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原住民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有關請領國民身分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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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初領、換領與補領的受理戶政事務所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是區分「初領、補領」、「因戶籍登記而換領」及「毀損或更換相片而換領」各自適用的申請地點。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當時的受理規定:若法律允許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選項卻說必須到戶籍地或特定戶政事務所,便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初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錯誤。 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限。因此本選項將申請地點限制在戶籍地,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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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戶籍法之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應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下列何者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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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戶口名簿補領、換領的申請機關與申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3 條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辦理的是「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申請人是戶長本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人。依第 63 條,申請機關是「任一戶政事務所」,不受戶籍地限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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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功能及其效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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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51 條第 1 項。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因此,判斷重點是身分證的用途為辨識「個人身分」,效用範圍為「全國」。

解題方法

將題目中的兩個要素分別與法條比對:

  1. 功能:辨識個人身分。
  2. 效用範圍:全國。

符合這兩項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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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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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編定及配賦方式」與「實際配賦」的權責區分,以及統一編號、戶號的碼數格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52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的格式、內容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53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換言之,內政部決定編定與配賦的規則,戶政事務所依規則實際配賦號碼。

依當時《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統一編號共 10 碼;戶號共 8 碼。統一編號為首碼英文字母加 9 碼數字;戶號原則上為首碼英文字母加 7 碼數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編定及配賦方式」,對照《戶籍法》第 53 條的權責分工,再用辦法第 3 條核對兩種編號的碼數:

  • 內政部:訂定編定、配賦方式。
  • 戶政事務所:依規則實際配賦。
  • 統一編號:共 10 碼,即 1 個英文字母加 9 個數字。
  • 戶號:共 8 碼,即原則上 1 個英文字母加 7 個數字。

因此,將「戶號由戶政事務所定」寫成由事務所制定規則,混淆了「定方式」與「實際配賦」,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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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甲為更換照片而換領身分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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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更換相片換領國民身分證」的申請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60 條第 2 項,換領國民身分證原則上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更換相片涉及身分證上的身分識別資料,法律特別要求本人到場。因此本題不適用一般換領得書面委託他人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換領原因:題目明示「為更換照片」,不是因戶籍登記事項變更、證件毀損等其他原因換領。接著適用《戶籍法》第 60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只要是更換相片換領,就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故選項中只有 (A) 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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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何種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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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各項資料的申請機關與受理地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5 條之 1 規定,申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法第 66 條之 1 則規定,婚姻紀錄證明書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的資料,再比較各選項的申請管道: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有原登記戶政事務所的特別限制;其他選項則非依這項規定向原戶籍地申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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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未成年人之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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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中的出生、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登記,重點是分辨:

  1. 哪些身分事件依法應辦理登記。
  2. 誰是登記申請人。
  3. 戶政事務所何時可以逕行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戶籍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9 條至第 32 條,確認各登記的適用情形與申請人;再檢查選項所稱的「戶政機關應逕為」或「三方共同辦理」,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其中,《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的身分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這是有條件的逕行登記,不能概括說只要發生認領或法院認可收養、終止收養,戶政機關就應立即逕為登記。

選項分析

(A) 錯誤。 《戶籍法》第 7 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第 30 條規定,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申請時,得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生父認領後,應依規定申請登記,並非戶政機關一律「逕為」認領登記。

戶政事務所得逕行辦理的情形,包含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身分登記在催告後仍未申請;這與選項所述單純「經生父認領」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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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之各項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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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及《原住民身分法》對原住民身分取得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相關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則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身分不因婚姻喪失,非原住民也不因婚姻取得原住民身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選項談的是哪一種法律事項:

  1. 原住民身分取得:依《原住民身分法》判斷取得要件,不能只憑與原住民結婚。
  2. 民族別登記或變更:依原住民民族別相關規定辦理,不以部落耆老到戶政事務所共同申請為一般要件。
  3. 戶籍登記類型:回到《戶籍法》第 14 條之 1,確認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取得、變更等是否須辦理相應登記。

