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原住民特考五等 戶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下列事項何者非原住民族委員會掌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所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法定掌理事項」。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0 年施行之法規為準;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雖於民國 112 年有所修正,但核心掌理事項架構與本題考點實質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負向選擇題,要求選出「非」屬原民會掌理之事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二級行政機關之具體法定職掌」與「高位階之憲政/國家戰略架構」:
-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法第 2 條所列舉之掌理事項,均對應具體之行政業務範疇(如工作權、建設、生物多樣性、土地、教育文化等)。
- 對照組織法第 2 條之明文列舉各款,即可直接排除法定職掌,找出非屬該法規定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錯誤(屬法定掌理事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原民會掌理「原住民族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及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故工作權保障確為法定職掌(實務上由社會福利處主政)。
- (B)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錯誤(屬法定掌理事項)。
第 2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員 19 至 29 人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聘用至少一人。以下那一族人沒有此保障名額?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測驗《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中委員會成員結構與「法定原住民族」之界定。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聘用至少一人……」此處所稱之「原住民族各族」,係指經行政院正式核定承認之中央「法定原住民族」(截至命題當年共 16 族)。非屬中央核定之法定原住民族(如平埔族群),依法不享有各族代表之法定保障名額。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院核定之 16 族法定原住民族」與「尚未經中央核定之平埔族群」:
- 現行經行政院核定之 16 族包含: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
- 凡名列 16 族者,即受《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保障,每族至少應有族群代表委員一人;未列入 16 族者,即無該項法定保障名額。
選項分析
- (A) 卡那卡那富族人:錯誤(享有保障名額)。卡那卡那富族於民國 103 年獲行政院核定為臺灣原住民族第 16 族,屬法定原住民族,依法享有至少一名族群代表委員之保障名額。
第 3 題2 分
原住民族地區包括 55 個鄉(鎮、市)。2010 年 12 月,高雄市、高雄縣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因此轄下的 3 個原住民鄉改制為原住民區。以下那一個不屬高雄市管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地區之分布」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區劃歸屬。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及行政院核定公告之標準,原住民族地區共包含 55 個鄉(鎮、市、區),其中包含 30 個山地鄉(含改制後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 25 個平地鄉(鎮、市)。 2010 年(民國 99 年)12 月五都改制升格直轄市,原位於臺北縣、臺中縣、高雄縣之山地鄉隨之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其後《地方制度法》於民國 103 年增訂第 83 條之 2,正式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之法律地位。 全臺灣目前共有 6 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直轄市隸屬關係為:
- 新北市(1 區):烏來區。
- 桃園市(1 區):復興區(2014 年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
- 臺中市(1 區):和平區。
- 高雄市(3 區):茂林區、那瑪夏區、桃源區。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行政區劃為準,該行政區劃及法制規範現行仍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清楚掌握「6 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與其「所隸屬直轄市」之對應關係。 題目已明確限定為「2010 年 12 月高雄市、高雄縣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轄下的 3 個原住民區」,解題切入點即為自選項中比對高雄市所轄之「茂林、那瑪夏、桃源」,進而剔除不屬於高雄市管轄之行政區。
選項分析
- (A) 茂林區:錯誤(屬高雄市管轄)。 原為高雄縣茂林鄉(主要居民為魯凱族),於 2010 年 12 月 25 日高雄縣市合併後改制為「高雄
第 4 題2 分
2019 年 7 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經濟部先前准予亞泥已展延的礦權。請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是依據以下那一個法條做出撤銷亞泥礦權延展的決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在公私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之實務適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為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本題結合當時轟動全國的「亞泥新城山礦場展限案」行政訴訟判決,檢驗考生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核心法條與重大司法判決的掌握程度。(現行《礦業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將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之程序明文納入)。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指標性重大時事判決與法規結合」之實務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掌握判決爭點:經濟部先前以《礦業法》核准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之礦業權展限,原告(太魯閣族部落居民)主張該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上,經濟部未要求亞泥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的「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程序即准予展限,處分構成違法。
- 司法審查結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 1505 號判決)認定,礦業權之展限本質上屬對原住民族土地「資源利用」的新權利賦予與延續,主管機關自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之拘束。經濟部未踐行該條部落諮商同意程序即核准展限,處分顯有違誤,因而判決撤銷展限處分。故判決依據即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第 5 題2 分
截至 2021 年 5 月,全臺原住民共有 578,556 人。按照各族人口數從多到寡,以下的排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臺灣原住民族人口統計分布與各族人口排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 5 月原住民族委員會官方人口統計為準;現行各族人口總數雖有微幅增長,但相對規模排序與結構完全一致)。
考生應掌握臺灣法定 16 族原住民族之人數級距分佈與人口大小梯隊:
- 人口破 10 萬之大型族群:阿美族(最大族,逾 21 萬人)、排灣族(次大族,逾 10 萬人)。
- 萬人級中型族群:泰雅族、布農族、太魯閣族、卑南族(約 1.4 萬人)、魯凱族、賽德克族。
- 數千人級小型族群:鄒族、賽夏族、達悟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
- 不足千人之少數族群:邵族(約 800 餘人)、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按照各族人口數「從多到寡」進行排列。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 110 年 5 月公布之統計數據,題幹涉及之四個族群實際人口數如下:
- 阿美族:約 人(全臺人口最多之原住民族)。
- 排灣族:約 人(全臺人口第二多之原住民族)。
- 卑南族:約 人(萬人級中型族群)。
- 邵族:約 人(人數不足千人,屬於極少數族群)。
比對四族人數大小關係:
因此,由多到寡之正確排列為:阿美族 排灣族 卑南族 邵族。
第 6 題2 分
依據 2020 年 12 月的統計資料,目前設籍在都會區與原鄉地區的原住民人口比例,以下何者較為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族人口分布與都市化遷移趨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參照之 2020 年(民國 109 年)12 月底官方統計數據為準。
- 人口分布範疇界定:
- 原鄉地區:指依據相關法規核定之 55 個「原住民族地區」(包含山地原住民區、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 都會區:統計實務上指 55 個原住民族地區以外的「非原住民族地區」。
- 人口遷移趨勢: 自臺灣工商業發展以來,原住民族因就業、就學及生活需求大規模移居都市。2020 年代前後,原住民族人口結構正處於都會區人口即將超越原鄉地區的「五五波」轉折關鍵期。
解題方法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0 年 12 月底的人口統計數據進行分析:
- 總人口數:全國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約為 人。
- 設籍都會區(非原鄉地區):人口數約為 餘人,占總人口比例約為 (四捨五入約為 )。
- 設籍原鄉地區(55 個原住民族地區):人口數約為 餘人,占總人口比例約為 (四捨五入約為 )。
- 比值推導: 都會區與原鄉地區之人口比例約為: 故 (C) 為最正確之選項。
第 7 題2 分
根據「106 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族家庭可支配所得約為全體家庭的幾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之重要總體統計指標與原漢所得差距分析。
- 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1 條規定,政府應定期辦理原住民族就業與經濟狀況調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發布之調查報告,為公職考試「原住民族行政」的重要命題題庫。
- 家庭可支配所得:指家庭全部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支出」(如稅捐、利息支出、社會保險費等非自由支配支出)後,可實際用於消費支出與儲蓄之金額。
