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現行保險法之規定,試針對下述情形分別說明並詳述法律上之理由及論據:
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損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必要行為所生費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過失所致損害」等各類情形發生時,分別應負擔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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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對於下列三類損害或費用之負擔:
- 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
- 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為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過失所致之損害。
解題關鍵在於分別掌握《保險法》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並區分「損害賠償責任」與「必要費用償還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行為性質」及「法律效果」分三層判斷:
- 是因履行道德上義務而造成損害?
- 是為避免或減輕損害而支出必要費用?
- 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過失而發生損害?
其中,前兩者重點在保險法對被保險人善意行為之保障;第三者則是在說明保險制度原則上承保過失,但排除故意造成之損害。
一、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30條規定:
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法律理由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救助他人、保護財產或避免損害擴大,基於社會倫理及善良風俗而採取行動,可能因此造成額外損害。
例如:
- 為救助受困他人而破壞保險標的;
- 為防止火災延燒而拆除部分建築物;
- 為救援財物而使其他保險財產受損。
此類行為雖未必是法律上強制義務,也不一定是契約上義務,但係基於道德上應為之事。若因此產生損害,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被保險人於危急情況下採取救助及防損行為,避免被保險人因擔心喪失保險保障而消極不作為。
責任內容
保險人對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負「保險契約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責任」。
但仍須符合下列條件:
- 行為確實具有履行道德上義務之性質;
- 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損害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並非出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二、為避免或減輕損害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31條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為之必要行為,雖未具效果,保險人仍負償還其費用之責。但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法律理由
保險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有防止損害擴大之義務。為此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即使最後防損措施未能發揮效果,保險人仍應予以償還。
例如:
- 發生火災時雇用消防設備及人員滅火;
- 財產遭水災威脅時搬運、暫存保險標的;
- 貨物受損時支出必要之防潮、防腐及保管費用;
- 為防止損害擴大而進行緊急修繕。
此項責任的重點不在防損結果是否成功,而在於行為當時是否屬於合理且必要之防損措施。
「雖未具效果」之意義
被保險人採取必要防損行為後,即使:
- 損害仍然發生;
- 損害未能減少;
- 防損措施最後失敗;
保險人仍應償還該必要行為所支出之費用。
但若該費用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之過失所致,則不適用此項費用償還規定。
責任內容
第 二 題25 分
試申述關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情形發生時,通知義務人及通知時間點各為何?請依據現行保險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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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59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重點在於判斷兩件事:
- 誰負通知義務。
- 應於何時通知保險人。
所謂「危險增加」,係指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所處情況發生變化,使保險人承擔的危險程度提高,並達到契約或法律上應重新評估保險費、甚至終止契約的程度。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59條後續雖有法規修正,但該條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主要規定及本題考點並未改變。
法律規定與解題方法
本題依危險增加是否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造成,分為兩種情形:
一、危險增加係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依《保險法》第59條第2項: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1. 通知義務人
通知義務人為: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法律使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表示兩者均屬法定通知義務主體。只要危險增加係因其中一方的行為所造成,且危險程度已達到應增加保險費或得終止契約的程度,即發生通知義務。
2. 通知時間
應「先通知」保險人,也就是在造成危險增加的行為開始前,先行通知保險人。
例如:
- 將原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改為工廠;
- 將普通車輛改作營業載客使用;
- 將原本低危險性的營業場所改作高危險性用途。
這些變更都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動作成,故不得等到危險增加後才通知,而應事前通知。
本款的關鍵不是「知悉後幾日內」,而是「先通知」。因此,不能將本款誤認為知悉後十日內通知。
二、危險增加並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1. 通知義務人
通知義務人仍為: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但危險增加並非其主動行為所造成,而是由外在環境或第三人因素引起。
例如:
- 鄰近處所突然設置易燃物儲存場所;
- 鄰近工地施工,使保險標的面臨較高火災或損害風險;
- 周遭環境發生變化,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提高。
2. 通知時間
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此處起算點不是危險增加的客觀發生時,而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實際知悉該危險增加之時。
例如,危險增加於5月1日發生,但被保險人於5月6日才知道,則十日期間原則上自5月6日起算,應於期限內通知保險人。
第59條第1項的補充理解
《保險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此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一般規定;第2項及第3項則依危險增加原因不同,分別具體規定通知時點:
| 危險增加原因 | 通知義務人 | 通知時點 |
|---|---|---|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且達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程度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 應先通知,即事前通知 |
第 1 題1 分
關於蒐集、處理個資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之告知。
②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③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④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⑤辦理爭議處理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列三項制度:
- 第 9 條第 1 項:個人資料非由本人直接蒐集時,原則上應向本人告知資料來源、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及利用方式等事項。
- 第 6 條: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具備法律規定之例外事由,例如經本人書面同意,即可在必要範圍內為之。
- 100 年 6 月 14 日修正條文之過渡規定:修法前已合法蒐集之特種個人資料,在修法後仍得於一定範圍內繼續處理及利用。
本題的判斷重點,是確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告知義務例外」、「修法前資料之延續利用」及「特種個人資料書面同意」等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分成兩組:
- ①、②:判斷是否屬於告知義務或修法過渡規定。
- ③、④、⑤:判斷是否符合特種個人資料經本人書面同意後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要件。
只要五個選項均正確,即選擇包含 ①②③④⑤ 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之必要,對於依法蒐集之保險契約受益人資料,例如: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方式
在符合保險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依法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之告知。
本選項的關鍵在於「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及「依法所蒐集」兩項限制。並非保險業蒐集任何受益人資料均可免除告知,而是限於執行保險業務所必要之範圍。
因此,①正確。
② 正確
