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人身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111年專技普考 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一) 請說明人壽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意義。(15 分)

(二) 在人壽保險契約尚未解除前,債權人是否可以扣押要保人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0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1. 人壽保險平準保費制與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
  • 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 System):人壽保險多為長期契約,被保險人之死亡率隨年齡增長而上升(自然保費 Natural Premium 隨年齡遞增)。保險公司為避免保戶高齡時因保費過高而無力負擔,採行各期收取固定金額的「平準保費」。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形成:在投保初期,要保人繳交之平準保費高於自然保費,保險人將溢收之保費扣除附加費用後進行提存並積立運用;投保後期,自然保費高於平準保費,保險人即以先前積存之準備金及其利息收益彌補保費不足之缺口。此一積存之金額即稱為「保單價值準備金」。
  • 法律性質與權利基礎:保單價值準備金雖由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1 條等規定提存管理,但實質上係由要保人交付之保費積算而成,反映要保人於保險契約中之實質經濟利益,亦為要保人主張保單借款(保險法第 120 條)、解約金返還(保險法第 119 條)、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之計算基準。
  1.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扣押與強制執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為準)
  • 標的區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上之責任準備金項目;要保人終止契約後得請求者為「解約金」。
  • 核心爭點:在人壽保險契約尚未解除或終止前,要保人之債權人得否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要保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請求權?
  • 法理衝突:涉及債權人合法實施強制執行之權益,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基於人身保險契約所享有之生命安全保障及期待權之衡平。

解題方法

本題屬人身保險法規之「概念定義與強制執行實務爭點」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子題:精算原理 →\rightarrow 法律性質 →\rightarrow 保單權益機能
  • 從人身保險費率結構切入,比較自然保費與平準保費之差異,導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精算定義。
  • 進一步說明其在法律上代表「要保人實質財產權益」,並列舉其作為解約金、保單借款等權利之計算基礎。
  1. 第(二)子題:標的辨析 →\rightarrow 見解剖析(否定說 vs. 肯定說) →\rightarrow 命題當年實務脈絡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說明「保單價值準備金帳戶本身」存於保險公司,債權人不得直接扣押保險公司之準備金;債權人所能扣押者,係要保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債權(附終止條件之期待權)」。
  • 詳細剖析實務與學說上之「否定說」與「肯定說」論據,並導出命題當年最高法院實務發展趨勢。
  • 現行法提醒:最高法院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作成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確立執行法院得扣押解約金並得終止契約進行強制執行;後續保險法亦配合修正增訂執行相關規範。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理脈絡為準。

選項與爭點見解分析

子題(一):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三大核心要素分析

  1. 精算與費率要素 長年期人壽保險採平準保費制。設 PP 為每期繳交之平準保費,PtNP_t^N 為第 tt 期之自然危險保費。
  • 投保初期:P>PtNP > P_t^N,保險公司將溢收之 (P−PtN)(P - P_t^N) 扣除營業費用後進行積立與投資。
  • 投保後期:P<PtNP < P_t^N,保險公司以前期累積之準備金與利息填補 (PtN−P)(P_t^N - P) 之差額,確保契約於保險期間內維持財務平衡。
  1. 法律權利要素 保單價值準備金實質上反映要保人已交付保費所換取之經濟價值,屬要保人財產權益之延伸。要保人依保險法得行使下列權利:
  • 保險法第 119 條: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得請求保險人償還解約金。
  • 保險法第 120 條: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保單借款。
  • 變更權利:要保人得申請將原保單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一) 請說明何謂保險法所稱之受益人。(10 分)

(二) 當發生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情形,保險人是否得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請詳論之。(10 分)

(三) 死亡保險契約如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應如何處置?(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中「受益人」之法定定義、受益權之喪失及其法律效果,以及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之處置與實務影響。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保險法相關條文亦維持一致。核心法條包含:

  1. 保險法第 5 條:受益人之法定定義與指定權利人。
  2. 保險法第 121 條:受益人或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之法律效果與給付責任歸屬。
  3. 保險法第 112 條與第 113 條:指定受益人與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是否併入遺產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條文剖析與實務法律效果分析),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小題:引述保險法第 5 條條文,拆解受益人之「法定定義」、「指定權人」與「權利性質(原始取得)」。
  2. 第二小題:採「責任歸屬與效果區分法」。首先給出明確結論(保險人不得免責),接著援引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區分「有其他受益人」與「無其他受益人」兩種法律效果;最後對比第 121 條第 3 項(要保人故意)以防範常見考題陷阱。
  3. 第三小題:依保險法第 113 條導出「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核心答案,並延伸說明其在民法繼承、遺產稅課徵及債務清償上之實務法理。

擬答與詳細解析

(一) 保險法所稱受益人之定義(10 分)

  1. 法定定義: 依保險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指定享有積受保險金給付權利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2. 法律要件與特性:
  • 指定權人與限制:受益人須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依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應經被保險人同意。
  • 受益資格:自然人與法人均得為受益人,且不以被保險人之親屬為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亦得指定自己為受益人。
  • 權利性質: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係基於保險契約直接取得對保險人之保險金請求權,此權利屬於受益人自身之「原始取得」,非承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遺產。

(二)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保險人給付責任之詳論(10 分)

  1. 保險人給付責任之結論: 保險人不得主張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法律效果僅係該故意殺人者「喪失其受益權」,保險契約之給付義務並未消滅,保險人仍須依規定給付保險金。
  2. 法理與法條依據(保險法第 121 條):
  • 受益權之喪失:依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此乃基於「任何人不得因其違法行為獲得利益」之公序良俗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種事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②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動物所致之損害。

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

④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人對於特定損害或費用是否負賠償、償還責任」,依民國111年《保險法》關於損害保險之規定判斷: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損害,原則上保險人不負責任。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動物所致損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即使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負償還責任。
  • 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之損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①至④是否屬於保險人應負責任的情形:

①:不負責任①:不負責任 ②:負賠償責任②:負賠償責任 ③:負償還責任③:負償還責任 ④:負賠償責任④:負賠償責任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②+③+④②+③+④

