原住民族能參與或主導土地利用、資源管理及開發決策。
  4. 保障文化、語言、教育與社會制度的自主發展:使各族得依自身文化與需求規劃語言傳承、教育、文化保存及社會福利等事務。
  5. 取得足以運作自治的權限與財政資源:自治須有相應的法定權限、穩定財源及行政能力,不能只有名義上的組織或諮詢地位。
  6. 保障族人參與及事前協商: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涉及原住民族權益的政策、措施或開發計畫時,應建立有效的參與、協商及取得族人同意的機制。

二、與目前地方自治的基本差異

比較面向原住民族自治目前地方自治
自治主體原住民族及各民族共同體,重視民族集體權利一定地域內的居民,透過選舉組成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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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地方創生?(5 分)地方創生與社區總體營造有何異同?(5 分)地方創生在地方自治的可能角色會是什麼?請舉出實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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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地方創生的意義

本題考查地方創生的政策目的、與社區總體營造的關係,以及地方政府如何透過自治治理推動地方發展。涉及法制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方創生是因應人口減少、青年外流、人口過度集中都市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以地方為主體,結合在地產業、土地與人力,發展地方特色,創造就業與經濟活動,吸引青年返鄉、留鄉或移居,進而促進地方永續發展的政策與實踐。

其核心可整理為「產、地、人」三者結合:

  • 產:發展在地產業與就業機會。
  • 地:運用地方環境、文化、物產及生活特色。
  • 人:培力在地居民與青年,增加返鄉、留鄉及移居人口。

我國自民國 108 年起全面推動地方創生,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跨部會資源。地方創生不是單一法條所創設的地方自治制度;其推動仍須依地方制度法制及相關政策、預算規定辦理。

二、地方創生與社區總體營造的異同

比較面向地方創生社區總體營造
主要政策問題人口減少、青年外流、產業衰退及城鄉失衡社區凝聚、地方認同、文化保存及公共參與
推動尺度可跨村里、跨鄉鎮或形成區域產業網絡通常由社區或村落出發
核心方法結合在地產業、創新經營、就業與人口回流由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建立共同意識與生活文化
成果期待產業發展、工作機會增加、人口結構改善及地方永續社區組織與居民能力提升、地方文化活化及公共參與深化

相同處:兩者都重視在地需求與地方特色,強調由下而上的居民參與,並透過政府與民間合作改善地方生活及發展環境。

相異處:社區總體營造較著重「居民參與、文化認同與社區能力」,地方創生則進一步強調「產業經營、就業與人口結構」。兩者不是互相排斥的政策:社區營造能建立地方認同、組織與合作基礎,地方創生則可在此基礎上發展具持續性的產業與就業機會。

三、解題方法:由「政策目的」推到「自治角色」

本題有三個子題,作答時依序處理:

  1. 先定義地方創生:交代問題背景、推動主體、核心手段與政策目標。
  2. 再比較社區總體營造:用相同處與差異面向對照,避免只寫「兩者都由下而上」而未指出政策焦點差別。
  3. 最後連結地方自治:說明地方政府如何把地方創生納入自治治理,再舉出具體實例,呈現「地方議題—自治行動—發展成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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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分權制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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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分權制的理論基礎」。地方分權是將部分公共事務與權限交由地方處理,其理論基礎常見有分離主義、區域自治論及地方民主論等,分別從地方自主、區域特性與民主參與的角度說明地方分權的必要性。

解題方法

題目問「非屬」地方分權制的理論基礎,應辨認哪個選項不屬於上述地方自治理論。分離主義、區域自治論及地方民主論都直接說明地方分權的思想根據;「穩定發展理論」則不在這組常見理論之中,因此選擇該項。

選項分析

  • (A) 分離主義:錯誤選項。 分離主義以地方具有相對獨特的歷史、文化或利益為出發點,主張地方應有較大自主空間,屬地方分權的理論基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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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我國地方自治意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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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意義與功能。地方自治是國家依憲法與法律,讓地方團體在一定事務範圍內,由地方居民透過地方機關自主處理地方公共事務。它涉及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垂直權力分配,不同於國家機關彼此分工的水平權力分立。

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也能使權力分散,避免中央權力過度集中。涉及法規理解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所說的權力分配方向:若是中央與地方不同層級政府間的權限劃分,屬於「垂直分權」;若是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彼此制衡,則屬於「水平分權」。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地方自治的制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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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某事務依其性質須由中央與地方協力共同完成者,如中央要求地方負擔一定經費,應有法律規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中央就此事項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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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所揭示的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事項之財政負擔原則。事務如須中央與地方協力完成,中央要求地方負擔一定經費,應有法律依據;中央立法也須兼顧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及財政自主。