100 年 6 月 14 日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時,對於修法前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設有過渡性規定。
這些資料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得繼續處理,並得在符合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利用。
本選項並非表示修法前合法取得的資料可以無限制使用,而是有兩層限制:
- 必須是在修法施行前已依法蒐集。
- 修法後的利用,必須符合原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因此,②正確。
③ 正確
第 2 題1 分
保險業違反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超額承保者,其處罰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第 72 條「禁止超額承保」及第 169 條之處罰規定,並須特別注意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
-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責任的最高額度。
- 保險人承保前,應查明保險標的物的市價。
-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即不得超額承保。
民國 113 年適用的《保險法》第 169 條規定,保險業違反第 72 條超額承保者:
- 超額承保的違反部分無效;
- 並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採「行為規範對應處罰規範」的方式判斷:
- 先由題幹抓出關鍵字「違反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超額承保」。
- 再找第 169 條對於違反第 72 條的特別處罰。
- 核對處罰是否包含兩部分:
- 「違反部分無效」
-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正確處罰完整表述為: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共同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②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資本額之千分之一。
③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保險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保險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④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安定基金」之設置目的、提撥方式、責任規定及運用事項。解題關鍵在於精確辨認法條中的法律用語,例如「分別提撥」、「總保費收入」及「求償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安定基金制度主要目的如下:
- 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
- 維護金融安定。
- 在保險業經營不善、合併或承受契約時,提供必要之資金協助。
- 對於因執行法定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明定相關責任。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保險法》關於安定基金之規定,特別注意:
- 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是「共同」或「分別」提撥。
- 提撥基準是「資本額」或「總保費收入」。
- 安定基金對保險業提供協助時,是否具有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本題只要判斷出①、②均錯誤,而③、④正確,即可選出答案。
選項分析
①錯誤
選項稱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共同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依《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而非共同提撥、共同設置同一安定基金。
因此,選項將「分別」改為「共同」,與法條規定不符,錯誤。
②錯誤
選項稱安定基金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資本額」之千分之一。
第 4 題1 分
下列關於契約停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到期日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②保險人應將保費未交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④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16條有關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的規定。判斷重點包括:
- 保險費未繳的催告程序及停效期間。
-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通知方式。
- 停效後申請復效及可保證明。
- 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的契約終止權。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比對選項與《保險法》第116條的法定要件,尤其注意:
- 停效起算點不是單純以保險費到期日計算,而是以「催告到達」為基準。
- 復效須區分停效後六個月內與六個月後。
- 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得依法終止契約。
選項分析
①錯誤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必須經保險人催告,且催告到達後三十日仍未交付,保險契約效力才停止。
選項將停效期間誤寫成「到期日後三十日」,省略「催告到達」這項必要程序,因此錯誤。
正確表述應為: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到達後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②正確
保險人應將保費未交的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
第 5 題1 分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第105條對「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所設的保護要件。
由第三人為要保人,替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時,必須同時具備:
- 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 約定保險金額。
法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本題明確指出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已欠缺法定要件,因此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第一,確認契約類型:題目是「死亡保險契約」。
第二,確認訂約主體:題目是「由第三人訂立」,表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
第三,檢查被保險人同意要件:題目明確表示「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四,適用《保險法》第105條。既然欠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
「無效」是自始、當然不生效力;本題不是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解除或撤銷問題。
選項分析
(A) 契約停止
錯誤。「契約停止」並非本題法條所定的法律效果。停止通常涉及保險契約效力暫時停止,例如保費未繳而停效,並非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欠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效果。
(B) 解除契約
第 6 題1 分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②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③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
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所致之損害。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是否負損失填補責任,以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所負的保護及防止損失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判斷重點如下: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保險契約約定的保護義務,且因此造成損失者,保險人得不負賠償責任。
- 保險事故發生後,若未採取合理、必要的方法防止或減少損失,因而增加的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原則上仍屬保險事故所生損失,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 損害若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應逐一判斷各敘述是否屬於保險人免責或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其中第②項須特別注意:保險人不負責的範圍,是「因未盡防止或減少損失義務而增加的損失」,並非事故原本造成的全部損失。
因此,將各選項判斷後,符合題意的是①、②、④,答案選(C)。
選項分析
①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正確。
保險契約可能約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有特定的保護、保管或安全維護義務,例如設置消防設備、保持防盜措施或遵守特定保管方法。
若其未履行約定義務,並且該違反行為與損失間具有因果關係,該損失即非保險人應負的賠償範圍。
關鍵在於「未盡約定保護責任」以及「所致之損失」,必須有違反義務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
第 7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有關業務員教育訓練的規定,重點有二:
- 教育訓練期間:業務員自登錄後,應每年接受教育訓練。
- 未參加的法律效果:所屬公司應停止其招攬行為;業務員完成教育訓練後,始得恢復招攬。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停止招攬行為」屬於暫時性的業務限制;「撤銷業務員登錄」則是使其業務員資格消滅,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可拆成兩個判斷問題:
- 是「每年」還是「每二年」接受教育訓練?