即選項 (A)。

選項分析

①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錯誤。

依《保險法》規定,損害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制度是為填補偶然事故所生之損害,若允許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並請求理賠,將違反保險制度的基本原理,也容易造成道德危險。因此,故意行為所致損害原則上排除於保險責任之外。

②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動物所致之損害

正確。

依《保險法》規定,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動物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這是損害保險中對動物致害所設的特別規定。動物雖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但其飼養、管理或支配範圍內的動物造成損害時,仍可能構成保險事故,不能僅因損害並非本人直接行為所造成,即當然免除保險人責任。

③ 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費用,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

正確。

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保險人應負償還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1 分

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②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③再保險契約為責任保險。

④原保險人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再保險契約的基本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下列法條:

  • 《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契約為責任保險契約。
  • 《保險法》第40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 《保險法》第41條: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 《保險法》第42條: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被保險人之義務。

再保險的法律關係,是原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責任再行分散給再保險人。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各自獨立,原保險人仍須直接對原被保險人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逐一對照《保險法》第39條至第42條:

  1. 判斷「被保險人能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
  2. 判斷「再保險人能否向何人請求保險費」。
  3. 判斷再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
  4. 判斷原保險人是否可以再保險人未付款為由,延後對被保險人的給付。

其中第2項特別容易混淆「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法律禁止再保險人向原被保險人請求保險費,但並未禁止其向原保險人請求再保險費。

選項分析

①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正確。

依《保險法》第40條,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原則上沒有直接的保險給付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向原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不能因原保險人另有再保險安排,就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償。

本項文字符合再保險契約相對性原則。

②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1 分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是否仍然存在」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51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契約當事人均不知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由保險人承擔未來可能發生的危險。若契約成立時,危險早已發生,或危險已經消滅,保險契約所預定承擔的風險即不存在,原則上契約無效。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時間點:

  1. 先確認保險契約是否已經訂立。
  2. 再判斷契約訂立當時,保險標的的危險是否已發生或已消滅。

若在契約訂立時:

  • 危險已經發生:例如保險事故早已發生。
  • 危險已經消滅:例如原本可能發生的危險已確定不可能發生。

此時契約欠缺保險契約所需的未確定危險,依《保險法》第51條,原則上契約無效。

本題沒有提供「契約當事人均不知情」的特殊事實,依考試命題所設定的一般原則,應選擇「契約無效」。

選項分析

(A) 契約有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僅發生於訂立契約時。

②危險之發生與未據實說明之事項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③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

④除斥期間為保險人知道要保人未誠實告知後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的適用時點、違反效果及保險人解除權的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

  1.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故意隱匿、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3. 危險發生後,若危險發生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4. 保險人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消滅;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使有解除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因此,本題應分別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第 64 條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對照法條」:

  • 先判斷據實說明義務的發生時點。
  • 再判斷危險事故與未告知事項間是否須具關聯性。
  • 接著辨別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還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最後區分「知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與「契約訂立後二年」兩種期間。

判斷結果為:

①正確,②正確,③錯誤,④錯誤① \text{正確},\quad ② \text{正確},\quad ③ \text{錯誤},\quad ④ \text{錯誤}

所以正確組合為 ①②①②。

選項分析

① 僅發生於訂立契約時:正確

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明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因此,該條所規定的據實說明義務,原則上是在保險契約訂立時發生,並非契約成立後持續存在的一般性義務。

故①正確。

② 危險之發生與未據實說明之事項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行使代位權。

②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無論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權。

③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④保險人代位所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代位範圍,以及人壽保險不得代位的特別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如下:

一、一般保險代位權

依《保險法》第53條:

  1.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
  2.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3. 保險人已給付保險賠償金額。

符合上述要件後,保險人得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代位請求的上限為:

保險人代位請求金額≤保險人已給付之保險賠償金額\text{保險人代位請求金額} \leq \text{保險人已給付之保險賠償金額}

二、家屬或受僱人的例外

第三人若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原則上保險人不得代位請求;但損失是由該家屬或受僱人的故意行為所致時,不在此限。

三、人壽保險的特別規定

依《保險法》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這是因為人壽保險並非以填補具體財產損害為主要目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與財產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序判斷:

  1. ①是否符合一般代位權成立要件。
  2. ②是否忽略家屬、受僱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例外。
  3. ③是否符合人壽保險不得代位的規定。
  4. ④是否正確表達代位金額的上限。

判斷結果為:

  • ①正確
  • ②錯誤
  • ③正確
  • ④錯誤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即選項(B)。

選項分析

①正確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並對第三人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保險賠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1 分

關於人壽保險,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之法定限制,核心法條包括:

  • 《保險法》第109條: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受益權。
  • 《保險法》第121條: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立二年內故意自殺者,保險人得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契約訂立二年後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仍負給付責任。

本題要判斷的是:何種情形會使「保險人本身」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而非僅使特定受益人喪失請求權。

解題方法

逐一區分三種法律效果:

  1. 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主要效果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並不當然表示保險人完全免除給付責任。
  3. 被保險人二年後自殺: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額。

因此,符合題目「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者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即選項(D)。

選項分析

(A)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錯誤

依《保險法》第109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

但此法律效果是「特定受益人失權」,不是保險人當然完全不負給付責任。若有其他受益人,其他受益人仍得請求全部保險金額;若無其他受益人,保險金額則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所以,選項將「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誤認為「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不正確。

(B)被保險人於投保2年後自殺: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1 分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若被保險人依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同意權及撤銷同意後的法律效果。

所謂「由第三人訂立」,是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例如甲以乙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

為保障被保險人的人格、生命法益及避免道德危險,死亡保險契約原則上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既然享有同意權,也得隨時撤銷其同意。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被保險人撤銷同意時,法律明文規定「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不是判斷契約一開始是否有效,而是判斷「被保險人撤銷同意」之後,法律明文賦予何種效果。

判斷順序如下:

  1. 確認契約性質: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
  2. 確認被保險人行為:被保險人撤銷原先所為之同意。
  3. 直接適用《保險法》第 105 條的法律效果。
  4. 法律採擬制規定,將被保險人撤銷同意,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因此,本題答案為「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這裡要特別區分:

  • 被保險人撤銷的是「同意」。
  • 法律效果則是「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 並不是被保險人直接成為終止契約的名義人,也不是保險人解除契約。

選項分析

(A) 視為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

錯誤。

保險人解除契約,是保險人基於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向要保人行使解除權的法律行為。本題中並非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也沒有將被保險人撤銷同意擬制為保險人解除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法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22 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

  1. 實際年齡所應繳保險費較高,即保險費短繳。
  2. 實際年齡所應繳保險費較低,即保險費溢繳。
  3. 真實年齡是否已超過保險人所定承保年齡限度。
  4. 年齡錯誤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後發現。

其中,年齡不實致保險費少繳時,原則上要保人有兩種選擇:

  • 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按照已繳保險費與真實年齡應繳保險費之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可表示為:

調整後保險金額=原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真實年齡應繳保險費調整後保險金額 = 原保險金額 \times \frac{已繳保險費}{真實年齡應繳保險費}

但若保險事故發生後才發現年齡不實,法律效果有所不同,並非仍由要保人自由選擇補繳或減少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先抓住本題的核心分類:

  • 「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適用短繳規定。
  • 「保險事故發生後」:適用特別規定。
  • 「超過保險年齡限度」:契約無效,但保險人仍應返還所繳保險費。
  • 「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應返還差額,不是退還全部保險費。

逐一對照選項後,即可判斷只有未加入「保險事故發生後」限制,且完整表述短繳處理方式的選項 C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時,保險人應返還的是「多繳之差額」,而非全額保險費。

若已繳保險費為 PP,依真實年齡應繳保險費為 P0P_0,且 P>P0P>P_0,原則上返還:

P−P0P-P_0

保險契約並不因此當然消滅,故不能主張退還全部保險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1 分

傷害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受益人故意侵害被保險人」時的法律效果,以及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的原則。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保險法》規定: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利。
  •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者,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傷害保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因此本題適用上述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故意致死」與「故意傷害未遂」兩種情形:

  1. 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法律效果是受益人不得請求保險金額,且在一定規範下可能喪失受益權。
  2. 若受益人只是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但傷害行為未遂,尚未發生死亡結果,法律並非當然使其喪失受益權,而是賦予被保險人撤銷其受益權利的權限。

題目明確表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因此應選擇「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選項分析

(A)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錯誤。此效果主要是針對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的情形。題目是「傷害未遂」,並未發生被保險人死亡結果,不能直接適用故意致死的法律效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金信託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②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定為同一人。

③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④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金信託」的基本規範,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之《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為準,掌握以下四項原則:

  1.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2. 信託標的主要為人身保險契約中的死亡或失能保險金。
  3. 要保人須於保險事故發生前預先洽訂信託契約。
  4. 保險金信託之受益人,須符合規定身分,且與保險契約受益人具有一致性。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①至④是否符合保險金信託制度之規範,再將正確敘述組合至選項中。

本題官方答案為 D,表示正確敘述為:

①、③、④①、③、④

選項分析

①正確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置信託專戶,使信託財產與保險業自有財產及其他財產分離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信託財產獨立性,避免信託財產與受託保險業之自有財產混同。因此,①正確。

②錯誤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得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受託人,前段敘述正確。

錯誤在於題目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定為同一人」。依民國111年相關規定,辦理此類保險金信託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並非可以任意分離。

因此,②整體敘述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中保險契約解除權、終止權及特別規定的區別。關鍵在於:

  • 解除契約:使契約溯及既往消滅,原則上回復到契約訂立前的狀態。
  • 終止契約:使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將來消滅,終止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受影響。
  • 各選項所述事由,必須依《保險法》的特別規定判斷法律效果,不能僅依一般契約法理推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保險法》所規定的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

  1. 火災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
  2. 當事人對應通知事項怠於通知。
  3. 當事人違背特約條款。
  4. 超額保險契約因一方詐欺而訂立。

其中要特別注意「得解除」與「得終止」的法律用語。題目問的是「法律效果非為得解除保險契約」者,因此只要該選項的法律效果是「得終止」,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

依《保險法》關於火災保險的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此處法律效果是「終止」,不是「解除」。終止係使契約向將來消滅,與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不同。

因此,A所述情形的法律效果並非「得解除保險契約」,為本題正確答案。

(B)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1 分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關於「危險增加」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危險增加可依原因區分為:

  1.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原則上應於危險增加前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應於知悉危險增加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本題明確指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因此適用「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之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先判斷危險增加原因,再確認通知時點」的方式:

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text{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 \Rightarrow \text{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

題幹並未要求在危險增加前通知,因為該危險增加不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造成,通常屬於外在或客觀因素所致。法律因此採取「知悉後起算」的通知期間。

選項分析

(A) 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1 分

保險人對下列情形是否要負賠償責任?

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所致之損失。

②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因而增加之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標的物之保護責任」及「危險事故發生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規定。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負有保護責任:

  1. 未盡約定或應負之保護責任,因而直接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 危險事故發生後,未採取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導致損失擴大者,保險人對於「增加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本題的關鍵,在於兩種情形的法律效果都是「保險人對該部分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並非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也不是一律按比例賠償。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別判斷①、②所描述的損失,再對照選項:

  • ①是事故損失的發生,係因未盡保護責任所致。
  • ②是事故發生後,因未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造成原有損失進一步擴大。

兩者雖發生階段不同,但法律效果相同,均排除保險人對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特別要注意,②並非全部損失均不賠。若原始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屬承保範圍,保險人仍可能就原始損失負責;但因未盡合理保護方法而「增加」的部分,不予賠償。就題目所問的②增加損失而言,仍屬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①②均為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正確

①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保護責任,直接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②因危險事故發生後,未採取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致損失增加,保險人對增加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1 分