- 所得差距倍數指標:用以衡量原住民族與全國整體生活水準差距之指標,公式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統計數據記憶題,切入點為《106 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中之家庭收支核心數據:
- 原住民族家庭:民國 106 年臺灣原住民族家庭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 74 萬 1,515 元。
- 全體家庭基準: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 106 年家庭收支調查,全國全體家庭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 101 萬 8,873 元。
- 計算比例:
原住民族家庭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約為全體家庭的 倍(即約占全體家庭之 )。
第 8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其子女無法依據以下何種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原漢通婚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 修法提醒:現行法已修正。因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宣告違憲,《原住民身分法》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全面修正公布(相關規範移列並放寬於現行法第 5 條),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定要件對照法」: 公法上之身分取得受「身分法定原則」拘束,行政機關認定身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明文規定。依民國 110 年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原漢通婚所生子女欲取得原住民身分,法定的客觀途徑僅有三種形式表徵:
-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姓
-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
- 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
凡未符合上述三種法定客觀形式要件者,即無從依該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選項分析
- (A) 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姓:錯誤。依民國 110 年《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姓者,得合法取得原
第 9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保留地之現行制度,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保留地之取得、使用、法源依據及所有權移轉之身分限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與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考生須掌握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三大支柱:
- 法源位階: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授權母法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 取得與使用:民國 108 年修法刪除「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 5 年始得取得所有權」之限制後,原住民符合特定資格得直接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興辦宗教建築等非營利目的亦得申請無償使用。
- 身分限制(流轉限制):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移轉承受人,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嚴格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不因婚姻關係而放寬。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觀念理解型選擇題,題目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 解題切入點應鎖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核心立法目的——「保障原住民族生計,防止土地流失」。在原住民族土地法規中,「權利流轉的身分限制」是防杜非原住民巧取保留地最關鍵的防線。從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的立法精神檢視各選項,即可快速鎖定涉及「權利移轉予非原住民」的選項進行比對與排除。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於符合一定資格時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敘述正確。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原住民符合一定條件(如在原住民保留地內自耕自用、具合法使用權限等),得會同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第 10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多少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中關於「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簡稱語推人員)之法定配置要件與人口門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直接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3 條第 1 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數字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應置專職語推人員」的三類地方機關主體:
- 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應設置(無人口限制)。
- 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全面應設置(55 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無人口限制)。
-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定有人口門檻,必須是**原住民人口達「1,500 人以上」**者,始具備強制設置義務。
第 11 題2 分
原住民應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才能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請問這是哪一個法律的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權」之具體法制化規範,特別是應考資格與族語認證結合之法定依據與法規位階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據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三年後,原住民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此為法律層級對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特)明定族語能力認證門檻之法源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兩道切入點精準破題:
- 法規位階與形式名詞判定:題幹問的是「哪一個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規則」屬於法規命令,非屬法律。
- 專法專條對應:針對「族語認證作為各類國家考試或升學留學應考門檻」,屬於原住民族語言推廣與保存之具體措施,規範於專門法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而非概括性的憲法條文或基本法架構。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雖宣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惟該規定屬憲法位階之「國策方針」與「基本原則」,並未具體規定「原住民應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才能報名原民特考」之具體考試資格限制。
-
(B) 錯誤: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應保存、維護及發展原住民族語言,並提供學習資源與建置族語能力認證制度,但並未明文限制未取得族語認證者不得報考
第 12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原住民身分法》中原住民類別之認定要件、身分轉換之例外規定以及身分之拋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原住民身分法》**為準,涉及的主要法條為:
-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法定定義)。
- 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變更:《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因結婚或收養而變更身分之要件)。
- 原住民身分之拋棄:《原住民身分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成年人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大幅修正公布施行,原條文規範結構與條號有所調整,惟本題解答仍以命題當年之法規為依歸。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測驗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法定名詞定義:精確比對《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對「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文字要件,特別注意平地原住民特有的「登記有案」程序要件。
- 審視絕對字眼與法定例外:選項出現「任何情形都不可……」等絕對性字眼時,應提高警覺,主動檢視法條中是否存在「因結婚或收養而約定轉換身分」的除外規定。
- 查核身分處分權:檢視法律是否允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自願申請喪失(拋棄)其身分。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命題當時《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所謂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選項文字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第 13 題2 分
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之規定,本基金會之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哪一種程度以上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中關於組織編制與人員進用資格之明文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文迄今未作修正)。
考點法條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立法目的在於考量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語發會)肩負族語保存、研究與推廣重任,為使會務推動具備基礎族語能力,明定工作人員(除會計人員外)必須具備「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課予工作人員總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 之進用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鎖定「語發會工作人員之進用資格與族語門檻」:
- 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 第 3 項:「本基金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進用,提請董事會備查。」
- 第 4 項:「前項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其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工作人員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 題目詢問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之族語認證程度門檻,法條明定為「中級以上」,故正確答案為 (B)。
第 14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關於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的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原住民依規定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各類土地使用性質之「面積最高限額」與「計算基準單位(每人或每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為準(現行法規本條之面積限額基準實質內容維持相同):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土地,其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
- 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零點一公頃。
- 其他基於居住或生計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土地:每戶或每人一公頃。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選出「敘述錯誤」者,切入點為法規明定的具體數字與單位:
- 先快速瀏覽選項結構,可發現選項 (B) 與 (C) 之條件完全相同(林業用地/保護區供造林使用),但面積限額分別給出「一公頃」與「一點五公頃」,兩者邏輯互斥,答案必在 (B)、(C) 之中。
- 檢索法條對應數值:造林用之林業用地法定上限為「每人一點五公頃」,因此判定 (B) 之「每人一公頃」為錯誤陳述。
第 15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原住民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資格條件裡,下列那一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之資格要件,以及重大修法(刪除等待期年限)之掌握。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係依民國 108 年 7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 二、原住民具下列情形之一,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查通過: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基地及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留設之法定空地為限。 (三)原住民因土地天然流失移轉、喪失所有權,經提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立法背景上,民國 108 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法,正式刪除「繼續自行耕作或自用滿五年」始得取得所有權之限制,《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亦配合修正,只要完成設定他項權利即可直接申請取得所有權,無須再經 5 年等待期。 (註: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雖於後續歷經法條架構整併與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 法規文義對照:將題目各選項與民國 108 年修正後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核對,檢視何者不屬於法定款次所列條件。
- 鎖定新舊法落差:本題題幹問「何者不屬之」,國考極常將「已修法刪除的舊規定」設為誘答陷阱。只要掌握「108 年修法已全面廢止『滿 5 年』之年限門檻」,便可立即辨識出舊法條文。
第 16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應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9 條規範亦相同)。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教育法》中關於「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保障」之法定義務與法定比率。核心法條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9 條第 3 項:「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實際需要逐年成長。」考生須精確掌握法律所設定之「計算基準(母體)」與「法定保障下限比率」。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五等考試常見的「法條數字與關鍵主體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同時掌握「法定下限百分比」與「預算母體機關」:
- 確認法定比率:法定下限為 (百分之一點九)。
- 鎖定計算母體:該筆經費之計算基準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即教育部預算總額),而非統籌分配款或原民會自身預算。
- 對照法條明文即可直接鎖定正確選項。
第 1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規定,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依其採計成績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此規定不適用於以下何者之新生入學?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歷經修正,本條排除研究所適用之核心架構與精神維持不變)關於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之適用學制範圍及其除外規定。
依該辦法第 3 條規定,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類升學考試,依其採計成績加總分 計算;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 計算。但該條同時設有消極排除(除外)規定:上述加分優待「不適用於各級學校碩士班、博士班(即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之新生入學」。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原則與例外(除外規定)」的法條記憶題。解題時應從法條結構切入:
- 掌握原則規範:法規所定的成績加分優待(加總分 或取得族語/文化證明加 ),適用範圍涵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校院及大學學士班。
- 鎖定除外條款:基於學術專業養成、研究導向與獨立考核之考量,立法者明文將「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排除於統一加分優待之外。
- 對照題目選項:題目問「何者不適用」,直接找出被列入除外條款的學制階段即可。
選項分析
- (A)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錯誤,屬適用對象】
第 18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政府或私人於某些土地上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以下哪一種類土地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極為核心的「諮商同意參與權」(知情同意權)之適用土地範圍,涉及以下法定條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亦維持相同規範):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諮商同意權核心規定):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5 款(原住民族土地之定義): 「原住民族土地: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法條套疊與排除法」:
- 拆解法定範圍: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的土地範圍拆解為兩大主軸:
- 「原住民族土地」
- 「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 展開概念內涵:結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5 款,將「原住民族土地」進一步開展為「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與「原住民保留地」。
- 彙整適用範圍:
- 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屬原住民族土地)
- 原住民保留地(屬原住民族土地)
- 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 比對題目與選項:題目問「哪一種類土地不屬之」,法條明文限定周邊土地僅限「公有土地」,明確排除「私有土地」,故 (D) 選項不屬之。
第 19 題2 分
依據姓名條例的規定,關於原住民之姓氏,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姓名條例》中關於「原住民姓名登記、回復與變更」之法定要件與限制。解題核心在於區分法律賦予之身分文化權利與戶政管理之次數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4 條及第 8 條)。
備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修正公布《姓名條例》,明定原住民傳統姓名得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規範記憶題。解題時應以「法規授權範疇」與「行政管理限制」為切入點:
- 掌握原住民傳統姓名權利的核心法條(《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
- 特別檢視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條件(如次數限制、程序限制),迅速抓出選項中悖離法條但書之處。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符合命題當年《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此項保障原住民依其族群文化慣俗登記姓名之基本權利。
第 20 題2 分
依據森林法規定,原住民可以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的國有林或公有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以下何者非屬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內所列的生活慣俗?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中關於「生活慣俗」之法定定義。
依《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3 條規定,所稱「生活慣俗」,指原住民依其傳統文化及習慣,所為下列各款行為之一:
- 有關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藥等自用行為。