- 未參加教育訓練的效果是「停止招攬」還是「撤銷登錄」?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規定:
未參加教育訓練者:
因此,正確組合為「每年」加上「停止招攬行為」。
選項分析
(A) 正確
業務員自登錄後,應每年參加教育訓練。未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停止其招攬行為。
本選項完整符合規定,故正確。
第 8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何人之解釋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所定之「保險契約解釋原則」。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之《保險法》規定: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因此,當保險契約條款的文字或意思發生疑義,解釋方向應以保障被保險人為優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找出題目所引用的法規內容:「保險契約之解釋」及「如有疑義時」。
- 對應《保險法》第 54 條。
- 記憶法條的關鍵結論:「有疑義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 在選項中選擇「被保險人」。
本題並非選擇「通常繳交保費的人」或「實際領取保險金的人」,而是要依照法條明文所指定的對象判斷。
選項分析
- (A) 保險人:錯誤。 保險人是承擔危險並依約負給付義務的一方。若契約條款有疑義,並非採取有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否則將與《保險法》第 54 條的保護被保險人意旨相違。
第 9 題1 分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②被保險人犯罪行為所致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③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④傷害保險準用代位禁止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傷害保險之三大規範:
- 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之死亡給付限制。
-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之免責事由。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之受益權喪失。
- 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代位禁止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法規為準,主要涉及《保險法》第 103 條、第 107 條、第 133 條、第 134 條及第 135 條。
傷害保險本身的基本責任,依第 131 條,係被保險人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生傷害、失能或死亡時,保險人依約給付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掌握《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清單」:
第 102 條至第 105 條、第 107 條、第 107 條之一、第 110 條至第 116 條、第 123 條、第 124 條及第 125 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因此:
- 第 107 條的未成年人死亡給付限制,適用於傷害保險。
- 第 103 條的代位禁止,適用於傷害保險。
- 第 133 條及第 134 條則是傷害保險本節直接規定。
逐一對照後,四個敘述均正確,故選全部皆是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依第 135 條,該規定準用於傷害保險。因此,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傷害保險契約時:
第 10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利益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保險利益。
②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
③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④合夥人甲、乙、丙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甲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此舉會導致保險契約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的基本規定,重點包括: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須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 保險利益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始得請求保險給付。
-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原則上隨同移轉。
- 合夥人或共有人共同為被保險人時,一人讓與保險利益,不當然使整個保險契約失效。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的規定: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並非債務人對債權人具有保險利益。
- 無保險利益的法律效果是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不是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
-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契約另有約定,保險契約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合夥人共同為被保險人時,一人讓與保險利益,對其他被保險人仍有效。
選項分析
① 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保險利益。錯誤
《保險法》關於人身保險利益的規定,是要保人對於「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其理由在於:債務人死亡或失能,可能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
正確方向是: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
題目將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位置顛倒,因此錯誤。
② 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錯誤
第 11 題1 分
下列關於善意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②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要求退還所繳保險費。
③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善意複保險」及其法律效果。
依民國113年《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
- 同一保險利益;
- 同一保險事故;
- 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所謂「善意複保險」,是指要保人並無故意以複保險取得超額賠償的情形。其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適用比例分擔及損害填補原則。
設:
- 保險標的價值為
- 各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
- 保險金額總額為
各保險人負擔比例為:
因此,某一保險人應負擔的賠償金額,原則上為:
全部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及保險標的價值,避免要保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利益。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三個判斷重點切入:
- 善意複保險採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
- 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或實際損害。
-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要保人於危險發生前,得請求減少保險金額至保險標的價值;並非可以要求退還全部已繳保費。危險發生後,也不得再請求減少保險金額或返還保險費。
依此逐一判斷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①錯誤。
題目稱危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第 12 題1 分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決議應採何種方式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股東會應採取的特別決議方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及公司法關於公司重大營業、財產處分之規定,決議須同時符合:
- 股東會出席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 表決同意門檻: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公式可表示為:
且
這是「高出席門檻、普通過半數同意」的特別決議模式。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此種交易涉及保險業全部營業或重大資產負債,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影響重大,因此不能以普通股東會決議處理,而須採特別決議。
判斷時分成兩個步驟:
第一,先看股東會出席股份比例,必須達到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再看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只須過半數同意,不是三分之二同意。
因此正確組合為: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下列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②保險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③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五年解除。
④主管機關對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組織、股票形式及負責人責任之特別規定。解題重點如下:
- 保險公司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保險法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保險法。
- 保險公司股票須採記名式,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造成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特定負責人須對公司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主管機關為保全債權,得對相關負責人採取限制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驗四個敘述是否符合《保險法》的明文規定:
- ①檢查保險公司與公司法之適用關係。
- ②檢查保險公司股票應採何種形式。
- ③檢查負責人連帶無限責任的成立要件、責任範圍及解除期間。
- ④檢查主管機關是否具有財產處分及出境限制權限。
最後將正確選項組合,對照選項代號。
選項分析
①正確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因此,保險公司雖受保險法特別規範,但在保險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事項上,仍適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本敘述正確。
②錯誤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記名股票會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股票轉讓亦須依法律程序辦理;無記名股票則以持有股票作為權利行使依據。保險業涉及大量社會資金及公共利益,法律要求其股票採記名式,以確保股東身分及股權變動具有可追蹤性。
第 14 題1 分
保險經紀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下列何種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①意外保險 ②責任保險 ③保證保險 ④年金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63 條有關保險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經紀人須具備下列要件:
- 經主管機關許可。
- 繳存保證金。
- 投保責任保險。
- 領有執業證照。
其中,法條明文要求投保的是「責任保險」,並非意外保險、保證保險或年金保險。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保險經紀人執業前應投保的保險種類,只要掌握《保險法》第 163 條的法定用語即可判斷: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責任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因此,題目中的正確保險種類為「責任保險」,即選項②。
「繳存保證金」是另一項法定義務,不能誤認為投保「保證保險」。題幹所問的保險種類,應依條文所載「責任保險」作答。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保險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下列何者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①投資報酬率 ②危險發生率 ③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 ④佣金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對「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人身保險業以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使用的下列基礎,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的準備金:
- 計算責任準備金的利率
- 危險發生率
- 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
其中,法條使用的是「利率」,不是「投資報酬率」或「佣金率」。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法定構成要件即可:
題目選項中:
- 「危險發生率」對應法定項目。
- 「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對應法定項目。
- 「投資報酬率」不是法條所列用語。
- 「佣金率」亦非保單價值準備金的計算基礎。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處分者,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原處分公司並應將復查結果通知業務員,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多少時間內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之1所定之業務員事後救濟程序,重點在於區分:
- 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的期間:一個月。
- 對公司復查結果不服,向各有關公會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的期間:三個月。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第19條之1規定,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解題方法
依救濟程序的先後順序判斷:
其中:
- 對停止招攬登錄或撤銷登錄處分不服者,應於受處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 原處分公司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 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第 17 題1 分
下列關於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個別責任。
②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③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④業務員招攬所有保險商品,皆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⑤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此授權應以書面為之,登錄證上無需特別記載。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準,重點在於:
- 業務員兼具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資格時之登錄及管理。
- 業務員跨公司登錄之限制。
- 招攬文件之簽名及登錄字號記載。
- 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義務及其例外。
- 保險業務招攬授權之書面及登錄證記載要求。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法定用語及限制。選項中使用「所有」、「皆」、「無需」等絕對性文字時,應特別注意是否忽略法規例外或附加要件。
選項分析
①錯誤。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時,應分別辦理登錄,所屬公司並應分別負責管理及考核。題目將法規上的「分別負責管理及考核」擴張解釋為「依法負個別責任」,並非規則所定的正確法律效果,因此不正確。
②正確。
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後,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的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且以一家為限。
第 18 題1 分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業務員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之情事者,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業務員不當招攬行為的處分。
業務員不得以誇大、不實的方式,比較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存款、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比較,以免使消費者誤認保險具有保本、固定收益或類似銀行存款的性質。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業務員有上述情事者,所屬公司除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情節輕重,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取法規中的「行為態樣」與「法定處分期間」:
- 行為態樣為:
- 以誇大不實方式比較不同保險契約內容。
- 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比較。
- 法定處分為:
- 所屬公司應依法移送偵辦。
- 並按情節輕重,處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因此,處分期間的正確範圍是「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選擇(A)。
選項分析
(A)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正確。這正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針對本題所述不當比較及誇大不實招攬行為所規定的處分。並且處分須依個案情節輕重決定具體期間。
(B)撤銷登錄
第 19 題1 分
下列關於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依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0 條所定「業務員異動時,所屬公司應向各有關公會申報之登錄種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業務員異動後,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
- 登錄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錄。
- 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辦理停止招攬登錄。
- 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辦理註銷登錄。
- 依第 11 條之 1、第 13 條或第 19 條第 3 項受撤銷處分:辦理撤銷登錄。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註銷登錄」、「停止招攬登錄」與「撤銷登錄」三種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直接將各選項的事由,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0 條逐一對照:
- 「終止合約」屬於終止招攬行為之事由,對應註銷登錄。
- 「不參加教育訓練」依第 13 條是撤銷登錄。
- 「資格測驗重大違規、舞弊」依第 11 條之 1 是撤銷登錄。
