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原住民特考五等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戶政
試題代碼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共同收養一未成年人,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數年之後,被收養者已成年,甲男與乙女認無繼續收養之必要,經法院裁定終止收養關係。對於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收養及終止收養登記時,有關申請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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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戶籍登記的申請人」與「身分關係的當事人」不同。夫妻共同收養,表示甲、乙共同成為收養人;但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登記時,申請人不必然須由所有身分關係當事人共同到場或共同提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戶政函釋為準:夫妻共同收養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收養登記得由夫妻其中一方申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定確定後,也得由收養人其中一方申請。

解題方法

分別判斷兩項登記的申請人規定:

  1. 收養登記:甲、乙為夫妻共同收養人,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可由其中一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 終止收養登記:題目已說明被收養者成年,且終止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夫妻共同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定確定者,也可由收養人其中一人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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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戶籍法規定之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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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戶籍法》為準,本題考《戶籍法》第 4 條所列的戶籍登記種類。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及分(合)戶登記;其中包括結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死亡宣告,以及分(合)戶等登記。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戶籍法》第 4 條明列的登記種類。若選項描述的事項不是法條所稱的登記種類,即為題目所問「並非戶籍法規定之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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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戶籍法,下列登記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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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戶籍登記錯誤、原始無效,以及事後發生身分變動時,應採取何種登記。判斷關鍵是區分「更正」、「撤銷」與「廢止」:

  • 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辦理更正登記。
  • 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辦理撤銷登記。
  • 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辦理廢止登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戶籍法》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戶籍事項發生問題的時間點:如果登記當時就有錯誤,屬更正;如果登記事項從一開始就不存在或無效,屬撤銷;如果登記事項原本有效,只是後來因身分或法律關係變動而不存在,則屬廢止。依此對照各選項,即可找出把登記種類配錯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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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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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的申請處所,以及「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與「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原則上向當事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有跨區申辦規定,並留意題目問的是「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不是只要能在戶籍地以外申辦就算符合。出生地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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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被收養者之戶籍登記記事登載,其記事欄應登載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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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中,被收養者的戶籍記事登載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注意事項規定:「被收養者,應登載養父母姓名。」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被收養者「記事欄」應登載何者,直接抓住「被收養者」這個身分,再對應《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的明文規定:記事應登載養父母姓名。因此選擇養父母姓名。

注意題目問的是記事欄的登載內容,不是在問收養登記時父母姓名欄的記載方式,兩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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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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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七點至第十一點,重點在辨別哪些登記事項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以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哪些既往記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結婚、離婚記事:雙方當事人戶籍資料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 姓名變更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記事:在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期間終止後,不再依此規定轉載。
  • 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應轉載第六點至第九點所列記事及遷徙登記記事;遷徙記事保留最後一筆即可,其餘得免登載。

解題方法

先分清「個人記事欄的轉載規則」與「換登時的轉載規則」。第十一點雖要求換登時轉載遷徙登記記事,但明定遷徙記事只須保留最後一筆,並非歷來記事全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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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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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48 條所定的逾期申請處理程序。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逾期未申請時,第一步是書面催告;符合《戶籍法》第 48 條之 2 所列情形且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才應逕行登記。兩個階段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問「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置」,對應《戶籍法》第 48 條的處理方式。先依該條找出法定程序,再排除其他階段或其他法條的效果:此時應書面催告,並非立即裁罰或逕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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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法得將戶籍資料攜出保存處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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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4 條第 1 項,戶籍資料原則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法定例外僅有三種:

  1. 為避免天災事變。
  2. 為辦理戶口查對校正。
  3. 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戶籍法》第 64 條第 1 項,民國 113 年的規定即為上述內容。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例外。題目問「不屬於」依法得攜出保存處所的情形,因此找出未被法條列舉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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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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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5 條之 1,以及《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的申請方式、資料提供範圍與處理期限。親等關聯資料是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後,提供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須符合規定的申請資格;資料也僅能提供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部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分別核對四項敘述:能否委託、可向哪裡申請、可提供多少資料,以及戶政事務所的准駁期限。關鍵在於申請親等關聯資料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並非只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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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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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65條及第66條,重點是分辨一般戶籍謄本與戶籍登記原始資料的申請地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第66條規定,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把「戶籍謄本」和「戶籍登記原始資料」的申請地點混為一談: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原始資料則須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接著依第65條判斷本人申請及書面委託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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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公告可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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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戶籍登記能否透過網路申請」。依《戶籍法》第 27 條第 2 項,戶籍登記項目得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判斷時要看題目所列項目是否在當年公告的網路申辦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登記項目與內政部公告的線上申辦項目: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及符合公告條件的出境遷出登記,均可網路申請;結婚登記則不在當年公告的網路申請項目中。因此,選出「不包括」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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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小明為在國外出生之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今年滿 10 歲,其欲回臺設立戶籍,應辦理下列何種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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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出生登記」與「初設戶籍登記」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符合該條所定情形時,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其中包括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

題目已明示小明是在國外出生、在國內從未設有戶籍,現在要回臺設籍。這不是替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也不是從原有戶籍地遷入。

解題方法

先看「是否曾在國內設有戶籍」。小明從未設籍,因此不屬於已有戶籍者辦理的遷入登記。再看「出生地與登記時點」:他雖是國民,但已滿 10 歲,現在是返臺設籍,不是在出生時辦理出生登記。依題意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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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應受下列何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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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對故意提出不實申請或資料的行政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故意」與「不實之申請/不實之資料」,即可對應《戶籍法》第 76 條。條文所定處罰是行政罰鍰,金額範圍為 3,000 元至 9,000 元,據此比對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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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關於「戶」之區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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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戶之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戶分為:

  1. 共同生活戶:在同一處所共同生活者。
  2. 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的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3. 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而獨立生活者。

同條並規定,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時,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因此,不能解讀為同一處所只能有一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情形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3條的戶別定義,再對照「性質不同之戶」的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區分「同一處所可否有不同性質的戶並存」與「不同性質戶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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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下列何種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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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所定的戶籍登記類別。對無行為能力人依法選定監護人,應辦理的是「監護登記」;「輔助登記」則是另一種登記類別,不能因監護、輔助都涉及協助他人處理事務,就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35 條並列監護、輔助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分別規定其申請人;第 11 條則將監護登記列為應辦理的戶籍登記事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與法律事件: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且「依法選定監護人」。這描述的是監護關係的成立,對應戶籍法上的「監護登記」,而不是記載輔助關係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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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戶口名簿之請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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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3 條對戶口名簿初領、補領及換領的申請方式與受理機關之區分,並涉及《戶籍法》第 58 條第 3 項「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63 條,初領或全面換領,須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領或換領,則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請領類型,再比對兩件事:能否委託,以及受理地點。初領適用「戶籍地」;補領、換領適用「任一戶政事務所」。此外,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依法應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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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人民依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應繳納規費,而其收費標準,由下列何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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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69 條的規費收費權限。人民依《戶籍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等資料,應繳納規費;該條並明定:「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因此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收費標準由誰定之」,直接對應《戶籍法》第 69 條。法條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據此選出與法條用語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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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得不為遷出登記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遷出登記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應辦理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例外。服兵役、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均在例外之列;就學例外則限定為「國內就學」。題目寫的是「國外就學」,不符合該項例外,因此是不包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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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戶口清查之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並應採取何項行政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定戶口清查的權責與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戶口清查的區域及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程序用語「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直接選出答案。地方政府負責訂定清查區域及期間,訂定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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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之女兒於臺北市出生,在甲戶籍所在地之臺中市辦理出生登記,後甲及其女之戶籍遷至高雄市。辦完遷徙登記後,發現其女出生登記上之姓名登記錯誤,請問應由下列何機關辦理更正?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登記事項發現錯誤後,應由哪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關鍵在於辨別「錯誤原因」及「更正時的戶籍地」,不能只看出生地或最初辦理出生登記的地點。