- 有關農、林、漁、牧生產活動,傳統社會制度運作及傳統宗教信仰之祭祀禮儀行為。
- 有關出生禮、命名禮、成年禮、婚禮、喪禮及其他因各生命階段變動而舉行之禮俗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文義對照法」結合「立法目的價值判斷」進行切入:
- 法規文義對照:對照《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3 條列舉之三款規定,僅涵蓋日常自用、生產與祭祀禮儀、生命階段禮俗,並無「買賣行為」。
- 立法目的與法理衡量:《森林法》放寬原住民於傳統領域國有林或公有林內採取森林產物,旨在兼顧「森林資源永續保育」與「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傳承」,其核心界線在於**「自用、文化、祭祀」**,嚴格排除商業性質之市場交易。凡涉及營利、買賣流通之行為,均非屬生活慣俗保障範疇。
第 21 題2 分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屬於何種行政組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中央行政組織之「機關層級」劃分標準,以及「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辨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部會組織架構,但中央行政層級規範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二級機關地位均未變更)。
涉及之主要法規與法理要件如下:
- 機關層級劃分: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一級機關:院(如行政院)。
- 二級機關:部、委員會(如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
- 三級機關:署、局(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轄下尚未設署局,其他如警政署、國庫署)。
- 四級機關:分署、分局。
- 組織層級歸屬:依《行政院組織法》相關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別:
- 行政機關:具備單獨之組織法規、獨立編列之預算、獨立之印信,並得於其權限範圍內對外行文、獨立作成行政處分與行使公權力。
- 內部單位:僅為行政機關內部之業務或幕僚分工體系(如司、處、室、組、科),無獨立法律地位,除有法規授權外,原則上不得對外直接為獨立之意思表示。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採用「層級定位」與「組織性質」雙軌檢驗法:
- 第一步:確認層級(一級 vs. 二級) 中央一級機關為憲法層級之「五院」(本題脈絡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管轄,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6 條規定,院轄下之委員會屬於「中央二級」組織,排除一級選項(A、B)。
- 第二步:確認組織性質(獨立機關 vs. 內部單位)
第 22 題2 分
以下何者不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立法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1 條之「立法目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於民國 113 年修正調高補償額度等規定,但第 1 條之立法目的核心內涵並無變動。
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1 條規定:
「為守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以維護原住民生計,並給予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特制定本條例。」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直接比對法」與「法規性質邏輯歸納法」切入解題:
- 法條比對:檢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 1 條明文列舉之法定目的,包含「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以及「維護原住民生計」。
- 性質歸納:本條例本質上屬於環境生態保護與限制土地財產權利用之「損失補償」制度,其規範範疇必然圍繞於林地之水土保持、碳吸存與生態功能;「充分就業」與「經濟穩定」屬於勞動經濟法規或總體經濟政策之範疇,與林地禁伐補償無涉。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補助地方基層之「基本設施維持費」的補助對象、分配額度架構、法定支用項目及施工地點限制。
原民會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維護原住民族地區基礎生活設施與文化傳承之意旨,編列基本設施維持費專款補助基層公所。考生必須精確掌握該專款的硬體建設與軟體文化支持範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細部規範檢驗題,切入點為比對《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之條文規定:
- 核對權責機關與對象:確認補助款係直接補助至哪一層級之地方行政機關。
- 核對分配結構:確認公式計算是否涵蓋兼顧公平之「基本額度」與獎優懲劣之「績效額度」。
- 核對支用項目正反面限制:檢驗支用項目是否僅限工程硬體,抑或包含文化祭典軟體活動。
- 核對空間區位限制:檢驗工程施作地點是否以原住民實質聚居區域為限。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原民會將款項直接補助至第一線基層公所,以便及時落實地方基本設施維護與小型建設。
- (B) 敘述正確: 依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基本設施維持費之分配機制區分為基本分配額度與績效分配額度。
第 24 題2 分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測驗重點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關於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組織設立義務」及「首長與員額身分限制」: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員額之比例,均不得少於專責單位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以外之縣(市)政府,得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法條規範性質的精準辨識:
- 辨識政府層級與管轄性質:題幹明定主體為「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啟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的最高強度規範。
- 區分法定義務(應)與行政裁量(得):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與縣政府設專責單位為「法定強制義務(應設)」,而非得視需要裁量。
- 身分資格要件檢驗:法條對首長身分設有專屬限制,限定「專責單位之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對照選項即可直接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政府係「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屬於強制義務。
第 25 題2 分
以下何者不屬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範圍與法定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法定依據:
-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第 4 項亦有相同之授權規定。
- 法定範圍(共 55 個鄉、鎮、市、區):
- 山地原住民區/鄉(30 個):包含各縣山地鄉(24 個)以及依《地方制度法》改制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6 個: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25 個):主要分布於花蓮縣(10 個)、臺東縣(13 個),以及西半部的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等。
解題方法
解答原住民族地區範圍試題,應從「全境納入縣市」與「西半部特殊指標鄉鎮」作為切入點:
- 掌握全境皆屬原鄉之縣份:花蓮縣(13 鄉鎮市)與臺東縣(16 鄉鎮市)全境所有行政區皆為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故花蓮市必定屬於原住民族地區。
- 掌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六都中僅有 6 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即為其一。
- 掌握指標性平地原住民鄉:西半部僅少數鄉鎮經核定為平地原住民鄉,其中南投縣魚池鄉因邵族聚居,於民國 90 年經行政院核定納入。
- 比對屏東縣轄區:屏東縣的原住民族地區包含 8 個山地鄉及 1 個平地原住民鄉(滿州鄉),潮州鎮屬於一般市鎮,未在核定名單內。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行政院於民國 91 年核定原住民地區範圍,是基於以下哪一個法律規定之要求?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地區」之法源依據及其歷史核定歷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原住民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係據此於民國 91 年正式核定原住民地區範圍(含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計 55 個行政區)。
解題方法 本題可運用**「立法時程比對法」**切入判斷:
- 法源授權: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為保障原住民於原住民地區之公私部門進用比例及工作權益,於第 5 條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報請行政院核定原住民地區之範圍。
- 行政核定:行政院依前開法律授權,於民國 91 年 4 月 16 日正式核定 55 個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因此,民國 91 年之核定行為係本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民國 90 年制定公布,其第 5 條第 4 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原住民地區之範圍,行政院遂於民國 91 年依法核定公布 55 個原住民地區,符合題意。
第 27 題2 分
我國已經立法院三讀立法通過之原住民族相關法律,以下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原住民族專門法律之立法現況」,核心在於區辨哪些法律「已完成立法院三讀程序並公布施行」,哪些仍處於「行政研擬或立法院審議之草案階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政府應就自治、土地、語言、族別等多項核心權利另立專法規範;然而實務上,各項配套法律之立法進程不一,形成部分法案順利立法公布、部分重大法案長年受阻於草案階段之現象。
解題方法
本題採「已立法專法 vs. 尚屬草案專法」的對照刪除法:
- 掌握已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專法清單:主要包含《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身分法》等。
- 辨別長期延宕之「草案」法規:牽涉高度政治爭議、土地劃設、自主治理權限的法律,如《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別認定法草案》,歷經多次主管機關研擬送審,均因爭議過大或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原則而尚未完成立法。