保費未繳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人身保險契約「保費未繳」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人應催告要保人;催告到達後,經過 30 日仍未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認「保費逾期未繳並經催告後仍未繳納」所產生的效果是「效力停止」,而非契約當然消滅。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示事實判斷:

  1. 保險費已到期但尚未繳納。
  2. 保險人已完成催告,且催告已到達。
  3. 催告到達後已屆滿 30 日。
  4. 要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

符合《保險法》第 116 條所定的要件後,保險契約的效力進入停止狀態:

保費到期未繳+催告到達+經過 30 日仍未繳費⇒保險契約效力停止\text{保費到期未繳} +\text{催告到達} +\text{經過 30 日仍未繳費} \Rightarrow \text{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效力停止」表示契約關係尚未當然消滅,只是在停止期間內,保險人通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日後是否得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復效,另有復效制度處理。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無效

錯誤。

「無效」是指契約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契約欠缺法律所要求的成立或生效要件。題目中的保險契約原本已有效成立,僅因保費逾期未繳而發生後續的效力停止,不是自始無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1 分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遭遇災難,因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推定其為同時死亡。經查本件之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且並無其他受益人存在,試問保險金額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時,保險金額歸屬」的規定,並結合「要保人之處分權」及「受益人不存在」的判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之規定:

  1.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且無法證明死亡先後時,法律上推定同時死亡。
  2. 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時,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因此,本題保險金並非當然消滅,也不是改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是歸入被保險人遺產,由其繼承人依繼承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步:判斷死亡先後

題目明確表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遭遇災難,因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推定二人同時死亡。

因此,不能認定受益人先死亡或被保險人先死亡,必須適用「同時死亡推定」。

第二步:確認是否有其他受益人

題目說明「並無其他受益人存在」,表示原受益人死亡後,沒有其他指定受益人可以承受保險金。

第三步:確認要保人是否放棄處分權

題目特別指出「要保人未放棄其處分權」,代表要保人原則上仍具有指定、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保險利益的權限。

在此情形下,因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保險金額歸入被保險人遺產。

故:

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遺產\text{保險金額} \longrightarrow \text{被保險人之遺產}

選項分析

(A)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錯誤。

被保險人死亡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契約並不因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而當然失效,保險人仍負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義務。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種費用,依保險法之規定,非由保險人負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上各類必要費用之負擔主體,重點在於辨識:

  1. 證明及估計損失之必要費用。
  2. 被保險人進行民事責任抗辯之必要費用。
  3. 健康保險契約成立前健康檢查之費用。
  4. 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支出費用的「必要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保險法原則上係由保險人負擔上述必要費用;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約定。若費用係因「非必要行為」所生,則不屬於保險人依法應負擔之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定要件」判斷:

  • 選項若符合保險法所規定的「必要費用」,原則上由保險人負擔。
  • 選項若將法律要求的「必要行為」改成「非必要行為」,即與法條要件相反,為錯誤敘述。
  • 題目問「非由保險人負擔」者,因此找出不符合保險人負擔要件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此敘述正確。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

例如事故發生後,為鑑定損害程度、估算修復費用或確認損失範圍所支出的必要鑑定費用,原則上由保險人負擔。

因此,A並非本題答案。

(B)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

此敘述正確。

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必須進行抗辯時,其所支出的訴訟上或訴訟外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

訴訟上費用包括裁判費、律師費等必要支出;訴訟外費用則可能包括必要的協商、調查或和解處理費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1 分

假設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職務為消防人員,因見有人溺水而跳水救助,己身卻不幸溺斃時,保險人的責任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死亡原因是否屬於保險人除外責任」的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人壽保險原則上承保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其他約定事故所致之死亡。只有在符合保險法或保險契約所定除外事由時,保險人才可能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例如: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 契約另有合法約定的除外危險。

消防人員為救助溺水者而跳水,屬於救人及執行職務上的行為,並非自殺,也不是犯罪行為。雖然該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但「危險」本身不等於「除外責任」。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依下列順序:

  1. 確認死亡原因:被保險人因跳水救人而溺斃。
  2. 判斷是否屬故意自殺:其目的在於救助他人,沒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意思,因此不是故意自殺。
  3. 判斷是否屬犯罪或其他除外危險:消防人員救人並非犯罪處死、拒捕、越獄,也沒有題目所示的其他除外事由。
  4. 既無法定或契約除外事由,保險事故即屬承保範圍,保險人應依保險契約給付死亡保險金。

因此,正確答案為保險人應按保險契約理賠。

選項分析

(A) 若保險費已付足 2 年者,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錯誤。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險契約因特定除外事由而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時,法律或契約可能規定的處理方式,並非本題情形。

本題被保險人是為救人而死亡,並未構成故意自殺或犯罪死亡等除外事由。保險人應給付死亡保險金,而不是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1 分

有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超額承保者,其違反部分,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②無詐欺情事者,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③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④保險業超額承保者,處新臺幣 45 萬元以上 450 萬元以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亦即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契約效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如何處理,以及保險業違法超額承保之行政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一般超額保險且無詐欺情事。
  2. 保險業超額承保時的法律效果。
  3. 保險業違反規定的罰鍰。

解題方法

先逐一判斷四個敘述是否符合保險法關於超額保險的規定:

  • 無詐欺情事:契約僅在保險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
  • 無詐欺情事且通知超額事實:保險金額與保險費按比例減少。
  • 保險業超額承保:違反部分並非「他方得解除契約」,而是原則上超過部分無效,並可能負擔損害賠償及行政罰。
  • 選項④所載罰鍰金額符合命題當年法規。

因此,正確敘述為②③④。


選項分析

① 保險業超額承保者,其違反部分,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錯誤。

保險業超額承保時,法律效果是「超過部分無效」,並非規定他方得解除契約。若保險業因超額承保而受有損失,法律上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選項將「超過部分無效」誤寫為「他方得解除契約」,法律效果不同。

本選項前段錯誤,故整體不正確。


② 無詐欺情事者,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正確。

依保險法關於超額保險之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若無詐欺情事,契約僅在保險標的價值範圍內有效。

例如:

  • 保險標的價值為新臺幣100萬元。
  • 保險金額為150萬元。
  • 無詐欺情事。

此時契約有效範圍原則上僅為100萬元,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部分不發生有效保險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1 分

依保險法規定將保險業資本等級劃分為四種,其劃分標準依據為何?