選項分析

(A) 錯誤。 非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不會因此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第 3 條明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婚姻關係本身不是取得身分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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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戶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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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考點是戶長死亡、列為除戶後,戶內仍有設籍人口時,如何選定繼任戶長。

依民國 109 年的規定,原則上由該項登記的申請人,從戶內擇定一名具行為能力者繼為戶長;但若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最年長者一人繼任。因此,繼任戶長不以成年或具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符合例外情形時,未成年人也可能繼任。

解題方法

先判斷戶內是否有具行為能力者:

  • 有具行為能力者:由該項登記的申請人擇定戶內一人繼任。
  • 全戶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最年長者繼任。

題目問「何者正確」,關鍵在於不能把「最年長者」當成所有戶長死亡案件的通則;它只適用於戶內成員均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錯誤。「戶內尚有設籍人口」不代表一律由最年長者繼任。戶內有具行為能力者時,應由該項登記的申請人擇定戶內一人繼為戶長;只有戶內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才由最年長者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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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為廢止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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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6 條所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的申請人。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規定,這類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誰不得為申請人」,再對照第 46 條列出的申請人:本人、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戶政事務所在條文中負責受理登記,並非列出的申請人,因此選(D)。

戶政事務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職權辦理廢止登記,但「依職權辦理」與「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是不同概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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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依戶籍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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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49條「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如何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當時條文規定:

  • 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登記。
  • 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直接逐項對照上述規定。民法第1059條另規範子女姓氏的約定及抽籤;本題列出的登記處理方式,則以《戶籍法》第49條為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以及題目要求找「錯誤」敘述。接著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無依兒童三種情形,分別對照《戶籍法》第49條的規定。條文沒有「由法院裁定」作為這類出生登記姓氏未能確定時的處理方式,因此選(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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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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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事項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而有錯誤或脫漏時,由哪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以及更正後的通知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 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 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判斷關鍵是「現戶」或「最後除戶」所對應的戶籍地,不是由發現錯誤的戶政事務所一律負責。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限定為「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再把資料分成現戶戶籍資料與最後除戶戶籍資料,分別套用施行細則第 15 條。逐項比對選項中的承辦機關與通知義務,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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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有關戶籍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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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9 條之 1 及第 10 條,重點是戶籍登記原則上由申請人申請,但法律也規定戶政事務所在特定情形下得或應依職權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其中,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並不代表戶政事務所立即依職權辦理變更等登記;仍須先由應為申請之人提出申請。經書面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才應依職權逕為登記。

解題方法

先區分「原則上由申請人申請」與「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逕為登記」兩種情形,再逐項核對法規。尤其要注意:法院裁判確定後的登記有先後程序,不能省略申請及催告程序,這正是 A 選項的關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後,應依《戶籍法》第 25 條申請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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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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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所定的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的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

條文列有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沒有把申請人的聯絡電話列為法定應載事項,因此答案為 (C)。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再逐項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注意條文同時提到「當事人」與「申請人」:有些資料兩者都要載明,不能只看是否屬於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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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出生登記未於孩子出生後 60 日內辦理者,戶政機關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有關催告辦理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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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出生登記期限,以及逾期未辦理時戶政機關書面催告的期限。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孩子出生後 60 日內辦理;逾期未申請者,戶政機關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催告所定期限,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得少於 7 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期限」:出生登記的申請期限是 60 日;題目問的則是逾期後,戶政機關催告申請人辦理時,催告期限的最低天數。依《戶籍法施行細則》,最低期限為 7 日,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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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小君日前赴韓國醫美整形,致其容貌與國民身分證原有照片有所差異,應循何種方式申請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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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初領、換領、補領、換發」的適用情形。小君已經領有身分證,只因整形後容貌與證件照片有差異,應辦理換領,使證件照片能辨識本人。