- 比對選項,即可迅速選出已三讀通過之法律。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正確】 立法院於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該法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傳承與發展,屬於已立法院三讀立法通過之原住民族專門法律。
-
(B) 原住民族別認定法【錯誤】 有關原住民族各族之核定與認定標準,目前實務上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行政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公告;
第 28 題2 分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涉及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務之部分,以下何者錯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 94 年第 7 次增修迄今未再變更)。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明文規定,涉及法條包括:
-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中央民意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之名額保障。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基本國策中關於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政治參與、地位保障及各項事業之扶助發展。
- 法律位階與行政規範之區辨:憲法條文具綱領性與原則性,技術性、具體行政作業(如保留地增劃編)屬於法律或法規命令層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關鍵在於**「憲法條文與法規命令之位階區隔」**。 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的保障集中在兩大主軸:
- 政治參與/民意代表:第 4 條明定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各 3 席立法委員。
- 基本國策基本原則:第 10 條明定肯定多元文化、發展語言及文化、依民族意願保障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予以保障扶助。
對照各選項,凡屬於「憲法直接明文宣示之大原則或制度」者皆屬憲法增修條文範疇;若屬於「具體行政作業程序及要點」,則非憲法明文規範。
選項分析
- (A) 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正確(非本題答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此即規範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名額與產生方式。
第 29 題2 分
目前原住民名字可採行之註記方式,以下舉例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姓名條例》中有關「原住民族姓名登記與註記之法定形式」。
依民國 110 年當時適用之《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及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除得以中文文字登記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外,得申請「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現行法已修正:憲法法庭作成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後,《姓名條例》已於民國 113 年修正公布,正式放寬原住民族亦得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羅馬拼音)登記姓名,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中文欄位具排他性,拼音得申請並列」之法定邏輯。在民國 110 年的法制架構下,原住民姓名之合法註記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組合:
- 單純漢人姓名:沿用既有之漢人姓名(中文漢字)。
- 單純傳統姓名(中文音譯):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以中文漢字音譯登記。
- 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保留漢名,但在戶籍與身分證上加註羅馬拼音。
- 傳統姓名(中文音譯)並列羅馬拼音:以中文漢字音譯登記傳統姓名,並同時並列羅馬拼音。
中文姓名欄位無法同時容納「漢人姓名」與「漢字音譯之傳統姓名」兩種不同的中文名稱;欲呈現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身分,若保留漢名,僅能以「羅馬拼音」方式並列。
第 30 題2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與部落有關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條文之規定與文字均維持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原住民族基本法》中「部落」之法定地位、法律定義、相關權利規範,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規定之掌握程度。涉及的主要法條包括: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部落之法定定義)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第 4 項(部落組織、會議辦法之法規命令授權)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地區傳統名稱回復)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原住民特考優先分發地區)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可採取「法條精準對照」與「公務員法制邏輯」雙重切入:
- 法規文義對照:逐一檢視各選項文字是否精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條文規定。
- 制度邏輯檢驗:公務人員經國家考試錄取後,分發任用之主體必須是具備法定編制之公務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部落」雖具公法人地位(原基法第 2 條之 1 第 1 項),但其本質為部落自治體,並非常設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考試不可能「分發至個人所屬部落」任職。法條明定分發標的為「原住民族地區」,選項若抽換為「所屬部落」即屬重大法律概念錯誤。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部落: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本選項文字與法定名詞定義完全相符。
第 31 題2 分
關於族語能力認證之現行制度,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該核心條文內容亦一致)。考點聚焦於族語認證的「分級標準」、「委外辦理」、「參加者資格條件」及「認證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立法意旨理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族語認證政策之開放性本質:原住民族語言之復振與推廣旨在廣納多元參與、促進族語傳承與學術研究,因此對應考資格採取最寬鬆之標準。透過逐一檢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至第 6 條之規範,即可迅速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認證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及優級」五種等級。
- (B) 敘述正確: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認證工作,得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 32 題2 分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基本立法架構與實體措施,包含「法規保障對象之範圍」、「公部門比例進用原則」、「原住民合作社輔導」以及「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之進用義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條如下:
- 保障對象與定義:《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第 3 條(保障身分認定)。
- 比例進用機制:《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 條(非原民地區公部門進用比率)、第 5 條(原民地區公部門進用比率)。
- 促進多元就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7 條(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設立)。
- 民間企業配合義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文義與概念範圍」測驗題,切入點為檢視主體適格性(保障對象是否被不當限縮):
- 法規主體檢驗:觀察選項 (A) 是否將法律保障的對象作了不合理的地域或身分限制。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精神,旨在保障「全體原住民」的工作權與經濟生活,而非僅限於特定居住區域的原住民。
- 實體規範對照:逐一對照選項 (B)、(C)、(D) 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4、5、7、12 條之條文規定,確認其均屬法定保障原住民就業之具體制度。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該法旨在促進全體原住民就業,無論原住民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非原住民族地區(都會區)」,皆為本法之保障對象。
第 33 題2 分
以下何者不屬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關於「智慧創作」之法定定義及其保護客體之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條規定現行法迄今未修正)。
法源依據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法條列舉題」,解題關鍵在於掌握法條正面表列之特定客體名稱:
- 檢索法條明文:條文正面列舉之客體共有 9 大項,分別為「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與「民俗技藝」,外加概括規定「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 逐一比對選項:將選項與法定明文項目進行比對,凡屬法定明列者即屬受保護範圍;未直接明列於條文列舉項目者,即為本題所問「不屬於」之對象。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屬於保護範圍。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 3 條明文規定,「宗教祭儀」為法定列舉保護之智慧創作首項。
- (B) 原住民族傳統之舞蹈:屬於保護範圍。依同條規定,「舞蹈」直接名列於法定保護項目之中。
第 34 題2 分
關於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與增劃編」之法規依據、政策目的、實質審查要件(積極要件與例外)及消極排除要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行政計畫期程雖持續檢討滾動,但劃編之立法目的與核心要件並無變更。)
涉及法規與依據包括: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國家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以保障原住民生計與生活。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命題當時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規範劃編與增劃編的申請資格、審查標準及禁止劃編土地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立法目的檢驗法」與「法條要件對比法」**切入:
- 檢驗政策目的: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是為落實歷史正義,輔導世代在公有土地上耕作、居住之原住民個人取得土地權利,保障其生存權與財產權;非以法人團體或宗教設施為目的。
- 比對積極與消極要件:
- 積極要件(原則與例外):須為原住民使用且繼續使用迄今;因不可抗力中斷者屬例外准許。
- 消極要件(排除範圍):基於國土保安與公共安全(如行水區、土石流危險區等),法律明定不得劃編。
選項分析
-
(A) 原則為針對原住民迄今仍使用之公有土地 ——【正確,不選】 依《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規定,公有土地劃編或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基本要件為原住民於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為原則。本選項敘述符合法定原則。
-
(B) 目的為輔導原住民宗教團體取得宗教建築設施使用土地權利 ——【錯誤,符合題意應選】
第 35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中關於個人民族別認定與變更之具體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意旨亦相同)。核心觀念涵蓋:
- 父母不同民族別之子女民族別決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5 條)。
- 單方原住民身分家庭之子女民族別歸屬(《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6 條)。
- 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時之法律身分效果(《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7 條)。
- 行政院核定新民族別時之申請變更權限(《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9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身分法理結合特別法條文」之對照切入法:
- 掌握民法基礎身分關係: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或撫育視為認領)前,在法律上僅與生母發生母子關係,與生父之間尚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特別法規定之精準比對:既然未經認領前生父身分尚未在法律上確立,戶政機關註記民族別時,該非婚生子女自無法「從父」之民族別,依法只能「從母之民族別」。唯有經生父認領後,始生得協議從父或從母之效力。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定構成要件即可快速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從父或母之民族別;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自擇一民族別。」故選項敘述合於規定。
第 36 題2 分
關於 8 月 1 日原住民族日之由來,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與行政政策發展——正名運動與原住民族日之由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歷史沿革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原住民族日之法源與歷史脈絡如下:
- 憲法正名歷程:早期政府延續日治時期慣例,稱呼原住民族為「山胞」(山地山胞、平地山胞)。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自民國 73 年(1984 年)起發動「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歷經十年抗爭,國民大會於民國 83 年(1994 年)8 月 1 日通過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將憲法條文中的「山胞」修正為「原住民」,恢復其主體民族地位。
- 節日核定:為紀念此一具有憲法層次的人權里程碑,行政院於民國 94 年(2005 年)明訂每年 8 月 1 日為「原住民族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歷史沿革與重大紀念日」的記憶鑑別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準確配對重大法政事件與日期:
- 先確認「8 月 1 日」為我國國定紀念日,非聯合國國際紀念日,藉此排除國際組織層次的選項。
- 再區分原住民族法政發展的兩大國內里程碑:「民國 83 年 8 月 1 日修憲正名」與「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精準對應正名歷史事件,即可鎖定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民國 83 年(1994 年)8 月 1 日,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將原本帶有歧視與同化色彩的「山胞」正式正名為「原住民」。行政院於民國 94 年將 8 月 1 日核定為「原住民族日」以資紀念,敘述完全正確。
第 37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的「法定專有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科目在初等與五等考試中,法條「名詞定義」屬於高頻率必考題型,考生必須精確掌握「民族教育」、「一般教育」、「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法定定義與核心特徵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名詞比對法」與「張冠李戴排查法」**:
-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
- 逐一比對各選項名詞與其法定要件:
- 區辨「學校體制」之兩大易混淆名詞:「原住民族學校」與「原住民重點學校」。
- 「原住民族學校」的核心要件在於「傳承與發揚文化、以原住民學生為主要對象實施民族教育或實驗教育」;而「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學校」,法定名稱為「原住民重點學校」。
- 選項 (C) 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人數比率門檻,移花接木至「原住民族學校」之定義,明顯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 5 款規定。民族教育係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族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文化傳承及生活技能等教育。
- (B) 正確: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 6 款規定。
第 38 題2 分
關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放假,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範亦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關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節日屬性、法定放假日數與主管機關權責,並結合《勞動基準法》之國定休假日、工資給付義務及雇主違法處罰之跨法規整合概念。
涉及核心法條: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6 款:民俗節日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其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9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勞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之罰鍰處分及公告事業單位名稱。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字比對與法條客觀要件檢驗法」:
- 題幹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
- 迅速鎖定選項中涉及「法條數字/量詞」的選項(A 選項之放假日數)。
- 比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民俗節日中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包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均為「放假一日」,選項 (A) 敘述為「一至三日」,要件不符,即可直接判定 (A) 為錯誤。
- 續檢核 (B)、(C)、(D) 與勞動基準法、實施辦法之連結,確認均完全合乎法規規定。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其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39 題2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之維持,以下何者不屬於支用項目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規定為準)中關於「經費支用項目範圍」與「禁止支用(不得列支)項目」之規範。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編列「基本設施維持費」,目的在於協助原住民族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充裕地方財源,維持基層行政運作與公共設施正常運轉。因其性質屬於公務經常性與基礎設施維持補助,法規對於經費支用有嚴格的正當性與效益性限制,明訂可支用與不可支用之範疇。 (法規提醒:本要點後續雖隨年度預算編列與執行細節略有微調,惟禁止用於休閒福利、國外旅費等核心原則未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規範對照」與「補助款支用正當性原則」切入解題:
- 鎖定題幹核心:題目要求選出「不屬於支用項目範圍」者,即法規明文排除、列為「不得支用」之項目。
- 區分經常性公務與員工個人福利:
- 凡屬於基層公所維持機關運作之「法定聘僱人事費」、「公務經常門事務費」、「辦公室內部必要設備(排除汽機車)」等,均屬法定許可之支用範疇。
- 凡具有「員工福利、休閒娛樂、聯誼性質」或「與基層設施維持無直接關聯之昂貴考察」等支出(如自強活動、國內外旅遊、出國旅費),依法一律列為嚴格禁止支用項目。
選項分析
- (A)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之薪俸、加給、獎金、加班值班費等等:屬於支用項目。 原住民族地區公所常有人力不足與進用專案約聘僱人員之需求,依作業要點規定,依法令約聘(僱)人員之薪俸、專業加給、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值班費等,均屬維持行政業務運作所必需之費用,在規定額度與比例內得列入支用項
第 40 題2 分
關於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轉會」)之法定任務、權責劃分,以及其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原推會」)之體制運作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提醒:原轉會運作至民國 113 年 5 月完成階段性任務,相關業務回歸行政院常態機制推動,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本題關鍵規範為《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
- 任務範疇(第 2 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 (2) 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 (3) 檢視現行法律與政策,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4) 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事項之資訊蒐集、意見彙整與協商討論。 (5) 其他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之規劃事項。