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②淨值比率。

③股本比率。

④風險比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上「保險業資本等級」的劃分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資本等級係以以下兩項指標綜合判斷:

  1.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即風險基礎資本適足率(Risk-Based Capital Ratio,簡稱 RBC)。
  2. 淨值比率,即保險業淨值相對於資產規模的比率。

因此,正確組合為 ①②。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保險法明文列為資本等級劃分依據的法定指標。

第一項「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可表示為:

RBC比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100%\text{RBC比率} = \frac{\text{自有資本}}{\text{風險資本}} \times 100\%

此比率用以衡量保險業的自有資本,是否足以承擔其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各項風險。

第二項「淨值比率」則是從保險業整體財務結構觀察其清償能力,基本概念可表示為:

淨值比率=淨值資產總額×100%\text{淨值比率} = \frac{\text{淨值}}{\text{資產總額}} \times 100\%

保險業資本等級的劃分,正是以 RBC 比率及淨值比率等法定資本適足性指標為依據,區分不同程度的資本狀況。


選項分析

①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傷害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法》關於傷害保險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識「法定基本記載事項」與「個別保險給付內容」的差異。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傷害保險基本條款所應記載的事項,包含:

  • 被保險人的姓名、年齡、住所,以及與要保人的關係。
  • 請求保險金額的事故及其發生時期。
  • 受益人的姓名及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或確定受益人的方法。
  • 保險期間、保險費及其他契約必要事項。

本題選項 D 所稱「傷害保險金金額或確定傷害保險金金額之方法」,並非傷害保險基本條款的法定記載內容,因此為正確答案。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記載事項逐項比對法」: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
  2. 將各選項與傷害保險基本條款的法定內容逐一比對。
  3. 能直接對應法定記載事項者,屬於基本條款內容;無法對應者,即為答案。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保險金額」與「傷害保險金金額」的文字差異。題目 D 所稱的「傷害保險金金額」,是個別契約約定的給付內容,並非基本條款所列的法定記載項目。

選項分析

(A)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正確。這些資料是確認被保險人身分、年齡及其與要保人法律關係的重要事項,屬於傷害保險基本條款應記載的內容。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1 分

下列關於複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④善意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複保險制度,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對人身保險契約適用範圍的限制。

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投保,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情形。其主要規範包括:

  1. 複保險通知義務。
  2. 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
  3. 善意複保險時,各保險人的比例分擔責任。
  4. 危險發生前,超額部分保險費的比例返還。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先處理①、②:確認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是否排除《保險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對人身保險契約的適用。

第二,再依《保險法》關於善意複保險的規定,判斷③、④是否符合比例分擔及超額保費返還原則。

四個敘述均正確,因此選擇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的通知義務

正確。

《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時,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此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同一保險標的遭到重複保險,並使保險人能掌握總保險金額及損失分擔情形。

然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並無法以客觀市場價格計算其「全部價值」。因此,人身保險原則上不具有財產保險複保險制度中「超額填補」的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即認為,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6 條的複保險通知義務。要保人得依自身需要,向不同保險人投保多張人身保險契約,不因未通知其他保險契約而當然違反第 36 條。

因此,①正確。

②依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惡意複保險之規定

正確。

《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這項規定建立在財產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上,目的在於防止要保人透過多重保險取得超過實際損害的利益。然而,生命、身體及健康本身沒有可以精確計算的客觀交換價值,人身保險金額通常是契約當事人約定的給付額,並非對實際財產損失的填補。

因此,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認為,人身保險契約不適用《保險法》第 37 條關於惡意複保險無效的規定。

所以,即使被保險人同時向數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也不能僅因保險金額總額較高,便直接依第 37 條認定契約無效。

因此,②正確。

③善意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1 分

下列何種約定,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①免除或減輕要保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②使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者。

③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④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4 條之 1,重點在於區分:

  1. 法律直接宣告無效的約定:免除或減輕要保人、被保險人依《保險法》所負義務者。
  2. 須以訂約時顯失公平為前提,始屬無效的約定:
  •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
  • 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 其他對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題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

「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包括哪些情形?

因此,不能只判斷某種約定對被保險人是否不利,而要確認該約定是否屬於《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所規定的「以訂約時顯失公平為要件」的類型。

逐項對照如下:

  • ①屬於法律直接規定無效,不以顯失公平為要件。
  • ②規範對象錯誤,法條保護的是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權利,不是保險人的權利。
  • ③屬於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義務,須於訂約時顯失公平才無效。
  • ④屬於對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的約定,於訂約時顯失公平者無效。

所以正確組合為 ③④。

選項分析

①免除或減輕要保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

此敘述本身涉及《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的規範,但它不是「於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才無效」的類型。

依該條規定,保險契約約定免除或減輕要保人、被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原則上該約定即屬無效,並不需要另外證明訂約時有顯失公平情形。

因此,①不屬於題幹所問的「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無效」範圍,錯誤。

②使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者

此選項的規範主體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1 分

假設於同 1 年之內:

①甲就其房屋於 2 月 1 日投保火災保險。

②該屋旁於 2 月 20 日新設爆竹工廠,甲平日不住這棟房屋,不知此事實且未向保險人通知。

③該屋於 3 月 20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於事故發生後始通知保險人並請求給付保險金。

下列關於保險人保險金給付義務之說明,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及其法律效果,主要依據《保險法》第 59 條;並涉及「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之危險程度增加,屬於保險契約重要事項。
  2.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危險增加時,原則上應通知保險人。
  3. 若危險增加不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其確實不知情,保險人不得僅因未通知而終止契約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4.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並因此造成保險人損失,保險人得請求其賠償該項損失。