《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的初領、補領及換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相關申請事由及應備文件,則依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小君是否曾領有身分證:題目指出她原有身分證,因此不是初次領證。再看原證是否遺失或因特定原因需要補發:題目沒有這類情形。她要處理的是現有證件照片已與本人容貌不符,故應以「換領」更新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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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戶籍法之「一戶」與其戶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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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 條對「一戶」及「戶長」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也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是否忠實呈現法條,再檢查選項有沒有額外添加法律未規定的條件,例如最低年齡、收入門檻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法條並未列出這些條件;「在一家共同生活者為一戶,以家長為戶長」則是法條明文所列的一種情形。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在一家,同一處所之下共同生活為一戶,以家長為戶長」與法條意旨相近,但「家長須年滿 30 歲」並非法定條件。選項增列年齡限制,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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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戶籍法規定中,關於父母子女間之身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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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列的戶籍登記事項,並要求辨認哪些項目涉及父母子女間的身分關係。依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與遷徙登記等類別;其中婚生、非婚生、收養及終止收養,均屬身分關係的登記事項。

解題時要分清楚:登記父母子女身分關係,與登記居住地或遷徙情形,是不同類型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判斷登記內容是在確認或變更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還是在記錄居住、遷徙狀態。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會建立或消滅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父母子女未共同居住時的居住地登記,則是居住情形的登記,不是親子身分登記。因此,依題意應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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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戶」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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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對「戶」的分類與定義,重點是區分「共同生活戶」和「共同事業戶」;判斷時應看團體共同從事的是家庭生活,還是經營事業。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各類「戶」的法定定義。共同生活戶著重共同生活的普通住戶;共同事業戶則是於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的團體。即使團體由一家長指揮監督,也不能因此把經營事業的團體歸為共同生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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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下列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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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對死亡相關證明文件的通報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證明書送交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項通報義務的對象是地方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與實際辦理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層級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一是「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二是問「應送何機關」。依《戶籍法》的規定,先鎖定送件對象為當事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比對選項,只有 (A)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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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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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33 條、第 34 條對結婚登記及離婚登記「申請人」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結婚登記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原則上也由雙方當事人申請,但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時,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解題方法

先分清登記類型,再確認申請人規則:

  • 結婚登記:原則上是結婚雙方當事人。
  • 離婚登記:原則上是離婚雙方當事人;法定例外才可由一方申請。
  • 結婚日期例外: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含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由當事人一方申請。

依此逐項比對,只有選項 (C) 符合離婚登記的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A) 錯誤。 結婚登記以結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法律並未規定雙方父母也須共同申請。把父母列為必要申請人,超出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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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為現年 4 歲、居住於育幼院之無依兒童。關於甲之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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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法》中的出生、認領、收養及終止收養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6 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 12 歲的國民應辦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也應辦理。第 7 條規定,認領應辦認領登記;第 8 條則規定,收養及終止收養都應辦理相應登記。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甲的身分事件是否屬於法定登記事項。甲現年 4 歲,是無依兒童;題目所述的出生日期不詳,不會因此免除出生登記義務。收養、終止收養及生父認領,也各自有法定登記規定。判斷時要特別留意:終止收養登記義務不因被收養人已滿 18 歲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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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受刑人甲之戶籍遷入其所服刑之矯正機關,矯正機關屬於何種性質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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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戶籍登記中「戶」的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戶籍法施行細則》對戶別的規定,矯正機關收容受刑人並共同辦理戶籍登記時,屬於共同事業戶。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戶」的性質,而不是受刑人是否與家人共同生活。受刑人甲將戶籍遷入其服刑的矯正機關,應依矯正機關作為機關團體、收容人共同登記的型態,判斷為共同事業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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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於客輪 A 進入日本橫濱港時在船上出生,客輪 A 之母港為基隆港,船籍港為新加坡,甲之父母設籍臺北市。依戶籍法之規定,甲之出生地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出生地的認定,關鍵在於區分船舶的母港、船籍港與出生時船舶所在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戶籍法》第 6 條,出生地依序以出生者出生時的出生地、母親的居住地、父親的居住地及其他適當地點認定;出生於船舶者,則以出生時船舶所在地為出生地。

