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德文組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德文組
試題代碼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第 一 題35 分

請說明何謂國家責任?國家責任為何需探討「歸因」(attribution;或稱「可歸責性」)?又「同意」(consent)及「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如何免除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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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責任的成立要件,以及國際法上排除行為不法性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之責任條文草案》(以下簡稱《國家責任條文》)。該草案雖非條約,但多項規定反映習慣國際法。

國家責任是指:國家有一項可歸因於該國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該國所負的國際義務時,所發生的國際法責任。依《國家責任條文》第 2 條,國際不法行為包含兩項要件:

  1. 可歸因於國家的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
  2. 該行為違反國際義務。

國家責任成立後,責任國原則上須停止違法行為;在適當情形下,並須提出不再重犯的保證,以及對損害予以完全賠償。賠償方式包括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與道歉等適當滿足。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分析「國家責任的意義與要件」、「歸因的必要性」、「同意」及「不可抗力」。其中,同意與不可抗力不是否定行為可歸因,也不是否定國際義務存在,而是在符合條件時,排除該行為的不法性。

一、為何必須探討歸因

國際法上的義務違反,必須是國家的行為;個人、團體或私人企業所為,不能只因發生於一國領土內,便直接視為國家行為。因此,歸因用來判斷具體作為或不作為是否依法視為國家的行為,使責任成立與否能依國際法上的歸屬標準判斷。

《國家責任條文》第 4 條規定,國家機關的行為,不論該機關屬於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職能,也不論其在國家組織中的地位,原則上均可歸因於國家。依第 5 條,依法受委託行使政府權力的實體,在行使該權力時所為的行為,也可歸因於國家。依第 8 條,私人或團體依國家指示,或在國家指揮、控制下行事時,其行為亦可能歸因於國家。

歸因與違反國際義務是分別判斷的要件:即使行為可歸因於國家,仍須確認該行為違反該國所負的國際義務;反之,僅有義務違反,也不能省略歸因的判斷。

二、同意如何排除不法性

依《國家責任條文》第 20 條,一國對另一國所為的特定行為,在同意有效且未逾越同意範圍時,該行為對同意國不具不法性。其成立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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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隨著環境退化的加劇,國際環境法已是當代國際法快速發展的領域之一,而國際環境法原則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請說明何謂「永續發展原則」?何謂「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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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環境法如何兼顧經濟發展、環境保護與國際公平,重點是「永續發展原則」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CBDR)。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國際文件為準。本題主要依據 1992 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 3、原則 4、原則 7,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3 條第 1 項。

一、永續發展原則

永續發展是指,在滿足當代需求的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此一概念出自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1987 年《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

國際環境法上的永續發展,要求經濟與社會發展納入環境保護考量,並兼顧當代與後代的利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 3 指出,發展權應以公平方式實現,以滿足當代與後代的發展及環境需求;原則 4 則要求環境保護成為發展過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與發展割裂處理。

因此,永續發展並非要求停止發展,而是要求國家在制定政策及利用資源時,將環境保護與世代公平納入決策,避免以當代發展為由,將重大環境成本轉嫁給後代。

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此原則包含兩層意義:

  • 共同責任:所有國家都負有合作保護全球環境、處理跨境或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責任。環境問題常超越國界,不能只由單一國家處理。
  • 有區別的責任:各國的歷史貢獻、經濟與技術能力,以及發展需求不同,承擔責任的程度與方式可以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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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我國國籍甲於 A 國之 X 科技公司工作期間,位居高職,得知 X 科技公司之製程技術,甲回國後,將 X 公司之製程技術使用在自己設立的我國公司。X 科技公司向臺灣法院提起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之訴,法院應如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定該事件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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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涉外智慧財產權侵害的準據法。依民國 112 年《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此採取「保護國法」原則:應依權利人主張該權利應受保護的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判斷權利及其侵害。

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保護,涉外營業秘密侵害事件應循上述智慧財產權準據法規則處理。法院地、行為人國籍、秘密的取得地,均不當然決定準據法;關鍵是原告請求在哪裡獲得保護。

解題方法

先辨識訴訟性質:X 公司請求排除甲在臺灣使用其製程技術的侵害,屬於營業秘密權利的保護與侵害問題,應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

再依保護國法原則定位保護地:X 公司是在臺灣法院請求排除甲於臺灣公司使用該技術,所主張的保護地為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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