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調查局特考三等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國土計畫法最重要的功能是統籌全臺土地,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試依據本法說明下列問題:
(一) 何謂國土計畫?
(二) 何謂特定區域?
(三) 何謂國土功能分區?
(四) 何謂國土復育促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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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制定公布之《國土計畫法》基礎名詞定義、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功能分區架構與國土保育復育機制。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雖於民國 109 年就直轄市與縣(市)國土計畫及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程進行部分修正,但本題涉及之名詞定義與實體規範均未改變)。
- 法條依據:
- 《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用詞定義:國土計畫、特定區域、國土功能分區)。
- 《國土計畫法》第 8 條(計畫層級體系)。
- 《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原則)。
- 《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及第 36 條(國土復育促進區之劃定要件與管制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定義型」兼「制度架構型」法規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精準引述法定用詞」並「適度延伸制度關聯」,展現立體完整的法學知識架構:
- 法定定義切入:四個小題皆有明文之法條定義,作答時必須以《國土計畫法》第 3 條或第 35 條之法定字句為基底,切忌自行發揮白話口語。
- 延伸核心條文:
- 「國土計畫」補強兩級計畫體系(全國 vs. 直轄市、縣(市))。
- 「特定區域」連結至第 13 條特定區域計畫之實施機制。
- 「國土功能分區」必須列出第 20 條「保、海、農、城」四大分區及其目的。
- 「國土復育促進區」除定義外,必須條列第 35 條法定的六大劃定要件及第 36 條之後續處置,方能達到高分門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四個小題之「法條關鍵字掌握度」與「架構層次感」:
- 第 (一) 題:重點在於點出「陸域及海域」、「空間發展計畫」之關鍵字,並帶出全國與地方之層級體系。
- 第 (二) 題:重點在於辨析其適用標的——「特殊價值(原住民族、生態、文化等)」與「易受重大災害影響需加強維護」。
- 第 (三) 題:必須精確寫出第 3 條定義,並完整列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分區名稱與劃設意旨。
- 第 (四) 題:不可僅寫白話概念,必須背出法定六大劃定情形(土石流高潛勢、嚴重崩塌、嚴重地層下陷等)與復育計畫措施。
解題技巧
- 名詞口訣化:國土功能分區四大類簡記為「保、海、農、城」(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作答時依序鋪展。
- 復育促進區六要件記憶法:記住「土崩陷、水污生、其他地」(土石流、崩塌、地層下陷;水質水源破壞、流域污染、環境生態破壞;其他地質敏感)。
- 避免扣分陷阱:
- 誤將「特定區域」當成「特定農業區」(後者屬《區域計畫法》使用分區,二者不可混淆)。
- 答覆「國土計畫」時忽略「海域」,《國土計畫法》將管轄海域納入規劃,是超越舊有《區域計畫法》的一大變革,漏寫海域將大幅失分。
【答案】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各題說明如下:
第 二 題10 分
請依現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之非都市土地如何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二) 何謂山坡地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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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台灣土地利用法制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體系」之掌握程度,涵蓋法源授權、管制手段、行政程序以及特定使用分區之法定定義。
-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雖已公布施行,未來非都市土地將全面轉軌為「國土功能分區」管制,惟在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前,非都市土地仍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實施管制。
- 核心法條與規範依據:
-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使用分區圖之製定、編定各種使用地與實施管制)、第 15 條之 1 至第 15 條之 5(開發許可制)、第 21 條及第 22 條(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罰則與強制執行)。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7 款(山坡地保育區之劃定原則與定義)、第 15 條(使用地之編定類別)、第 16 條及第 18 條(製圖、編定及實施管制程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通案性容許使用、許可使用及變更編定規定)。
- 《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3 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山坡地範圍之界定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申論題,切入點應採「體系化展開」與「法條精準重現」:
- 第 (一) 子題(管制機制): 不可僅簡答「編定使用地」,應從「管制程序(行政作為)」與「實質手段(雙軌管制)」雙管齊下。
- 程序面: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18 條,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如何製定分區圖、編定用地、報部核備、公告實施。
- 實質面:闡述「靜態管制(分區劃定與 18 種使用地編定、容許使用項目)」與「動態管制(符合一定規模條件之開發許可變更制)」,最後佐以違反管制的「處罰機制」,展現出檢察事務官偵辦國土保育、違法開發案件所需的完整法律邏輯。
- 第 (二) 子題(山坡地保育區定義): 嚴格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7 款,將法條構成要件拆解為三層次:
- 劃定目的:保護生態景觀、防治沖蝕崩塌等災害、促進合理利用。
- 空間基礎:依《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之山坡地範圍。
- 消極排除(補充性分區):未劃定為森林區、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等其他分區之土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法條構成要件之完整度與層次架構之嚴謹性。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管制架構「五字訣」: 非都市土地管制記住五大要素——「圖、編、規、開、罰」:
- 圖: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 編:編定 18 種使用地。
- 規: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機制)。
- 開:一定規模以上適用「開發許可制」(變更分區及編定)。
- 罰:違反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裁處罰鍰、限期拆除復原或課予刑責。
- 「山坡地保育區」之常見陷阱:
- 混淆法律體系:切勿將區域計畫法下的「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分區)與水保法或山保條例中的「山坡地」(法定地形範圍)混為一談;後者是空間範圍,前者是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土地使用分區。
- 忽略「排除性質」:山坡地保育區在劃定上具有「餘集/補充性」性質,法條明定必須是「未劃定為森林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風景區或其他使用分區」者,遺漏此排除要件將大幅失分。
【答案】
第 三 題25 分
都市建築日漸老化,政府與民間均大力推動都市更新計畫,請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 何謂都市更新?(5 分)
(二) 有哪些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10 分)
(三)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竣工書圖,包括哪些資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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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核心制度,包含:都市更新之法定定義與核心內涵、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要件(程序與實體情事)、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法定應檢具之「竣工書圖」內容。
本題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都市更新條例》(107年版)第 3 條第 1 款(都市更新定義)、第 6 條及第 7 條(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變更更新計畫要件)、第 8 條(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之方式)、第 56 條(事業計畫完成之竣工備查)。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07年版)第 3 條(重建、整建、維護之定義)、第 24 條(竣工書圖之法定資料)。
提醒: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已於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大幅修正公布施行,原第 8 條整併調整為現行法第 8 條與第 9 條,「竣工書圖」移列至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本題詳解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 第 (一) 子題(5 分):以法規定義為骨幹,援引《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之法定文字,並精要拆解其三大支柱——「空間範圍(都市計畫範圍內)」、「程序要件(依法定程序)」、「實施手段(重建、整建或維護)」,以確保定義精確無漏。
- 第 (二) 子題(10 分):題幹文字「得視實際情形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直接呼應舊法第 8 條之文面。為使 10 分之申論作答充實完備,採「雙層體系解法」:
- 先列出程序配合層次(第 8 條):區分「都市計畫已劃定」與「都市計畫未劃定」二種情形。
- 再補述實體法定情事層次(第 6 條一般劃定 7 款、第 7 條迅行劃定 3 款之觸發情事),展現上位都市計畫與實體更新需求之全貌。
- 第 (三) 子題(10 分):鎖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條列「竣工建築工程圖說」、「竣工地籍圖」及「主管機關規定資料」三款法定文件,並落實至營繕工程實務(竣工尺寸、使用執照、地籍測量地籍圖、產權權利變換對應),最後補充與「更新成果報告」之體系關聯,確保獲得滿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辨析。各小題評分焦點與作答落點分析如下:
- 第 (一) 題(得分點:5/5):評分標準極其重視法規精準度。若僅憑一般常識寫「把老舊房子拆掉重蓋」無法取得及格分數,必須寫出「都市計畫範圍內」與「重建、整建或維護」等法定專有名詞。
- 第 (二) 題(得分點:10/10):舊法第 8 條僅有兩款,單寫兩款恐顯單薄;結合第 6 條、第 7 條之具體實體情事(公共安全、窳陋、重大災害、重大建設),能直接打中閱卷委員的給分關鍵字。
- 第 (三) 題(得分點:10/10):常見失分在於將「竣工書圖」與「更新成果報告」混淆,或誤答為一般建築法的使用執照申請圖說。必須嚴格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明定之名詞作答,並闡明工程與地籍之技術意涵。
解題技巧
- 定義題三要素記憶法:空間(都市計畫內)+ 程序(依條例程序)+ 手段(重建、整建、維護)。
- 第 (二) 題破題捷徑:法條文字「得視實際情形需要...」即為第 8 條的法條本文。答題時以「程序方式(已劃定/未劃定)」為骨架,以「實體要件(窳陋、公共安全、重大事變)」為血肉,架構最為嚴整。
- 避坑指引:第 (三) 題千萬不可將「成果報告(帳冊、清冊)」直接寫為「竣工書圖」;
第 四 題25 分
今年(2018)花蓮強震造成雲門翠堤、統帥飯店等 4 棟建築物倒塌,造成 17 死 282 傷的慘劇。檢察官調查結果出爐,建築行為人失職,有偷工減料之嫌,演變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請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就建築物倒塌可能應負之責任。(15 分)
(二)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和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基礎安全不足,應如何分別增加調查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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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7 年花蓮強震所致震災實例為背景,測驗考生對工程災害之「法律責任體系」與「技術法規實務」的整合應用能力。本題法令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之法規為基準:
- 建築法與相關法規之責任歸屬:考查《建築法》所規範之建築工程四類核心行為人(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法定權責,並延伸至《民法》(侵權與契約責任)、《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業務過失致死傷罪)與行政法規(《建築師法》、《營造業法》)之責任體系。
- 施工期間之地基調查規範: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8 條及《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針對「地層狀況不一致」與「基礎安全不足」兩種不同工程情境,所應採取之法定補行調查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採「主體—責任類型」矩陣法與「工程情境—技術對策」對應法進行體系化解題:
- 第 (一) 子題:建立「行為人主體」(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橫跨「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大法律層面的分析架構。破題關鍵在於《建築法》第 60 條之轉介條款,並依偷工減料與職務過失之情節,分別認定注意義務與違法性。
- 第 (二) 子題:嚴格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8 條之條文結構,切分「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與「基礎安全不足」二大項,從「地層特徵確定(鑽探、取樣、試驗)」與「力學驗證及變形監測(載重試驗、現地量測)」兩個不同技術切入點分別詳述。
爭點與法條解析
- 起造人責任爭點:
- 依《建築法》第 12 條,起造人為建造執照之申請人。起造人原則上非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將工程交由合格建築師與營造業設計施工,無過失時不承擔技術性刑責;但若起造人明知或指示偷工減料、擅自變更設計未經核准,即構成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具有指示過失。
- 設計人與監造人責任劃分爭點:
- 依《建築法》第 13 條,設計人與監造人均為建築師(專業工程部分依法由技師負責)。
- 設計人負責圖說與結構安全計算(《建築法》第 26 條);若抗震設計強度不足或違反耐震規範,負直接設計過失。
- 監造人負責監督營造業依圖施工(《建築法》第 56 條、第 60 條);面對偷工減料若未切實查核或隱瞞不報,成立違背監造義務之責。
- 承造人責任爭點:
- 依《建築法》第 14 條、第 15 條,承造人為依法登記之營造業,包含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與工地主任。
- 承造人依《建築法》第 60 條負有切實依核准圖說施工之法定義務,偷工減料直接引致倒塌傷亡者,為第一線直接正犯。
- 基礎追加調查之本質差異:
- 「地層不一致」:屬於「地質幾何邊界與土層基本物理力學參數之重新界定」,核心手段為鑽孔與室內土壤試驗。
- 「基礎安全不足」:屬於「結構支承承載力驗證與現地穩定性監控」,核心手段為構件實體載重試驗與各項現地監測儀器。
解題技巧
- 法規引用精確化:涉及傷亡倒塌時,必須第一時間列出《建築法》第 60 條,該條為民生公共安全與《刑法》之重要銜接樞紐。
- 法條時效提醒:民國 107 年時《刑法》尚有第 276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及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現行《刑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規定,統一回歸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論處(解題依題目設定之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第二子題分類答題口訣:
- 「地層不一致」記「鑽、取、驗」(鑽探、取樣、土水力學試驗)。
- 「安全不足」記「試、測、算」(載重試驗、儀表監測、回算補強)。
【答案】
(一) 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就建築物倒塌可能應負之責任
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各建築行為人就建築物偷工減料引致倒塌傷亡所應負之法律責任分述如下:
1. 起造人之責任
- 行政責任:
- 依《建築法》第 39 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若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設計或違反施工管理規定情事,依《建築法》第 86 條至第 89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
- 民事責任:
- 侵權行為責任:起造人若非建築所有權人,原則上適用承攬規定;但依《民法》第 189 條但書,起造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如明知或要求降低造價、偷工減料、縮減鋼筋數量),應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起造人兼為該倒塌建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 191 條負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賠償責任。
- 契約違約責任:若建物已出售交付,買受人得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及第 495 條瑕疵擔保規定,向起造人請求損害賠償。
- 刑事責任:
- 起造人若無專業指示且無犯意,原則上不成立犯罪;但若起造人明知無合格結構設計而強行施工,或授意、指示承造人偷工減料,成立《刑法》第 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之共犯或教唆犯;致人死傷者,依《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論處。
2. 設計人及監造人之責任
- 設計人之責任:
- 行政責任:依《建築法》第 26 條第 2 項,設計人應依法對結構安全負責;違反法令經處罰或致建築物倒塌者,依《建築法》第 60 條、第 61 條交付懲戒,並得依《建築師法》第 46 條處以警告、申誡、停業或廢止開業證書。
第 五 題20 分
政府積極推動循環經濟資源再利用,藉以維護地球環境永續發展,擴大實施至永續智慧城市,請依前述推動方案及現行綠建築評估指標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綠建材類型有哪幾種?綠建材性能要求有哪幾種?(10 分)
(二) 請問智慧建築評估指標共有哪幾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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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永續建築與智慧化政策法規的掌握程度,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為:
- 綠建材評估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 321 條,以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訂定之《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綠建材旨在落實生態永續、資源再利用與室內環境品質保障。
- 智慧建築評估指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係適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發布實施之《智慧建築評估手冊 2016 年版》(現行法已修正發布新版評估手冊,指標項目與評估架構已有簡化整併,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業申論題,配分各 10 分,宜採「層級化、列點明確、定義與技術規格並重」之方式論述:
- 第 (一) 子題:
- 「綠建材類型」:直接列出法定之四大類型,並闡明其定義核心。
- 「綠建材性能要求」:切入點分為「通則性基本要求」(基本門檻)與「各類別專屬性能要求」(特定評估指標),使答案兼具廣度與深度。
- 第 (二) 子題:
- 指標列舉: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 2016 年版手冊,準確寫出「八大評估指標」。
- 核心功能簡析:逐一說明各指標之評估目的與代表性智慧系統,確保取分精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辨析。評分重點在於法規專有名詞、指標名稱之完整性與技術內涵說明是否精確到位。
解題技巧
- 防止概念混淆(最大陷阱):
- 題目問的是「智慧建築評估指標」,切勿誤答為綠建築 EEWH 九大評估指標(生物多樣性、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二氧化碳減量、廢棄物減量、室內環境、水資源、污水垃圾改善)。
- 口訣記憶速記:
- 綠建材四大類型:「生、健、高、再」(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
- 高性能綠建材要求:「防、透、節」(防音、透水、節能)。
- 智慧建築八大指標:「基、通、安、節、健、網、統、管」(基礎設施、資訊通信、安全防災、節能管理、健康舒適、設備網控、系統整統、設施管理)。
【答案】
(一) 綠建材之類型與性能要求
以命題當年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及《綠建材解說與評估手冊》為準:
1. 綠建材之類型(共四種)
- 生態綠建材:指取自天然資源且未經深度加工、對生態環境衝擊極低,符合無匱乏危機、生長週期快速之天然建材(如天然竹木材、未加工黏土、石材等)。
- 低逸散健康綠建材(簡稱健康綠建材):指對人體健康無害、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及甲醛逸散率極低之室內裝修材料。
- 高性能綠建材:指在特定物理機能上具有優異性能之建材,包含防音、透水及節能等機能。
- 再生綠建材:指利用本國回收之事業廢棄物或營建廢棄物,經適當再利用技術加工所製成,能達成資源循環再利用目標之建材。