解題方法

甲出生時,客輪 A 正進入日本橫濱港,題目已明確指出出生時的船舶所在地是日本橫濱。因此按船舶出生的特別規定,出生地認定為日本橫濱市。

母港、船籍港及父母設籍地,均不取代出生時船舶所在地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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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下列何者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考《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遷出登記例外: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判斷重點是離開戶籍地的原因是否屬於法定例外。考試分發至外地擔任公務員,並非上述例外。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何者不屬於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也就是要找出不符合例外、原則上應辦遷出登記的選項。再逐一比對各選項離開戶籍地的原因:

  • 就學、服兵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屬法定例外。
  • 因工作分發而遷居:不屬法定例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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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某共同生活戶內,有戶長及其父母、配偶與子女。依戶籍法施行細則,其排列次序應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所定的「共同生活戶內人口排列次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排列順序為:

  1. 戶長。
  2. 戶長之配偶。
  3. 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4. 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5. 戶長之旁系親屬。
  6. 其他家屬。
  7. 寄居人。

題目所列的父母屬直系尊親屬,子女屬直系卑親屬;配偶則依條文明列在戶長之後。

解題方法

先依第 4 條確認排列規則,再將題目中的親屬關係歸類:戶長父母排在直系尊親屬順位,配偶排在第二順位,子女排在直系卑親屬順位。因此順序是「戶長、配偶、父母、子女」,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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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如何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對「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的權責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戶口清查的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判斷時要抓住兩個要素:訂定機關是地方政府;報請程序是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備查」是向上級機關報告,並非請其核定。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條中的「由誰訂定」與「如何報核」兩部分:

  1. 訂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後續程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這兩項要件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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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下列何者並非應予協助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所定的戶口調查協助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應予協助者包括村(里)鄰長、村(里)幹事、警勤區員警及入出國管理機關人員。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第 31 條列出的協助人員逐一比對。題目問「何者並非應予協助者」,因此選出未列在條文中的人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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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戶籍法第 72 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下列何者非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註記之依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72 條所定教育程度查記,並須搭配《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判斷戶政事務所可依哪些資料逕為註記。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戶籍法》第 72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的教育程度;施行細則第 33 條進一步列出可逕為註記的依據,包括學校通報名冊、當事人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以及相關機關提供的資料。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逕為註記之依據」,直接對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列舉的資料來源即可。選項 A、C、D 都與條文列出的依據相符;「國外學校之學力證明」並未列在其中,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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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其性質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8 條所定的資料提供義務,以及行政法上「協力義務」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

此義務是為協助主管機關查明戶籍登記事實,要求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配合提供資料,性質屬於協力義務。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條:題目直接重述《戶籍法》第 68 條的規定。再看問題問的是「提供資料」這項義務的性質,而非執行機關之間的職務分工,也不是特定人員擔任行政機關助手。因此應選擇行政法上描述人民或相關單位配合行政機關查明事實的「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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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宣告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輔助登記」與「監護登記」,以及法院宣告輔助或監護的法定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民法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能力「顯有不足」,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若能力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則屬監護宣告,應為監護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顯有不足」及「經法院宣告」。這是民法輔助宣告的要件用語,對應《戶籍法》的「輔助登記」。本題不是單純看當事人有無精神障礙,而是看法院所為宣告的種類;宣告為輔助,就辦理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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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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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以及婚姻中冠姓、離婚後回復本姓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15 條,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者,也受同條限制。後兩類限制期間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同條並未規定犯特定重罪者終身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限制是否出自《姓名條例》第 15 條,再核對期間:通緝或羈押是列為不得申請的事由;強制工作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等情形,則有裁判確定至執行完畢滿三年的期間限制。婚姻冠姓與回復本姓則依同條例的婚姻姓氏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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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對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姓名登記、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原有漢人姓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依文化慣俗登記;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姓名條例》第 1 條、內政部戶政司相關作業須知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前三個選項分別對應條文所列的姓名登記原則,以及兩種回復申請;判斷關鍵在於條文最後的次數限制:「但均以一次為限」。因此,聲稱回復傳統姓名「無次數限制」的選項,與法規不符。