- 「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直接對應停止招攬登錄。
因此,只有將事由與法律效果完全正確配對者,才是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業務員有終止合約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正確。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所屬公司應申報註銷登錄。
因此,「終止合約」與「註銷登錄」的配對正確。
(B)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錯誤。
第 20 題1 分
某甲之父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以某甲為受益人。某甲之父於保險期間之 112 年 5 月 1 日身故,某甲並同時知悉此事實。若無特殊情況,則某甲應於何期限前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否則將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5 條關於「保險金請求權時效」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保險金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請求權人知悉保險事故發生時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不知悉保險事故發生者,則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5 年。
本題中:
- 被保險人:某甲之父
- 受益人:某甲
- 保險事故:某甲之父死亡
- 死亡日期: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
- 某甲知悉死亡日期: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因此,應適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2 年」的規定。
解題方法
起算點為某甲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即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請求權時效為 2 年:
所以,某甲應於民國 114 年 5 月 1 日前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逾期未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本題沒有特殊情況,應直接依「知悉事故日起算 2 年」判斷,不適用不知悉事故時的 5 年期間。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效果,須區分:
- 契約全部無效
- 超過部分無效
- 保險金請求權喪失
-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保險法》第37條、第54條、第64條及第76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事實與法律效果:
- 複保險並有不當得利意圖:契約無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利,並非契約當然無效。
- 詐欺性超額保險:契約無效。
- 要保人告知義務違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當然無效。
因此,本題依現行命題法規判斷,正確選項為 A、C。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所謂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若要保人意圖藉由重複投保取得超過實際損害之利益,即屬惡意複保險,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因此本選項正確。
(B) 錯誤
《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但其他受益人仍得請領全部保險金額。
第 22 題1 分
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7條關於「保險利益」欠缺的法律效果。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時,因保險標的受損而使其遭受經濟上或法律上的不利益,即可認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7條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直接適用題,關鍵在於辨認《保險法》第17條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題幹已明確指出: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 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直接套用第17條,即可得出:
因此,正確答案為「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正確。
這是《保險法》第17條明文規定的法律效果。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即失其效力。
(B)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錯誤。
第 23 題1 分
甲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壽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指定其子丁為受益人。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故意自殺死亡,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丙壽險公司的給付責任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9 條關於「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規定,判斷關鍵有二:
- 被保險人是否於契約訂立後二年內故意自殺。
- 保險人是否仍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依民國 113 年法規,保險法第 109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仍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至於二年內自殺,保險人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題方法
本題契約訂立日為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死亡日為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 月 1 日為二年,而乙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死亡,尚未滿二年,且題目明確指出為「故意自殺」。
因此:
- 丙壽險公司不負給付 500 萬元死亡保險金之責任。
- 丙壽險公司仍應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但須以該保單確實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前提。
故正確答案為 (C)。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訂立保險契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但僅要保人知道危險已經發生或消滅,則下列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②契約無效,保險人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③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毋庸返還。 ④保險人已收受之費用應返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1 條,重點在於「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以及當事人對此事實的知悉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51 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原則上契約無效;但訂約時當事人雙方均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 僅要保人知道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
- 僅要保人知道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 僅保險人知道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
- 僅保險人知道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拘束。
本題的關鍵是「僅要保人知道」,因此必須分別處理「危險已發生」與「危險已消滅」兩種情況。
解題方法
分成兩種情形判斷:
- 危險已發生,且僅要保人知情: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已收受之保險費毋庸返還。
- 危險已消滅,且僅要保人知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因此,正確敘述為:
- ①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 ③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毋庸返還。
故選擇 ①③。
選項分析
① 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正確。
這是《保險法》第 51 條對「僅要保人知道危險已消滅」的明文規定。危險既已消滅,保險人不可能再承擔未來危險,但因訂約及處理契約已支出相關費用,得向要保人請求償還。
第 25 題1 分
保險公司為辦理核保作業,向醫療院所調閱並傳送被保險人之病歷及健康檢查資料前,須經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司辦理核保時,蒐集、處理及利用被保險人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的法定程序。
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保險公司向醫療院所調閱,並傳送或利用這些資料前,必須取得資料本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核心規範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醫療及健康檢查資料的保護,以及保險業辦理核保業務時應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要求。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兩個身分:
- 誰是資料的主體?
- 誰必須表示同意?
