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原住民特考五等 庭務員 法院組織法大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
試題代碼 法院組織法大意

第 1 題2 分

地方法院設有民事執行處,其事務是由何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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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職務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辦理法律所定的民事執行等事務;因此,民事執行處的事務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民事執行處」,再對照《法院組織法》列舉的司法事務官職掌。民事執行屬於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的事務,故選司法事務官;「拍賣」雖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工作,並不代表法院另設「拍賣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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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非常上訴案件依法應由下列何機關或法院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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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上「非常上訴」的審理機關。非常上訴是針對已確定判決所提起的特別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認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並非由原審法院或司法院審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非常上訴案件由何機關或法院審理」,而不是由誰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 443 條,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審判,因此選擇最高法院。

本題法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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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審判長對於未經許可,自行在法庭錄音、錄影者,可以採取下列何方法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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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錄音、錄影的規定,重點在於:未經許可在法庭錄音或錄影時,審判長依法可以採取何種措施制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法庭開庭時,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在庭內錄音、錄影;違反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錄音、錄影內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審判長對違規錄音、錄影者「可以採取何方法制止」,再對照法條明定的處置。法條所列措施是命違規者消除已錄製的內容,因此選項中只有 (A) 符合法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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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何人負有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行政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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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法院行政監督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規定:「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行政。」因此,負有這項監督責任的是司法院院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監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行政」,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12 條的法定職掌即可。題目問的是法院行政的監督者,並非司法權的行使者、監察權的行使者,或最高法院院內行政的監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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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那一項工作非屬法院庭務員之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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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法院基層司法人員「庭務員」之法定職掌,以及其與「書記官」在職務權責上的劃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

  1. 庭務員之性質:庭務員係輔助法庭開庭之基層司法輔助人員,工作核心為法庭之開庭準備、點呼引導、搬運卷證及秩序維持等「庶務性與現場輔助性工作」。
  2. 訴訟輔導之權責:依《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及各級法院處務規程(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規定,法院掌理紀錄、編案、送達及訴訟輔導等事務者為「書記官」。地方法院之訴訟輔導科(或聯合服務中心訴訟輔導業務),均由具法律專業之書記官辦理。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職務性質之專業門檻與權責劃分」切入:

  • 實體庶務輔助(開庭前後之現場導引、物資卷證搬動、法庭內聽命維持秩序):屬於庭務員之本職。
  • 程序與實體法律諮詢輔導(訴訟輔導、書寫書狀指引、流程解答):因具備高度法律專業性與法定權責,法定歸屬於「書記官」,庭務員不得亦無權提供訴訟輔導。

選項分析

  • (A) 錯誤(非屬正確解答,此為庭務員之職務內容): 庭務員於法庭開庭前後,負責在法庭門口或庭內查對到庭人員身分、引導當事人或關係人依席位入座,此屬典型之法庭現場接待與輔助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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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是由下列何機關制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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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法》對法院臨時開庭規則的授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制定頒行臨時開庭辦法的機關」,再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的明文授權。條文指定司法院,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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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檢察官行使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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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所列檢察官職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明檢察官得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檢察官並得指揮司法警察。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定職權逐一比對,特別留意執行裁判的種類:檢察官指揮的是刑事裁判之執行,並非民事與刑事裁判都由檢察官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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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審判長對於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之言行,認為有不當時,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代理或辯護,該禁止處分之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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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關於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處理律師不當言行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時,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代理或辯護。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對禁止期間的明文:「開庭當日」。這是針對當次開庭的法庭秩序處分,期間不延伸到一週、一個月,也不是永久剝奪律師擔任該案件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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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法院管轄之事務不包括下列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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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法院的職務範圍,重點是辨別法院承辦的訴訟及執行事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8 條,法院依法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事務;刑事裁判確定後的刑罰執行,則屬檢察官指揮執行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區分「民事執行」與「刑事執行」:民事執行是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實現債權;刑事執行是對確定刑事裁判所宣告的刑罰進行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由作成裁判法院的檢察官指揮。題目問法院管轄事務「不包括」哪一項,因此選出不屬法院職務範圍的刑事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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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院審判事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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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普通法院的審級與案件管轄,以及刑事裁判確定後由何機關指揮執行。解題要分別掌握:非訟事件的通常管轄法院、刑事裁判的執行機關、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法院,以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法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選項所述的「案件類型」與「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機關」是否相符:

  • 非訟事件通常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受理。
  • 刑事裁判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 妨害國交罪的刑事案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管轄。
  • 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選項分析

(A) 受理非訟事件之第一審法院是智慧財產法院:錯誤。 非訟事件通常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受理,具體由民事庭、簡易庭或相關處理機制辦理。智慧財產法院是依法律設置、審理特定智慧財產案件的專業法院,並非一般非訟事件的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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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那一個單位未設於地方檢察署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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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檢察署的內部單位,以及公設辯護人的組織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機關編制為準,地方檢察署設有執行科、觀護人室及檢察事務官室;公設辯護人則屬法院系統,並非地方檢察署內的單位。

解題方法

先區分「檢察機關的內部單位」與「法院的辯護制度」。執行、觀護及檢察事務官工作均屬檢察機關辦理的業務;公設辯護人是為符合資格的被告提供辯護,設於法院體系。題目問「未設於地方檢察署內」,因此選出公設辯護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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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法院為達到便民之目的,下列何事件,經當事人聲請並得法院准許,亦可以於假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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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假日辦理法院事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該要點第 26 點,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之強制執行事宜。

題目問的是哪一種事件符合這項規定;四個選項中,只有「公證事件」符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條件:「當事人聲請」及「法院准許」,再對照要點第 26 點列出的假日辦理事項。規定明列公證,因此可直接選出 A。此處考的是法院便民措施的特定事項,不能只因刑事案件、非訟事件或提存事件也由法院辦理,就推論它們可以依本點於假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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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人有指揮監督各審級檢察署檢察官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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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備註: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將原「最高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等名稱正式去法院化,修正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署」,本題選項已採用修法後之精確法規用語。)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檢察一體原則」之指揮監督權限歸屬,以及​「審檢分立」與「司法行政監督 vs. 檢察職權指揮監督」之界線:

  1. 檢察一體與指揮監督權(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 檢察官視為一體,為落實國家刑罰權行使之統一性與合目的性,檢察機關內部具有上命下從之指揮監督體系。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各級檢察署及分署檢察官。
  2. 審檢分立原則: 法官負責審判,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與執行,分屬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互不隸屬,法院長官對檢察官無任何指揮監督權。
  3. 司法行政監督之界限(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 法務部部長雖為各級檢察署之最高行政主管,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第 1 款享有行政監督權,但不得介入檢察官具體個案之實體指揮監督,具有「各審級實體指揮監督全體檢察官」身分者僅限於檢察總長。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掌握題幹三個核心關鍵字:

  1. 「各審級」:代表權限涵蓋全國各級(地檢署、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屬於全國最高位階的長官。
  2. 「檢察官」:指監督對象為具體職權行使之檢察官個體,而非單純的機關行政運作。
  3. 「指揮監督」:指向檢察一體架構下的實質指揮權(包含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等)。

由《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第 1 項:「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各級檢察署及分署檢察官。」可直接推導出具備指揮監督各審級檢察官權限者,即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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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法院訴訟輔導科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下列何項資料之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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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關於民眾查詢服務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要點第八點規定,訴訟輔導科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並為必要協助;配合前一點所述的判決主文公告,該設備提供查詢的是判決主文。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問的是法院訴訟輔導科設置科技設備所提供的查詢內容,再對照《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八點。此處的服務重點是讓民眾查詢判決結果的主文,不是查詢訴訟卷內所有資料,也不是法院人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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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訴訟輔導科應備相關資料供民眾取閱,但下列何項資料不在提供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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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中訴訟輔導科應備供民眾取閱資料的範圍,重點是依規定辨認哪些資料屬於訴訟輔導服務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提供訴訟資訊與程序協助所需資料」和「法院內部人員資料」。訴訟須知、律師名錄及通譯聲請書,均能協助民眾了解訴訟程序或尋求相關服務;法官名冊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訴訟輔導科應備取閱資料,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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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司法院為我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下設廳、處等單位負責擬訂司法法規及管理各項司法行政事務,但未設有下列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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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的組織編制,重點是辨認「廳、處」的正式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設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秘書處及人事處;當時另設的是「大法官書記處」,並沒有「書記廳」這個單位名稱。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的單位名稱,留意「大法官書記處」與「書記廳」並非同一名稱。既然題目問未設置的單位,應選擇當時法定編制中沒有的「書記廳」。