選項分析

(A) 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正確。 條文明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與選項敘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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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係由下列何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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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使用羅馬拼音時,相關符號系統由哪個機關提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戶籍法規,原住民傳統姓名以羅馬拼音登記所需的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臺灣原住民傳統姓名」及「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兩個關鍵詞。題目問的是提供原住民族姓名拼音符號系統的主管機關,因此應對應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而非一般姓名、語文或文化行政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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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關於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冠姓之申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不同姓名申請事項所定的申請人資格。須分清「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與「夫妻冠姓」各自適用的申請人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申請事項與申請人身分。民國 109 年《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申請改姓或改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第 10 條則規定,申請更改姓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夫妻冠姓的申請人規定另有其適用範圍,不可與更改姓名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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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姓名條例》第 12 條,受有刑事處分或特定司法、行政限制的人,在法定情形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判斷時須注意:條文所列的刑事處分有特定種類與條件,不能把所有刑事宣告一概視為不得申請;「經通緝或羈押」則是條文明列的限制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姓名條例》第 12 條的列舉事由。特別注意刑度及犯罪性質的限制:罰金刑、特定罪名的短期有期徒刑,未必符合不得申請的要件;通緝或羈押則直接落入條文限制。

選項分析

  • (A) 受褫奪公權確定者:錯誤。 單純受褫奪公權確定,並非本題所問的不得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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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何時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的生效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姓名條例》第 8 條第 3 項,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生效。這是姓名變更完成登記後的法律效果,不是提出申請時就生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何時生效」,再區分申請程序與登記效力: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是啟動程序;依法完成戶籍登記,才是姓名變更發生效力的時點。因此不必計算登記後經過幾日,直接找出法定生效基準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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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申請更改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對「改名」與「更改姓名」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改名」則是變更名字;「更改姓名」是變更整體姓名,兩者法定事由不同,作答時須注意題幹使用的法律用語。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姓名條例》第 10 條的「更改姓名」事由:只有符合該條列舉情形的敘述,才是正確選項。題目中的「出世或還俗」是條文原有用語,指因宗教因素出家或還俗。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文規定的是「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並未規定「超過六個字」就應申請更改姓名;而且法條用語是「得申請」,不是「應申請」。譯音過長的具體情形應依個案認定,不能直接改寫成固定六字門檻。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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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關於因父母子女關係變動,而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因認領、收養等親子關係變動而改姓的事由,以及法律有無規定申請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姓名條例》第 8 條規定,因「被認領」或「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情事,得申請改姓;條文並未就這些情形設置六個月的申請期限。同條例第 10 條另規定,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也得提出改姓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說的是不是《姓名條例》規定的改姓事由,再核對是否真的有「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受理」的期限。認領、撤銷認領、收養、撤銷收養及終止收養,均屬當時《姓名條例》列舉的改姓情形;但題目所列的六個月期限並非該條例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被收養可作為改姓事由,但法律沒有規定養父母須於收養成立後六個月內申請,亦無「逾期不受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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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下列有關夫妻申請改姓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夫妻冠姓及回復本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民法》第 1000 條,夫妻各保有本姓;夫妻得以書面約定,由一方以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在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先掌握《民法》第 1000 條的三個重點:冠姓須經書面約定並辦理登記;由夫妻一方冠配偶之姓;回復本姓沒有半年期限,但同一婚姻關係中限一次。再逐一比對選項中的「得否申請」、「次數限制」、「離婚期限」及「能否互冠」。

選項分析

(A)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正確。 這符合《民法》第 1000 條所定的冠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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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申請改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原住民姓名與改姓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姓名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得申請改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改姓」的法定事由,再對照選項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的明文規定。原住民申請改姓並非一律須經部落會議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符合「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的情形,即屬法定得申請改姓事由。