題目所稱病歷及健康檢查資料,內容是「被保險人」的健康資料,因此被保險人是個人資料當事人。保險公司在核保前向醫療院所調閱並傳送資料,必須由被保險人以書面表示同意。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人。例如父母為子女投保時,要保人是父母,被保險人是子女。此時健康資料屬於子女,不能僅因要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就視為已取得被保險人對病歷資料的同意。
因此正確答案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選項分析
(A) 須經要保人書面同意
錯誤。
要保人是訂立保險契約、負擔保險費義務的人,但不一定是健康資料的本人。病歷與健康檢查資料屬於被保險人的個人資料,應由被保險人本人同意。
第 26 題1 分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六個月後甲、乙兩人反目離婚,乙可以如何主張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是「由第三人訂立傷害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同意權之撤銷」。
甲是要保人,乙是被保險人,甲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此種安排可能使甲因乙發生意外而取得保險金,具有道德危險,因此法律賦予被保險人撤銷同意的權利,以保護其生命、身體及人格法益。
依民國 113 年保險法規定,傷害保險契約準用人身保險關於被保險人同意及撤銷同意的規定。被保險人原先雖已同意投保,但嗣後若發生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等情事,得撤銷原先對契約的同意。
乙應以通知方式撤銷其同意,使該保險契約失去繼續存在的法律基礎。
解題方法
解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 確認契約類型:本題為傷害保險契約。
- 確認當事人關係: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兩人不是同一人。
- 判斷法律保護措施:由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投保,須重視被保險人的同意權。
- 判斷乙的法律行為:乙不是在行使一般契約解除或終止權,而是在撤回先前對投保所為的同意。
- 因此,正確方式是通知撤銷被保險人之同意。
選項分析
(A) 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
錯誤。
解除權通常是基於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解除既有契約關係,使契約溯及失效。乙在本題的法律地位是被保險人,並非當然享有要保人所具有的一般契約解除權。
本題法律提供乙的特別保護方式,是撤銷其對保險契約的同意,而不是行使契約解除權。
(B) 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
錯誤。
第 27 題1 分
主管機關對保險業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多少時間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業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時,主管機關所應採取處分的法定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保險業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保險業或其負責人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
- 增資;
- 財務改善計畫;
- 業務改善計畫;
- 合併;
主管機關即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法定期間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在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及「多少時間內」。
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90日內,採取下列處分之一:
因此,本題不是在問改善計畫的期限,也不是問主管機關得採取哪些處分,而是問主管機關在改善期限屆滿後,必須於多久內作成處分。
選項分析
(A) 六個月
第 28 題1 分
甲以其本人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約定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丙駕駛汽車不慎撞傷甲致其住院醫療,乙保險公司理賠給付甲之醫療費用保險金為 20 萬元。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乙保險公司得向丙代位請求賠償之金額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保險中「保險代位」的適用,以及「約定保險金額」與「實際給付保險金」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得於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 傷害保險依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相關代位規定。
- 代位請求金額不得超過保險人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
因此,保險金額100萬元只是契約約定的最高保障額度,並非本題保險人已給付的金額。
解題方法
甲因丙駕車過失受傷住院,丙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乙保險公司已實際給付甲醫療費用保險金20萬元,因此乙得在20萬元範圍內代位請求丙賠償。
計算如下:
本題依題目所給可確定的金額計算:
100萬元是約定的保險金額,不能直接作為代位請求金額。
第 29 題1 分
黃先生在 112 年 6 月因肝炎住院治療 10 天,出院後於 112 年 11 月 1 日向福泰人壽保險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新臺幣 1,000 萬元,因未告知肝炎病史而以標準體承保。若黃先生於 113 年 5 月因猛暴性急性肝炎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時保險公司得知黃先生投保前有肝炎住院史卻未告知,則保險公司得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要保人告知義務」及「保險人解除契約」的規定,主要涉及:
- 要保人對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負有據實說明義務。
- 要保人故意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且該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人解除契約後,依《保險法》第25條,已收取的保險費無須返還。
- 此種法律效果是「解除契約」,不是契約自始無效,也不是一般終止契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否有告知義務違反
黃先生在投保前曾因肝炎住院治療10天,投保終身壽險時卻未告知肝炎病史,並因此以標準體承保。
肝炎住院病史屬於足以影響人身壽險核保及危險評估的重要事項,未告知即屬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二、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若要保人的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仍可解除。
黃先生的肝炎住院史會影響壽險公司對其死亡危險及承保條件的評估,且實際死亡原因正是猛暴性急性肝炎,顯示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具有高度關聯。
因此,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三、解除契約後保險費是否返還
依《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情形而解除時,保險人對於已收取的保險費無須返還。
因此,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已收保險費無須返還。
選項分析
(A) 解除契約,已收保險費全數返還
第 30 題1 分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若契約無期限約定,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何期限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4 條關於保險給付期限及爭議金額先行給付的規定。
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給付金額發生爭議時,保險人不得因全部金額尚未確定,而拒絕給付已經認定的部分。若契約未約定給付期限,保險人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15 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其已認定的部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中的三個關鍵語句:
-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 表示爭議的是全部賠款或給付金額。
-
「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先行」 表示即使總金額有爭議,對於保險人已經認定應給付的部分,仍須先行給付。
-
「契約無期限約定」及「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 表示適用法定期限,而非契約約定期限;法定期限為 15 日。
因此:
第 31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得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①擔任所屬公司之負責人。 ②已領得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③擔任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④已領得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0 款「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應不予登錄」的消極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申請登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登錄:
- 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
- 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其中,「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定義,包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但不包括保險公證人公司。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敘述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0 款比對:
- 已領有代理人或經紀人執業證照者,直接不得登錄。
- 擔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其他公司」負責人者,不得登錄。
- 題目第 ① 項特別使用「所屬公司」而非「其他公司」,不符合該款禁止要件。
因此,不得登錄者為 ②③④。
選項分析
① 擔任所屬公司之負責人:錯誤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0 款禁止的是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
題目寫的是「所屬公司之負責人」,並非「其他公司之負責人」。因此,單就本規則第 7 條第 10 款而言,不能直接認定不得登錄。
第 32 題1 分
陳君已領有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並擔任 A 人身保險代理人公司之代理人(簽署人),但基於生涯規劃,陳君想轉任到 B 人身保險經紀人公司(簡稱 B 公司)及 C 財產保險經紀人公司(簡稱 C 公司)擔任招攬保險業務之業務員,因此已先通過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同時取得人身保險業務員及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則陳君應先如何處理,始得同時分別登錄於 B 公司及 C 公司招攬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從業人員身分兼任及登錄限制,涉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陳君目前具有兩種身分:
- 已取得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並擔任 A 公司代理人之簽署人。
- 已取得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欲分別登錄於 B 人身保險經紀人公司及 C 財產保險經紀人公司。
雖然業務員在符合規定時,得分別登錄於一家人身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一家財產保險經紀人公司,但保險代理人簽署人與保險業務員之身分具有兼任限制。因此,陳君必須先消除原有的保險代理人執業身分,才能辦理後續業務員登錄。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判斷陳君是否具備同時登錄 B、C 兩公司的資格。
陳君同時具有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且欲分別登錄於:
- B 人身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人身保險業務。
- C 財產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財產保險業務。
此種「一家人身保險經紀人公司+一家財產保險經紀人公司」的分別登錄,符合業務員登錄規範所容許的特殊情形。
第二,判斷辦理登錄前是否有既存身分必須先處理。
陳君目前仍是 A 人身保險代理人公司的代理人簽署人,且持有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代理人執業身分與業務員登錄身分不得同時存在,因此應先繳銷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之後才得辦理 B、C 公司的業務員登錄。
選項分析
(A) 先繳銷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正確
第 33 題1 分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符合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銀行本身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本承擔金融業務風險。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申請增加代理的保險業務種類,須檢視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此一比率屬於銀行資本適足性監理範圍,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所定規範判斷。
其基本概念為:
比率愈高,表示銀行以自有資本承擔風險性資產損失的能力愈強。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題幹關鍵字:
- 主體是「銀行」;
- 申請事項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
- 審查指標是「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是銀行資本適足性的專門用語,並非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保險資金運用或一般銀行業務申請規定。
因此,本題應回到銀行資本適足性規範,正確法源為《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
選項分析
(A)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正確
本選項直接對應題幹所稱「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的規範。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時,須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的要求,因此以該辦法第 5 條作為判斷依據。
第 34 題1 分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多少時間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對已取得執業證照之代理人,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所負的異動報備義務。
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且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 15 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個關鍵條件:
- 對象是代理人公司及銀行。
- 被增加任用或變更的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
符合上述條件時,直接適用代理人異動報備期間:
因此正確期限為「15 日」。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下列關於代理人公司法令遵循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有關代理人公司法令遵循制度及法令遵循人員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代理人公司應:
- 擬具法令遵循手冊。
- 設置法令遵循人員。
- 由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 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 其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申報,並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逐句比對題,重點在於辨認法令遵循人員的「職責」、「報告對象」、「兼任限制」及「人事異動申報義務」。
四個選項中,A、B、D均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50 條內容相符;C則將法條所稱的「內部稽核人員」錯寫成「公司簽署人」,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正確。
代理人公司應設置法令遵循人員,並由其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若公司採有限公司組織,另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因此,A所述符合規定。
(B)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正確。
法令遵循人員的核心職掌,即是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其具體工作包括:
第 36 題1 分