選項分析

  • (A) 人事處:錯誤。 民國 107 年司法院設有人事處,辦理司法人事相關業務。
  • **(B) 秘書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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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庭席位布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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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對法庭各席位的區域、位置及高度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該規則第 4 條,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 25 公分至 50 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同條並規定書記官席等席位的位置。第 6 條則規定,旁聽區設有學習法官(檢察官)席。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席位位於審判活動區或旁聽區,再比對高度規定:審判活動區只有法官席有規定高度,其餘席位均在地面、無高度;學習法官席則位於旁聽區。據此即可判斷,將檢察官席描述為離地面 20 至 40 公分的選項,與規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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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法應公開審判之案件,原則上均准許民眾旁聽,但對於有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可以制止之,惟下列何者不在審判長上述權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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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關於法庭秩序的維持權限。依法公開審判的案件,民眾原則上可以旁聽;旁聽者有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時,審判長得採取法定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判長得對妨害法庭秩序者予以警告,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這些措施是維持法庭秩序的現場處置,法條並未授權審判長科處罰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不在審判長上述權限內」,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所列措施:警告、命退出法庭、命看管至閉庭時均屬法定處置;「科處罰鍰」不在其中,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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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法院內未有公設辯護人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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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級法院是否設有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是法院組織中的職務編制,應依《法院組織法》判斷各法院的設置規定;不可把「案件可能由公設辯護人協助」與「該法院內設有公設辯護人編制」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院組織法》規定逐一比對法院層級與編制: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設有公設辯護人;最高法院則未設公設辯護人編制。因此,題目問「何法院內未有公設辯護人之編制」,應選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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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種職務之人事任免是專屬於總統,且毋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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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憲法上各機關首長的任命權,以及立法院是否享有同意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憲法》規定,部分重要人事由總統提名,並須經立法院同意;但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解題應區分「總統任命」與「須經立法院同意」兩件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職務的任命程序:

  • 最高法院院長:總統任命,無立法院同意權。
  •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司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題目問「人事任免是專屬於總統,且毋須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符合者為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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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法院法警之法定職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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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法警的法定職掌,以及法院組織法所列的法警職務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法警掌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判斷時要區分法定職掌與開庭時常見的協助工作:法警可能協助引導或點呼當事人入庭,但「點呼當事人入庭」並未列在上述法定職掌中。後續法規曾有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第 3 項列出的職掌,再逐項判斷選項是否能歸入其中:

  • 值庭與維持法庭秩序相涉。
  • 執行拘提屬執行及司法警察事務。
  • 解送人犯是條文明列職掌。
  • 點呼當事人入庭屬開庭時的引導、點名工作,不是條文明列的法定職掌。

因此,選出未屬法定職掌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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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人是屬於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編制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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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地方法院各內部單位組織編制與人員配置」之熟悉度,核心法條為《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內容與命題當年相同)。

依《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本科目常將「民事執行處」、「調查保護室」、「書記處」及各行政輔助室(人事、會計、政風)所屬職稱混淆命題,考生須清楚掌握各單位之法定編制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業務單位」(調查保護室、民事執行處)與「輔助及幕僚單位」(書記處、會計室)之法定人員歸屬:

  1. 鎖定題幹關鍵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2. 調查保護室的核心任務為少年事件與家事事件之調查、保護處遇及身心評估,其編制人員皆與此業務直接相關(調查官、保護官、心理測驗/輔導人員)。
  3. 逐一比對各選項人員之法定所屬單位,即可精準鎖定答案。