依民國 113 年當時《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戶籍登記事項因申報資料錯誤而有錯誤者,應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以下依一般考題所指的申報錯誤情形作答。

解題方法

甲的女兒最初在臺中市辦理出生登記,之後甲及其女的戶籍已遷至高雄市。發現姓名登記錯誤時,女兒的現戶籍地是高雄市,因此應向高雄市的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出生登記地和出生地固然分別是臺中市及臺北市,但本題問的是遷徙登記完成後,發現登記錯誤應由何機關辦理;依申報錯誤的更正规定,判斷基準是更正時的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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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關於姓名登記使用文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姓名登記文字的限制與族群姓名登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以下依修正後規定解題。

《姓名條例》第 2 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使用指定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文字;未使用所列文字者,不予登記。同條另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解題方法

先抓住選項中的程度用語,再對照法條:姓名文字須符合字典收錄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但法條用語是「得」,表示可以使用,並非「應」使用。選項若把「得」改成「應」,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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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原為外國人,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經核准定居。關於其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初設戶籍登記」與「遷入登記」的區別,以及初設戶籍的受理地點和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後的通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依同法第 26 條第 5 款,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若經催告仍未申請,戶政事務所依同法第 48 條之 2 第 6 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辦理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甲的法律身分與登記原因:題目說甲原為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並經核准定居,符合《戶籍法》第 15 條第 2 款,因此是初設戶籍登記。

再依序判斷選項:初設戶籍不是遷入登記;辦理地點是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並非任一戶政事務所;未申請而經催告後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時,通知對象是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選項分析

  • (A) 甲應申請遷入登記:錯誤。 甲在國內尚未設有戶籍,歸化並經核准定居,依《戶籍法》第 15 條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遷入登記適用於已有戶籍者遷入新住所等情形,不能取代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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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共同事業戶人口之排列次序,下列何者為最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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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戶籍法施行細則》中「戶內人口排列次序」規定的熟練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法規將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依「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單獨生活戶」分別定有法定順序,本題焦點在於「共同事業戶」內部成員的先後順序規定。


解題方法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如下:

  1. 共同生活戶:戶長 →\rightarrow 戶長之配偶 →\rightarrow 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rightarrow 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rightarrow 戶長之旁系親屬 →\rightarrow 其他家屬 →\rightarrow 寄居人。
  2. 共同事業戶:
  • 第一順位:戶長
  • 第二順位:受僱人
  • 第三順位:學生
  • 第四順位:其他成員
  • 第五順位:寄居人
  1. 單獨生活戶:戶長。

題幹詢問「共同事業戶」人口之排列次序「何者為最後」,比對法定排列順序可知,排在最末位(第五順位)者為「寄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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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取用中文姓名後,依法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幾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重點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時,取用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的中文姓名後,另有一次更改中文姓名的機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已依此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歸化時取用中文姓名後,得更改幾次」,再對照《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的明文規定。「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中的「一次」就是法定次數,無須與一般國民的改名次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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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 15 條的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不得申請;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其中,受宣告強制工作者,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受刑人,限制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若判決已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不符合「未准予」這項限制要件。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個關鍵條件:

  1. 是否屬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列的強制工作或有期徒刑以上判決情形。
  2. 若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是否「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若屬限制對象,再確認是否仍在限制期間內。