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①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②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
③將非所任用之代理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
④除合約所訂定之佣酬及費用外,以其他名目或以第三人名義向保險人收取金錢、物品、其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
⑤本人未執行業務,而以執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⑥支付續期佣酬予接續保戶服務人員者。
⑦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定存解約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對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所設的禁止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題目列出的①至⑦,均屬代理人不得為之行為。
規範目的在於:
- 維持保險招攬及代理業務的專業性。
- 防止代理人與保險業務員身分重疊或借牌執業。
- 防止不實廣告、轉件掛名及不當收受報酬。
- 防止誘導保戶解約、借款繳費等損害保戶權益的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判斷其中哪些行為「較嚴重」,而是逐一核對①至⑦是否均屬法規所列禁止事項。
判斷結果如下:
因此應選擇包含全部七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任職於保險業、擔任有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正確。代理人不得同時任職於保險業,也不得擔任相關公會現職人員或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以避免利益衝突、身分混淆及業務監督上的漏洞。
② 使用與保險商品有關之廣告、宣傳內容,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
正確。代理人使用保險商品廣告或宣傳資料,應以所代理保險業提供或經其同意的內容為限。自行製作、修改或使用未經同意的資料,容易產生誤導消費者或不實表示的問題。
③ 將非所任用之代理人或非所屬登錄之保險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
正確。代理人不得轉報非其所任用代理人或非其所屬登錄業務員招攬的要保文件。此規定是為了防止借名招攬、掛名送件及規避業務員登錄管理。
④ 除合約所訂定之佣酬及費用外,以其他名目或以第三人名義向保險人收取金錢、物品、其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
第 37 題1 分
關於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之人員資格限制、授權保險業之賠償責任、業務區隔及高齡客戶投保小額終老保險之訪問確認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辦法》及保險相關法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之特別規範:
- 授信、存匯人員不得兼任特定保險商品之招攬。
- 銀行在保險代理授權範圍內所生之過失、錯誤或疏漏,原則上由授權保險業依法負賠償責任。
- 銀行必須使消費者清楚區分銀行業務與保險代理業務。
- 高齡客戶投保小額終老保險時,始有全部案件之非銷售人員訪問確認要求;不能概括寫成所有小額終老保險客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銀行不得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兼任保險商品招攬人員,尤其不得由具有授信、存匯業務權限之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
其規範目的在於避免銀行行員利用授信、存款等職務上的優勢地位,對客戶產生不當招攬或利益衝突。因此,授信或存匯行員不得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
(B) 正確
第 38 題1 分
保險代理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變更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對代理人公司重要負責人變更的監理程序,關鍵在於區分:
- 「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 「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更時,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格證明及無不得充任負責人事由之書面聲明,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其中,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兩步:
第一步,確認變更職務:
題目所稱為「董事長及總經理」,兩者均屬代理人公司的重要負責人,資格及適任性須由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第二步,確認法定程序:
董事長、總經理變更,法規使用的是「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不是單純向同業公會報備。因此應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選項。
此外,代理人公司應於選任後十五日內,檢附:
- 無《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各款情事的書面聲明。
- 符合董事長或總經理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選項分析
(A) 報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認可
錯誤。
第 39 題1 分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單借款之客戶,應指派何人對於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對於特定高風險資金來源案件所負的強化確認義務。
依民國 113 年命題當時之《銀行辦理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若客戶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貸款;
- 定期存款解約,且解約利息免予打折;
- 保單借款;
銀行在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前,應指派「非原招攬之人員」,對全部要保案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客戶投保意願、投保內容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此一規定的重點,在於透過與原招攬人員不同的人員進行獨立確認,降低不當招攬、誘導投保或利用貸款購買保險等風險。
解題方法
解題時先抓住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語句:
-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表示適用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的特別規範。
-
「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單借款」 表示屬於規範所列的特定資金來源案件。
-
「應指派何人」 法規要求的是人員身分上的獨立性,關鍵不是主管或部門別,而是「不得為原招攬之人員」。
因此,正確答案就是「非原招攬之人員」。
選項分析
(A) 非原招攬之人員
正確。
法規要求銀行對於上述特定資金來源的全部要保案件,在送交保險業核保前,應由非原招攬人員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其目的在於避免由原招攬人員自行確認,確保訪問具有客觀性與獨立性。
第 40 題1 分
下列何者沒有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總經理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代理人公司總經理之消極資格」,也就是依民國 113 年相關保險代理人法規,判斷哪些情形會使某人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總經理。
判斷重點不是看該人是否具備總經理的積極資格,而是逐一檢查選項是否屬於法規所列的「不得充任」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定消極資格」的方法:
- 違反金融法規而受刑事處分者,通常涉及品格及適任性問題,屬於不得充任事由。
- 曾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等金融法規之撤換或解任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任職。
- 保險業及相關公會現職人員,涉及職務衝突,通常不得兼任代理人公司總經理。
- 保險業務員登錄身分本身,並非當然構成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總經理的事由。
因此,應找出「不屬於法規所列不得充任事由」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違反銀行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者
錯誤。
違反銀行法而受刑之宣告確定,且尚未執行者,屬於金融犯罪或重大金融違法情形。此類人員具有適任性及誠信疑慮,依法不得充任代理人公司總經理。
因此,A 是不得充任事由。
(B) 四年前曾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者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