- 具體落實機制(第 9 點第 1 項): 「本會所做成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之規劃建議,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落實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題」結合「政府組織權能與層級關係」之綜合題型,解題切入點如下:
- 法規文義對照:直接檢視《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 點之任務項目,即可確認 (A)、(B)、(D) 皆為明文列舉之法定任務。
- 組織權能與主客體邏輯推論:總統府原轉會為國家元首層級之政策協商與歷史調查平台,定位為「研議、規劃與提出建議」;行政院方為國家最高行政執行機關。
第 41 題2 分
Some scientists report that yawning can make us more __________. When we yawn, we breathe deeply and stretch the muscles in our face and neck.
題意翻譯 有些科學家指出,打哈欠可以讓我們更加【清醒/敏銳】。當我們打哈欠時,我們會深呼吸並伸展臉部與頸部的肌肉。
核心觀念
- 前後文邏輯推論(Context Clues):本題為標準的文意字彙題。解題關鍵在於利用第二句提供的生理支持細節(「深呼吸」與「伸展臉頸肌肉」),推論出打哈欠帶來的正面生理效果。
- 使役動詞句型結構:本題運用「」之句型,空格處須填入修飾人(us)之形容詞。
- 形近字辨析(Look-alike Words):四個選項皆為首字母 開頭的五字母單字(alert, alien, alight, alike),專門測驗考生對拼字相近單字之精確字義與詞性掌握。
解題方法
- 分析文法功能: 句型為「」,空格處需填入形容詞原級,與前面的 more 構成比較級,作受詞補語修飾代名詞 us。
- 依上下文生理機制推導語意:
- 第一句為主題句,說明科學家發現打哈欠的功用。
- 第二句為補充說明:「When we yawn, we breathe deeply and stretch the muscles in our face and neck.」(深呼吸、伸展臉部與頸部肌肉)。
- 生理學上,深呼吸能增加血液中的含氧量,伸展肌肉能活絡神經與循環,其結果必然是「提振精神、恢復專注與警覺」,因此空格需選入代表「清醒、警覺」的正向心理/生理狀態詞彙。
- 比對選項: 四個選項中僅有 (A) alert 具備「清醒的、保持警覺的」之意,代入完全符合文意。
選項分析
- (A) alert(正確)
- 詞性與字義:形容詞,意為「警覺的、清醒的、注意的」;亦可作名詞(警報)或及物動詞(使警覺)。
第 42 題2 分
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dvises that men and women should not _________ more than 7 glasses of alcohol a week.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基礎動詞字義辨析」以及「動詞與受詞的語意搭配(Collocation)」。空格處需填入原形及物動詞,其受詞為「more than 7 glasses of alcohol a week(每週超過 7 杯酒)」,語意上必須能與飲食、酒精搭配,表示「攝取、飲用」之意。
解題方法
- 分析句子文法結構: 全句主幹為「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主詞)advises(動詞)that...(名詞子句作受詞)」。子句內部結構為「men and women(子句主詞)should not(助動詞+否定詞)+ [動詞原形](空格)+ more than 7 glasses of alcohol a week(子句受詞與時間副詞)」。
- 依語意與受詞篩選: 句中受詞為「7 glasses of alcohol(7 杯酒)」。在四個選項中,唯有動詞 consume 具備「吃、喝、攝取(食物或飲品)」的意涵,代入後全句語意最為通順合宜。
- 全文中譯: 英國國民健保署(NHS)建議,男性與女性每週飲酒不宜超過 7 杯。
選項分析
- (A) spend:錯誤。 意為「花費(金錢、時間)」或「度過(時光)」,常見句型為「spend + 金錢/時間 + on + 名詞」或「spend + 金錢/時間 + (in) V-ing」,不可直接以酒精飲品為受詞表示「飲用」。
- (B) sweep:錯誤。
第 43 題2 分
Governments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______ their citizens from risks, such as wars and environmental disasters.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動詞片語搭配(Collocation)」與「字彙語意辨析」。
- 重要句型與搭配介系詞:
protect sb/sth from...(保護……免於……受害或遭遇危險)。 - 語境邏輯判斷:句中主詞為
Governments(政府),受詞為their citizens(人民/公民),受詞後方接from risks, such as wars and environmental disasters(免於風險,如戰爭與環境災害),依文意邏輯,政府對人民的職責在於防範危害、提供保護。
解題方法
- 文法與結構切入:
- 題幹為
Governments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______ their citizens from risks...。 - 空格置於介系詞
in之後,須填入動名詞(V-ing)。 - 空格後方結構為「受詞(their citizens)+ 介系詞(from)+ 名詞(risks)」,英語中常見
動詞 + A + from + B表「保護/預防」之句型,其中以protect A from B最為精確。
- 題意翻譯與文意整合:
- 全句意為:「政府在保護其公民免於遭受如戰爭與環境災害等風險上,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 綜合語法結構與政治、行政學常識(國家與政府的基本功能),空格唯有填入表「保護」之動詞,全句文意始得完整流暢。
選項分析
- (A) provoking(挑釁、激怒、煽動):錯誤。
- 常見搭配為
provoke sb into (doing) sth(煽動某人做出某事)或provoke a conflict/war(挑起衝突/戰爭)。若代入題幹,語意變成「政府煽動公民遭受風險」,既不合常理,亦不符合from的用法。
- (B) producing(生產、製造、產生):錯誤。
- 為及物動詞,如
produce goods(生產貨物)或produce results(產生結果)。
第 44 題2 分
The young man was given a ticket because he did not have a driver's _______ when he was caught by the police.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基礎生活名詞辨析」與「常見固定搭配詞(Collocation)」。考點聚焦於交通法規與違規情境下,「各類證書、執照與文憑」的英文專有名詞區辨,特別是「駕駛執照」的慣用表達方式。
解題方法
- 掌握句意脈絡: 題幹敘述:「The young man was given a ticket because he did not have a driver's _______ when he was caught by the police.」 (這名年輕人被開了一張罰單,因為他被警方攔查時沒有攜帶/擁有駕駛______。) 句中的關鍵線索為「was given a ticket」(被開罰單)與「caught by the police」(被警方攔截查獲),顯示此處為道路交通取締的違規情境。
- 鎖定關鍵搭配詞: 空格前為名詞所有格「a driver's」,在英語日常及法律慣用語中,指合法駕駛車輛的官方許可證件,固定搭配為 driver's license(駕駛執照)。
- 驗證文意邏輯: 「未隨身攜帶駕照」或「無照駕駛」而遭警方開立罰單,完全符合生活常理與句意邏輯,故選 (C)。
選項分析
- (A) lesson(課程、教訓):錯誤。 常見搭配為「driving lesson」(駕駛課程),通常指在駕訓班學習駕駛技術的課程。未去上課不會直接在路上被警察取締開罰單,且此處為證件而非課程,文意不符。
- (B) diploma(畢業證書、學位文憑):錯誤。 指學校或學術機構於畢業時頒發的學歷文憑(如 high school diploma 高中畢業證書)。
第 45 題2 分
With _____ childhood memories haunting her, Maria, in the depths of despair, lives a miserable life.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形容詞字彙辨析」與「文意脈絡之情感色彩(Tone & Connotation)推論」。
解題核心在於掌握句中的語意線索(Context Clues),並結合「With + 受詞 + 受詞補語(分詞)」之附帶狀況句型,找出與後文負面、沉重情感完全契合的修飾詞。
解題方法
- 分析句型結構:
- 句首「
With _____ childhood memories haunting her」為介系詞with引導的附帶狀況結構,其中childhood memories為受詞,現在分詞haunting her為受詞補語,表主動「縈繞、糾纏、折磨」。 - 主要子句為主詞
Maria,搭配雙逗號插入語in the depths of despair(深陷絕望的深淵),主要動詞與受詞為lives a miserable life(過著悲慘的生活)。
- 掌握前後語意線索與情感基調:
- 句中關鍵線索皆具備強烈負面語意:
haunting(縈繞心頭、使人痛苦折磨)、in the depths of despair(在絕望的深淵中)、miserable(悲慘痛苦的)。 - 空格所填入的形容詞是用來修飾
childhood memories(童年回憶),該記憶既然能「長期糾纏折磨」瑪麗亞,並使她「陷入極度絕望與悲慘的生活」,必然屬於「痛苦、辛酸」的回憶。
- 全句翻譯: 「伴隨著痛苦辛酸的童年回憶不斷在心頭縈繞折磨,瑪麗亞深陷絕望的深淵,過著悲慘的生活。」
選項分析
- (A) various(各式各樣的、不同的): 為客觀中性形容詞,僅指記憶的種類繁多,無法解釋為何會帶來「折磨心靈(haunting)」並導致「絕望悲慘人生(miserable life)」的嚴重後果,語意不足以呼應脈絡,故不選。
第 46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July 20, 1969,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days in the world history. On that day, 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 The 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 began on July 16, when it took off from Cape Kennedy in Florida. There were three specially trained astronauts on Apollo 11—Neil Armstrong, Edwin Aldrin and Michael Collins. At 10:56 a.m. Florida time, 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The words he spoke at that moment became famous: “That is one small step for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 He and Edwin Aldrin spent two hours on the moon. On July 24, 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The three astronauts went home and they were international heroes.
What does astronaut mean?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閱讀測驗中的字彙語境推論能力(Vocabulary in Context)與常見基礎字彙定義。 核心考點為名詞 astronaut(太空人/宇航員)之英文釋義與字根構詞。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主要有兩種切入途徑:
- 語境線索推論法(Contextual Clues): 閱讀題幹文章,尋找包含該單字的上下文敘述:
- 第二句提到:"...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兩位美國 astronaut 在月球上漫步!)