選項分析

  • (A) 心理輔導員:正確。 依《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第 1 項明定,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置「心理輔導員」,辦理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心理輔導業務,故屬於調查保護室編制內人員。
  • (B) 執達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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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非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其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案件判決確定後多久,始可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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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內容的法定保存期間。依民國 107 年適用的《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2,法庭錄音內容原則上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規定。

題目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案件,適用一般案件的二年保存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裁判確定後」的保存期間,再依案件類型區分:

  1. 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案件:依《檔案法》規定保存。
  2. 其他案件: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錄音內容。

本題屬第二類,因此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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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下列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何者不得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由,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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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內容的交付聲請資格。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向法院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關鍵在於聲請人是否屬於法定資格者;僅曾參與法庭活動,並不當然取得聲請資格。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為案件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 被告及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為當事人。
  • 辯護人依法得為被告行使防禦權,並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
  • 證人雖在庭作證,通常不是案件當事人,也不因作證而成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此,證人不具備本題所問的法定聲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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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院長任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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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院長的身分、任用程序與任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院長仍具有法官身分,兼負法院行政職務;院長職務另有任期規範,並非無期限任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四個敘述:先判斷院長是否由法官兼任,再看院長職務的遴任程序與任期,最後辨別其官等是否屬於「特任官」。地方法院院長是法官兼任的法院職務,並非特任官,因此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由法官兼任:正確。 《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明定地方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院長主持法院行政事務,但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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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那一法庭,不須設置欄杆區分法庭內之區域,且不須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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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關於法庭區域劃分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庭原則上以欄杆區分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並在欄杆中間或兩端設置活動門;溝通式家事法庭因採取利於當事人溝通的席位配置,屬例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條件:「不須設置欄杆」且「不須設活動門」,再依序判斷選項是否屬於規則所列的例外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符合例外;其餘三種法庭仍適用一般的欄杆區隔與活動門設置規定。

選項分析

  • (A) 刑事法庭:錯誤。 刑事法庭以欄杆區隔審判活動區與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 (B) 溝通式家事法庭:正確。 此類法庭採談判式桌型,安排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共同溝通,不須依一般法庭方式設置欄杆與活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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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專業法庭何者未設置於地方法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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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專業法庭的設置層級。解題時應分辨:勞工法庭、少年法庭及行政訴訟庭可設於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則由當時獨立設置的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並非地方法院內的專業法庭。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民事庭、刑事庭,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少年及家事事件則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處理。智慧財產法院則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設置。現行法已修正:行政訴訟庭自民國 112 年起改設於高等行政法院。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所列法庭是否屬地方法院內部設置的法庭。前三者中的勞工法庭、少年法庭及行政訴訟庭,均可能設於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庭則屬智慧財產法院的組織,因此不設於地方法院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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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原則上應設強制處分專庭,下列有關該專庭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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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所定的強制處分專庭,重點是其設置目的、適用法院,以及承辦法官與後續審判職務的分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強制處分專庭係辦理刑事訴訟中的強制處分相關事件,並非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其制度設計在於使負責強制處分審查的法官與同一案件後續審判事務有所區隔。

解題方法

先辨別「強制處分」的法律領域:它是刑事程序中的概念,例如羈押、搜索、扣押等,不是民事執行。再依《法院組織法》判斷專庭的設置範圍,並檢視專庭法官是否得承辦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三個判斷點即可逐一排除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專責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錯誤。 強制處分專庭處理的是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事件;民事強制執行屬民事執行業務,兩者名稱雖都有「強制」,法律性質與案件類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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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對外受理人民聲請案件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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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內哪些單位受理人民向法院提出的聲請案件。判斷重點是各單位的職掌:法院設有受理特定聲請或申辦事項的窗口;「調查處」則不是法院對外受理人民聲請案件的單位。

解題方法

依各選項名稱辨識其業務分工,判斷是否屬於法院受理人民聲請案件的單位。涉及機關職掌的法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非訟中心:錯誤選項。​非訟中心受理非訟事件相關聲請,屬於法院對外受理人民聲請案件的單位。
  • **(B) 提存所: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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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裁判評議時,參與法官之陳述意見順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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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合議裁判之評議程序中,合議庭法官陳述意見之法定順序及其立法意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本條規範迄今未修正)。依《法院組織法》第 102 條規定:

「評議時法官陳述意見之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先陳述意見。」

其立法目的在於貫徹審判獨立:

  1. 破除官僚與輩分威權:司法實務重視倫理,若由資深或年長法官先行表態,後發言的資淺法官極易承受心理壓力而附和長官或前輩前輩意見,形成寒蟬效應。因此法律特別明定由「資淺、年少者」先行發言,確保發言自由與心證自主。
  2. 審判長壓軸主持:審判長負責主持評議與最後統整定案,故置於最後發言(「遞至審判長為止」)。
  3. 受命法官先報告案情:受命法官負責承辦案件準備程序與調查證據,對卷證事實最為熟稔,故由其最先陳述意見,作為全庭討論評議之基礎。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評議陳述順序流程化」切入比對:

  1. 最先陳述者: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因熟知全案爭點與證據)。
  2. 後續輪流陳述原則:
  • 年資比較:資淺者先,資深者後。
  • 年資相同時:年少者先,年長者後。
  1. 最後陳述者:審判長(終止評議陳述)。

直接將上述順序對照各選項內容,即可迅速鎖定法定正確陳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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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人不得於審判時指揮實施法庭錄影,並命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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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7 條所定的法庭內錄影指揮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庭內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陪席法官不在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列舉的三種職務即可作答: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題目問「不得」指揮實施法庭錄影者,因此選出未列入這三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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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規定,下列何項設施或單位不會在法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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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所列的法院便民服務設施與服務單位,判斷哪些會設置於法院。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規定為準。

法院提供親子友善設施、聯合服務窗口及服務台,方便民眾洽辦事項;吸菸室則不屬於該要點所列的便民設施或服務單位。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所列設施、服務單位。題目問「不會在法院出現」,因此要找出不在便民設置項目中的選項,而非挑選最不像服務單位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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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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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及《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2 至 5 條,重點是臨時開庭的處所、人員調配、例行公文用紙及法收款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規定與現行辦法並無影響作答的重要差異。

《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並授權司法院訂定臨時開庭辦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臨時開庭辦法》原文中的關鍵用語:臨時開庭可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特定機關辦公處所」;人員由法院院長統籌調配;例行公文用紙應「預蓋印信發交備用」;法收款則可委由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選項若把辦公處所、人員或款項處理方式改寫,就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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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項非法院通知書之信封應詳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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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通知書信封應記載的便民資訊。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院通知書相關規定,信封應詳載法院地址、位置圖、可搭乘的大眾運輸工具及路線等資訊,以利收受通知者前往法院;法院的上班時間不屬於信封應詳載事項。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信封應詳載之事項」,不是通知書正文或法院一般服務資訊。將各選項與規定要求的交通及位置資訊對照,即可找出不在列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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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法官審理案件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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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對法官審理案件時庭上態度與訴訟進行方式的要求。解題關鍵是分辨:法官可以促進當事人和解,但不得以強迫方式要求和解。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要點中的庭上行為要求,找出違反當事人自主意願的敘述。法官應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並維持莊重、公正的審理態度;即使為促進訴訟而勸導和解,也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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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得禁止進入法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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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旁聽的秩序管理,以及旁聽人進入法庭前接受安全檢查的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庭旁聽規則》,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及安全,得對進入法庭的人實施安全檢查;拒絕接受檢查者,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旁聽。此處的「得禁止」是法院維護法庭安全的管理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當時法規所定的禁止旁聽事由。年齡、服裝或手機是否靜音,不能只憑一般印象判定;本題關鍵是選項是否涉及旁聽人拒絕法庭安全檢查。

