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日文組 國際經濟組織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日文組
試題代碼 國際經濟組織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與亞洲各國積極爭取參與的兩個大型經濟整合組織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請分別說明兩者的由來與不同。(20 分)

目前有哪些國家同時加入 RCEP 和 CPTPP?(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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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項亞太大型自由貿易協定的形成脈絡、會員範圍與制度取向,並要求找出兩者會員名單的交集。RCEP 是以 ASEAN 為中心、連結其區域夥伴的廣域整合協定;CPTPP 則是由原 TPP 在美國退出後,由其餘簽署方延續並調整而成的高標準協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三步:先交代各自的前身與成立過程,再比較參與國、整合深度及規範特色,最後列出兩份會員名單的交集。題目問「目前」,答案以民國 114 年(2025 年)的會員狀態為準。

一、RCEP 的由來與特色

RCEP 全名為「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2011 年,東協提出推動構想;2012 年,東協與其六個自由貿易協定夥伴啟動談判,六個夥伴為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及印度。印度於 2019 年退出談判,故最終由東協十國及上述其餘五國共十五國簽署。協定於 2020 年 11 月簽署,2022 年 1 月起陸續生效。

RCEP 的制度特色是以東協為中心,整合東亞與大洋洲的重要經濟體,涵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競爭及中小企業等領域。它重視區域供應鏈與原產地規則的整合,並以既有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為基礎,形成較廣泛的共同架構。相較於 CPTPP,RCEP 的市場與規範涵蓋面廣,但整體自由化承諾及部分規則的要求較具彈性。

二、CPTPP 的由來與特色

CPTPP 全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其前身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TPP 由亞太經濟體推動談判,十二個簽署方於 2016 年簽署協定;美國於 2017 年退出後,其餘十一方繼續協商,於 2018 年簽署 CPTPP,並於同年 12 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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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的主要機構有哪些?(10 分)

請說明歐盟《申根條約》的主要內容。(5 分)

並列出當前歐盟除了落實《里斯本條約》外,還有哪些主要的議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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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三部分,考查歐盟的制度架構、申根合作的政策內容,以及 114 年歐盟面臨的主要政策議題。機構部分應以《歐洲聯盟條約》第 13 條所列的七個機構為準;申根部分則須掌握「取消內部邊境管制」與「共同管理外部邊界及安全」兩個相互配合的面向。第三部分宜依命題當年歐盟的政治、安全與經濟環境,整理主要議題。

法規及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與政策背景為準。

解題方法與內容

一、歐盟的主要機構(10 分)

依《歐洲聯盟條約》第 13 條,歐盟制度架構包括以下七個機構:

  1.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由會員國人民直接選出,代表歐盟公民;與歐盟理事會共同制定多數歐盟法律並行使預算權,也負有監督執委會等職責。
  2. 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由會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歐洲理事會主席及執委會主席組成,負責確立歐盟整體政治方向與優先事項,通常不直接制定法律。
  3.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亦稱部長理事會):由會員國主管部長依議題組成,代表會員國政府;與歐洲議會共同立法及決定預算,並協調會員國政策。
  4. 歐洲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代表歐盟整體利益,通常負責提出立法提案、執行歐盟政策與預算,並監督會員國遵守歐盟法。
  5.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確保歐盟法的解釋與適用一致,並依法審理歐盟機構、會員國及其他相關案件。
  6. 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 Central Bank):負責歐元區貨幣政策,維持物價穩定,並參與歐元區金融監理。
  7. 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查核歐盟收入與支出的合法性、規則性及財務管理情形。

**辨析重點:**歐洲理事會與歐盟理事會是兩個不同機構。前者由國家或政府領袖組成,設定政治方向;後者由各國部長組成,參與立法及政策決定。經濟暨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等屬諮詢機構,不列入條約第 13 條的七大機構。

二、歐盟《申根條約》的主要內容(5 分)

申根合作源自 1985 年《申根協定》,並由 1990 年《申根執行公約》具體化。其核心是建立一個內部邊境原則上不執行例行人員查驗的區域,促進人員自由流動;申根制度後納入歐盟法律架構。

主要內容包括:

  1. 取消內部邊境例行查驗:申根成員國之間原則上不對跨境人員進行例行邊境檢查。
  2. 共同管理外部邊界:建立外部邊境查驗、入境條件及短期停留規則,並協調共同簽證政策。
  3. 加強警察與司法合作:透過跨境警察合作、資訊交換及相關司法協助,打擊跨國犯罪並維護區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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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對交易制度的不歧視原則主要包含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請分別說明這兩原則。(10 分)

另說明 WTO 主要的成立目的。(5 分)

並評論 WTO 目前所面臨的困難與批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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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WTO 貿易制度的兩項基本不歧視原則、WTO 的設立目的,以及多邊貿易體系目前的制度性困難與外界批評。作答時可依序從「會員間如何平等對待」、「進口品與國產品如何平等對待」、「組織要達成什麼目的」、「制度為何難以有效運作」四個層次說明。