依釋字第 550 號解釋意旨,中央草擬相關法律草案前,應與地方政府協商;立法機關修訂法律時,應給地方政府表示意見的機會;財源規劃則須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但法律不能以地方提起救濟為由,要求地方負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情形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事項,再依釋字第 550 號解釋檢核四個面向:立法前協商、立法修訂時聽取意見、財源規劃依法辦理,以及地方救濟權是否受不當限制。前三項符合解釋意旨;要求地方因不服而救濟就負擔一定比例訴訟費用,則不符合。

本題法源及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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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者之自治地位未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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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地位是否受憲法保障,關鍵在於區分《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層級,以及依法律設置的地方自治團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18 條規定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第 119 條規定縣自治;第 120 條則規定西藏地方自治。憲法沒有明文規定鄉(鎮、市)自治。至於省轄市,其自治地位與縣相同,受《憲法》第 119 條保障。

解題方法

先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具有憲法上的自治依據:

  • 《憲法》第 118 條:直轄市自治。
  • 《憲法》第 119 條:縣自治,也包括省轄市自治地位的憲法保障。
  • 鄉(鎮、市)自治:其自治依據主要來自《地方制度法》,並非憲法明文保障。

因此,選出憲法未保障其自治地位的層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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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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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15條所定地方自治團體居民身分,以及設籍與實際居住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分別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認定重點是「國籍」與「設籍」,不以當下是否實際居住為要件。

另依同法第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是不同層級的自治團體。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居民身分的法定條件: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否完成設籍,以及題目所述區域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若已完成遷入登記,原則上即符合設籍要件;不能只因未實際居住,就否定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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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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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的訂定主體、訂定依據與發布後的報備程序,以及第 30 條自治規則牴觸上位法規時的效力。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所訂定的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訂定自治規則的法定主體,再看發布前或發布後應辦理的程序;最後依第 30 條判斷牴觸法律時是否無效,以及由何機關函告。題目中的「區公所」、「發布前」、「核定」都是辨認錯誤選項的關鍵字。

選項分析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列出的自治規則訂定主體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並未列入區公所。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不能以本題所述身分訂定自治規則。

(B) 錯誤。鄉(鎮、市)公所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鄉(鎮、市)民代表會查照;不是發布前函報。選項把辦理時點寫成發布前,且未完整呈現應函報及函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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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某直轄市之環境保護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無效,該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如認為其自治立法權受侵害,關於後續之救濟,依憲法法庭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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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治條例遭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地方自治團體如何救濟」,關鍵在於區分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的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地方自治權受損,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明適用「憲法法庭之見解」,應依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救濟程序判斷。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地方自治團體須先循法定程序尋求救濟;若用盡審級救濟後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的聲請要件。因此,符合題意的是選項(D)。

選項分析

(A) 錯誤。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依地方制度法及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立法機關曾可不先提起行政救濟,即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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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採取之監督措施不得過度侵害地方自治團體之運作,須適當並有助於預防違法行為或排除違法狀態,其強度不得逾越達成監督目的所需之範圍。此屬何種自治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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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監督的比例原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享有自治權,監督機關採取措施時,必須兼顧維護法秩序與保障自治運作,不能使用超過必要程度的手段。

比例原則通常包含三項要求:

  1. 適當性:監督措施有助於達成監督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地方自治團體權益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措施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範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違法或逾越權限事項的監督處置;題幹強調措施須適當、能預防或排除違法,且強度不得超過目的所需,正是比例原則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判斷語句:「不得過度侵害」、「有助於預防或排除違法」、「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需範圍」。這些語句依序對應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據此即可選出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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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甲為直轄市市長罷免案之被罷免人,乙為直轄市市議員罷免案之被罷免人,若甲、乙二人之罷免案投票結果均遭否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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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2 條第 2 項:罷免案遭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已說甲、乙的罷免案均遭否決,因此適用的是「否決後再提議」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罷免結果,再依被罷免人個別判斷限制期間:

  1. 甲、乙兩案均遭否決。
  2. 法條限制期間是「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是投票結果公告後 1 年。
  3. 因此,甲在其任期內不得再被提議罷免;乙也在其任期內不得再被提議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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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地方行政機關之規範,有關鄉(鎮、市)層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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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57條的鄉(鎮、市)公所組織規定。條文涵蓋鄉(鎮、市)長的職權與產生方式,以及符合條件的縣轄市設置副市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設置副首長的規定適用對象與門檻:條文規定,人口在30萬人以上的「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並規定其進用方式;條文沒有規定鎮得比照設置副鎮長。因此,選項若把「縣轄市」的規定延伸到「鎮」,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並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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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村(里)長權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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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村(里)長的職務定位、指揮監督關係、給職性質,以及村(里)民大會的主持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村(里)長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基層民選公職人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在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下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村(里)長為無給職。村(里)民大會由村(里)長召集並主持。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所定的權責。尤其注意「村(里)長可以辦理公務」不代表「村(里)長可以自行聘任專屬人員」;人員的設置與任用,應依法律規定辦理,不能只以預算許可作為聘任依據。