選項分析

  • (A) 攜同 12 歲的小孩旁聽:錯誤。 民國 107 年《法庭旁聽規則》並未僅因旁聽人攜同 12 歲兒童,就一律禁止其進入旁聽。不能把兒童年齡直接當成禁止旁聽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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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法庭旁聽區設置之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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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6 條所定的旁聽區席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旁聽區設有「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條文列出的是學習法官、學習律師與記者席,沒有「學習書記官席」。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6 條列出的席位名稱。列在旁聽區規定中的席位即為正確敘述;未列入者就是題目所問的「非法庭旁聽區設置之席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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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有關法庭布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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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法院法庭的布置規範,重點在辨識法庭家具、色彩與職稱名牌的配置要求。解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法庭布置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所述的材質、顏色與擺放位置。前三項涉及法庭空間與桌面配置;判斷關鍵在於職稱名牌是否應採塑膠材質並置於桌面。

選項分析

  • (A) 法庭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正確。 法庭牆壁以乳白色為宜,營造明亮、莊重的環境。
  • (B) 桌子為褐色或原木色:正確。 桌面採褐色或原木色,符合一般法庭家具色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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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下列關於司法人員進出法庭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法庭內部空間秩序與進出動線分流之規定,法源依據為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訂定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4 條(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法庭動線設計旨在維持法庭秩序、保護司法人員人身安全,並兼顧刑事在押被告之戒護防逃需求,因此在制度上將進出通道明確劃分為:

  1. 司法人員內部專用動線(後側門):供在法庭活動區執行審判職務之司法人員使用,與外界民眾隔離。
  2. 一般民眾與當事人動線(前門):供旁聽人員、訴訟關係人及一般訴訟代理人進出。
  3. 在押被告戒護動線(獨立專用通道):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嚴格隔離。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誰走後側門」、「誰走前門」以及「誰走獨立動線」:

  1. 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
  2. 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
  3. 凡屬於法庭配置之公職審判及輔助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通譯、執達員),皆統一由「法庭後側門」進出,絕無由法庭前門進出之理。本題題幹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即可快速鎖定指稱司法人員走前門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檢察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正確。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出庭實行公訴之司法人員,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法庭後側門進出,避免於走廊或前門出入口與當事人、旁聽民眾混雜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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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何時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庭錄音的交付聲請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一般案件的聲請期間是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因此,選項 A 所稱「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符合本題所考的期間。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等關鍵語,辨認考點是《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的法庭錄音交付規定。再核對法條所定期間:從開庭翌日起算,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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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 107 年修正施行之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機關或法院之名稱,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07 年修正施行後,法院與檢察機關的名稱變更。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法院組織法修正將各級檢察署名稱中的「法院」二字刪除;法院名稱則維持原制。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院與檢察機關,再檢查名稱是否符合修法後的命名方式:

  • 法院名稱保留「法院」,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
  • 檢察機關名稱改為「地方檢察署」等,不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

因此,含有「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選項違反修正後的命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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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法院組織法,下列有關裁判之評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有關裁判評議的規定,包括評議的決定方式、主持人、評議簿記載,以及評議內容的保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104 條,裁判評議由審判長主持;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評議內容在裁判宣示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評議以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並非過三分之二多數。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四個關鍵點:評議決定門檻、主持人、評議簿記載及保密時點。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定門檻不符的敘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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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地方法院設置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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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法院的內部組織及其設置單位,應辨別法院法定或實際設置的處、室、廳等單位名稱。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及相關組織規範,地方法院設有公證處、登記處、司法事務官室等單位;「書記廳」則不是地方法院的設置單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法院設置之單位」,再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為地方法院的組織名稱。最容易混淆之處,是把法院中的書記行政組織誤認為「書記廳」;但地方法院並無此單位名稱,因此選出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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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在法院審判進行中,於法庭內傳遞訴訟當事人之書狀給審判長,並受審判長之命令維持法庭秩序,係下列何人之職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院組織中「庭務員」的法定職掌,尤其是庭務員在審判進行時協助法庭運作、維持秩序的工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依當時《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庭務員承審判長之命令,處理法庭事務,包括在法庭內傳遞當事人書狀,以及依命令維持法庭秩序。題幹所述兩項工作,均屬庭務員職權。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行為:「傳遞當事人書狀給審判長」與「受審判長命令維持法庭秩序」。將兩者對照庭務員的法定職掌,即可判斷為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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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某甲雖具有法官任用資格,請問某甲不符合下列那項職務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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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具有法官任用資格者,能否作為其他司法人員的任用資格」。判斷依據是各職務的任用資格規定:公設辯護人、觀護人及公證人的規定,均列有「具有法官任用資格者」;法警則依《法警管理辦法》所定資格遴用,並未以法官任用資格作為任用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種職務的任用資格,找出未將法官任用資格列為資格途徑者。前三項均有法官資格相關規定,法警資格則以法警考試及格,或符合特定現職法警經歷、訓練及委任任用資格等條件為主,因此選法警。