選項分析

  • (A) 錯誤。《姓名條例》沒有規定原住民因改漢姓與文化習慣牴觸,須於知情後兩年內申請改姓,並以一次為限。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依當時《姓名條例》第 4 條規定,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並無選項所述的兩年期限及一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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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關於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時,其配偶及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依姓名使用習慣,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選項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的姓名順序與分隔規則,並留意題目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錯置成相反順序,或把姓名變更期限寫成法定義務。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亦即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不是「姓氏在後,名字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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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有關原住民取用姓名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姓名條例》對臺灣原住民姓名登記的基本原則。當時《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同條並規定,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也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問的是姓名「登記」的通則,再比對《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原住民姓名登記依文化慣俗辦理,與選項 (A) 相符。其餘選項則涉及漢人姓名的排列方式、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或拼音名單,均不符合民國 109 年的法規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明定,臺灣原住民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 **(B) 錯誤。**原住民以漢人姓名登記,並無「姓氏在後、名字在前」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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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關於其中文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時取用中文姓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姓名條例》規定,辦理歸化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的文字須列於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的國語辭典;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的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時,得將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與中文姓名並列登記。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是在問一般姓名取用原則,還是在問歸化者可享有的特別登記方式。A、C 是中文姓名取用規範;B 是更改姓名的次數敘述;D 則考歸化者能否併列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核對特別規定即可判斷:法律明文允許並列,故把它說成「不得」的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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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無國民身分證者,未滿幾歲,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其本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關於無國民身分證者證明本名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未滿十四歲而無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其本名。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無國民身分證」及「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本名」,再對應法規所定年齡界線。法條以「未滿十四歲」為適用範圍,因此本題選十四歲。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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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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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民國 109 年適用規定,重點是辨別原住民身分如何取得、喪失,以及喪失是否須經申請與戶籍登記。

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6 條另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時的身分效果。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喪失身分;第 11 條則規定,取得或喪失身分經戶政事務所審查並登記後,才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述的身分變動是依法當然發生,還是必須由本人申請並完成戶籍登記。其次,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親子關係、姓氏及認領情形,是否符合當時法條要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 C,依第 4 條取得原住民身分。C 年滿 20 歲自願拋棄身分,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得申請喪失」;再依第 11 條,須經戶政事務所審查並完成戶籍登記,喪失身分才發生效力。因此,自願拋棄身分不會僅因意思表示而當然喪失,仍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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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原住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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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對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認定條件,以及不同身分者結婚後的身分約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認定的關鍵在兩件事:光復前原籍位於山地或平地行政區域,以及戶口調查簿是否記載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另須曾申請並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要件,特別留意血親範圍:法律用語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包括旁系血親尊親屬。再檢查選項是否把這項要件擴大或縮小。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為山地原住民。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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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非原住民夫婦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共同收養原住民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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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收養與原住民身分的規定。解題時要區分兩種情形: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以及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兩者的身分效果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同條另規定,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經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的原住民父母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施行前的收養,則另有例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非原住民夫婦於本法施行後共同收養原住民者」,也就是原住民被非原住民收養。直接對照第 5 條第一項:原則上不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第 9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因此,符合條文內容的是 A。

其餘選項混入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的年齡、養父母資格,或把身分回復誤寫成個人自由變更,與題幹情形不同。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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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死亡後,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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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7 條第 1 項則規定,符合相關規定的子女,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

因此,父母死亡並不當然使子女喪失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機會。成年子女仍可依個人意願,依規定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父母死亡後、子女已成年。本題問的是父母死亡後子女如何取得身分;按第 7 條第 1 項,未成年子女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成年子女則依個人意願辦理。選項 C 正是成年子女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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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因戶籍登記遺漏,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為下列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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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登記錯誤或遺漏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2 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請查明並辦理更正。

本題只問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採取何種通知方式,關鍵在法條明文的「書面通知」。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情形:當事人因戶籍登記遺漏,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屬《原住民身分法》第 12 條的適用範圍。接著抓住法條指定的通知方式,即可判斷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更正登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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