選項分析

(A) 應接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村(里)長在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下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因此,接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符合其法定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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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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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以及直轄市議員與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是否相同。地方制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別設有地方立法機關;省諮議會則是省級諮詢機關,不是地方立法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員與立法委員都是由選民選出,但選區設計與選舉制度不同,因此不能說產生方式一致。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確認各級地方立法機關的名稱,再比較直轄市議員與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

  • 直轄市議員由選民在各選舉區直接選出。
  • 立法委員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包括區域立法委員選舉與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

兩者雖都由選民投票產生,但制度並不相同,因此錯誤選項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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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我國地方議會的組成,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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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議會的組織與議事制度,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議長選舉、定期會召開、臨時會請求及程序委員會設置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法規內容不符的敘述即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不是無記名投票。此項把投票方式寫反,是本題答案。
  • (B)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地方議會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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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有關直轄市議會議長與副議長產生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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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的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直轄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

「分別互選」表示議員在議會內投票選出議長及副議長;法定方式是記名投票。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議長、副議長「產生方式」,先對照《地方制度法》第44條,確認投票方式及選舉主體:投票方式是記名投票,選舉主體是議員。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者為「由議員記名投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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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有關委辦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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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事項」,並比較委辦事項與自治事項在法規訂定、經費負擔及聲請司法院解釋上的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非屬該地方自治團體事務的事項,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委辦事項,再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相關法定規則:

  • 事務性質:委辦事項不是地方自治團體自己的自治事務。
  • 經費負擔:《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委辦事項經費由委辦機關負擔。
  • 規則訂定:《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允許地方政府為辦理委辦事項,在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範圍內訂定委辦規則。
  • 聲請解釋:《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8 項所定地方政府聲請司法院解釋的特別途徑,限於辦理自治事項發生的疑義,不能直接套用於一般委辦事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此選項抓到委辦事項的核心特徵:地方政府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交付事項,而該事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事務。其文字與《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定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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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跨域治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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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定的地方自治團體跨域治理方式。跨域治理是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越行政區域的公共事務,透過協力、協議或組織合作來共同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方式包括行政契約、行政協議及區域合作組織;「代行處理」則是上級機關介入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監督手段,不屬跨域治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的制度功能:若是地方自治團體彼此合作處理跨域事務,屬跨域治理;若是上級機關因地方自治團體未依法執行職務而介入處理,則屬自治監督。依此分類即可判斷,題目問「非屬」跨域治理的選項是代行處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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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有關行政區劃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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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區劃」的法源與權限分工,應先區分兩件事: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與直轄市、縣(市)改制為直轄市,適用的法規依據不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劃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地方制度法》則另就地方改制及村里、鄰編組等事項設有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指事項的法源:

  1. 一般行政區域的設立、廢止或調整,核對是否已有《行政區劃法》作為依據。
  2. 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核對《地方制度法》的特別規定。
  3. 村(里)、鄰的編組及調整,核對相關辦法由哪一級地方政府訂定。

選項 B 將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新設、廢止或調整一概說成依《行政區劃法》辦理,與命題所採法制不符,是本題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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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縣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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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對縣轄市設置條件、改制程序、內部編組及副市長人數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3 項的縣轄市設置條件,再用《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程序,並搭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中有關編組及副市長的規定,逐項核對。選項把「村、里」以及「縣政府提請、核定機關」等用語混在一起,是主要陷阱。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縣轄市內的編組為「里」,不是「村」。《地方制度法》第 3 條規定,縣轄市以下劃分為里,里以下編組為鄰。
  • (B) 錯誤。 鄉(鎮)符合改制條件欲改制為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準用規定,應由鄉(鎮)公所提請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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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達成地方財政透明化目標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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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財政透明化的目的與相關作為。財政透明化著重讓民眾取得政府財政資訊、瞭解預算與支出的編列及執行情形,並有機會參與預算決策或監督。政府資訊公開、電子化政府及參與式預算,都能提升財政資訊的可近性或公眾參與。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與「透明化」的關係:若能增加財政資訊的公開、傳播或民眾參與,即屬促進透明化的作為;若著重改變公共支出的管理彈性,而非資訊公開或公眾監督,就不是達成透明化的直接作為。