選項分析

(A)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准予易科罰金但尚未執行:錯誤。 條文明定的限制是受判決確定且「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題目已說准予易科罰金,因此不屬於此款不得申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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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姓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姓名條例》第 8 條,得申請改姓的情形包括:被認領或撤銷認領、被收養或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音譯過長;以及其他依法改姓。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則是《姓名條例》第 9 條所列的改名事由,並非第 8 條的改姓事由。113 年修法後,這項規定已明文列入第 9 條。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先以《姓名條例》第 8 條列出的改姓事由作為檢核表,再比對選項。若選項出現在第 9 條的改名事由,就不能當作第 8 條的改姓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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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關於得申請改名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第9條的改名事由,以及因「特殊原因」改名時,未成年人再次改名的年齡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符合列舉事由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其中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須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因此「年滿16歲後」並非正確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姓名條例》第9條:

  • 被收養,是否屬法定改名事由?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是否屬法定事由?
  • 同姓名者同時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設籍六個月以上,是否符合規定?
  • 未成年人因特殊原因第二次改名,年齡限制是否為成年後?

前三項均能在法條中找到依據;第四項將法定的「成年後」改成「年滿16歲後」,因此是不包括的情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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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更改姓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法律效力自何時生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姓名條例》第 14 條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更改姓名的法律效力起算時點。直接抓住法條中的「自戶籍登記之日起」即可;生效日就是完成戶籍登記之日,不須再等數日或數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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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之規定,原住民申請更正父母姓名,應向下列何一機關提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戶籍法》第 26 條授權之「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以及內政部訂定之《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中關於原住民姓名變更與戶籍更正之「受理機關(管轄機關)」規定。

依《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為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並落實簡政便民,《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 3 點明定: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更正姓名、更正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更正父母姓名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解題方法

  1. 確認管轄權限之機關屬性: 本案涉及戶籍資料之更正登記,法定執行機關為基層戶政機關(戶政事務所),而非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或地方原民局處)。
  2. 檢視是否適用異地辦理(便民授權): 依據《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之專屬程序規範,因全國戶籍資訊系統已全面連線,此類登記已列入放寬異地辦理項目,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不以戶籍所在地為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戶籍法》第 26 條本文規定,戶籍登記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同條但書明定經公告者得異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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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關於原住民族姓名、中文姓名格式、回復國籍者姓名,以及涉外婚姻家庭取用中文姓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依文化慣俗辦理;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也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條文沒有「不限次數」的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用語,特別注意選項是否把法律沒有明文的次數限制擴大,或把「應回復」誤寫成「得改用」。另外,中文姓名格式與涉外婚姻家庭姓名的規定,須分別依《姓名條例》第 2 條及第 4 條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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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未滿 14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考點是「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的本名證明文件」,以及未滿 14 歲者適用的替代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的本名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 14 歲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限定的年齡:未滿 14 歲。這類國民可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國民身分證作為本名證明。對照選項,只有「戶籍謄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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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非原住民甲目前 6 歲,如要透過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下列何者不屬於原住民身分法所定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以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法定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非原住民須由年滿 40 歲、無子女的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並符合身分取得條件,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題幹甲年滿 6 歲,屬於未滿 7 歲;但這不會免除收養人須年滿 40 歲、無子女,且須為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的要求。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問的「不屬於法定要件」圈出,再逐項對照《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收養人的原住民身分、年齡與子女狀況,以及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法條列有前三類條件,並無「須經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核准」這項要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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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甲之父為平地原住民,母為山地原住民,有關甲身分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8 條,判斷父母一方為平地原住民、另一方為山地原住民時,子女的身分如何取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8 條,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的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子女的身分從其約定。若父母沒有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於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身分;各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先看父母是否已約定變更為相同身分。若有,子女依約定;若沒有,則不能直接推定子女從父或從母,而須依未成年時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本人意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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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有關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之次數,除出生登記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身分法》第 7 條第 3 項,亦即原住民子女變更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的次數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 1 次為限;題目並特別排除出生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各以 1 次為限」即可。次數分成未成年與成年後兩個階段計算,各階段上限都是 1 次,因此不是合計只能 1 次,也不是任一階段可變更 3 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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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明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本題考查的是該法對原住民身分類別的法定用語。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山地原住民」,直接依第 2 條找出另一類別即可。法條採用的名稱是「平地原住民」,因此選擇與條文一致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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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原住民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應向下列何一機關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10 條,重點是辨明民族別註記錯誤時,應由哪一戶政機關查明並辦理更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事人認為民族別註記錯誤,得檢具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的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管轄用語:「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因此,申請查明並辦理更正登記的機關,是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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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而應予以重新配賦新號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有關統一編號重複的處理原則。統一編號重複時,重新配賦的處理順序如下:

  1. 當事人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須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
  2. 雙方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戶政事務所應更正配賦在後者。
  3. 無法分辨配賦先後,應更正出生在後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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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國民身分證之記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8 條所定的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性別、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空白證編號及膠膜號等;「籍貫」不在其中。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列在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中。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不屬於法定記載項目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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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國民身分證換領之情形,何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與《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關於國民身分證「換領」的辦理方式。解題應區分一般換領、特定毀損換領,以及遷徙登記時由戶長代辦的例外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原則上可由本人親自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但身分證因毀損而有特定情形者,依法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管理辦法第 15 條列出的情形包括: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防偽辨識功能損壞,以及其他污損嚴重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

解題方法

看到「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先確認是否屬法律或管理辦法明定的親辦例外。一般因資料變更而換領,適用換領的委託原則;特定毀損情形則須親辦。最後再留意《戶籍法》第 60 條另有戶長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時,同時申請換領戶內人口身分證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因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申請換領:錯誤。 這是一般換領情形。依《戶籍法》第 60 條,得由本人親自辦理,也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並非一律須本人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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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戶籍法規定,得申請戶籍謄本之利害關係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謄本申請中「利害關係人」的法定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戶籍法》第65條,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但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與其利害關係部分有關的資料;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依當時適用的《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認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處理原則第2點所列事由: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經法院通知提出他方戶籍資料、當事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戶長與戶內人口,以及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

親屬身分要特別留意:規定列的是配偶與直系血親,並未列入姻親。因此,女婿僅因姻親身分,不屬於可申請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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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判斷哪些情形不得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原則上應維持安定;但遇有法規所定情形,得變更或重新配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第六條之一規定,不得變更統一編號的情形包括:經通緝或羈押;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除外);以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受特定禁止出國處分。第二款的限制期間,自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第六條之一的禁止事由。題目問「不得變更」,因此要找出法條明文列為禁止的情形;也要留意選項是否包含法條但書所列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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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中,統一編號與戶號的碼數、證件銷毀程序,以及因行政區域調整換領證件時的委託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數字與程序用語:身分證的「統一編號」是十碼;戶口名簿的「戶號」是八碼。再分辨收回證件的銷毀方式,以及特殊換領情形是否免附書面委託。選項若把不同證件的處理程序混為一談,或擴大例外適用範圍,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共十碼;戶口名簿配賦的是「戶號」,共八碼。選項把戶號稱為統一編號,混淆兩種編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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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規定,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其英文戶籍謄本所載中文姓名之英譯登載方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對英文姓名登載方式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定,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且護照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英文戶籍謄本應依護照所載英文姓名登載,並採「姓在前、名在後」的順序。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給定的條件:當事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且護照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符合此條件時,直接適用要點所定的護照姓名登載規則,不另以中文譯音原則重新音譯;姓名順序則是姓在前、名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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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25 歲之甲為取得法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假設甲嗣後未順利取得法國國籍,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4 條「撤銷國籍之喪失」的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依《國籍法》第 11 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若尚未取得外國國籍,得經內政部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本題所稱甲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是依第 11 條規定辦理;嗣後未取得法國國籍,符合第 14 條所定「未取得外國國籍」的情形。甲須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才能撤銷國籍之喪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兩個關鍵詞:「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與「未取得法國國籍」。前者對應《國籍法》第 11 條,後者觸發第 14 條的補救規定。第 14 條的法律效果是「撤銷國籍之喪失」,不是重新申請「回復國籍」;程序上也不是內政部主動處理,而是當事人申請、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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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下列何者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內政部應不予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國籍法》第 12 條「不得喪失國籍許可」的事由。依該條,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許可:

  1. 男子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尚未服兵役且未免除服兵役義務;法律另定例外者除外。
  2. 現役軍人。
  3. 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要注意,法律限制的是「現役軍人」,不是所有具有軍人身分者;另「現任公職」也須看申請人是否仍在職。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落入《國籍法》第 12 條:後備軍人是否等同現役軍人、村長及公立學校教師是否屬現任公職、退休法官是否仍為現任公職。符合任一法定限制事由者,內政部即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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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法國人甲因與我國人乙結婚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甲與乙之婚姻經法院判決確定係通謀為虛偽之結婚。內政部依法應撤銷甲之歸化許可,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第 19 條有關撤銷歸化許可的期間,以及通謀虛偽結婚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一般情形下,內政部自知悉違法情形之日起二年內得撤銷;但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是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國籍者,撤銷權不受行使期間限制。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法院判決已確定甲與乙是「通謀為虛偽之結婚」,且甲因該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這正符合《國籍法》第 19 條的例外要件,因此直接適用「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而非一般的二年期間。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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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歸化我國國籍者,於何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所定的歸化生效時點。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國籍法》,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國籍的時點是「許可歸化之日」。

解題方法

抓住「許可歸化」與後續行政程序的先後關係即可:內政部許可歸化時,國籍即告取得。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申請定居及初設戶籍,均不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生效要件。

選項分析

  • (A) 自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正確。 這是《國籍法》所定的取得國籍時點。
  • **(B) 自當事人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日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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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戶籍人口統計作業之月統計編報統計表之作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中,戶政事務所編報月統計表的統計基準與計算單位。解題要分清楚三件事:統計採用的日期、月底人口數的計算方式,以及婚姻事件是按「人數」或「對數」統計。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月統計表的編報規定:

  • 月統計以事件的登記日期作為列表標準。
  • 月底人口數是現有戶籍人口,依平衡公式計算: 本月底人口數=上月底人口數+本月出生及遷入人口數-本月死亡及遷出人口數本月底人口數=上月底人口數+本月出生及遷入人口數-本月死亡及遷出人口數
  • 結婚、離婚及終止結婚,以對數為計算單位。
  • 多胞胎中有部分為死產時,活產者列入嬰兒出生總數及相應的多胞胎欄,死產不計入。

因此,核對各選項的計算單位,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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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國籍法規定,有關回復國籍者、歸化者及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籍法》對回復國籍者、歸化者及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題目所列「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屬《國籍法》第10條第1項所列公職,因此要分別適用回復國籍者的三年限制、歸化者的十年限制,以及兼具外國國籍者的公職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人的國籍情形,再對照適用的限制期間:

  • 回復國籍者:依《國籍法》第18條,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第10條第1項所列公職;滿三年後,這項限制解除。
  • 歸化者:依《國籍法》第10條第2項,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才解除擔任該條所列公職的限制。
  • 兼具外國國籍者:依《國籍法》第20條,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擬任受國籍限制的公職,須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列於《國籍法》第10條第1項,因此套用以上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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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更正出生年月日之證明文件,或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8條,重點在於:更正出生年月日時,如何計算證件上所載的「歲數」,以及如何依歲數推定出生年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第18條規定:

  • 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
  • 證件僅載歲數者,原則上以證件發證或建立時的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出生年次。
  • 民國前出生者,改以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的年份,再加一,計算出生年次。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各選項是否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明文。此題不用複雜推算:只要辨認條文直接規定「以國曆足歲計算」,即可確定正確選項。

民國前出生者的計算另有「再加一」的規則;選項若省略這一步,就不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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