本題的關鍵在於:爆竹工廠雖然使房屋附近的火災危險顯著增加,但甲平日不住在該屋,對工廠新設一事不知情,且題目沒有顯示甲有故意或過失。因此,甲未通知保險人,不能直接認定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解題方法

依下列順序判斷:

第一,確認是否發生危險增加。

房屋旁新設爆竹工廠,會提高火災、爆炸等危險,屬於保險契約成立後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

第二,確認甲是否知悉危險增加,以及是否可歸責於甲。

題目明確說明甲平日不住在該房屋,且「不知此事實」。甲既然不知道爆竹工廠新設,原則上即無從履行通知義務;題目也沒有指出甲有應知而不知的過失。

第三,判斷保險人是否得拒絕給付。

危險增加若不可歸責於甲,保險人不得僅以甲未通知為由,主張終止契約或拒絕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始通知保險人,並不當然使甲喪失保險金請求權。

第四,處理甲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

若甲在知悉危險增加後仍怠於通知,且因延遲通知導致保險人發生額外損失,保險人得就該「因怠於通知所生之損失」請求賠償;但這與保險人得全面拒絕給付保險金不同。

選項分析

(A) 保險人得主張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

錯誤。

雖然爆竹工廠的設置確實造成危險增加,但甲對此事實不知情,且無可歸責事由。於此情形,保險人不能僅因甲未通知,即主張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此外,終止契約與拒絕給付並非危險增加後當然同時發生的法律效果,仍須視危險增加是否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1 分

要保人甲:

①108 年 8 月 1 日訂立保險契約時,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②110 年 5 月 1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向保險人申請理賠。

③110 年 5 月 10 日,保險人查出甲當初有不實說明之情事。

④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向甲發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

試由題旨判斷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關於要保人「據實說明義務」及保險人解除權期間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要保人於訂約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 要保人故意隱匿、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保險事故已發生亦同。
  3. 保險人自知悉解除原因起,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解除權,解除權即消滅。
  4. 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存在解除原因,保險人也不得解除契約。

本題的關鍵不在甲是否確有不實說明,而在保險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行使解除權。

解題方法

依時間順序判斷:

  • 108 年 8 月 1 日:甲訂立契約並為不實說明。
  • 110 年 5 月 10 日:保險人查知甲有不實說明,解除權期間開始起算。
  • 110 年 6 月 10 日:自知悉解除原因起滿 1 個月,解除權消滅。
  • 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才向甲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已逾 1 個月期間。

因此,保險人雖然原本具有解除事由,但因未於知悉解除原因後 1 個月內行使解除權,解除權已消滅,不得再解除契約。

至於契約訂立後 2 年的期間:

108年8月1日+2年=110年8月1日108年8月1日+2年=110年8月1日

保險人於 110 年 7 月 15 日表示解除時,尚未超過 2 年。但「1 個月期間」與「2 年期間」是不同的限制:

  • 1 個月期間:自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起算。
  • 2 年期間:自契約訂立日起算。

本題雖未逾 2 年,但已逾知悉後 1 個月,故解除權仍已消滅。

選項分析

(A) 保險人僅得解除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的規範,以及違反該規範時的處分機關與法律效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時,原則上應:

  1. 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
  2. 招攬涉及人身保險商品者,應親自晤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若業務員違反上述招攬規範,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係由其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作成「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可從兩個層次判斷:

第一,確認處分對象及處分機關。 違規者是保險業務員,但業務員通常隸屬於保險公司或相關保險業。依規定,具體處分是由「所屬公司」執行,而非由保險業務員所屬的各有關公會直接處分。

第二,確認處分種類。 本題所述違規行為,法律效果是「停止招攬行為」,並非當然撤銷或註銷業務員登錄。因此正確法律效果為: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text{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選項分析

(A) 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

正確。業務員未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文件,或招攬人身保險商品時未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違反招攬行為規範時,依命題當年《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由所屬公司對其作成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B) 所屬公司予以撤銷登錄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關於招攬保險之授權範圍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關於「業務員招攬保險之授權範圍」的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1. 業務員招攬時應如何向要保人表示身分及權限。
  2. 保險公司與相關公會應如何管理授權資料。
  3. 招攬所使用的文書應記載哪些事項,以及不得記載哪些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掌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招攬文書記載內容的限制:

  • 業務員招攬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
  • 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且記載於登錄證。
  • 招攬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名稱、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等身分資料。
  • 招攬文書並非用來記載業務員的授權範圍。

因此,將「授權範圍」列為招攬文書應標明的內容,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要保人其授權範圍。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使消費者確認招攬人確實具有業務員身分,並了解其可以招攬的保險業務範圍。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1 分

①保險業務員不服受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多久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

②保險業務員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多久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受撤銷登錄處分後之救濟期間」,法源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救濟程序分為兩階段:

  1. 業務員不服撤銷登錄處分,先向原處分公司申復。
  2. 對公司復查結果仍有異議,再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期間分別為:

  • 申復:處分通知到達之日起 1 個月內。
  • 覆核: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 3 個月內。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期間及其起算點:

處分通知到達⟶1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申復\text{處分通知到達} \longrightarrow \text{1個月內向原處分公司申復} 收到復查結果⟶3個月內向公會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text{收到復查結果} \longrightarrow \text{3個月內向公會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

因此:

①為 1 個月;②為 3 個月,符合選項(C)。

須特別注意,第二階段期間不是從原撤銷登錄處分通知到達日起算,而是從「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算。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1 分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該規則所訂「有關公會」之職權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有關公會」職權範圍的規定。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 「有關公會」負責業務員資格測驗、登錄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員管理事項。
  • 對於特定保險業務是否須通過特別測驗,屬於主管機關依保險業務發展情形所作的監理決定,並非有關公會的法定職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1年之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列「有關公會」職掌:

  1. 若屬於業務員資格取得、登錄或教育訓練等行政管理事項,通常屬於有關公會職權。
  2. 若涉及保險市場發展、業務種類管制及特別測驗要求,則屬於主管機關的監理權限。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特別測驗」的決定主體。D選項將主管機關的權限誤列為有關公會職權,故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辦理業務員資格測驗