選項分析

  • (A) 公設辯護人:錯誤。《公設辯護人條例》第 7 條規定,具有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任用資格者,得任用為公設辯護人。因此某甲具法官任用資格,符合此項資格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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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某甲為地方法院之書記官,平常之工作係輔導當事人聲請事項,並策畫執行為民服務工作,請問某甲係任職於那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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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法院各科室的業務分工。題幹描述書記官「輔導當事人聲請事項」及「策畫執行為民服務工作」,對應的是訴訟輔導科的職掌。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法院業務分工為準,本題依訴訟輔導科的職務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語句:「輔導當事人聲請事項」與「為民服務工作」。這些工作直接面向訴訟當事人,目的在協助民眾了解聲請及訴訟相關事項,並提供服務,因此歸入訴訟輔導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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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下列關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委員任期及法官代表的保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法官法》第 4 條及當時相關規定。

委員共 27 人,其中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法官代表當選人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上級審法院法官。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人數、任期與調派限制。尤其注意「均為一年,不得連任」同時把任期和連任資格都說成一律相同;但院長是當然委員,且其他委員得連任一次,因此此敘述不符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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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關於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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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所定檢察事務官任用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出可任用資格,其中包括「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判斷時要注意,選項須同時符合該條所列的考試或經歷條件,以及薦任職任用資格等要求;僅有相關工作經驗或其他類科考試及格,並不足以符合。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的法定資格,檢查各選項所列的考試種類、年資及成績條件是否與條文相符。A 選項符合條文列舉的律師資格;其餘選項所列的地政士考試、警察官年資或檢察署書記官年資,均不是本題所列的法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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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下列關於檢察一體原則,何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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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關於檢察一體之基本架構與條文核心意旨均相同(民國 107 年 5 月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要係將「法院檢察署」更名為「檢察署」,檢察一體原則之實質內容並未變動)。

本題主要測驗「檢察一體原則」的內涵、法定權限及其界限:

  1. 指揮監督權(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法官法第 92 條第 1 項):檢察官行使職權,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形成金字塔型的階層體系,應受檢察長官(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
  2. 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法院組織法第 64 條):檢察長官得親自處理(承繼)其所指揮監督檢察官之事務,亦得將該事務移轉由其他檢察官處理。
  3. 服從義務之界限(合法性監督)(法官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3 項):檢察官服從指揮監督並非絕對盲從,長官命令涉及案件處分時應附理由,若命令具有違法情事,檢察官負有報告義務,不受違法命令之拘束,故服從義務以「非違法」為前提。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審判獨立」與「檢察一體」之本質差異,並掌握檢察首長的三大職權(指揮監督權、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與檢察官服從義務的合法性界限:

  1. 核對服從監督關係:法官受審判獨立保障,不受行政首長指揮監督;檢察官則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上必須服從長官指揮監督。
  2. 檢視服從義務是否具例外:法治國原則下,公務員與檢察官之服從義務皆以「合法」為界限,遇有違法命令自不在此限。
  3. 審視首長對案件處理之權限:檢察首長依法享有「親自處理權」(職務承繼權),絕非不得親自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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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案件,須由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高行政法院審判案件的合議人數,法源為命題當年《行政法院組織法》關於合議審判的規定。以下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最高行政法院審判案件,應由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審判案件」的法定合議人數,再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的特別規定判斷。此處直接適用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不以一般法院的合議人數代替;法定人數為五人,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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