- 第三句補充:"...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太空船阿波羅 11 號的旅程……)
- 第五至六句描述:Neil Armstrong 成為「首位踏上月球表面的人」(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 後文亦提到他們「安全返回地球」(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由「搭乘太空船」、「登陸月球」與「返回地球」等核心事實,可明確推知 astronaut 是指「前往外太空航行/執行任務的人」。
- 字首字根分析法(Etymology):
- astro-(或 aster-):源自希臘語,意指「星星、天體、宇宙」(如:astronomy 天文學、asteroid 小行星)。
- -naut:源自希臘語 nautēs,意指「航行者、水手」(如:cosmonaut 太空人、nautical 航海的)。 兩者結合即為「星際航行者」,即「太空人」。
選項分析
- (A) A person who travels to outer space(前往外太空旅行的人):【正確】 此為 astronaut 的精確英英釋義(outer space 意指外太空)。
第 47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July 20, 1969,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days in the world history. On that day, 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 The 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 began on July 16, when it took off from Cape Kennedy in Florida. There were three specially trained astronauts on Apollo 11—Neil Armstrong, Edwin Aldrin and Michael Collins. At 10:56 a.m. Florida time, 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The words he spoke at that moment became famous: “That is one small step for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 He and Edwin Aldrin spent two hours on the moon. On July 24, 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The three astronauts went home and they were international heroes.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o was the first person that stepped onto the moon?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初等/五等英文閱讀測驗之「細節檢索題」(Detail Retrieval)。考生需具備以下能力:
- 疑問詞與題意掌握:確認題幹疑問詞「Who(誰)」及核心動作「stepped onto the moon(踏上月球)」。
- 關鍵字精確定位:善用題幹中的特殊資訊(如序數詞
first、動詞片語step onto)在文章中迅速定位出處。 - 基礎文法與人名對應:理解不定詞片語作形容詞修飾代名詞之句構(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並準確比對句子的主詞。
解題方法
- 分析題幹問句:
- 題目問:「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o was the first person that stepped onto the moon?」(根據本文,誰是第一個踏上月球的人?)
- 核心尋找目標為:第一個踏上月球的人(人名)。
- 定位原文線索:
- 掃描文章中與「moon」、「first person」相關之語句,迅速鎖定第四句:
「At 10:56 a.m. Florida time, 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佛羅里達時間上午 10 點 56 分,尼爾・阿姆斯壯成為踏上月球的第一人!)
- 比對確認:
- 原文中的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與題幹was the first person that stepped onto the moon句意完全一致,其主詞為 Neil Armstrong,故選 (D)。
第 48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July 20, 1969,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days in the world history. On that day, 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 The 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 began on July 16, when it took off from Cape Kennedy in Florida. There were three specially trained astronauts on Apollo 11—Neil Armstrong, Edwin Aldrin and Michael Collins. At 10:56 a.m. Florida time, 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The words he spoke at that moment became famous: “That is one small step for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 He and Edwin Aldrin spent two hours on the moon. On July 24, 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The three astronauts went home and they were international heroes.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how many people walked on the moon in this journey?
【題意翻譯】 根據本文,在這次旅程中共有多少人踏上(行走於)月球? (A) 兩人 (B) 三人 (C) 四人 (D) 五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文閱讀測驗:細節事實理解(Factual Detail Retrieval)」,重點在於精準辨析題幹中的特定動作(walked on the moon)與文章中各數字所對應的主體,區分「任務總人數」與「實際登月行走人數」之語意差異。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目詢問的是「how many people walked on the moon in this journey?」(在這次航程中有多少人踏上月球行走?),核心動詞為「walked on the moon」。
- 回文定位關鍵句:
- 文章第 2 句直接明確點出:「On that day, 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在那一天,有兩位美國太空人踏上了月球!)。
- 後文亦進一步佐證:阿波羅 11 號雖有三位太空人(Armstrong, Aldrin, Collins),但實際登月者為阿姆斯壯與艾德林(「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He and Edwin Aldrin spent two hours on the moon.」)。
第 49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July 20, 1969,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days in the world history. On that day, 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 The 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 began on July 16, when it took off from Cape Kennedy in Florida. There were three specially trained astronauts on Apollo 11—Neil Armstrong, Edwin Aldrin and Michael Collins. At 10:56 a.m. Florida time, 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The words he spoke at that moment became famous: “That is one small step for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 He and Edwin Aldrin spent two hours on the moon. On July 24, 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The three astronauts went home and they were international heroes.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at was the name of the spacecraft?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基礎英文閱讀測驗之「細節定位與事實擷取能力」(Scanning for Specific Details / Fact Retrieval),重點在於利用題幹的核心名詞快速在文章中檢索對應的專有名詞。
解題方法
- 抓取題幹關鍵字:題幹問「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at was the name of the spacecraft?」(根據本文,這艘太空船的名稱是什麼?),核心定位詞為「name」與「spacecraft」(太空船)。
- 回文掃讀定位:以「spacecraft」為目標在文章中由上往下掃描,在第 3 句即可鎖定句子:
“The 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 began on July 16, when it took off from Cape Kennedy in Florida.” (太空船阿波羅 11 號的旅程始於 7 月 16 日,當時它從佛羅里達州的甘迺迪角升空。)
- 同位語確認答案:句中「the spacecraft」後直接緊接專有名詞「Apollo 11」,兩者為同位語結構;後續文章亦多次提及「on Apollo 11」與「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皆證實該太空船名稱即為 Apollo 11。
第 50 題2 分
【題組共用題幹】
July 20, 1969, 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days in the world history. On that day, two American astronauts walked on the moon! The journey of the spacecraft Apollo 11 began on July 16, when it took off from Cape Kennedy in Florida. There were three specially trained astronauts on Apollo 11—Neil Armstrong, Edwin Aldrin and Michael Collins. At 10:56 a.m. Florida time, Neil Armstrong became the first person to step onto the moon! The words he spoke at that moment became famous: “That is one small step for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 He and Edwin Aldrin spent two hours on the moon. On July 24, 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The three astronauts went home and they were international heroes.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at happened when the astronauts went back to the earth?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英文閱讀測驗之細節定位與同義轉換(Paraphrasing)能力。五等特考英文閱讀測驗題型中,細節理解題常以「同義字替換」或「句型改寫」作為命題核心,考生需根據題幹關鍵字回文定位,並辨識原文詞彙與選項的語意對應關係(例如:international heroes 對應 respected by the whole world)。
解題方法
- 題幹關鍵字定位: 題幹問「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at happened when the astronauts went back to the earth?」(根據本文,太空人返回地球後發生了什麼事?),關鍵定位詞為 went back to the earth。
- 檢索原文對應線索: 短文倒數第二句至最後一句提到:
“On July 24, Apollo 11 returned safely to the earth. The three astronauts went home and they were international heroes.” (7 月 24 日,阿波羅 11 號安全返回地球。三名太空人回到家鄉,且他們成為了國際英雄。)
- 語意比對與轉換: 「國際英雄」(international heroes)代表受到全球眾人的崇敬與讚賞,精準對應到選項 (D) 的「受到全世界的敬重」(respected by the whole world)。
選項分析
- (A) They started their teaching career.(他們展開了教學生涯):錯誤。 文中完全沒有提及三位太空人返回地球後是否有從事教學工作,屬於「文章未提及」的無中生有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