正確。

有關公會依法辦理業務員資格測驗,作為業務員取得招攬保險業務資格的重要程序。業務員必須依規定通過資格測驗,始得辦理後續登錄及從事招攬行為。

因此,辦理業務員資格測驗屬於有關公會的職權範圍。

(B) 辦理業務員各種登錄事項

正確。

業務員的登錄、變更登錄、註銷登錄及其他相關登錄事項,均屬業務員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並由有關公會依規定辦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1 分

下列關於業務員異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關於業務員「異動登錄」及「註銷登錄」的規定。重點包括:

  1.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間勞務契約終止時,應辦理註銷登錄。
  2. 業務員異動時,申報義務原則上由所屬公司負責。
  3. 所屬公司因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時,應替業務員辦理註銷登錄。
  4. 在異動登錄完成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仍由原所屬公司負責。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業務員異動登錄規定,特別注意:

  • 申請處理的機關是「所屬公司所屬之公會」,不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異動申報期限是「異動後5日內」,不是15日。
  • 異動完成前的招攬責任仍由原所屬公司負擔,不是由業務員自行負責。
  • 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應替業務員辦理註銷登錄。

選項分析

(A) 錯誤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若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登錄,業務員得向「所屬公司所屬之公會」申請處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1 分

下列何種情形會被撤銷業務員登錄?

①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經查證屬實者。

②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

③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 1 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

④最近 5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關於「撤銷業務員登錄」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業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會被撤銷登錄:

  1. 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經查證屬實。
  2. 不參加應受之教育訓練。
  3. 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且於 1 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
  4. 最近 5 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 2 年。

本題四個敘述,均屬撤銷登錄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不涉及計算,應直接逐一核對四個敘述是否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列撤銷登錄事由。

判斷重點如下:

  • 「重大違規」須經查證屬實。
  • 教育訓練具有強制性,不參加即可能撤銷登錄。
  • 教育訓練不合格並非立即撤銷,須有「1 年內補訓仍不合格」的條件。
  • 停止招攬行為處分須以「最近 5 年內累計達 2 年」為判斷標準。

四項均符合規定,因此應選全部皆是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業務員於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經查證屬實者

正確。

業務員參加資格測驗時,如有重大違規行為,且經查證確實,即表示其取得或維持業務員資格的程序欠缺正當性,依法得撤銷業務員登錄。

因此,①屬於撤銷登錄事由。

②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

正確。

業務員應依規定參加教育訓練,以維持執行招攬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與法令遵循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訓練者,符合撤銷登錄的規定。

因此,②屬於撤銷登錄事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1 分

業務員有下列何種情事,會被處予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①明知要保人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②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③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④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

⑤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業務員違規招攬行為之分級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業務員具有特定重大違規情事時,所屬公司應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

本題列出的五種情事,均屬該處分規定所列之違規行為,因此應全部計入。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問題,應採「逐項對照法規列舉事項」判斷:

  1. 判斷各敘述是否屬於業務員禁止或重大違規招攬行為。
  2. 將符合「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之敘述全部選出。
  3. 比較選項所包含的編號,找出完整列出①至⑤的選項。

五項行為均符合,因此答案為包含①②③④⑤的(B)。

選項分析

①明知要保人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正確。業務員明知要保人有不實告知,仍故意隱匿,會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評估及是否承保,並可能造成契約爭議或保險金給付爭議,屬重大違反招攬規範之行為,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②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正確。業務員不得以不當方式將保險商品與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比較,造成消費者誤認保險具有與存款相同之安全性、流動性或收益保障。此類不當比較足以誤導消費者,屬應受停止招攬處分之違規行為。

③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1 分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登錄證」的有效期間,法源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 5 年。

業務員經登錄後,始得依法執行招攬保險業務;登錄證並非永久有效,期滿前須依規定辦理換發或重新取得登錄資格。

解題方法

看到「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時,直接對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關於登錄證有效期間的規定: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5年\text{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5\text{年}

因此,選項中標示「5 年」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3 年:錯誤。 3 年不是業務員登錄證法定有效期間,不能作為本題答案。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1 分

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依法應由誰負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對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執行或經營保險業務,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該授權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本條的責任歸屬重點是:銀行雖實際執行業務,但法律將對外賠償責任歸由授權銀行辦理該業務的保險人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三步:

  1. 確認行為主體: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執行或經營保險業務。
  2. 確認損害原因:銀行人員有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
  3. 對照法律效果: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由該授權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因此,本題不是問實際上哪一位人員犯錯,而是問《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所明定的法定對外賠償義務人。

選項分析

(A) 銀行:錯誤

銀行是實際受保險人授權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但本題依第 37 條的特別規定,因銀行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所生的過失、錯誤或疏漏,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由該授權保險人負擔。

因此,銀行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賠償責任主體。

(B) 理專: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1 分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何種行為?

①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

②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

③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未就報酬與風險為衡平對稱之揭露等情事。

④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收取佣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對銀行與保險業務間利益衝突、客戶適合度及商品資訊揭露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

  1. 利用客戶存款或其他金融交易資料,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屬性不相符的保險商品。
  2. 只比較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的報酬率,卻忽略兩者的風險及商品性質不同。
  3. 對保險商品的報酬與風險未作衡平、對稱且充分的揭露。
  4. 由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的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並收取佣酬。

因此,四項行為均屬禁止行為。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判斷單一行為,而是逐項確認①至④是否均屬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禁止事項。

判斷時可依三個面向切入:

  • 是否違反客戶適合度及公平待客原則。
  • 是否造成銀行業務與保險銷售間的利益衝突。
  • 是否對商品報酬及風險作完整、平衡的說明。

四個選項均符合上述禁止情形,因此應選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利用客戶之存款資料進行誤導與客戶風險屬性不相符之保險商品

正確。銀行不得利用客戶存款金額、存款期間、資金往來等資料,對客戶進行不當推銷或誤導,尤其不得推薦與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風險承受度不相符的保險商品。