法源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1994》(GATT 1994)第 I 條最惠國待遇與第 III 條國民待遇為主;服務貿易另見《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 II 條及第 XVII 條,智慧財產權另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 4 條及第 3 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上述核心條文於命題年度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兩項原則都在防止歧視,但比較對象不同:最惠國待遇比較「不同會員的產品、服務或權利人」;國民待遇比較「進口品與本國產品、服務或權利人」。接著以 WTO 設立協定的宗旨說明組織目的,再從協商、執行與分配效果三方面評論其困難與批評。

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是指一會員對來自或輸往某一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原則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 WTO 會員的同類產品。其法源為 GATT 1994 第 I 條第 1 項。

例如,甲會員對乙會員某項商品降低關稅,原則上即須將同等關稅待遇給予其他 WTO 會員的同類商品,不能只讓乙會員享有優惠。此原則旨在避免會員以國籍或貿易來源差別待遇,並使各會員在多邊貿易中享有平等競爭機會。

最惠國待遇並非毫無例外。符合規定的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待遇,以及依 WTO 規則採取的特定貿易救濟措施,都可能構成例外;但須符合相關協定條件,不能任意援引。

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NT)是指進口產品進入會員市場並完成關稅與邊境手續後,會員不得以國內稅或國內法規,使進口同類產品受到較不利待遇。其主要法源為 GATT 1994 第 III 條。

例如,會員不得對進口的同類商品課徵高於本國商品的內地稅,也不得透過國內銷售、採購或使用規則,變相保護本國產品。國民待遇原則著重的是「進入市場後」的競爭條件,而非要求進口品與本國品的海關稅率相同;關稅減讓主要由 GATT 的其他規定處理。

服務貿易與智慧財產權領域也有國民待遇義務,但其適用方式依各協定而異。例如 GATS 的國民待遇承諾須依會員承諾表所列部門及條件適用,並非所有服務部門一律全面適用。

WTO 主要成立目的

WTO 依《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成立,主要目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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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臺灣的資通訊產品出口受惠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與 ITA 擴大談判,請說明 ITA 協定與 ITA 擴大談判的主要內容。(15 分)

試分析與評論美國川普總統的對等關稅,對我國資通訊產品與貿易有何影響?(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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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TA 協定與 ITA 擴大談判(15 分)

核心觀念

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是 WTO 會員以部長宣言推動的資訊科技產品關稅自由化安排。核心承諾是:參與會員對協定涵蓋產品,取消進口關稅及其他關稅與規費,使資訊科技產品得以較低成本跨境流通。

ITA 的自由化採「臨界多數」方式推動:參與者涵蓋相關產品世界貿易的主要比例,參與者履行降稅承諾後,依 WTO 最惠國待遇原則,優惠稅率也適用於其他 WTO 會員。因此,臺灣資通訊產品出口可受惠於主要市場的關稅降低,即使出口目的地並非 ITA 參與者亦然。

解題方法:按「協定目的—產品範圍—降稅方式—擴大內容」說明

1. 1996 年 ITA(第一代協定)

ITA 於 1996 年 WTO 新加坡部長會議期間達成,主要目標是逐步將參與會員對資訊科技產品的進口關稅降至零。涵蓋產品包括電腦及周邊設備、電信設備、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與測試設備、軟體及科學儀器等,並包括若干零組件與配件。

協定要求參與者依約定時程調降並消除相關產品關稅,原先大部分降稅工作於 2000 年前後完成。ITA 降低產品跨境交易成本,也有利於資訊科技產品及零組件在不同國家分工生產,促進全球供應鏈形成。

2. ITA 擴大談判(ITA Expansion,ITA II)

科技進步使 1996 年協定涵蓋清單未能充分反映新一代產品。WTO 會員於 2012 年啟動擴大談判,2015 年達成協議,將額外 201 項資訊科技產品納入降稅範圍,貿易額每年約 1.3 兆美元。

新增產品包括新一代半導體、通訊設備、電腦及影音產品、全球定位系統設備、醫療與檢測儀器、數位影音設備等。各參與會員依承諾時程立即或分階段降稅,多數產品於三年內完成關稅消除。擴大協定亦包括處理資訊科技部門非關稅障礙,以及定期檢視產品清單、因應科技發展的承諾。

對臺灣資通訊出口的意義

臺灣資通訊產業以半導體、電腦、伺服器、通訊設備及零組件為重要出口項目。ITA 與擴大協定降低主要貿易市場的進口關稅,使臺灣產品進入海外市場的成本下降,並改善相對於未享有同等降稅待遇者的競爭條件。投入成本下降也有助於臺灣企業採購海外零組件、參與跨國分工與擴大出口。

二、美國川普總統對等關稅對臺灣資通訊產品與貿易的影響(10 分)

核心觀念

對等關稅是美國依行政命令對多數貿易夥伴加徵的額外關稅措施;政策理由包括美國對外商品貿易逆差、各國關稅差異及非關稅障礙。分析對臺灣的影響,須分辨三件事:加徵稅率及其與既有關稅的關係、產品是否列入豁免範圍,以及關稅成本由出口商或美國進口商承擔後如何影響價格與訂單。

解題方法:由直接成本、相對競爭力、供應鏈及政策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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