選項分析

  • (A) 政府資訊公開:錯誤選項。 公開預算、決算及相關財政資訊,使民眾得以瞭解政府財政運作,是財政透明化的直接作為。
  • **(B) 電子化政府: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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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社區營造工作發展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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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營造工作發展的障礙」。社區營造以居民為主體,透過參與公共事務、建立共同願景與凝聚社區意識,促進地方發展。判斷時要分辨:選項是在描述推動社區營造時會遇到的阻力,還是在描述社區營造的目標與正面條件。

本題不以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的因果方向:若內容指出組織角色衝突、居民難以凝聚共識,或社區資源分配遭壟斷,便屬於發展障礙;若內容描述居民關係連結與社區自主意識,則是社區營造欲培養的正向條件,不是障礙。

選項分析

(A) 社區運作與村(里)長功能重疊。

屬於障礙。社區發展協會與村(里)長可能在地方事務、資源運用或居民動員上出現職能重疊;若彼此競合、欠缺協調,會造成組織衝突,妨礙社區工作推動。

(B) 家庭模式改變,社區居民難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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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洽妥設備廠商出資,在其所有土地上建置並經營收費停車場,地方公庫與出資廠商分享收益,有關此一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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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造產」的概念、功能、經營方式及監督。公共造產是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地方需要,運用地方資源興辦具有經濟收益或公共服務功能的事業,藉以充裕地方財源、促進地方發展並增進居民福祉。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與民間合作或委託民間經營;交由民間經營,不當然改變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財產及公共造產的權責。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由地方政府或公所提供自有土地,與設備廠商合作設置並經營收費停車場,再分享收益,屬地方自治團體利用地方資產與民間合作經營公共造產的情形。判斷關鍵在於:地方自治團體沒有出資,不代表公共造產就免受地方立法機關監督,也不代表無須依規定辦理自治監督程序。因此,應選出把「零出資」錯誤推論為「不得監督、無須備查」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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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民政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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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7 條及其附表「直轄市支出」的分類:辨認直轄市各項支出所屬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直轄市「民政支出」包括辦理公職人員選舉、役政、地政、戶政、消防與其他民政事業及補助的支出;「社區發展與環境保護支出」則另列一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列舉的民政支出內容。公職人員選舉、地政、消防都在民政支出列舉範圍;社區發展則歸入另一獨立支出類別,因此選出「社區發展支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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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現代公共治理概念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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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現代公共治理強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事務管理者,而是透過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公民等多元行動者互動合作,共同處理公共問題。其重要內涵包括跨層級協力、網絡治理、共同管理,以及政府與民間共同提供公共服務的「合產」。

本題考查公共治理與傳統政府統治觀念的差異;題目不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抓住「治理」的關鍵:公共事務透過多元行動者及不同政府層級的協調合作來處理。再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合作、協調與共同參與的特徵;若主張中央絕對控制、減少協作或地方完全獨立自主,即與治理概念不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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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地方自治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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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高權,以及地方事務因社會變遷與跨域發展而調整的原則。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制度保障下,對自治事項享有一定自主權,並須以自我負責方式處理地方事務;但跨域合作或管轄權限調整,須依法定方式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法理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第 550 號解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自治原則:

  1. 社會與生活型態變遷,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可能隨之調整。
  2.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多種自治高權,並對自治事務自我負責。
  3. 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保障,立法者不能侵害其自主權核心。
  4. 跨域事務增加時,法律提供的是地方自治團體間合作機制;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地方團體可將管轄權移轉給上級自治團體。

第 4 項把「跨域合作」說成「移轉管轄給上級自治團體」,與《地方制度法》的制度設計不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社會發展、交通與生活圈變化,會改變地方公共事務的需求與範圍。地方自治團體須因應這些變化承擔新任務,或不再處理已不適合由其承擔的舊任務,地方事務的功能與管轄並非永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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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甲直轄市欲與鄰近之乙縣處理跨區域之颱風災害救助事務,下列何者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定之合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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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地方政府跨區域合作方式。依民國 114 年命題當時的條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福祉,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

  •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訂定協議;
  • 簽訂行政契約;
  • 以其他方式合作。

甲直轄市與乙縣處理跨區域颱風災害救助,屬地方政府間跨區域合作情形。條文列舉合作方式後並保留「其他方式」,因此判斷重點是各選項是否屬於條文明定或其所容許的合作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的合作方式。選項若是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簽訂行政契約,即屬條文明列;若是該條未列明的契約類型,則應判斷它能否直接視為條文明定方式。本題問「非屬地方制度法明定」,關鍵在選項 D 將合作方式指定為「私法之委任契約」。

選項分析

(A) 成立災害防救合作組織:正確方式。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 明定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組織以災害防救合作為目的,仍屬此種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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