此行為同時涉及客戶資料的不當利用及商品適合度問題,屬明確禁止事項。

② 僅以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間之報酬率為差異比較,而忽略各類商品之風險特性及產品屬性

正確。定期存款與保險商品的法律性質、風險程度、流動性及保障功能均不相同。投資型保險還可能涉及投資損益、費用、解約損失及非保證收益等因素。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法令遵循人員應辦理之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代理人公司「法令遵循人員」與「內部稽核人員」職掌的區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相關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制度規範,法令遵循人員主要負責:

  1. 確認公司規章配合法令更新。
  2. 建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及溝通制度。
  3. 辦理法令遵循教育訓練。

至於「訂定法令遵循自行評估內容與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並考核其執行成效」,屬於內部稽核或內部控制制度之督導、查核職能,並非法令遵循人員應辦理的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別各選項所描述的工作性質:

  • 著重於法令更新、法規諮詢與法規訓練者,屬法令遵循人員職掌。
  • 著重於自行評估制度、督導評估及考核評估成效者,屬內部稽核或內部控制監督職能。

因此,前三項均是法令遵循人員的典型工作;第四項則是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的評估、督導事項,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此項正確。

法令遵循人員必須掌握相關法令、命令及主管機關規範的變動,並確認公司內部作業規章及管理制度適時修正,使公司的營運活動符合現行法令要求。

這正是法令遵循人員的核心職責。

(B) 維持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此項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1 分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指撥多少元以上做為營運資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依法應指撥的最低營運資金。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關於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規定,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應指撥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上 作為營運資金。

此處的「指撥」是指銀行應自有資金中劃定一定金額,作為辦理保險代理業務的專用營運資金,並非指保險公司的資本額,也不是銀行法定資本適足率所要求的資本。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最低金額,只要掌握規定:

最低營運資金=5千萬元\text{最低營運資金}=5千萬元

因此,與「5千萬元」相符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1千萬元:錯誤。 1千萬元低於法規要求的最低營運資金5千萬元,未達法定標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1 分

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列關於期間或期限之規定,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為準,考查保險代理人業務中各項「期間」及「期限」的記憶與辨識,包括:

  • 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及展延次數。
  • 銀行電話訪問紀錄的保存期限。
  • 法令遵循人員工作資料的保存年限。
  • 執業證照的有效期間。

題目問「何者錯誤」,須找出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規定不符的選項。

解題方法

本題沒有計算,採「期限數字逐項比對法」:

  1. 先確認停業期間、資料保存期限及證照有效期間。
  2. 將各選項所列年限與法規規定逐一比對。
  3. 找出年限錯置的選項。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法令遵循人員工作資料的保存期限:法規規定為「至少保存五年」,不是三年。

選項分析

(A) 正確

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其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具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且展延以一次為限。

因此,選項所述「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具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一次」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的規定。

(B) 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1 分

個人執業代理人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對「個人執業代理人」與保險業間金錢往來帳戶之管理規定。

個人執業代理人與同一保險業因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所產生的:

  • 佣酬
  • 費用
  • 成本

應集中透過單一金融機構帳戶處理,不得因項目不同而分設多個帳戶,也不得分散於不同金融機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文字是「個人執業代理人」、「同一保險業」以及「佣酬、費用及成本」。

法規要求的判斷重點如下:

  1. 帳戶主體是個人執業代理人與同一保險業間的業務往來。
  2. 管理範圍包括佣酬、費用及成本。
  3. 處理方式是「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因此,只要看到法規要求「單一金融機構帳戶」,即應選擇明確記載此內容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於不同金融機構,就佣酬、費用及成本設置不同帳戶

錯誤。

本選項將佣酬、費用及成本分散至不同金融機構,與法規要求的「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相反。帳戶管理的目的在於集中金流、明確區分個人與業務財務,避免帳務混亂及資金流向不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1 分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其最近 1 年之銀行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須符合的銀行財務健全條件,特別是「最近 1 年銀行資本適足率」之最低標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之相關規定,銀行最近 1 年之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10.5%。

資本適足率主要是衡量銀行自有資本承擔風險性資產的能力,基本概念為:

資本適足率=合格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100%\text{資本適足率} = \frac{\text{合格自有資本}}{\text{風險性資產總額}} \times 100\%

銀行若要兼營保險代理業務,除須符合主管機關對業務、人員及內部控制的要求外,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本及財務健全程度。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題,重點不在計算,而在記憶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的資本適足率門檻。

判斷步驟如下:

  1. 題目主體是「銀行」。
  2. 申請事項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
  3. 法規要求檢視銀行「最近 1 年之銀行資本適足率」。
  4. 民國 111 年命題標準為不得低於 10.5%。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1 分

銀行對於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下列何種情形時,要保文件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辦理電話訪問?

①解約。

②貸款。

③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

④保險單借款。

⑤換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銀行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對客戶保險費資金來源的特別確認機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銀行對於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若屬下列情形:

  • 解約
  • 貸款
  • 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
  • 保險單借款

在要保文件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辦理電話訪問,以確認客戶投保意願、資金來源及是否充分瞭解保險商品的重要內容與相關風險。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客戶以借款、解約或保單借款等方式籌措保費,造成過度負擔、錯誤投保或不當招攬。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核對法規列舉事項」判斷:

{解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保險單借款}\{\text{解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保險單借款}\}

逐一對照題目所列五種資金來源:

編號資金來源是否須由非銷售部門辦理電話訪問
①解約是
②貸款是
③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是
④保險單借款是
⑤換匯否

因此,應選出的組合為:

①②③④①②③④

對應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① 解約:正確

客戶以解約方式取得資金,再用於繳交保險費,可能涉及既有金融商品或保險契約的提前終止,以及資金運用是否適當。因此屬於法規要求進行電話訪問的資金來源。

② 貸款:正確

客戶以貸款資金繳交保費,代表投保資金並非完全來自自有可運用資金,可能產生利息負擔及還款壓力,具有較高的財務風險,故須由非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確認。

③ 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其他年度

111 年保險從業人員專技普考・其他類科的《保險法規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